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正義
<六>、集體人權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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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人權的興起
1. 現代人權在現實世界發展的最近一階段成就,是東西方國家共同簽署的 全球性人權公約增加,東西方都對人權的重要性產生共識,例如「赫爾 辛基最後文件」(1970),人權在東西方國家形成共識和協議。
2. 從人權概念上看,最近一階段的新進展是集體人權的發展快速,提出了 更多的集體人權,例如: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權,強調開發中國家的發展 機會均等;再如:自然財富及資源權,每個國家對其天然財富與資源有 永久主權,以防他國的略奪。其它還有:和平權、環境保護權、人類共同 遺產權等等。
3. 同時,人權不僅是當代人的在政治社會中的基本權利,還涉及未來後代 的考量而主張的權利,以及更多國家為主體的集體人權。
4. 此類的集體人權包括如:
民族自決權
自然財富暨資源權 發展權
環境保護權 和平權 新聞流通權
5. 其它尚有特定群體的權利如:
婦女的權利 未成年者的權利 智力遲者的權利 殘廢者的權利 難民的權利 無國籍人的權利 外僑的權利
戰時部隊傷員.病員.遇難者.戰俘和平民的權利 受害者的權利
在押罪犯的權利
少數民族.種族.語言和文化團體的權利
6. 集體人權中許多尚未得到國際的公認,但越來越受到重視。
二、集體人權之說明
(一)、民族自決權
1.
這是在第二階段就產生的最早的集體人權,,為殖民地國家的獨立提供 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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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國際人權憲章」中表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 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地謀求其在經濟、社會和文化上的發展」。
(國際人權憲章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又被稱為世界人權 憲章,是包含以下四個部分: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3.一九五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決議〉:「人民與民
族應先享有自決權,然後才能保證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權」。
4.
一九七O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各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 之國際法原則宣言〉,表示: 「一個民族自由地決定建立自主獨立國家,
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地結合或合併,或採取任何其它政治地位,均屬民 族實施自決的方式。」
5.
1970 年代以來,全球原住民運動援引民族自決權利作為其根據。
(二) 自然財富及資源權
1. 也載入國際人權憲章中,並被國際普遍承認為集體人權。
2. 自然財富及資源權是民族自決的權的進一步發揚。一九六二年聯合國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提出民族和國家對其天然財富與資源的 永久主權,是自決權的基本要素。
3. 一九七四年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暨義務憲章〉中進一步規定:「每個國 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所 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4. 目的在防止其它國家的略奪。
(三)發展權
1. 一九七 O 年代才被提出的人權,沒有被列入國際人權憲章,它的人權位 地尚有爭議。
2. 一九八六年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對此一權利有較完整的說明,其內 容為:「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 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利參與、促進並享受使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 實現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
3. 此權利強調的是發展機會的均等,它既是國家的權利也是組成國家的個 人的權利。為了保障此項權利,國家有責任為個人創造有利於發展的條 件,包括確保所有人在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糧食和住房就業等方 面的機會均等。
4. 同時發展權也是國家的權利,它意味著各國有責任創造利於各國人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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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國際條件,包括消除一切種族主義和殖民主義等,同時為發展中國 家提供適當手段和便利,進行合作。例如: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優惠援助、
放寬貸款條件,提供技術財務和物質上的援助、為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 國家的出口,提供非互惠的特惠待遇等。
(四)環境保護權
1. 是人類集體的權利。
2. 對此權利作出明規定的是: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 環境會議,提出的「人類環境宣言」。它宣稱:人類環境的兩個方面:自 然環境和人為環境,對於人類的幸福和享受基本人權,甚至生存權利本 身都是不可少的。同時對此權利作出基本定義:即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 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 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3. 雖然許多國家都強調環境保護,但是是否作為一項人權來對待,尚有爭 議。
(五)和平權
1. 和平權的主體既是個人,也是國家,也是全體人類的。
2. 將和平權列為人權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宣言。
3. 第一個是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為各社會共享和平生活作準備的 宣言」,指出每一個國家和每一個人,不分種族、信仰、語言或性別,均 享有過和平生活的固有權利。並且提出各國在維護和平權方面所應承擔 的義務和採取的措施。
4. 一九八四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人民享有和平權利的宣言」,說明 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以及實現各種基本權 利的先決條件,是人類文明和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
(六)新聞流通權
1. 這項權利來自於個人主張和言論自由權,亦即個人意見傳僠自由權。現 在擴充於對新聞流通的廣泛多樣性和均衡性的要求。由個人的權利轉變 成的集體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 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 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 最初是在一九四八年行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上提出,通過 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
3. 此草案包括三項草案,一是「國際新聞採訪及傳遞公約草案」;它著重 規定外國記者和通訊社所享有的權利。例如對其及設備提供入境、居住、
行動等便利,不加以歧視等。允許他們使用傳遞新聞的設備等。
4. 第二個是「國際新聞錯誤更正權公約草案」。當有外國媒體發表虛構或曲 解之新聞時,可向該國政府要求這些媒體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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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三個是「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它對新聞自由作規定和解釋以及限制。
它肯定:國內和國際新聞和意見的自由交換,為人類之基本權利,且為 世界和平和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進步所必需。它規定各締約國給予本國 人民及其它締約國人民,在其國境內的新聞自由。同時限制內容不可為 國家安全機密或煽動暴力、犯罪等。
6. 後隨著全球通訊技術進步,世界的新聞流通出現不平衡現象,已開發國 家壟斷技術,使新聞流通呈現單向性,由已開發國家流向開發中國家。
也表現出內容的單一性,只宣傳西方的價值觀。因此一九七八年聯合報 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於新聞工具有助於加強和平與國際了解、促進人權 反對種族主義、種族隔離及爭煽動的基本原則宣言」,簡稱為「反新聞工 具宣言」,便提出了新聞流通的自由性、廣泛多樣性、均衡性的要求。促 使新聞工具達成各國人民互相了解,改善新聞流通不平衡現象,提供資 金與技術協助開發中的國家。
三、特殊群體的權利
這些權利的主體是一群人,某一種或某一類的人。這些權利不是特權,特權是社 會上佔優勢的人具有的,這些特殊群體的權利多半是為了社會的弱勢者,為保 護其基本尊嚴而主張的。
(一)婦女的權利
1.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
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第十條:「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 應給予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予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 會保障福利的休假。」
3.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4. 一九五一年國際勞工組織制訂:「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
5. 一九五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婦女政治權公約」
6. 一九六七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一九八 O 年通過「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其中規定:「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或以 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
7. 台灣社會仍有「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的案例發生,對婦女是一種歧視。
(二)未成年者的權利 1. 包括少年和兒童。
2.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十條及「公民權及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四條、一九二四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等等。
3. 規定兒童應得到的照顧和保護,並規定少年犯的處理方法,以及最低的雇用 工作年齡為十五歲。 (我國勞基法規定不可雇用未滿十五歲的人,滿十五歲未 滿十六歲為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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