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4-10671 (C) 240214 0403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九届会议
2014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9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阿尔巴尼亚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HRC/WG.6/19/ALB/1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Jan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一. 报告编写方法和协商程序
1.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为普遍定期审议第二轮监测编写的报告遵循了人权理事会 在决定中通过的准则(A/HRC/DEC/17/119)。由外交部牵头,各政府机构和独立机 构的代表组成了机构间工作组。此外,各民间社会组织也了解国家报告的起草 工作。
二. 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在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性框架 和体制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
A.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2. 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的报告指出,2013 年 6 月 23 日举行的议会选举竞争激 烈,选民积极参选,尊重基本自由。2012 年 7 月的《选举法》修正案考虑了欧 安组织民主人权办和威尼斯委员会此前提出的建议,改善了总体选举框架,从而 为举行民主选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阿尔巴尼亚自 2010 年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监测以来,各个机构一直致 力于履行国际义务、落实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建议,以便保护人权及达到更高的标 准。2010 至 2013 年间,在以下各个方面对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和规范性框架不 断进行改进和补充:歧视、儿童权利保护、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家庭暴力、贩 运人口、残疾人保护、社会救济、教育、卫生保健、司法制度、打击腐败等等。
4. 2012至 2013 年的《刑法》修正案符合阿尔巴尼亚已经缔结的各项国际公约 规定的义务、《防止歧视法》和宪法法院的法律实践,其内容如下:
• 修正案为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性暴力、性骚扰和心理暴力单独设立 了罪名,并且对犯罪者加大处罚力度。由家庭成员实施的性暴力(包括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也同样单独列为一项罪行。与未成年人进行色情 行为、剥削未成年人卖淫、对未成年人进行身心虐待和贩运人口等相 关条款得到了修正,增加了新的内容,加大了相关处罚的力度并减轻 了父母的责任。
• 《刑法》修正案将性别认同和性取向列为犯罪时加重处罚的情节,还 规定对基于上述理由的歧视案件予以严惩。此外,还对“煽动仇恨和 冲突”罪及“否认公民平等”罪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性取向和性别认 同的内容。
• 2013 年的《刑法》修正案设立了关于“仇杀”的新条款,规定了更加 严厉的处罚。
• 《刑法》将“强迫失踪”列为刑事罪行,规定了针对儿童、孕妇或出 于各种原因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者实施这一罪行的情形。
5. 《防止歧视法》(2010 年 2 月批准)规范如何贯彻和尊重以下各方面平等的原 则:性别、种族、肤色、民族、语言、性别认同、性取向、政治、宗教或哲学信 仰、经济状况、教育状况或社会地位、怀孕、父母从属关系和责任、年龄、家庭 或婚姻状况、民事地位、居住地、健康状况、遗传倾向、残疾、某些团体成员身 份或其他任何原因。该法律禁止基于上述理由的歧视。
6. 《儿童权利保护法》界定了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包括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切 实保护的责任制度。这项法律的执行框架体现了保护儿童的具体措施。
7. 在此期间,阿尔巴尼亚修正和通过了多项法律和细则,主要是确保增进和保 护人权的法律。通过了下列法律的修正案:《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措施法》
(2010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2010 年)、《社会救济和服务法》(2010, 2011 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中小学教育制度法》(2012 年)、《精神卫生法》(2012 年)、《社会住房方案》(2012 年)、《行政法院组织运作与行政纠纷裁决法》
(2012 年)、《不动产注册法》(2012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2012 年)、《法律 援助法》(2013 年);《外国人法》(2013 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视听媒体法》
(2013年);《公务员法》(2013 年通过)。
8. 此外,阿尔巴尼亚还通过、审查和执行了一系列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 2015 性别平等及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及行动计划》、
《2012–2015 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3 社会保护跨部门战略》、《2005- 2015 残疾人问题国家战略》、《2010-2015 罗姆人融合十年国家行动计划》、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11 年通过)、《2013-2020 产权领域改革跨部 门战略及行动计划》、《2012-2014 防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行动计划》等等。
9. 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阿尔巴尼亚已经签署或/和批准了以下各项公 约和议定书: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 年批准)。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 年批准)。
•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2012 年 11月批准)。
•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9 年批准,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欧洲委员会《行使儿童权利公约》(2011 年批准)。
• 《欧洲引渡公约第三项附加议定书》(2011 年批准)。
10. 政府方案概述的外交政策基本原则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各国之间的 相互理解和尊重、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良好的睦邻关系,区域合作与国际团 结。法治及尊重和保护人权在政府方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方案还确定了有 关教育、卫生保健、性别平等、社会待遇与融合、打击腐败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 的具体目标。
B. 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
11. 2011 年根据《防止歧视法》从大会中选出防止歧视专员,这是一个独立的 公共机构,负责“确保有效防止歧视和其他任何引发歧视的行为”。
12. 政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员,这是一个独立的 监管单位,负责监督所有的公共和私人机构遵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
13. 2013 年根据《行政法院组织运作法》设立了以下机构:初审行政法院、行 政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行政庭。它们裁决行政纠纷和因公共机构非法干预或不作 为造成的纠纷。
14.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是部长会议的咨询机构,负责起草和协调儿童保 护政策。
15.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自 2011 年起根据《儿童保护法》开始运作,是协调儿 童权利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监测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的落实情 况,与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及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16. 2012 年,政府设立了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处境危险儿童 的案例。
17. 在地方政府设立了儿童权利机构,这些机构在区域各级(市或镇)运作。
18. 贩运受害者/潜在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根据《新职能合作协议》(2012 年 6 月),负责甄别、转介、保护和援助贩运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同时负责帮助他 们重返社会。
19. 自 2011 年起,打击贩运人口工作队一直按照经过修订的《贩运受害者/潜在 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协议》运作,目前已经在 24 个城市开展工作。2011 年,政 府还根据《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措施法》建立了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案件审 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20. 根据《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措施法》修正案,设立了家庭暴力受害者 国家治疗中心,自 2011 年起开始运作。该中心旨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女 童和儿童提供培训,帮助她们康复。
21. 2013 年设立了国家劳动和社会服务监察署,以落实和监测法律框架及视察 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时及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就业 情况。
22. 国家教育监察署(2013 年设立)旨在提高中小学阶段的教育质量和检查中小 学及大学教育中各项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
23. 社会福利和青年事务部下属的公共与非公共机构及社会日托中心为儿童、
老人提供服务,为有需要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公共与非公共住所。
24. 此外,各政府机构(司法部、内务部、教育和体育部、文化部)内部还设有处 理增进和保护人权相关问题的机构。其法律框架正得到不断的改善和补充。
三. 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
25. 自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本国政府和各独立机构为落实各项建议,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增进和保护人权。
26. 议会各常设委员会1 审查提交的法案草案、宣言草案或决议草案并提请议会 批准,通过建议议会或部长会议采取必要措施,监测法律的执行情况,管理各部 委和其他中央机构的活动。此外,它们还审查监察员和防止歧视专员等独立机构 向议会全体会议陈述的报告。
27. 监察员机构行使宪法职能,在增进和保护人权及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发挥了 重要的积极作用。为此,该机构已经处理和解决了若干问题和具体案例。它还就 改进法律框架和落实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议。
28. 关于罗姆人少数群体的问题,该机构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整套建议,
以期为救济、社会住房、民事地位登记、促进他们的教育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等相关问题找到长期的解决方案。
29. 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监察员已经查明了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以落实关于处 境不利的儿童、孤儿、由社会机构照顾的儿童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保护受到劳动 剥削的儿童和处境危险儿童的权利。
30. 作为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监察员定期查访逮捕/拘留机构和监狱,并提出 了建议,以保护个人免遭酷刑、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改进惩戒制度,改善被 警局拘留/逮捕人员的待遇。
31. 监察员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 120 份合作协议)、也与联 合国各机构(环境署办事处)、欧盟驻地拉那代表团、欧洲委员会各机制(如欧洲反 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等)密切合作。它还是增进和 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国家机制区域网络的成员。
32. 防止歧视专员根据《防止歧视法》规定的权限,通过处理申诉或提供法庭 援助帮助歧视受害者;开展宣传活动;开展与歧视有关的监测和调查;发布报告 并就歧视相关问题提出建议,以及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制裁。防止歧视 专员行使其权限,不仅接受公共部门提出的申诉,也接受来自私营部门和个人的 申诉。报告所述期间,防止歧视专员重点发展对收到可靠信息的违法行为开展行 政调查的执法能力。因此,防止歧视专员依职权启动的调查大幅度增加。某些案 例中,专员的裁决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为依据。
33. 防止歧视专员与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及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就一系列防止歧视 的项目开展合作(欧安组织、儿童基金会、索罗斯基金会阿尔巴尼亚分会、阿尔
巴尼亚赫尔辛基委员会和瑞士合作组织驻地拉那办事处等)。此外,还举行了大 量关于保护弱势群体免遭歧视的活动、会议和圆桌会议。
34. 为了履行各项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阿尔巴尼亚在以下各项公约的框架内 分别提交了定期报告,供各委员会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 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 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及共同核心文件。阿尔巴尼亚还向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 架公约》提交了第三次国家执行报告。
35. 阿尔巴尼亚已经申请参选人权理事会 2015 至 2017 年成员,致力于在世界 范围内关于人权的讨论和宣传中提供本国独特的视角。
36. 自阿尔巴尼亚将加入欧盟作为国家目标后,政府致力于完成欧盟委员会阿 尔巴尼亚进展报告(2013 年 10 月)中确定的五大优先事项。相关机构积极拟定和 执行完成优先事项的路线图,其中包括保护人权(主要是防止歧视)、保护儿童、
司法制度、保护妇女、家庭暴力问题、保护残疾人、保护少数群体、特别是保护 罗姆人。
37. 2010 年,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查访,2012 年发布了委 员会报告和阿尔巴尼亚政府的答复。2011 年,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就 1 月 21 日 的示威活动进行了专门访问。由于司法程序尚未结束,阿尔巴尼亚政府的答复还 没有发布。这些事件之后,前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 Thomas Hammarberg 起草了 一份特别报告。2013 年,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访问了阿尔巴尼亚,并起草了一 份报告(2014 年 1 月发布),附录中收录了阿尔巴尼亚政府的意见。欧洲防止酷刑 委员会预计于 2014 年 2 月进行下一次访问。
38. 2010 年,欧洲委员会外交事务部在第二轮监测的背景下组织了框架公约执 行情况后续研讨会。2011 年,《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访问阿尔 巴尼亚,对少数民族的状况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2 年发布了《意见》。阿尔巴 尼亚政府在《意见》发布后做出了评论。
39. 2010 年,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阿尔巴尼亚的第四 次报告。2010 年,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与监察员和防止歧视专员 合作,在地拉那组织了一场圆桌会议,相关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40. 2012-2016 年“一个联合国”方案支助阿尔巴尼亚政府起草了关于性别平等 的法律框架与合作协议。按照这个方案,阿尔巴尼亚在开发署的支助下设立了全 国首个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心。在“全球反暴力 16 日运动”的背景下,阿尔巴尼 亚的机构每年都在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妇女署、开发署等联合国机构的支助 下,开展宣传活动。政府与移徙组织行动股合作在部分市镇设立了试点方案,甄 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增加他们获得服务的机会。阿尔巴尼亚与移
徙组织和美国国际发展署合作编写了《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标准甄别程序执 行指南》。
41. 社会福利部在 2013-2016 年社会福利改革的框架内,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制定 了地方社会服务综合体系,处理儿童、妇女和弱势群体的问题。阿尔巴尼亚各机 构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国家路线图的起草工作中得到了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 国际计划的支助。
四. 第一轮审议期间阿尔巴尼亚所接受建议的执行情况
42. 自 2010 年以来,阿尔巴尼亚各机构一直致力于落实第一轮审议期间接受的 建议2。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建议 1-7)
43. 阿尔巴尼亚议会于 2012 年 11 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该公约 的任择议定书,阿尔巴尼亚政府正在评价这项建议,很快便将考虑签署和批准该 任择议定书。
使国家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建议 8、9、10、14)
44.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履行国际法,国际法优先于 国家立法。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协议均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除非它们自行适 用且执行时需要颁布新法,否则直接执行。关于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阿尔巴尼 亚政府致力于根据其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协调、制定和补充国家法律框 架。
45. 《防止歧视法》符合欧盟关于不歧视问题的四项指令,一些具体条款遵循 了与不歧视有关的原则、国际公约和规定。该项法律纳入了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 不容忍现象的国家法律的第 7 号一般性政策建议的重要内容3。
46. 《儿童权利保护法》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47. 2013 年为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具体的执 行措施和执行成本。
48. 《刑法》近期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 公约》的规定,将“强迫失踪”列为刑事罪行。
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家庭暴力、暴力侵害妇女(建议 18、25、29、30、
32、40、41、42、44、54、56、57、58)
49. 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是保护妇女权利及预防和减少基于性别的 暴力和家庭暴力。政府采取具体措施补充法律框架;使公共机构切实参与这项工 作;加强司法系统在预防暴力和支助受害者方面的作用;通过为受害者提供社会
住房、就业、职业培训、社会救济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通过培训和宣传活 动提高认识并进行能力建设。预期将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启动全国在线注册系 统,监测家庭暴力案件,同时开设全国家庭暴力受害者热线。
50. 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具体措施包括:
(a) 执行《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措施法》,由主管部门提供治疗和援 助,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的补充措施。在此期间,得到处理 的案件数量增多,要求国家警察部门签发保护令的请求也有所增加。免费提供法 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协助当局为签发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做好准备。
• 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的签发及执行工作。
• 根据《刑法》规定,对违反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者予以起诉,因 此被起诉的人数有所增加。
(b) 执法机构适用《刑法》中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款。
(c) 由行政、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免费提 供法律援助。专业中心也为此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非政府组织)。
51. 《打击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措施法》修正案旨在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 受害者保护、支助和康复工作及减轻家庭暴力的后果和预防家庭暴力,处理法律 实际适用期间查明的问题。因此,设立了上述首个家暴受害者国家庇护所,还建 立了家暴受害者国家转介系统。政府还在司法程序中适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 其他便利条件。法院下达保护令的司法费用由犯罪者支付。
52. 《防止歧视法》还对性别平等原则的适用和尊重做出了规定,旨在确保男 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机会行使权力,享有自由,参与公共生活和 有效防止歧视。
53. 2012年 3 月和 2013 年 6 月,通过了大量《刑法》修正案,以防止暴力侵害 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及严惩实施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 为的罪犯。具体而言,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均有单独的罪名(殴打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暴力;造成死亡或重度人身伤害的严重威胁;故意伤害);罪犯的范围扩大 (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侣或前同居伴侣、配偶的直系血亲或近亲)。因性别原因 犯罪是加重罪行的情节,因此要从重处罚。针对一贯性的精神虐待和经济虐待制 订了修正案。此外,还通过了其他条款,使家暴受害者免于承担发起诉讼的义 务。《刑法》规定,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未经同意强迫发生性关系为犯罪行为 (配偶之间为婚内强奸),而且对犯罪者加大了处罚力度。
54. 《社会救济与服务法》规定,不仅有权撤销户主的救济,如果有保护令,
也有权撤销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救济。《城市居民社会住房方案法》(2012 年修正) 规定,自社会方案的收益中拨款,为家暴受害者,包括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庇 护所。
55. 《法律援助法》修正案增加了接受法律援助者的类别:1)参加社会保护方案 者或符合条件者;或 2)家庭暴力或贩运人口受害者可以为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司法 问题接受援助。
56. 《不动产注册法》(2012 年通过)规定,妇女有权注册不动产,出售过程 中,必须由未注册的女性配偶在公证员面前表示同意。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 财产,按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57. 此外,还对法律框架和规范性框架做出以下改进:
• 家庭关系中暴力案件协调转介机制旨在依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 成员和加强地方政府的作用。还制定了援助家暴受害者的多部门干预 程序。国内多个城市已经建立这一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咨 询、心理援助和职业培训、就业、庇护所和食品援助。一些城市开设 了举报暴力案件的免费热线。每个地区警察局均设有举报家庭暴力及 其他案件的 24 小时免费热线。
• 2011年通过了公共和非公共寄宿中心家暴受害者社会救护服务标准。
• 2012 年通过了《公共和非公共社会救护寄宿机构必要的收容标准和说 明文件》,将家暴受害者纳入收容范围。
• 自 2013 年起,中央机构一直计划将可衡量的性别平等目标纳入预算 方案。
• 家庭暴力受害者国家治疗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帮助遭受 家庭暴力的妇女、女童和儿童康复;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 和符合现代标准的长期、优质的服务;增强专业人员的能力。
58. 《2007-2010 性别平等与消除家庭暴力国家战略》的制定标志着阿尔巴尼亚 政府的努力取得了积极进展。该战略各项措施的实施使所有各级机构了解了性别 问题。
59. 为了确定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领域的优先事项及采取何种措施满足该领域 的发展和需要,政府对《2007-2010 战略》进行了修订。2011 年通过了《2011- 2015 性别平等及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及行动计划》。战略 修订工作的基础是对性别平等问题和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所做的分析和研 究。战略的起草工作得到了“一个联合国”方案驻阿尔巴尼亚办事处的支持。
60. 该战略的重点内容包括:1) 巩固体制和法律机制;2)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
3) 赋予女童和妇女经济权利;4) 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2011-2015 战略及行 动计划》旨在确定各项目标和具体措施,保护和增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利,
重点保护儿童和妇女。
61. 《2011-2015 行动计划》确定了可衡量、可监测的具体目标,以及计划执行 期间为实现优先战略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财务支出和资金来源也已经确定,主要 来自国家预算、当地政府部门的预算和各捐助方提供的资金。
62. 自 2011 年起,国家警察部门一直在执行这项行动计划,加强警察部门在依 法防止、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提供紧急救助方面的作用;与主管机构合作,预防 和减少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及就这些问题对他们进行培 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
63. 在卫生部门,家庭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已被纳入《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计划》
和《国家计划生育方案》。还编写了关于卫生机构如何查明、诊断和处理暴力案 件的统一文件。
64. 在数据收集方面,2010 年制定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评估与监测指标,用 以监督、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主管机构有义务上报关于性别指标和家庭暴力的 数据。在家庭暴力案件国家转介机制的框架内,一些城市在奥地利政府“治理中 的平等计划”的支助下,设立了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电子数据收集系统。还建立 了用于记录地区警署和警局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登记册和记录家庭暴力案 件的统计表。
妇女参与管理公共问题和进入劳动力市场(建议 41、53)
65. 《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多人提名表中男女候选人均不得低于 30%,还规 定了对不能达到性别配额的政治主体的制裁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公 共生活的参与。
66. 新一届政府(2013 年)中,妇女首次担任政府内阁的 6 个职位 (31%),有 7 位女副部长,28 名妇女拥有议会席位(20%)。
67. 此外,妇女还在地方政府选举中当选市长、镇长、地区长官、市议会议 员,而且获得任命,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等重要职位。
68. 妇女在所有各级公共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69. 赋予妇女和女童经济权力一直是政府长期的优先事项,也是《2011-2015 性 别平等及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的优先事项。
70. 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农村妇女的赋权工作,《农村发展战略》的目标是在农 村地区创造就业机会。
儿童登记,包括边缘群体儿童的登记(建议 12、71、72、73)
71. 《民事地位法》(2009 年)规定以行政手段处理儿童出生后未登记的案例,
避免出现新的未登记案例。政府向父母发放补贴,鼓励为儿童进行登记。
72. 2011 年,阿尔巴尼亚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通过领事服务为在 国外进行的出生登记程序提供便利。卫生部已经批准了新的产科医院出生证模 板。
73. 2012 年,国家警署和市/镇及各机构代表通过了弃婴和未登记儿童登记 程序。
74. 2010 至 2011 年间,共登记案例 550 起,2012 年登记儿童 270 人,其中 40%为罗姆人,还有 70 个案例正在处理中。
75. 关于罗姆人出生登记的问题,相关机构已经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其支付 出具文件或诉诸司法程序的费用。
打击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女童和妇女现象(建议 31、59、60、61、62、63、
64、65)
76. 根据《社会救济与服务法》,贩运受害者在接待和康复中心可以得到社会 服务。离开居留中心后,他们还可以得到救济,直到就业为止。非公立贩运受害 者居留中心的资金先由中央预算下拨至地方政府部门,再由地方政府下拨至各 中心。
77. 《刑法》经近期修正后,处理和澄清了境内贩运的问题,并且增加了关于 不歧视贩运受害者和处罚从贩运受害者的服务中谋利和剥削其卖淫者的一些 条款。
78. 2011 年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和《打击贩运儿童及保护儿 童与贩运受害者行动计划》是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战略规划中的一项重要进展。
79. 法律框架/细则:
• 制定了贩运受害者离开照顾设施时的救济标准、程序和方法。
• 关于实施被贩运者或有被贩运风险的个人社会照顾服务标准的指示。
• 关于贩运受害者的治疗及其卫生保健服务福利的规定。
• 贩运受害者/潜在受害者甄别和转介标准行动程序。
• 贩运受害者/潜在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运作新合作协议(2012 年)。
• 关于贩运受害者的治疗及其卫生保健服务福利的规定。
• 国家警察总署“关于中央与地方部门协调打击贩运人口及甄别贩运受 害者工作”的指令。
80. 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和区域各级主要机构的活动得到了加强。这些机 构包括:负责贩运受害者保护与援助的机构、打击贩运的机构、国家警察总署设 在国内各级警局的打击非法贩运科、重罪检控办公室的贩运人口相关问题调查 科。
81. 区域社会服务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和负责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警察参与打 击贩运人口工作,使处理贩运案件的网络得到了巩固,加强了其可持续性,并且 减少了贩运受害者的人数。
82. 贩运受害者国家接待中心接待贩运受害者,为其提供住宿和医疗援助,助 其康复、融入社会及返回原籍国。这些受害者包括被贩运或有被贩运风险的阿尔
巴尼亚女童和妇女、被贩运或有被贩运风险的外国女童和妇女、无人陪伴或有被 贩运风险的未成年人。
83. 此外,政府加强了与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以便巩固可持续的合作机制,
防止和解决贩运问题。有关部门还就上述问题开展了宣传活动。
儿童权利保护(建议 12、16、17、24、29、30、31、55、58、66、69)
法律框架和规范性框架
84. 《儿童权利保护法》旨在改善儿童保护制度,规定了各项措施,通过协调 各行为方保障儿童的生命、成长和发展。此项法律确定了监测法律执行情况的机 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主管机构的组建和对侵犯儿童权利案件的行政处 罚。此外,此项法律还规定,保护儿童免遭贩运和任何形式的剥削及性虐待。
85.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色情罪的新内容,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关于 贩运人口罪,增加了“使用被贩运者的服务或从中谋利”和“为贩运提供便利”
这两条新的规定;若对儿童实施这些罪行,则加重处罚。
86. 《中小学教育制度法》规定保护儿童权利;接受优质教育和享有平等机会 的权利;保护儿童免遭歧视、暴力、虐待;为贫困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提供特 殊待遇。在教育机构中实行全纳教育原则。
87. 《社会救济与服务法》规定为得不到父母照顾和社会服务的儿童提供救济 和社会照顾;这些援助和服务的运作方式和资金来源;受益人的类别;为寄养机 构的儿童提供的服务。此项法律的新意在于可以设立托管服务。
88. 2012 年通过了以下细则:处境危险儿童转介协调机制的设立和运作、该机 制的组成机构、具体任务、处境危险儿童的救助干预程序;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 协调机制;体制性机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地方儿童权利保护政策的相关规 则;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的审查程序和制裁程序。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和各地区 (州)儿童权利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社会福利和青年部与内务部关于“保护遭受各 种形式虐待儿童的权利”的联合指令加强了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界定了公共和 非公共社会照顾机构的入院标准。6 至 16 岁的儿童被安置在学龄儿童之家(孤儿 院);孤儿可以在这些机构中生活至 18 岁4。
政策
89. 《社会保护跨部门战略》确立了儿童社会照顾服务分散化和非机构化的目 标。非机构化过程中社会照顾设施的改革包括三种选择:使照顾机构中的儿童回 到生身父母(或监护人、亲属)家中;家庭收养或跨国收养;使儿童接受临时托 管。儿童权利保护措施在《2007-2013 国家发展和融合战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5。 90. 《2012-2015 儿童行动计划》旨在加强制度性机制的执法功能及促进地方政 府制定全面的儿童保护政策。该计划制定了儿童福利政策的执行和目标方面的具
体措施和行动;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与剥削的政策;保障综合教育制度的政 策;卫生保健;少年司法领域的政策。在国内一些地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 机构间合作转化为保障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工作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制度和机制
91. 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性机制包括:中央一级有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和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地方各级有地区儿童权利机构和市/镇儿童权利机构。
92. 国家社会服务机构的目的是提供各种类型的援助和照顾,包括对孤儿、弃 儿和被贩运儿童的援助和照顾。儿童社会照顾机构网络包括儿童之家(按年龄阶 段分类)和为被贩运儿童提供治疗的贩运受害者接待中心。
93. 《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定为失去父母照顾的处境危险儿童提供替代照顾:1.
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 儿童;2. 替代照顾可包括将儿童安置在收养家庭;将其安置在替代家庭或儿童 照顾机构。制定替代性解决方案要遵循:a) 持续的教育过程;b) 儿童的身心发 展水平;c) 儿童在种族、宗教、文化和母语方面的特点和人格特征。
94. 将托管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家庭服务进行推广,主要依靠服务的分散 化和非机构化及设立新的社区服务项目,使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支持和帮助。
政府为儿童的托管家庭提供财政支助,支付食品费、服装费和其他间接支出,对 残疾儿童的支助力度更大。
95. 在童工问题方面,《儿童权利保护法》规定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避免 执行强迫劳动等任何可能带来危险或干扰儿童教育、有碍儿童健康或身心发育、
精神及社会成长的工作,同时禁止雇佣未满 16 岁的儿童。
14 至 18 岁的儿童可以执行无碍健康和成长的简单任务。对违法行为要实施 行政制裁。
96.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保障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防范风险。此项法律还 规定,雇主应采取具体措施,调整工作场所以适应此类未成年雇员的需求,防范 工作条件方面的风险。
97. 国家劳动与社会服务监察署长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和管理,特别是涉及 童工劳动的场所。检查对象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及最有可能非法雇佣童工的部 门,特别是郊区。有关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在儿童必须工作的情况下,将雇佣童 工的手续正规化。有关部门还组织了各种活动,以促进合作,提高认识,谴责非 法务工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儿童非正规就业的情况。
98. “街头无流浪儿童”行动旨在通过短期和长期的跨部门协调行动,保护儿 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街头流浪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些儿童常常遭受虐待、剥削 和暴力,被迫乞讨或务工)。
99. 在少年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所有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 儿童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刑法》界定了儿童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标准、对 儿童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惩罚手段,将儿童和成年人明确加以区分。《法律援助 法》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100. 在押送途中或被警局拘留/逮捕期间,儿童与成年人分开单独关押。被押送/
拘留儿童均得到及时登记,没有查出任何侵权事例或不足。凡少年接受讯问时,
均有心理学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而且根据法律保护的规定,还有律师在场。
101. 审前拘留中心和拘留中心的少年由社会照顾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接待。按 照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状况在接待和安置等程序性问题方面为他们提供援助及社会 心理咨询,而且保障他们得到教育援助并且能够与家人联系。
102. 在此期间,阿尔巴尼亚在欧盟 CARDS 方案的资助下,设立了处理服刑未 成年人事务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已开始运作。
103. 缓刑机构监督获刑的未成年人执行替代性处罚的情况,与民间社会密切合 作,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改革(建议 67、68)
104. 《跨部门司法战略及行动计划》(2011 年通过)旨在改善司法制度,保障人 权和自由,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及提高公信力。其战略目标和具体措施包括:巩 固司法部门及司法制度内其他机构的自主权;通过改善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巩 固以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的法治;保障人权、拘留人员和服刑人员的权利以及 儿童权利。
105. 关于限制议员、法官和高级官员行使职务时的豁免权的宪法修正案,允许 司法部门对这些官员行使职能。《司法部门组织法》修正案旨在提高司法制度的 效率、增加透明度和减少司法腐败。另一项重要进展是通过了《行政法庭法》,
这将提高行政司法程序的效力。
106. 阿尔巴尼亚已采取法律、行政和基础结构性措施,提高司法效率和问责 性,打击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便加强对人权的 保护。
防止酷刑和虐待(建议 45、46、47、48)
107. 《刑法》针对非法剥夺自由、绑架、劫持人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 辱人格的待遇做出了许多规定。关于服刑人员或审前拘留人员权利和待遇的法律 和规范框架保障他们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人道待遇。他们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场 所服刑。监狱管理机构监督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同样,也保障拘留人 员能够获得信息,在监狱机构内登记及得到公正的待遇,其个人资料也受到保 护。政府保障主管部门能够进入监狱设施,监督服刑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同时还保障监察员能够访问检察院或防止酷刑国家机制等其他机构。
108. 《警察局看守室逮捕/拘留人员安全和待遇守则》由“PAMECA III 任务”
协助制定,尊重逮捕/拘留人员的权利。该守则规定了有关逮捕/拘留人员的待遇 和安全的程序和规则、警方尊重和保障此类人员的权利的义务、符合《禁止酷刑 公约》的场所和看守室标准。
109. 政府执行监察员的建议,编制了新的押送人员登记簿。此外,还采用登记 簿及标准工作流程,查明、处理和解决在国家警察机构被剥夺自由者的申诉/
请求。
110. 为保障被逮捕、拘留及押送人员的安全和人道待遇,政府采取措施改善警 署的押送、拘留和关押条件,在押送和看守场所安置了监控摄像头,其他场所的 服务也得到了改善。
111. 监狱总局是负责按照国际标准和法律框架管理监狱服刑情况的主管部门。
总局已经对监狱机构进行多次检查,并依据监察员和其他国际监测组织和民间社 会的建议,扩大了检查的范围。监狱总局制定了准则,规定已定罪人员可以要求 推翻判决,而且监狱工作人员有义务进行调查。若有虐待行为,监狱工作人员要 受到纪律和行政制裁。总局与非政府组织就检查审前拘留设施和监狱的问题签署 了一系列合作协议。
112. 对于所有已经查明的执法人员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案件,国家警察部门 均予以调查和起诉。
113. 对于针对被押送、逮捕、拘留、还押候审或已定罪人员的虐待或其他暴力 案件,检察部门根据控诉或申诉或自行启动刑事诉讼。
改善审前拘留人员和已定罪人员的条件(建议 49、52)
114. 爱尔巴桑的审前拘留机构自 2012 年起开始运作,使审前拘留制度的标准 和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大赦法》通过后,监狱过度拥挤状况有所改观,部分犯 人在监外服刑(部分或全部刑期),但自由受限。6 计划近期由欧盟出资新建两座 监狱,这将提高监狱的标准并缓解拥挤状况。
115. 缓刑犯管理局自 2009 年起开始运作,监督和支持替代刑罚的执行工作,
帮助已定罪人员履行替代刑法规定的要求,克服重返社会的障碍。
执行人权法律框架的宣传活动(建议 21、22)
116. 在此期间,政府开展宣传活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决 策和公共决策,提高妇女的经济权力;还组织全国性的会议,采用电子媒体制作 节目,组织女童和妇女作品展览会,制作海报和电视短片等宣传材料。国家机构 和全社会对于性别问题的认识都得到了提高。
117. 政府组织各种关于防止贩运人口的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和儿童、青 年、边缘群体等风险最高的人群的认识。政府出版和散发防止贩运人口的手册、
传单和宣传册,播放电视短片、纪录片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组织关于贩运人口
问题的电子媒体研讨会。贩运人口、儿童保护、儿童权利、性别平等、家庭暴力 和性教育问题被纳入学习课程,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的认识。
教育和培训(建议 15、19、22、23、26、29、32、58)
118. 为执行建议和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规定的义务,创伤治疗中心(非政府组织)与监狱总局合作为狱警进行培 训,以防止监狱系统内可能发生的虐待案件。
119. 2010年,政府制定了关于“承认和尊重警察机构中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
的教学大纲和相关培训课程,随后在地方警察机构中开展了培训。为加强机构能 力,地区警署在地方就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 问题开展了培训。
120. 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在国内 12 个地区组织培训,提 高地方利益攸关方的认识,使之了解国家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新政策。
121. 教育和体育部拨出专门预算,用于组织培训。培训对象是与罗姆和埃及儿 童打交道的教师、心理医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以及罗姆儿童的父母。培训重点是
“阿尔巴尼亚语教学援助”。
122. 司法学校每年都与民间社会合作,为警察局、检察院和法院组织大量关于 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法律框架,理解这种现象及其形式、后果和贩 运案件的调查行动机制,以及预防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内容。
改善罗姆人生活条件和教育水平国家战略及措施(建议 80、81、84)
123. 阿尔巴尼亚政府致力于执行《罗姆人融合十年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 提高罗姆人的生活水平。政府建立了有效机制,监测和评估《罗姆人融合十年国 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国内的进展,并且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开展合作。
124. 为此,政府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采取措施,扩大社会福利的覆 盖面,实行面向罗姆人,特别是罗姆妇女的促进就业专门方案;提供职业培训;
为罗姆儿童提供社区服务;使罗姆流浪儿童融入社会;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保 护他们免遭暴力;向罗姆家庭宣传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推行救济方案和社会照 顾服务等。
125. 罗姆家庭可以优先享受社会住房租用方案和低成本住房方案(优惠贷款),
以及由政府预算拨出的其他小额贷款或基金。
126. 《罗姆人十年行动计划》规定了教育方面的具体措施:实行试点方案,发 展学校教育;执行各项指令,将辍学率降至零水平,创造接受全日制或半日制普 通高中或职业培训教育的机会。通过了奖学金发放配额计划,建议各个市镇优先 为罗姆学生发放奖学金。
127. 在此期间,政府着手组织学校扫盲课程,吸引罗姆儿童进入学前班,免费 学习各种课程,接受普通高中或职业培训教育。自 2011-2012 学年起,所有接受 义务教育的罗姆儿童均可得到免费教材。为了将公共高等教育对罗姆学生的支助 政策制度化及帮助他们入学,在公共高等教育的某些环节提供 20 个专项配额。
这项优待政策使罗姆社区的学生得以入学。此外,根据相关规范性框架,罗姆社 区的学生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
128. 在卫生部门,为罗姆儿童进行免疫接种,并定期监测情况及检查饮用水。
罗姆少数群体被纳入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也享受通过转介制度接受专科治疗服务 的待遇。
129. 在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政府采取一些举措,制定面向罗姆社 区的促进和扶持政策,旨在提高他们的就业资格,提供培训,帮助他们进入劳动 力市场。失业的罗姆人无需缴纳报名费便可参加地区公共职业培训局组织的职业 培训课程。2011 年《社会救济与服务法》修正案规定,罗姆家庭和贫困家庭一 样,无需估算收入便有资格获得救济。
130. 近期,越来越多的罗姆人接受社会照顾机构提供的服务。2013 年,接受救 济和社会服务的罗姆人有所增多。
打击腐败(建议 27、28)
131. 2012年的一项重要进展是大会就撤销政府高官的豁免权进行投票。这项修 正案将更好地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将显著推动各部门联合打 击腐败。《刑法》规定了公职人员、政府高官或当选地方代表的被动腐败行 为罪。
132. 司法部已经就《民法》修正案编写了一套法律文件,规定单独增加“腐败 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章。有五项新规定,制裁直接/间接地索要、提供、给予/接 受贿赂或其他任何好处的腐败行为。司法部近期要求威尼斯委员会就法律和司法 改革提供援助。
133. 此外,政府还通过了《2008–2013 防止和打击腐败及开展透明治理跨部门 战略》。该战略的优先事项和总体目标是通过以下措施打击腐败和逐步减少腐败 现象:(a) 进行改革,防止腐败;(b) 巩固机构廉正,宣传治理价值观;(c) 全面 监管腐败现象,使民间社会参与监督,并加强民间社会打击腐败现象的作用;
(d) 对腐败官员实施行政和法律惩处。该战略采取全面综合的反腐败方针,遵循 了该领域国际、区域和国内的最佳标准和做法。
134. 政府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并履行了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集团第三 次评估提出的建议。阿尔巴尼亚政府已经承诺,作为《国家发展和融合战略》的 部分内容,积极执行反腐败战略。欧洲委员会 PACA 方案建议阿尔巴尼亚建立 机制,加强廉正,处理人员管理方面的利益冲突,教育系统也应如此。此外,阿 尔巴尼亚政府还考虑了欧洲委员会关于短期和中期反腐败措施的建议书。
135. 自 2013 年起,司法部开设了一个举报腐败案件的门户网站,举报案件由 主管部门优先处理。
136. 关于打击腐败的制度框架,政府设立了打击公务员腐败现象国家协调机 构,指派地方事务部长负责。该机构采取法律和制度性举措,协调、监测和报告 国家反腐政策的执行情况。地区司法检察院设有联合调查组,目的是提高对经济 犯罪和腐败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质量,以及提出指控和将罪犯提交法院审理。
137. 监察员办公室与国家和国际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备忘录,以巩固法治,
打击腐败、经济犯罪和利益冲突。
在各领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措施,可靠的统计数据(建议 20)
138. 阿尔巴尼亚宪法和现行法律框架保障残疾人权利。《社会救济与照顾法》
规定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经济救济、公共和私人照顾机构的治疗。教育领 域的法律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并且根据他们的需求创造教育机会。《精神卫生 法》规定了精神残疾者的权利。
139. 《劳动法》禁止就业和职业培训中对残疾人任何形式的歧视。按照医疗评 估委员会的意见,他们有权在适当的工作场所工作。
140. 《促进就业法》规定对残疾人在就业、咨询和资格方面提供支助;该法律 还规定 25 名雇员中必须有 1 名残疾人。这种情况下,残疾人雇员可向就业办公 室申请补贴。残疾人的工资不用纳税。
141. 《防止歧视法》是保护残疾人方面的一项积极进展。《法律援助法》规定 向残疾人等各种人群免费提供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
142. 社会保障措施包括:提高工资、支付看护费用、扩大社会服务网络、帮助 他们融入日常生活、为他们提供有利的环境等等。阿尔巴尼亚在 6 个城市有 6 家 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住宿型社会照顾服务。
143. 若干战略性文件涉及残疾人,例如《2007-2013 国家发展和融合战略》、
《2006-2015 残疾人国家战略》、《2007-2013 跨部门社会融合战略》、《2007- 2013 社会保障战略》、《就业和职业培训战略》、《国际教育战略》、《2012- 2015防止歧视委员会战略计划》。
144. 2013年,政府正在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以促进公约的执行。关于统计 数据,全国共有 12 万名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 4.2%。
加强产权的措施(建议 70)
145. 2012年通过了保障产权的《不动产注册法》。
146. 为了实现达到现行国际标准、平衡社会中不同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需求这 一政治意愿,政府出台了《2012-2020 产权改革跨部门战略》。该战略各项原则 涉及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公正原则、相称性和社会状况;法律保障原则和明晰 立法是按照国家发展水平巩固基本权利和吸引外资的基本条件。
仇杀(建议 57)
147. 由于仇杀罪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2013 年《刑法》修正案规定对这项罪行 从重处罚。
148. 国家警察部门已采取必要步骤,在定期制定的计划中规划具体措施,防止 仇杀现象。儿童受仇杀现象的影响最为严重。在这方面,国家主管机构与民间社 会行为方合作,采取必要步骤,查找游离于教育制度外的儿童,协调各种服务,
保障他们被剥夺的权利,以减少仇杀现象。
149. 此外,国家和解委员会每年在全国所有地区巡回组织和解进程,使怀有世 仇的家族之间进行对话,防止仇杀。
少数群体权利(建议 83、85)
150. 《宪法》和法律框架保障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和少数语言群体不受歧视地 享有各种权利。相关机构致力于制定和执行路线图,改进关于尊重和保护少数群 体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框架。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建议 75)
151. 《阿尔巴尼亚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禁止对媒体进行事先审 查。随着电子媒体服务的发展,需要修正媒体广播领域的法律。《视听媒体法》
(2013 年通过)按照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和欧盟法律规范广播活动,推动了电子媒体 广播领域的发展。
对特别程序的邀请(建议 33-37)
152. 继 2009 年的长期有效邀请之后,法外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 斯顿先生和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豪尔赫·布斯塔曼特在特别程序的机制内 访问了阿尔巴尼亚。访问结束后,两位报告员感谢阿尔巴尼亚政府在访问期间给 予了出色的合作。各机构已将他们的建议纳入日常工作,目的是提高尊重人权 的标准。
五.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增进和保护人权领域的优先事项
153. 增进和保护人权领域的优先事项包括:
• 继续使国内的规章制度符合保护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
• 加强国家人权保护机制的作用;
• 改革司法制度,打击腐败;
• 改进人权领域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关于儿童、妇女、残疾人和少数群 体权利的法律框架;
• 执行《2005-2015 罗姆人融合十年战略和行动计划》;
• 加强与人权机构的合作,承认它们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继续与 联合国特别程序合作,并向专题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有效的 邀请;
• 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推动和执行人权保护方案。
注
1 Commission on Legal Issues,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n Foreign Policy, Commission on Labor, Social and Health Issues; Commission on Education and Public Information Media.
2 Bearing in mind the large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the information is structured based on thematic fields.
3 ECRI conclusions on Albania, December 2012: http:/www.coe.int/t/dghl/monitoring/ecri/Country-by- country/Albania/ALB-IFU-IV-2013-003-ENG.pdf
4 Children from the age of 0-6 are accommodated at children’s home (orphanage).
5 The Government program envisages the drafting of the new Strategy on Development and Integration 2014-2020 and other cross cutting strategies.
6 As a result, prison overcrowding was reduced from 7.7% in 2011, to 1.6% in the end of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