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 110 年度進用行政助理(守衛)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18日府授教秘字第1100063991號函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中小學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1)一般類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體能狀況良好,
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參閱<五、工作內容>)者為限。
(2)身心障礙類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且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參閱<五、工作內容>)者為限。
2.男女均可,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惟男性須 檢附役畢或免役證明。
3.需具國中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能繕寫工作日誌 及填寫表格,並具備應對能力。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 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經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或持有精神疾病之身心障礙手冊)。
9.行為不檢、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查證屬實者。
10.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甄選名額:擇優錄取,一般類別正取1名,身心障礙類別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四、工作時間
(一)正式上班時間另行通知,前3個月為試用期。每日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以八 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及需求,適時調整。延長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註:1.原則每週休假日二日,如因校內臨時活動或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 需要調整之。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
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 與任務需要調整之。)
(二)如因預算經費或其他因素,校方得隨時機動調整工作值勤時間。
五、工作內容
(一)駐衛警校門崗位工作(門禁管理、校園安全維護及巡視、監控)。
(二)維護警衛室整潔及簡易修繕、校門口周邊環境整潔、校園前庭綠美化花木整理 及草皮澆灌。
(三)配合上學時間開啟與放學時間關閉教室門窗,並檢查水電開關。
(四)上下學時間應於校門口協助指揮交通,協助維護師生安全。
(五)協助訪客登記、通知、停車之引導工作。
(六)接聽總機電話、協助轉接承辦人員分機。
(七)填寫值勤日誌、信件接收與登錄。
(八)協助校園場地開放與關閉之工作;遇假日全校性活動時,配合調整上班時間,
並負責校門口交通指揮與門禁管理。
(九)配合垃圾車時間倒垃圾。
(十)校內緊急事件通報及處置;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先立即適當處理,
並立即通報總務主任及相關行政人員。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必要時得配合校方之需要,接受合理之調動。
六、工作待遇:採月薪支給,每月新臺幣24,926元。(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一)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自負額費用,由每月薪 資中扣款繳納。
(二)本校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七、約僱期間:
(一)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必需先行試用1個月(試用期間可因表現由業務主管彈性 調整,或由本校行政主管考核評估是否勝任工作,如無法勝任則依據勞動基法 第11條第5項終止勞動契約)。
(二)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僱用契約為每年一聘,僱用契約自本校通知上班日起至 110年12月31日止或聘用原因消失為止,但仍以實際到職之日為準。期滿經工作 績效考核合格者,得於僱用期滿前一個月通知續僱(如因臺中市政府預算經費不 足或刪減,本校得提前終止契約)。
(三)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八、解僱條件:
(一)契約期間,僱用人員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兩次仍未改 善時,第三次校方得予解僱。
(二)契約期間,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工作時,為 維護校園安全,校方得予解僱。
(三)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得予解僱。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僱。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 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僱。
(六)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請假或未向單位主管報備經同意者,連續曠職二日以上,
校方得予解僱。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工作之指派與調遣,並遵守政府法 令與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有不利於甲方之言行,或違背有關規 定時,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甲方已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甲方得隨 時予以解僱,乙方不得異議。中途如因法令另有規定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重新 另立契約書,乙方不得異議。
(七)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得提 前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本契約,乙方須立即解職,不得有退職金、資遣費或其 他形式金錢之請求。
(八)契約期間,僱用人員疑似涉有違反校園性別平等規定時,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校方審議通過後得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服務學校得予 以解僱。
(九)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 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一)契約期滿、考核未達70分者。
(十二)其他解聘條件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簡章及報名:
(一)簡章及報名表:符合資格且有意應徵者,即日起至110年4月8日下午3時止,可 於本市教育局網站(https://www.tc.edu.tw/)學校公告布告欄、本校網站
(https://baes.tc.edu.tw/)自行下載。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0年4月8日(四)下午3時止之上班時間(例假日恕不受理),
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總務處(地址: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一 段松鶴三巷10號,電話:04-25943446轉204)。
(四)報名方式:一律以現場親自報名,委託報名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五)報名手續:報名時需當場繳驗下列證件正本,並由校方人員核驗後當場發還(請 自備證件影本留存本校):
1. 報名表(請貼妥最近6個月兩吋半身照片,並確實完整填寫各欄位);「自傳」欄位限 500字內,請以親筆手寫撰寫,勿以電腦打字。
2.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男性請另附兵役資料(退伍或免役證明等)。 3. 身心障礙手冊(報考身心障礙類別者須出具;須在有效期限內)。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力資格證明。
5. 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6. 其他專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7.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8. 一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9. 切結書。
※應繳證件及資格文件必須齊全及符合,不齊全及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十、甄選方式:
(一)面試:佔總分50%
(二)實務操作(工作內容相關項目):佔總分50%。
十一、甄選時間和地點:
(一)甄選日期:110年4月9日(五)上午9時30分整開始甄選,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以備查驗。請於9時10分前至本校松鶴校區1F視聽教室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並依報名次序為甄選次序。
(二)面試地點:本校校長室;實務操作於校園指定地點(報到時公布)。
十二、錄取聘用 (一) 放榜:
1.錄取人員名單將於110年4月9日(五)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市教育局網站
(https://www.tc.edu.tw/)學校公告布告欄、本校網站(https://baes.tc.edu.tw/),
並以電話通知當事人。
2.依成績排列一般名額正取1名,身心障礙名額正取1名(若該類別無人報考,其名 額得為另一類別流用);備取若干名,出缺時依序遞補,總成績平均未達70分不 予錄取。
3.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 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報到:
1.錄取人員由本校電話另行通知,逾時以棄權論並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到職2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 檢查)正本乙份。
十三、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負全責。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