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6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期程:106 年 4 月 24 日(一)至 106 年 5 月 5 日(五)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下午 14 時 30 分至 16 時
(二) 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04-25881083#103)。
(三)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滿 4 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
共 3 班(每班 30 人),預計 90 人,倘未招收額滿,將繼續招收 3 足歲(103 年 9 月 1 日前出 生)至額滿(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 置人數後為準)。
(四) 抽籤時間:106 年 5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五)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106 年 5 月 20 日(六)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本校校網及本校 警衛室前。
(六) 新生報到注意事項:
1、錄取生報到日期: 106 年 5 月 22 日(一),上午 9 時至下午 15 時 30 分,逾期未報到者視 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
2、報到地點:幼兒園星星班。
3、繳交幼兒資料幼兒及家長戶口名簿影本預防接種紀錄表(黃卡)影本各一份。
三、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預防接種記錄表(黃卡),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 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 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3、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4、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5、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 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ㄧ 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 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 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 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四、招生順序: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2
(一) 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二) 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三) 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四) 滿五足歲一般生。
(五) 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六) 滿四足歲一般生。
依第一款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
優先入園資格者、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 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之錄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 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混齡編班、融合適性教育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止。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學 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 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 4 時至 5 時 30 分,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 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 十萬元以上者。
(三) 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提供年齡滿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本市半年以上 (106 學 年度,第一學期可獲補助最後設籍日為 106 年 5 月 15 日,始具滿半年資格),學費補助之機 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臺中市市政府公布為準。
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訂定,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