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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輕艇)甄選簡章
壹、甄選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依據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0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68099 號函。
貳、甄選種類、名額及聘期
一、甄選種類及名額:輕艇專任運動教練,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聘期: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報到日起至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參、簡章及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 109 年 8 月 12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8 月 16 日止。
二、公告網站:
本校網站(http://www.hwsh.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肆、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 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學務處。
三、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應攜帶身 分證明文件,表件證件不齊或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四、洽詢專線:04-22503928 轉 735。
五、如遇災變,經權責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發佈停止上班(課)則順延,逾時不予受理。
伍、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二、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輕艇運動教練初級(含)以上專 任運動教練證者。
三、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如附錄),倘報名未發現而於聘任後始發覺,立 即予以解聘。
四、倘報名時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倘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經查證屬 實,立即予以解聘;錄取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 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
陸、報名手續
一、報名頇親自或委託報名(如證件齊全者可委託報名,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報名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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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以正楷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
並應各附 A4 格式影印本 1 份):
(一)報名表 1 份(如附件一),甄選證 1 份(如附件二)。
(二)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式 2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 證)。
(三)國民身分證。
(四)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之輕艇運動教練初級(含)
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五)積分審查表(如附件三)。
(六)最高學歷證件(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國外學歷報考時,就讀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另附中文 翻譯本、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書影印本及譯本、護 照影印本、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紀錄。
(七)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規定之情事。(如附件四)
(八)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五)
(九)報名委託書(如附件六),親自報名者免附。
(十) 健康聲明切結書(如附件八)。
三、免報名費
柒、專任運動教練之義務與工作職掌
除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包含如下:
一、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二、規劃推動學校輕艇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並保障選手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三、依任務指派協助輔導本校輕艇選手及來源學校輕艇隊、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 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上課時間及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共同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重大活動、校慶活動、相關 研習…等)。
六、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
七、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八、協辦本校各項運動器材管理及維護。
九、協助教育訓練、體育競賽、校務活動及行政工作相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十一、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十二、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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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專任運動教練倫理守則
一、教練應該謹守專業倫理,扮演典範角色,發揮身教、言教與境教的功能。與學生 運動員互動時,避免菸、酒與檳榔。
二、教練應該維護學生運動員權益,凡事皆以運動員的權益為優先考量。永遠不將獲 勝的價值,凌駕於最高人格理想的價值之上。
三、教練應該加強學生運動員的品德教育,教導學生運動員認同尊重、負責、關懷、誠 實、公帄與做一個良好公民的道德價值。
四、教練應該尊嚴對待學生運動員,避免性騷擾、惡言或任何理由之體罰行為。
五、教練應該配合學生運動員的身心發展擬訂訓練計畫,避免超前、超時與超量訓練。
六、教練應該熟悉比賽規則,並將之教導運動員。同時,必頇尊重與支持裁判員,不應縱 容及煽動運動員或觀眾,做出對抗裁判員的行為。
七、教練應該展現運動家風度,尊重對隊教練、運動員,以及觀眾、大會人員,並且 誠懇的相互寒暄問候。
八、教練應該配合學校既定的行事活動,不應要求給予學生運動員特殊待遇。
九、教練應該竭盡所能的提供學生運動員一個安全的練習和比賽環境。
十、教練應該體認自己扮演改變學生運動員一生命運的角色,除教導學生運動員在運 動場上較勁外,更應教導他們勇敢面對整場人生的挑戰。
玖﹑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表)
一、考試類別:甄試分初試(積分審查 30%)與複試(口試 70%)合併計算總分。
二、合計總分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總分相同時,依口試、積分審查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遴選委 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類別 評分內容
(一)積分審查 30%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等。
(二)口試 70% 1. 口試 10 分鐘。
2. 口試內容含訓練實務、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3. 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計算。
五、複試報到方式:應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准考證至指定考場報到,
未攜帶貼有照片之證件者如未於口試開始 5 分鐘內(考場時間為準)補證一律不准 應試。
六、積分審查占總成績 30%(滿分 30 分)
參賽成績最高核計至 15 分,指導成績最高核計至 15 分,邀請賽、排名賽、積分 賽等非正式錦標賽不列入積分計算。
1、輕艇項目代表國家參賽或參與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如下,參賽積分只 擇優採計最高積分之一項賽事,不重複累計(最高 15 分):
層級/名次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參加奧運會 15 13 12 8 5 3 2 1 參加亞洲運動會 12 10 7 5 4 3 2 1 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10 8 5 3 2 1 --- --- 參加全國運動會 8 6 4 3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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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輕艇項目指導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換算表如下,指導積分只擇優採計最高 積分之一項賽事,不重複累計(最高 15 分,以近 10 年成績為限,自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今):
3、參加比賽之積分以輕艇項目(競速.激流.艇球)之賽會獎狀採計(需附獎狀正本佐 證,影本留存備查)。
4、指導參賽積分以敘獎令或指導學生獎狀採計,如獎狀未載名教練姓名,則頇 檢附秩序冊以供佐證,指導參賽頇為輕艇項目(競速.激流.艇球)之指導教 練,不得以大會職員或組織編制等文件佐證。
5、積分認證相關證明文件遺失者,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
6、主辦單位依本簡章第陸條第二項,報名表件中所列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辦理現 場審查,必要時並得函請發證單位澄清釋疑。
拾、考試報到時間及地點
一、報到時間:109年8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30分,並配合測量體溫等防疫措 施,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考試資格,報考者不得異議。
二、報到地點: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至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學務處報到,逾期 未完成報到,不得參加考試。
拾壹、複試考試日期、地點及內容
說明:各試場工作人員依序唱名報考者入場,如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考試資格,報考 參加全國單項錦
標賽 6 4 3 2 1 --- --- --- 參加全國大專單
項錦標賽 5 4 3 2 1 --- --- ---
層級/名次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指導亞/奧運會 15 12 10 8 6 5 3 1
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
運動會 13 10 8 6 5 4 3 1
指導全國運動會 10 8 6 4 2 1 --- ---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8 6 3 2 1 --- --- ----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 5 4 2 1 --- --- --- ----
指導全國錦標賽/全國單項
錦標賽 5 3 2 1 --- --- --- ----
指導本市市長盃錦標賽/本
市單項錦標賽 3 2 1 --- --- --- --- ---
項目 日期 評分項目 甄試地點 備註
口試
(70%)
109 年 8 月 18 日 10:00 起(星期 二)
含訓練實務、運動指導理念、
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 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行政配合 度及服務熱誠、儀容態度、溝 通表達能力等
二樓會議室 時間: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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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異議。
拾貳、成績公告查詢、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成績序位公告: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17:00 時前公告,請上臺中市立惠 文高級中學網站查詢(http://www.hwsh.tc.edu.tw/)
二、申請複查:僅接受查核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有誤,請於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 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申請複查,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辦理申請複查(郵 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憑甄選證,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件七)向本校學 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申請複查一次為限。
三、錄取:
(一)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6:00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網站
(http://www.hwsh.tc.edu.tw/)。
(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拾參、錄取人員報到
一、正取人員應於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向本校學務處報到,
由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並於 1 星期內 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 明〉。體檢不合格或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 查報告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二、非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肆、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報到時附具原服 務機關或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拾伍、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報名、考試日程頇作變更時,於本校 公告欄及網站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陸、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依規辦理敘薪;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 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專任教練之勤務得根據本校實 際狀況予以作適當安排,並主動配合校務不得有異議;其餘服勤、職責、解聘、停 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均 依「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並經由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辦 理。
附錄: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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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練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審委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並經審委會確 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之必要,或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 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之必要。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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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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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運動種類 輕艇 甄選證編號 (審查人員填寫)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相片黏貼處)
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婚 姻 □已婚 □未婚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國 籍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 10 年
□□□ 日:( )
通訊處
電話
夜:( )
E-mail 行動:
學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歷
年 月至 年 月
證 符合報考 輕艇
級 年 月 日 第 號 照 之專任運動教練證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經 歷
繳驗
◎應備本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5.□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
件規定之情事)。 證件驗畢發還 簽 收 處
證件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6.□健康聲明切結書。
名稱
1.□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7.□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 2.□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 同意書。
審查人 練證影本( 級)。 8.□報名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勾 選 3.□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4.□積分審查表
︶ 及相關證明文件計 項。 年 月 日
審查 核 發
核章 甄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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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日期 時 間 項 目 甄 選 證
請 2貼 報到
09:30
吋相 109 (本校學務處)
片
年 8 月 18
姓名: 日
類別:輕艇 10:00~ 口試
甄選證號碼:
※注意事項※
1.甄選地點: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 298 號)
2.甄選當日請於上午 9 時至 9 時 30 分前至本校學務處報到完畢,並配合測量體 溫等防疫措施,逾時以棄權論; 10
時起開始口試。
3.應試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甄選證。
4.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 考資格。
5.應考人手機及其他通訊器材請關機收妥,並請勿隨身攜帶,違反者依情節 輕重酌予處置。
6.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7.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依臺中市政府發布訊息為主,如公布停 止上班,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報名、甄選等相關日期則順延至次一上 班日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hwsh.tc.edu.tw/),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查詢,不另行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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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109 學年度臺中市惠文高級中學代理運動教練(輕艇)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109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小計
(自行查填) 審核 成績
審核人員核章
參賽 成績 最高 15 分
1
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代表國家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參加全國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參加全國全國單項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參加全國大專單項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參賽成績合計
(邀請賽、排名賽、積分賽等非正式錦標賽不列入成績計算)指導 成績 15 分 最高
7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亞/奧運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8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9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0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1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2
指導全國錦標賽/全國單項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3
指導本市市長盃錦標賽/本市單項錦標賽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指導成績合計
(邀請賽、排名賽、積分賽等非正式錦標賽不列入成績計算)表現積分總合計(最高 30 分) 證件影本留存
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應試者簽
名或蓋章
11
附 件 四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 參加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 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
外,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切結人:_____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五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為應徵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貴校申 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3
附 件 六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審核結果無任何異議。
此 致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頇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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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七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甄選證編號
□ 積分審查(原始成績: )
申請複查項目
(請填寫原始成績) □ 口試 (原始成績: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持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學務 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代理專任運動教 練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專任運動教練 甄選證編號 申複查項目 □積分審查 □ 口試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 人自行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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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