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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 第 12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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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

第 12 次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會 10 樓第 1 會議室

主席:吳主任委員澤成 紀錄:池祐頤 出席人員:詳附件 1 簽到表

壹、 會議緣由:

本會於 106 年 7 月邀集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 部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由主 管機關確保再生粒料品質及管控流向,訂定使用手冊後,由 本會依粒料特性適材適所推動運用於公共工程,協助主管機 關去化再生粒料,有效利用再生資源,包括:焚化再生粒料、

轉爐石及氧化碴,迄今已召開 27 場再生粒料相關推動會議。

有關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次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 員會議通過陳椒華等委員臨時提案,請本會協調經濟部將相 關流向資訊公開。本會前已於 109 年 12 月 7 日召開推動小組 會議,結論請經濟部針對轉爐石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研析公開 流向資訊內容及時程規劃,爰除整體推動情形外,本次併請 經濟部說明資訊公開之辦理情形。

另為瞭解近期焚化再生粒料堆存數量上升,及確認地方 政府有無去化問題需中央協助,通盤檢視再生粒料推動相關 議題,爰召開本次會議。

貳、 簡報:詳附件2 參、 會議結論:

一、 焚化再生粒料部分:

(2)

(一)請環保署持續掌握並公布各縣市焚化再生粒料及底渣之 去化及堆存情形,就去化狀況不佳之縣市,除請及早協調 處理外,必要時請環保署適時讓縣市首長知悉。

(二)依環保署簡報所示,新竹市及新北市相較其他縣市之自 主去化率偏低,請環保署洽新竹市政府予以輔導協助,另 請新北市政府可參考其他縣市做法,如:透過自治條例或 訂定規定要求所轄主辦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建立獎勵制度 等,積極提升自主去化能力。

二、 煉鋼爐碴部分:

(一)請港務公司再檢討評估臺北港是否還有擴大轉爐石填築 量 (現為每年130萬公噸)之可行性,以加速轉爐石堆存量 之去化時程。

(二)目前轉爐石及氧化碴去化情形雖尚屬順利,惟經濟部仍 應加強督導相關業者確依設廠時所提興辦事業計畫落實 副產品及廢棄物之去化,而政府基於輔導產業發展亦將持 續協助去化。

(三)有關立法院陳椒華委員關切流向資訊公開乙節,請經濟 部依規劃時程(110年3月底)完成電弧爐煉鋼爐碴流向管 理系統之開放資訊查詢功能之開發,並將各種煉鋼爐碴流 向資訊統一於經濟部網站提供查詢入口。

(四)有關臺南學甲發現電弧爐煉鋼爐碴堆置問題乙節,請臺 南市政府彙整提供已掌握案件之相關資料(如位置、數 量、堆置時間、預計處理之期程…等),依臺南市政府代 表反映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更迭前後 不一致所造成乙節,請經濟部整理歷次修法緣由及內容,

妥與市府確認釐清,工程會同仁亦參加協調,以消除地方 執法上之疑慮。

三、 請環保署統籌目前已掌握非法棄置案件之棄置地點、數量 及預定完成清除的時程等,落實管控後續的執行情形。

(3)

四、 推動小組應按季召開會議,掌握焚化再生粒料及煉鋼爐碴 之整體去化情形,相關困難問題及待協調事項應及早會同 相關單位,共同研議並提出解決對策。

五、 近來輿情多次報導鋼價上漲,請經濟部持續關注國際鐵礦 砂、廢鋼等原料之價格變動趨勢,以掌握我國型鋼、鋼筋 等營建資材漲幅是否合理。

肆、 發言紀要或發言內容: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部分縣市因未設有焚化爐,委託代燒衍生回運成本增加 問題,其中以高雄市代為處理的數量為最大宗,由於該市 目前焚化再生粒料去化能量已尚難如過去可持續協處其 他縣市,本署將持續協助其他縣市去化焚化再生粒料,並 協調高雄市維持垃圾焚化協助處理量。

(二)針對過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有部分為爐渣,本 署目前均有掌控並持續皆列管中,另臺南市學甲區廠商將 爐渣埋置於工業區道路一案,查係屬當時法規對於使用用 途未明確規範所致,目前本署與地方環保局持續調查釐清 中。

二、 經濟部:

(一)轉爐石堆存部份,目前因臺北港去(109)年環差通過,每 年預估可去化130萬公噸,預估10至12年可完全去化,惟 亦期能擴大收容量,加速去化;氧化碴堆存部份,已在彰 濱工業區增設再利用廠,且目前使用量已大於產出量,應 可解決堆存問題。

(二)有關轉爐石及煉鋼爐碴(氧化碴及還原碴)流向資訊配 合公開部分,本部(國營會)已依行政院指示督促中鋼公司 落實相關作為,並於109年12月15日邀集中鋼公司及工業 局共同研商。轉爐石流向資訊公開系統中鋼(中聯)公司

(4)

已配合建置完成並上線,而煉鋼爐碴(氧化碴及還原碴)

資訊公開系統部分,工業局預計於3月底前完成並上線(目 前先以下載檔案資料格式方式提供),目前工業局已先將 相關資訊彙整於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網站,後續並將規劃 於本部網頁建置連結,以利各界查詢。

(三)有關臺南市政府反映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 再變更,造成地方執行窒礙乙節,歷次修法皆係因應當時 產業運作及管理需求檢討,且經預告及研商程序獲致共識 後始進行修法。

(四)有關臺南市政府詢問氧化碴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基底層 使用手冊何時完成乙節,本部預計於今(110)年底可將手 冊完成,屆時將函送工程會及相關單位參考。

三、 交通部: 臺北港之焚化再生粒料目前僅用於施工便道,至 大規模填海造陸則需待環保署後續完成詴驗及環差作業。

四、 新北市政府:

(一)本市預估110年會產出12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盤點本市 公共工程可自行去化約4萬公噸,其餘7.6萬公噸則需請中 央協助處理;至目前尚堆存有15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未處 理,本市目前正尋覓轄內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自主去化,

倘仍有不足之處,除尋求中央協助外,環保署並已規劃預 定於112年將焚化再生粒料作為臺北港填海造陸使用,屆 時堆存情形將可緩解。

(二)本府已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由陳純敬副市長擔任召集 人,協調轄內工程落實使用;另本府已與6家預拌混凝土 廠簽有開口合約,只要所轄各機關有使用到CLSM,向本府 環保局申請後統一由本府進行供料。

(三)本府刻擬訂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另對於焚 化再生粒料各類產品應用及配比部份,目前亦已洽中央大 學林志棟老師協助指導及研究,預計今年6月能產出研究

(5)

報告成果,未來將會推廣擴大運用於民間工程使用。

五、 桃園市政府:焚化再生粒料部份,去年本府委託中原大學張 達德老師進行研究,用於路基及基地土壤改良,以1:1比例 摻用焚化再生粒料可提升強度2至4倍,目前已陸續使用於 本府公共工程,獲得金質獎肯定,目前已提工程會進行施 工綱要規範審查,如審查通過後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及中 央工程單位參考。

六、 臺南市政府(含書面意見):

(一)經濟部公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自91年 至109年間歷經20次修法,更迭過於頻繁,致地方政府辦 理煉鋼爐碴再利用業務時,屢因適用年度遭質疑違反法令 規定。建請經濟部應考量法規安定性,於修正再利用相關 法令時,經綜合評估可行性後再予發布施行。

(二)有關本市學甲區所發現爐碴棄置於農地4.3萬方,目前已 全數清除完成,正進行相關檢詴驗當中,以釐清是否含有 重金屬等有害物質。

(三)轉爐石經過安定化處理之後,使用在道路基底層是否仍 有膨脹之疑慮而影響道路安全?另氧化碴應用於道路級配 粒料基底層使用手冊現為詴行版,預計何時通過可供工程 單位參考使用?

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所提安定化處理之轉 爐石用於基底層是否仍有膨脹疑慮乙節,近年本公司進行 多次詴鋪案例,監測後皆符合膨脹率0.5%以下規定,爰提 供相關作法予各單位參考,未來亦將逐步推動。

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前已先就新北市政府提請中央 協處之7.6萬噸焚化再生粒料請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進 行盤點,感謝內政部及經濟部協助已提供約3.2萬公噸可使 用量,本會將持續請部會盤點。

(6)

伍、 散會(下午4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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