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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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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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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8 月 28 日勞職管字第 0980510843 號函頒 勞動部 104 年 7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77121 號函修正

1、 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執行就業服務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許可引 進外籍勞工工作之訪查,能有明確處理作業流程,及與入出國 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業務協調聯繫,特訂定本 要點。

2、 本要點訪查事項之範圍:

(1)雇主有無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 工,或雇主有無以本人名義聘僱外籍勞工為他人工作。

(2)雇主有無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3)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 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4)雇主有無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籍 勞工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5)雇主有無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妥善安 排外籍勞工膳宿、生活設施等事宜。

(6) 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比例有無符合規定。

(2)

(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收取外籍勞工國外借款有無經授權或經 外籍勞工同意委託且有書面證明文件;另收取金額有無與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登載之借款金額相 符。

(8)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各項費用時,有無掣給收據,並保存 收據存根,及有無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9)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及登記即自行 搬遷,或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 行恢復營業之情事。

(10) 其他有關本法管理事項。

3、 各單位應辦理事項:

(1)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 協調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 等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

2. 補助地方政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外國人管理及訪查業 務所需經費。

3. 督導地方政府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 籍勞工實施計畫績效考評方案」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 務,並予績效評比。

(3)

4. 規劃及辦理地方政府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業務相關人員之 訓練研習。

(2) 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

1. 訪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管理情形及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之管理。

2. 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訪查。

3. 辦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之罰鍰處分。

4. 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求協助涉本法 之訪查案件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作原則,派員會同訪查。

5. 掣據向本部分期請領補助費用及經費結報等事宜。

6. 依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 計畫績效考評方案」定期填報訪查成果。

7. 辦理本部補助進用外籍勞工訪查員之招募、管理、督導、考核 及訓練。

地方政府依前項第七款規定招募具有外國國籍者擔任外籍勞 工訪查員,除其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

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另考量業務實際需要及屬性,指派擔任不 具機密維護之業務。

(3)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配合協處事項:

(4)

1. 地方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依 法規進行查處,涉其他單位之職掌時,應秉持相互協助合 作原則會同訪查。

2. 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核發民眾檢舉及查處獎勵金事宜。

3. 其他涉及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職掌配 合事項。

4、 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工作相關作業,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1)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

1. 事前規劃訪查對象,並列印雇主及外籍勞工姓名、地址及電 話等資料清冊,並與本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勾 稽,查核雇主與外勞僱用關係是否異動,並指派人員進行 訪查。

2. 進行訪查時應表明來意,並主動出示地方政府所製發之服 務證件、勞動訪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份之文件及實施訪 查之公文函件。

3. 訪查過程中請注意儀容及訪查態度以避免擾民,遇雇主規 避、妨礙或拒絕訪查時,明確告知法律效果並將具體事由作 成紀錄。

4. 訪查對象為雇主者,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私立就業

(5)

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

5. 訪查對象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應填寫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紀錄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 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訪查紀錄表 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

6. 訪查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刑事法規或有危害訪查人 員之人身安全疑慮時,立即協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或警察機 關等到場依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入出 國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嗣後隨案將筆錄移送地 方政府,並副知本部。

7. 訪查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視人員應依「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製作談話紀錄應注 意事項」自行製作談話紀錄及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並 逕送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職權審定,作為行政裁罰之依據 或函請雇主限期改善。

8. 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9. 地方政府執行本法例行訪查案件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10. 訪查家庭類外籍勞工倘 3 次仍無人在家或被看護者

(6)

及外勞一方不在家者,請逕發函要求雇主到府說明。

(2)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

1.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疑有非法媒介、非法容留或非法聘僱 外籍勞工工作等案件,可視需要聯繫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 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會同訪查。

2.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請於地方政府聯 繫後七日內派員會同訪查。

3.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認定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 法規或刑事法規之事實,則由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 海岸巡防機關依職權處理;同時查有違反本法,亦同併請 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製作筆錄,嗣後 隨案將筆錄移送地方政府,並副知本部。

4.地方政府將行政罰鍰處分書副本(含談話紀錄)函送本部。

5.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核發民眾檢舉、查處及遣送人員 獎勵金。

6.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本法案件訪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二)

5、 本要點之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7)

(1)本部:

1. 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 實施計畫績效考評方案」考核地方政府執行外籍勞工工作訪 查之績效,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及考評。

2. 依「就業安定基金(含視障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補助地方政府進 用外籍勞工訪查員之年終考核。

(2) 地方政府:

1. 指定專人督導本部補助進用人力,確依本要點所訂作 業流程執行外籍勞工工作之訪查業務,並確保本部補助人 力專案專用。

2. 指派人力執行訪查業務,指派人力與受訪對象間有利 害關係時應予迴避,並建立訪查區域輪替制度,以確保訪 查之公平、公正。

6、 補助地方政府進用外籍勞工訪查員經費,由本部於編列之當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歲出預算支應。

(8)

地方政府執行就業服務法例行訪查案件作業流程圖

附件一

註 1:如遇有特殊緊急重大案件時,可透過行政協助會同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等會同訪查。

註 2:如有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同,則由上開單位製作筆錄,作業流程比照 「受理民眾檢舉或本部交查就業服務法案件訪查作業流程」辦理。若無,則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 理違反就業服務案件製作談話紀錄應注意事項」。

104 年 7 月

(9)

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或上級機關交查就業服務法案件 訪查作業流程圖

註 1:會同案件之類別:疑有非法媒介、非法容留或非法聘僱外籍勞工工作等案件。

註 2:認定有無違法之事實及後續處理方式,請參照例行訪查案件作業流程。

註 3:民眾檢舉如有具體個資,請地方政府將受理檢舉案件紀錄及民眾具體個資函送專勤隊辦理聯繫民眾

附件二

104 年 7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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