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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績效評鑑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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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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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績效評鑑會議議程 時間:110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署 4 樓第 1 會議室 主持人:蔡組長志明

壹、主持人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本署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 績效評鑑辦法規定,每 4 年各辦理一次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 鑑,106 年特教評鑑已辦理完畢,依法應於 110 年辦理評鑑。

二、由於本(110)年度需完成評鑑作業,後續各項評鑑時程緊迫,爰擬先由 本署邀集專家學者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代表共同研商評鑑項目,再交 由受託評鑑機構據以執行,以利後續評鑑作業規劃。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110 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校標一覽表」草 案,提請討論。

說 明:為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特於 108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公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將評鑑項目整併為 4 項,更具行政簡化及保持彈性,其相關規定摘 述如下:

一、第 2 條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以下簡稱本 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運作。二、鑑定、安置 及輔導。三、課程及教學。四、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

二、第 6 條規定:評鑑結果分為下列 5 等第:優等、甲等、乙等、丙等、

丁等。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屬評鑑優良,應予獎勵;丙等 以下者,屬未達標準,應辦理追蹤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 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擬納入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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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項目檢視。

三、檢附「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效標一覽表」(如 附件),供會議討論。

決 議:

案由二:研商「110 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模式、日 期、天數及評鑑資料起訖日期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評鑑模式:

(一) 查往年評鑑模式為「集中式書面評鑑」。

(二) 110 年辦理模式,擬援例採「集中式書面評鑑」,請討論。

二、評鑑日期、天數:

(一) 查 97 年評鑑日期及天數為:97 年 10 月 15-17 日(分二梯次); 100 年評鑑日期及天數為:100 年 9 月 5-8 日(分二梯次);

103 年評鑑日期及天數為 103 年 8 月 25-28 日(分二梯次);

106 年評鑑日期及天數為 106 年 11 月 2-3 日(分二梯次)。

(二) 110 年辦理日期及天數,因評鑑資料為 4 年,擬訂於 110 年 12 月 14-16 日三天三梯次,請討論。

三、評鑑資料起訖日期

(一) 查 97 年評鑑資料起訖日期為:95 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31 日為範圍。100 年評鑑資料起訖日期為:97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為範圍。103 年評鑑資料起訖日期為: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為範圍。106 年評鑑資料起訖日期為: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為範圍。

(二) 110 年評鑑資料起訖日期,擬自 106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為範圍,請討論。

四、有關本次評鑑評分項目、子項及細項參酌 106 年評鑑項目內涵修改,

擬請討論。

肆、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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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散會(上午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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