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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卷目次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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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22.Q3」為資料來源。

漢字呈現以 Unicode 3.0 為基礎,不在此範圍的字則 採用組字式表達。

梵文悉曇字及蘭札字均採用羅馬轉寫字,如無轉寫字 則提供字型圖檔。

CBETA 對底本所做的修訂用字以紅色字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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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歡迎自由流通,但禁止營利使用。

(4)

No. 1424 [cf. No. 1421]

彌沙塞羯磨本

大開業寺沙門愛同錄五分羯磨 夫羯磨眾軌,溥應聖凡,秉告詳唱,稱為辦事。事既塵 沙,法寧限局?規猷浩博,豈可勝言?且開十法以總諸 務,各依其位具列軌儀。

第一作法緣起, 第二諸界結解,

第三諸戒受捨, 第四衣藥受淨,

第五布薩儀軌, 第六安居法則,

第七自恣清淨,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懺悔諸犯, 第十住持雜法。

第一作法緣起(要具七緣,方成羯磨。有不具者,開制故然)。 一、量事如非(羯磨既稱辦事,所辦必須如法,違教虧戒聖所未 聽。事類雖多,大分三種:一、情,如受戒。第二、非情,如結 界。第三、二合,如示處等。或言三者,謂人、法、事也。人即受 戒等,法謂自恣等,事謂結淨等。此二三種,稱事並如,或具或 單,離合無准,必須約教、不違於戒,無犯。如虧此限,法定不 成。法等落非,亦准於此)。

二、法起假處(《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於僧 事。」《四分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結界。然界有二種:若自 然界,唯秉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若對首、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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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僧分限(法起託處,依界集僧。界有二種:自然作法,二 別謂大界戒場。據《四分》中有三小界。此律辯界或有或無,小界 一種無外可集,大界戒場盡限集之。若自然界,則四分:聚落、蘭 若、道行、水界。聚落有二種:可分、不可分。若不可分別,《僧 祇》七樹之量,計有六十三步。可分別者,《十誦》盡界集之。蘭 若亦二:有難、無難。若無難者,此律云:「練若比丘不知己界齊 幾許?佛言:『自然界面去身二拘盧舍。』」諸部多云一拘盧舍 者,大小不定。且依《雜寶藏經》云五里為准。若有難者,如《善 見論》七盤陀羅。盤陀羅者,二十八肘,通計而論,五十八步四尺 八寸。道行界者,《十誦律》縱廣有六百步。言水界者,此律所明 船上作法,以有力人若水若沙擲所及處。此之六種並是自然,皆取 身面所向方隅,分限之內僧須盡集。集僧方軌諸教共明。此律集僧 自分四別:一、三唱。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於高處唱。二、打 揵搥。除漆樹、毒樹,以鳴木作三打鼓,除金銀,以銅鐵瓦木作。

四、吹螺。應吹海螺。然揵搥一種,若也無人,比丘打之,亦不得 過三通。《付法藏》傳令有長打。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四、簡眾是非(體是比丘,如法清淨,是作法人,餘非此限,故 須簡擇。此律有一十三人不足僧數:一非人、二白衣、三滅擯、四 被舉、五自言、六不同見、七狂、八散亂心人、九病壞心人、十比 丘尼、十一式叉摩那、十二沙彌、十三沙彌尼。然《四分》中具彰 四例:一者、得滿數不得呵,謂呵責等四羯磨人是。二者、不得滿 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謂尼等四眾。十 三難人,三舉二滅,若別住、若戒場、若在空,若隱沒、若離見 聞、若所為人。此二十八人是。人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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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不相足數。《十誦律》又云:「睡眠人、亂 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

樹上人、白衣人,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磨德勒伽論》云: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此三人不成滿眾。」《僧祇》云:

「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眾僧行作羯磨住坐 臥等,皆不足數。」此律病人皆羯磨說戒。佛言:「別眾如捨戒 中,中邊不相解等,皆非足數。」此上諸人並是不得滿數不得呵。

四者、得滿數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謗人等 是。即上諸不足數人,若以相足,並不羯磨)。

五、和合無別(故律云:「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得 訶人不同而強羯磨,是名別眾。」即此文中有三別眾及別名目和。

和唯是一囑授之法,具如下列)。

六、問答所作(秉法者應問云:「今僧和合,先作何事?」眾中 一人應答云:「作某羯磨。」但事有總別,答亦通兩。若結界,理 無雙答)。

七、羯磨如法(具上六緣,合秉羯磨。羯磨之法又有如、非,具 離諸非方名辦事。略顯非相及以成如也)。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文中辯非或一四五,據相總論不過六種。若 准餘文及《四分律》,有呵不止非,即可為七)。

一、餘法餘律羯磨(謂僧、法、處、事隨一不如,所作羯磨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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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別眾羯磨(謂詞句增減不依聖教。翻非即如、驗文可 曉。別眾三種,如上所陳三種和合相翻即是也)。

三、非法和合羯磨(人雖和合,法落非中)。 四、如法別眾羯磨(羯磨雖如,眾不詳集)。 五、似法別眾羯磨(詞句顛倒,別眾如前)。

六、似法和合羯磨(似法同前,和合為異。准文更有無事作、非 法事、不現前界界外施、秉體未成、僧不應解等。此並僧界事中,

不應聖教。並初非攝,不別陳之)。

第二結解諸界法(界有三種:一、攝僧界。攝人以同法,令無別 眾愆。二,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三、攝食界。攝食 以障僧,令無二內過。今依此三次第辯相也)。

第一、結解僧界法(律云:時世飢饉,餘處比丘集王舍城,僧房 皆空,無人守護。因開各解本界、通結一界。後時豐足,解通已還 結小界。又初緣時為界內不集別眾受戒,遂開界外結小界受,名曰 戒壇。若受戒竟應捨,於坊內作受戒。又為比丘將受戒人至壇處,

遇賊被剝,因聽於坊內作受戒場。應先捨僧坊界,然後結界戒場。

唱相除內地,更結僧坊界。此則先結戒場後結大界。先界外結者,

是對難結小界非即是戒場。若是者,何故令捨?古今皆云:《五 分》初緣安置戒場在界外者。據文不然。今依次第,有其二位:一 戒場、二大界。今且依此依,具結解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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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結戒場法(欲結之時依前集僧。《四分律》云:「不得說 欲。」此雖無文,理亦同彼。集眾問和具方便已,先唱四方界相,

然後白二結之)。

唱四方界相法(律云:先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若不唱相,不成 結界,犯突吉羅。不得以眾生及烟火作相、不得兩界相並相入,皆 不成結,犯突吉羅。《四分》云:「應令舊住比丘唱相。」意取諳 委界相。縱非舊住,但委識方所,亦得令唱。唱相之人應具威儀,

敷尼師壇脫革屣禮眾僧已,合掌白云也)。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從此東南角某 標,至西南角某標,從此至西北角某標,從此至東北角某 標,從此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戒場相一周訖。」(三說。必 有屈曲門戶多少,並須具牒,稱事分明。所標相極須彰顯,若錯涉 差互乖文及唱相違失,並不成結界。既不成,後秉諸法並不成就。

此既根本,特須詳審也)

正結戒場法。

「大德僧聽!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今僧結作戒壇,共 住、共布薩、共得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 德僧聽!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 布薩、共得施。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 結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依《四分律》,不牒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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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戒場法(諸比丘既結戒場,不捨而去。佛言:「應白二羯磨捨 界。」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是界。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是界。誰諸長 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捨是界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文無三共者,以背界故也)

第二、結大界法(律云: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應一比丘唱四方 界相,又唱除內地。即據此文,應安兩重標相:一大界外相、二大 界內相。其外相者,住處方圓斜正大小規矩無定。故諸論中,界形 有五或十七等,隨其前事即以為標,牓標內外任以為相。其內相 者,標相准前,所除多少住處寬狹。但分兩界,勿相並入。古云一 肘,實為膠柱。作法方便、唱相法則,一准於前)。

唱相法(威儀同前)。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唱外相,從 此東南角某標,乃至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是大界外相一周 訖。」(三說。內相准此,但稱內相為異。各三說訖,後總云:

「彼為外相、此為內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三周訖。」)

正結大界法。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今僧結作 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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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誰諸長老忍,默 然;不忍者說。」「僧已結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 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若無戒場,不除內地。但除內地一句為異)

解大界法(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先結 此界,今解。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

此一住處,僧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先結此界,今解。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先所結界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解界文牒三共者,表與戒 場大小為異)

第二、結解衣界法(因憍陳如持糞掃衣路行疲極,故開此法。界 大藍小方可須結,藍大或等並不用之)。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謂城塹籬柵之內也)、若聚落 界(謂城塹等外人所行處,及有慚愧人大小行處。上之二處,《四 分》、《十誦》並悉除之。今不除者,宗殊故也),共住、共布 薩、共得施。今結作不失衣界。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界,共住、共布薩、共 得施,今結作不失衣界。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

說。」「僧已結作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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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先結作不失衣 界,僧今解之。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 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界,先結作不失衣界,僧今 解之。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不失衣 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初結僧先,後解僧 後)

第三、結食界法(淨有三種,並文具顯)。

一、他處淨(有一織師中路起屋,比丘欲於屋中作食安食。佛言:

「聽於白衣舍作淨屋。」後以施僧,亦聽為淨屋)。

二、處分淨(佛言:「若作新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 食。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有云:未羯磨者,謂簡淨地 羯磨。今正以處分為羯磨)。

三、羯磨淨(諸比丘著食淨屋中,為人所偷。佛言:「應羯磨中房 作淨處。」諸比丘欲羯磨一房牆內、或齊屋溜處、或於中庭、或房 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佛言:「聽。應在院外結之。」律雖無 文,義應唱相言也)。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安食淨處。此僧伽藍內東廂厨 院中結作淨地。」(三說。若庭中、房內、或諸果樹下,並隨處 稱之)

「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誰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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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法(律無解文,翻結為解)。

「大德僧聽!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僧今解之。若僧時 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 處,僧今解之。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 解某房安食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有 多處,一時標名,解結亦得若處分淨,還以處分解之也)。

通結僧坊作淨地法(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內作淨地。佛言:

「聽。」)。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 淨地,除某處。(有云:除某處者,謂除淨地,故知此是簡淨地 法。今云:除者,謂僧住處,為通結故,所以言除。此即結文,非 簡法也)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 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處。誰諸 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作淨地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法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僧今解之。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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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淨地之所為,防二:

內煮、宿食藥。教稱不淨,以此而噉,垢業滋深。護淨諸教明顯,

但食為同命,凡聖所憑。信教存道,特宜誡慎)

第三、諸戒受捨(受之意者,一、擬防非斷除業惑,二、為生福 證顯法身。故戒經云:戒為淨身、定為淨心、慧清煩惱。若無明 慧,煩惱不除;若無正定,明慧不發;若無禁戒,正定不成也。以 聖人業惑雖盡,猶持禁戒固若金剛。三教顯功誠說非一,然禁通俗 戒分多品,始微終著位列五科:一三歸、二五戒、三八戒、四十 戒、五具戒。能受之人約位有七,即謂七眾。如下具彰也)。 第三、受三歸法(佛法與僧,真歸依處,能生福智、能為覆護,

歸趣依投越四魔境。多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欲令救護不得侵陵。

《涅槃經》三跳,明過厄難。既創翻邪,故標為首。佛謂清淨法 身,二智顯證,五分成立;法謂滅諦;僧謂第一義僧。於此境誠心 決定崇重僧,向受無疑,二師授資順明了方成也)。

「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丘僧。」(三 說)「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已、歸依法已、歸依比丘僧 已。」(三說)

第二、受五戒法(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經》云:「佛告阿難:

『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如稻麻竹[竺-二+韋]。若人四事具足 供養,滿二萬歲;諸佛滅後各起寶塔,復以香花種種供養。其福雖 多,不如有人以淳淨心歸依佛法僧所得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百 千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復以一彈指頃十善戒,福轉勝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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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一夜受持八戒,若盡形受持五戒、若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 那戒、比丘尼戒、若比丘戒,福轉勝前不可為喻。』」然於受戒前 須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

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殺發菩提心眾 生?」如具問已,若言無者,應為說法開導心懷令生信樂。《智度 論》中,時局盡形數定,謂一分、少分、多分、滿分斷婬等五。

《俱舍論》中,五種定限不發律儀。教既被機任時行用。《阿含 經》云:「於受戒前懺悔罪已,然後與受。」也)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優婆塞。

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我某甲!歸 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優婆塞。如來、

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已得戒竟,應為說相)

「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 持。」)「盡形壽不偷盜,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

「能持。」)「盡形壽不邪婬,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 言:「能持。」)「盡形壽不妄語,是優婆塞戒。能持不?」

(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飲酒,是優婆塞戒。能持 不?」(答言:「能。」前四輕重一同具戒。如《優婆塞五戒相 經》說。及有六重二十八輕,如《善生》等經廣說。然應發願,引 行令增。然有經云:設有持戒,不發願者,得少許福。引古證之)

第三、受八戒法(《善生經》、《增一阿含經》云:「佛告優婆 塞:『當於八日、十五日,詣長老比丘所受八戒。』」論中總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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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受之,若無人時自受亦得。《成實論》中,五戒、八戒俱通長 短,或一年、一月、半日、半夜,重受、減受並得戒法)。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隨長短 稱)為淨行優婆塞。」(三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 竟、歸依僧竟。(一日一夜,隨長短稱)為淨行優婆塞。」(三 說)

「如諸佛盡形壽不殺生,某甲一日一夜不殺生。能持 不?」(答言:「能持。」)「如是不偷盜、不婬、不妄語、

不飲酒、離花香瓔珞香油塗身、離高廣勝床上座、離作倡 伎樂故往觀聽、非時食。」(並如上問答。然有以前八是戒、後 離非時食一是齋。或有以第七第八合為第七,離非時食為第八戒)

第四受十戒法(此下三品是出家戒。但出家之益難以言宣。《出 家功德經》云:「出家功德,高於須彌、深於巨海、廣於虛空,無 量無邊,勝明千人之眼、又勝救千人之目。」《僧祇律》云:「一 日出家修梵行,滅二十劫惡道苦。」《大悲經》云:「若以袈裟四 寸著身,五種功德,不出賢劫之中,當證三乘聖果。若障出家罪,

則極重廣。」有成教,何能繁述)。

先明作畜眾法(准受戒法中,若授人具足戒、度沙彌、為人作依 止,皆應具多種德,謂成就戒、成就威儀、畏慎小罪、多聞能持佛 所說法、善誦二部律分別其義、能教弟子增戒增心增慧、能除弟子 疑能使人除、能治弟子病能使人治、能教弟子捨惡邪見能令人教 捨、能迴弟子國土覺能使人迴,若滿十歲等,違者突吉羅。尼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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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比丘尼雖滿十二歲,種種諸病及無所知而畜弟子,不教誡故,

愚闇無知不能學戒。佛言:「聽諸比丘尼白二羯磨然後畜眾。」比 丘准尼義亦應有。又《四分》中,時諸比丘輒便度人,不知教授,

種種起過。佛言:「聽僧與受具足者白二羯磨畜。依止沙彌亦 爾。」文言,應到僧中,脫革屣,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乞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已滿十歲,欲畜眾。從僧乞僧 畜眾羯磨。善哉!僧與我作畜眾羯磨。」(如是三乞。佛言:

「諸比丘應籌量觀察,此比丘堪畜眾不?不堪,不應與作羯磨。若 堪,應與作羯磨。」也)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已滿十歲,欲畜某甲為眾,從 僧乞畜眾羯磨。僧今與作畜眾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白 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已滿十歲,欲畜某甲為 眾,從僧乞畜眾羯磨。僧今與作畜眾羯磨。誰諸長老忍,

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與某甲比丘作畜眾羯磨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初度沙彌法(律中聽度七歲小兒能驅烏者。《僧祇》云:「若過七 十,坐起須人,不得度。若能修習諸業,亦聽出家,應為說苦事:

一食一住、一眠多覺。若能者應度。」此律,若欲度人,房房禮僧 足,自稱名字,令僧盡識。依《四分律》,作形法二問,單白羯磨 度之。儀式鈔中委述)

正受十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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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丘僧。我今於釋迦牟 尼如來、應供、等正覺所出家作沙彌,和上某甲。」(三 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比丘僧竟。我今 於釋迦牟尼如來應供等正覺所出家作沙彌,和上某甲。」

(三說)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

持。」)「不偷盜、不婬、不妄語、不飲酒、不歌舞作倡伎 樂、不往觀聽、不著花香塗身、不坐高廣大床上、不受畜 金銀及錢。」(皆如上問答。依《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 十數。此既常行,應如鈔列)

第五、受大戒法(戒為生死舟船、定慧根本,三身四智無不憑 斯,必須緣法相應、稱教具足,如一乖闕戒品不生。但緣繁多豈能 委敘?今且大概要具五如:一、能受人如。此有五種:一、報是人 道;二、諸根具足;三、身器清淨;四、出家相具;五、得少法。

二、所對境如。此有七種:一、結界成就;二、有能秉法僧;三、

僧數滿足;四、界內盡集;五;羯磨如法;六、資緣具足;七、佛 法時中。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謂從請終 于受竟,前後不虧方成辦事。正授戒中須具九法)。

一、請和上法(律云:諸比丘無和上阿闍梨故,威儀失節,不繫 念在前、不善護諸根入聚落乞食,高聲亂語被譏呵。復有病比丘,

無人瞻視,由此命終。佛從今以十利故,聽諸比丘有和上。和上自 然生心愛念弟子如兒,弟子生心敬重和上如父,勤相教誡更相敬 歎,能增廣佛法使得久住。所請和上須具德位,謂成就威儀,畏

(18)

罪、多聞,誦二部律,能教弟子增戒心慧,能為弟子除疑治病,使 捨邪見國土覺等。若滿十歲,律有多法不能備載。度沙彌依止亦如 是。其共別行法如律具明。請之法式,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 合掌請云)。

「我某甲,今求尊為和上。尊為我作和上,我樂尊為和上 故,得受具足戒。」(三說。和上應答云)「可爾。」(或言)

「當教授汝。」(或言)「汝莫放逸。」(二阿闍梨亦須加請)

二、安受戒人(佛言:「聽將受戒人著戒壇外眼見耳不聞 處。」)。

三、差教師法(和上應語羯磨師云)「長老!今作羯磨。」(復 語教師云)「長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師云)「大 德僧聽!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師。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

四、教師撿(一、問和上,二、問受人。先問和上。應起至和上前 云)。

「已度此人未?」(若言:「未。」應語言)「先度之。」(若 言:「已度。」應語言)「為作和上未?」(若言:「未。」應 語:「為作和上。」若言:「已作。」應問云)。

「弟子衣鉢具不?」(若言:「未具。」應語:「為具。」若 言:「已具。」應問云)。

(19)

「為自有?從人借?」(若言:「從人借。」令捨。若自有,便 往慰勞受者云)。

「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 優多羅僧?何者是安陀會?」(若言:「不解。」者,應教誡 之,應與三衣鉢。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闇時為教。著時應密視,

無重病不?又應語云)。

「汝某甲聽!今是實語時。我今問汝,若實言實、不實言 不實。」(《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天魔梵、沙門婆羅 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也。」)。

「汝不殺父耶?汝不殺母耶?汝不殺阿羅漢耶?汝不惡心 出佛身血耶?汝不破和合僧耶?汝不犯比丘尼耶?汝非非 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黃門耶?汝非二形耶?汝非自剃 頭自稱比丘耶?汝非捨內外道耶?汝不曾出家持戒不完具 耶?」(隨問答皆言無者,又應問言)「人有如是等病,癩癰疽 乾痟癲狂漏熱腫脂出,有不?汝非負債人不?非官人不?

非奴不?年滿二十不?衣鉢具不?受請和上未?汝字何 等?和上字何等?父母聽不?欲受具足戒不?」(如是問 答,又應教云)「眾中更當如是問汝,汝亦應如實答。」(一 一問答皆如法已)

五、召入眾法(教師應還壇上立,語羯磨師云)

「我已教授某甲如法竟。」(羯磨師應作白)「大德僧聽!某 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如法教授竟,應使將來。若僧時

(20)

到僧忍聽。白如是。」

六、教乞戒法(教師應將來至僧,次第禮僧足,向羯磨師右膝著 地合掌。教師教乞戒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 具足戒。願僧拔濟我,憐愍故。」(三說已,教師還就本坐)

七、戒師問白法(羯磨師應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 戒。我今當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

八、羯磨師問法(應問言:「今是實語時,乃至欲受具足戒 不?」一一如上教師問法也)。

九、正授戒法(《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為說法開導心 懷,令於一切有情境上起慈悲心,誓救一切眾生,令離五趣、證三 乘果,勿求自度受持禁戒。起此增上心,便得增上戒。又戒是諸善 根本、菩提正因,惟人道中無遮難者得受此戒。汝今生處人中,身 無遮難,堪受具戒,甚為希有。當一心專注,憑仗眾僧求此戒法,

如病念醫、如飢須食。羯磨神驗、眾僧力大,須臾能舉法界功德置 汝身中。汝當歡喜一心諦受。」如是教已應作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說清淨,

(21)

聽。白如是。」(《僧祇律》云:「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 羯磨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問已須答成與不成。」《十誦》

云:「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覺餘思惟。敬重正思惟,心心憶念應 分別之。違者突吉羅。」)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說清淨,

無諸難事,三衣鉢具,已受和上,父母聽許,已從僧乞受 具足戒。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誰諸長老忍,

默然;不忍者說。」(三說)「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 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次說墮相(時諸比 丘受具戒已,在前歸還。新受戒人犯重罪,佛言:「受具戒竟應為 說十二法:四墮法、四喻法、四依法。」)。

「汝某甲聽!世尊、應供、等正覺說是四墮法。若比丘犯 一一法,非釋種子。汝終不得乃至以欲染心視女人。若比 丘行婬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不 應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汝終不得乃至草葉不與而取。若比丘盜五錢、若五錢 物,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不應犯。能持不?」(答 言:「能持。」)

「汝終不得乃至殺蟻子。若比丘,若人、若人類,自手 殺、若教人殺、若求刀與、若教死、若讚死:『咄丈夫!

用惡活為!死勝生。』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不應 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22)

「汝終不得乃至戲笑妄語。若比丘實無過人法,自稱得過 人法:諸禪、解脫、三昧正受及諸道果,非沙門、非釋種 子。汝盡形壽不應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諸佛世尊為示現事善說譬喻,猶如人死終不能以此身更 生,如針鼻決永不復得為針用,如多羅樹心斷更不生不增 不廣,如石破不可復合。若比丘犯一一墮法,還得比丘 法,無有是處。」

受四依法(應語言)。

「汝某甲聽!世尊、應供、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盡形壽 依糞掃衣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

「若後得劫貝衣、欽婆羅衣、拘舍那衣、他家衣,皆是長 得。」

「比丘盡形壽依乞食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 言:「能。」)「若後得僧前食、後食、請食,皆是長 得。」

「比丘盡形壽依樹下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 言:「能。」)「若後得大小屋、重屋,皆是長得。」

「比丘盡形壽依殘棄藥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 言:「能。」)「若後得酥、油、蜜、石蜜,皆是長得。」

(復應語言)

(23)

「汝某甲聽!汝白四羯磨得如法受具足戒竟,諸天龍鬼神 皆作是願:『我何時當得人身,於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 戒?』汝今已得。如人受王位,汝受比丘法亦如是。當忍 易共語、恭敬受誡。餘戒,和上阿闍梨當廣為汝說。汝當 早得具足學三戒、滅三火、離三界,無復諸垢,成阿羅 漢。」(時受戒人不知年歲及受戒時,佛言:「應教令知。汝受戒 時某年月日,汝應盡壽憶是事。」諸律及論並云:和上闍梨為記春 夏之冬時,某月某日乃至量影。此律又云:時諸比丘無上下坐,不 相恭敬,為俗譏呵。佛言:「畜生尚有尊卑,況我正法而不相敬?

汝等從今,先受戒者應受第一坐、第一施、恭敬禮拜。如是奉 行。」《四分律》云:「當令受具戒者在前而去。」)

請依止師法(諸比丘和上喪,以無和上阿闍梨故,著上下衣不能如 法,皆如上說。佛言:「從今以十利故,聽諸比丘有阿闍梨。」自 然生心視弟子如兒,弟子自然生心視阿闍梨如父,事如和上中說。

至闍梨所,文云,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尊依止。願尊為我作依止,

我依止尊住,尊當教誡我,我當受尊教誡。」(律不云三,

但一具得。闍梨應答云)「汝莫放逸。」

五種不共語法(時六群比丘不敬戒,於師無慚無愧,不敬不愛不 供養。佛言:「應作五種不共語法。」)。

一、語言汝莫共我語。二、汝所有莫白我。三、莫入我 房。四、莫捉我衣鉢及助我眾事。五、莫來見我。

(24)

弟子悔過(佛言:「師作不共語時,弟子應悔過。」偏袒右肩右膝 著地,以兩手捧師足,極自卑下白言云)。

「我小我癡,後不敢復作。」(若師受悔過者,弟子罪則除滅)

尼眾授戒法(《善見論》云:「尼者女也,摩者母也。重尼故稱 之。」《智度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應次比丘後。佛以儀式 不便故,在沙彌後。」)。

授沙彌尼戒法(其畜眾羯磨及剃髮出家等法,一一如比丘中說。

唯和上須滿十二歲,加尼字為異。其度沙彌尼、式叉摩那,大比丘 尼並須別作畜眾羯磨,以其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捨畜眾法故。乞 與之法並可准知,更不重述也)。

受式叉摩那戒法(律云:時諸比丘尼不先授弟子二歲戒,便受大 戒。愚癡無知,不能學戒。佛言:「不應爾。犯者突吉羅。」《十 誦》中,輒度妊娠女人,招致呵責。佛言:「與二歲羯磨,可知有 無。」然六法淨心、二歲淨身,准《四分律》,十八童女、十歲曾 嫁,各二歲學戒,滿二十、十二已,受具足戒。依此律中,或可如 是。或十八童女,以不勞苦,志節未成,與二歲法。十二曾嫁,為 經勞苦,操行以成,即與受具足,不須學戒,但作白四羯磨量其堪 不?故尼戒云:雖滿十二歲已嫁女,而女聾瘂種種諸病,諸比丘尼 與受具足戒。愚癡無知,不能學戒。佛言:「今聽諸比丘尼白四羯 磨與滿十二歲已嫁女人受具足戒。彼欲受戒人,應到比丘尼僧中白 言:『阿姨僧聽!我某甲,已嫁,滿十二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

(25)

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善哉!僧與我受具足戒,憐愍故。』如是 三乞。諸比丘尼應籌量,可與受不可與受。」)

應一比丘尼羯磨如上(謂如上與畜眾法中說,或可作羯磨,詞句 如上乞詞中說,更不別說羯磨之詞)。

有諸德云:此文(即是受具足戒。今以多義,知非受具。但是請 僧量宜可,不請秉法者,幸自詳之)。

乞二歲學戒法(佛言:「欲受學戒人,到比丘尼僧中三乞。應具 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僧足,胡跪合掌白言:」)

「阿姨僧聽!我某甲,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學戒。善 哉阿姨僧!與我二歲學戒,憐愍故。」(三說乞已。沙彌尼應 住不聞處眼見處立)

與二歲學戒法(律云:諸比丘尼,應善籌量可與不與?應作白二 羯磨云)。

「阿姨僧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學 戒。僧今與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二歲學戒。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阿姨僧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 甲,今從僧乞二歲學戒。誰諸長老忍者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二歲學戒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次說戒相法(佛言:「應與說六法名字。」)

(26)

「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一切不得 婬乃至以染著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那行婬法乃至畜生,

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答言:「能。」)

「一切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 地,他所守護物,盜五錢,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中 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殺生乃至蟻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斷命、持 刀授與、教人殺、教死讚死,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 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式叉摩那自無過人法,若言 有諸禪、解脫、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那、非釋 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飲酒。若式叉摩那飲酒,非式叉摩那。是中盡形壽不 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得非時食。若式叉摩那非時食,非式叉摩那。是中盡 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前四根本、後二喜 為,故別令其二歲修學。若犯前四,應當驅擯。若犯後二,准《四 分律》應更與戒。然《四分》中,後二同此前四,即是四重方便,

謂與男子身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作小妄語。若犯此四,亦 更與戒。一切尼戒法並皆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若依《僧

(27)

祇》,隨順行十八事。若日月不滿二歲,不應與受具足戒,故《四 分》云,一歲者十二月)

受比丘尼戒法(依此宗中尼六種受戒之法:一、八敬;二、十一 眾;三、二十眾;四、遙受;五、十二曾嫁;六、義立邊地十人。

初局波闍一人,二准五百釋女,餘之四受通於一切也)。

先明本法(須具八緣)。一、請和上法(須請之意,比丘中已釋。

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請云)。

「我某甲,今求尊為和上。尊為我作和上,我樂尊為和 上。依止尊為和上故,得受具足戒。」(三說。和上應答言)

「可爾。」(或言)「當教誡汝。」(或言)「汝莫放逸。」

二、安受戒人(律云:諸比丘弟子學二歲戒,不合意,便與受具 足戒。佛言:「不應爾。犯者突吉羅。從今聽合和上、阿闍梨意,

乃為集十眾。」至受戒處,將受戒人著眼見耳不聞處)。 三、差教受師法(和上應語羯磨師云)。

「長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師云)「阿姨僧聽!

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授師。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

四、教授師撿問法(一問和上,二問受戒人。先應起至和上前問 云)

(28)

「已度此人未?」(答言:「未。」應言:「先度之。」若言:

「已度。」應語言)

「為作和上未?」(若言:「未。」應語:「為作和上。」若言 已作,應問云)。

「此欲受戒人,學二歲戒日滿不?衣鉢具不?」(答言:

「不具。」應語令具。若:「言具。」復應問云)。

「為是己有?為從人借?」(答言:「借。」應語主令捨。然後 乃往欲受戒人所,語言)

「汝莫恐怖!須臾當著汝於高勝處。」(答言:「爾。」若先 不諳悉,應小披衣觀看。無遮受戒法,應問言)

「何者是汝僧伽梨、優多羅僧、安陀會、覆肩衣、欲 衣?」(彼若不識,應語令識。次應與受衣鉢。復應語言)

「汝某甲聽!今是實語時。我今問汝,若有當言有、若無 當言無。汝不殺父耶?汝不殺母耶?汝不殺阿羅漢耶?汝 不惡心出佛身血耶?汝不破和合僧耶?汝不犯淨行比丘 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黃門耶?汝非二形 耶?汝非自剃頭自稱比丘尼耶?汝非捨內外道耶?汝不曾 出家持戒不完具耶?」(若隨問答皆言無者,又應問言)「女人 有如是病:癩病、白癩病、乾痟病、癲狂病、癕疽漏病脂 出病。如是等重病汝有不?汝非負債人不?汝非他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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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女根具足不?汝非黃門不?汝非石女不?汝非二道 合不?月病常出不?汝學二歲戒日滿不?汝已求和上未?

父母聽不?欲受具足戒不?」(若隨問皆如法答者,又應教言)

「如我今問,後僧中亦當如是問汝,汝亦當如是答。」

五、召入眾中法(彼教誡師應還僧中立,白言)

「我已問竟。」(羯磨師應白言)「阿姨僧聽!某甲,求某甲 受具足戒。某甲已問竟,今聽將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 如是。」(教師應往將來,教禮僧眾)。

六、教乞戒法(禮僧足已,將至羯磨師所,胡跪合掌白羯磨師,

從僧乞受具足戒。教言)

「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 上某甲。願僧拔濟我,憐愍故。」(三乞已,教誡師然後復坐)

七、戒師白和上(羯磨師應白云)

「阿姨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從僧乞受具足 戒,和上某甲。我今於僧中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足戒羯 磨。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八、羯磨師問法(應語言:「汝某甲聽!今是實語時,乃至欲受 具足戒不?」一如上教授師問法。彼皆具答已)

九、正授本法(羯磨師應隨機示導令發上心。使具本法已,應作 白言)。

(30)

「阿姨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乞受具足 戒,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學二歲戒滿,五衣鉢具,已求 和上,父母已聽,欲受具足戒。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 戒、和上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阿姨僧 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乞受具足戒,自說 清淨,無諸難事,學二歲戒滿,五衣鉢具,已求和上,父 母已聽,欲受具足戒。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 某甲。誰諸阿姨忍,默然;不忍者說。」(三說)「僧已與 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律云:彼和上阿闍梨復應集十比丘尼 僧,將受戒人往比丘僧中,義准尼僧,自結大界,護別眾過之)。 請羯磨師法(律無正文,准前比丘受戒,亦令加請。應教言)

「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 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請已,彼應答 言)「可爾。」

乞受大戒法(律云:應在比丘羯磨師前小遠,兩膝著地乞受具足 戒。尼羯磨師應教言)。

「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已於眾中受具足戒竟。

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衣鉢具足,已求和上,父 母已聽,不犯麁惡罪,欲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31)

羯磨師問法(律云:問法。又乞戒中已言清淨問,然諸部中共行問 法,故須撿問。羯磨師索欲問和訖,應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乞受具足 戒。我今當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

正問遮難法(先應安慰,如上說已。又應問云:「今是實語時,乃 至欲受具足戒不?」一一如上。師問法已)。

正受戒體法(說法開導,誡令專心承受戒法,如前所說)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於一眾中受具 足戒竟。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先所應作已作,

衣鉢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聽,不犯麁惡罪,欲受具足 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善哉!僧今與某甲受 具足戒,和上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 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於一眾中受具足戒 竟。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先所應作已作,衣鉢 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聽,不犯麁惡罪,欲受具足戒。

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 戒,和上某甲。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三說)

「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說墮相法(應語云)。

(32)

「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說墮法。若比丘尼犯此一 一法,非比丘尼、非釋種女。一切不得婬乃至以染著心看 他男子。若比丘尼行婬法乃至畜生,非比丘尼、非釋種 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比丘尼,若聚落、若空地,

他所守護物,盜五錢、若過五錢,非比丘尼、非釋種女。

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殺生乃至蟻子。若比丘尼,若人、若似人,自 手斷命、持刀受與、教人殺、教死讚死,非比丘尼、非釋 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丘尼自無過人法,若言有 諸禪、解脫、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比丘尼、非釋種 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親近男子。若比丘尼,欲盛變心,摩觸男子身 髮已下、膝已上,若男子作如是摩觸亦不得受,若按若 押、若舉若下、若捉若牽,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 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與男子共住共語。若比丘尼,欲盛變心,受男 子若捉手、若捉衣、若期行、若獨共行、若獨共住、若獨 共語、若共坐、若以身相近,具是八事,非比丘尼、非釋 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33)

「一切不得隨順非法比丘尼語。若比丘尼知和合比丘僧如 法舉比丘,而隨順此比丘。諸比丘尼語言:『姊妹!此比 丘為和合比丘僧如法舉,汝莫隨順。』如是諫,堅持不 捨,應第二、第三。第二、第三諫,捨是事善。不捨者,

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 言:「能。」)

「一切不應覆藏他麁惡罪。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羅夷 罪,彼後時若罷道、若死、若遠行、若被舉、若根變,語 諸比丘尼作如是語:『我先知是比丘尼犯波羅夷罪。』不 白僧、不向人說,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 犯。能持不?」(答言:「能。」)

「諸佛世尊善能說喻示現事,猶如針鼻決不復任針用,猶 如人死終不能以此身更生,猶如多羅樹心斷不生不長,猶 如石破不可還合。若比丘尼於此八法犯一一法,還得成比 丘尼,無有是處。」

次說八敬法(應語言)。

「汝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說是八不可越法。汝盡 形壽不應越。比丘尼半月應從比丘眾乞教誡人。比丘尼不 於無比丘處夏安居。比丘尼自恣時應從比丘眾請三事見聞 疑罪。式叉摩那學二歲戒已,應在二部僧中受具足戒。比 丘尼不得罵比丘。不得於白衣家說比丘破戒破威儀破見。

比丘尼不應舉比丘罪,比丘得呵。比丘尼犯麁惡,應在二 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半月行摩那埵已,應各二十僧中求

(34)

出罪。比丘尼雖先受戒百歲,故應禮拜起迎新受戒比 丘。」

次說四依法(應語言)。

「汝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說是四依法。盡受依是 出家受具足戒。依糞掃衣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 言:「能。」)「若得長衣,劫貝衣、欽婆羅衣、俱捨耶 衣、瞿荼伽衣、麻衣,應受。」

「依乞食法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

「若得長,得僧食、前食後食、請食,應受。」

「依麁弊臥具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

「若得長,菴屋、重屋、大小房、方圓屋,應受。」

「依下賤藥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

「若得長,酥、油、蜜、石蜜,應受。」(復應語言)「某甲 聽!汝已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竟,羯磨如法。諸天龍神乾闥 婆常作是願:『我等何時當得人身,出家受具足戒?』汝 今已得。如人得受王位,汝今受比丘尼法亦如是。汝當忍 易共語、易受教誡,當學三戒、滅三毒、出三界,成阿羅 漢果。餘所不知者,和上阿闍梨當為汝說。」

第四、衣藥受淨法受持衣法(三衣道摽,賢聖同服。既異外道,

又息貪瞋。解脫幢相,須加聖法反邪異俗,故制有三。又《多論》

(35)

淨。方制三衣。尼制五衣,亦為斯立。」功能既然,體須依法。四 如具足,方堪受持。一體、二色、三量、四作。體謂十種之衣,異 於草木皮髮捨墮邪命、毛[毯-炎+旁]錦綺皆不成衣。色謂壞色,非 俗五彩,斑文綺繡亦不聽許。量謂三肘然五肘然。《多論》中二肘 四肘之衣亦聽作安多會。作謂條齒有軌、縫刺如法。下二條數諸教 並同。僧伽梨一,《多論》分為九品,若互增減成受有愆。彼著受 用,律有誠說,護淨敬奉同之於塔,惡心毀壞得罪亦然。去即隨 身,如鳥毛羽。教既繁廣,豈具言哉也)。

受安陀會法(律有獨受之文,今准作其對首)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五條受。」(三說)

受欝多羅僧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欝多羅僧七條受。」(三 說)

受僧伽梨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九條受。」(隨其條 數多少稱之,三說)

受僧祇支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 持。」(三說)

(36)

受覆肩衣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 持。」(三說)

捨衣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捉衣心生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此僧伽梨九條,今捨。」(三說。餘衣准 知。心念受捨一同於此,但除「大德一心念」一句。尼五衣等受捨 亦同然)

受尼師壇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 持。」(三說)

受鉢多羅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常用 故。」

受藥法(患累之軀有所資待,無病憑食、有疾須藥。通論諸藥總分 四種,要不獲已,故聖並開:一、時藥;二、非時藥;三、七日 藥;四、盡形藥。前一時藥但有手受,後之三種有語手二受。《多 論》手受有其五義,恐失手受故加語法。准《十誦》及論,具有語 受之法。諸律皆無此文)。

(37)

受時藥(此律,時藥體分十種。《四分》五正及五非正並時藥攝。

識名體已,心境相應威儀如法,依教而受。然此律中受有其四): 一、身授身受;二、物授物受;三、手授手受;四、教取 而食(謂施主情速不及受食,及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地言可 取食。亦聽以彼語即為受食)。

受非時藥法(謂菴婆果等諸八種漿,不雜時食。如法作淨,有渴等 緣,然後如法。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菴婆果 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餘漿准此。

若無渴病,犯罪)

受七日藥法(時諸比丘得風熱病。佛言:「聽以酥、油、蜜、石蜜 等四種為藥,受七日服。」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 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受盡形藥法(有諸比丘得秋時病。佛言:「應根果等藥及餘一切醎 苦辛酢不任為食,有病因聽盡形服。」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氣病因緣,此薑椒盡形 受藥,今欲共宿長服故,於大德邊受。」(三說)

長衣說淨法(長衣之體,據律唯二:若長三衣過十日者方犯捨墮,

若長餘衣乃至手巾皆突吉羅。針三綖一,此等已外皆須說淨,不爾

(38)

皆結。淨施有二:一者真實物付彼人,二者展轉稱名作法。強奪犯 罪唯真實有,展轉稱名無強奪義)。

請施主法(真實淨主,律制簡擇一五兩二,如文具明。展轉,若准 餘文,應求持戒多聞者充。律無請法,以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 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三說)

正說淨法(若眾多衣物,段段說之;若束縛一處,亦得總說)。

「大德(長老)一心念!我此長衣,於大德(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作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某甲。」彼應語言)「我今與某甲。長老若 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不應語所稱比丘知)

獨住作淨法(有比丘獨住房中,不知云何淨施?佛言:「聽作遙示 淨施。」心生口言也)。

「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彼取用。」(獨淨施法,至十一日 復應如前法心生口言)「我此長衣,從某甲取還。」(然後更如 前法淨施口言)

今粟淨施法(《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 淨。」《四分》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告云):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39)

第五、僧等布薩法(託外為因、緣請而制。識相遵奉,遣犯僧 持。《摩德勒伽論》云:「云何名布薩?捨諸惡不善法,證得白法 究竟梵行。半月自觀犯與不犯,清淨身口。」)。

眾僧說戒法(律云:諸比丘欲莊嚴布薩堂,懸繒散花,施過中飲亦 施衣物,又欲以偈讚佛法僧。佛言:「皆聽。若有種種福事應及時 作。」聖教既然,特須敬重,各相勉勵准法修行。至布薩日,掃灑 庭院裝飾堂中,說戒之座種種莊嚴。唱時至等,四種集僧,使眾咸 知詳心赴集。然戒為淨法,非犯所聞,若有愆違悔令清淨,未遑懺 洗聖開發露。今依次第具列軌儀)。

僧犯懺悔法(有一住處,布薩日,一切僧犯罪。佛言:應白二羯磨 一人往他眾悔過,然後餘人向彼除罪。若不得爾,盡集布薩堂,白 二置其犯,云)。

「大德僧聽!僧今皆有此罪(須陳名種),不能得悔過。今共 置之,後當悔過。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 聽!僧今皆有此罪,不能得悔過。今置之,後當悔過。誰 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置此罪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然後布薩,不應不布薩)

臨欲布薩時一人發露法(應向比坐心念口言)。

「我有此罪。(應說名種,不得直云此罪)說戒竟當悔。」(疑 亦如是)

(40)

教誡尼眾法(尼稟礙形恒拘障累,闕其遊方諮受法訓。大聖悲鑒故 制此儀,令尼詣僧請人教誡,僧差具德誨以未聞。然法有廣略,律 教備明並合遵承,無宜怠廢。但今僧尼慢教,又具德者稀,廣誡之 儀未聞行用,且施略軌以備於時。尼差使人詣僧請已,受囑比丘代 某甲乞。此律尼法云:應於唱說不來諸比丘說欲清淨時,受囑之人 應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

「大德僧聽!某寺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乞 教誡人。」(三說已,應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愍,能教授尼 不?」若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 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云:

「明日比丘尼來,應報言:『昨夜為尼遍求,無有堪者。』語諸尼 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明日宣上座教告使尼。尼使還 寺中集眾說欲,使尼問和合,宣上座教勅已,尼眾合掌恭謹聽受。

應各云頂戴持,然後禮佛而散之)。

與清淨欲法(時說戒日,有病比丘不來。佛言:「應令柱杖人扶衣 舁將來。若恐困篤,應取清淨欲來。若不能口語,若舉手、舉手 指、搖頭、舉眼,得名身與清淨欲。若復不能,應輿到彼,令諸病 者面向說戒人。若復不能向說戒人,應出界外布薩。若與尼等四 眾、狂亂等三滅擯,此等並不名與清淨欲。若至僧中狂亂等起並名 持欲,睡若忘得名持欲,犯突吉羅。」又僧斷事時起去,戒云:今 聽諸比丘有事與欲竟去。應設威儀,對如法境,說云)。

「長老一心念!僧今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

(41)

某甲,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一說)

轉與欲法(《四分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 比丘。應作是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 我身,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彼至僧中但直說之)

告清淨法(佛言:「若說戒竟一切未起,有比丘來,若多若等,應 更布薩;若少,應僧中胡跪合掌云:」)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清淨。」(文無,准說)

五種說戒法(如餘部說,八難餘緣開略說戒。此雖無緣,所開相 似,一廣四略合為五說)。

一、說戒序已(應云)「諸大德!是四墮法,僧常聞。」(十 三僧殘、二不定法、三十捨墮、九十一墮、四提舍尼及眾學法,一 一列名,言僧常聞之)三、說戒序、四墮、十三、二不定已

(餘言:「僧常聞。」)。五、廣誦使周。

三人二三語布薩法(設威儀已合掌說云)「今僧十五日布薩,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一人心念布薩法(威儀同前)。

「今十五日,眾僧布薩。」(心念口言三說)

(42)

第六、僧等安居法(無事遊行,復踐物命,招譏廢道,事無過 此。舉外況內,故制斯法)。

三語安居法(修設威儀,對如法境云)。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於此住處夏安居,前三月,

依某僧伽藍(隨處稱之),若房舍壞當治補。」(三說。答言)

「我知。」(律云:當依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閙者,應七日得往 返處心念遙依。《四分》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

若違波逸提。准律意應問云:」)

「依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律師。」(告言)「有疑當 問。」(若非伽藍,須除房舍破修治之言。若後安居,唯稱「後三 月」為異)。

心念安居法(准前三語,但除初句)。

受房舍安居法(時有分房舍臥具竟,不作心念亦不口言,生疑白 佛。佛言:「為安居故受房舍敷具,亦成安居。」既言亦不心念,

應有心念安居云)。

受日出界法(文言:長者請僧,懼不敢受,因致嫌呵。佛言:「若 有請、若無請,須出界外,一切皆聽七日往返。」又諸外道欲祇桓 中通水,王出征罰欲往諮啟,佛言:「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於 七日外更聽白二受十五日夜、若三十夜。」約夜為數,不同他部。

緣如緣非,教自明顯。重不重受,任依恒式。若有二難,聽破無

(43)

罪。開無重故,夏不破成。或可准文,既許彼處受夏衣分,安居彼 成義亦無失)。

羯磨受日法。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為某事欲出界行,於七日外更 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為某事欲出界行,於七 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誰諸長老忍,默 然;不忍者說。」「僧已與某甲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出 界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三語受日法(律無受詞,准羯磨說)。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為某事欲出界行,受七日 法,還此安居。」(三說)

第七、僧等自恣法(共居習道或有愆違,故令夏三月最後日,於 如法比丘眾塗地布草,於上自恣、請他舉罪)。

差受自恣人法(作相集僧,並依常軌。具五種德應差令受,謂不 隨欲、恚、癡、畏,知時非時。若二若多,文中並許)。

「大德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人。僧今差 某甲某甲作自恣人。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 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人,僧今差某甲某 甲作自恣人。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差 某甲某甲作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44)

五德被差已單白攝眾法(以諸比丘雜亂無次自恣前後,故制作 白。俱設威儀)。

「大德僧聽!今僧自恣時到,僧和合作自恣。白如是。」

(然後俱下,胡跪自恣)

正自恣法。

「諸大德!若見我罪、若聞我罪、若疑我罪,憐愍故自恣 說,我當見罪悔過。」(三說)

略自恣法(以諸白衣欲布施及聽法,諸比丘自恣淹久,致彼譏呵。

因開除上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歲同歲一時自恣。餘緣八難,他部 所開。簡德差人如前已辦,五德被差已,應起白眾云)。

「除上八人,自下同歲一處坐自恣。(若自恣猶遲,應白眾云 也)。各各相向自恣。」

四人已下自恣法(自恣法中雖無此文,准於布薩及他部說。三 語、心念亦通有云也)。

四人對首自恣法。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 說。人各施設表己清淨,應他自恣。三人二人亦如是)。

一人心念自恣法。

(45)

「今日眾自恣,我心念受自恣。」(三說。其說欲如前布薩,

俱改「自恣」為異。《僧祇》自恣不聽說欲,恐避舉罪故。今不同 之)。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自恣。應先集眾自 恣,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四分》云:「若僧尼滿五 不至自恣,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四分》云:「若僧 尼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至比丘所禮拜問訊。」義准若各滿 五,應集僧索欲,問緣,答云:「差自恣羯磨。」應云)。

「阿姨僧聽!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 見聞疑罪。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阿姨僧聽!今 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誰諸 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差比丘尼某甲,為比 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四分》云:「彼獨行無護者,應差二三尼為伴。」此 律云:彼尼至比丘僧已,偏袒右肩,脫革屣遙禮僧。然後入僧中,

合掌白言)。

「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我等比丘尼 僧和合,請大德僧自恣說見聞疑罪。」(如是三請已良久,若 無人舉者,眾中上座應告使人言)

「比丘尼眾三請見聞疑罪。徒眾上下各默然者,實由尼眾 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使尼禮拜辭退。至本寺已,集尼眾 等傳僧勅,如教誡中說)。

(46)

第八、受施分衣法(著糞掃衣,聖先讚歎。因耆域請,受家施 衣。但糞掃衣既無施主,約緣有十;家施衣者約心差別,文分九 種)。

一、界得施(謂施主心約界而施,還隨施意與界內僧)。

二、要得施(謂異處僧),安居共要一處得施(兩界共分。後有 施物,隨要而受)。

三、限得施(謂施主心摽,人數定故。律文言:施如是人)。 四、僧得施(謂施普通十方凡聖。心既彌廓,福亦弘多。還據本 心,四方僧受)。

五、現前僧得施(施主對面約境為定)。 六、安居僧得施(無心擬施此安居僧)。

七、二部僧得施(施主本意施二部僧,縱數多少皆中為分。若唯 一部,一部受之。《四分》文中乃至無一沙彌,比丘分。無一沙彌 尼,比丘應分。義應准彼。即亡人衣物,佛判屬僧二部,互無隨一 攝。雖無施主,亦此中收。分攝方軌,具如下列)。

八、教得施(施三教僧非如是因)。

九、人得施(施主自云施某甲人。以前九施唯局內眾,內眾之中該 於僧別及時非時,僧得一種。若是常住將入四方;若非常住,約此

(47)

作是念:「佛說四人已上名僧。我今一人不知云何?」佛言:「應 受持,若淨施人。若不爾,餘比丘來應分。」此既一人言受持等、

不云心念,明縱有僧亦無羯磨。又云:有一人處僧得可分衣,一比 丘持至戒壇上獨取受持。佛言:「不應爾,犯突吉羅,現前僧應 分。」若依餘部,僧伽羯磨。以物既施僧,分須僧法;三人已下對 首等分。杖既齊金准用無爽,餘之八種並直分之。約事雖殊,皆無 羯磨)。

分亡比丘物法(脫俗樊籠清升入道,內蘊聖戒外飾聖儀,為代福 田堪消物供。養利既依僧得,身亡還以入僧,即同非時僧得施攝。

但教分開制、物異重輕,兩僧分攝具有明軌,欲顯其相須作十 門)。

一、同活共財(結要共財俱為物主,隨身已外皆合中分。如有不 怕准數科結。共居同活通局有殊,則住在者籌量處分,必須明審依 教據情,若涉私曲便招二損)。

二、負債徵償(若負他物理合先償,若他負物徵取分攝。若輕重 相當二僧隨入,互得輕重亦依其本)。

三、囑授成不(亡人臨終以物與人,言囑手受並有成不?諸部共 顯,其相可知。此律所明其唯二種:與已、持去。即彼人如在本 處,須僧作法。故律云:若生時不以與人,現前僧應分。若以與人 未持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作法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命過,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 衣,現前僧應分。今與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48)

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命過,生存時所有衣 若非衣,現前僧應分。今與某甲。誰諸長老忍,默然;不 忍者說。」「僧已與某甲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作此法已。物付彼人)

四、分物時處(時謂殯送已了,處謂大界之中。《僧祇》云:

「若比丘死,弟子不可信者,應持戶鉤付僧知事,然後供養舍 利。」《母論》云:「先將亡者殯,送後取亡者物著僧前,集僧分 之。」此律云: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持。佛言:「犯告。現前僧 應分。」)

五、斷割輕重(欲斷輕重,先令捨物。故《四分》云:「彼持亡 者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義准應設威儀已胡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 衣,現前僧應分。」(三說)「我比丘某甲,今捨與僧。」

(如是捨已應正處分。律云:有一多知識比丘命過,其物甚多。佛 言:「若生時已與人,應白二羯磨與之。若不與人,有可分、不可 分。可分者,若婆那衣、蘇摩衣、劫貝衣、拘執毛長五指、三衣、

若下衣、舍勒單敷、若襯身衣被坐具、針綖囊漉水囊、大小鉢戶 鉤,如是等現前僧應分。若錦綺毛[毯-炎+旁]氈拘執毛過五指、雨 浴衣蚊厨、經行敷遮壁虱、坐臥床床踞,除大小瓦鉢澡灌,餘一切 瓦器,除大小鐵鉢戶鉤截甲刀針,餘一切鐵器,除銅揵鎡銅䤬鑼成

(49)

但凡軀有待資具極多,隨身所用事物繁雜,文准梗概豈盡資緣?對 事准文可為輕重。諸部斷決乖互極多,但據宗文以為准的。廣如儀 述不可窮言)。

六、量德賞物(律云:有一懶墮比丘,不佐助眾事、不供師長。

病無人看,委臥糞穢中。世尊躬為洗浣除穢扶持,安慰說法離垢證 道。因告比丘:「汝等無有父母,不自相看,誰看汝等?」因制師 弟更相瞻視,無師弟者勸喻次差。然病者有難看、瞻病德有具不 具。難看有五種:一、不能善量食;二、不服所宜藥;三、不說病 狀;四、不從人教;五、不觀無常。易看反之。不能看病有五種;

一、不知所宜藥;二、不能得隨病食;三、不能為病人說法;四、

惡厭病人便利吐唾;五、為利故不以慈心。能者及說,餘部所明大 概如此。對眾撿問量德具已,然後賞之。若為病人經理湯藥,身雖 在外亦須依賞)。

七、正明賞法(餘律所賞,三衣六物或以殘藥。此律唯以衣鉢與 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三衣鉢現前僧應分。今以與 看病人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命過,三衣鉢現前僧應分。今以與看病人某甲。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與某甲比丘衣鉢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衣鉢等或具,隨有賞 之。比丘尼命過,應與二人。若持尼命過,應與三人,各謂當眾。

餘眾縱看,不得輒賞,勞不滿故。謂教並然,縱賞下眾,等具人 分)

(50)

八、正分輕物(律云:分物無羯磨法。准前僧得,似直分之。以 其此已屬僧,僧分已物不更別屬。知用何法?答以此與於別人,文 加白二,以此僧物不屬別人。若不用法,何輒囑彼?故賞看病人及 屬受與人。物少不分併與一人,皆有羯磨。又准餘律咸皆白二。以 此僧物並屬四方,若非以法定之,現前僧云何能攝?然准文行事取 捨不同,或一二三局能備述辭。詳文定理二法為長:一即差人、二 即分付。雖非己部終為㲲准用無失,故具列之。若有五人,須作兩 重白二:一者差人、二者分付。若但有四,不合差人,准《毘尼母 論》直作分付一法)。

差分衣人法(物既屬僧,僧差作分,若非羯磨事無由辦,故文中分 臥具人、差受請人、守物人等咸有差法。《四分》差人亦同。於此 義准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能為僧作分衣人。僧今差某甲 作分衣人。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 某甲比丘,能為僧作分衣人。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誰諸 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差某甲作分衣人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以物付分法。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 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 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

(51)

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

說。」「僧已忍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四人直分法。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 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於(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 僧應分。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分是衣 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欲賞看病人,應三 人口法和,以衣鉢物與之。應云)

「諸大德!某甲比丘命過,以衣鉢物與看病人某甲。」(三 說。二人和賞亦如是)

眾多人三語分衣法。

「二大德!某甲比丘命過,若衣非衣,應屬我等。」(三 說。餘二人亦如是。二人分衣亦如是也)。

一人心念分衣法。

「某甲比丘命過,若衣非衣,皆應屬我。」(三說)

併與一人法(律云:若衣少不欲分,應白二與一無衣比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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