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高中採購暨營繕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庶務管理,健全採購營繕制度,杜絕浪費,使財務運用經濟 有效,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有效執行本辦法,由總務處庶務組執行相關業務,並由總務主任 督導,會計主任監辦。
第三條 採購財物之分類:
一、 一般財物:
(一) 教學用品:教具、教材、圖書、刊物、圖表、資訊教育器材等。
(二) 庶務用品:文具紙張、庶務機器、消防器材、通訊器材、水電器 材、日常用品、修繕材料、桌椅箱櫃、清潔用具等。
(三) 體衛及康樂用品:體育器材、衛生器材、醫藥用品、康樂器材等
(四) 其他採購用品。
二、 特殊財物:
(一) 教學實習設備:各科教學所需之機具、儀器、工具及周邊設備
(二) 實習材料:各科實習所需之消耗工具及消耗材料。
(三) 其他採購用品。
第四條 物品之採購方式分為:
一、定期採購:
各單位依教學及業務需求,配合中長程發展計畫編列年度計畫,經會 計室預算審查通過,核准納入年度預算者,應就使用時間內提出申請 交庶務組憑辦。
二、不定期採購:
各單位因特殊需要,臨時提出之請購案,經呈 校長核定後交庶務組憑辦。
三、其他性質採購:依各補助單位規定時間辦理。
第五條 採購營繕作業程序:
一、請購:由使用單位依其所需物品,註明品名、規格、數量,陳 校長核准 後送庶務組辦理。
二、採購及營繕:
(一)校外經費,依專案辦理、相關法規或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校內經費,新臺幣一萬元以內之採購及營繕,得直接以零用金 核銷,由承辦單位直接議價後採購之。
(三)校內經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十萬元之採購及營 繕,由承辦單位取得一家廠商報價,應對估價單詳估合理價格,
並與廠商議價後,層轉核定後採購之。
(四)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採購及營繕,由承 辦單位取得三家(含)以上廠商報價,應對估價單詳估合理價 格,並與廠商擇優議價,層轉核定後採購之。
(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及營繕,須經三家(含)以上廠商 依本校規定估價單格式密封寄或送本校總務處報價,經擇優議 價後,層轉審查核定之。
三、驗收:
(一)請購物品進貨後應由庶務組及申購單位或使用單位等相關單位 依品名、規格廠牌、數量核驗,惟其品質及性能得經使用單位驗 可後,方始完成手續。
(二)監驗人員,應對驗收之程序負責審查,如在驗收過程中有疑問 時
應即提出並由有關人員負責說明且列入驗收記錄。
四、請款:驗收完成後送會計室彙辦核付。
第六條 緊急採購暨營繕案件作業程序:
一、凡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有緊急採購需求之採購案或搶修工程時 得向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報備後,先行辦理採購或進行搶修。
第七條 本校所購置之儀器設備財產,應編號、製作財產卡、並納入電腦財產管 理,其作業程序依保管組「財產管理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