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 3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時間:106 年 5 月 18~19 日(星期四~五) 上午 8 點至下午 4 時。

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8 點至中午 12 點止。

(二)登記地點:烏日國小附設幼兒園辦公室

(三)招收班級數及名額:滿三(四)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2 班(每 班三十人),預計 60 人(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 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人數後為準)(鑑輔會安 置之幼兒年齡為滿三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受各校本年度實 際招收年齡層之限制)。

(四)抽籤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五)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烏日國小。

(六)錄取生報到日期: 10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8 時至 16 時,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繳證件:

除以下第五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第二順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四順位: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第五順位: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第六順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2)

2 / 3

除以下第一順位外,以設籍本市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為限,其優先入園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 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第二順位: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者。

第三順位: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第四順位: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第五順位: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 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 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 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 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四、 招生順序:

(一)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四歲者):

五足歲: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 四足歲: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1、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4、 滿五足歲一般生。

5、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6、 滿四足歲一般生。

依本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 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三足歲: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3)

3 / 3

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 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 之錄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 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四時止,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私 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 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 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五 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 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 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 者。

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 意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 准後實施。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因未設立 2 足歲專班,故無法招收 2 足歲幼兒) 四、 招生順序:. (一)招收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當年度 9 月 1

(三)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5 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 過 650

提供年齡滿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本市半年以上 (106 學 年度,第一學期可獲補助最後設籍日為 106 年 5 月 15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

1.設籍本市年滿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

1.設籍本市年滿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一方)、與報 名幼兒同居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相關證明具監護人權利之人設籍同戶,並繳驗戶口名簿

(四)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5 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