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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時間:106 年 5 月 18~19 日(星期四~五) 上午 8 點至下午 4 時。
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8 點至中午 12 點止。
(二)登記地點: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辦公室
(三)招收班級數及名額:滿三(四)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2 班(每 班三十人),預計 60 人(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 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人數後為準)(鑑輔會安 置之幼兒年齡為滿三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受各校本年度實 際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四)抽籤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五)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烏日國小。
(六)錄取生報到日期: 10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8 時至 16 時,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五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第二順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四順位: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五順位: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第六順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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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第一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 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第二順位: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第四順位: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第五順位: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 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 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 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 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四、 招生順序:
(一)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四歲者):
五足歲: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 四足歲: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4、 滿五足歲一般生。
5、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6、 滿四足歲一般生。
依本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 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三足歲: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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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 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 之錄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 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四時止,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私 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 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 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五 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 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 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 者。
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 意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 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