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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 (下)
林 巧 敏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2
大 綱
檔案讀者服務概述
檔案目錄檢索
檔案檢調閱覽
檔案參考服務
檔案利用指導
檔案展覽規劃
檔案加值推廣
讀者服務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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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定義
美國檔案人員學會(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ists,SAA)對檔案應用 (Access)之解釋為:查詢、使用或接觸 文件與資訊的權利、機會或工具。
我國檔案法應用章規範檔案應用的權
利,包括檔案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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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定義
大陸學者劉國能等人,認為檔案利用就是指檔 案工作者與檔案利用者,圍繞供給和需求檔案 信息所完成的一系列行為過程,包括:檔案信 息開發過程及利用者對檔案信息的尋找、接收 與運用過程。
檔案應用是指檔案資訊的提供與需求的完整過
程,SAA的定義甚至包括檔案查詢與應用的權
利及其檢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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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意義
檔案保存目的是為應用。
發揮檔案的功能與價值。
健全檔案管理作業的一切作為,
最終是為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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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之功能與價值
檔案的前端是行政文書(records),行 政文書的原始目的為行政稽憑,或必 要時提供法律信證之用,隨著時間流 逝成為檔案(archives),其附加價值是 提供後人還原歷史原貌的第一手證
據,並進而提供學術研究參考。
檔案的功能:行政稽憑、法律信證、
史料供證、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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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的價值
知識價值
文化價值
學術價值
產品價值
審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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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目的
學術應用
查找用於學術研究所需之檔案
對象--各學科領域之學者專家特別是歷史研 究學者
實際應用
查找可直接用於做出決定之檔案
對象--各領域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普遍利用
查找有關自身利益或有興趣的檔案
對象--一般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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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應用的特性
利用頻率頻繁
調閱案卷數量較多
需要深度參考服務
刺激檔案數位化和編研工作
學術研究需求影響檔案鑑定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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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用的特性
又稱實用性應用而需求面向多元
實際應用要求輸出快速
要求服務效率高
需要藉助資訊技術提供資料查檢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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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利用的特性
是檔案館對一般大眾的服務
使用需求較為被動
需要檔案館利用展覽、教育活動、
推廣活動刺激一般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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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發展背景
—人民知的權利
民主原則的基本意義為國家權力源自於 人民,人民擁有國家決策的力量,所以 人民必須監督政府,但人民在監督與決 策時,必須掌握完整的資訊以為判斷的 基礎,所以政府必須提供充分的資訊。
國家所有制度與運作,均基於人民的授
權,人民基於所有權者的地位,欲知悉
國家資訊亦是天經地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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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目的
促進行政的透明化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有效利用行政資訊
增強人民對行政之直接監督
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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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衝突 -- 國安&隱私
1971年6月美國紐約時報“五角大廈文件”
民國89年9月劉冠軍國安密帳案
民國92年10月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個人隱 私權之爭
民國94年9月施明德控美麗島檔案展侵犯隱
私研考會及檔案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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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與資訊公開孰重
何謂洩密?洩密的標準?
一般由行政機關認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
知的權利界線?
公開或提供資訊所達到的公共利益必須
優於限制該資訊公開所保護之個人隱私
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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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權利界線
基本人權的保護:憲法對於基本人權有不可 侵犯的原則,知的權利對象原則上是政府機 關或公共部門,私人的資訊原本即非知的權 利範圍。
利益衡量原則:如果個人知的滿足會影響大 多數人的權益,則個人知的權利並無優先保 護的必要,故國防外交等均有限制之必要。
公共決策的界線:知的權目的在提供公共決
策所需的資訊,非公共決策範圍即不屬知的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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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之立法
1970年代以後歐美通過各種「資訊自由」法 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但對於政府資訊的取用仍 有必要的限制。
一般是有時限性的規定,過了時限即可成為
公共資訊(public information),自然可
以開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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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訊公開的方式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 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8條)
攸關人民權益之施政措施,透過各種方式 將政府資訊主動提供給人民,如:行政釋 示、行政計劃、法律命令等。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17條)
將相關資訊備妥,以利人民查閱,如:多
數機關檔案資料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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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的限制
檔案與一般資訊最大的不同是有各 種法令或捐贈者要求而設定的限制
M. J. Pugh: Who gets to see what and when.
相關法令: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規、個人隱私權法規、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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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之要素 檔案應用之要素
檔案館藏資源
檔案應用者及工作者
檔案應用法規及政策
檔案應用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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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藏資源
館藏類型
國家檔案
機關檔案
徵集方式
移轉、捐贈、收購、受託保管
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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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藏類型
依典藏處所區分--
機關檔案
各機關行政文書辦結歸檔點收後,由各機 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國家檔案
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屆滿二十五年仍具 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 關管理之檔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珍貴文件或資料,透過
收購捐贈等方式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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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藏類型
依保存年限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
保存年限為1.3.5.10.15.20.25.30.50 年,屆滿保存年限得辦理銷毀者。
永久保存檔案
保存年限判斷為永久,具有永久保
存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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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徵集方式
檔案應用之館藏資源來自於各機 關、團體、個人所保存之檔案資 料。
徵集方式
移轉
捐贈
收購
受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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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徵集方式 —移轉
國家檔案移轉辦法規定,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 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 年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但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認有提前移轉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應移轉之檔案有因司法涉訟或其它正當理由,
經檔案管理局同意者,得酌予延長期限,但最 長不得逾五年。
各國有關檔案移轉期限之規定:如日本、美
國、英國為30年;紐西蘭、澳洲、新加坡為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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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徵集方式 —捐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 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得依「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 書獎勵辦法」之規定受理捐贈。
捐贈之文書應以原件為原則,如有
附帶條件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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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徵集方式 —收購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珍貴文書,經確 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得依「檔 案管理局受託保管及收購私人或團 體珍貴文書要點」之規定加以收購 之。
珍貴文書之收購應訂定書面契約,
其價格不易確定者,應召開鑑價會
議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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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徵集方式 —受託保管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珍貴文書,經確認具 有永久保存價值者,得依「檔案管理局 受託保管及收購私人或團體珍貴文書要 點」之規定接受託管。
珍貴文書之託管應訂定書面契約,託管 期間以五年以上為原則。
珍貴文書之託管,不得要求或收取任何
報酬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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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職司國家檔案之典藏,以專業 之檔案管理人員、優質之典藏環境、先進 之設備及設施,提供各界應用檔案。
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後,實有設置國家檔案館之必要。
各國均有依檔案性質或地區分設國家檔案
館,我國國家檔案局組織條例草案,有關
檔案館設置之法源依據,雖遭立法院刪
除,但實務上仍有設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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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館 的 任 務
G. S. Hunter (1997)—
辨識檔案與文件的持續性價值
保存具有價值的檔案
提供使用
辨 識 保 存 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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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工作流程
鑑定
徵集(移轉)
登錄
編排
描述
保存
安全
查檢與參考
推廣與行銷
重新鑑定
調查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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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館藏發展
建立質量俱佳之館藏
館藏數量充足
館藏品質優化
館藏內容豐富
建立館藏特色
制定館藏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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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申請應用對象
檔案法未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 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府資訊公 開法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 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
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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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檔案館開放對象規定
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第七條:各級
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利用手續是:大陸公民持有
身分證或工作證、介紹信,可直接到檔案館利
用。台、港、澳同胞和華僑如查取本人及其親屬
歷史證明,可持本人回鄉證或身分證等有效證
件,直接到有關檔案館利用;利用其他開放檔
案,須經大陸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接待單位介
紹,提前三十天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檔案館提出
申請,說明自己的身分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
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外國組織和個人的利用手續
按「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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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者資訊需求分析
檔案應用之需求動機分析
尋找解決問題之憑證或參考依據
檔案應用的過程分析
檔案查詢過程紀錄、等候時間、參考 諮詢紀錄
檔案應用效益分析
經常使用之檔案館藏、使用滿意度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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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工作者
編製參考工具及目錄彙編
協助讀者尋找需要之檔案
提供檔案應用服務
推動及策劃檔案應用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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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工作者條件
專業素質
工作倫理
瞭解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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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者。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非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並修滿大學校院檔 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或經國家檔案局或國家 檔案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檔 案管理人員訓練逹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修滿大學校院檔 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者。
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國家檔案局或
國家檔案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
辦之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達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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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館藏的意義
在檔案應用工作中,檔案管理人員對館 藏檔案資訊越熟悉,就越能自如地駕馭 檢索工具,提高查找檔案資訊的效率。
由於檢索工具本身尚無法充分揭示館藏
檔案的內容特色及其潛在價值,特別是
目錄標題未能精確的反映文件內容情形
下,檔案檢索工具的作用有限,檔案工
作者對館藏資源越熟悉,就越能主動地
為使用者查找更多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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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館藏的階段
初步瞭解階段:對館藏資源的數量、種類、目 錄體系等有一概括性的瞭解。
進一步瞭解階段:經由初步瞭解之後,逐步加 深對館藏訊息的種類、全宗、目錄體系有較深 入的瞭解,特別對於自己業務範圍有關的檔案 文件有較深的熟悉,需在工作中逐步累積經驗 而成。
全面瞭解階段:建立第二階段的基礎之後,對 各檔案來源機關及案情具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需工作長期經驗的累積與研究,能熟知檔案內
容提供參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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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讀者服務法規
檔案法及其子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個人隱私權法規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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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相關規定
機關檔案之申請,依我國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 十九條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 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且受理申請所為之准 駁,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另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申請應用檔案應載明之 事項及應用之方式,亦有明文補充規定。
已移轉檔案管理局管理之國家檔案,應依據檔
案法第二十二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及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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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檔案法第十七條申請應用之程序
檔案法第十八條拒絕申請應用之情形
檔案法第十九條申請應用之准駁
檔案法第二十條申請應用禁止之行為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申請應用費用之收取
檔案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檔案開放應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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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至21條屬機關檔案申請應用,第23條為 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規定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如有限制應用,應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檔案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
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依著作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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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 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 畫、照片、磁碟、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 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 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設立之 各種管理機構,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 人、法人團體適用之。
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
46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
政府資訊內容中,如有涉及國家機密或
個人隱私部分,係屬例外不公開之規
定,我國甫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
布施行之「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涉
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
應永久保密,不適用檔案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檔案至遲三十年內開放應用之規
定,而優先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
條不開放應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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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權法規
我國有關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律,是「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各主管機關根據本法授權所 制定的命令。該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 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特定要件 者(如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不 得為之
民法亦設有相關規定,保護個人隱私,如民法第
一九五條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等規範均
為對個人隱私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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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人於著作創作完成
時,即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以
登記或註冊為必要。雖然,我國著作權
法第九條訂有明文,公文不得為著作權
保護標的之規定,但是,並未排除其他
不屬公文的政府文書可以獲得著作權保
護的可能性(如: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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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法規
對於不屬於著作權保護標的的公文而言,由於 並無著作權,故其開放應用與否與著作權並無 關係,反之,對於有著作權保護的其他著作,
若其係歸屬於創作之公務員或是其他非屬公務
員的民眾,不但涉及著作財產權權利歸屬與利
用的問題,也與這些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特別
是公開發布權)與後續利用(例如重製、散
佈、公開展出等著作財產權)關係密切。若欲
對民眾擁有著作權的檔案加以開放應用時,必
須踐行一定的程序或授權,以取得開放應用該
等檔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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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藏發展政策
館藏發展政策是定義哪些類型的檔案應 予以蒐藏,並建立檔案館採訪檔案的具 體規定,如:優先徵集的主題、資料的 類型、檔案來源機關、私人檔案的來 源,可協助檔案鑑定工作進行鑑定判 斷。
為避免檔案館藏重複,在館藏發展政策
中應註明與其他檔案館蒐藏之主題作必
要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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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發展政策的目的
提供徵集館藏檔案的合理決策
協助檔案鑑定工作人員價值判斷
可提供準則,拒絕不適當的捐贈
可維持館藏發展之一致性,避免 人員驛動影響
可將有限資源發揮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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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發展政策之訂定
組成撰擬小組
分析館藏及使用對象
蒐集資訊與建議
撰寫書面館藏發展政策
討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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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發展政策的內容
機構與館藏目標
館藏支援的計畫(研究、展覽、推 廣、出版…)
館藏服務的對象
館藏優先順序或限制
合作館藏發展
資源分享政策
館藏淘汰政策
影響蒐藏政策的變因與處理程序
監控與評估館藏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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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檔案館藏發展政策
國家檔案徵集計畫
優先徵集
與民眾生活結合之相關檔案
影響台灣近代社會發展重大事
件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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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讀者服務工作
目錄檢索
調閱檔案
參考服務
利用指導
展示推廣
研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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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查詢
目錄是檔案應用的基本工具,透 過目錄使用者可得知館藏情形,
並可藉此找尋特定之館藏內容。
機關檔案目錄查詢
國家檔案目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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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的功能
字順式著者書名目錄的功能在於(cutter):
迅速找到特定的圖書。
提供特定作品在圖書館所有版本、譯本 的訊息。
提供特定作者有哪些作品在圖書館的訊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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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書目關係
檔案書目實體的階層架構是每一層實體 可以對應到唯一的上層實體,而可衍生 出許多的下一層實體。
透過層層對應關係找到所需要的特定資 料。
但是否可提供跨系列關係的檢索是需要
突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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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目錄之查詢
依檔案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應 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 機關。
所有機關檔案目錄除機密檔案目錄,依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彙 送公布外。
其餘檔案目錄一律依檔案法第八條第三
項之規定,彙整公布於「全國檔案目錄
查詢網」,以便利民眾申請應用檔案。
60
檔案檢索工具之意義
檔案檢索工具(finding aids)一 詞,係指用於報導、儲存和查找文獻 線索的工具和設備的總稱
檢索工具是浩瀚資源的重要指引,透
過檢索工具的整理,使用者才能在龐
大的資料源中篩揀出所需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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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檢索工具的功能
查詢相關檔案
館藏管理
資訊交流
公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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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的目的
國際檔案學會所屬之描述標準委員 會(ICA/CDS)2002年提出 Guidel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ding Aids,建議 資訊化檔案檢索工具的目的在於:
提供使用者檢索檔案館藏資訊的橋樑。
提供使用者正確、一致而具有解釋性的 館藏檢索工具。
應用多層次的描述格式呈現檔案資料的
內容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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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檢索工具的編製
檔案描述是建立檔案檢索工具的基礎,描述工 作完成後的成品即為各種檢索工具,檔案描述 的層次:
全館層次(repository level)
全宗層次(fond/collection level)
文件系列層次(series level)
案卷層次(file level)
項目或案件層次(item level)
不同檢索工具所描述的項目不盡相同,其功能
作用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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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排處理三原則
來源原則(principle of provenance) :源自於 德國登記室原則,其基本思想是要求檔案館把從 不同機關登記室(機關檔案室) ,收進來的檔案按 來源機關分開保管,不同來源機關的檔案不得混 淆
全宗原則(principle of respect des fonds) : 來源於任何一個特定機構的全部文件都要組合在 一起,形成一個檔案管理單元,一個機構的全宗 不能與其他機構的全宗混合
原始順序原則(principle of original
order) :指單一來源的檔案應依其產生者所建立
的原有編排,為了保持其既有的關係與證據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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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工具之描述內容
檔案本身的資訊
智能內容:題名、涵蓋日期、文別、內容摘 要、主題項等
實體描述:數量、儲存媒體、外觀形式等
檢索描述:儲存位置、相關索引、使用限制等
檔案來源及背景資訊:文件產生機關 、 文件來源機 關 、 行政歷史註 、 個人傳略等
檔案管理活動的資訊:移轉註記 、 銷毀註記 、 典
藏修復註記 、 複製狀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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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工具之描述格式
MARC AMC (MARC Format for Archival and Manuscripts Control)
1973年美國國會圖書館手稿部門自動化計劃,
1983年 MARC AMC正式完成
包括:識別段、主要款目段、題名出版段、外型 載體段、附註段、主題附加款目段、附加款目 段、各館使用段等八大項
EAD (Encoding Archive Description)
由加州伯克萊大學開發的計畫,經Ann Arbor會議
修訂,1998年正式發表,目前由SAA及LC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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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檢索系統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檔案檢索工具多 以電子形式呈現,並建構檔案目錄檢索 系統
目錄檢索系統是一個介於資訊使用者與
資訊總體之間的一項設施。當資料經過
選擇、徵集與概念分析之後,經過特定
的詞彙轉換,將足以代表原始文獻的簡
要訊息,轉化為書目紀錄,成為線上目
錄檢索系統。
68
國家檔案目錄查詢服務
檔案管理局典藏之國家檔案有二二八事 件、美麗島事件及憲政等相關檔案,計 有六萬多件檔案。
為便捷檔案查詢,建置完成
「國家檔案資訊網」(網址:
https://na.archives.gov.tw/archives/chinese/
search/search_ba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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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檢索系統重要功能
提供不只一種檢索模式,多數在關鍵字查詢之 外,提供多欄位的進階查詢,或是提供文件名 稱及索引詞彙瀏覽的功能
關鍵字及年代範圍是共通常用的檢索點
常用的輔助檢索條件是布林邏輯及欄位限制
適時提供線上輔助檢索功能
先提供簡目顯示再提供詳目欄位
能提供檔案層級瀏覽功能
提供索引詞彙瀏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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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檔案檢索工具的編排
將檔案材料依一定邏輯順序編排,從而 確定每一份檔案文件的位置,以便於使 用者查找與利用。
編排的體例:
依時間順序
依主題大綱
依全宗檔號順序
依地區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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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檔案目錄問題討論
編目建檔之單元
案件或案卷編目
機關檔案重複問題
一文多發可否只錄發文機關
目錄開放查詢程度
非機密但有個人隱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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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文獻機關檔案目錄
國史館
(http://http://www.drnh.gov.tw/www/p age/D/page-D.aspx)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http://www.ihp.sinica.edu.tw/)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http://www.th.gov.tw/sotokuf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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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國際標準,建立文件完整層級關係。
發展我國國家檔案索引典或主題詞表。
加強目錄使用研究,重新檢討系統功能。
加強系統畫面親和性及美觀性的考量。
尊重專業推動檔案目錄彙編工作。
釐清機關檔案(文書)及國家檔案不同的著錄 需求。
目錄檢索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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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調閱服務
機關檔案採事先申請經核准後提供,使 用者憑審核通知書及個人身份證明文 件,於指定期限內,至檔案管有機關調 閱檔案當場應用。
國家檔案採隨時申請隨時調閱服務,使
用者至國家檔案典藏處所當場填具調閱
單,除部分限制外(未達三十年、未解
密),均可當場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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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檢調
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
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
請,經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
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
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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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用檔案流程圖
查詢檔案目錄
填寫申請書
機關回覆 准駁處理情形
申請書送交 檔案管有機關
核准應用檔案
申請人於機關指定之 時間及處所應用檔案
結束 查 詢 檔 案 目 錄 檔 案 應 用 申 請 申 請 審 核 及 回 覆 閱 覽 抄 錄 或 複 製 檔 案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