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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區 域 複 賽 及 決 賽 規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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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區 域 複 賽 及 決 賽 競 賽 規 程

一、依據:

(一)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推 動 計 畫 。

(二) 1 08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年 度 計 畫 。 二、 宗旨:

( 一 ) 提 倡 全 民 運 動 的 風 氣 與 習 慣 , 增 進 國 小 學 童 身 心 健 康 。

( 二 ) 透 過 民 俗 體 育 運 動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 積 極 進 取 之 精 神 。 三 、 指導單位:臺 中 市 政 府

四 、 主辦單位: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五 、 承辦單位: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 各 區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六 、 贊助單位:維 他 露 基 金 會 七、 比賽期程:

( 一 ) 學 校 初 賽 :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 在 校 內 辦 理 初 賽 。 1 學 年 班 級 數 6 班 以 下 , 校 內 初 賽 應 全 數 參 加 ; 其 餘 應 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參 加 初 賽 。 校 內 初 賽 獲 勝 之 班 級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區 域 複 賽 。

( 二 ) 區 域 複 賽 :

1. 1 09 年 1 月 至 3 月, 分 2 7 行 政 區 辦 理 , 假 各 區 中 心 國 小 ( 或 另 擇 地 點 ) 舉 行 。

2. 中 區 併 入 南 區 , 石 岡 區 合 併 新 社 區 。 3. 各 分 區 比 賽 地 點 及 日 期 詳 如 附 件 3。

( 三 ) 全 市 決 賽 :

民 國 1 09 年 4 月 2 1 日 ( 星 期 二 ), 決 賽 地 點 為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 61 號 ) 。

八 、 比賽分組:國小 中 年 級 組 及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 九、 參賽資格

( 一 ) 本 市 所 轄 之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 以 班 為 單 位 , 各 校 每 組 限 報 1 隊 參 加 。

( 二 ) 本 市 所 屬 之 各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 中 年 級 組 及 高 年 級 組 均 務 必 派 隊 參 加

( 符 合 九 - ( 五 ) 第 2 及 第 3 點 學 校 除 外 )。

( 三 ) 各 區 域 複 賽 各 年 級 組 實 際 出 賽 校 數 12 隊( 含 )以 下,錄 取 成 績 最 優 隊 伍 1 隊 晉 級 全 市 決 賽 ; 各 年 級 組 實 際 出 賽 13 隊 ( 含 ) 以 上 , 錄 取 成 績 最 優 隊 伍 2 隊 晉 級 全 市 決 賽 , 若 該 區 第 1 名 或 第 2 名 ( 各 區 1 3 隊 以 上 者 )無 法 參 加 全 市 決 賽 者,由 該 區 依 序 替 補 參 加 全 市 決 賽,各 區 代 表 隊 出 線 後 不 足 額均由 外 卡 遞 補( 不 受 第 ( 四 )項 限 制 )。

( 四 ) 外 卡 ( w il d ca rd ): 區 域 複 賽 中 除 已 晉 級 之 隊 伍 外 , 待 各 區 域 複 賽 全 部 結 束 後 額 外 取 成 績 最 佳 3 隊 進 入 決 賽 。

(2)

( 五 ) 組 隊 方 式 ( 依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各 年 級 編 班 基 準 人 數 為 編 班 原 則 ):

1.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均 超 過 (含 )15 人 者,以 班 級 為 單 位 組 隊,不 得 跨 班 參 加。

2.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不 足 15 人 者 , 得 於 參 加 該 年 級 組 內 跨 班 或 跨 年 級 組 隊 ; 若 跨 兩 班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2 0 人 者 , 則 不 得 跨 3 班 組 隊 , 以 此 類 推 。 3. 全 校 規 模 學 生 總 人 數 較 少 的 學 校 , 中 年 級 組 或 高 年 級 組 學 生 總 數 不 足

2 0 人 者 , 得 以 全 校 為 單 位 組 隊 , 惟 只 能 參 加 該 隊 中 最 高 年級學 生 之 組 別 。

4. 區 域 複 賽 若 因 學 生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依 上 述 規 定 組 隊 , 得 依 該 校 實 際 人 數 報 名 ( 專 案 報 教 育 局 ), 但 不 得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全 市 決 賽 。

( 六 ) 禁 止 參 賽 之 學 生 包 括 :

體 育 班 學 生 ( 體 育 班 之 認 定 以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班 級 為 原 則 )。

( 七 ) 參 加 比 賽 時 , 應 攜 帶具 相 片之 學 生 在 學 證 明 書 備 查 。 十、 比賽項目與規則

( 一 ) 場 地 : 以 室 內 或 室 外 之 平 坦 地 面 為 宜 , 逾 越 線 外 之 動 作 次 數 不 予 採 計 。 其 場 地 為 :

1 .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 每 人 至 少 為 2公 尺 以 上 之 正 方 形 。 2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 每 人 至 少 為 2 公 尺 以 上 之 正 方 形 。 3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 至 少 為 20公 尺 乘 以 4公 尺 以 上 之 長 方 形 。

( 二 ) 器 材 及 服 裝 :

1 .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 比 賽 用 繩 子 質 料 禁 止 使 用 鋼 絲 、 塑 膠 包 鋼 絲 或 類 似 之 材 質 , 長 度 、 粗 細 、 重 量 不 限 , 顏 色 以 易 於 判 別 為 宜 。 比 賽 用 繩 由 參 賽 者 自 備 。

2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 比 賽 用 繩 子 質 料 禁 止 使 用 鋼 絲 、 塑 膠 包 鋼 絲 或 類 似 之 材 質 , 長 度 、 粗 細 、 重 量 不 限 , 顏 色 以 易 於 判 別 為 宜 。 比 賽 用 繩 由 參 賽 者 自 備 。

3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

( 1 )必 須 使 用 大 會 提 供 之 長 跳 繩 為 現 場 比 賽 器 材 , 高 年 級 13 公 尺 、 中 年 級 11 公 尺 。

( 2 )在 領 取 長 跳 繩 、 進 行 競 賽 時 均 不 得 將 長 跳 繩 做 任 何 形 式 之 繩 結 、 環 狀 結 , 長 跳 繩 不 得 另 行 加 入 其 他 可 以 增 重 之 材 料 , 比 賽 完 畢 , 長 跳 繩 必 須 以 原 狀 歸 還 大 會 。

( 3 )無 握 把 長 跳 繩 之 長 度 過 長 時 得 纏 繞 , 不 得 打 結 。

( 4 )長 跳 繩 之 握 把 得 自 行 準 備 與 加 入 , 大 會 不 提 供 。 除 固 定 握 把 之 繩 端 可 打 結 , 繩 子 末 端 不 得 超 出 握 把 末 端 , 其 餘 均 不 得 打 結 。 ( 5 )試 跳 前 應 由 主 任 裁 判 檢 視 並 得 開 放 同 場 出 賽 之 友 隊 教 練 交 互 確 認

長 跳 繩 之 狀 態 , 判 定 合 格 方 可 出 賽 。

4 . 參加比賽選手服裝,一律穿著學校運動服,全隊的式樣必須一致,男女生顏色則可 不同 (若無校定運動服,則應統一式樣並呈現校名或校徽)。

(3)

( 三 ) 比 賽 項 目 、 人 數 及 時 間 :

組 別

個 人 跑 步 跳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中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8 人 2 分 高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2

3 分

( 四 ) 裁 判 及 職 員 :

1 .審 判 委 員 會 : 裁 判 及 職 員 人 數 為 至 少 9 人 。

2 .裁 判 長 : 審 判 委 員 會 設 裁 判 長 1 人 , 依 據 比 賽 規 則 與 大 會 競 賽 規 程 , 全 權 管 理 比 賽 , 並 注 意 比 賽 規 則 與 大 會 競 賽 規 程 之 執 行 。

3 .主 任 裁 判 : 每 一 比 賽 場 地 設 主 任 裁 判 1 人 , 主 任 裁 判 得 兼 任 其 中 一 組 之 裁 判 。

4 .裁 判 員 : 執 行 裁 判 長 及 主 任 裁 判 之 裁 示 、 給 予 運 動 員 評 分 。 參 賽 各 隊 應 至 少 派 1 人 擔 任 隨 隊 裁 判 。

5 .紀 錄 員 兼 計 時 員 : 每 一 場 地 設 1 人 , 依 據 主 任 裁 判 發 出 之 信 號 開 始 計 時 , 並 負 責 登 記 及 計 算 成 績 。

6 .檢 錄 員 : 每 項 比 賽 開 始 前 10分 鐘 集 合 運 動 員 , 檢 查 其 參 賽 資 格 、 全 隊 男 女 比 例 。 檢 查 無 誤 後 由 檢 錄 員 在 運 動 員 手 臂 蓋 章 或 用 其 他 標 記 方 式 以 示 檢 錄 完 成 。 開 始 比 賽 時 指 揮 進 場 及 退 場 。

7 .服 務 員 : 每 一 場 地 設 1 人 , 負 責 收 送 評 分 表 及 其 他 服 務 工 作 。

8 .個 人 跑 步 跳 與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項 目 比 賽 時 以 全 隊 1 0人 同 時 出 賽 為 原 則 , 但 若 因 參 賽 隊 數 未 達 10 隊 以 致 隨 隊 裁 判 人 數 不 足 , 上 述 兩 單 項 比 賽 得 分 二 批 採 每 5 人 一 組 實 施 。

9 .比 賽 場 地 裁 判 員 人 數 參 考 表 :

參 賽 隊 數 未 達 1 0隊 項 目 裁 判 長 主 任

裁 判

裁 判 員

紀 錄 兼

計 時 員 檢 錄 員 服 務 員 合 計 人 數 個 人

跑 步 跳

1

5 1 1 1 9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5 1 1 1 9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4 1 1 1 8

參 賽 隊 數 1 0 隊 以 上

項 目 裁 判 長 主 任 裁 判 紀 錄 兼 檢 錄 員 服 務 員 合 計

(4)

裁 判 員 計 時 員 人 數 個 人

跑 步 跳

1

1 0 1 1 1 1 4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1 0 1 1 1 1 4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4 1 1 1 8

1 0. 承 辦 單 位 得 視 裁 判 人 數 及 參 賽 隊 數 之 情 況 , 安 排 各 單 項 競 賽 依 序 進 行 或 同 時 進 行 , 但 同 一 隊 在 各 單 項 之 間 應 至 少 有 5分 鐘 以 上 之 間 隔 。

( 五 ) 比 賽 內 容

1.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1-1 動 作 項 目 : 前 ( 後 ) 一 跳 一 迴 旋 跑 步 跳 。

1-2 參 賽 人 數 : 以 同 班 級 為 組 隊 參 賽 單 位 , 人 數 10 名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最 少 3 人 。(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九 、參 賽 資 格 ) 1-3 實 施 方 式 :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 。 」

每 個 動 作 1 分 鐘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 。 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1-4 次 數 計 算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計 次 規 範 請 參 照「 附 錄 」說 明 。

1-5 成 績 判 定 : 採 一 位 裁 判 員 面 對 一 名 選 手 方 式 計 次 , 加 總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之 計 次 為 成 績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2-1 動 作 項 目 : 分 為 「 開 叉 跳 ( 一 迴 旋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一 迴 旋 )」、「 一 跳 二 迴 旋 」 等 三 項 。 三 項 花 式 比 賽 順 序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 得 採 三 項 連 續 或 不 連 續 方 式 進 行 。 如 連 續 進 行 需 替 換 選 手 應 在 20 秒 內 完 成 ( 逾 時 之 運 動 員 以 棄 權 論 )。

2-2 參 賽 人 數 : 以 同 班 級 為 組 隊 參 賽 單 位 , 人 數 10 名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最 少 3 人 , 三 項 花 式 賽 選 手 可 重 複 參 賽 。(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九 、參 賽 資 格 )

2-3 實 施 方 式 :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 。 」, 每 項 每 個 動 作 3 0 秒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 , 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2-4 次 數 計 算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計 次 規 範 請 參 照 「 附 錄 」 說 明 。

2-5 成 績 判 定 : 採 一 位 裁 判 員 面 對 一 名 選 手 方 式 計 次 , 加 總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之 計 次 為 成 績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5)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3-1 組 隊 方 式 : 以 學 校 中 每 個 班 級 為 參 賽 單 位 , 不 可 混 齡 組 隊 , 分 為 中 年 級 組 、 高 年 級 組 (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 九 、 參 賽 資 格 )。

3-2 參 賽 人 數 : 中 年 級 組 8 人 ( 含 搖 繩 者 )、 高 年 級 組 12 人 ( 含 搖 繩 者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中 年 級 組 至 少 3 人 , 高 年 級 組 至 少 4 人 。 3-3 實 施 方 式 :

3-3 -1 比 賽 時 間 : 中 年 級 組 2 分 鐘 、 高 年 級 組 3 分 鐘 。 每 組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 」。

3-3 -2 使 用 一 條 長 繩 , 以 定 點 跳 繩 由 2 人 掌 繩 , 做 一 字 型 迴 旋 , 所 有 人 同 時 在 迴 旋 繩 中 跳 躍 。

3-3 -3 以 一 定 時 間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 來 判 定 勝 負 或 名 次 。

3-3 -4 以 所 有 人 同 時 成 功 起 跳 , 開 始 計 算 第 一 下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3-3 -5 起 跳 或 比 賽 中 踩 繩 、 勾 繩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 該 次 不 予 採 計 。 3-3 -6 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3-3 -7 每 次 比 賽 時 須 全 隊 一 起 喊 出 跳 過 之 次 數 , 以 便 計 算 次 數 , 更 能 增 進 團 隊 默 契 。

3-4 成 績 判 定 : 若 裁 判 人 數 為 奇 數 , 則 排 序 各 裁 判 計 次 後 之 正 中 間 數 為 成 績 (中 位 數 ) ; 若 為 偶 數 則 取 最 中 間 的 兩 個 數 之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 六 ) 成 績 核 算 及 名 次 判 定

1 . 各 單 項 次 數、得 分 換 算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各 單 項 計 次 得 分 對 照 表 」)

項 目 名 稱 個 人 跑 步 跳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中 年 級 組 高 年 級 組 推 估 最 佳

平 均 次 數 1 1 0 次 5 0 次 2 7 次 5 9 次 2 7 0 次 4 3 5 次

每 計 次 得 分 0 . 9 分 2 分 3 . 7 分 1 . 7 分 0 . 3 7 分 0 . 2 3 分

積 分 倍 數 1 倍 1 倍 1 倍 1 倍 3 倍

2.若 實 際 比 賽 時 選 手 表 現 超 越 推 估 最 佳 次 數 , 則 該 項 積 分 不 以 1 00 分 為 滿 分 , 而 以 實 際 積 分 計 之 。

3 . 團 體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 項 目 名 稱 個 人 跑 步 跳

( 1 0 人 平 均 次 數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1 0 人 平 均 次 數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積 分 合 計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一 跳

(6)

迴 旋 跳 二 迴 旋

O O 國 小 六 年 甲 班

( 高 年 級 組 )

1 0 0 次 4 0 次 2 0 次 4 5 次 3 7 0 次

5 7 5 . 8 每 計 次

得 分 0 . 9 分 2 分 3 . 7 分 1 . 7 分 0 . 2 3 分

積 分 倍 數 1 倍 1 倍 1 倍 1 倍 3 倍

得 分 9 0 8 0 7 4 7 6 . 5 2 5 5 . 3

4 . 團 體 總 成 績 : 競 賽 總 成 績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2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有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此 類 推,依 序 比 較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次 數、一 跳 二 迴 旋 數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開 叉 跳 、 個 人 跑 步 跳 之 平 均 次 數 , 高 者 勝 出 , 若 仍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5 . 單 項 競 賽 成 績 : 區 分 為「 個 人 跑 步 跳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

4 -1 個 人 跑 步 跳 : 以 出 賽 選 手 之 平 均 次 數 換 算 積 分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比 較 1 0 位 出 賽 選 手 中 次 數 最 多 之 選 手 , 較 高 者 為 勝 , 若 仍 相 同 則 比 較 次 高 之 選 手 , 依 此 類 推 。

4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 開 叉 跳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一 跳 二 迴 旋 」 三 項 積 分 加 總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依 序 比 較「 一 跳 二 迴 旋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開 叉 跳 」之 積 分,多 者 為 勝,

若 仍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4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6 . 成 績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7 . 各 項 競 賽 有 任 一 項 無 成 績 之 隊 伍 不 予 排 名 。 十一、 成績上傳

( 一 )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 請 各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至 臺 中 市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10 8 學 年 度 普 及 化 跳 繩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 下 載 , 並 用 以 輸 入 、 處 理 成 績 。

( 二 ) 成 績 上 傳 : 請 各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務 必 於 賽 後 3 天 內 , 使 用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內 「 E - ma il 傳 送 成 績 清 冊 」 功 能 , 將 區 域 複 賽 成 績 傳 送 至 教 育 局 體 健 科 、 國 光 國 小 以 及 臺 中 市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十二、 報名辦法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區 域 複 賽 :比 賽 日 期 訂 於 1 0 9 年 1 月 之 區 域 複 賽 學 校 , 請 自 1 08 年 12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 0 8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止 完 成 報 名 。 比 賽 日 期 訂 於 1 0 9 年 2 月 及 3 月 之 區 域 複 賽 學 校 , 請 於

(7)

109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 09 年 1 月 2 0 日 ( 星 期 一 ) 止 完 成 報 名 。

2. 全 市 決 賽 :1 09 年 3 月 2 4 日 ( 星 期 二 ) 至 3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決 賽 參 賽 單 位 由 各 區 區 域 複 賽 比 賽 結 果 產 生 , 複 賽 及 決 賽 名 單 不 得 更 改 。

( 二 ) 報 名 方 式 :

1. 區 域 複 賽 : 請至報名網站 http://jpopsports.nchu.edu.tw 依分區填寫報名 資料及學生相片,報名學校編號及密碼為學校代碼 6 碼(系統預設)。報名資料 匯入後,需從系統匯出報名表,經相關人員逐級核章並加蓋學校關防,製成 PDF 檔案上傳到系統(具學生相片之核章報名表即代替在學證明書)始完成整個 報名程序。

2. 全 市 決 賽 : 線 上 報 名 同 上 。

( 三 ) 技 術 會 議 :

1. 區 域 複 賽 :由 各 區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召 開。

2. 全 市 決 賽 : 訂 於 1 0 9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上 午 9 時假 本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小 舉 行 , 請 各 決 賽 參 賽 學 校 務 必 派 隊 職 員 參 加 。

3. 出 場 序 決 定 : 得 由 各 承 辦 單 位 決 定 採 電 腦 或 現 場 抽 籤 方 式 辦 理 。

( 四 ) 其 餘 各 項 訊 息 ,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

十三、 獎懲

( 一 ) 區 域 複 賽 : 團 體 總 成 績 以 實 際 出 賽 8 隊 ( 含 ) 以 下 錄 取 前 3 名 、 9 至 1 6 隊 ( 含 ) 錄 取 前 6 名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1 幀 , 各 單 項 競 賽 不 另 行 給 獎 。

( 二 ) 全 市 決 賽 :

1. 團 體 總 成 績 : 全 市 決 賽 錄 取 前 1 6 名 ( 第 1 名 1 隊 、 第 2 名 3 隊 、 第 3 名 1 2 隊 ) , 優 勝 單 位 頒 發 獎 盃 1 座 及 獎 金 ( 金 額 如 下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1 幀 。 隊 職 員 依 「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教 育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敘 獎 。

第一名 3,000 元 第二名 2,000 元 第三名 500 元

2. 單 項 競 賽 成 績 :「 個 人 跑 步 跳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 此 三 項 競 賽 成 績 均 錄 取 前 三 名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但 不 得 以 此 單 項 成 績 獎 狀 辦 理 指 導 相 關 敘 獎 。

( 三 ) 未 報 名 參 賽 之 學 校 , 列 入 年 度 相 關 考 評 。

( 四 ) 承 辦 活 動 之 工 作 人 員 , 依 「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 點」,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敘 獎 。

十四、 申訴

( 一 ) 比 賽 爭 議 , 如 規 則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 如 有 同

(8)

等 意 義 之 註 明 , 亦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

( 二 ) 比 賽 進 行 中 , 合 法 之 抗 議 應 於 該 項 比 賽 結 束 30 分 鐘 內 , 繳 交 抗 議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5 , 00 0 元 整 且 以 書 面 申 訴 書 向 大 會 提 出 申 訴 , 並 由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之 , 抗 議 無 效 者 沒 收 抗 議 保 證 金 , 不 得 異 議 。

( 三 ) 各 種 比 賽 在 進 行 中 , 各 單 位 領 隊 、 指 導 老 師 及 運 動 員 , 不 得 當 場 直 接 質 詢 裁 判 員 。

( 四 ) 各 單 項 成 績 之 申 訴 僅 以 複 查 評 分 表 成 績 為 限 , 不 得 以 各 種 方 式 或 攝 錄 工 具 要 求 重 判 、 改 判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

十五、 罰則

( 一 ) 凡 當 場 無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擅 自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者 , 一 經 發 現 , 得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及 在 所 有 比 賽 中 所 有 之 分 數 。

( 二 ) 如 有 發 生 未 依 規 定 組 隊 報 名 或 運 動 員 冒 名 頂 替或 擅 自 更 換 、 破 壞 大 會 器 材 者之 情 事 , 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該隊(組)比賽資格外 , 並 報 請 教 育 局 議 處 。 惟 判 決 前 已 賽 畢 之 場 次 不 再 重 賽 ,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

( 三 ) 選 手 及 隊 職 員 在 大 會 期 間 , 如 有 違 背 運 動 之 精 神 、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或 不 服 從 裁 判 等 情 形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及 在 所 有 比 賽 中 所 有 已 得 或 應 得 之 成 績 。

十六、 補助:

(一)分區複賽:

1. 市立國小(含市立中小學),每校每隊補助 500 元整,請各校填妥領據(抬頭:

各區區域複賽承辦學校校名全銜)及支出明細表各 1 份(車資原始憑證留校備 查)於比賽報到時繳交,並領取補助費用。

2. 已繳交 108 學年度體育促進會常年會費之私立國小參賽單位若有車資補助需求,

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 促進會)於比賽報到時繳交,並領取補助費用。

(二)全市決賽:

1. 參加決賽之市立國小(含市立中小學),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每隊租車車資 最高 6,000 元,請於 109 年 5 月 5 日(二)前檢送領據(抬頭:臺中市南區國光國 民小學)及支出明細表各 1 份(車資原始憑證留校備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南 區國光國民小學彙整(40254 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261 號 國光國小 體育組長 收),逾時不受理申請。

2. 已繳交 108 學年度體育促進會常年會費之私立國小決賽參賽單位請於 109 年 5 月 5 日(二)前檢送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掛號郵寄至臺中市 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彙整(427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 435 號 潭子國小 體育 組長 收),逾時不受理申請。

(三)以上參賽經費申請逾期,註銷補助。

十七、 附則

( 一 ) 本 規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隨 時 修 訂 並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教 育 局 (http:/ / www . tc. e du. t w )及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9)

(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 。 若 有 任 何 疑 義 可 於 網 站 內 「 諮 詢 提 問 回 應 系 統 」 提 出 , 委 員 會 將 指 派 專 人 回 覆 。

( 二 )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 除 應 遵 守 競 賽 規 程 及 比 賽 規 則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注 意 下 列 須 知 :

1. 競 賽 進 行 中 , 運 動 員 未 經 當 場 裁 判 長 、 主 任 裁 判 之 允 許 , 不 得 擅 離 指 定 之 位 置 , 否 則 不 得 歸 隊 ( 組 ) 參 加 比 賽 。

2. 各 單 位 運 動 員 進 場 後 , 於 賽 席 位 就 座 後 , 依 順 序 先 後 比 賽 , 在 競 賽 進 行 中 , 除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場 地 範 圍 內 , 其 餘 運 動 員 均 須 在 項 目 賽 席 上 休 息 , 否 則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

3. 運 動 員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後 , 除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得 在 進 場 之 1 分 鐘 預 備 時 間 內 試 跳 外 ( 由 主 任 裁 判 哨 音 通 知 結 束 ), 其 餘 競 賽 不 得 做 賽 前 練 習 。

4. 各 項 檢 錄 時 間 在 各 組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前 15 分 鐘 點 名 一 次 ,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 運 動 員 點 名 後 , 應 靜 候 檢 錄 員 之 指 示 , 不 得 凌 亂 。

5. 各 組 各 項 比 賽 時 間 在 秩 序 冊 內 雖 有 明 確 規 定 , 唯 正 確 比 賽 則 以 裁 判 長 口 頭 報 告 為 準 , 請 各 隊 隨 時 聽 候 大 會 通 知 入 場 比 賽 。 6. 非 與 賽 人 員 不 得 趁 機 隨 入 , 以 維 持 會 場 秩 序 。

7. 檢 錄 時 依 比 賽 順 序 進 行 。

8. 頒 獎 時 間 由 大 會 依 比 賽 進 度 宣 布 。

( 三 ) 由 承 辦 單 位 為 參 賽 選 手 辦 理 活 動 當 天 意 外 保 險 事 宜 , 請 各 校 報 名 時 提 供 完 整 、 正 確 資 料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若 資 料 有 誤 或 延 遲 送 件 導 致 無 法 投 保 , 請 各 校 自 行 負 責 。 外 籍 生 請 特 別 註 明 國 籍 及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

( 四 ) 本 規 程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

( 五 ) 參 加 競 賽 各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自 理 , 參 加 隊 職 員 必 須 自 行 辦 妥 比 賽 期 間 之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 六 ) 參 賽 學 校 餐 食 、 礦 泉 水 自 理 。

( 七 )本 競 賽 相 關 帶 隊 教 師 (教 練 ) 、 裁 判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 參 加 領 隊 ( 裁 判 )會 議 及 比 賽 活 動 期 間 , 准 予 公 ( 差 ) 假 登 記 , 並 派 代 辦 理 。

( 八 ) 複 賽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區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 決 賽 賽 程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10)

附錄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區 域 複 賽 及 決 賽 規 程

名詞釋義

 前迴旋(順迴旋):繩索由體後向上,然後向體前經腳下而迴旋。

 後迴旋(逆迴旋):與前迴旋相反。

 併腳跳:兩腳同時起跳之跳躍。

 跑步跳:用跑步方式,左、右腳各一跳一迴旋之跳躍。

 單腳跳:持續用左腳或右腳單邊連續跳躍。

 開叉跳:雙臂體前交叉迴旋過腳一次後,再將雙臂分開迴旋過腳之跳躍動作(先叉後 開)。

 正(反)交叉:雙臂交叉於體前(背後),而不分開。

 體側迴旋:繩索由身體左向右軸或右向左軸,經頭上、腳下迴旋一周。

 一跳一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一周。

 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

比賽項目計次規範

 跑步跳:前(後)跑步跳,以左腳為起跳腳,完成左、右腳各一跳一迴旋為計次單位。

 花式-開叉跳:開叉跳一跳一迴旋,以「叉、開」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 跳、前、後迴旋均可。

 花式-體側交互迴旋:體側迴旋搭配前(後)迴旋,以「左、前(後)、右、前(後)」或

「右、前(後)、左、前(後)」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前、後迴旋 均可。

 花式-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

前、後迴旋均可。

 團體限時計次:除二位搖繩者外之比賽選手同時起跳,以一跳一迴旋為計次單位,併腳 跳、跑步跳均可。

不予採計之計次

失誤:當繩子纏住身體的一部份或其他因素使迴旋不連續或中斷。

起跳違規:在裁判「開始」的訊號前即開始或移動繩子。

場地違規:選手跳出界線或腳踩出比賽區域。

動作違規:未依照「計次規範」之跳繩動作。

重賽時機:大會提供之長跳繩斷裂、計時錯誤、發生重大傷害、場內臨時混亂事件…等影響 比賽進行之情事,限與上述有相關之隊伍得予重賽,成績以重賽成績計算之。重 賽時機以裁判長認定之。

資料參考來源: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98 年修訂民俗體育運動競賽規則」

附件 1

(11)

普及化跳繩競賽各單項計次得分對照表 等級

項目 得分

跑步跳 (1 分鐘)

開叉跳 (30 秒)

體側交互迴 旋跳(30 秒)

一跳二迴 (30 秒)

中年級組團體跳 繩限時計次(2 分

鐘)

高年級組團體跳 繩限時計次(3 分

鐘)

金質

100 111 50 27 59 270 435

98 109 49 26 58 265 426

96 107 48 26 56 259 417

94 105 47 25 55 254 409

92 102 46 25 54 249 400

90 100 45 24 53 243 391

88 98 44 24 52 238 383

86 96 43 23 51 232 374

銀質

84 94 42 23 49 227 365

82 91 41 22 48 222 357

80 89 40 22 47 216 348

78 87 39 21 46 211 339

76 85 38 21 45 205 330

銅質

74 82 37 20 44 200 322

72 80 36 19 42 195 313

70 78 35 19 41 189 304

68 76 34 18 40 184 296

66 74 33 18 39 178 287

64 71 32 17 38 173 278

62 69 31 17 36 168 270

60 67 30 16 35 162 261

58 65 29 16 34 157 252

56 62 28 15 33 151 243

54 60 27 15 32 146 235

52 58 26 14 31 141 226

50 56 25 14 29 135 217

中等

45 50 23 12 26 122 196

40 45 20 11 24 108 174

35 39 18 9 21 95 152

30 34 15 8 18 81 130

25 28 13 7 15 68 109

待加強

20 22 10 5 12 54 87

15 17 8 4 9 41 65

10 11 5 3 6 27 43

附件 2

(12)

附註:1.本表參考「臺中市 104 學年度普及化跳繩決賽成績」編製。

2.此對照表非屬常模參照,對照結果僅供參考。

(13)

108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 臺中市區域複賽 各區比賽地點與日期

行政區 承辦學校 比賽地點 比賽日期

豐原區 豐原國民小學 豐原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0 日(二)

后里區 內埔國民小學 內埔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5 日(四)

神岡區 岸裡國民小學 岸裡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4 日(三)

大雅區 三和國民小學 三和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5 日(四)

潭子區 潭子國民小學 潭子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24 日(二)

外埔區 外埔國民小學 外埔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1 日(三)

清水區 大楊國民小學 清水國中 109 年 3 月 3 日(二)

梧棲區 梧棲國民小學 梧棲國民小學 109 年 1 月 16 日(四)

大甲區 大甲國民小學 大甲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2 日(四)

沙鹿區 沙鹿國民小學 沙鹿國民小學 109 年 2 月 27 日(四)

大安區 大安國民小學 大安國民小學 109 年 1 月 17 日(五)

龍井區 龍井國民小學 龍井國民小學 109 年 1 月 17 日(五)

大肚區 大肚國民小學 大肚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6 日(五)

烏日區 九德國民小學 九德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3 日(二)

大里區 崇光國民小學 崇光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4 日(三) 附件 3

(14)

108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 臺中市區域複賽 各區比賽地點與日期

行政區 承辦學校 比賽地點 比賽日期

霧峰區 霧峰國民小學 霧峰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3 日(二)

太平區 新光國民小學 新光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5 日(四)

東勢區 新盛國民小學 新盛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1 日(三) 石岡區

新社區 新社國民小學 新社國民小學 109 年 2 月 27 日(四) 和平區 白冷國民小學 和平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1 日(三)

西屯區 泰安國民小學 泰安國民小學 109 年 1 月 17 日(五)

南屯區 鎮平國民小學 鎮平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2 日(四)

東區 力行國民小學 力行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3 日(五) 中區

南區 國光國民小學 國光國民小學 109 年 2 月 27 日(四) 西區 忠明國民小學 忠明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0 日(二)

北區 太平國民小學 太平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13 日(五)

北屯區 北屯國民小學 北屯國民小學 109 年 3 月 5 日(四)

(15)

108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申訴書】

申 訴 理 由

申 訴 項 目

□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其 他 __ __ __ __ __ __ __

申 訴 事 實 申 訴

單 位 領 隊 (簽章) 申 訴 人 (簽章)

裁 判 長 意 見

裁 判 長 (簽章)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月 日 時 分

...

收 據

茲收到:_______________(單位) _______________(申訴人)

抗議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伍仟元 整(一隊)。

此據

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經手人:

裁判長:

附註:申訴成立返還保證金,若申訴無效保證金移交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統籌支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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