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協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所屬相關
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或辦理非展覽活動之作業原則
目錄
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 1
貳、申請條件 ... 1
參、申請範圍及補助額度 ... 2
肆、申請應備資料 ... 4
伍、注意事項 ... 4
陸、附件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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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 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省(市)、縣 (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 其他工商團體:符合「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之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單位應具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至少 3 年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本公告所 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二) 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 近 3 年獲有內政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 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 不正常,包括下列情形:1 年內未至少召開 2 次理監事會 議、1 年內未至少召開 1 次會員大會、連續 4 年未開會員 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 4 項)。
貳、 申請條件
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所認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 業,限於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 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紡織帽子、圍 巾、紡織手套、傘類、布窗簾、紡織護具、農藥、環境用藥 及 動 物 用 藥 品 等 22 項 產 業 ( 請 逕 至 https://www.mittw.org.tw/regulations/regulations3.aspx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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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申請範圍及補助額度 一、 補助計畫種類:
(一) 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補助展覽類型為實體展覽、線上展覽 及實虛展覽(實體展+線上展)等 3 項展覽類型。
1. 實體展及實虛展覽:每一展覽申請門檻如下表。
級距(會員數) 參展廠商家數 攤位數(每個攤位9M2) 1-50 至少2家以上 至少18M2(2個)以上 51-100 至少3家以上 至少27M2(3個)以上 101-200 至少4家以上 至少36M2(4個)以上 201以上 至少5家以上 至少45M2(5個)以上 註:若為實虛展覽,參展廠商家數、攤位數則合併計算。
2. 線上展:
(1) 定義:依「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線 上國際展覽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來自 6 個以上國家 或地區之商展。線上國際展覽之舉辦國或地區係指線 上平臺所註冊之國家或地區,或舉辦單位總公司設立 登記之國家或地區;另線上國際展覽須有明確之展期、
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 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2) 補助項目:線上展覽報名費、虛擬實境影音拍攝或拍 照、產品影片或產品網頁製作及翻譯、文宣廣告費。
(3) 每一展覽申請門檻
3
(4) 每家補助標準及上限
(二) 辦理非展覽計畫:限參加線上國際經貿會議、貿易人才訓 練及數位行銷計畫等 3 種類型。
1. 參加線上國際經貿會議、貿易人才訓練及數位行銷計畫:
請依「補助辦法」第 6 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 7 類、第 9 類及第 13 類規定辦理。
2. 數位行銷計畫:包括透過視訊安排一對一採購洽談會或 一對多產品發表會、建置虛擬展示館、製作產業形象廣 宣影片等有助貿易推廣計畫,補助項目視業務需要之相 關費用,惟不包括建置網站設備之資本財。
二、 補助上限:
(一) 參加國際展覽計畫:每 1 公協會最多補助 2 項展覽,實體 級距(會員數) 參展廠商家數
1-50 至少2家以上 51-100 至少3家以上 101-200 至少4家以上 201以上 至少5家以上
項 次
主辦單位線上展 每家廠商收費標準
(新臺幣) (A)
參展團規模 (家數:N)
補助標準 計算公式
【3萬元+(A-3萬元)*%】*N
1.
3萬元以下 N 【3 萬元+( A-3 萬元)*100%】*N 超過3萬元-5萬元 N 【3 萬元+( A-3 萬元)*90%】*N 超過5萬元-10萬元 N 【3 萬元+( A-3 萬元)*85%】*N 超過10萬元 N 【3 萬元+( A-3 萬元)*80%】*N
2.
如主辦單位線上展收費標準未收取「虛 擬實境影音拍攝或拍照」、「產品影片 或產品網頁製作及翻譯」、「文宣廣告 費」等 3 項費用之一者,除上述項次 1 外,可再加計每家廠商定額 3 萬元。
依所適用之項次 1 公式+【3 萬元*N】
每家廠商最高補助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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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及實虛展覽每 1 攤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
線上展每家廠商最高補助 8 萬元。
(二) 每 1 公協會補助上限:展覽及非展覽計畫合計最高補助 100 萬元。
肆、 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補助之公函 1 份。
二、 下列文件各 2 份:
(一)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如屬展覽計畫,請配 合政府政策(如重要及潛力出口市場、新南向國家、CPTPP 會員國、邦交國,以及中東歐及波羅的海經貿合作潛力國 家)優先提出參展計畫,並按擬獲得補助展項之優先順序 填列。
(二)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如屬展覽計畫則 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 展覽管理系統」(網址 https://tpsp.trade.gov.tw/tppo/,請點 選「展覽資訊」→「展覽代碼查詢」)查詢並填列展覽之代 碼及中英文展覽名稱申請】:每一計畫均應填列本計畫書,
並請按前述「申請書」所列計畫順序排列。
(三)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每一計畫均 應填列本預算表,並請附於前述各項計畫書後。
(四) 「基本資料表」:申請補助單位請檢附截至本公告日止之 資料如附件 1。
(五) 未曾獲本局補助之新申請單位,應另檢附「立案證書」及
「組織章程」。
伍、 注意事項
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近期國際經濟情勢急 速變遷,各國邊境仍持續管制,申請單位應提出因應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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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妥適具體計畫內容,申請之展覽宜有具體可行之規劃。
二、 依據「補助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國際展覽及辦 理非展覽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
三、 受補助單位申請參展補助,每一展覽須達一定參展廠商 家數及參展攤位數之申請門檻 (如上述參一(一)1.及 2.(3)),且應將 5 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 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四、 參加實體展覽之攤位面積不足 90 平方公尺之展項,不予 補助差旅費;90 平方公尺以上者,補助 1 位隨團工作人 員。
五、 本年度已獲本局補助之展覽計畫不再受理。
六、 本案將依據行政院函示,對中國大陸地區補助總經費以 不超過 25%為限。北韓舉辦之國際展覽,不予補助。另為 避免我商輸銷貨品至伊朗違反國際相關制裁規定,影響 廠商權益,爰赴伊朗參展不宜補助。
七、 實體展攤位僅限我國參展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使 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廠商名稱,否則不計入參 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另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前 述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八、 線上展僅限我國參展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且不 得出現非我國廠商名稱,否則不計入參展廠商家數。另參 展廠商家數未達前述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九、 實虛展僅限我國參展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使用,
且不得出現非我國廠商名稱,否則依上述二款規定,不計 入參展廠商家數、攤位數。另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 前述者,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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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協會及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 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並符合本部工業局 所認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 22 項產業之臺灣產 製產品;否則不計入攤位數或線上家數,且攤位數或線上 家數未達前述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十一、 公協會及其徵集廠商應確實依填報之參展品參展,倘參 展時之產品經查獲係在我國禁止販售之商品,則不予補 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二、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強化邊境管理,
受補助公協會如派員出國參展,應符合國內外入境、防 疫及檢疫等相關規範措施,且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檢 驗檢疫及防疫隔離費用,例如入境國家隔離期間(入境 當日除外)之日支生活費、入境國家之防疫隔離費用、
返國入住防疫旅宿、搭乘防疫車隊、COVID-19 篩檢費用 及若返臺後經篩檢為陽性或通報確診,其門急診及住院 隔離治療,以及隔離期間之膳雜費等各項費用。如因疫 情影響不派員出國,同意以展品或型錄參展,惟須符合 下列 2 項要件,且核銷時需檢附錄影參展之影片:
(一) 參展攤位上,須有海報及展品或型錄。
(二) 指定專人 (如當地分公司/代理商/聘請翻譯人員/
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十三、 另各計畫執行完畢後,經費如有賸餘(包括補助經費、
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 局,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
十四、 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 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
並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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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協助廠商出口」→「補助資源」→「相關規定」),
請自行下載參用。
十五、 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 經 濟 部 補 助 公 協 會 辦 理 貿 易 推 廣 專 案 辦 公 室 網 站 (https://www.tppo.org.tw/,請點選「下載專區」 →
「相關表格」→「申請 111 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 導型產業所屬相關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補助之相關表 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新版規定之 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十六、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 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 於補助案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 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前述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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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 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三) 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公協會之董事為本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 等親屬),則該公協會若向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 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公協會之負責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公協會若向 中央行政機關(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
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 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 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 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2,併附 於補助申請文件中。
(五)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
「身分關係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 局政風室,電話:(02)2351-0271。
陸、 附件:
附件 1、基本資料表
附件 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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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8 版
填表日期: 111 年___月___日
公/協會申請展覽或非展覽經費補助基本資料表
申請單位名稱 台灣區 xx 工業同業公會
(請加蓋印鑑) 負責人 蔡 xx
(請加蓋印鑑)
統一編號 0379xxxx 秘書長/總幹事 陳 xx
秘書長/總幹事 手機
0920xxxxxx E-MAIL
(秘書長/總幹事) xxxxxxx@xxx.org.tw 聯絡人 邱小明組長 聯絡人電話(分
機) 02-2705xxxx#123 傳真 02-2706xxxx E-MAIL xxxxx@@xxx.org.tw 立案登記
主管機關 xxxx
成立
日期 44 年 8 月 日 會員數 578 會員
110
年產值(美元/億元)
(1)汽車整車 xx 億元 (2)汽車零件 xx 億元 會員
110
年出口值
(美元/億元)
(1)汽車整車 xx 億元 (2)汽車零件 xx 億元
出口成長率
(%)
(1)汽車整車 xx % (2)汽車零件 xx % 會員
110
年進口值
(美元/億元)
(1)汽車整車 xx 億元 (2)汽車零件 xx 億元
進口成長率
(%)
(1)汽車整車 xx % (2)汽車零件 xx %
主要出口市場 (請填寫國家)美國、中國大陸、日本等
主要進口市場 (請填寫國家)日本、中國大陸、泰國、德國等 產品項目(稅則號列
至少 4 碼或 6 碼)
(1)汽車整車(8701-8703) (2)汽車零件(8409-8512)
會員廠商分布地 區(縣市)
(1)汽車整車-臺北市、新北市
(2)汽車零件-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或用扣除法呈現,如除花蓮縣、宜蘭縣外)
帶動就業
人口數 (總計) xx,xxx 人 附件 1
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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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單位請加填下表資料並檢附會員廠商名單
註 1:廠商出進口實績級距。請逕自本局網站
http://www.trade.gov.tw
「貿易服務/廠商登記/廠商資料查詢/廠商實績級距」查詢並切實填寫。
A 級:10 百萬美元(含)以上 D 級:7-8 百萬美元 G 級:4-5 百萬美元 J 級:1-2 百萬美元 B 級:9-10 百萬美元 E 級:6-7 百萬美元 H 級:3-4 百萬美元 K 級:0.5-1 百萬美元 C 級:8-9 百萬美元 F 級:5-6 百萬美元 I 級:2-3 百萬美元 L 級:0-0.5 百萬美元
M 級:無進出口
註 2:新申請單位須另檢附所有會員廠商名單,內容包括每家廠商之統一編號,以及
出進口廠商之出、進口實績級距等資料(表格詳下範例)。
新申請單位會員廠商名單
序號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名稱 出口實績級距 進口實績級距
1 12345678 股份有限公司 B L
2 23456789 有限公司 M F
3 4 5 6 7 8 9 10 11 新申請單位 出進口情形
110 年度出進口實績金額
(實績級距資料請詳註 1 說明)
A 級 B 級至 F 級 G 級至 L 級 M 級 1、出口家數
2、進口家數
成立宗旨
範例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王小明 服務機關團體:立法院 職稱:立法委員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清廉工業同業公會統一編號12345678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小花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姓名: 陳小花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 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111 年 4 月 13 日 此致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清 廉工 業 同業 公
會 小 陳
花
附件 2
範例案情:立法院立法委員王小明,其配偶陳小花擔任清廉工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該公會參加本局補助公 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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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並於□打勾。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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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 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
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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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 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