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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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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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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 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為使本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作業更臻完備,擬修正「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 明定各組別名稱,區分為「國民中學組」、「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大專組(含研究所)」。(修正規 定第三點)

二、 部分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明定學生事務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新增文字「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 時,由學生事務室主任代理之」;為減輕委辦學校行政負擔,爰刪 除文字「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 修正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給。(修 正規定第九點)

(2)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 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

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 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一、

二、三年級):學業成 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不及格者。

(三) 大 專 院 校 組 ( 含 研 究 所):學業成績總平均 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 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 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 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 換算為分數。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

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 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 五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 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學 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且無任 何一科不及格者。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一、

二、三年級併入高中 (職)計。

(三) 大專組(含研究所):

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 八十分以上,且無任 何一科不及格者。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四、

五 年 級 以 大 專 院 校 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 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

應換算為分數。

依據業務權責,修正部分文字。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 金額如下:

( 一 ) 國 民 中 學 四 百 五 十 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 二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八 十 名,每名新臺幣二千 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 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 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 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 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 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

每 名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

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 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 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 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 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

依據業務權責,修正部分文字。

(3)

之。但各組發給經費賸餘 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 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 為原則。

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 類發給名額。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 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 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 任,學生事務室主任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 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 校 業 務 處 室 行 政 代 表 二 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 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 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 時,由學生事務室主任代理 之。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 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 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 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

主管科(室)科長(主任)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 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

學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 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 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 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 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 學 金審 查委 員會 每 學期 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依據業務權責,修正部分文字。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 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 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 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 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 依第二點規定排序。但最後 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 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獎 學金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 算支應。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 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 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 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 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 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 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

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教育 局相關預算支應。

依據業務權責,修正部分文字。

(4)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部分 規定修正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 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 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 費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八、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學生事務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 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 派代表一人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學生事務室主任代理 之。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 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 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 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5)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府授教中字第 100009599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中小教中字第 1030007822 號函修正 第 8 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40052871 號函修正 第 2、3、4、5、7、8、9、11 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50041140 號函修正

第 3 點第 1 項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 日府授教學字第 1050264123 號函修正

第 8 點第 2 項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2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70081188 號函修正 第 1、3、4、8、9、10 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80007164 號函修正 第 3、4、8、9 點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 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 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 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6)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 費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五、 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 導師證明。

(四) 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 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 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 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 教育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學生事務室 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校長各一人、學 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 派代表一人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委由學生事務室主任擔 任主席。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 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 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 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 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 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教育局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 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 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 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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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威夷大學社會心理學博士。曾任 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榮 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優良研究獎、美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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