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8-16767 (C) 280109 290109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4/MYS/1 19 November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四届会议
2009 年 2 月 2 日至 1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 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马来西亚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一、方法和协商程序
1. 马来西亚本供审议的国家报告是根据载于 A/HRC/6/L.24 号文件的《准备 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编写的。国家报告涵括马来西亚所有各州和联邦 直辖区。
2. 马来西亚所有政府有关机构都参与起草报告,马来西亚外交部为协调员。
在编写报告过程中,马来西亚政府与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各种积极增进人权的 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成员以及人权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磋商。
二、国家背景
3. 马来西亚是个包括 13 个州和三个联邦直辖区的联合邦,是一个拥有众多 沿海岛屿的陆地和岛屿国家,包括马来半岛(西马)和跨越南中国海的东马。马来半 岛北部与泰国接壤,南面与新加坡相邻。苏门答腊岛位于马来半岛以西,马六甲 海 峡 将 其 与 马 来 半 岛 相 隔 。 东 马 来 西 亚 位 于 婆 罗 洲 岛 , 与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文 莱 接 壤。马来西亚总陆面积为 329,758 平方公里。
4. 马来西亚总人口为 2,773 万人。主要民族构成:马来人占 54.5%、华人 25.0% 、土著人 11.8%、印度人 7.5%,其他人种 1.2%。
1马来人和其他土著人统称 为马来西亚土著人 Bumiputra(土地之子)。非土著人是后来移民者的后裔。在英国 殖民统治期间,华人来到马来亚(当时称马来亚)做锡矿工人、商人和支助工人。印 度人,主要是泰米尔人和泰卢固人,由英国人带入,成为契约劳工,从事橡胶园 的种植,有的作了教师和其他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
5. 由于这一历史背景,马来西亚如今在种族和文化上多种多样,主要有三个 族裔――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此外,还有大约 214 个其他族群和次族群。马来 西亚还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拥有世界上四种主要宗教,即伊斯兰教、佛教、印度 教和基督教。其他宗教包括道教、锡克教和巴哈教。因此,鉴于这种多样性,维 护民族统一对马来西亚来说至为重要。
6.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法律框架和政府制
度如下:
(a)
建立马来西亚联邦;
(b)
联邦和各州政府之间实行分权;
(c)
君主立宪制;以及
(d)
英国式议会政府,规定权力分立如下:
(一)
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议会(《联邦宪法》第四部分第 4 章);
(二)
行政机构,行政权属于 Yang di-Pertuan Agong(联邦最高元首),
依照《联邦宪法》行使权力;以及
(三)
司法权属于司法机构(《联邦宪法》第 121 条)。
7. 《联邦宪法》第六部分第 1 章规定在议会和州立法议会之间分配立法权 力。《宪法》第 73 条阐明议会和州立法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关于法律主题事 项,《联邦宪法》第 74 条和附表九规定基本划分为三个立法清单,即联邦清单、
州清单和共同管理清单。议会在行使赋予的立法权力时得就联邦清单(附表九第一 项清单)所列任何事项制定法律,例如联邦防卫、国内治安、对外事务、财政、教 育和卫生等。议会还可就州和联邦共同管理清单所列事宜制定法律,如福利、奖 学金、体育和文化、住房、公共卫生、城乡发展、野生生物保护、民防、排涝和 灌溉等。
8. 《联邦宪法》第 76(1)(a)条规定议会有权就执行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任何 条 约 、 协 定 或 公 约 目 的 制 定 法 律 。 在 这 一 点 上 , 马 来 西 亚 实 行 “ 二 元 ” 法 律 制 度,以期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三、增进和保护人权
A. 马来西亚《宪法》
9. 《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主要法律来源
2。《联邦宪法》第二部分所载
的基本自由奠定了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第 5 至第 13 条进一步增强了个人自由
的权利;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防止有追溯效力的刑法和重复审判;受到法律
的平等保护;移徙自由;言论、集会和结社权利;宗教自由;受教育的权利和财
产权。
10. 除第二部分外,《宪法》还规定享有其他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投票 权、对议会席位提出异议的权利、公民控告政府的权利、只有议会当局能课税、
防 止 公 共 服 务 部 门 种 族 歧 视 、 享 有 养 恤 金 的 权 利 、 防 范 性 被 拘 留 者 程 序 上 的 保 障。
3《联邦宪法》第 128 条通过对政府根据宪法采取的行动进行司法审查,给予 进一步的保护。
11. 马来西亚着重指出,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行其消 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义务的过程中,马来西亚修正了《联邦宪法》第 8(2)条,并 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生效。修正案规定,在任何法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对任何 公民进行歧视。此外,还对《联邦宪法》其他条款进行了审查,确保与第 8(2)条相 符,包括有关受教育权、公民妻子和儿女通过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和依照法律取得 公民资格等方面的条款。
B.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
12. 马来西亚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承诺,除其他外,特别体现于 1999 年设立 了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调查有关申诉违反《宪法》第二部分所列 人权的情况,并担负通过教育提高对人权认识的职责。
13. 还通过以方案、研讨会和讲习班为基础开展研究以及将研究成果向大众 传播来提高对人权的认识。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还就针对政府和有关当局提出的 申诉向它们提供咨询意见,并进一步建议处理这类申诉的适当措施,还对维护和 改善马来西亚人权状况的途径提出建议。
14.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对人权的认识,并提供有关人权 的教育,建议和协助政府制定立法和程序。该委员会还对签署或加入条约和其他 国际人权文书向政府提供建议,并对有关侵犯人权的申诉进行调查。
15.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作出大量努力,在马来西亚增进人权和
改善保护人权的状况。在宣传工作中,该委员会将 9 月 9 日定为马来西亚人权
日,并对马来西亚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了一些公开问询,这些都说明委员会改善
马来西亚人权状况的愿望。
C. 颁布特定人权立法/修正案
16. 马来西亚在 2001 年颁布了《儿童法》,保障儿童的福利和利益,这是根 据《儿童权利公约》所列各项原则而颁布的。马来西亚在 1995 年加入了该《公 约》。
4该法规定对儿童提供照料、保护和康复,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宗教、社会出身或身心或精神伤残或任何其他情况为由进行歧视。
17. 马来西亚于 2008 年 4 月 8 日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国内批准 该项《公约》程序的组成部分,马来西亚颁布了《残疾人法》,于 2008 年 7 月 7 日开始生效。该法对残疾人的登记、保护、康复、发展和福祉作出规定。该法还 规定成立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由负责有关残疾人事务的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总 检察长、有关各部秘书长和卫生厅长以及教育厅长组成。为了实现该法目标,除 其他外,特别赋予该委员会监督执行有关残疾人的国家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并 对包括有关残疾人的支助、照料、保护、康复、发展和福祉事项等所有残疾人方 面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建议,审查参与落实有关残疾人的国家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的所有各部、政府机构、机关或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的活动。
18. 《打击贩运人口法》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生效,除其他外,为将贩运人 口定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机制,并为受害者提供照料、保护和住所。在国际一 级,马来西亚于 2002 年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 2004 年 予 以 批 准 。 马 来 西 亚 正 在 着 手 加 入 《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防 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519. 马来西亚努力改善其应对恐怖分子的法律框架。《刑法典》第六章 A 节 修正案
6对犯下恐怖行为、资助恐怖行为和劫持人质依据马来西亚法律为特定犯 罪行为做出规定。除不断努力打击恐怖主义外,该修正案还确保所有人都能在马 来西亚免遭恐怖行为,并维护和平与安全。在执行这项条款时遵循适当法律程序。
20. 在赋予高等院校学生及其组织结社自由的开创性工作中,正在审查受到 诸多批评的 1971 年“大学和学院法”的有关条款。修正该法的建议包括要求大学 副校长负起法律责任,向大学生、学院学生组织、机构或团体传达高等教育部长 定为非法和不符合学生和/或学生团体利益和福利的组织、机构或团体的名称。
21. 马 来 西 亚 正 在 对 国 家 法 律 框 架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确 保 符 合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与规定。在这方面,设立了一个
委员会,研究有关解除婚姻关系、抚养、监护权、继承和冲突情况中,因一方配 偶皈依伊斯兰教造成非宗教仪式婚姻所生子女宗教确定等有关问题。同时还设立 了一个委员会,审查伊斯兰家庭法有关妇女权利方面的法律。
D. 国际承诺
22. 除《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外,马来西亚 还是《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已婚妇 女国籍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缔约国。
723. 马来西亚还成立了各种委员会,努力精简和更好地协调马来西亚对人权 条约法律义务的回应、遵守和执行。在 2004 年,正式设立了两性平等内阁委员 会,表明政府愿意并承诺提高妇女地位。由外交部主持的负责研究和建议加入条 约事项的机构间协调委员会也十分活跃。该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及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并正在采取适当步骤建议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4. 马来西亚还在考虑撤回其对《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正在协调一个机构间委员会,
以监督马来西亚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 况,包括向政府撤回对这些条约的某些保留提出必要建议。
25. 马来西亚还是若干《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缔约国,包括《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 、 《 禁 止 和 立 即 行 动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 、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和《移民就业公约》。
26. 马来西亚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五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在东盟通过 领导人于 2007 年 11 月签署《东盟宪章》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间组织进程中 发挥了重大作用。马来西亚已在 2008 年 2 月 20 日批准了该《宪章》。《宪章》
现在规定设立东盟人权机构,是朝着履行东盟及其成员国遵守尊重基本自由和增
进和保护人权原则的承诺的积极里程碑。目前马来西亚正同其他东盟成员国和包
括各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有关利益攸关者一道积极参与制定东盟人权机构运作的 职权范围。
27. 由于马来西亚繁荣的经济状况及其富有吸引力和战略性的地理位置,成 为邻国工人的东道主。雇佣外国工人是克服国内目前劳工短缺的措施,但受某些 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例如雇主有责任使外国工人返回原籍国以及提供适当生活条 件和工资。
28. 作为承诺增进和保护这一群体权利的组成部分,马来西亚于 2004 年 5 月 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特别签署了有关建筑、工厂和种植园业的两国间外籍工人双边 协定,并于 2006 年 5 月就雇佣佣工问题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备忘录),规定包括使 用标准合同和保护不扣减工人工资以支付应由雇主支付的费用等积极措施。
E. 加强社会、文化、经济权利
29. 马来西亚是多种族国家,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公民和政治权利 同样重要。在这方面,马来西亚坚定地致力于促进国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 策的可持续发展,并已为其公民利益开展了若干有关方案。
1. 受教育的权利
30. 马来西亚目前的教育制度源于独立前时期,英国人于 1816 年引进不受教 会 约 束 的 世 俗 教 育 。 马 来 西 亚 的 教 育 因 而 发 展 悠 久 , 其 教 育 制 度 取 得 了 一 定成 功,适应了不同族裔群体之间平等的要求以及国家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其他国家 一样,马来西亚在教育和社会之间存在着根本的联系。
31. 马来西亚确认教育作为国家发展重要工具的重要性,从而自 1957 年独立 以来 , 教育 得 到国家预算最 多的 拨 款。如今,在 “马 来 西 亚第九个计 划” (2006- 2010 年)中,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更为重要,马来西亚为教育支出和培训方案拨 款总额达 403 亿马来西亚林吉特(零吉)
8( 约占年度预算总额的 21%)。
32. 1956 年的《拉萨报告书》为马来西亚的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报告
建立起一个提倡人们所接受的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国家教育制度,成
为实行 1957 年《教育条例》的基础,目的是达到在所有学校采用纳入国家方针的
共同教学大纲。为进一步发展教育制度,根据 1960 年的《达立报告书》颁布了
1961 年《教育法》,该法规定,在小学和中学以及训练所,马来语为必修课。在 1979 年,教育体制进一步发展,强调把读写算技能融入课程,并将正规教育延长 至 11 年。为了满足 21 世纪教育的要求,1996 年《教育法》对马来西亚教育政策 作出指导,使初等教育在马来西亚成为义务教育,并自此朝着“全国教育宗旨”
所设想的个人全面综合发展努力。
933. 由于马来西亚是多种族社会,因此存在着两种小学:国民小学和国民型 ( 华文和泰米尔文)学校。国民学校的教学语言为马来文,而国民型学校的教学语言 则是华文或泰米尔文。这两类学校的存在是马来西亚人权层面的组成部分,也符 合国家多族裔人口的需要,即确保融合的共同学校课程和国家语言。
34. 马来西亚制定了“2006-2010 年教育发展总计划”,进一步概括了马来西 亚确保所有学生不论所在地点、能力或族裔背景都可获得公平和平等教育机会的 举措。马来西亚通过全面教育支助措施解决就学问题,包括课本借贷计划、补充 食 物 计 划 、 贫 困 学 生 信 托 基 金 、 奖 学 金 、 学 生 宿 舍 粮 食 补 助 、 交 通 补 助 、 救生 衣、残疾学生每月津贴、学费补助计划和残疾学生宿舍设施。
35. 通 过 特 殊 学 校 和 普 通 学 校 融 合 方 案 为 具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学 生 提 供 教 育 机 会。马来西亚为三种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设施,即视力障碍儿童、
听力障碍儿童和学习困难的学生。截至 2007 年,根据特别融合教育方案,建立起 28 所特殊教育国民学校、两所特殊教育中等学校、两所特殊教育职业中学和 973 所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型教育方案中采用国民学校课程表,但对课程表进 行调整以满足这些学生的需要。
36. 马来西亚确认教育对土著群体的重要性,按照教育发展总计划,执行并 进一步查明一些缩小土著学生教育差距的特殊方案,其中包括 Orang Asli 原住民和 本南人儿童拓展方案、土著人特殊补救方案、根据本南人学生的需要和背景“重 新设计和修改课程”,并开设职业课程,还为 Orang Asli 原住民学生拨发款项,为 其提供校服、交通费、学杂费、考试费、文具费、口粮补贴和奖学金。
37. 只要符合“教育条例”的规定,并得到教育部的核准,非公民也可在政
府资助的学校就读,也可在国内任何一所私立学校注册。鉴于涌入印度尼西亚外
籍工人,马来西亚与印尼达成协议,为“Humana”设立的学校指派合格的教师和
制定教学大纲,“Humana”这一机构是通过两国教育机关相互合作为印尼外籍工 人子女而设。
38. 马来西亚充分履行其《儿童权利公约》的条约义务,使境内所有儿童都 不会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政府还不断与各国际组织合作,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 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民间社会,确保非法 移民的子女也能在非政府组织通过诸如社区范围办学的非正式课堂上学习。
2. 健康权
39. 享有健康权对一个人生活与福祉的所有方面都至关重要,健康权包括获 得充分医疗保健(医治和预防)、营养、卫生和清洁饮用水及空气的权利。马来西亚 制定了提供医疗服务的政策和方案,满足所有人的医疗保健需要。马来西亚还认 识 到 , 新 生 儿 到 老 年 人 各 年 龄 群 体 具 有 不 同 特 定 的 医 疗 保 健 需 要 , 对 此 作 出 规 定,高度优先重视育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
40. 马来西亚对一级、二级和三级公共医疗保健中心提供最低或不收费的高 额补贴医疗保健服务,
10医疗保健费用的 98%由政府承担。这些设施向包括移徙 工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不论身份是否合法,不论社会分组、国籍或支付能力,
而毫无歧视。医疗保健设施分布合理,全国各地均设有这种设施,在没有充足固 定设施的地方,为当地社区提供包括流动诊所和“飞行医生”在内的上门服务。
41. 在确保获得高质量医疗保健的过程中,卫生部采用了远距离初级保健这 一电子门诊管理系统。这一工具确保边远地区辅助医务人员和医生有效和高效地 管理病例,救死扶伤。这一系统使专家医疗接近病人,同时减少了专业隔离。
42. 马来西亚政府通过各种防止不同年龄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方案提供全面
家庭医疗保健服务,把更多的重点放在妇女和儿童方面,提供产妇保健和产前保
健、防止母婴艾滋病毒传染、计划生育和子宫颈抹片检查和乳房筛查。为儿童提
供 的 方 案 涉 及 预 防 、 推 广 、 治 疗 和 康 复 服 务 。 还 在 保 健 门 诊 为 产 前 阶 段 、 新 生
儿、婴儿和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通过设立学校保健
小组为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方案包括具有特殊需要
儿童的保健、预防和控制失明和失聪方案以及残疾成人的康复服务。
43. 马来西亚政府还发起推广健康方案,包括向目标群体提供健康教育、信 息和咨询,使大众在特别是生殖和性健康等所有健康领域有作出知情选择和决定 的权利。
44. 多年以来,马来西亚还在控制诸多传染病方面取得巨大成功。通过诸如 提供安全饮用水、儿童免疫方案、适当卫生和废物处置、改善营养和食品质量管 理以及改善医疗保健服务等公共保健措施控制这些疾病。
45. 鉴于全世界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范围广泛,马来西亚于 1985 年制定 了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管理方案,包括提倡向公众和特定目标群体开展健 康教育,宣传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作为该项方案的组成部分,政府还向 与艾滋病毒工作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因为这些组织特别是在联系高危群 体方面,在马来西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宣传上发挥了关键作用。政府认识 到,坚定的政治承诺和强有力的预防管理措施对防治可能会使国家业已取得的发 展成果前功尽弃的广泛流行病十分重要,并于 2006 年制定了“国家战略计划”,
为马来西亚在 2006-2010 五年期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作出回应提供了框架。卫生 政策和战略考虑到目前的科学知识、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建议、国 际活动、政府现行政策和条例以及社会的敏感度和接受状况。
46. 除提供一般医疗保健服务外,马来西亚还向土著群体提供预防艾滋病方 案,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通过固定设施和流动医疗保健小组向马 来西亚境内土著群体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将覆盖率提高到 80%。
3. 文化权利
47. 在像马来西亚这样一个多文化的国家,文化代表性十分重要,而代表模 式对确定融合进展情况十分有益,因此民族团结与相互作用构成十分独特的多样 而有力的社会。三个主要民族不仅保留了各自的文化传统,而且还相互理解与容 忍,相互分享各自丰富的文化。这种多样性中的文化一致性使各民族和平共处,
是马来西亚政治稳定和增长的主要动力。
48. 马来西亚的“国家文化政策”以历史经验、当前形势和今后预期发展为
基础,通过吸收与合成提供鼓励民族团结和减少种族分化倾向的文化发展。传统
文化和价值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保障、维护和落实,确保平衡而健康的生活
方式。鼓励各社区实践、表达和彰显自己的文化与艺术传统,从而增强不同文化 之间的理解和对文化多样性的欣赏。
49. 马来西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宪法规定使马来西亚可以通过包容国内所有 人民的过程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1970 年实行的以民族团结为最终目标的“新经 济政策”是通过消除贫困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双重战略,不论种族和群体差别,使 人们不再把职业与族裔相联。
50. 继 “ 新 经 济 政 策 ” 之 后 , 马 来 西 亚 又 在 1990 年 制 定 了 “ 国 家 发 展 政 策”,目的是实现平衡发展,创建更加团结和公正的社会。2001 年启动的《国家 宏愿政策》以建设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国家为主题,把民族团结作为压倒一切的 目标。《国家宏愿政策》旨在把马来西亚建设为和睦相处和充分参与以及公平伙 伴关系的进步繁荣的国家。
51. 马来西亚的政治形势反映出各族群和次族群参与和参加的情况,将各族 群纳入政治体系,保障所有人的发言权。此外,各族群都有机会参与各级政治和 决策进程以及国家的管理。
4. 消除贫穷
52. 马来西亚认为,消除贫穷十分重要,过去 35 年来,贫困率大大下降,这 是由于马来西亚努力采用新的方针,解决沙巴和沙捞越土著人和少数族裔以及城 市穷人和偏远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马来西亚希望消除赤贫,并在 2010 年前将一 般贫困状况减半,降至 2.8%。
53. 自 1970 年代以来,马来西亚通过执行各种消除贫穷方案减少将近一半人 口(49.6%)的贫困状况。因此马来西亚人的贫困状况自 2004 年的 5.7%下降至 2007 年的 3.6%。城市贫困状况自 2004 年的 2.5%降至 2007 年的 2%,而在乡村地区,
贫 困 状 况 则 自 11.9%降至 7.1%。 取 得 了 这 一成 就 , 第 九个计 划 目 前的 目 标 是在 2010 年前将贫困减少至 2.8%,马来西亚有信心实现这一目标。
1154. 在同一时期内,贫困家庭的数量从 311,300 户减少至 209,000 户,下降了
33% ,进一步显示出减贫情况。贫困家庭数量的减少是由于积极的经济增长和执行
各种具体消除贫穷方案和项目。
55. 城市和乡村地区的贫穷状况都在减少,城市家庭收入每年增长 3.3%,从 2004 年的 3,956 马来西亚林吉特(零吉)增加到 2007 年的 4,356 林吉特,而同期乡 村家庭收入则增长 6.8%,自 1,875 林吉特增加到 2,283 林吉特。马来西亚的平均家 庭收入自 2004 年每月 3,249 林吉特增长到 2007 年每月 3,686 林吉特,平均每年增 长 4.3%。
56. 乡村家庭收入较高的增长率主要由于特别是橡胶和棕榈油等商品价格的 增长。马来西亚进行了贫困家庭普查,开发了称为电子福利援助(e-kasih)共同使用 数据库,这是不同政府机构关于贫困线收入和贫困家庭情况标准和统一解释共同 参考的综合国家数据。马来西亚还在联邦、州和地区一级设立起监测机制,监督 方案执行情况。
57. 公 共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投 资 为 缩 小 特 别 是 城 乡 人 口 的 贫 困 差 距 做 出 极 大 贡 献,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除其他外特别通过创造工作机会、颁发奖学 金和提供赞助以及提供技能培训参与消除贫穷和为之作出贡献。
5. 适当住房权
58. 获得收容安置的权利旨在为整个人口提供适当住房和改善生活质量与福 利,因此适当住房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必不可少的条件,马来西亚政府因而 极为重视为所有马来西亚人提供适当、负担得起、舒适和质量合格的住房。
59. 在马来西亚,住房方案由公共和私营部门承担。作为为所有公民、特别 是低收入群体提供足够质量合格和可负担得起住房的措施,马来西亚第九个计划 鼓励私营部门在混合发展项目中建造更多的低价和中低价住房,而公共部门则集 中为城乡地区擅自占住者和贫困人口建造低价住房。
60. 重点放在为家庭每月最高收入 2,500 马来西亚林吉特(零吉)的较低收入群 体修建更多低价住房上。人民住房方案包括最少 650 平方英尺(63m
2) 建筑面积、三 (3) 个卧房、一间客厅、一间厨房、一间浴室和一个厕所,确保居住舒适。
61. “人民住房方案出租项目”和“人民住房方案销售项目”由政府资助落
实,以改善生活质量、消除贫穷和减缓城市贫民窟的出现。
12马来西亚政府协助
符合资格的房屋购买者获得选定金融机构的终端贷款。
62. 政府还通过住房贷款基金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贷款计划,使低收入群 体能够建造自己的住房,或购买低价房,提高其生活水平。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 的另一个计划是马来西亚信贷担保公司管理的住房担保贷款,为当地两家指定金 融机构向收入合格但没有工资单的人提供贷款做担保。
63. 还向乡村地区的穷人提供住房援助。为了符合援助资格,必须满足某些 条件,例如不拥有住房、住房破旧或租住或擅自占住在其他人的地或政府土地上。
136. 老年人的权利
64. 马来西亚是亚太地区最早制定关于老年人政策的国家之一。1995 年 10 月颁布的“老年人问题国家政策”为老年人作为家庭、社会和国家成员的社会地 位、尊严与福祉提供了保障。这项政策对尽可能发挥自我潜力、获得所有机会和 得到照料与保护作出规定,并按照 1999 年《亚洲及太平洋老龄问题澳门行动计 划》、2002 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和 2002 年《上海实施战略》审查 了这项政策所阐述的各项战略。
65. 马来西亚还十分关心老年公民的福祉,采取措施鼓励家庭成员照顾老年 人,向为年长父母提供医药费用和购买特殊设备的个人提供 5,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 ( 零吉)的减税额。
66. 马来西亚承认经济保障仍是老年人主要关切事项,因此将没有家庭支助 网和无法养活自己的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津贴从 200 马来西亚林吉特(零吉)提高 到 300 林吉特。鉴于生活费上涨,提高的津贴率为 28,000 位贫穷的老年公民带来 有效利益。
67. 到 2035 年,马来西亚总人口中将有 15%的人超过 60 岁。根据这一发展
趋势,马来西亚政府正在研究解决有关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四、成就、最佳做法、挑战、制约和国家优先事项
A. 成就和最佳做法
1. 法 制
(a) 善治
68. 在马来西亚善治被视为成功落实人权的必要条件。在国内确保善治的过 程 中 , 马 来 西 亚 设 立 了 马 来 西 亚 廉 政 研 究 所 , 促 进 和 协 助 执 行 ‘ Pelan Integriti Nasional ’或称“国家廉政计划”。该项计划是在所有社会部门参与下通过一系列 国家一级的磋商制定的,总体目标是要完成马来西亚 2020 年《宏愿》中第四项任 务,即建立一个具有充分道德伦理的社会,使公民具有强烈的宗教和精神价值,
具 有 最 高 道 德 标 准 。 制 定 国 家 廉 政 计 划 和 成 立 廉 政 研 究 所 都 是 通 过 解 决 腐 化 问 题、对公众的服务提供系统和公司管理实现提高廉政目标的催化剂。
69. 马来西亚还成立了马来西亚反腐学会,该学会于 2005 年开始运作,提供 有 关 反 腐 事 项 的 培 训 。 在 国 际 一 级 , 马 来 西 亚 核 准 《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 , 于 2008 年 10 月 24 日对马来西亚开始生效,表明马来西亚的反腐承诺。
70. 在 2007 年“审计长报告”中,在作出责任指数评估的 212 个政府机构 中,有 4.7%的机构被评为“非常好”,有 66.5%机构评为“好”,28.7%的机构为
“满意”。责任指数是衡量公共机构改善财务管理取得进展的工具。根据包括控 制收益和支出以及管理贷款、投资和信托帐户方面公共资金
14的主要指标评估业 绩质量的责任指数,各部委、国家财政部、联邦和州政府各部门、立法机构和地 方政府均进行星级评定。
71. 总理达图·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于 2007 年 1 月提出利用
权 力 很 大 的 工 作 队 解 决 工 商 — 政 府 来 往 中 官 僚 问 题 的 建 议 , 成 立 了 Pasukan
Petugas Khas Pemudahcara Perniagaan(PEMUDAH) 或称工商促进特别工作队。工商
促进特别工作队的工作范围包括在公共反馈和全球基准报告的基础上,协助马来
西亚企业查明改进政府现有程序和条例、监督落实查明需要改进的情况,并根据
公共反馈就有关工商政策变革向政府提出建议。
15(b) 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
72. 马来西亚充分动员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路线,一个 这方面的例子是提高妇女地位问题。妇女发展局是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领导 下的一个机构,在执行诸如创收方案、领导技能方案和消除提高妇女地位障碍方 案等各种能力方案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
2. 增强民主进程
73. 根据《联邦宪法》,负责马来西亚下议院和州立法议会选举的职责由选 举委员会承担。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举办选举和进行选民登记,并规定所有选举官 员公平、公正和遵守《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还通过自由和公正的 选举来保障、监督和维护国家的民主进程,马来西亚最近于 2008 年 3 月 8 日举行 的第十二次大选就显示出这一点。政治联盟国民阵线的领导下的现任政府没有获 得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数 , 反 对 派 联 盟 在 十 三 个 州 的 立 法 机 构 中 成 功 赢 得 五 个 州 的 席 位,而在前一次选举中他们只赢得一个席位。
B. 挑战、制约和国家优先事项
1. 体制/立法改革
74. 马来西亚充分致力于加强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廉正,增进和保护人 权可以通过有效和高效的司法行政制度来实现。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马来西亚赞 成《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所规定的诸如公正、廉正和端正行为等国际标准和 原则。事实上,马来西亚采取了积极措施,解决公众对马来西亚司法机关某些方 面的关切事项和指控。
75. 为调查这些指控,成立了皇家调查委员会。为了做到透明,对皇家调查 委员会的结论予以公布。
76. 马来西亚发起改革,恢复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上述改革也会审视设
立一个独立委员会来任命法官的可能性。
77. 为了确保实现高度能力和资格,还加强了招聘治安法官和治安法庭法官 的政策。为迎接目前司法制度的挑战,还开展了密集培训方案。
78. 马来西亚正在将反腐局转变成一个更为独立的反腐机构。
79. 为改进警察的服务和效率,以及恢复公众对该部队的信心,于 2004 年成 立了加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运作和管理的皇家委员会。马来西亚仍在采取必要措 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2. 执行和实施问题 (a) 《国内安全法》及其实施情况
80. 《1960 年国内安全法》于 1960 年 8 月 1 日对(西马来西亚)和 1963 年 9 月 17 日对(东马来西亚)开始生效,旨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颠覆分子和威胁。
81. 这项法令的目的是为马来西亚国内安全、防范性拘留、防止颠覆、镇压 针对马来西亚人员和财产有组织的暴力行为及其有关事宜作出规定。《国内安全 法》为维护马来西亚的和平、稳定与人员安全所必需。
82. 《国内安全法》赋予部长拘捕任何人的权利,防止其行为危害马来西亚 或马来西亚任何地区的安全或妨碍维护马来西亚基本服务或其经济生活。
83. 第 73 节允许警官在调查前且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对其有理由认为存在第 8 节规定有理由拘捕和有理由相信他已采取或准备采取或可能会以危害马来西亚或 其任何地区的安全或妨碍维护马来西亚基本服务或其经济生活的方式采取行动的 任何人进行逮捕和拘留。
84. 第 8 节规定部长有权在有理由认为为防止一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国家安 全而有必要予以拘留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即下令予以拘禁两年以下。这类拘留令一 次可延长不超过两年。
85. 《国内安全法》第 11 节规定,部长根据第 8 节下令拘留的人有权向咨询
委员会对拘留令提出抗议。上述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陈述日期三个月内或在最高元
首许可的更长期限里审议陈述,并就此向最高元首提出建议,而后者则应就部长
作出的命令作出恰当指示。
86. 《国内安全法》第 13 节还规定,部长根据《国内安全法》第 8 节下的任 何命令只要仍有效则应由咨询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审查一次。
8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5 节的规定,被拘留者有权提出人身保护令,
对其拘留令的程序要求提出质疑。
88. 在人身保护令程序和向咨询委员会的陈述中,被拘留者有权由自己或其 家人选择的律师代理。被拘留者不会被隔离拘禁,并有家人探视和与自己选择的 律师接触的权利。
(b) 死刑/体罚
89. 尽管依法可判处死刑,但只可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并根据犯罪时生效的 法律和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作出这类判决。马来西亚指出,这一做法符合包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2)条在内的国际标准。
90. 马来西亚的法律框架规定对执行死刑之前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保障。法 律要求只可对犯罪时可判以死刑的犯罪行为施行死刑,此外,还要求对犯罪时未 满 18 周岁的人不得判以死刑,而且被指控者的犯罪行为在基于确凿证据并经主管 法院终审判决才可执行死刑。
3. 贩运人口和移徙工人
91. 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是从整体而非从对妇女的 暴力行为或虐待儿童或仅仅局限于移徙妇女等孤立观点来看。马来西亚支持保护 妇女免遭强奸、非法武力和殴打、劫持、绑架、奴役和强迫劳动等措施和解决办 法。
92. 在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过程中,马来西亚设立了三个庇护所。
这些庇护所在贩运人口受害者被送回原籍国之前为他们提供住所和咨询服务。
93. 为了加强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预防和保护性措施,马来西亚已着手通过
举办研讨会、讲习班和散发宣传册开展对有关贩运人口问题强有力的提高公众认
识运动。目前,马来西亚正在设立一个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综合信息中心,提供
有关人口贩运者和受害者的全面统计资料。马来西亚还建立了保护贩运受害者及
其康复问题机构间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人士也担任委员会成员。
94. 在各种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报告中,马来西亚被划分为主要是过境国和 目的地国。大量涌入的人,无论是移民、贩运人口受害者或难民,应由来源国加 以 制 止 。 马 来 西 亚 承 认 对 每 个 人 都 负 有 人 权 义 务 , 但 由 于 马 来 西 亚 边 界 漏 洞 诸 多,尽管来源国保证已经逐步采取措施,人口涌入仍在增加,在美国国务院贩运 人口年度报告中排名较高。这个问题无法由过境国或目的地国来解决,来源国应 负起解决移徙问题根源的责任。
95. 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行动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移徙问题,因此只是临时性 措施。因此,马来西亚认为,国际社会应将重点更多地放在来源国的财政和能力 建设上。
4. 土著群体和少数族裔的权利
96. 马来西亚拥有大量土著群体,Orang Asli 一词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土著居 民,而在马来西亚东部,使用的术语则为沙巴和沙捞越土著人。土著群体作为马 来西亚公民拥有与其他族裔群体相同的权利。土著居民和马来西亚其余人口间的 和谐关系至关重要,有利于马来西亚的稳定,在日益多元化的世界,有利于推动 多元文化的多样性。
97. 困扰马来西亚的最主要的挑战是使土著群体摆脱落后和融入主流社会。
为此目的,马来西亚拟定了土著群体发展的全面政策和战略,通过社会经济方案 着重提高土著社区的地位和生活质量。同时,政府还优先帮助他们保护传统文化 遗产。
98. 马来西亚通过《宪法》
16保护 Orang Asli 原住民的法律权利,还颁布了 有关西马来西亚土著居民的保护、福祉和进步的《1954 年土著居民法》。局长领 导的 Orang Asli 原住民事务局负责保护 Orang Asli 原住民的福祉和管理发展事项,
但土著居民的族长在土著风俗和土著社区信仰或任何土著族裔群体事项中有权行 使职权。马来西亚的 Orang Asli 原住民还在诸如政府部门、大学和医院等公共服务 部门担任各种专业和非专业职位。
99. 传统上本南人为游牧民族,但大部分(97%)已经定居。喜欢游牧生活方式
的少数本南人可以继续其传统生活方式。但政府不断向他们做说服工作,使他们
认识到更安定的生活方式的长处。
100. 由于认识到需要协助本南人适应更安定的生活方式,使其得以为国家增 长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于 1987 年成立了本南人事务国家委员会,目的是为本南 人社区制定政策、拟定和执行发展计划。
17101. 该委员会制定和执行的各种方案有本南人志愿团
18、服务中心
19、 教育援助
20、通过“飞行医生”和“流动诊所”
21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以及农 业推广服务。
22这些方案改善了本南人社区的生活方式和普遍健康状况,也为社 区带来进步。例如,许多本南年轻人已经从高等教育中取获各种资历。目前有 22 人获得海外和当地大学的学士学位,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任职。
102. 关于土地权利问题,1981 年沙捞越州政府发布公告,宣布 2,128 公顷土 地的原住民传统习俗地权力归于本南人。这些地区自 2003 年以来开发为商业种植 园,涉及 154 本南人。在巴兰区共分配 52,864 公顷土地为半游牧本南人用于诸如 狩猎和采集活动。
103. 在本南人定居地区执行的开发项目为基础设施、经济、人力资本和迁徙 安置。基础设施开发包括基本生活福利、服务中心、住房援助方案和道路工程项 目。经济发展包括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而人力资本开发则包括技能培训和激励性 方案。迁徙安置项目是包括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项目的综合性方案。
104. 政府将继续向本南人定居点提供基础设施和基本生活福利,并鼓励本南 人接受并参与发展。这是为了确保本南人享有高质量的生活,已经长期在特定地 区定居的本南人得益于诸如基础设施和基本生活福利等政府实施的开发项目。
105. 为调查指控沙捞越伐木公司工人对本南人妇女性骚扰和虐待的报告,已 经在国家一级成立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由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长担任委员 会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教育部、内政部、卫生部、乡村和区域发展部、团结、
文化、艺术和传统部、沙捞越州政府、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署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 代表。根据警察以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关于本南人妇女受虐待指控的预期调查 结果,委员会将制定干预方案,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本南人妇女,包括特别是 向 妇 女 等 本 南 人 社 区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 使 其 能 够 认 识 和 应 对 性 骚 扰 和 虐 待问 题。
106. 土著群体和少数族裔不断受到政府的特别关注,希望将他们融入社会和
国家发展主流。政府十分注意他们的需要,以进一步保护其利益。马来西亚政府
任命少数族裔领导人在上议院担任职务,以进一步保护其利益。现在政府已经分 别任命一位泰裔议员
23和一位 Orang Asli 原住民社区议员。
五、能力建设
107. 马来西亚参与各种活动,确保有关所有人权方面的能力建设。这些活动 包括在内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的培训、研讨会、讲座以及通过出版物和媒 体传播信息。通过这些方案和活动,政府各部有关官员经常与区域和国际组织机 构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众多专家和代表开展活动。
108. 例如在内部一级,与马来西亚总检察署和儿童基金会一道为各政府机构 有关官员举办了“遵守人权文书:《儿童权利公约》讲习班”。总理署司法和法 律培训学院每年为司法和法律官员举办“从国际视角看人权问题研讨会”。在国 家一级,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参与下举办“努力 实现至少 30%妇女参与决策讲习班”。
109. 马来西亚总检察署在 2006 年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协 作并在马来西亚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共同赞助下举行了伊斯兰人权国际专家 会 议 。 会 议 旨 在 从 根 本 上 致 力 于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相 互 尊 重 和 宣 传 人 权 原 则 与做 法,使专家和与会者汇聚一堂,对伊斯兰世界所理解和运用的影响人权原则和做 法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入讨论。
110. 在区域一级,马来西亚还参与了各种有关人权的方案,例如国际人道主 义法和人权暑期研究所――“亚太过渡司法和和平建设”,这是由东西方中心亚洲 国际司法倡议、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战争罪行研究中心和东西方中心与泰国玛希 隆大学人权研究和社会发展办公室协作共同举办的。除其他外,培训还审视了用 于应对在整个亚太地区犯下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行为的主要机制。还特 别审查了冲突后审判、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讯问和调查委员会、调解程序和调停 和仲裁形式等的作用。
111. 在国际舞台上,马来西亚积极参与这一体系,在 2006 年成为联合国人
权理事会成员。作为成员国,马来西亚致力于认真履行其人权方面的义务,政府
主要和有关各部和机构代表定期参加人权理事会会议,并参与审议工作。马来西
亚还是英联邦活跃的成员国,特别是参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年度会议、英联邦法
律部长会议以及英联邦司法部高级官员会议,对各种人权问题进行讨论和发言,
反映出马来西亚对这些问题的观点。
六、马来西亚在人权理事会的承诺
112. 马来西亚曾三度作为人权委员会的活跃成员国,最后一次是在委员会解 散前的 2005-2006 年。自 1995 至 1996 年,马来西亚被选为人权委员会主席。马来 西亚的主席为马来西亚前副总理敦·穆萨·希塔姆。随后选举马来西亚任人权理事 会 2006-2009 年任期。马来西亚在人权委员会和在人权理事会都通过有关人权问题 观点的建设性对话增进和保护人权发挥积极作用。
113. 在人权理事会 2006 年选举期间,马来西亚保证将建设性地参与制定人 权理事会的工作模式,使其成为有力、公平、有效、高效率和可信的促进和保护 全世界人权的工具;支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继续积极参与制定人 权理事会的准则;致力于培养人权理事会的合作精神,不要互相指责和不必要地 政治化,立足于相互尊重和对话的原则;促进人权理事会的工作与联合国其他机 构和行动者之间的连贯性,以实现国际商定的指标和目标;积极支持国际行动来 促进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马来西亚仍然致力于这些承诺。
114. 在维护人权普遍原则的同时,马来西亚希望强调其人权价值,同时考虑 到本国的历史及其国内各社区的宗教、社会和文化多样性。这是为了确保维护和 保护尊重社会和谐。马来西亚的人权实践反映出更广泛的亚洲价值体系,与个人 权利相比,社区福利和集体福祉更为重要。
注
1 Statistics from the Economic Planning Unit, “The Malaysian Economy in Figures 2008”.
2 Article 4 (1)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3 Articles 14-31; 47-48; 96; 119; 136; 147 and 180; 151 respectively.
4 Malaysia acceded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February 1995 with reservation on 12 articles i.e: Articles 1, 2, 7, 13, 14, 15, 22, 28, 37, 40 (3), 40 (4), 44 and 45. The Government withdrew reservations in 1998 on Article 22, 28 (1) (b), (c), (d), (e), 40 (3), 40 (4), 44 and 45. Hence, the remaining reservations are on Articles 1, 2, 7, 13, 14, 15, 28 (1) (a) and 37.
5 In addressing the problem caused by regional trafficking syndicates, Malaysian authorities have shared and exchanged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with their foreign counterparts and INTERPOL. At the regional level,
Malaysia participates in the ASEAN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s on Transnational Crime (SOMTC) Working Group i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6 Chapter VIA - Offences Relating To Terrorism, Section 130B - . Section 130T.
7 Ratified in 1957, 1959 and 1994 respectively.
8 USD1 is equivalent to approximately MYR3.57 based on the rate published by the 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s of 23 October 2008.
9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ast 15 years, the Government has identified several gaps and challenges that needed to be addressed to ensure the national vision can be achieved by 2020. Efforts to bridge the education gap have increased rapidly and progress has been made since the Third Malaysia Plan (1976-1980). The aim is to ensure that all schools and students have equal opportunity and capability to excel.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Malaysia has identified the gap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to improve access, equity and quality:
(a) rural and urban gap - refers to the disparity in the provision of infrastructure and teachers’ emplacement, especially in under-enrolled Orang Asli and remote schools;
(b) digital gap - refers to the disparity in terms of access to ICT facilities between locations and in the mastery of ICT skills among students and teachers;
(c) disparity in students’ ability refers to the difficulty in mastering the 3Rs, failure to achieve the minimum standards and students with high risk of dropping out from the education system;
(d) gap between normal and special needs students – refers to the disparity in the provision of appropriate facilities to support the teaching and learning process for students with special needs, including the disabled, gifted and talented;
(e) socio-economic gap – refers to the disparity in students’ health, discipline, welfare as well as poverty in both rural and urban areas.
10 Services provided in government hospitals and clinics include, among others,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and care of psychiatric patients.
11 The Malaysian government upholds the continuous policy of eradicating hardcore poor (urban and rural) within the country. Plans to eradicate pockets of poverty in the remote areas where indigenous settlements are located were also included in the Ninth Malaysia Plan. The thrust of poverty eradication strategies will focus on eradicating totally hardcore poverty and sustaining them with safety nets programmes, preventing them from falling back in the hardcore poor level. In addressing these issues, the Malaysian government has categorised poverty into two strata which is urban and rural. Through the Ninth Malaysia Plan, common Poverty Line Income (PLI) with number of members of household, age groups and gender will determine the per capita poverty line income within different strata developed and applied. Each and every member of household has their own per capita income based on age, gender and special nutrient requirement based on calory intake.
12 “PHP for Rental" houses are rented out by the local authorities to the squatters in urban areas as well as those who cannot afford to own a house for a monthly rental charge of MYR 124. Houses built under “PHP for Sale” are to be sold based on the 4-tier pricing of houses ranging from MYR 35,000.00 to MYR 42,000.00 per unit depending on the location and the value of land.
13 In 2006, 2,136 hardcore poor households in rural areas were provided home reconstruction and restoration assistance, which benefited 10,680 members of the households. In 2007, housing assistance was provided to 1,942 hardcore poor households benefiting 9,710 members of the households.
14 New Straits Times, “70pc of government agencies rated ‘good’ or better”, Tuesday, 2 September 2008.
15 Extract taken from www.pemudah.gov.my.
16 The rights of Orang Asli to education, health, political, civil, social and beliefs/culture are provid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Aboriginal People Act 1954. The Department of Orang Asli Affairs is give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welfare and manage the development of Orang Asli.
17 The Sarawak State Committee on Penan Affairs is assisted by the Divisional Committee and headed by the respective Residents of Miri, Limbang and Kapit.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to compile, study, screen and prioritise
development proposals submitted by District Office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State Committee, and to supervise and monitor activities of District Committee.
18 The Penan Volunteer Corps are trained with basic skills in agriculture, child and adult education and first-aid so that they can help the community in their respective villages. Basically, their roles include, to assist the formerly nomadic Penan to adopt settled life; to train the Penan with basic skills in agriculture and first-aid; to give informal education to both children and the adults; and to help speed up the government efforts to bring the Penan community into the mainstream of development.
19 The purpose of the Service Centre Programme is to provide basic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not only to the Penan but also to the community in the vicinity. These service centres will evolve as the nucleus or focal point for a bigger and holistic development of the Penan community. The State of Sarawak has established four (4) Service Centres at Long Kevok, Batu Bungan, and Long Jekitan in Baram District; and Lusong Laku in Belaga District.
Each Service Centre is equipped with Primary School, Rural Clinic and Agriculture Station.
20 The Sarawak State Government has extended various forms of educational assistance to the Penan community such as material assistance, which includes school uniforms, school bags, books, school fees and transportation.
These educational assistances have encouraged the Penan students to attend school and hence, reduced dropouts.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Malaysia also provides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the poor students through Poor Students Provident Fund and Tuition Voucher Scheme.
21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provides health and medical services in remote Penan settlement areas through Flying Doctors and Mobile Clinic. 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trains the Penans with basic first aid and medical knowledge under Village Health Representative programme. The Government also provides clean water to the Penan communities through gravity-feed system. These services have improved the general health condition of the Penan community and has increased the Penan population from 9,237 (1990) to 16,281 (2008).
22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provides agriculture extension services to the Penan. These services have increase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of the Penan. Hence, they are able to produce sufficient food for their own consumption and provide alternative sources of income.
23 The Thai community in Malaysia makes up about 60,000 of the nation’s 27 million people. In line with Malaysia’s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norities, the Government has ensured that the culture and language of the Malaysian Thais are preserved and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