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
一、學雜費減免
1. 依據「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規定:設籍本市之 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提供就 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2. 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才能申請。
3. 為利便民,有關「家庭最近一年內所得」,將由本局逕向國稅局查調,屆時請申請是項補助款 之園所,協助填寫家長或監護人相關申請資料,以利查調用。
二、教育部補助款
1. 領款收據請至【本局教網中心(www.tc.edu.tw)→2.組織職掌→2-5 各科業務→2-5-6 特殊教育科
→學前特教專區】下載。) 私立幼兒園適用
2. 領款收據上面的承辦人、會計、單位主管,必須是三個不同人的印章。
3. 會計人員(教育部請領清冊寫主計人員)必須蓋在會計那一欄。出納≠會計,所以不可以蓋在會計 的欄位;收據上面的日期一定要填寫。
4. 所有的印領清冊都是蓋家長的印章,家長的欄位寫誰的名字,就蓋誰的印章,不要蓋錯人。
5. 如果學校的銀行存摺戶名有加註負責人的姓名,填寫領款收據時,一定要寫上去。
6. 領款收據和印領清冊如果不小心寫錯任何一個字,請務必重新填寫,不!可!以!做!任!何!
塗!改!(一點點都不行喔!) 7. 是項補助款應檢附申請資料如下:
(1) 印領清冊(請自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造冊列印)。
(2) 領款收據(鼓勵請各幼兒園提供「臺灣銀行」之匯款帳戶,如無臺銀帳戶,也沒關係,但請 務必確認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正確無誤,避免因帳戶名稱不完整遭銀行退匯,本局再次 匯款所產生之跨行匯款手續費則由幼兒園自行負擔(一筆 30 元)。
(3)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生資料清冊(列印途徑:特教通報網→特殊教育學生→確定個案(身障)
→列印該頁面(需顯示「鑑輔適用階段/有效日期」並依本局每學期收件時限前送至本局特教 科審查。
8. 領款收據的金額,請使用國字表示(如: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
萬),請勿使用阿拉伯數字。
9. 是項補助款係補助當學期(第一學期:當年度 8 月 1 日起至隔年度 1 月 31 日止(含當日);第二 學期:當年度 2 月 1 日起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止(含當日))特殊需求幼兒全學期就學所需,為符 合公平正義原則,各幼兒園特殊需求幼兒欲申請本學期是項補助款時,請逕上教育部特殊教育 通報網確認幼生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是否有效至當學期結束日;倘通報網鑑輔會適用階段 有效日期未符前述有效期限或空白,請務必協助幼兒提出重新評估(鑑定)作業,為維護特殊需 求幼兒權益,請各幼兒園務必確實配合辦理。
10. 為因應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全國推動期程,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全國 全面實施,其就學費用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
規定如下:
(1) 就讀公立幼兒園及加入準公共之私立幼兒園者:「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家長減免費用 較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優,爰擇優採「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規定辦理,不再重 複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
(2) 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
A. 108 學年度(含)以後入園者:以每生每月單位成本計算,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與「我 國少子女對策計畫(107-111 年)」─公共化配套措施,採擇一擇優方式辦理。
B. 107 學年度(含)以前入園者:依家長分攤比率繳費,再以不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 總額之原則,請領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並與「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107-111 年)」
─公共化配套措施,採擇一擇優方式辦理。
(3) 就讀上開幼兒園以外之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採「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式如下 A. 2 足歲以上未滿 5 足歲:每人就讀 1 學期,補助 7,500 元。
B. 就讀立案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每人就讀 1 學期,補助 7,500 元。
11. 有關幼生管理系統,身心障礙幼兒身分屬性帶入問題,請參閱
「學前特教補助操作說明-幼兒園版」這個 PDF 檔,裡面有教 學。
12. 「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判讀圖」及「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生資料清冊列印圖」如下:
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判讀圖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生資料清冊列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