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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服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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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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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服務手冊

臺中市

婦女福利

身障福利 老人福利

社會救助 社會工作

兒少福利 人民團體

家暴性侵

(4)

2021 動盪的一年,在全國疫情嚴峻之際,臺中市相對穩 定,社會局是穩定社會的重要力量,能維持對市民的正常服務 是我們的責任。

民眾對於社會福利的需求持續增加且愈趨多元,加上疫 情對生活的衝擊,對眾人所處的環境帶來影響,愈來愈多的需 求,考驗著公務人員和所有社會福利的提供者。然而危機就是 轉機,外在變化劇烈,更促使我們重新審視社會福利工作的運 作及提供,除了津貼補助正確發放,也擴大多元服務,還加強 應有的安全防護配備、資通訊設備等配套措施。

政策的落實需各單位間密切合作,透過持續盤點市府資 源,並整合民間力量,以公私協力方式,建立夥伴關係,編織 綿密的社會安全網,串聯各項服務,提供專業的服務,提升整 體社福服務效率,每位同仁都是福利服務輸送的重要推手。感 謝每位工作夥伴的付出,傳遞愛與關懷到社會每個角落,一同 守護弱勢族群,共創社會有愛,溫暖的臺中。

用一個字來概括社會福利近年的演變就是「多」,多到 讓民眾茫然,甚至執行社會福利的行政人員也疲於奔命。預算

社福旅程,局長來導航

(5)

多、法規多、行政命令多、作法多、方案多。中央與臺中市政 府持續研擬各種創新的方案以滿足不同人口群的不同需求。大 到社會安全網,乃至小型公彩方案,琳瑯滿目。

造成這些多的背景是近年來快速的社會發展,各種社會 問題隨之而生,民眾對於社會福利需求日增,福利服務對象涵 蓋了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新住民、貧困者等不同人 口群。如何滿足各面向的需求,是社會福利行政工作者的要 務。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規劃、連結多面向資源與 運用,以實現公平正義,更是未來多元福利的考驗。

為實現盧市長的社會福利藍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把握 三大原則,持續推動:

第一是「減」,減輕民眾負擔,如對長輩的健保補助、敬老愛 心卡,各種育兒津貼都希望減輕父母的財務壓力。

第二是「增」,增加各項擴點服務,如增加公共托育、親子館、

社區關懷據點、身心障礙者的小型作業所及日間照顧據點等,

提供民眾更就近及便利的服務。

第三是「快」,對於脆弱家庭更快速訪問,對於需要急難救助

(6)

者更快速服務,也加強資訊化的服務,使民眾能快速查詢及在 聯繫時快速得到回應。

政策的落實需要各單位間密切合作,社會局除了持續整 合市府機關、民間團體服務,並要加強各區域資源間互補與均 衡發展。因此,要給予導航,給予指引,期待透過《福利導航 工作人員服務手冊》,幫助同仁更快速掌握各項社會福利資 源,尤其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區公所的夥伴,能主動嫻熟各 項福利資源,提供更貼近在地鄰里的多元服務。在服務中納入 資通訊技術以擴展本市社福服務觸角,強化專業,讓社福服務 更即時提供民眾所需的資訊,促使臺中發展為溫暖安適的幸福 宜居城,這是盧市長的重要政見。

此次手冊,我與同仁用心討論且仔細編輯,我有如嚮 導,彷彿陪著大家走在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的道路之中。因 此,有五大「增加」,比起往年,2021-2022 的導航手冊 有幾大創新:

1. 增加索引:讓同仁於服務時,可快速掌握各福利類別的 相關資訊,概要呈現內容,以利評估民眾所需,提供適 切之服務。

(7)

2. 增加 QR 碼:幫助同仁於服務中,能即時掃描各項福利 措施,掌握最新資訊,提供正確即時的訊息。

3. 增加常見問題:列出每一單元最常被詢問的題目。

4. 增加優先閱讀建議:針對不同的使用者 ( 該業務承辦人、

社會福利行政夥伴、區公所同仁、想要這方面服務的市 民 ) 各自研擬多項常見的問題及解答,依照詢問頻率加 以排列。

5. 增加「福利影音導覽」:本局自 2020 年 5 月起每週推 出直播,每週一集針對社會福利的單元,透過精心製作 的影片及訪談詳加說明,每章都呈現相關的主題,可以 掃 QR-code 觀賞。

社會福利的推動,一定要帶著使命與熱忱,每位同仁 都是建構祥和社會、提供服務的重要推手,在此,要向每 一位工作夥伴至上最深的敬意,因為有各位的付出,才能 築起綿密的社會安全與福利服務網絡,讓民眾居住在臺中 能安心又快樂,共創新好生活。

局 長

(8)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主視設計理念

設計出發點為社會局八大福利類別,包含銀髮族、兒 少、身障者、人民團體、社會工作、性別平等、社會救助、

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針對八類服務對象和性質刻畫專屬的符號,並將「愛」

融入其中,象徵提供更貼切的需求。

圖像設計以臺中地圖做為結構,利用愛心弧線分割與排 列板塊,符號分布於臺中每個角落,落實本局「社會有愛、

溫暖臺中」的概念。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主視覺及館舍識別圖像使用說明

(9)

身心障礙福利科

兒少福利科

人民團體科

社會救助科

社會工作科

長青福利科 及仁愛之家

婦女福利及 性別平等科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 八大服務類別 Icon

(10)

Contents 目錄

壹、人民團體

18

28 貳、兒童少年福利

1-1、人民團體之設立 19 1-2、推行社會活動 21 1-3、公益勸募 21 1-4、合作事業輔導 23 1-5、社區發展 24 1-6、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25

2-1、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 29 2-2、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 31 2-3、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5 2-4、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 37 2-5、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補助暨

延長 2 至 3 歲托育補助 39 2-6、2 至 4 歲育兒津貼 41 2-7、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43 2-8、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45 2-9、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全民

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48 2-10、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49

(11)

Contents 目錄

2-11、育兒指導 50 2-12、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51 2-13、5 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 54 2-14、公立幼兒園暨非營利幼兒園課後留園補助 56 2-15、補助國中、國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57 2-16、市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參加補助 57 2-17、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58 2-18、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

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 59 2-19、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60 2-20、貧困學生午餐補助 61 2-21、原住民中低收入戶 ( 含低收入戶 ) 子女課後 照顧補助 61 2-22、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 62 2-23、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64 2-24、新生兒篩檢服務 64 2-25、兒童牙齒塗氟服務 65 2-26、幼童預防接種服務 65 2-27、兒童 A 型肝炎預防接種服務 66 2-28、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服務 67

(12)

Contents 目錄

肆、身心障礙福利

90

3-1、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屋津貼 69 3-2、生育津貼 72 3-3、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 73 3-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74 3-5、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81 3-6、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 84 3-7、婚後孕前健康檢查補助 85 3-8、懷孕婦女產前檢查補助 ( 含產前衛教指導 ) 86 3-9、婦女健康服務 86 3-10、生育保健服務 88

4-1、請領身心障礙證明 91 4-2、身心障礙證明之換發及補發 92 4-3、身心障礙居家鑑定 93 4-4、身心障礙英文證明核發 94 4-5、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95 4-6、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96 4-7、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98 4-8、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98 4-9、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99

參、婦女福利

68

(13)

Contents 目錄

4-10、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

輔具補助 101 4-11、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

輔具用電優惠 102 4-12、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104 4-13、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補助 106 4-1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107 4-15、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107 4-16、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費用補助 109 4-17、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110 4-18、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培力暨支持服務 112 4-19、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中心 112 4-20、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113 4-21、身心障礙者營養餐食服務 114 4-22、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115 4-23、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116 4-24、身心障礙者個人生活重建服務 117 4-25、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 118 4-26、中部地區燒燙傷重建中心 119 4-27、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120 4-28、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121 4-29、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21 4-30、身心障礙者社區關懷據點 122 4-31、身心障礙者雙老家庭支持服務 123

(14)

Contents 目錄

伍、老人福利

144

4-32、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123 4-33、小型復康巴士交通服務 124 4-34、大型復康巴士交通服務 126 4-35、身心障礙者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乘車及各項補助 126 4-36、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 127 4-37、聽覺障礙口語教室服務 128 4-38、身心障礙者住屋愛心修繕補助 129 4-39、身心障礙者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服務 131 4-40、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鑑定費補助 131 4-41、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133 4-42、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 133 4-43、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

雜費減免補助 134 4-44、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 135 4-45、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136 4-46、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140 4-47、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142

5-1、老人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 145 5-2、失能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46 5-3、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服務 147 5-4、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148

(15)

Contents 目錄

5-5、百歲人瑞敬老禮金 150 5-6、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50 5-7、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151 5-8、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152 5-9、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153 5-10、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155 5-11、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 156 5-12、老人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補助 158 5-13、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159 5-14、愛心手鍊 160 5-15、老人安置 (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 161 5-16、長青快樂學堂 ( 日托服務 ) 163 5-17、長青元氣學堂 163 5-18、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64 5-19、長青學苑 164 5-20、樂齡學習 165 5-21、原住民假牙裝置補助 165 5-22、老人健康服務 167

陸、社會救助

170

6-1、低收入戶審核 172 6-2、中低收入戶審核 173 6-3、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74

(16)

Contents 目錄

6-4、低收入戶就學、交通補助 175 6-5、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176 6-6、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77 6-7、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178 6-8、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179 6-9、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179 6-10、低收入戶未滿 65 歲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補助 181 6-11、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182 6-12、市民醫療補助 183 6-13、急難紓困專案 ( 原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187 6-14、市急難救助 189 6-15、川資救助 190 6-16、災害救助 191 6-17、臺中市愛心食物銀行 194 6-18、愛心守護站 195 6-19、遊民服務 196 6-20、臺中市油症患者三節慰問金、喪葬補助及

產婦營養補助 196 6-21、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免徵(繳) 199 6-22、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 200 6-23、輔助本市原住民族急難救 ( 補 ) 助 203 6-24、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弱勢族群

就醫補助 205 6-25、低收、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新生兒口服輪狀

病毒疫苗接種服務 ( 免費 ) 207

(17)

Contents 目錄

柒、社會工作專業

224

6-26、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孕婦母血唐氏症篩檢補助 208 6-27、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209 6-28、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 213 6-29、勞工權益涉訟補助 216 6-30、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 219 6-3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籌組設立 220

捌、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 性剝削、性騷擾個案服務

234

7-1、脆弱家庭服務 225 7-2、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225 7-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 226 7-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227 7-5、臺中市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 229 7-6、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230 7-7、臺中市藥物濫用非在學兒少家庭及社區預防服務 233

8-1、家庭暴力、性侵害案件處遇服務 235 8-2、兒童少年虐待 ( 疏忽 ) 案件處遇服務 235 8-3、諮詢通報專線 236 8-4、服務流程 236 8-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 237 8-6、性騷擾防治業務 237

(18)

Contents 目錄

9-1、成立臺中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隊 239 9-2、籌組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小隊 239 9-3、志願服務紀錄冊 240 9-4、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核發 241 9-5、臺中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隊備案流程 242 9-6、加入臺中市政府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小隊申請流程 243

10-1、成人及老人健康服務 244 10-2、長期照顧服務 247 10-3、長期照顧藥事服務計畫 250 10-4、原住民就醫及長期照護資源 ( 含社福機構 )

使用交通費補助計畫 251 10-5、藥癮弱勢族群戒治就醫補助 253 10-6、定點心理諮詢 ( 免費 ) 254 10-7、24 小時安心專線 ( 免費 ) 255 10-8、結核病患者送藥服務 ( 免費 ) 255 10-9、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篩檢服務(免費) 255 10-10、24小時毒品防制諮詢專線(免費) 256 10-11、精神科居家治療諮詢服務 256

玖、志願服務

238

壹拾、其他福利服務

244

(19)

Contents 目錄

本手冊內福利措施,均隨政策及法令變動而更新,最新資訊請洽各業務窗口

拾壹、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各科室電話一覽表

272

拾貳、臺中市政府各區公所電話一覽表

274

拾參、福利單位一覽表

276

10-12、預防職業病勞工健檢補助 257 10-13、弱勢勞工就業協助 258 10-14、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260 10-15、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 261 10-16、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262 10-17、臺中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 265 10-18、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269 10-19、家庭教育諮詢服務 270 10-20、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 271

13-1、人民團體服務單位 276 13-2、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單位 276 13-3、婦女福利服務單位 282 13-4、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單位 284 13-5、老人福利服務單位 298 13-6、社會救助服務單位 302

(20)

1. 如果有民眾想成立人民團體,請見 1-1

2. 如果有民眾想瞭解本市模範母親暨模範父親與市長合照及好人 好事代表表揚活動,請見 1-2

3. 如果有民眾想申請公益勸募,請見 1-3 4. 如果有民眾想成立合作社,請見 1-4 5. 如果有民眾想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請見 1-5

6. 如果有民眾想瞭解社區培力中心服務內容,請見 1-6

人民团体

chapter

福利影音導覽關於 ~~

閱讀建議

社區趴趴造 社區走透透 -

社區產業GOGO 購 社區走透透 -

搶錢衝刺班 創意表揚 有愛大聲說

如果您是本科同仁 1-1 人民團體之設立 1-3 公益勸募 1-4 合作事業輔導 1-6 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1-5 社區發展

1-2 推行社會活動

如果您是社會福利行政的夥伴 1-1 人民團體之設立

1-3 公益勸募 1-4 合作事業輔導 1-6 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1-5 社區發展

1-2 推行社會活動

(21)

壹 人民團體

1-1、人民團體之設立

一、業務內容

1. 工業、商業團體 2. 自由職業團體 3. 學術文化團體 4. 國際團體 5. 醫療衛生團體 6. 宗教團體 7. 體育運動團體

8.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9. 經濟團體

10. 環保團體

11. 宗親會、同學校友會、同鄉會等團體 12. 其他公益團體

如果您是區公所同仁 1-1 人民團體之設立 1-3 公益勸募 1-4 合作事業輔導 1-6 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1-5 社區發展

1-2 推行社會活動

如果您想要這方面的服務 1-1 人民團體之設立

1-3 公益勸募 1-4 合作事業輔導 1-6 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1-5 社區發展

1-2 推行社會活動

(22)

二、應備文件

1. 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起人名冊等各1 式 2 份【發起人須為 成年並應有30 人以上設戶籍或工作地於本市 ( 需另提供 在職證明),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 者】。

2. 工商業團體應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工商 團體本市5 家公司行號以上)1 式 2 份及各公司行號負責 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營業登記證1 式 2 份。

3. 自由職業團體應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 ( 自 由職業團體依各該團體法令規定)及證照影本各1 式 2 份。

4. 申請人應經社會局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 召開發 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 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 及第1 次理事會、監事會等,籌備會議於發起人會議當日 召開者,應於召開發起人會議時一併通知;第1 次理事會、

監事會會議於成立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成立大會時 一併通知。

三、承辦人電話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04-22289111 轉 37835、37841、37845

(23)

壹 人民團體

1-2、推行社會活動

一、業務內容

辦理模範母親暨模範父親與市長合照及好人好事代表表揚活 動。

二、辦理方式 二、辦理方式

※ 由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規劃辦理

※ 辦理機關:

1.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辦理模範母親暨模範父親與市長合照 及好人好事代表表揚活動。

2. 臺中市各區公所 - 選拔並辦理模範母親表揚及模範父親表 揚活動。

1-3、公益勸募

一、業務內容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辦理。

二、勸募團體與資格 1. 公立學校 2. 行政法人

3. 公益性社團法人 4. 財團法人

三、勸募所得財物用途別 1. 社會福利事業 2. 教育文化事業 3. 社會慈善事業

(24)

4. 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應備文件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前 21 日,於衛生福利部社會救 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asw.mohw.gov.tw/

app39/) 填檢具勸募活動申請表,並上傳法人登記證書、理 事會或董事會議紀錄( 議決同意發起 ) 勸募活動計畫書、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資料申請許可 ( 勸募活動跨越縣市者由衛生福利部核辦 )。

五、勸募活動與報告應備文件

1.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將捐贈人捐 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上 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 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及公 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 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 日。

3. 勸募款項、財物,應按核准之勸募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 用,如有超額募捐應專戶儲存,非經報社會局核准不得動 支。

(25)

壹 人民團體

六、輔導與監督內容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輔導監督與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查核。

七、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04-22289111 轉 37808。

1-4、合作事業輔導

一、業務內容

合作社由7 人以上發起籌組

1. 各級學校員生、各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2. 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

保險等合作社 二、籌組應備文件

1. 申請合作社籌組者應檢附

(1) 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暨審查表 2 份 (2) 合作社籌組計畫書 2 份

(3) 合作社章程草案 2 份

(4) 發起人(7 人以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2. 俟社會局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 包括召開發起人 會議、籌備會議、創立大會等)

三、成立應備文件

1. 檢附創立大會、第 1 次理事會及第 1 次監事會會議紀錄 2 份

(26)

2. 合作社章程 2 份、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各 2 份(加封面)

3. 年度業務計畫暨預算 2 份

4. 新任理事及監事履歷及印鑑紙 2 份 5. 社員名冊 2 份

6. 成立登記申請書 2 份 7. 股金存款證明書 2 份

8. 社址請檢附社址使用同意書 1 份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人民團體科04-22289111 轉 37804、37805。

1-5、社區發展

一、業務內容

輔導社區發展協會申請及設立 二、應備文件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1. 應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 ( 應有 30 人以上需 成年設籍於區公所劃分之組織區域內) 及其他依規定之必 要文件各1 式 3 份、發起人身分證 ( 正面、反面影本 )1 份,

送轄區公所核轉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辦理。

2. 申請人應經社會局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 召開發 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 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

(27)

壹 人民團體

及第1 次理事會、監事會等,籌備會議於發起人會議當日 召開者,應於召開發起人會議時一併通知;第1 次理事會、

監事會會議於成立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成立大會時 一併通知。

3. 其他準用臺中市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本市各區公所審查 ( 符合規定 ) →社會局核准籌設及立案。

三、承辦人電話

社 會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04-22289111 轉 37832 - 37834、

37836 - 37840、37844、37852。

1-6、社區發展培力服務

一、服務緣起

臺中市地域幅員廣闊,為協助社區提升能力,以利社區發展 工作紮根更深,展現社區活力與多樣性的風采,持續推動執 行計畫,透過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設置專責人力,進行常態 性之社區輔導,除立基角色平等基礎與受輔導單位進行互動 協調,並結合政府、專家學者、社區組織及相關資源,以有 效進行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培力及社區業務推展工作。分別成 立2 區社區培力中心,輔導重點以社區為主軸,深耕社區。

二、服務對象

1. 臺中市所轄管各區公所 2. 臺中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8)

三、服務內容

以教育訓練、觀摩、工作坊、分區與專家輔導、諮詢、資源 轉介與資訊提供等方式,培力社區業務社政人員及社區發展 協會幹部。

四、服務範圍

1. 第一區:豐原區、東勢區、石岡區、新社區、大雅區、后 里區、潭子區、和平區、神岡區、外埔區、太平區、霧峰區、

大里區及烏日區,共計14 區。

2. 第二區:大甲區、沙鹿區、梧棲區、清水區、大肚區、龍 井區、大安區、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北屯區、

南屯區、西屯區,共計15 區。

五、受理單位

請詳閱拾參、福利單位一覽表/ 人民團體服務單位 /276 頁。

(29)

壹 人民團體

1:申請人可於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前,或召開籌備會前完成 會員徵求之程序,並於籌備 會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名 冊。

2:籌備會議於發起人會議當日 召開者,應於召開發起人會 議時一併通知。

3:籌備會議召開次數由團體自 行決定。

4:成立大會應於 15 日前通知各 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第1 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成 立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 開成立大會時一併通知。

5:社會團體應於成立後 30 日內 檢具文件報請核准立案。

註 6: 社會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後,得依向該管法院辦理法 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 30 日內,將登記證證書影 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

辦理稅籍 ( 逕向國稅局洽辦 )

如需登記法人 ( 逕向法院洽辦 ) 召開籌備會議

召開成立大會 ( 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

申請立案證書 ( 向社會局辦理 ) 召開第 1 屆第 1 次

理事會、監事會 ( 可與成立大會同日舉行 )

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籌備文書

召開發起人會議 檢送申請籌設資料

1

2

3

4

5

6

(30)

儿童少年福利

1. 如果服務對象,有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請見 2-1

2. 如果服務對象為經濟弱勢兒少,有醫療、生活扶助、臨時托育、

就學補助需求,請見 2-2、2-3、2-8、2-9、2-15~2-20 3. 如果服務對象為育有未滿 6 歲幼兒的家庭,育兒相關資源請見

2-4~2-8、2-10、2-11

4. 如果服務對象為育有 2 歲以上至未滿 6 歲幼兒的家庭,就學相 關資源請見 2-12~2-14

5. 如果服務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生活、就學相關補助請 見 2-21~2-23

6. 如果服務對象家中幼童有醫療、預防保健需求,請見 2-24~2-29 7. 如果服務對象有意從事托育工作,請見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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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影音導覽關於 ~~

綻放兒少力 友善公托,幸福臺中

津貼好給力,育兒我 挺你

守護家庭小衛星,開 學課後照顧好安心

兒童發展與早期療育

(31)

貳 兒童少年福利

2-1、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已通報臺中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1. 未達就學年齡之 ( 疑似 )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 學1 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3. 本市各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情事且經 中心專業團隊評估確認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經 優先閱讀項目

如果您是本科同仁 2-4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2-5 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

公共化補助暨延長2 至 3 歲 托育補助

2-7 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如果您是區公所同仁 2-4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2-1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交通費

補助

2-2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 療補助

2-3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

如果您是社會福利行政的夥伴 2-4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2-5 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

公共化補助暨延長2 至 3 歲 托育補助

2-7 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如果您想要這方面的服務 2-4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2-5 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

公 共 化 補 助 暨 延 長2 至 3 歲托育補助

2-7 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2-6 2 至 4 歲育兒津貼

2-13 5 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

(32)

報本局專案同意者。

前項所稱( 疑似 ) 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 健康署輔導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 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或區域級以上之醫院開具 ( 疑似 ) 發展遲緩證明書 ( 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 有效,應明確註記遲緩領域;另身心障礙兒童應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有效期間依證明有效日期認定之)。

二、補助金額

1. 療育費:經社會局審核通過之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接受 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費用,依收據實報實銷,每人每次 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2. 交通費:申請人應檢具療育紀錄卡憑辦,每月最高補助 12 次,每人每次補助200 元;低收入戶不限次數;若同一天 於同一家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

以一次赴診計;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進 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二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 療育以一次計;搭乘本市復康巴士、長期照護交通車前往 療育地點者該趟次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3. 前 2 款補助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列冊低收入 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 元。

4. 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低 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 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重複請領。

三、應備文件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33)

貳 兒童少年福利

2.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初次申請或 變更時須檢附。

3. 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或變 更時須檢附。

4. 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評估報告書、區域級以上醫院 開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 院開立輕度以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 本項擇一檢附,影本 即可)

5. 療育紀錄卡 - 交通費補助。

6. 療育紀錄卡 - 療育費補助 ( 需黏貼收據 )。

7. 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影本、緩讀證明 書影本、切結書等。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25 或 37588。

五、受理單位

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2、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 設籍臺中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 18 歲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 格者:

(1) 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4)

(3) 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4)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社會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 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7) 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兒童。

(8)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 7 至 12 歲 ( 入小學後至未滿 13 歲 ) 兒童,限申請療育 訓練費;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13 至 18 歲 兒少,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

重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補助至18 歲。

(9)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 年。

3. 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 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 及少年。

二、補助金額

1.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核實補助 ( 若 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2.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療育費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 元;交通費 ( 限低收入戶 ) 每人 每次最高補助200 元,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合計最高 5,000 元。

(35)

貳 兒童少年福利

3.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 負擔之住院費用:

(1) 看護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2,0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30 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6 萬元。( 以經醫療 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

(2) 住院費用及膳食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逾 5 萬 元者,須經社會局訪視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30 萬元。並依下列情形補助:

A.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B. 中低收入戶或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 助資格者,最高補助80%。

C. 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資格者最高補助70%。

4.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每人以 補助1 次為限。

5. 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 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申請費用逾 5 萬元以上,經本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6.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 萬元。

7.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實報實銷,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1 萬元。

8.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依其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 萬元,申請費用逾 5 萬元以上,經本 局社工評估通過後,每年最高補助30 萬元。

(36)

9.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依其檢據之實際支 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 萬元。

10.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

三、應備文件

1.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 及交通費

(1) 申請表。

(2) 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 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1 年內發展遲緩證明 ( 綜合 報告書、診斷證明) 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6) 領款收據正本 1 份。

(7)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 由社會局填具臺中市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積欠健保費名 冊,提出申請。

(2) 民眾向區公所申請,應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區公所 受理後進行初審,初審資格符合後送社會局複審。

3. 申請除前兩項規定之醫療補助費用 ( 應於住院或出院後六 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 領款收據正本。

(4)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7)

貳 兒童少年福利

(5)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6)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須註明住院天數,如欲申 請病房費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

(7) 申請看護費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 看護證明正本。

(8) 看護費收據正本。

(9) 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 證照。

(10) 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收據正本及住院自費項目明細 表。

(11)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有必 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需另檢附社會局社工員之評估 報告表。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社會局 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12)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24 或 37586。

五、受理單位受理單位

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3、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 15 歲未 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 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

(38)

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 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實施計畫」第5 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 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 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 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2. 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3. 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二、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2,047 元。

三、應備文件應備文件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 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 自申請,得由委託監護者或提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 申請表,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 字號。

(39)

貳 兒童少年福利

2.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 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3. 申請人身分證 ( 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 ) 及印章。

4.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5.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1) 15 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

(2)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重大傷病證。

(4) 診斷證明書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5) 服刑者,檢附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6) 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 6 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7) 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8) 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9) 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26。

五、受理單位受理單位

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4、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

新制(110.08-111.07 第一階段 )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我國籍之未滿 2 歲兒童。

2.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

(40)

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其父母( 或監護人 ) 經稅捐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稅率未達百分之20。

4.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5.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補助金額

1. 依據家庭經濟狀況不同,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如下 : 發放金額 第1 名

子 女

2 名 子 女

3 名以上 子 女 發放條件

第一階段 (110/8

~

111/7)

( 稅率未達 20%) 3,500一般家庭 4,000 4,500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低收入戶

2. 自 110 年 8 月起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少生活 津貼( 如 : 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 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不得同時領取 育兒津貼」規定。

3.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三、應備文件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 ( 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本局網站下載 )。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

4. 兒童戶籍資料 ( 戶口名簿或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5. 第 2 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6. 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

(41)

貳 兒童少年福利

影本( 無者免附 )。

7. 其他選備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33 或 37540。

五、受理單位

1. 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2. 線上申請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之網站 )。

2-5、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 2-5、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

補助暨

補助暨延長 2 至 3 歲托育補助 延長 2 至 3 歲托育補助

一、須符合下列五申報要件

1. 未滿 3 歲兒童送托已加入準公共化的居家托育人員 ( 保母 ) 或 托嬰中心照顧,另居家托育人員與幼兒間不具三親等關係。

2.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 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或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 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3. 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 達30 小時以上。

4. 申報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育兒 津貼(2 歲至未滿 3 歲除外 )。

5.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

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42)

托育提供者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化托嬰中心、

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 補助條件 1 胎 第 2 胎 3 胎

以 上 1 胎 第 2 胎 3 胎 以 上 第一

階段 110/8

~

111/7

稅率未達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低收入戶或弱

勢家庭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第二

階段 111/8

稅率未達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或弱

勢家庭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三、申請人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幼兒及申請人 ( 委託人 ) 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3.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4. 申請人 (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 ) 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1 種 ( 依實際情況檢附影本 ) (1) 中低收入戶證明。

(2) 低收入戶證明。

(3) 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5) 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 如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脆弱家庭認定證明文件)。

(43)

貳 兒童少年福利

(6) 第 2 名以上子女證明。

【上開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或 簽名。】

五、承辦人電話

社 會 局 兒 少 福 利 科 04-22289111 轉 37529、37511、

37531、37542、37581、37582。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04-22289111 轉 54422。

六、受理單位

1. 就托地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原社區保母系統 )。

2. 本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

3.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4. 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請詳閱拾參、福利單位一覽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單位 / 第278 頁。

2-6、2 至 4 歲育兒津貼

一、發放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5 款條件)

1. 育有「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

之我國籍幼兒。

2. 最近年度經捐稽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 20% 者。

3. 申請人 ( 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 未於領取照顧 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自 110 年 8 月起取消 此條件)。

4.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 ( 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社區( 部落 )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 ) 或準公共幼兒 園期間。

(44)

5.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補助基準

1. 推動進程及津貼額度 ( 詳下表 ):

(1)110年8月至111年7月: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現行2,500 元調至3,500 元,並自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

(2)111 年 8 月以後:每月津貼發放額度由 3,500 元調高至 5,000 元,並自第 2 胎起依胎次加發。

育兒津貼每月發給家長額度 ( 未就學及就讀一般私幼 )

實施期程 1 胎 2 胎 3 胎以上

110.8~111.7 3,500 元 / 月 4,000 元 / 月 4,500 元 / 月 111.8~ 5,000 元 / 月 6,000 元 / 月 7,000 元 / 月

備註:就讀一般私幼( 不含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 ) 之 5 歲至 6 歲 ( 未滿 ) 幼兒,其就學補助額度比照育兒津貼額度辦理。

2. 以月為核算單位。

3. 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 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15 日以下者,予以補助;逾 15 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表正本 ( 至教育局網站下載,路徑: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 科室業務 / 幼兒教育科 /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 / 育兒津 貼專區)。

2. 申請人 ( 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 及幼兒身分證 明文件( 例如: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 )。

(45)

貳 兒童少年福利

4.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

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5. 第 2 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 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6. 其他選備文件。

四、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

1. 自幼兒滿 2 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 撥付津貼。

2. 申請人可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幼兒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

(https://e-service.k12ea.gov.tw)採網路線上申辦方 式辦理。

五、諮詢專線 五、諮詢專線

1. 教育部育兒諮詢專線:0800-205-105,服務時間:週一至 週五8:30 至 18:00。

2.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04-22289111 轉 54404 或 54418。

2-7、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2-7、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對象及標準

1. 家長(以下稱委託人)送托 5 歲至未滿 6 歲兒童(以下稱 幼兒)至與本局簽約之托育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以下稱 托育)。

2. 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者,或經本局依 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弱勢庭係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

(46)

境遇家庭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3. 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托 育時數達30 小時以上。

4. 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 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 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5. 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 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1. 5 歲至未滿 6 歲設籍本市之幼兒,且委託人(父母一方、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並送托居家托 育人員,本局每月支付3,000 元。

2. 服務費用之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達半個月以上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費 用支付至幼兒滿6 歲生日前一天止。

3. 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按實際費用支付。

三、應備文件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幼兒及申請人 ( 委託人 ) 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3.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4. 申請人(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上開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或 簽名。】

四、承辦人電話承辦人電話

社 會 局 兒 少 福 利 科 04-22289111 轉 37529、37511、

37531、37542。

(47)

貳 兒童少年福利

五、受理單位受理單位

幼兒就托地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原社區保母系統 )。

請詳閱拾參、福利單位一覽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單位 / 第278 頁。

2-8、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2-8、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0 至未滿 12 歲兒童,且未領有準公 共化、本市平價托育或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家長遇 緊急、臨時或特殊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或因特殊 原因需將家中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托於本市合作之私 立準公共化臨托托嬰中心或經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轉介領 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人員臨 時照顧,符合法定收托年齡及人數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 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2.5 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 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 250 萬元,每多一人多 25 萬元),不動產未超過 650 萬元,

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單親家庭:申請人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離異,且確定 監護權歸屬者;兒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者不予補助。

(2)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 障礙證明; 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手足之一持有本市身心

(48)

障礙證明或持有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3) 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需應徵工作 或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考試、國家考試者。

(4) 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 親一方為夜間工作者,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八時過後。

(5) 多胞胎家庭:同一胎 2 名子女以上之家庭。

4. 其他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本局評估有臨 托補助需求之高風險( 脆弱 / 危機 ) 家庭者。

前項所指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係指特殊境遇家庭兒童 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及住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二、補助金額補助金額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40 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 240 小時,

除高風險( 脆弱 / 危機 ) 家庭外,每日最高補助 8 小時;失業 者家庭,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60 小時。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 人自行負擔。( 經審查未符合遇緊急、臨時事件者或補助規定 者,不予補助)

1. 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一般兒童每小時 120 元,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180 元。

2. 服務未滿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個小時者,以1 個小時計算。

三、應備文件應備文件

1. 兒童臨托申請表及相關證明、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

協議書、托育人員或臨托托嬰中心之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 申請人全戶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 電子戶籍謄本或新

(49)

貳 兒童少年福利

式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申請資格檢附下列文件: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年中低收入戶 核定函影本。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 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下列資格應 附文件:

①單親家庭:如有當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經濟弱勢兒 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②身心障礙者家庭:

A. 如有本市當年度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可以 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 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 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 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 連續申請得免每月檢附 )

③失業者家庭:

A. 未加保勞工就業保險證明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B. 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或求職證明 ( 謀職面談 應試證明書)、技能檢定考試到考證明、國家考試 到考證明等。

④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需註明 工作時間為晚上8 時之後,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每月案件應檢附)。

(50)

⑤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顯示同1 胎為兩名子女(含)

以上。

(4) 高風險 ( 脆弱 / 危機 ) 家庭:由本局提供同意補助相關 文件。

四、托育人員臨時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補助。托育人員臨時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補助。

五、承辦人電話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04。

六、受理單位受理單位

社會局核可當年度辦理臨托服務之本市合法立案合作私立準 公共化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原社區保母系統 )。( 此 名冊將同步公告於社會局網站並不定時更新)

2-9、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 18 歲兒童及 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本市中低收入戶內未滿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資格條件資格條件

依社會救助法第4 條之 1 中低收入戶之資格規定。

三、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凡具「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由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造冊,

社會局彙整資料送至中央健保署辦理補助相關事宜,民眾毋 須提出申請。

四、承辦人電話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26。

(51)

貳 兒童少年福利

2-10、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2-10、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辦理單位 (110 年度) 上課地點 聯絡電話

朝陽科技大學 西屯區、豐原區 04-24653000 轉 517 靜宜大學 北區、沙鹿區 04-26328001 轉 19104 弘光科技大學 沙鹿區 04-26318652 轉 6161 中臺科技大學 北屯區 04-22395989 中國醫藥大學 04-22054326

亞洲大學 霧峰區 04-23323456 轉 6251 社團法人團台灣健康協會 北屯區 04-24252488

說明:

說明:

( 一 ) 參訓資格:年滿 20 歲,且設籍或居住本市之民眾 ( 包含大地區配偶 取得長期居證、依親居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證之外籍人士);

至多得開放10% 名額予外縣市民眾參訓,男女不拘。

( 二 ) 費用:本課程皆為自費班,一人 8,000 元整;如為欲二度就業者,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辦 有 補 助 班, 詳 細 資 訊 請 洽04- 23592181 轉 9。

( 三 ) 報名方式:請逕洽各辦訓單位。

( 四 )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需結訓後另外報考,相關規定請至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報檢人專區查詢 (https://www.wdasec.

gov.tw/)。

( 五 ) 自 103 年 12 月 1 日起,收費照顧三親等外幼童之托育人員 ( 保母 ) 皆 應依法向各地方政府辦理登記;如未取得登記證書即進行收費托育服 務者,將依法罰鍰6,000~30,000 元。

( 六 ) 本項課程詳細資訊請上社會局網站 - 社會福利總覽查詢。( 搜尋關鍵字 托育人員(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 課程表將不定時更新公告社會局網站。

(52)

2-11、育兒指導

一、服務對象( 須實際居住於本市 ) 1. 準爸媽。

2. 新手爸媽:家中育有 2 足歲以下幼兒。

3. 育有 2 足歲以下雙胞胎及多胞胎家庭。

4. 弱勢家庭:家有 6 足歲以下幼兒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單親、身心障礙、隔代教養、未婚懷孕等經社會局 評估有需求之家庭。

二、服務內容

1. 嬰幼兒照顧服務諮詢 ( 專線 04-2202-2525):由相關專業人 員提供照顧技巧等諮詢服務,協助準爸媽及新手爸媽獲取 教養訊息,並協助弱勢或其他需求部分之嬰幼兒轉介。

2. 主題課程:內容包含嬰幼兒發展、生活安全、親子互動、

生活照顧、心理支持等。

3. 到宅指導服務:提出申請後評估符合到宅育兒指導家庭資 格及具需求者,派育兒指導員到宅提供服務,內容含嬰幼 兒照顧技巧,如提供嬰幼兒睡眠、沐浴、如廁、餵食、食 品調製等照顧技巧示範教學。育兒知能,如:依家庭環境 提供嬰幼兒睡眠、遊戲、活動路線等居家安全建議諮詢、

親子教育指導,如:如親子共讀、閱讀資源引介等,每戶 每年最多申請6 次,經評估仍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編印育兒指導手冊或其他網路媒材

如: 爸 媽 育 學 堂 網 站、 臉 書 粉 絲 頁( 搜尋爸媽育學堂 ) 及 LINE@:臺中市育兒指導服務。

(53)

貳 兒童少年福利

四、社會局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 轉 37535。

五、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2-12、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2-12、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 本方案自 108 年 8 月起轉銜中央準公共教保服務及 育兒津貼新制,修正後之方案已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一、補助申請期間

依教育局所定各項學前教育補助作業送審期程由幼兒園協助 家長提出申請。

二、資格條件資格條件( 需同時符合 )( 需同時符合 )

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生理年齡滿 2 歲以上至當學年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幼兒,

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本市;其 設籍時間認定基準,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 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為當年度5 月 15 日前,下學期 為前一年度11 月 15 日前,幼兒則以申請時間認定。

2. 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或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 縣等3 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且 符合幼兒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 最短距離不超過10 公里者。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及額度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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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及 家戶所得級距

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補助額度(1 學期)

公立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非營利

幼兒園 準公共幼兒園

全額補助

最 高 1 萬 5 , 0 0 0 元 ( 中央育兒 津貼或依本 方案第4 點 1 項第 1 款第4 目領 取本市學費 補助)

依非營利幼 兒園實施辦 法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推動 及補助地方政 府與私立幼兒 園合作提供準 公共教保服務 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經濟 弱勢 幼兒 加額

低 收 入 戶、

中低收入戶

最高約 1 萬元

最高1 萬 5,000 元 30 萬元以下

3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最高1 萬元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最高

6,000 元 最高5,000 元

四、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配合中央補助政策,採從優原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配合中央補助政策,採從優原 則及家長福利不減之精神規劃轉銜,自

則及家長福利不減之精神規劃轉銜,自108108 年年88 月月11 日起日起 依本方案所定可申領額度為基準,先申請中央補助後,再 依本方案所定可申領額度為基準,先申請中央補助後,再 由本市補足差額。

由本市補足差額。

五、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1. 學費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且綜所稅率超過百分之 20 者,

幼兒實際就讀滿1 個月後,家長向園方提出申請,園方依 教育局所定各項學前教育補助作業送審期程造冊向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辦理請款,於資料審核無誤後1 個月內撥款至 幼兒園,再由幼兒園轉發給家長。

參考文獻

Outline

相關文件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護理

1.設籍本市年滿 2

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15 歲以上未滿 18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以上、65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 20 歲以上,65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以上、65 歲以下,

1.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 20 歲以上,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