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
第 12 次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會 10 樓第 1 會議室
主席:吳主任委員澤成 紀錄:池祐頤 出席人員:詳附件 1 簽到表
壹、 會議緣由:
本會於 106 年 7 月邀集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交通 部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由主 管機關確保再生粒料品質及管控流向,訂定使用手冊後,由 本會依粒料特性適材適所推動運用於公共工程,協助主管機 關去化再生粒料,有效利用再生資源,包括:焚化再生粒料、
轉爐石及氧化碴,迄今已召開 27 場再生粒料相關推動會議。
有關立法院第 10 屆第 2 次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 員會議通過陳椒華等委員臨時提案,請本會協調經濟部將相 關流向資訊公開。本會前已於 109 年 12 月 7 日召開推動小組 會議,結論請經濟部針對轉爐石及電弧爐煉鋼爐碴研析公開 流向資訊內容及時程規劃,爰除整體推動情形外,本次併請 經濟部說明資訊公開之辦理情形。
另為瞭解近期焚化再生粒料堆存數量上升,及確認地方 政府有無去化問題需中央協助,通盤檢視再生粒料推動相關 議題,爰召開本次會議。
貳、 簡報:詳附件2 參、 會議結論:
一、 焚化再生粒料部分:
(一)請環保署持續掌握並公布各縣市焚化再生粒料及底渣之 去化及堆存情形,就去化狀況不佳之縣市,除請及早協調 處理外,必要時請環保署適時讓縣市首長知悉。
(二)依環保署簡報所示,新竹市及新北市相較其他縣市之自 主去化率偏低,請環保署洽新竹市政府予以輔導協助,另 請新北市政府可參考其他縣市做法,如:透過自治條例或 訂定規定要求所轄主辦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建立獎勵制度 等,積極提升自主去化能力。
二、 煉鋼爐碴部分:
(一)請港務公司再檢討評估臺北港是否還有擴大轉爐石填築 量 (現為每年130萬公噸)之可行性,以加速轉爐石堆存量 之去化時程。
(二)目前轉爐石及氧化碴去化情形雖尚屬順利,惟經濟部仍 應加強督導相關業者確依設廠時所提興辦事業計畫落實 副產品及廢棄物之去化,而政府基於輔導產業發展亦將持 續協助去化。
(三)有關立法院陳椒華委員關切流向資訊公開乙節,請經濟 部依規劃時程(110年3月底)完成電弧爐煉鋼爐碴流向管 理系統之開放資訊查詢功能之開發,並將各種煉鋼爐碴流 向資訊統一於經濟部網站提供查詢入口。
(四)有關臺南學甲發現電弧爐煉鋼爐碴堆置問題乙節,請臺 南市政府彙整提供已掌握案件之相關資料(如位置、數 量、堆置時間、預計處理之期程…等),依臺南市政府代 表反映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更迭前後 不一致所造成乙節,請經濟部整理歷次修法緣由及內容,
妥與市府確認釐清,工程會同仁亦參加協調,以消除地方 執法上之疑慮。
三、 請環保署統籌目前已掌握非法棄置案件之棄置地點、數量 及預定完成清除的時程等,落實管控後續的執行情形。
四、 推動小組應按季召開會議,掌握焚化再生粒料及煉鋼爐碴 之整體去化情形,相關困難問題及待協調事項應及早會同 相關單位,共同研議並提出解決對策。
五、 近來輿情多次報導鋼價上漲,請經濟部持續關注國際鐵礦 砂、廢鋼等原料之價格變動趨勢,以掌握我國型鋼、鋼筋 等營建資材漲幅是否合理。
肆、 發言紀要或發言內容: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部分縣市因未設有焚化爐,委託代燒衍生回運成本增加 問題,其中以高雄市代為處理的數量為最大宗,由於該市 目前焚化再生粒料去化能量已尚難如過去可持續協處其 他縣市,本署將持續協助其他縣市去化焚化再生粒料,並 協調高雄市維持垃圾焚化協助處理量。
(二)針對過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有部分為爐渣,本 署目前均有掌控並持續皆列管中,另臺南市學甲區廠商將 爐渣埋置於工業區道路一案,查係屬當時法規對於使用用 途未明確規範所致,目前本署與地方環保局持續調查釐清 中。
二、 經濟部:
(一)轉爐石堆存部份,目前因臺北港去(109)年環差通過,每 年預估可去化130萬公噸,預估10至12年可完全去化,惟 亦期能擴大收容量,加速去化;氧化碴堆存部份,已在彰 濱工業區增設再利用廠,且目前使用量已大於產出量,應 可解決堆存問題。
(二)有關轉爐石及煉鋼爐碴(氧化碴及還原碴)流向資訊配 合公開部分,本部(國營會)已依行政院指示督促中鋼公司 落實相關作為,並於109年12月15日邀集中鋼公司及工業 局共同研商。轉爐石流向資訊公開系統中鋼(中聯)公司
已配合建置完成並上線,而煉鋼爐碴(氧化碴及還原碴)
資訊公開系統部分,工業局預計於3月底前完成並上線(目 前先以下載檔案資料格式方式提供),目前工業局已先將 相關資訊彙整於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網站,後續並將規劃 於本部網頁建置連結,以利各界查詢。
(三)有關臺南市政府反映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 再變更,造成地方執行窒礙乙節,歷次修法皆係因應當時 產業運作及管理需求檢討,且經預告及研商程序獲致共識 後始進行修法。
(四)有關臺南市政府詢問氧化碴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基底層 使用手冊何時完成乙節,本部預計於今(110)年底可將手 冊完成,屆時將函送工程會及相關單位參考。
三、 交通部: 臺北港之焚化再生粒料目前僅用於施工便道,至 大規模填海造陸則需待環保署後續完成詴驗及環差作業。
四、 新北市政府:
(一)本市預估110年會產出12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盤點本市 公共工程可自行去化約4萬公噸,其餘7.6萬公噸則需請中 央協助處理;至目前尚堆存有15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未處 理,本市目前正尋覓轄內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自主去化,
倘仍有不足之處,除尋求中央協助外,環保署並已規劃預 定於112年將焚化再生粒料作為臺北港填海造陸使用,屆 時堆存情形將可緩解。
(二)本府已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由陳純敬副市長擔任召集 人,協調轄內工程落實使用;另本府已與6家預拌混凝土 廠簽有開口合約,只要所轄各機關有使用到CLSM,向本府 環保局申請後統一由本府進行供料。
(三)本府刻擬訂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另對於焚 化再生粒料各類產品應用及配比部份,目前亦已洽中央大 學林志棟老師協助指導及研究,預計今年6月能產出研究
報告成果,未來將會推廣擴大運用於民間工程使用。
五、 桃園市政府:焚化再生粒料部份,去年本府委託中原大學張 達德老師進行研究,用於路基及基地土壤改良,以1:1比例 摻用焚化再生粒料可提升強度2至4倍,目前已陸續使用於 本府公共工程,獲得金質獎肯定,目前已提工程會進行施 工綱要規範審查,如審查通過後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及中 央工程單位參考。
六、 臺南市政府(含書面意見):
(一)經濟部公告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自91年 至109年間歷經20次修法,更迭過於頻繁,致地方政府辦 理煉鋼爐碴再利用業務時,屢因適用年度遭質疑違反法令 規定。建請經濟部應考量法規安定性,於修正再利用相關 法令時,經綜合評估可行性後再予發布施行。
(二)有關本市學甲區所發現爐碴棄置於農地4.3萬方,目前已 全數清除完成,正進行相關檢詴驗當中,以釐清是否含有 重金屬等有害物質。
(三)轉爐石經過安定化處理之後,使用在道路基底層是否仍 有膨脹之疑慮而影響道路安全?另氧化碴應用於道路級配 粒料基底層使用手冊現為詴行版,預計何時通過可供工程 單位參考使用?
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所提安定化處理之轉 爐石用於基底層是否仍有膨脹疑慮乙節,近年本公司進行 多次詴鋪案例,監測後皆符合膨脹率0.5%以下規定,爰提 供相關作法予各單位參考,未來亦將逐步推動。
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前已先就新北市政府提請中央 協處之7.6萬噸焚化再生粒料請內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進 行盤點,感謝內政部及經濟部協助已提供約3.2萬公噸可使 用量,本會將持續請部會盤點。
伍、 散會(下午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