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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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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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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 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高齡失業者。

(四)

身心障礙者。

(五)

原住民。

(六)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 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 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 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

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者,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 同。

(三)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2)

(四)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 項目,並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

受補助之特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經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同意者,不計入補助次數。

(六)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時,不得同時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性質之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

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 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 查費)。

(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年度總清查,無法於報名期間取得證明文件者,應於報名時 先繳費,嗣後再檢附附表規定文件、繳費單據及個人存摺封面 影本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申請補助。

(三)

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 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 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 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四)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後,由受委任、委

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

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

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各

承辦單位,再由各承辦單位轉知申請者。

(3)

(二)

符合第四點第二款之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 請後,由技檢中心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三)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四)

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 格者,不予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四點第 三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 款,並代為繳庫。

(二)

符合第四點第二款特定對象之申請補助案件,經技檢中心審查 合格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 戶。

七、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 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

(二)

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 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八、經費來源: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4)

附表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獨力負擔 家計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 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 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 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六個月以上未尋 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 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 案羈押或依法拘 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 入營服義務役或替 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 患重大傷、病致不 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認定或經直 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 情況特殊需提供協 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 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 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者死亡、失蹤、婚姻、

經濟、疾病或法律因 素,致無法履行該義 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 事)。

四、戶內有其他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 歲親屬者,應檢附獨力負擔家計 者切結書(附件二)。

五、受扶養人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五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包 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 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 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 教學),應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六、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 配偶之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或罹 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應 檢附該等人員下列文件: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逾有效期間,但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 延期限且展延期限至檢定報名 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二) 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 明細)。

(三) 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七、依左列情形,檢附文件如下:

(一)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 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者: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二)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者:檢附訴訟文件。

(5)

(三)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 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 拘禁通知文件。

(四)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 役或替代役:檢附國家兵役徵 集或召集令文件。

(五)配偶因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 傷、病致不能工作者,應檢附 其下列文件: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逾有效期間,但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 延期限且展延期限至檢定報名 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2.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 明細)。

3.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 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八、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中高齡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 失業,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 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 戶口名簿影本。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一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四、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高齡失業者

逾六十五歲且失業,並於最近 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

(6)

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 戶口名簿影本。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一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四、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身心障礙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 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無 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 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逾有效 期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且展延期限 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之身心障礙 證明影本。

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本項證明文件得由本部透過系統 介接查知者,免附)。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 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更生受保護人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7)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 其處分之執行。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 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 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 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 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出監證明或地方法院、地方檢察 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 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長期失業者

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 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一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四、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 細)。

五、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 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 文件。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名日 前一個月內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五、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 細);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

(8)

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之服務證明文件。

六、無工作切結書(附件三)。

家庭暴力

被害人 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 判決書影本。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 未就業少年

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已 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無學籍或 休學,且失業或待業之少年。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 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三、無學籍者,檢附國中畢業證書或 肄業證明文件;休學者,檢附休 學證明文件。

四、報名日前一個月內開立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 細)。

五、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附件 四)。

(9)

附件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 各項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 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 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均屬實。如有申領不實 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或廢止補 助,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 各項補助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免 試 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 類(代號)、級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 絡 電 話

住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

行動電話:______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分別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失業者 □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申請補助項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證照費 160 元 合計

(請參照簡章收費標準填寫金額)

(10)

附件二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本人 (簽章),確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 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如有不實,本人同意繳回 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附件三

無工作切結書

本人 (簽章)確實無工作,並保證詳實勾選 回答下列事項:

□ 自 年 月 日起,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 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失業期間有上述投保狀態者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 本人確實因家庭因素(請詳述具體事由:

,於 年 月 日退出 勞動市場已逾 2 年以上,且目前無工作。(二度就業婦女請 勾選並填寫此項)

以上資料均屬實,如有不實,本人同意繳回已領取之參加技能 檢定補助款,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附件四

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本人 (簽章) ,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目前確為未就學未 就業情況,如有不實,本人同意繳回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並 負一切法律責任,特立切結為憑。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戶籍地址: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

2、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

社政或法務等政府機關(含契約委辦團體)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或依個案情形 專案認定。

3、資料詳實填寫,如有塗改,請加簽名或蓋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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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願承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應於各梯次各該職類

有意願承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應於各梯次各該職類

七、

七、

七、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