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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5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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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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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5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1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30 分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主任委員菊(14:30~15:05) 張委員乃千代(15:05~17:35) 記錄:林儒詣 出席委員:鄭新輝(戴淑芬代) 張乃千 黃茂穗(連為東代) 何啟功(蕭介宏代) 陳美燕 陳文齡(請假) 黃志中(請假) 彭武德 廖家陽 鄭英耀(請假) 陳靜江 王聖基 洪錦芳 徐仲欣 陳雅玲 陳月香(請假) 楊稚慧 少年代表:李致緯、翁瑋隄、楊惇宇、黃靖紋、高鈺瑄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沈素甜、盧婉婷 民政局-李幸娟 勞工局-黄俊榮、羅云汝 工務局-李政賢 消防局-鍾宏杰 警察局-藍海山、黃婉婷 衛生局-林秀勤、劉文敏、張甫年 新聞局- 文化局-羅光吾 交通局-洪聖峰 經濟發展局-施志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請假) 社會局-葉玉如、林幽妙、劉美淑、吳素秋、何秋菊 劉淑惠、葉玉傑、李慧玲、黃慧琦、林曉慧 林儒詣 壹、頒發委員紀念品 貳、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各局處同仁,列席學習的青少年同學們,大家午 安,今天召開第 1 屆第 5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議,是本屆 委員任期最後一次會議,非常感謝各位委員的熱心參與,另外特別 邀請青少年同學共同與會,提供青少年的想法與見解,協助讓市府 所研訂兒少福利政策更貼近兒童少年需求,剛有同學提出仍有很多 1.

(2) 人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之情形,這是很好的意見,反應市府取締不夠 嚴謹仍有檢討的空間。市府未來的兒少政策應該更多元,例如我們 最近努力提昇孩子的閱讀力,市府教育局與文化局積極推動城市閱 讀,辦理「最愛閱讀‧就在高雄」;市府勞工局為鼓勵事業單位積 極營造友善的工作環境,首創「友善家族」概念,以積極輔導取代 行政裁處,提供優質勞動環境、條件,維護青少年工作或打工權 益,另社會局於捷運美麗島站開辦「青春福利社-Youth Canteen」,提供青少年一個多元的交流平台,讓青少年方便取得 與運用社會福利各項資訊,並提供休閒、娛樂之空間,另於於 10 月份邀請 61 位本市國小五至六年級兒童參與「高雄好 YOUNG-APCS 兒童城市論壇」活動,促使兒童認識大高雄,分享城市發展的特色 與成果,也希望各局處首長學習與青少年對話,因青少年對市政有 不同的看法,對市府來說是很重要的建議,本次會議先請民間兒少 團體推薦平日熱心公益、社會參與之少年列席本會學習並提供建 言,這些青少年的經驗與建議將是未來市府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政 策之重要參考,未來市府將規劃相關活動讓青少年參加,表達意 見,並將於 102 年正式遴選少年代表參與本會。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決定:同意備查。 肆、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案由:有關辦理本市少年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諮詢代表遴 選培力計畫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政府應結合民間 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 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條第2項規定,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二、 市府為鼓勵少年關心公共事務,發展公民素養與能力,提供少年 代表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列席之機會,透過公開方 式遴選並培力,引導少年參與公共政策,少年代表定位為政府規 2.

(3) 劃兒童及少年政策與福利服務時之意見收集與表達,本府社會局 擬定該計畫(如附件)。 辦法:建請委員及市府相關局處依該計畫內容提供建議,俾利本府順利 辦理該計畫。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 少年參與公共事務很有特色,希望本項計畫能更週延,因應 12 年國教即將上路,大部分家長處於焦慮狀態,本計畫儘量避免 變成升學推甄之競爭管道。 二、 網路票選成績佔 60%,比例太高,公平性待考量,建議調整評 分比例,先就研習及面談成績篩出若干名少年再開放網路票 選,以免人數太多,致投票人難以逐一檢視。 三、 在遴選特殊對象中,為顧全多元對象,建議納入身心障礙等少 年,遴選名額建議至少 2 名;在一般對象中,可再思考除社會 局所列經驗或服務外,是否有其他資格,如社會服務、志工或 其他項目,因目前少年較少參與公共事務,因此如何再邀請更 多少年加入並促使其關心公共事務,如請非營利團體之推薦 等,需再思考遴選資格之條件。 四、 遴選培力計畫係針對少年所設計,而計畫名稱及內容中提及兒 童部分,是否會有些不一致或模糊部分,請再評估是否需修改 調整。 五、 建議針對少年培力課程納入法治教育、人文關懷與素養、全球 視野及國際化、多元化等課程。 六、 未來經遴選後的少年代表,對於其開會程序、討論規則等尚未 有具體作法,建議可另外擬定相關辦法,協助少年代表組成小 組會議及運作。 七、 依計畫目的係為促使少年參與公共政策進而關心公共事務,因 此少年經過培力並參與本會後的經驗與態度,如何帶回到生 活、學校中產生連鎖效益才是計畫的真正目的,教育局與學校 應如何配合,建議增加思考如何引導少年。 八、 建議本計畫施行前可透過媒體、學校及團體廣為宣導,讓更多 少年參與,間接帶動少年關心市政、關心公共議題、參與公共 事務之風潮。 3.

(4) 九、 計畫中所列少年諮詢代表義務,其中亦包含權利,為協助少年 瞭解權利義務,建議可分開條列。 十、 少年代表僅能列席促進會議,並無提案權利,建議少年可研議 議題結合委員共同提案,經與委員討論相關議題,進而使委員 作為少年代表之諮詢及指導對象,評估其議題深度。 十一、 少年培力及開會討論部分,建議可委由其他單位辦理。 十二、 建議擔任少年代表應給予奬勵,如獎狀或請學校敘獎。 十三、 如何落實執行少年代表之意見,建議再予考量。 十四、 少年可用網路平台票選外,可利用該平台蒐集相關議題及意 見。 決議:各委員支持本項計畫,請社會局蒐集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俾使計畫能更明確,另請將修正後之計畫先行電子郵件寄送予委 員。 伍、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本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 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委員交換意見:(勞工局弱勢青少年培訓課程、衛生局及社會局少 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缺乏安置處所、教育局 與衛生局加強菸害防制宣導部分)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建議勞工局辦理職訓班別,應考慮開設班別之多元性,可針 對少年職業性向開設相關培訓課程,以符合少年培訓之需 求。另部分弱勢少年因閱讀或識字能力不佳,導致參加相關 課程或考照,因筆試成績不佳而無法參訓或結業或取得證 照,但其工作技能已逹合格之標準,請再評估或設計其考試 或測驗方式。另可依據統計調查 15-18 歲少年參加職訓之類 別、打工之行業等,提供符合其需求之培訓課程,以提高工 作穩定度及工作成就感,避免勿入歧途。 二、建議勞工局可參考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相關住宿等津貼, 考量針對給予弱勢青少年就業相關補助。 三、因青少年不會主動尋找勞工局相關資源,建議勞工局可參考 4.

(5) 現行推動原住民就業,由就業輔導員下鄉輔導,提供外展服 務方式,以主動提供弱勢少年培訓、就業等服務。 四、因縣市合併後,導致城鄉差距大,對偏鄉之國中、高中職學 生提供職業參訪活動,因偏鄉學校經費、資源不足,執行上 有困難,建議勞工局提供偏鄉青少年相關的就業、培訓等服 務。 五、建請勞工局可針對青少年團體,整合相關資訊、資源,規劃 一套有系統性的培訓、就業的服務模式。 六、目前身心障礙之學生將離開學校時,會有轉銜會議,提供學 生相關資源,進入就業或職訓階段,因此在青少年就業、培 訓部分,非僅由勞工局提供相關培訓課程,建議可召開跨局 處會議,以評估青少年進入職訓或就業,青少年所在之教育 或相關體系轉入勞政就業輔導提供服務,以穩定青少年就 業。 七、因應 12 年國教,建議勞工局與教育局加強聯繫,針對未來 學生離校之轉銜進入就業或職訓部分。 八、有關少年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置處所乙案,少年因 精神疾病導致家庭、學校無法處理,需長期治療或安置,但 又擔心影響其學校學習課程,雖市立凱旋醫院有兒青病房、 愛心園仍無法解決上述問題。社會局已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 邀集衛生局針對此案有一套處理流程、聯絡窗口、後續處 理,請提供予法院、學校等相關單位,俾便處理類似情形。 九、建議有關少年罹患精神疾病之處理流程,如有些少年符合精 神衛生法強制就醫及未符合強制就醫,提供相關處理流程。 十、在夜間使用學校操場運動時,仍會聞到菸味,顯示校園菸害 防制仍未落實,請再評估如何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工作。 十一、部分檳榔攤、雜貨店在販售菸酒時,未禁止兒童少年購 買,建議加強取締。(列席少年) 十二、對於兒童少年吸菸問題,應該探討其為何吸菸之原因與動 機,非單就衛生局處罰販售菸品予兒童少年之店家就可禁止 兒童少年吸菸行為。 局處回應: 教育局: 一、 12 年國教部分,主要是提供免學費,並不是強迫入學,且 針對國中未升學未就業之名單,本局每年送交教育部及勞工 5.

(6) 局。因少子化的關係,目前高中職提供之建教合、技藝班均 可滿足學生需求,有關學生就業需求與媒合需求,未來可與 勞工局再加強配合辦理。 二、 學校針對有吸菸行為之學生,辦理行為輔導、團體輔導,並 向衛生局申請相關經費,未來將再與衛生局配合辦理相關宣 導、輔導事宜。 衛生局: 一、 醫療院所之流程為門診、急診及住院,先以治療急性症狀為 主,進入門診治療或住院,待穩定病情後,才能出院,因少 年症狀不穩定,只能先以治療穩定病情為主,就學方面只能 暫緩,待病情穩定後再繼續。 二、 目前均與學校聯繫加強取締抽菸行為,將再與學校方面討論 檢討加強菸害防制相關工作。 三、 有關販售菸品予兒童少年者,可依菸害防制法予以裁處,另 有關菸害防制宣導,仍需透過市民共同宣導並落實。 社會局: 有關少年罹患精神疾病缺乏安置處所乙案,本局業於 101 年 12 月 11 日邀請衛生局開會研商,已訂定處理流程,日後將 依該處理流程辦理。 決定: 一、請提供有關少年罹患精神疾病處理流程予委員,如委員無 疑義後再予除管。 二、請衛生局與教育局持續合作,辦理菸害防制相關工作。 三、編號 1 同意先行除管,惟對於弱勢少年職訓及就業議題, 請勞工局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另編號 2 如委員收到 流程後未有疑義,再行除管,至編號 3、4、5、6 同意除 管。 報告案二、本府相關局處 101 年 9-11 月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 利工作報告。 說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容,請各局處 依序簡要報告。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6.

(7) (四)工務局 (五)勞工局 (六)警察局 (七)消防局 (八)衛生局 (九)交通局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 (十一)新聞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社會局 委員交換意見:(針對教育局兒諮中心部落心理復原方案;文化局 工作內容;社會局辦理強制親職教育、收出養資源 服務中心、社區照顧服務據點)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教育局學諮中心辦理部落為中心「在地紮根」之心理復原 方案,就報告內容來看為個案研討之形式,建議可推廣提 供相關之輔導或服務,非限於個案輔導。 二、建議警察局針對跨年、寒假、春節等假期,加強留意、宣 導青少年反飆車、反吸毒等工作。 三、因最近新聞有提到幼童專用車或課後接送車接送問題,建 議教育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再加 強注意相關問題。 四、在文化局工作報告內容中,未看到青少年活動部分,似乎 忽略青少年的需求,建議文化局增加服務青少年的工作。 五、在親職教育部分,建議社會局開設預防性、補充性之親職 教育課程。 六、有關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提供收出養諮詢服務、辦理收 出養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及收出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建議 可提供向法院申請親屬間收養之收養人之親職準備教育課 程。 七、請說明收出養新制上路後,有關親職教育課程收費之狀 況,未來公部門開設相關課程時,是否也要收費。 八、在兒少社區照顧據點的社工員,通常是 1 至 2 位,多為資 歷較淺,缺乏內部督導,而外部督導多為 1 個月督導 1 次,建議為提昇服務品質,減少流動率,可分區域由據點 7.

(8) 共同建立一個網絡,由社會局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聯繫會議 等,讓各據點能互相觀摩、分享資源,另可請社會局於現 有的社區照顧服務方案中,挑選幾個模範方案,供其他據 點學習,提昇服務品質。 局處回應: 教育局:學諮中心有分 1 個主中心及 7 個服務駐點,均有心理 師、社工師、輔導老師提供相關服務,可照顧週邊學校, 但大旗山據點較為特別的為人員流動率高,近 2 年以學生 為中心結合在地的心理師,因心理師有時會與在地的資源 結合,以解決學生問題為導向的工作模式,但學諮中心駐 點仍提供原有的服務。 社會局:未來成立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後,將有專責窗口提供收出 養諮詢服務,有關親職教育準備課程,對於親屬間的收 養,會酌予補助課程費用,但一般收養人依收出養媒合機 構提供之服務流程,予以收費。 決定: 一、同意備查,並依委員意見辦理。 二、請警察局針對跨年、寒假、春節等假期,加強留意、宣導青 少年反飆車、反吸毒等工作。 三、有關幼童專用車或課後接送車接送問題,請教育局、交通部 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再加強稽查及宣導。 四、請文化局增加辦理青少年之服務或活動。 五、辦理親職教育部分,除社會局多開辦親職教育課程外,也請 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增加辦理相關課程。 六、有關提升兒少社區照顧據點服務,請社會局參酌委員意見辦 理。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 17 時 35 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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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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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助理教授 4.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 5.勞委會職訓局績效評估委員會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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