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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循環型社會 建構循環型社會 建構循環型社會 建構循環型社會- - - -從廢清法修正談資源有效管理 從廢清法修正談資源有效管理 從廢清法修正談資源有效管理」 從廢清法修正談資源有效管理 」 」 」座談會 座談會 座談會 座談會 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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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時時時間間間】99 年 3 月 25 日(四)上午 09:30 ~ 12:50

【地地地地點點點】財團法人中技社會議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8 樓)

【主主主主 持持持持 人人人人】林志森執行長 財團法人中技社 翁得元總編輯 經濟日報

【引引引引 言言言言 人人人人】張祖恩特聘教授 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系(所)

【討論提綱討論提綱討論提綱討論提綱】

一、 如何有效管理廢棄物及資源物質

二、 如何鼓勵產業界推動廢棄物再生

三、 如何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發展

四、 如何與國際潮流接軌

【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與會人員】(依發言序)

張子敬副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杜紫軍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李穆生局長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林明儒理事長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 蔡東和名譽理事長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 蔣士宜名譽理事長 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

陳敏雄理事長 台灣區資源再生工業同業公會 呂喬松顧問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蔡敏行研究教授 成功大學永續環境科技研究中心 張添晉教授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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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會議紀要】

一、主持人致詞 林執行長志森 林執行長志森 林執行長志森 林執行長志森

中技社成立於民國 48 年,為一獨立之社會公益法人。自 94 年起,轉型為 環境及能源專業智庫,針對國內具前瞻與急迫性的能源、環境及經濟發展議 題,以開放與中立的態度,邀集國內外專家進行研究探討,建構匯聚實務經驗 與專業資訊的智庫平台。近年來,已針對節能減排、永續資源管理、及因應氣 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策略等議題進行專題研究探討。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1 月 7 日於立法院一讀通過,產業界特別關心此 項議題,因為有可能會衝擊到多年來廢棄物管理問題,雖然此項法案目的在強 化對廢棄物的管理,但是也相對減低廢棄物質再利用的誘因。資源的管理與環 境問題的因應,實為一體兩面;因為環境問題歸根結底,常是物質的使用不當 所造成,因此,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質的產出,建構資源循環型社會才是邁 向永續發展的基石。

我們都知道,地球資源在人類近數十年來過度開發與使用下已逐漸匱乏,

因此追求資源永續利用,成為人類維繫未來經濟活動及維持生活福祉的重要關 鍵。而「資源永續」則建立在少用與有效利用,讓資源生生不息「循環再生」

的基礎上;廢棄物再資源化就是達到資源有效使用與生生不息的最重要方法。

依據麥肯錫等重要的國際研究報告,在溫室氣體各種減量措施中,「資源 再生」被視為低成本且較具減量效益的方式。過去我們總覺得廢棄物資源化只 是在提高資源有效利用,沒有考量到地球暖化,大家要節能減排的問題。因此,

近幾十年來世界各國,皆以廢棄物再資源化(資源有效利用)作為國家環保政 策的新方向與環保施政重點。

回顧民國 77 年間,前行政院俞國華院長即責成經濟部與環保署共同成立

「經濟部、環保署工業減廢聯合小組」,協助產業引進工業減廢與污染預防的 觀念,專責推動工業廢棄物減量與再資源化的工作。20 餘年來在環保署法令 的積極配合修正(由清除、處理進展到資源化)及工業局的積極輔導下,國內 廢棄物資源化的成就也是鄰近國家仿傚的對象。我國一般廢棄物全國平均再利 用率超過 35%,有些城市已超過 50%;工業廢棄物更達 76%。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在署長任內最重視,也最積極推動廢棄物資源化的張署 長與輔導最積極成效也最大的工業局及一樣關心廢棄物資源化之產、官、學代 表共同參與探討。我們應該繼續往前朝資源化的質量提昇,還是走回 30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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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老路,回到清除、處理的時代。如果是更積極的推廣資源化,那我們該如何 強化其管理,以避免發生二次污染,以及提昇其附加價值,皆是值得探討的議 題。

二、引言報告 張祖恩

張祖恩 張祖恩

張祖恩教授教授教授教授

資源物質指有商業價值的物質,可以是原物料、也可以是新生產品。廢棄 物一般認為是人類不要而拋棄、進而足以影響環境衛生者、無價值的物質;廢 棄物是一種被放錯位置的資源,我們應該想辦法營造一個沒有廢棄物的環境,

這就要靠政府制訂經濟誘因的制度、業者提昇利用技術把廢棄物變成一種再生 資源,不然就會浪費很多成本在廢棄物的處理。

當前人類經濟社會體系的發展走向必須考量「環境合理性」,以「循環」

與「共生」為永續發展的準則,建構「最適生產、最適消費、最少廢棄」的循 環型社會體系。國際上許多環保先進國家的廢棄物管理政策,已由廢棄物清理 走向兼顧源頭管理、分類回收、減量及資源再利用的綜合性永續資源管理 (Sustainable Resource Management),也就是 4R(Reduce、Reuse、Recycle、

Recovery),基本上都是希望建立永續環境及建構循環型社會、建構低碳社會、

使用再生能源。

目前環保署仍持續推動「促進一般廢棄物再利用」,如推動垃圾強制分類 及資源回收工作、積極推展減少一次用物品的作法、再利用產品應用、一般廢 棄物資源循環計畫等。在促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部分,政府也積極依廢棄物 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推動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推動環保科技園區的設 置、加強廢棄物輸出入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談到循環型社會之建構,所謂永續發展指的是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 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發展。循環型社會之建構主要理念有:去物質化/循 環利用,其中包含節約資源落實源頭減量,強調資源循環再利用、建立動脈 (生 產/消費)與靜脈 (回收/再生)平衡的循環型社會;以及去毒性化/調和共生,

包含物品的製造、流通、使用、廢棄等各階段皆須妥善管理,袪毒並減少有害 物質排放,降低環境風險。在永續發展型經濟社會系統裡,除了精進動脈產業 技術減少廢棄物產生外,必須強調循環共生,強化靜脈系統,希望循環再利用 的過程,不要對環境造成二次衝擊。

以日本循環型社會推動計畫為例,日本感受「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 廢棄」資源消耗型經濟社會,將面對更趨嚴重的環境問題及經濟發展限制,因 此積極推動「最適生產、最適消費、最少廢棄」資源循環型社會計畫。日本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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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循環型社會係以「環境基本計畫」為基礎,並以「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 法」架構,訂定「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畫」。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 法的管制對象為人類社會活動的副產物或廢棄物,不管它有價或無價皆視為

「循環資源」。

在這推動計畫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團體、事業主或國民,都需要 共同合作,例如中央政府訂定並實施循環型社會基本計畫,地方公共團體推動 循環資源的循環利用與處置措施;事業主就自負責任妥善處置循環資源,因 此,事業主生產的物品都能朝永續發展努力。日本在整個推動計畫上,也架構 循環型社會相關法律,包括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綠色採購法、資源有效利用促 進法等。此外在建構循環型社會也採行許多配套措施,如強化財政預算、振興 環保產業、提升環保技術等,都值得參考。

這次廢清法修正重點有:廢清法第 39 條廢棄物再利用部分,將完全回歸 環保主管機關;可再利用的物質,將完全先視為廢棄物,不論再使用、再生利 用,皆須依廢清法第 28 條、第 41 條規定辦理。」此外,第 39 條的修正著重 於強化行政管理,難以促進資源循環與零廢棄政策的推展,不利於循環型社會 的建構。

從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來看,為減低環境負荷建構循環型社會,政府所訂制 度,應以能讓事業主發揮最大的創造力與活力為目的,並排除過多的介入與管 制。我認為,應該將廢棄物即資源的理念融入法令制訂及產業輔導,並且在廢 清法、資再法二法合一的修訂中落實強化,積極輔導產業將廢棄物轉為循環資 源。

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應納入再利用管理體系,因為產業的輔導、發 展與升級不是環保主管機關權責,如果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循環資源再 利用管理體系中排除,將不利於循環資源再利用技術的提升及循環型社會之建 構。政府也應嚴格審核再利用,並加強產品及衍生廢棄物管理,包括公告再利 用審核應採行更嚴格標準、檢討再利用機構配套管制措施,最後建立再生產品 環境相容性認證制度。

在廢棄物及資源循環管理上,不論公告或非公告回收物,應建立暢通的回 收管道,可提高回收率,強化回收意願;政府也可用租稅減免、產學合作、技 術研發等優惠方式來扶植資源回收產業。至於現行技術無法達成有效回收或無 法達成一定經濟規模、無法再利用的廢棄物,應檢討處理處置設施通路與容 量,以利加強管理,減少任意棄置;或是參考國外徵收廢棄物清理費,以經濟 誘因鼓勵資源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產生。

台灣天然資源本來就比較匱乏且廢棄物處理成本日益升高,如果能朝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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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生產/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生利用等方式為主的零廢棄政策發 展,將日常生活及產業活動的副產物皆視為循環資源,建立分類集運及循環利 用體系,在生活圈或生產系統內即循環為再生原料及產品,如此有助於資源回 收產業的發展,中央目的事業及環保主管機關也應積極輔導並追蹤檢查再利用 機構、設施及再利用產品之流向。

循環型社會的建構是當今重要的課題,尤其在廢棄物處理回收利用方面,

應以達到「零排放」及「資源化」為最終目標。未來,為使廢棄物處置量達到 最小化,經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定為廢棄物者,應 依廢清法規定清除處理,並徵收廢棄物處理費;或採行經濟誘因制度使廢棄物 處理費大於資源循環利用成本,讓資源循環利用達到最大化。

我認為循環資源利用的管理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而廢棄物清 理/污染排放的管制,則屬環保主管機關權責。不論其為資源循環利用或廢棄 物處理處置,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環保主管機關皆應嚴格管理,使其 產出或排放皆符合規定。為建構資源循環型社會,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 利用法二法合一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應加速完成立法,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甚至再生產品使用的主管機關應積極健全回收管道、

發展資源循環技術、扶植資源回收產業、建立再生產品規格及使用規範並宣導 建立循環回收利用價值觀。

四、與會代表發言(按發言序) 張子敬副

張子敬副 張子敬副

張子敬副署長署長署長 署長

追求「零廢棄」是本署的重要目標,除了資源回收,亦鼓勵廢棄物資源循 環利用,除可減少廢棄物處理量,提升相關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環保署也 正積極朝向此目標努力。我國產業界對於再利用這方面做得相當不錯,這項零 廢棄、再利用的政策,將過去著重廢棄物管末處理的方式,轉變成源頭減量與 回收再利用的管理方式,從原本強調焚化與掩埋等管末處理,反朝向減少資源 消耗、抑制源頭廢棄物產生,並強調回收再生利用的前端管理。

在促進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方面,環保署除持續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及資源回 收工作。相對於新商品製造與配送的產業,將廢棄物的處理與資源回收可稱之 為「靜脈」產業。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引進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的研究創新與發展,環保署目前正積極推動環 保科技園區的設置計畫,在高雄、台南、花蓮、桃園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四個環 保科技園區,希望透過園區的建立引進綠色產業,進一步創造靜脈產業的鏈 結,也就是促進產業間投入與產出面的關聯性連結,進而擴展至都市主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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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的連結。

至於大家關心的廢清法修正一案,依據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之草案有兩 個主要方向,首先希望廢棄物的管理能朝國際化資源管理的觀點去接軌,也就 是依照巴塞爾公約管制規定,把相關的法規做一些適度的鬆綁,讓再利用能夠 更有效。其次原本再利用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由八個部會來督導,部分 部會對產業較不熟悉,造成後端管理不良,原來希修改廢清法對於有污染環境 疑慮或再利用技術尚未成熟可靠之資源物質已公告方式回歸廢棄物範疇來管 理。再者,資源回收產業的發展與靜脈產業的扶植,希望能夠適度修法禁止部 分對國內廢棄物資源回收或再利用有妨礙之資源物質予以限制出口,但是在修 法的過程中或許因為未能有效說明爭取立法委員認同,目前修法結果尚與預期 有些落差,未來將進一步向立法院說明以爭取認同與支持。

針對廢棄物的輸出、入,環保署也做了調整,比照巴塞爾公約的精神,把 廢棄物分成兩類,第一類是需要中央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另外一類是把它鬆 綁的,即由縣市審查業者,取得地方環保機關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後,始得輸出 入廢棄物,這點在立法院是通過的。

未來整個資源的永續發展,考量經濟成本及整體效益,還有調整的管理空 間,希望透過不斷的修法與討論,讓政策可以順暢執行。

杜紫軍局 杜紫軍局 杜紫軍局 杜紫軍局長長長 長

絕大部分的廢棄物均可再利用成為有用資源,但是因為考量成本與市場的 問題,所以有些可行,有些實務上不可行;外界一般對於廢棄物的認知還是停 留在傳統固體廢棄物,只要廢清業者來清除即可;但是就事業廢棄物而言,近 年來由於國內產業快速變遷,事業廢棄物的種類與特性日趨複雜,可再利用資 源形式複雜,包括能量(熱、冷)、氣態(H2O、H2),固態、液態等。目前除了 透過強化源頭管理與流向追蹤、加強稽查管制、整合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積極規劃及輔導設置處理處置設施等策略,已逐步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容量不足問題。惟仍有部分特殊廢棄物的再利用過程未必可由廢棄物清理業回 收與處理,如何修正相關法令與現實結合,環保署也正持續規劃並推動解決方 案。

工業局最近與水利署合作,將南部地區的民生污水處理廠與工業污水處理 廠,規劃改建成可回收的污水處理廠,讓它回收水可以再供給事業用水,事實 上都是透過管線來做連接;又如中油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廢冷的部分,我們希望 可以提供給冷凍產業,如冷凍廠、低溫的物流廠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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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天然資源不多,如何將廢棄物轉化為資源,是民眾與政府共同努力 的方向。有鑒於國際間先進國家已逐步將廢棄物處理方式由焚化與掩埋等管末 處理方式,朝向減少資源消耗、抑制源頭廢棄物產出及強調產品環境化設計與 資源回收再利用等「零廢棄」方式。資源再生產業可以開發的領域相當多,它 是一個很重要的資源產業。多年來外界難免會有疑慮,過去工業局與環保署合 作時也發現,確有少數的資源產業因作業失當讓外界產生疑慮,例如任意堆置 造成環境污染、未經處理任意掩埋等問題。

推動資源再生產業必須消除外界疑慮並擴大市場行銷,可朝下述方向思 考:

一、法規儘量明確,以利業者遵循。

二、各縣市的環保機關加強稽查,避免不肖業者二次污染,相對提升優良 業者形象。

三、輔導業者提升再利用技術,創造更高附加價值。

四、持續訂定相關再利用產品的標準及使用規範。

五、擴大政府採購綠色產品、再利用產品,促進再利用產品市場發展,減 少社會資源浪費。

李穆生局長 李穆生局長 李穆生局長 李穆生局長

保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是高市環保局的目標。在「零廢棄」的理念 下,促進產業間建立綠色循環鏈結,同時進行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達成 生產、生活與生態的平衡;並且在充分考量全面環保的因素下,鼓勵企業推動 資源再利用的靜脈產業,整合南部地區靜脈產業機能。

為加強事業廢棄物清理管制,高市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

掌握事業廢棄物基線資料,配合使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開發的全國事 業廢棄物管制系統各項功能,管制轄區內應以網路申報事業的廢棄物清理流 向,而我們也優先管制廢棄物的產生及流向,並推動廢棄物減量措施;而資源 再生的產業經過我們多方的努力,也有不錯的成果。

在國際潮流接軌的部分,高雄市環保局也加強綠色消費、垃圾減量、資源 回收,建立民眾參與環保機制,創造優質生活環境,建構資源循環型社會。又 如綠色校園推動,將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觀念融入於校園的教育中,充分發 揮學校教育的功能。此外,學校也不斷審視自己的內部經營管理與外部環境,

擬定改進策略與行動方案,降低學校對於環境的衝擊,最終回饋到社區與社會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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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儒理事 林明儒理事 林明儒理事 林明儒理事長長長 長

針對立法院修改廢清法第 39 條,我認為對於資源再利用的過程中會造成 極大的困擾。針對廢棄物的清理方面:一、法律的規定要詳盡也必須要合理可 行。二、產業界要善盡照顧的責任。由於業者本身對產品製程與廢棄物狀態相 當熟悉,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與各公會加強聯繫、輔導,減少程序的管理與 約束,共同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而努力。

過去台灣的清理業有很多違法亂紀,但是現在法律也有很多不合理的規 定,造成真正想要去處理的業者必須要經過漫長的等待程序;再者,環評本身 雖然立意良好,但是往往為了這個程序而對業者產生困擾。

對於廢棄物資源化管理應該注意三個環結,分別是廢棄物的產生源、廢棄 物資源化的過程、廢棄物產品的出入。我認為第三個環節最為重要,因為不良 的產品容易淪為黑心商品;而將產品置於錯誤的用途,也容易造成損害與困 擾,因此對於資源化產品的標準、規格要有規範;政府與民間要共同創造資源 化的產品市場,建構資源循環型的社會。

鋼鐵產業必須從整體的生態環境來看營運的問題,包括整體的及產業的生 態環境是否可以朝向高附加價值的供應鏈發展,在此情況下,才能在激烈的競 爭環境下永續的發展。我覺得這次的爐渣事件其實是不當資源被利用,所幸中 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與工業局,即使在社會這麼大的壓力之下,仍然願意參與協 調;而我們也同時成立「爐渣再利用推動小組」,對於資源化產品長遠的標準、

規格、施用訂立規範,所有的儲存、暫存的設施也有標準,這樣才能真正解決 問題,輔導鋼鐵業讓爐渣廢棄物真正有可遵循的依據。

創造新的產品及研發新的技術是一種生存及發展之道,一個產業只要能針 對潮流來作開發,就能達到永續經營及成長的目的。建議產官學界要定期出席 國際研討會,或者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法規、技術等國際交流。

蔡東和名譽理事長 蔡東和名譽理事長 蔡東和名譽理事長 蔡東和名譽理事長

資源利用要最大化、廢棄物則要最小化。台灣是個資源非常欠缺的國家,

站在以「廢紙」回收再利用資源作為造紙原料的紙業界,每年為國家創造上百 億元的經濟價值,8 萬多人處理 200 多萬噸廢紙,減少 200 萬噸二氧化碳的排 放;但是目前廢清法第 39 條的部分,我認為對整個產業界的回收體系與資源 再生影響甚大。

其次,我認為要以資源的角度來看問題。國內的廢棄物再生體系大約有 1,000 萬噸的量,其中約 700 萬噸屬於資源可再回收;若把這些都納到廢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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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管理,則所有資源廢棄物處理、運送過程都必須申請許可證照且都須交由廢 棄物清運公司清運,這對從事資源回收的慈善團體、弱勢團體都造成非常的困 擾;因為資源回收體系所回收的廢棄資源都是有價的無害原物料,不宜以一般 廢棄物的觀點而加以層層管制。

建議未來政府廢清法的修訂,不論是將廢清法、資再法二法合一、或是兩 法獨立,都應將廢棄物與有價無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資源廢棄物作嚴謹的區 分。依有害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可再利用廢棄物、有價再生資源等不同的特 性,在法令管制上採合理、差別性管理,期能依法妥善管理廢棄物的清除與處 理,才不致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例如廢紙是有價無害的再生資源,更宜以資再 法做更鬆綁簡單的管理,程序簡潔反有有助於資源回收率的提高。

在鼓勵產業界推動廢棄物再生的部分,因為資源化產業屬高技術需求與高 市場風險產業,其產值與市場規模不大,卻需投入龐大資金,導致民間投資意 願不高。因此政府應該協助促成金融機構參與投資或提供融資、推動公營事業 機構與民間投資資源化產業、強化資源化產業與產品之優惠獎勵。

至於如何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發展,首先還是在於回收再生技術的提升,政 府宜加強資源化技術研發與推廣應用,當然初期還是需要政府資金與技術的協 助。如造紙業就是很成熟的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產業,因為回收再生技術成熟,

每年還可創造約 1,000 億產值,提供 2 萬多名就業機會。

基於永續發展目標,及建立循環型社會體系的趨勢,目前環保署共建立四 個環保科技園區,促進產業間投入與產出面的連結,透過質量、能量平衡及循 環再利用的觀點,連結環保科技園區內各產業的運作以強化生產機能,及可用 資源的循環利用。雖然我們的生產工廠不在環保署的環保科技園區內,但我們 也將環保署零廢棄的觀念導入日常管理,這也是零廢棄與節能減碳的具體表 現。

蔣 蔣 蔣

蔣士宜名譽理事長士宜名譽理事長士宜名譽理事長士宜名譽理事長

「中華環安衛科技協會」主要宗旨為建構產官學研溝通的平台,提供會員 環保、安全、衛生相關技術、管理等資訊與經驗的交流,並以科技及專業技術 為基礎,配合良好的管理機制,解決各種環安衛問題,促進產業技術水準的提 升,使產業發展與環保、安衛能兼容並蓄。

在有效管理廢棄物及資源物質方面,建議再利用程序及再利用產品應有相 對應之標準,對已符合規範者,則應視為可自由流通之商品,由產業自主管理,

政府宜作為監督者。

對鼓勵產業界推動廢棄物再生,建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提升,政府應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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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之獎勵補助,並確實建立資源再生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關聯性,由溫室 氣體減排觀點來鼓勵使用再生資源或二次產品,以德國為例,全國資源再生產 業進行生態平衡分析(Eco-Balance),2006 年統計數字指出,藉由資源再生所減 少的 CO2排放量近 1800 萬噸/年,且預估若同時強化廢棄物減量與提升再生 技術層次,到 2020 年減排可達 2700 萬噸/年,其中以提升技術貢獻最大。

另外,擴大可資源化廢棄物來源與去化途徑來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台 灣許多量少、產量較不穩者,均是以掩埋作為最終處置手段,原因即在於各種 處理設備均有其最低經濟規模,雖然個別廢棄物量不高,但是總合起來也不可 忽視,其中許多己發展出來可行之技術,但由於規模緣故而無法成立回收體 系,此牽涉到原料來源的問題,建議在符合巴塞爾公約之餘,逐次並有系統開 放二次資源進口;當技術確認可行,且雙方存在有交易行為時,應以輔導方式 促使該產業正常運轉,不但可扶植新興產業別,未來也可將台灣推展為地區性 二次資源重鎮。致於不具經濟效益或技術可行性低之廢棄物處理,則應合理的 開放出口。

歐洲先進國家均由立法來促進並確保廢棄物優先進入循環再利用體系,要 與國際潮流接軌,台灣應以將所有廢棄物當作資源之觀點立法。台灣資源再生 產業在技術或設備上,居於優勢地位,應運用此優勢,積極國際化。

此次修法始於地方性的單一事件,但外界報導之事件內容與實際狀況並不 甚相符,因為爐石中並未含有戴奧辛,這是眾所週知的事,且已經過嚴謹的科 學研究所證實。由於此單一事件,導致後續的發展,包括此次修法在內,已經 與產業實務及世界趨勢相違背。

全世界對廢棄物處理的技術發展是以再利用為導向,至目前為止,台灣產 學研各界已經累積了數十年的經驗與心得,此次修法無疑是走回頭路,不僅使 廢棄物再利用的去路更加艱辛,導致廢棄物資源化在市場上面臨嚴重的競爭瓶 頸,可能造成後續更大的隨意棄置問題,更甚者,也與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發展 趨勢相違背,值得我們再三深思。

在此建議廢棄物再利用之執行與管理權責回歸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 機關則是站在監督者的地位,將執行者與監督者做明確的權責劃分。由主管機 關針對各項可再利用廢棄物,訂立明確且合理的品質規格、再利用規範及驗證 機制,由環保機關訂立監督辦法,廣納學術、研發、產業、環保團體等各界意 見,並參酌各先進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精神,並非逐條翻譯照單全收,以確保 資源化技術與產業的發展,並真正做到與國際潮流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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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雄理事長 陳敏雄理事長 陳敏雄理事長 陳敏雄理事長

廢棄物是可以再生利用的資源,但是日前修訂的廢棄物清理法對廢棄物的 認知卻嚴重落後國際。隨著環保意識高漲、地球資源匱乏、開採成本日益增高,

全球各國無不積極爭取重要資源,而其中都市採礦、廢棄物即資源更是新興的 重要課題,亦即對廢棄物賦予新的認知。

這些物質經過分類、回收、再利用,使其再成為原料或副原料,不但可以 不必再去開採天然資源,而且還可大大減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降低生產成本,

讓廢棄物有良性循環再利用,減低對環境衝擊。

在這方面國內民間業者數十年已做得很好,國外先進國家更制訂鼓勵措施 或法案,例如廢棄物回收促進法等來推動,然而國內在法規面卻在走回頭路;

立法院修訂中的廢清法卻反向要求加強嚴格管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給予 一些門檻限制,認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是造成廢棄物任意棄置的原凶,以為如此 即可杜絕廢棄物任意棄置的問題,實在讓企業界十分茫然。

我認為廢棄物任意棄置是不守法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應是環 保管理、執行、取締的環節出了問題。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業者在進行回收再 利用的過程中所衍生的廢棄物,同樣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個人非常贊同張祖恩教授的意見。台灣資源少,絕大部分的資源均須仰賴 進口,同時為配合全球在節能減碳上的潮流趨勢,善盡作為地球村一分子的責 任,建構資源循環型社會是十分急迫的。政府對於可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物質,

更應責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輔導辦法,促使資源循環、更有 效地再利用;不應以環保法律認定其屬於廢棄物範疇,限制其市場運作機制。

建議政府每年編列回收再利用技術的研究發展費用,以加速國內資源循環型社 會早日建構完成。

呂喬松顧問 呂喬松顧問 呂喬松顧問 呂喬松顧問

談資源有效管理,一定會涉及「廢棄物」的定義問題。現行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有「廢棄物」的法律定義,分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種。資源回收 再利用法第 2 條有「再生資源」的法律定義。

目前廢清法裡面找不到「再生資源」四字,而資再法卻於第 19 條規定:「再 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 除、處理。」第 2 項之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清除、處理。換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不能把再生資源有效管理,就 會又轉換成廢棄物,由主管機關承擔清除處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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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廢清法目前修正方向看,對於資源有效管理,是有不良影響。如現行廢 清法第 2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二、共同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該負責 任的是「事業體」,事業體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管領,理論上不應該由環 保機關來管領。所以,管制的相關細節也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訂定,不應 該訂在廢清法第 28 條裡頭,由環保機關管領,希望修法時會有適當考量。

現行廢清法第 39 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規定處理」,事權統一單純,也行之有年,只要事業體多努力,少發生資再法 第 19 條的「視為廢棄物」,再生資源就可得到更有效管理。我認為應該參考行 政院所提修正版,在「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的前提下,環保機關 折衷參與,應屬可採方案,如此才有助於建構循環型社會。

蔡敏行研究教授 蔡敏行研究教授 蔡敏行研究教授 蔡敏行研究教授

真正的廢棄物是需要嚴格管理,而可以再生的資源則不能稱為廢棄物,應 該要有所區分。廢棄物資源化產業,在台灣也稱做資源回收或是資源再生產 業,而日本則稱做「靜脈產業」,象徵資源回收產業的重要性。日本不稱做廢 棄物,因為他們認為資源化產業不能當作一般收破爛的想法經營,必須考量整 體發展,因此工業生產剩餘的稱為副產品,從這個地方再細分資源與再生資源。

成大永續環境研究中心為提升國內鋁渣資源化產業技術水平,解決氮化鋁 惡臭問題,首創由鋁渣中回收氧化鋁以及氨水,創造鋁渣粉的經濟價值。我們 從廢鋁煉到鋁的產品,過程快速,將鋁渣資源化回收產業由資源化提升為高價 值資源化,節能減碳的貢獻很大。

再生產業需要以經營環境面、產業體質面及市場需求面三方面努力。現今 再生產業發展已日趨成熟,應朝向市場面發展,以研發「加值化」產品,提升 產業競爭力。至於資源循環,以造紙業為例,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很純熟的廢紙 回收再利用循環,或者像廢鐵回收的循環,而且訂有明確的回收規格與價格,

實在不適用於廢清法來管理,因為它已經是一個循環鏈的產業。

國際接軌方面,我與幾位日本、韓國的教授,創立「東亞資源再生技術國 際研討會」,研究東亞地區資源化等相關議題。從 20 幾年前開始每兩年舉辦一 次,第一屆就有 20 幾篇論文發表,去年(2009 年)11 月在韓國濟洲島舉辦時,

有關資源再生的論文已有 200 多篇。這項會議在明年的 11 月將由台灣資源再 生協會 (FARR)舉辦,估計屆時從國外來的學者專家約有 200 多位,加上國內 的參加人數總計會達到 400 位左右,討論內容也包含技術的探討、各國法令的 比較等,並從法律面與執行面提出報告,希望藉由研討會凝聚共識及經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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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促進資源再生及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廢棄物再利用深具環保意義,產製成高值化產品已為現今資源化產業重要 的發展策略。目前日、歐等先進國家的競爭優勢在於其技術研發能力,國外許 多資源再生的廠商多為大財團,資金充足、技術進步,可以將回收的廢棄物再 生為高附加價值的再生產品;而且國外從事資源回收的大廠,在策略上著眼於 全球的廢棄物回收處理,而非單一國家或區域。像四年前在日本仙台舉辦時探 討的主題即為資源再生區域貿易,亦即在區域架構下的再生產品,將規格統一 國際化,建立成一個再生產品的交易網。

張添晉教授 張添晉教授 張添晉教授 張添晉教授

資源循環再生利用是資源在地球環境永續發展的最佳途徑,目前國際上認 知資源明顯減少(尤其金屬及石化燃料)、污染日益嚴重(生態毀滅、溫室效應) 及環境永續發展(三生一律),這個趨勢已逐漸形成,若不正視國際環境趨勢,

就無法順勢而為。這個國際趨勢就是限制焚化、禁止掩埋和企業界要力求 4R,

亦即減量、循環、回收及再生利用。

資源再生利用時,四個有效管理原則分別是:一、進行資源回收與廢棄物 處理時,不能不計代價,所以要考慮節能與減碳,不計代價進行處理回收非資 源再生的本意。二、減量永遠優於回收再生再利用;如資再法的第 6 條,在考 量經濟與成本下,要優先考慮減量。三、如含有害物資應妥善去除後,再加以 循環再生利用,以維護國民健康與環境品質。四、再生資源應用於同產業原料 為最高等級的循環,亦為未來的重要發展方向。

至於有效管理及其作法則包括:一、珍惜善用資源。二、避免廢棄物的產 生,政府、事業及民眾都有義務要確實執行。三、促進資源循環再生,可以從 法規、技術及管理面加以著手。四、參考鄰近國家管理的模式。

資源循環已成為國際環保發展的趨勢,應積極納入源頭減量與資源再生的 零廢棄永續發展精神,藉由環境、經濟與社會面的考量後,達到廢棄物最小化 及資源永續循環的國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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