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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及第九點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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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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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及第九點附件三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下:

(一)工程會:

1.就通報之案件指定權責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2.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情形,並公告之。

(二)工程主管機關:

1.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 專人回復通報之民眾。

2.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應 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 工程主管機關。

前項所定工程主管機關,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署、院。

(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

工程進度緩慢等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得敘明其位置、

工程名稱及具體缺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或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五、工程會接獲前點通報後應通知案件之工程主管機關,由工程主管機關

(2)

督促工程主辦機關釐清通報之工程缺失情形並辦理改善,除有特殊情 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經勘查 屬實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改善。

工程主辦機關應積極處理民眾通報案件,其辦理情形經工程主管 機關確認後,應回復通報民眾,並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 系統。

六、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考核作業,得設考核小組。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 階主管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工程會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

考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七、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及考核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業:

(一)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薦 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優良之通報處理案件予工程會。

(二)工程會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通 報情形,提送考核小組審核。

(三)考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 眾表揚名單;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派員說明。

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考核原則如附件二,對機關考核成績分 優等、甲等、乙等、丙等。

八、工程會應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並函知應受獎懲之機關及應受表揚 之通報民眾。

(3)

附件一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作業流程

工程主管機關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民眾

針對個案填具考核意見 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工程主管機關一月 底前推薦通報處理 優良之工程主辦機

針對個案填具考核意見 後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工程主管機關一月底

前提報考核特殊績效

整主管機關辦理執行情形

後送工程會考核小組

(1) 工程會彙整結果

(2)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

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眾表揚名

(1)綜整提出前一年度 (2)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 定期彙

整民眾通報內

定期召 開檢討會檢討 工程主管機關

執行情形

定期彙整 工程主辦機 關處理情形

(4)

附件二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一、通報民眾通報內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考 核,並依下列原則評比優良通報民眾:

(一)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提供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具有實質公 共利益,並經查證屬實。

(二)通報後協助工程主辦機關現勘或協助追蹤處理,積極熱誠。

二、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分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二類,由工程 會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準外,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並持續追蹤至改善 完成。

2.對於民眾通報跨機關案件,主動協調積極追蹤。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執行運作機制良好,定期配合通報案件執行工程施工查核,並 辦理追蹤檢討會議。

2.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並掌握時 效性。

3.年度通報案件處理情形良好,且受理通報數量為各機關受理數 量排列名次之前三分之一。

4.積極配合工程會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5)

1.未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致損及公共安全。

2.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欠缺完整性,未積極督促及糾 正。

3.工程主辦機關受理民眾通報案件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績列為 丙等。

三、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項目考核,其原 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準外,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1.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進,或將改善成 果回饋至其他制度面。

2.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如用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

都市計畫變更或損鄰案件等,能具體詳實處理。

3.對於非屬該管案件,主動協調並聯繫追蹤,鍥而不捨至結案。

4.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除本機關權責部分積極處理外,

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配合辦理,發揮政府一體之團隊精神。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機關權責缺 失之案件不得納入考評):

1.主動協調、召開會議或辦理現勘,針對問題謀求對應策略並持 續追蹤至完成改善。

2.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結果圓滿。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之案件未積極聯繫處理,或無法自行解 決亦未通知工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延誤時效。

(6)

2.對於民眾通報案件內容敷衍塞責,推諉卸責未正面處理。

3.處理情形不完善,且未持續追蹤。

4.通報民眾對於通報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歸責於本機關。

5.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發生不應發生之重大缺失。

四、通報民眾、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之考核項目與配分,如附表 一至附表三。

(7)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通報民眾通報內容考核表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主題

案件編號 通報日期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重 評分

通報案件之影響面

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對監督政 府規劃設計不周,工程品質不良,

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工 程進度緩慢等缺失,有具體效益,

具有實質公共利益。

50

提供可資辨識之佐證資料,陳述通

報案件案情完整度。 40 通報民眾熱心程度

通報後熱心積極協助追蹤情形。 10 總 分

考 核 意 見

備註

一、由工程會依考核項目考核民眾通報案件,本表每通報案件填寫一 份。

二、提出其他具體措施經機關採納,得視程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三、考核評分 80 分以上為優良通報民眾。

附表一

(8)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考核表

工程主管機

關 年度

收件數 已結案數 未結案數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 重 評分 民眾與所屬通報系統聯繫情形。 10

通報系統之完整

性 涉及其他權責機關案件協調情形。 10 案件處理過程之完整性。 20 案件處理過程與民眾互動情形。 10 通報案件處理情

形 案件辦理時程。 10

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情形。 10 定期辦理追蹤檢討會情形。 10 執行運作機制

確實配合工程會辦理檢討。 5 配合機關、學校、社團等組織宣導。 10 特殊績效

對民眾通報資料保密情形。 5 總 分

等 第

考核意見備註

一、由工程會依考核項目考核工程主管機關全年度之執行情形,非逐 案填列。各工程主管機關得參考考核項目就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執 行情形考核之。

二、考核項目「通報系統之完整性」、「通報案件處理情形」,依所 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案件績效結果予以考核計分。有丙等案件 者不列入甲等以上。

三、針對通報民眾反映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四、等第:

1.優等:90 分以上者。

2.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 4.丙等:未滿 70 分者。

附表二

(9)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考核表

工程主辦機關 通報主題

案件編號 通報日期 處理天數

考核項 目 細 項 權重 評分

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協調情

形。 15

協調及整合機制

無法處理案件洽請上級機關、主管

機關協助解決情形。 15 案件處理過程之完整性。 30 處理過程與民眾協調、召開會議或

辦理現勘之互動情形。 15

案件辦理時程。 10

通報處理之完整性

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能

具體詳實處理。 5

其 他 資料保密情形。 10 總 分

等 第

考核意見備註

一、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項目考核所屬工程主辦機關通報案件處理 情形,本表每通報案件填寫一份。

二、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進,或將改善成果 回饋至其他制度面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5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三、針對通報民眾反映案件處理之滿意度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 10 分為限,加總後達 100 分以上以 100 分計。

四、等第:

1.優等:90 分以上者。

2.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4.丙等:未滿 70 分者。

附表三

(10)

附件三

通報民眾獎勵金額及機關人員獎懲額度

一、通報民眾獎勵部分:經考核為優良通報民眾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 元(或其他等值面額票券)及獎狀。

二、工程主管(辦)機關獎勵部分:由工程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各工程主 管機關依考核結果對主管(辦)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辦理獎勵。其額度如下:

(一)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主管人員最高記嘉獎 兩次。

(二)經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最高記嘉獎兩次、主管人員最高記嘉 獎一次。

(三)主辦人員有多項案件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記功兩 次為限;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案件者,則以成績最佳之等第辦 理敘獎。

三、工程主管(辦)機關懲處部分:經評核為丙等者,由工程會函請各工 程主管機關檢討主管(辦)機關人員責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予以申誡一次以上懲處,並得累計之。

四、各類獎項及名額依實際考核情形頒發,必要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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