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第三 (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 申請簡章
本館107 年 11 月 13 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 目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自然科學藝術創作及 有效利用該展示空間及設施,特訂定「第三 (西屯路) 停車場地下 1 樓自 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申請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
二、 展覽時間:
(一) 每檔展覽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期間包含進場布置及退場拆卸時間。
(二) 展覽時間配合本館之營運時間。
三、 展覽空間位置及費用:
(一) 本場地位於第三(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牆面可用高度為 2.8 公尺,A 區牆寬總計 72 公尺(10 公尺、23 公尺及 39 公尺)、B 區牆寬總計 48 公 尺(20 公尺、20 公尺及 8 公尺),可分區申請(如附件 1),走道需維持 1.6 公尺淨空。
(二) 非營利或無商業行為者免費使用場地並提供掛勾、燈具等設備,惟需繳 納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
(三) 如有營利行為或販售作品,場地使用費如附件 2,販售者並依應相關稅 法繳稅。
四、 申請資格:凡各級學校師生、個人、公司、團體或其他經核准者。
五、 申請文件及方式:
(一) 申請文件:申請者應提送企劃書 1 式 3 份(A4 尺寸大小),如有欠缺,應 於接獲通知日起 7 日曆天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1、 申請書(如附件 2)。
2、 資格文件:學校師生請附在學或在職證明、個人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公司或團體則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策展規劃:創作理念、作品清單及圖片、數量大小、掛設方式及細部配 置圖、開幕剪綵或記者會、活動流程、出席貴賓及安全維護計畫等。
4、 展覽介紹及海報A 4 尺寸電子檔(如無則免)。
5、 作品說明牌樣張及尺寸說明。
(二)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本館,並註明申請第三(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 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本館聯絡電話(04)23226940 分機 762 ,地址:臺中市 北區館前路 1 號。
六、 通知、取消或變更檔期:
(一) 企劃書核准後,實際展出日期由本館排定。
(二)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致使展覽場地無法使用,本館得通知 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之費用,申請者 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
(三) 申請者因故不能如期展出,或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有取消展出 及變更檔期之必要時,應於展覽首日前 60 日曆天以書面通知本館,本館 將予以審核取消展出或檔期變更,惟變更檔期以 1 次為原則。
七、 展覽規定: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拒絕申請:
1、 違反政府政策、法令規定、善良風俗、意識猥褻或有攻訐他人之情形 者。
2、 展覽作品或布展方式涉及政治性、宗教宣教或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 權者。
3、 其他本館認為有損本館或其他政府單位形象者。
(二) 本館保有展出作品審核通過之權利,所有展品、海報或其他展覽資料,須 經本館審核同意方得設置及陳列。
(三) 凡申請者送件至本館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
(四) 場地僅供申請者展覽作品,本館對作品不負任何保管及安全責任,展覽期 間作品安全維護,請申請者自行負責並善盡管理義務。展場不得任意設置 或陳列與展覽無關之物品。
(五) 本館如有活動上之需要或其他原因須使用場地時,有權取消原申請者之檔 期,並將已繳之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原申請者應無條件接受,不得異 議。
(六) 展覽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停車及衍生之相關費用等均由申請者自行負 擔,並依據申請核准之布(撤)展時間辦理。展出作品之陳列不得影響行人之 動線。
(七) 展出期間即不得更換展覽作品,如需更換,須經本館同意後方可更換。
(八) 申請者須依規定使用場地,並應維護牆面整體完整,嚴禁使用釘槍、鐵 釘、大頭針等尖銳器具釘打牆面掛置作品,且作品說明牌如要附著於牆面 上,須採用不留殘膠之產品。
(九) 展覽時間為每日 8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且配合餐廳營業時間為原 則。
(十) 布、卸展與展覽期間禁止在展覽場內吸煙,嚼檳榔、口香糖及使用明 火。
(十一) 裝修或拆卸作業時,應視需要在地面鋪設保護物,如 PVC 布或夾 板。工作時或搬運物品時如對地面、牆面、燈具或其他場地設施造 成破壞,應負責修復,或由本館扣除保證金修復之。
(十二) 經本館同意之海報、宣傳簡介及作品說明卡等文宣由申請者製作。
(十三) 展覽期間申請者得派員在場解說及維護作品安全。
八、 繳保證金及進退場規定:
(一) 繳費方式:場地使用費(如有營利行為或販售作品)及保證金經本館通知 後 7 日曆天內,以現金至本館出納繳交(行政中心 6 樓)或匯款至國立自然 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 401 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010036071575 帳號。
(二) 進退場規定:
1、 申請者於每日 8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進行布展為原則,開展前完成 布展。展覽展期結束每日8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進行卸展作業,並 於核准截止日前將場地恢復原狀,借用設備繳還。
2、 申請者於展覽結束後逕洽本館管理單位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3、 展覽結束後,申請者應將展品及張貼物於申請核准結束時間內拆除運 回,且將場地清潔回復原狀交予本館,並經本館人員現場勘查無誤,
方得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將場地清潔回復原狀,所繳保證金及其孳 息不予退還。
4、 借用之場地如有損毀,申請者除應負賠償修護原狀責任外,若因而影 響到後繼申請者之展覽,則有關該後繼申請者之任何損失,其法律責 任概由申請者全權負責,本館得進行修復,所須費用自保證金扣除。
九、 罰則:
(一) 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展覽,且已展覽之作品本 館得逕為處理,所繳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1、 未經本館書面同意,擅將本館列為展覽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或 邀請單位者。
2、 擅自於展場內張貼海報及放置或散發各類宣傳物品者。
3、 未經本館同意,自行接用電力或自行設置電力設備者。
4、 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違反第七點展覽規定。
5、 將場地轉借(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混合其他未提 出申請之作品一同展覽者。
6、 於展覽期間,自行更換展覽作品,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 申請者應於本館許可日期內展覽,如有提前進場或逾期仍未將作品拆除運 回之情事,本館將視為廢棄物處理(所生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並依規定 加收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 1,000 元),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
(三) 申請者之場地布置及作品掛設之方式,應遵守送審核同意之內容,不得任 意變更;如有與原送審資料不符或妨礙行人動線等,一經發現違反規定,
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整,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之。
(四) 布置場地時,除展覽作品之陳列不得影響行人動線外,且嚴禁使用鐵 釘、螺絲、雙面膠、泡綿膠及膠水等足以破壞牆面或於牆面上留下殘留 物之物品,一經發現違反規定,每次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 整,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之。
(五) 展覽之作品如可歸責於申請者因吊掛不牢固、場地安全維護不善或其他 因素,導致不慎傷害他人,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館並可向申請者追償因 賠償所受之相關損害。
(六) 未經本館同意逕有商業行為或未誠實報繳場地使用費者,經查獲一律沒 收保證金並補繳納場地使用費。
(七) 申請者應遵守本簡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按照本館相關管理人員 指導使用場地,若違反本簡章內各條款之規定,經本館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完成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展覽,所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並不予發還。
十、 附則:本簡章申請者應詳加閱讀瞭解自身權益,並嚴格遵守。
十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修正補充之。
附件1
第三 (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空間位置圖
B 區 20M
8M
20M
A 區 39M
23M 10M
附件2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第三 (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使用費
位置 高*寬(m) 場地使用費(元/月)
(有營利行為或販售作品) A 區 2.8*(10+23+39) NT$6,000
B 區 2.8*(20+20+8) NT$4,000
備註:
(一) 除以上費用,並須繳交新臺幣 5,000 元之保證金。
(二) 提供掛勾、燈具等設備。
(三) 販售作品者應依相關稅法繳稅。
(四) 以上費用含電費。
附件3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第三 (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申請書
展覽名稱
作品類別及預計展出件數
預定展覽期間 年 月起至 年 月
申請區域 □ A 區 □ B 區 □ 2 區均申請 申請人或團體
住址及電話
保證金 新臺幣5,000 元(展覽結束無待解決事宜後退還) 如有營利行為則收取3 個
月場地使用費
有無對外收費行為 □一般活動,未收費或無收入
(經查獲有營業行為,則沒收保證金)
□有營利行為
申請人或團體簡歷 展覽簡介
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者應確實遵守本館「第三(西屯路)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申請 簡章」之規定。
2. 費用係以月為計算單位,一次繳清申請期間費用。
3. 本館得派員不定時至展覽現場監督場地使用,展覽期間並應接受本館人員之督導。
4. 本館如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者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未 經本館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不得損 及本館設備。
5.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者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館內。
6. 本館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者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7. 未經本館同意逕有商業行為或未誠實報繳管理費者,經查獲一律沒收保證金並應補 繳納管理費。
8. 展覽期間,申請者應負責參加展覽人員之安全。
9. 展覽結束後,應於 7 日曆天內持原繳保證金之單據以憑辦理退還保證金。
附件3
茲向貴館申請第三 ( 西屯路 停車場地下) 1 樓自然科學藝術廊道展覽 ,已詳閱上 述注意事項,展覽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於展覽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 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由貴館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 退少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 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者並願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安全顧慮者。
四、 展覽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不得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六、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七、 其他不法行為者。
此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簽章:
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電話:
日期:
※以下資料申請人勿填寫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核定展出日期:
承辦人員 承辦單位主管 審核人員 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