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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一、依據:(一)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
(二)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二、目的:為促進各教育階段服務資訊確實移轉,有效整合各方資源,以 持續提供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學生)全面 性、連續性及適性之個別化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三、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當年度接受特殊教育 評鑑或校務評鑑之學校,得免繳交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 資料)。
四、轉銜時機:
(一) 跨階段(升學、就業或就養)。
(二)轉學或轉換安置型態。
五、轉銜服務:
(一) 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轉銜服務辦理內涵:升學輔導、
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二) 辦理轉銜宣導或活動:如學校轉銜資訊刊物、文宣或網站說明、轉 銜講座或說明會、轉銜單位參訪等;亦可採區域跨校合作方式辦 理;另應配合辦理、參加主管機關開辦之各項轉銜活動。
(三) 轉銜會議: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應於學生畢業前一 學期召開轉銜會議、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和國小部應於學生畢業安 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學生及相關人員參與會議進 行詳細討論,擬具各項轉銜建議,如特教學生優弱勢能力分析、目 前學業能力表現、下一安置單位安置型態及資源分配介紹、未來升 學輔導辦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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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轉銜通報作業:
1.原安置單位:相關人員應依規定時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詳實 敘明填寫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學生基本資料、
學生現況能力分析、專業及相關服務紀錄及建議、未來安置與輔導 建議方案、追蹤輔導紀錄摘要等),以利新安置單位查核學生資 料,並進行異動。
2.新安置單位:依規定時程,上通報網接收特教學生資料,並完成個 案資料編修作業。
3.其他通報系統轉銜作業注意事項:
(1)「已安置」且「未報到」之特教學生:
A.新安置單位:應於開學後 2 週內,完成通報網「未報到」回報 作業。
B.原安置單位:對於未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之特教學生,應 積極介入輔導,並持續追蹤輔導該生轉銜狀況 6 個月,且應詳 細登載於該生轉銜表追蹤輔導記錄欄。
(2)對於畢業後就業之特教學生,應持續追蹤 6 個月,並上通報網 填寫就業調查。
六、督導方式:
(一) 定期督導:
1.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 成前一學年度(自前一年 8 月 1 日起,至當年 7 月 31 日止)轉銜 服務成果彙整,並將轉銜服務成果提交至本局指定收件地點。
2.轉銜服務成果應檢具下列資料(倘當年度接受特殊教育評鑑或校務 評鑑之學校,得免繳交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相關資料):
(1)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詳如附件):
學校應針對各項轉銜服務辦理情形及成效檢討,進行自我分析 評述說明。當學年度無轉銜特教學生仍應填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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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項轉銜服務佐證資料:
請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臚列指標項目,
依序分類呈現。當學年度無轉銜特教學生者免附。由學校自行 選擇繳交「書面紙本資料」或「電子檔(光碟)資料」。
3.由本局遴聘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組成評審小組;依據「臺中市身心 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臚列指標項目,進行初、複審。
4.評審組別區分:
(1)高級中等學校。
(2)特殊教育學校。
(二) 不定期督導(配合下列工作辦理):
1.特殊教育評鑑。
2.特殊教育輔導訪視。
七、獎懲方式:
(一) 優等:評列優等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相關承辦人員頒 發獎狀 1 幀,以茲勗勉。
(二) 輔等(視學校執行情形以適切方式予以輔導):
1.於規定時限內,按督導意見提報改善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 計畫辦理改善之。
2.指派相關人員參加轉銜研習活動或追蹤輔導諮詢會議。
3.由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至校督導訪視。
4. 其他相關督導或追蹤方式。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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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中市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檢核表
填造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區 區 學校名稱
組別 □高級中等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
A.畢業 名 B.新生 名 C.轉學 名 D.校內轉安置 名 E.前一學年度畢業學生人數 名
項 目 自我評述 檢附資料/份
(請依自我評述檢附佐證)
IEP 轉銜服務項目
(1 學生 1 頁為原則)
辦理轉銜宣導 或活動
(10 頁為原則)
召開相關轉銜會議
(10 頁為原則)
轉銜通報作業
(含個案追蹤描述)
(1 校 1 份為原則)
其他轉銜特殊事蹟 補充
(5 頁為原則)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校長
備註:
1.請學校填造本表,完成逐級核章後,依限提送紙本正本。
2.有關「轉銜通報作業」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列印清冊為準,且請學校針對「未至 下一教育階段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之特教學生填寫個案追蹤描述。
本檢核表請以書面寄送,且獨立一份,勿與其他資料一併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