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及第九點附件三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下:
(一)工程會:
1.就通報之案件指定權責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2.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情形,並公告之。
(二)工程主管機關:
1.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 專人回復通報之民眾。
2.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應 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 工程主管機關。
前項所定工程主管機關,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署、院。
(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
工程進度緩慢等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得敘明其位置、
工程名稱及具體缺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或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
五、工程會接獲前點通報後應通知案件之工程主管機關,由工程主管機關
督促工程主辦機關釐清通報之工程缺失情形並辦理改善,除有特殊情 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經勘查 屬實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改善。
工程主辦機關應積極處理民眾通報案件,其辦理情形經工程主管 機關確認後,應回復通報民眾,並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 系統。
六、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考核作業,得設考核小組。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 階主管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工程會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
考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七、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及考核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業:
(一)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薦 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優良之通報處理案件予工程會。
(二)工程會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通 報情形,提送考核小組審核。
(三)考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 眾表揚名單;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派員說明。
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考核原則如附件二,對機關考核成績分 優等、甲等、乙等、丙等。
八、工程會應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並函知應受獎懲之機關及應受表揚 之通報民眾。
附件一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作業流程
工程主管機關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民眾
針對個案填具考核意見 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工程主管機關一月 底前推薦通報處理 優良之工程主辦機
關
針對個案填具考核意見 後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工程主管機關一月底
前提報考核特殊績效
彙 整主管機關辦理執行情形
後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1) 工程會彙整結果
(2)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
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眾表揚名 單
(1)綜整提出前一年度 (2)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 定期彙
整民眾通報內 容
定期召 開檢討會檢討 工程主管機關
執行情形
定期彙整 工程主辦機 關處理情形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考 核 小 組
工 程 會
附件二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一、通報民眾通報內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考 核,並依下列原則評比優良通報民眾:
(一)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提供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具有實質公 共利益,並經查證屬實。
(二)通報後協助工程主辦機關現勘或協助追蹤處理,積極熱誠。
二、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分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二類,由工程 會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準外,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並持續追蹤至改善 完成。
2.對於民眾通報跨機關案件,主動協調積極追蹤。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執行運作機制良好,定期配合通報案件執行工程施工查核,並 辦理追蹤檢討會議。
2.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並掌握時 效性。
3.年度通報案件處理情形良好,且受理通報數量為各機關受理數 量排列名次之前三分之一。
4.積極配合工程會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致損及公共安全。
2.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欠缺完整性,未積極督促及糾 正。
3.工程主辦機關受理民眾通報案件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績列為 丙等。
三、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項目考核,其原 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準外,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1.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進,或將改善成 果回饋至其他制度面。
2.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如用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
都市計畫變更或損鄰案件等,能具體詳實處理。
3.對於非屬該管案件,主動協調並聯繫追蹤,鍥而不捨至結案。
4.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除本機關權責部分積極處理外,
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配合辦理,發揮政府一體之團隊精神。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機關權責缺 失之案件不得納入考評):
1.主動協調、召開會議或辦理現勘,針對問題謀求對應策略並持 續追蹤至完成改善。
2.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結果圓滿。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之案件未積極聯繫處理,或無法自行解 決亦未通知工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延誤時效。
2.對於民眾通報案件內容敷衍塞責,推諉卸責未正面處理。
3.處理情形不完善,且未持續追蹤。
4.通報民眾對於通報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歸責於本機關。
5.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發生不應發生之重大缺失。
四、通報民眾、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之考核項目與配分,如附表 一至附表三。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通報民眾通報內容考核表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主題
案件編號 通報日期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重 評分
通報案件之影響面
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對監督政 府規劃設計不周,工程品質不良,
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工 程進度緩慢等缺失,有具體效益,
具有實質公共利益。
50
提供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陳述通
報案件案情完整度。 40 通報民眾熱心程度
通報後熱心積極協助追蹤情形。 10 總 分
考 核 意 見
備註
一、由工程會依考核項目考核民眾通報案件,本表每通報案件填寫一 份。
二、提出其他具體措施經機關採納,得視程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三、考核評分 80 分以上為優良通報民眾。
附表一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考核表
工程主管機
關 年度
收件數 已結案數 未結案數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 重 評分 民眾與所屬通報系統聯繫情形。 10
通報系統之完整
性 涉及其他權責機關案件協調情形。 10 案件處理過程之完整性。 20 案件處理過程與民眾互動情形。 10 通報案件處理情
形 案件辦理時程。 10
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10 定期辦理追蹤檢討會情形。 10 執行運作機制
確實配合工程會辦理檢討。 5 配合機關、學校、社團等組織宣導。 10 特殊績效
對民眾通報資料保密情形。 5 總 分
等 第
考核意見備註
一、由工程會依考核項目考核工程主管機關全年度之執行情形,非逐 案填列。各工程主管機關得參考考核項目就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執 行情形考核之。
二、考核項目「通報系統之完整性」、「通報案件處理情形」,依所 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案件績效結果予以考核計分。有丙等案件 者不列入甲等以上。
三、針對通報民眾反映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四、等第:
1.優等:90 分以上者。
2.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 4.丙等:未滿 70 分者。
附表二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考核表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主題
案件編號 通報日期 處理天數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重 評分
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協調情
形。 15
協調及整合機制
無法處理案件洽請上級機關、主管
機關協助解決情形。 15 案件處理過程之完整性。 30 處理過程與民眾協調、召開會議或
辦理現勘之互動情形。 15
案件辦理時程。 10
通報處理之完整性
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能
具體詳實處理。 5
其 他 資料保密情形。 10 總 分
等 第
考核意見備註
一、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項目考核所屬工程主辦機關通報案件處理 情形,本表每通報案件填寫一份。
二、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進,或將改善成果 回饋至其他制度面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5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三、針對通報民眾反映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四、等第:
1.優等:90 分以上者。
2.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4.丙等:未滿 70 分者。
附表三
附件三
通報民眾獎勵金額及機關人員獎懲額度
一、通報民眾獎勵部分:經考核為優良通報民眾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 元(或其他等值面額票券)及獎狀。
二、工程主管(辦)機關獎勵部分:由工程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各工程主 管機關依考核結果對主管(辦)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辦理獎勵。其額度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主管人員最高記嘉獎 兩次。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最高記嘉獎兩次、主管人員最高記嘉 獎一次。
(三)主辦人員有多項案件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兩 次為限;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案件者,則以成績最佳之等第辦 理敘獎。
三、工程主管(辦)機關懲處部分:經評核為丙等者,由工程會函請各工 程主管機關檢討主管(辦)機關人員責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予以申誡一次以上懲處,並得累計之。
四、各類獎項及名額依實際考核情形頒發,必要時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