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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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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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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管理小組 辦理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地下一樓餐廳暨商店街租賃案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 本標案依「國有財產法」及 「國有公用不動財收益原則」規定 。

二、 本標案名稱:「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地下一樓餐廳暨商店街租賃案」

三、 本標案為:財物出租。

四、 本標案:非共同供應契約。

五、 本標案預算金額:0 元(理由:本案為收入性質,廠商自負盈虧。) 六、 上級機關名稱:勞動部。

七、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 受理廠商申訴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本標案為:未分 批辦 理 。 十、 招標方式為:公開標租。

十一、本標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二、 本標案: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標案:不允 許廠商 共同投 標。

十四、 廠 商 對 招標 文 件內 容 有 疑義 者 ,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 告 日或 邀標 日 起等 標期之 四 分之 一,其尾 數不 足 1 日者

, 以 1 日計。

十五、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 長等標期。

十六、 本標案:不允 許廠商 於開標 前補正 非 契約 必 要 之點之 文件。

十七、本標案: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 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九、 廠商應遞送投 標文件 份數 :資格審查文件 1 份、投標廠商聲明書 1 份、標單、服務建議書10 份。

二十、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一、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9 年 9 月 1 日 10 時。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署402 會議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4 樓)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二十四、 本標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件屬性分別裝封。

(2)

二十五、 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 5 千萬元):

新臺幣50 萬。

二十六、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 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 價有效期限長 30 日。廠商延長報價 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 有效期限應一併延長之。

二十七、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八、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秘書室出納;亦可以金融機 構本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新臺幣 50 萬。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 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時,亦同。

三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 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 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 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 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 度之保證金。

三十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之次日起 15 個工 作日內。

三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一)現金繳納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繳納,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秘書室。

(二)以銀行支票繳納者抬頭請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三)以匯款方式繳納者請匯款至:

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局【0000022】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帳號:24302002122012

三十四、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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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其 未 依招 標 文 件規 定 繳納或 已發 還 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招標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 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 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三十六、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 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 化廠商資格,亦同。

三十七、 本標案:不訂底價,依「國有公用不動財收益原則」公開標租之租金 標準計算,基 地 及 房 屋 一 併 標 租 時 , 基 地 年 租 金 按 當 期 申 報 地 價 總 額乘 以 得標之 租金 率 (不 得 低 於 百分 之 五 )計 收;房 屋 年租 金 按 當期 課 稅現值 乘以 百 分之 十計 收,本標 案 以「基 地 年租 金 率」列 入 評選 項 目。並 以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 標廠商為得標廠商。

三十八、 決標原則: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九、本標案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 本標案:總價決標。

四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

四十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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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無須納稅者請附免稅相關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 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三) 其他投標文件(正本):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投 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2. 標單。

3. 服務建議書:10 份。

四十三、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本 供 查驗, 查驗 結 果如 與正 本 不符 , 係不實 之文 件 者,

參 考 採購 法 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低於公告之預算者。

█(2)基地年租金率低於百分之五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5)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四、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四十五、 招 標 文件 如 有要求 或提 及 特定 之商 標 或商 名、專利、設 計 或型 式、特 定 來源 地、生 產者或 供應者 之 情形,允許 投 標廠 商提出 同 等 品,其 提出 同 等 品之 時 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 一勾選;

未 勾 選者 , 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 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 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六、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本署(新北市新 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 4 樓)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四十七、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八、 標案標的之維護修理:詳如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

四十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 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 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五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 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一)投標文件清單 (二)投標須知 (三)租賃契約書 (四)需求說明書 (五)評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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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單

(七)投標證件審查表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外標封

(十)投標廠商授權書

(十一)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五十一、 投 標 廠商 應 依規定 填妥(不得 使用鉛 筆)本 招標 文件所 附標單

,連 同資 格文件、規 格 文件 及 招標文 件所規 定之其 他 文 件,密 封 後 投標。廠 商 所提 供之 投 標、契 約及 履 約文 件,建 議採 雙面 列 印 ,以 節 省紙張 ,愛 惜 資源 。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 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 圍內使用。

五十二、 投 標 文件 須 於 109 年 8 月 31 日 17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 式 送 達至 下 列收件 地點: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秘書室收件處。凡 經 寄 出 或 經 收 訖 之 標 封 , 投 標 廠商 不 得以任 何理 由 申請 更改 、 補正 、 作廢或 退還 。 五十三、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四、 本 須 知未 載 明之事 項, 依 民法 相關 法 令辦 理 。

五十五、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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