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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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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01.05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辦法

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01 月 0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3 日第 88 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03 月 19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04 月 11 日第 118 次院務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依據 109 年 12 月 30 日理字第 1090133775 號書函統一修正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提升教師榮譽,

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四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系所支薪之專任教師均應於來系或所服務後接受評鑑。

第三條 本系所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 助理教授: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四年內實施第一 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 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二、 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實施一次評鑑。

教師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本系所者,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 入。

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 本系所評鑑小組同意可辦理評鑑。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應接受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當學期重新起算。

第四條 本系所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 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 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應依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 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方協調本系所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 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 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未於評鑑 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 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本系所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 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本系所教評會,系

(2)

所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 告。

二、 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請升等。第五年提請升等者,若升等通過,同時 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 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

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 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 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 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 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 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

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 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 本系所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第七條 各級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第八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 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 員或行政、學術主管。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 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九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 本系所評鑑小組通過後,簽報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向校方推薦為 免評鑑教師: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教學傑出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

一次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等同本校十次教學優良獎)。

六、 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以下同)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 良者。

七、 曾獲科技部或其他獎項,或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折算後累計達十分以 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獎項與計畫之採計與折算方式得依國立臺灣大 學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折算,採計為免評鑑資格,不得以 上開規定以外之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109 年以前執行之研究計畫,主持或共同主持均列入採計;自 110 年起所執 行之研究計畫僅採計主持人計畫,共同主持人計畫不列入採計。

(3)

本系所教師免辦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院 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得向校方推薦,受評項目及其考量比例為:教 學 40%、研究 40%、服務 20%。總分 80 分為通過。

第十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本系所檢 具佐證資料,送經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 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

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一條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 經本系所、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院方及校方 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 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本系所除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 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每年於完成作業後報院核定。

第十三條 本系所教師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總分為壹百分,受評教師之分 數應達柒拾分始為及格。以上教學、研究、服務三項之分數比例由受評鑑教師根 據以下比例之上下限,並以百分之五的間距自定之。

40 歲以下: 研究 55%-65%,教學 30%-35%,服務 5%-10%。

40 至 49 歲:研究 40%-65%,教學 30%-50%,服務 5%-20%。

50 歲以上: 研究 25%-65%,教學 30%-65%,服務 5%-20%。

第十四條 教學評分準則如下:

每學期每授一小時課計 3 分,所得之年平均分數為教學項目之參考百分分數。評 鑑委員得就被評鑑教師之自定百分比例及其所授課程之修課人數、授課品質或規 畫新課程工作等酌予調整。

第十五條 研究評分準則如下:

一、 科技部傑出獎每年計 35 分;

二、 每一 SCI 文章計 20 分;

三、 每一科技部計畫計 20 分;

四、 指導畢業之博士生一名計 15 分、碩士生一名計 6 分。

被評鑑教師所得之年平均分數為研究項目之參考百分分數。評鑑委員得就被評鑑 教師之自定百分比例及各類著作之品質、研究計畫規模及其他從事學術活動之資 料酌予調整。

第十六條 服務評分準則如下:

系主任(兼所長)及各委員會得決定各項系所務、服務性計畫、學術相關之服務之 分數,並經系所務聯合會議認可。被評鑑教師所得之年平均分數為服務項目之參 考百分分數,評鑑委員得就系主任(兼所長)之建議酌予調整。

第十七條 休假、出國進修之時段,不計入其教學與服務之平均。擔任行政主管之時段,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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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其教學及研究之平均,計入與否由被評鑑教師自行決定。

第十八條 本系所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成立下一學年度之評鑑小組,評鑑小組委員由本系所教 師評審委員會票選出符合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教授或符合前述資格之校外人 士七人組成之。評鑑小組置一名校外委員,任期一年,由人事委員會推薦產生。

其餘六名委員由票選產生,任期二年,每年改選半數。

第十九條 評鑑小組應於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互選出評鑑小組 召集人,並確認該學年度應受評鑑及覆評之教師名單,請其於二個月內提供其被 評鑑時段內相關之教學、研究、服務之資料。評鑑小組就受評人提供之資料,依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所述之評分準則,核定評鑑結果。評鑑工作 須在該學年下學期開學之前完成,並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 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院核定,其評鑑結果統一由院以書面知會受評鑑教師。

第二十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依據 103 年 06 月 25 日校教字第 1030044295 號公告統一修正 依據 103 年 11 月 03 日校教字第 1030082844 號公告統一修正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報院同意核備

依據 104 年 06 月 16 日校教字第 1040042022 號公告統一修正 106 年 01 月 0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03 月 23 日第 88 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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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10912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系所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 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 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 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應依第 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助理教授獲准延後 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 等之年數。

第四條

本系所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 等。但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 助理教授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自一百零一至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聘之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 仍未升等者,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

提校評會決議不予續聘。助理教授獲准 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 未升等之年數。

依據本院109年12 月30日理字第 1090133775號書 函修正。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 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 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方協調 本系所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 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 不通過時,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惟一百零五 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 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 辦理。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 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 不通過。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具體理由通 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 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院方協調 本系所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 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 不通過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提 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惟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 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 理。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 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 通過。

依據本院109年12 月30日理字第 1090133775號書 函修正。

第六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 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 本系所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 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 提出書面說明送本系所教評會,系所教 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 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請升等。

第五年提請升等者,若升等通過,同時 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

第六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 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 本系所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 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 提出書面說明送本系所教評會,系所教 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 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請升等。

第五年提請升等者,若升等通過,同時 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

(6)

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 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法第 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 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 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 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 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予協 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 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 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 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 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 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 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

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 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本系所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 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 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法第 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 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 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 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 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予協 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 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 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 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 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辦 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 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

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學院提校 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

五、本系所於評鑑作業完成後,將評鑑 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院核定。

依據本院109年12 月30日理字第 1090133775號書 函修正。

第九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 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經本系所評鑑小組通過後,簽報院 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向校 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 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 次教學傑出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 獎、一次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 獎 或 師 鐸 獎 等 同 本 校 十 次 教 學 優 良 獎)。

六、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以下同) 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 優良者。

七、曾獲科技部或其他獎項,或執行科

第九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 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經本系所評鑑小組通過後,簽報院 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審查後,由院向校 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 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 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 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 獎)。

六、多次曾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各種獎 項或研究計畫,或於其他教學、研究、

服務表現傑出者。

本系所教師免辦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 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

依據本院109年12 月30日理字第 1090133775號書 函修正。

(7)

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折算後累計達十分 以上且教學、服務表現優良者;獎項與 計畫之採計與折算方式得依國立臺灣 大學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 點規定折算,採計為免評鑑資格,不得 以上開規定以外之獎項或研究計畫折 抵。

109年以前執行之研究計畫,主持或共 同主持均列入採計;自110年起所執行 之研究計畫僅採計主持人計畫,共同主 持人計畫不列入採計。

本系所教師免辦評鑑申請之審查,除符 合第一項各款申請條件之一外,並應經 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 得向校方推薦,受評項目及其考量比例 為:教學 40%、研究 40%、服務 20%。總 分 80 分為通過。

院教師評鑑複審委員會綜合審查後始 得向校方推薦,受評項目及其考量比例 為:教學 40%、研究 40%、服務 20%。總 分 80 分為通過。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科技部各項獎項及 研究計畫」,須為科技部授與項目,不 得以其他單位獎項或研究計畫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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