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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小附設幼兒園110學度 第三階段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110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3歲以上至5歲幼兒的出生起迄日 期定義如下:
(一)3足歲: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者。(2017/9/2-2018/9/1) (二)4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者。(2016/9/2-2017/9/1) (三)5足歲:民國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出生者。(2015/9/2-2016/9/1) 三、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登記時間:(僅採現場登記)
現場登記:自110年4月19日(星期一)至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止。
上午9:00至下午16:00。
(二)現場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辦公室。
(三)招收班級數及名額:
混齡班:3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2班(每班30人),尚有名額21人,因每年
入園幼兒各年齡人數不盡相同,編班可能採大中小混齡。
(四)抽籤時間:110年4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
(五)錄取生報到日期及時間:110年4月24日中午11時前,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
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之備取生需於同日下午12時30分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
(六)報到方式:請攜帶現場登記確認單辦理報到。
(七)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幼兒園網頁及教育局。
四、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一) 現場登記: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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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協助幼兒入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需要協助幼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身心障礙 ○ 鑑輔會核發之110學年度入幼兒園鑑 定安置結果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4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5 原住民 ╳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2. 優先入園幼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 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 幼兒
╳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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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 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 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 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 以當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15%為限)
○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 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 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4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5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3
.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1)設籍本市年滿3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 一方)、與報名幼兒同居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相關證明具監護人權利之人設 籍同戶,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2)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幼兒: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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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順序: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3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5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2) 4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3) 3 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4) 5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5) 5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6) 4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7) 4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8) 3 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9) 3 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10) 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幼兒
六、 每1幼兒以登記1園為限,同時登記2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 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七、 辦理現場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八、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新生報到未滿額或 中途有幼兒離園時,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公立幼兒園各園備取生備取 資格有效日至111年2月底止。
九、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
惟僅受理現場報名作業。
十、 符合需要協助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 優先資格。
十一、 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鑑輔會之鑑定安置幼生、
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及放棄鑑定安置結果之特教生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僅 可以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
十二、 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三、 現場登記或報到當日,幼生監護人倘無法至現場辦理,應出具委託人簽名並填妥 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登記或報到。
十四、已報到之幼兒未依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十五、申請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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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其法律責任。
十六、經第3階段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幼兒園因第3階段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招 生時參加登記。
十七、幼兒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8時至下 午4時止。招收3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收幼生30名為限,並為 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十八、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依家長需求及參加 幼兒人數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滿10人以上),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 下午4時至6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一)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二)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三) 報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四)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9月1日以前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以上者。
十九、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訂 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