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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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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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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

(2)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

目 錄

壹、總則.........................................1 貳、實施機關單位.....................................1 參、統計區域.......................................2 肆、統計科目.......................................2 伍、統計單位.......................................2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3 柒、查報及編製方法....................................4 捌、統計公開程度.....................................4 玖、權責分工.......................................5 拾、聯繫方法.......................................5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6 拾貳、統計報告......................................7 拾參、分析或推計.....................................8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9 拾伍、附則........................................9 附件、統計科目類綱明細表

附錄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附錄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3)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

壹、總則:

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

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臺灣省政府各機關及縣市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統計範圍劃分方案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為確定新竹市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務統計內容,界定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 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使本所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能以統一之方法,作經常性記錄整理統計並編成報告表,

以表現施政績效用為決策及施政設計、執行與考核之依據。

三、本方案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應辦統計項目,審酌實際業務需要,將有關公務統計之事項 作明確規定。

(二)採統一訂定、分層負責精神,對本所相同性質公務統計作一致性之規定。

(三)將本所公務統計內容與辦理程序作原則規定,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動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四、本方案實施之對象,為本所各單位。

五、本方案公務統計之表式,由本所各單位依其主管業務性質,會同本所會計室訂定,制定「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 報表程式」(如附錄一),並予以統一編號。

貳、實施機關單位:

六、本方案之主管單位為本所會計室。

七、本所各單位如將所辦公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八、本所各單位如依有關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查報單位所編報之統計,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

(4)

參、統計區域:

九、本方案之統計區域,依行政區域及統計地區劃分。法令有特別規定或業務有特殊需要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本所統計區域之名稱、號列(代碼)及編排順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肆、統計科目:

十一、本方案之統計科目分為四十三類及一O二綱,(詳如所附統計科目類綱明細表);目、欄為各公務統計報表表名及其 表內各欄。

十二、前項各類綱之項目及編號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臺灣省政府各機關及縣市政府統計範圍 劃分方案」及「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至其表式及欄位則於附錄一、「新竹市北區區 公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詳訂之。

伍、統計單位:

十三、各種統計項目或數字所使用之單位均應在報表程式內列示。

十四、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十五、金額單位以新台幣為準,必要時得以美金或其他國家貨幣單位陳示,並載明折合率。

十六、本方案統計資料之計數、計量資料應以實際發生日為基準,計值資料以權責發生制為基準;如因業務情況特殊,須 改變基準時,應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敘明。

(5)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七、本方案統計表冊依資料產生程序分為:

(一)登記冊:指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之常設簿籍,視實況可以登記卡代之。本所所辦公務,

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登記、過錄或分類之用。

(三)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時之用。

十八、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編報機關名稱、表號、表名、表期、編報期限、單位、資料時間及公開程度,表之下 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審核、主辦業務人員、主辦主計人員、機關長官、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

表之背面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目的、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有關法令規章、統計科目定義(或 說明)、一般說明(視需要訂定)、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統計用途等。

十九、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四段九碼編號方式為原則,第一段四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統 計細分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第四段一碼為層級 碼。

二十、公務統計登記冊及整理表,由本所各單位視業務性質分別擬訂,報送本所會計室備查。報告表則依上級政府業務主 管機關、相關機關及本所施政、決策暨「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需要擬訂。

二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用紙規格,以「A4 紙張」為準。採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得以電腦報表紙替代之,惟應於公務統計 報表程式中訂明規格。

(6)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二十二、本所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所辦公務之事實與經過,逐日登錄於登記冊(卡)上,所辦公務即具登記之性質者,

如有關機關、團體、個人申請書等,得經審核後彙訂成卷以代替登記冊。

二十三、登記冊內容應填明登記日期;登記之資料如屬性者應予以編號,如屬量、值者,則直接記載量值。

二十四、登記冊過錄整理表時,應依統計週期按期分類整理,分類須符合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及遺漏。

並將整理之步驟,計算分析之方式,詳細記載存檔,以備查核及接辦人之用。

二十五、公務統計報告表,若係由電子媒體儲存,經電子計算機處理直接產生者,其輸入儲存媒體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 理程序等,應有完整之說明文件存檔。

二十六、公務統計報表之查報程序,分為查報、彙報二級;負責查報之機關、單位應按期辦理執行公務資料之登記、整理 及編製報告,逐級會(核)章後,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負責彙編本所報告表,經逐級會(核)章,簽報區長核閱 後,遞送本所會計室及上級政府業務主管機關。

二十七、凡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之單位,其統計報告得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線上作業方式編造。

捌、統計公開程度:

二十八、本所公務統計資料,應明定其公開程度為秘密類、公開類或公告類等三類。且資料應儘量公開,秘密類資料儘量 縮減。

二十九、凡屬公務登記冊之原始個體資料或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三 十、提供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並應按資料之機密等級限制使用之範圍。

三十一、公務統計除秘密類外,餘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其中有關公眾權益之統計資料項目,應按規定時期及條件,於一 定地域公告之。

(7)

玖、權責分工:

三十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所主辦主計人員會同業務單位商定之,修訂時亦同。有關表現工作 之效率,每單位之公務成本及經費收支狀況之公務統計項目,由會計室訂定之。

三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來源,凡屬登記冊者由有關單位經辦人員常川記錄,按期過錄、彙集、整理,依照統計報表程式 產生公務統計報告表。

三十四、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由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指定所屬有關業務人員負責辦理。

三十五、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附錄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 規定辦理。

拾、聯繫方法:

三十六、為利本方案之實施,本所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該單位統計工作,並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前項專(兼)辦統計人員名冊,應送本所會計室,並報送各有關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三十七、公務統計表冊、科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修訂時,應由有關業務人員通知主辦主計人員隨 時配合増(修)訂。

三十八、為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研究其他有關統計事項,得由本所主辦主計人員,定期召集各單位專(兼)辦統計人員開 會檢討之。

三十九、本所會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應用分析,需要參考各項原始資料時,得調閱各單位檔案表冊,各單位應充分提供。

四 十、本所各單位應用公務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簽報區長時,所用資料應依據主辦主計人員發布之資料;若資料尚未發 布時,應先會知主辦主計人員審核後使用。

四十一、本所所辦公務統計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有關資料處理作業由主計單位、業務單位及電子處理單位共同商定之。

(8)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四十二、為瞭解本所統計工作成效,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本所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稽核及複查本所各單 位統計工作。

四十三、內部統計稽核及複查之對象如下:

(一) 原始統計資料之產生單位。 (二) 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 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四十四、統計稽核及複查之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分類、統計科目與號列(代碼)統一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四十五、本所辦理統計稽核時,各受稽核單位,應依統計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配合辦理。

四十六、統計稽核及複查方式可分為平時業務稽核與定期實地稽核複查兩種。

四十七、平時統計業務稽核以書面為主,至少每半年一次,其資料來源為各單位所送統計業務報告及編印之統計書刊報表。

定期實地稽核複查以派員實地瞭解辦理統計現況,並輔導各單位推行統計業務為主。至少每年辦理一次。並得與 上級政府各業務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四十八、本所主辦主計人員應將統計稽核複查之經過、事實與改進意見等填具報告表,簽報區長核閱後,分送各受稽查單 位參考辦理。並得將稽核複查結果作為受稽查單位辦理公務統計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四十九、為激勵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士氣,確保資料品質及增進時效,本所得視需要訂定公務統計考核辦法或要點,或依各 有關獎懲規定,辦理考核。

(9)

拾貳、統計報告:

五 十、統計報告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內及對外報告。對內報告應按本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對外報告應 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五十一、凡定期統計報告所需之統計資料,一律納入「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造報單位依規定之格式 及程序,報送相關機關單位。

五十二、本所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主計單位辦理者,主辦主計人員應簽報區長核閱後提供,必要時由業務單位會核。

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主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五十三、各級彙報單位、機關得應按期編製統計報告,提供首長及業務單位參考應用,並按期摘要編印統計書刊對外發布。

五十四、統計報告起訖時間,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 一、七各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該期間終了日為止。如因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其 規定辦理。

五十五、統計報告彙報期限,於規定期間終了起算,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季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 不得逾十五日。如因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其規定辦理。

拾參、分析或推計:

五十六、本所各單位之統計資料應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適時提供區長及相關單位作為業務或決策參考。

五十七、本所之公務統計資料增減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之替代性、季節性及經濟社會情勢等因素,分析異動原因;並宜 與相關之國際資料及其他省(市)、縣(市)資料比較分析。

五十八、本所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以供政策評估參考。

(10)

五十九、本所主辦主計人員,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及預算籌編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單位 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六 十、本所各單位辦理分析或推計,應配合本身業務需要,秉持客觀立場並應用科學方法為之。

六十一、本所各單位辦理統計分析撰寫書面報告,提供有關人員參閱應用時,分析報告可分為兩類:

(一)技術性研究分析報告 ─ 提供業務人員、統計人員、學術機構等研究使用,其綱要如下:

1.研究結果摘要:將研究之主要發現予以摘要說明。

2.研究目的:研究之目的及各種研究假設。

3.研究方法:研究設計、資料蒐集方法與抽樣方法。

4.資料分析:研究結果、統計圖表。為技術性報告的主要部分。

5.結論與建議:研究結果之主要發現,並說明其限制,從研究結果對研究問題作策略性之建議。

6.附錄:凡未列入研究結果報告主要部分的有關資料,例如附表、有關的統計公式、技術性的說明、測量方 法的詳細說明及參考文獻等。

(二)非技術性研究分析報告 ─ 提供區長、單位主管等決策人員參閱使用,其綱要如下:

1.分析發現及其意義:主要在說明分析的發現及其在決策上的意義。

2.結論與建議:根據研究分析結果對研究問題作決策性之建議。

3.分析目的:說明分析的目的之所在。

4.分析方法:非技術性的說明分析方法,避免技術性術語。

5.分析結果:為分析報告的主要部分,敘述應清晰簡明,避免技術性術語。

6.附錄:有關分析方法與結果比較詳細之資料,例如統計結果、研究計畫書等。

(11)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六十二、本所統計資料之提供與發布,應由主辦主計人員統一辦理,或由各單位提供資料會請主辦主計人員覆核無誤後為 之,以免數字分歧。

六十三、本所主辦主計人員,發現各單位所編送之統計報告內容錯誤或不當時,應即通知原造報單位加以修正,修正結果 應副知各編送對象。

六十四、本所定期或不定期印行之統計書刊,印妥後若有錯誤,應先附以勘誤表,方得發行。

六十五、本所發布之統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詮釋,避免分歧。如引用其他機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對已發布之統計 資料需加以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註明修正原因。

六十六、本所統計書刊之提供應以公開類並經區長核准者為限,並得酌收成本公開發售。

六十七、本所設置之統計資料檔,得視實際需要,採用縮影或電子計算機處理。

六十八、本所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統計資料檔時,相同之統計項目其代碼及檔案格式,應依統一標準訂定之。

六十九、本所編印之統計書刊及未印行之各種統計報告,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 外,至少保存五年。其已屆滿期限或經錄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經簽報區長核准,得以銷毀。

七 十、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縮影存檔之統計表冊,其保存年限在不違背前項規定之原則下,按實際需要訂定之。

拾伍、附則:

七十一、本所所屬機關因受實況限制,未能依法訂定公務統計方案時,準照本方案有關規定辦理公務統計。

七十二、本方案(含附錄)由主辦主計人員簽陳區長核定並陳報新竹市政府備查後,以區公所函分行實施。方案條文及附 錄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訂修刪時亦同,附錄二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修訂,由主辦主計人員簽陳區長核定 後實施。

(12)

統計科目類綱明細表

類 綱

(一)土地統計 1、方域統計

2、地政統計 3、土地利用統計 4、其他土地統計 (二)天然災害統計 1、地震災害統計 2、颱風災害統計 3、水患災害統計 4、乾旱災害統計 5、農業災害統計 6、森林災害統計 7、其他天然災害統計 (三)人口靜態統計 1、人口之地理分布統計

2、人口特性統計 (四)人口遷移統計 1、其他人口遷徙統計 (五)國家安全及保防統計 1、役政統計

(六)社會保障統計 1、社會救助統計

(七)社會福利統計 1、社會福利機構及人員統計 (八)社區發展統計 1、社區發展統計

(九)其他社會保障及福利統計 1、其他社會保障及福利統計

(十)農業統計 1、農業生產統計

2、農業機械化統計 3、其他農業統計 (十一)畜牧業統計 1、畜牧業生產統計

2、其他畜牧業統計

(十二)其他農林漁牧狩獵業統計 1、其他農林漁牧狩獵業統計

(十三)民政統計 1、地方行政統計

2、宗教寺廟統計 3、其他民政統計

(十四)銓敘統計 1、公務員任免統計

2、公務員進修訓練考察統計 3、公務員康樂自強活動統計 (十五)未歸類統計 1、未歸類統計

(13)

附錄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報表

(14)

表程式

(15)

表 號 表 名 表期 編報期限

3311-04-01-3 辦理調解業務概況 年報 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編報 3311-04-02-3 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 年報 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編報 3311-04-03-3 辦理調解方式概況 年報 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編報 3314-02-01-3 寺廟登記概況 年報 次年二月二十日前編報 1112-02-08-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成果 年報 次年一月底前編報 1112-02-07-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購買耕地面積戶數 年報 次年一月底前編報 1112-02-06-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成果增減原因 年報 次年一月底前編報 10963-00-01-3 妨害兵役案件 年報 當年12月25日前編報

1140-00-02-3 重大災害財物損失統計報表-災害撤離情形統計 臨時

報 災害發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之事實為準

(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民政課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目錄

(16)

表 號 表 名 表期 編報期限

1113-01-01-3 農耕土地面積 年報 次年三月底前編報 2224-01-01-3 有效農機使用證之農機數量 年報 次年三月底前填報

(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經建課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目錄

(17)

表號 表 名 表期 編報期限

11140-01-01-3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概況 年報 每年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報 10790-01-01-3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數 年報 每年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報 11260-90-01-3 重大災害財物損失統計報表-災害收容情形統計 臨時

報 事情發生後30內編報

(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社政課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目錄

(18)

附錄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19)

表 號 表 名發布單位 審查單位編製單位 表名 編製單位名稱 編製單位 3311-04-01-3 辦理調解業務概況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依每季調解方式季報表彙編 民政課 3311-04-02-3 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依據本所調解委員會組織資料彙編 民政課 3311-04-03-3 辦理調解方式概況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依每季調解方式季報表彙編 民政課 3314-02-01-3 寺廟登記概況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實地調查訪問 民政課 1112-02-08-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成果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根據三七五減租登記簿彙編 民政課

1112-02-07-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購買耕地面積戶數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根據佃農購買耕地 申請書及三七五減 租登記簿彙編

民政課

1112-02-06-3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成果增減原因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根據三七五減租登記簿彙編 民政課 1745-01-02-3 妨害兵役案件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依據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彙編 民政課 1140-00-02-3 重大災害財物損失統計報表-災害撤離情形統計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民政課 實地調查訪問 民政課

整 理 表 登 記 冊

報 告 表

(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民政課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20)

表 號 表 名發布單位 審查單位編製單位 表名 編製單位 名稱 編製單位 1113-01-01-3 農耕土地面積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經建課 實地踏勘 經建課 2224-01-01-3 有效農機使用證之農機數量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經建課 實地訪問 經建課

(二)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經建課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報 告 表 整 理 表 登 記 冊

(21)

表號 表 名 發布單位 審查單位編製單位 表名 編製單位 名稱 編製單位 1840-01-01-3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概況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社政課

依社區發展協會所報 工作概況資料審核彙 編

社政課

1890-01-01-3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數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社政課 依據本所人員配置狀況資料彙編 社政課 1140-00-03-3 重大災害財物損失統計報表-災害收容情形統計 北區區公所 會計室 社政課 實地調查訪問 社政課

(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社政課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報 告 表 整 理 表 登 記 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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