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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情資(以下簡稱情資),指包 括下列任一款內容之資訊:
一、資通系統之惡意偵察或情蒐活動。
二、資通系統之安全漏洞。
三、使資通系統安全控制措施無效或利用安全漏洞 之方法。
四、與惡意程式相關之資訊。
五、資通安全事件造成之實際損害或可能產生之負 面影響。
六、用以偵測、預防或因應前五款情形,或降低其 損害之相關措施。
七、其他與資通安全事件相關之技術性資訊。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
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公務機關應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但情資 已依前項規定分享或已經公開者,不在此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 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特定非公務機關得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 資分享。
第四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 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
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 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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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應限制、禁止公開之 情形。
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 分享之。
第五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 行情資分享,應就情資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 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個人資料或依法規規定 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第六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受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 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 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
第七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整合時,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 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 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
公務機關應就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第八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 施,避免情資內容、個人資料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 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第九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
分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 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書面。
二、傳真。
三、電子郵件。
四、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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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條 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其進行情資分享。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
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 四條至前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