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與智慧財產權:尋求一個最佳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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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鍵字:圖書館,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網路, Keyword: Copyright, Library,Common network. 2.
(3) 壹、前言 遠 在 一 七 九 ○ 年 代,安 妮 法 典( S t a t u t e o f A n n e , 1 7 9 0 ) 就承認了「著作權」的存在,希望以法律的保障,延伸文藝 創作者的智慧生命。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利和資訊服務 工作者的正當權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根據各國的國情民 俗、政治、經濟條件制定了著作權法以及國際公約。我國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法令的目的在「保障著作人著作 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智慧財產權法,在理念上,往往存在著兩個互相對峙 的衝突觀念:一方面要保障發明人或創作人之智慧結晶,另 一方面又要避免藏私於家,無法傳承的遺憾現象。如何調和 這 兩 種 相 衝 突 的 利 益,一 直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註 1) 「 版 權 」( C o p y r i g h t )在 法 律 上 屬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 目的在「保護創作人對其著作支配之權利及有權從其著作獲 得之利益」。(註 2)數位化圖書館的發展產生了電子版權 (electronic copyright)以及新技術應用的版權問題。電子 複製固然加速了資訊的大量傳輸,但同時也開啟了侵權行為 的大門。而「應需求而出版」(publishing on demand)的 趨勢,也促進了出版、流通和複製的便利,因而直接影響到 著作權人的利益。曾濟群曾經指出:「著作權問題,可能是 阻滯圖書館電子化服務最大的阻力。」(註 3)版權問題不解 決,數位化圖書館就不能早日來臨。 做為一個圖書館的從業人員,我們固然要維護一般讀者的 3.
(4) 「合理使用」權,倡導資訊的流通,也要維護著作權人的利 益,確保學術的進展。本文試著從圖書館的觀點探討網路世 界的著作權相關議題。. 貳、文獻探討 一 九 八 三 年 時,馬西 屏 即 曾 討 論 圖 書 館 影 印 服 務 和 著 作 權 的衝突,他指出美國的圖書館在影印機上皆印有使用說明, 提 醒 讀 者 不 可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規 定 。( 註 4 ) 一 九 八 六 年 , 在 圖書館事業合作與發展研討會上,范英豪亦針對智慧財產權 的 保 護 和 圖 書 館 服 務 發 表 論 文 ( 註 5 ), 文 中 特 別 強 調 「 真 品 平行輸入」之例外。一九八七年,簡耀東亦在「出版之友」 探 討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重 製 ( 註 6 )。 同 年 , 曾 仁 泰 則 針 對 專 門 圖 書 館 的 影 印 服 務 質 疑 「 合 理 使 用 」 的 適 用 性 ( 註 7 )。 一 九 九 一年,徐金芬則從公共出借權層面探討著作權法的另類保障 ( 註 8 )。 一 九 九 二 年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受 台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之委託於五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舉辦「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經 營」專題研討會,並編製「著作權法論著選目」。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六日的中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屆會員 大 會 上 , 亦 有「 著 作 權 法 與 圖 書 館 經 營 」的 專 題 討 論 , 會 中 , 范豪英在「著作權法下的圖書館業務問題」一文裡呼籲中國 圖書館學會可研擬有關著作權法的規範,供會員參照執行、 加強與出版界、代理商的溝通和研究外國著作權法對圖書館 業務的影響,而傅雅秀則介紹了美國著作權交換中心,嚴鼎 忠建議圖書館員的著作權法認知。 一九九四年,宋建成、陳家駿、謝銘詳受教育部圖書館事 4.
(5) 業委員會之委託,完成「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管理」之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註 9 )。 此 報 告 除 說 明 著 作 權 法 和 圖 書 館 相 關 業 務的關係外,亦特別指出美國對著作權之侵害行為一般並不 課以刑事制裁,我國應仿效美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對非營利 性之圖書館或其受雇人之職務上行為,免除其刑和賠償金 額。(註 10) 同年,陳昭珍在書苑季刊為文探討電子資訊之著作權問 題,說明現行法令的不充分及不適用之處(註 11)。而施純 福更於一九九六年研究我國著作權法對於網路電子出版品的 適用性(註 12),文中建議我們參考美國國會科技評估局 (OTA)對於網路資源合理使用之認定標準:1.實際或潛 在的經濟傷害;2.資訊市場的經濟效益運作;3.重製電 子化資訊的質與量;4.公益的觀點。(註 13) 由 以 上 可 以 發 現 圖 書 館 界 對 著 作 權 法 的 重 視 與 關 切,可 惜 著作權法和圖書館的功能非常類似,僅屬於道德層次的精神 加 盟 。 每 一 個 人 都 認 為「 它 」非 常 重 要 , 但 是 很 少 人 重 視 它 。 參、網路世界的著作權爭議 網路的興起改變了資訊文化,「虛擬世界」的形成改 變了資訊產業的內容和外觀,如商業性的線上服務、電子佈 告欄的流行均促成電子活動呈幾何級數的增加。隨著數位化 圖書館的蓬勃發展,電子版權的問題也越趨複雜。圖書館致 力於網路資源開發的同時,是否亦在不知不覺中誤蹈法網?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版權問題是我們的遠慮,也是我們的近 憂。 透過數位科技,傳統的文字、音樂、聲音、動畫等素材都 5.
(6) 可 以 被 數 位 化,數 位 化 之 後,嚴 重 的 挑 戰 過 去 著 作 權 的 觀 念 。 舉例而言,著作權對重製上有明確的定義,並有所限制。其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 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可是在網路環境裡,隨時都在重製。網路上的 重製行為有:上載、下載、轉貼、轉寄、貼上、儲存、數位 化、掃瞄和列印。(註 14) 一般說來,所謂「電子複製」(electro-copying),包 括下列七個層面:. 1. 採用光學掃描器或影像處理器,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出 版物,轉換成電子形式; 2. 有版權的作品或出版物,從印刷品型式轉換成電子出版 品; 3. 從商用資料庫中,將電子資料庫下載成印刷品型式; 4. 從資料庫中,直接將受版權保護的資料,下載到個人電腦 中以檔案儲存,以日後使用; 5. 在區域網路中,發送有版權的電子資料; 6. 以電子郵件,傳送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出版物; 7. 用電子傳真,傳送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出版物。(註 15) 針對網路電子出版品所面臨的著作權,施純福的研究歸納出 下列幾項問題: 1. 非認可之複製及載錄的問題; 2. 傳統印刷型態複本轉換為線上格式的問題; 6.
(7) 3. 擅改作品的完整性問題; 4. 「衍生著作」的使用問題; 5. 不易偵察的侵權問題; 6. 區別「著作」及「觀念」的問題; 7. 識別「作者權」的問題; 8. 國際協調的問題。(註 16) 圖 書 館 及 學 者 最 擔 心 的,在 於 過 份 強 調 著 作 權 ,,將 使 大 眾 對資訊的接觸受到限制。統合說來,其憂慮包括下列幾種情 形: 1. 偏重商業立場而未顧及學生及研究人員的利益; 2. 大學院校須為網路上的侵害行為負責; 3. 隔離資訊流通,製造網路的柏林圍牆; 4. 合理使用的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增添授權及付費的麻煩; 5. 要求網路操作人員負擔法律責任不合情理; 6. 限制太嚴,單純的瀏覽、觀看被視同為重製; 7. 將資訊與產品等同對待,上網路需要執照核可,造成資訊 貧富的差距更為懸殊。(註 17) 肆、各國對著作權問題因應的做法 一、美國 網 際 網 路 的 興 起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產 生 極 大 的 衝 擊,歐 美 國 家遂紛紛針對網路所造成的版權問題進行研究,以美國為 例,克 林 頓( C l i n t o n )總 統 特 別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成 立「 資 訊 基 礎建設工作小組」(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 IITF)研究有關版權法和 N I I 的 關 係 , 並 且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九 月 公 佈「 智 慧 財 產 權 和 資 訊 7.
(8) 基礎建設」之白皮書(White paper)。(註 18) 而「合理使 用協商會」(The Conference on Fair Use,簡稱 CONFU) 則邀集版權所有人和使用者共同研擬圖書館和教育機構合理 使用版權資料之指導原則。 (註 19) 為了促進網路化資訊的有效傳輸,美國圖書館界、教育事 業、消 費 者 聯 盟 等 單 位,共 同 組 成「 數 位 化 未 來 聯 盟 」( D i g i t a l Future Coalition ,DFC),盼經由充分的討論,和出版界達 成共識,維持版權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他們對 NII 版權保護法案主要的建議事項有下:(註 20) 1.促進瀏覽和網路連線的功能; 2.澄清合理使用權的條款; 3.保護文化資產; 4.重新確認「第一次銷售」的條文; 5.強調遠距學習的重要性; 6.平衡保護和進步的觀點; 7.重新檢視版權管理制度的適用性 。(註 21) 二、澳洲 澳洲「版權代理公司」(Copyright Agency Limited, CAL)於一九七四年成立,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組織,代表澳 大利亞數以千計的作家、期刊撰稿人以及出版商等,負責處 理作品複製的版稅。CAL 以特許或簽署複製協議的方式允許 商業、教育和政府機構合法複製有版權的資料,並收取一定 的費用。其根據複製記錄,扣除必需的開銷,將剩餘款項按 比例分配給作家和出版商。一九六八年的澳大利亞版權法允 許學生為學習和研究的目的可以進行有限的複印,亦即所謂 8.
(9) 的「合理使用」,而教育機構亦可以援引「教育複印許可細 則」,做必要之拷貝。惟圖書館在幫讀者複印時,須要求使 用者填具「為研究、學習用途」之聲明文件,而這些文件須 保留四年之久,以供版權擁有者和版權代理公司的抽檢,違 者將科以很重的罰金。(註 22)此外,澳洲政府分別於一九七 四年通過「公共出借權」法案,一九九五年通過「教育外借 細則」,由澳洲聯邦政府贊助作者因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 館出借版權資料所遭受的損失。 三、歐洲版權使用者組織 歐洲圖書館、資訊和文獻機構協會聯盟(European Bureau of Library,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Associations,簡稱 EBLIDA)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廿八日成立 「歐洲版權使用者組織」(European Copyright User Platform,簡稱 ECUP)。其成立宗旨在: 1.提醒圖書館員和資訊專家注意版權問題; 2.辨識電子化資訊服務所牽涉到的版權問題; 3.和大型出版機構共同討論版權問題; 4.草擬電子資訊使用的規範。(註 23) 此小組曾於一九九五年十月提出「圖書館對電子服務立場」 (Library position on electronic services)的文件。 四、IFLA 對版權問題的看法與立場 對 於 電 子 環 境 下 的 版 權 問 題,國 際 圖 書 館 協 會 聯 盟( I F L A ) 認為資訊的使用取決於國家和國際圖書館資訊服務網路功能 的發揮,圖書館員是促進資訊流通的催化劑。在電子資訊使 用的過程中尤其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這種作用須予以保護 9.
(10) 和加強。因此,圖書館員應積極搭建版權擁有者和版權使用 者之間的橋樑。IFLA 主張: 1.資訊應為全民所擁有 新技術的發展應使全民受惠。資訊的獲取不應受形式之限 制,版權保護的目的固在鼓勵創作,但不應妨礙資訊和觀念 的暢通,如果只有付得起費用的人才能享用數位化資訊,將 造成資訊富有和資訊貧瘠進一步的分化。 對於數位化的資訊,圖書館使用者應當能夠 (1)在館內或以遠程載入的方式對公開銷售的版權資料進 行個人的閱讀、收聽和觀看。 (2)瀏覽公開發行的版權資料。 (3)為了個人使用或教育目的,得以複製部分作品。 2.文獻傳遞 使用者希望能以電子方式傳遞資訊,做為電子文獻傳遞服務 的一部分,圖書館員以數位化方式複製版權作品,並進行短 暫性的儲存時,不能視為對版權的侵犯。 3.外借 圖書館員為了文化和教育的目的而外借已出版的電子資源, 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應阻止電子資源供應商以合同限 制圖書館的合理外借。 4.保存和維護 法令應該使圖書館員和檔案管理員得以將受版權所保護的文 本 和 圖 像 轉 換 為 數 位 化,以 達 到 保 存 和 維 護 這 些 資 料 的 目 的 。 5.有效的國際控制 版權保護的目的應在鼓勵使用和創造,一個數位化資料和智 10.
(11) 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將有助於跨國資訊的暢通。這個協定必 須尋求技術控制和資訊合理使用的平衡點。(註 24) 伍、我國圖書館界所面臨的著作權問題 依 筆 者 多 年 來 的 觀 察,圖書 館 從 業 人 員 可 能 在 無 意 中 侵 害 到著作權的行為約有下列幾種情形: 1. 未在影印機上張貼「拷貝之製作可能受著作權法約束」 之告示(notice)。 2. 圖 書 館 為 了 保 護 正 版 軟 體 之 安 全 性 , 常 複 製 乙 份 備 檔,且將備檔供讀者流通。(註 25) 3. 任意複製廠商所提供之使用手冊。 4. 擅自翻譯他人之軟體書籍(包括操作手冊)。 5. 抄襲他人電腦螢幕上所顯示出有著作權的畫面設計及 圖形。 6. 違反合約之規定(例如再授權之禁止)。 7. 未經軟體廠商書面同意,以任何形式複製該程式及其 他軟體。 8. 未購買網路版權,卻將供單機版使用之軟體掛於網路 上。 9. 提供合作館書目檔資料給廠商做營利事業。 1 0 . 違 反 合 約,在 程 式 上 進 行 解 碼 或 更 改 原 始 程 式 之 鎖 定 。 11.陳列翻版圖書或違反著作權之刊物。 基 於 道 德 權 利 之 維 護 以 及 誤 蹈 法 網 之 恐 慌,圖書 館 從 業 人 員不得不審慎為之。 陸、因應之道 一、圖書館應率先尊重著作權 11.
(12) 1. 不購買、不陳列侵害著作權的圖書資料,如盜版、未授權 的翻譯書,未獲合法授權的重製物等。 2. 圖書館應避免由其館員取得圖書館相關業務(諸如圖書編 目 、 資 訊 檢 索 、 多 媒 體 製 作 )之 著 作 權 , 宜 在 聘 用 時 以 書 面 契約相互約定,著作權一律歸圖書館擁有。 3 . 不 可 以 「 館 際 互 借 」 替 代 「 館 藏 發 展 」。 美 國 的 N a t i o n a 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 Works, CONTU 規定一年之內不得收受同一 期 刊 重 製 物 五 件 以 上。因 此,對 於 讀 者 迫 切 需 要 的 刊 物 應 優 先購置,不可依賴館際合作。 4. 以 Ariel 系統傳遞文獻時,仍需顧及著作權的問題,不可 將檔案永久儲存,以免觸犯著作權法之規定。 5. 注意網際網路的著作權 整理網路資訊時,應遵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任何資訊著 作只要經過掃瞄方式或影像顯示進入到一數位化檔案內時, 已構成重製行為,而數位化檔案上載到電子佈告欄或下載到 使用者電腦端均屬重製行為。所以在網路上使用受著作權法 保護的資訊,應在法律所容許的合理使用範圍內,或經著作 權人同意方可為之。尤其要注意的是超連結別人網路時,不 可擅自編輯、剪接他人網路的內容。此外,圖書館做為一個 網路經營與管理者,應在使用者申請登錄用權限時,設法告 知使用網路時應注意的著作權相關事項(註 26)。 6.資料庫的使用 資料庫的存取(access)取決於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的條 件。易言之,使用者唯有經過資料庫擁有者的許可,如經過 12.
(13) 某種合同或協議的訂立才可以下載、轉錄…等,否則即屬於 侵權行為。而校園內的資料庫如有合同制約亦不可以公開給 外校使用。 二、各館宜開始針對著作權法制訂圖書館政策 以 美 國 為 例,麻 省 理 工 學 院 對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使 用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 制 訂 了 “ Guidelines for Appropriate Use of MIT’s Campus Wide Information Systems”其中特別強 調: 1. 對於別人首頁上有版權的資料不可加以剪貼。 2. 以網頁的連結替代網頁內容的複製。 3. 對於有合法授權的資料只能在校內使用。 4. 不可以任意張貼別人的畫片或影像。 5. 校園網路上的商業行為不被允許。 三、積極引導讀者遵守著作權法: 1. 在圖書館手冊中列有一章節,簡要說明。 2 . 在 影 印 機 上 張 貼 有 關 著 作 權 法 的 規 定,提 醒 讀 者 注 意 , 以免誤蹈法網。 3. 圖書館應提醒讀者注意之處包括下列幾方面: (1). 一般擅自重製罪:.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著作權」。作品完成時,即享有法律之保護,並不以登 記或核准為必要條件(註 27)。因此,在未經著作人同意或 授權的情況下,任意拷貝他人之作品,在民事上須「負損害 賠 償 責 任 」,( 著 作 權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在 刑 事 上 , 將「 處 六 月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著 作 權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 。 因 13.
(14) 此,館內若有影印整本書(或今天影印一半,明天影印一 半)的情形,將被課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罰則:「擅 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 於 借 出 館 外 或 幫 別 人 影 印,如 至 學 校 的 影 印 店 請 其 代 為 影印裝訂圖書館借出的書本,亦將因其「代為重製」之罪 行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未明示出處罪:. 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而 第 六 十 四 條 係 規 定 合 理 使 用 他人著作者,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撰寫報告、 論文時或整理網路資源時,須表明出處。 4. 在網頁上連結著作權相關法令的網站: (1) 著 作 權 這 一 家 、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相 關 網 路 http://www.moi.gov.tw/copyright/html/ http://www.tiplo.com.tw/csite2-1.html (2)史丹佛大學圖書館 http://fairuse.stanford.edu/ 5.網路禮節的遵守 ( 1 ) 任 何 的 轉 出 版、部 份 引 用 或 摘 錄 均 需 獲 得 作 者 的 授 權 ; (2)對於別人首頁上有版權的資料不可加以剪貼,僅能連 結; (3)不可以任意張貼別人的畫像。 四、加入網路討論群,留心著作權法的最新發展以及圖書館 的因應之道。 由. Nettrain 討 論 群 得 知 美 國 的 伊 利 諾 州 立 圖 書 館. (Illinois State Library)將於今年(1998)二月四日舉 14.
(15) 行衛星的視訊會議,討論參考工作人員對於網頁和著作權關 係 應 有 之 認 知 , 此 外 ,「 數 位 化 未 來 聯 盟 」 的 動 態 亦 須 掌 握 , 應隨時隨地宣導著作權法的重要條文。 五、圖書館宜建構整合型文獻傳遞系統 不管未來如何發展,建構和館藏發展結合的整合型文獻傳遞 系統(integrated document delivery system)是勢在必 行的。圖書館必須決定那些館藏是在館內存放,那些「館藏」 是經由他處傳輸的文獻。以美國科羅拉多州立大學圖書館 ( C o l o r a d o S t a t e U n i v e r s i t y L i b r a r y )為 例,讀 者 可 以 在 線 上 利 用 U n C o v e r 系 統 免 費 傳 輸 所 需 的 資 料,如 果 所 要 的 資 料 不 在 U n C o v e r 的 資 料 庫 內,亦 可 以 在 線 上 下 指 令,由 文 獻 供應商直接將資料寄到使用者所指定之處,而把收據寄給圖 書館報銷。而英國的圖書館亦給讀者一定的配額,免費利用 館際合作獲得他館資料。顯而易見的,「使用者付費」和經 濟 成 本 的 效 益 考 量 將 使 得 圖 書 館 重 新 思 考「 館 藏 發 展 」和「 文 獻傳遞」的關連性。 柒、建議事項 一、公共出借權的考量 許多國家為了鼓勵作家創作與安定作家生活起見,紛紛立 法保護出借權。丹麥首先於一九四六年立法,規定著作權人 對其著作物享有出借權,其後挪威、瑞典、芬蘭、冰島、紐 西蘭、德國等國亦相繼制定類似的法律。而英國的「公共出 借權法案」(Public Lending Right Act)於一九七九年通 過,並於一九八二年完成施行細則。此法案規定作家可向國 家特設之基金中受領一定之給付。(註 28)公共出借權是著作 15.
(16) 權保護的擴充;它是一種文化活動,不是一種經濟行為,惟 有政府對於文化的支持,才能促進學術的發展。我國似可考 慮公共出借權的引介。 二、促成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成立 自一八五 O 年法國成立第一個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來, 歐美各國均紛紛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作為著作權人及著作 使用人之間的橋樑。如英國有「著作權授權處」(Copyright L i c e n s i n g A g e n c y ) 。「 美 國 著 作 權 交 換 中 心 」 ( C o p y r i g h t Clearance Center,簡稱 CCC), (註 29)係美國一九七六 年新著作權法案公佈之後,為便於使用者得以在合理使用範 圍外複印經授權之有版權的作品,由一群享有版權之著者、 出版商、使用者所組成的團體所組成,其目的在充當出版者 與使用者之中介角色。有許多出版社在此登記,使用者可以 透過 CCC 與出版社協商,達成複印出版品的協議,或者每年 交一定費用而換來複印的權利,其所開發之電腦化收費系統 可 依 出 版 社 所 訂 定 之 費 率 計 費,並 為 使 用 者 開 立 發 票。( 註 3 0 ) 鑑於版權的重要性及複雜性,我國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正式公佈。惟有透過著作權仲 介團體的協調,方能解決國家圖書館遠距圖書資訊服務、文 獻傳送的版權問題。 三、中國圖書館學會可以主導、宣示圖書館的立場 版權法的目的在鼓勵學習、言論自由,以增進知識。針對 出版商過份保護版權的措施,許多大學開始考慮鼓勵教授、 研究人員在本校出版,而不透過出版商發行。而美國大學協 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和美 16.
(17) 國研究圖書館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也正在研究如何建立電子化的學術出版品 (Electronic Scholarly Publishing, ESP)系統,以供使 用者更為便捷的取用學術資訊。(註 31) 舉例而言,美國研究圖書館協會在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上具 有領導地位,其一九九四年五月所揭櫫的「原則宣言」 (Statement of Principles)如下: 1.確保公眾利益得到滿足; 2.維護合理使用; 3.以科技保存美國資產; 4.認同合約協議上的合理使用; 5.向使用者宣導其應有的權利; 6.確保政府資訊的公開; 7.給予作者和版權擁有者合理補償。(註 32) 中國圖書館學會應主動邀請出版社、經銷商共同探討「合理 使用」的議題: 四、技術層面的解決之道 鑑 於 版 權 維 護 的 必 需 性 和 資 訊 暢 通 的 重 要 性,歐 洲 共 同 體在 ESPRIT Ⅱ計畫之下有一個「電子文件傳輸版權小組」 (CITED, Copyright in Transmitted Electronic D o c u m e n t s ),研 究 侵 權 問 題 的 控 制,以 尋 求 對 電 子 出 版 品 侵 權的管制方式與賠償辦法。其作法為使用科技以解決因自動 化連結文件,以及計費系統所產生的問題。舉例而言,如智 慧卡(Smart Card)的運作,可讓使用者進入系統安全載錄電 子化資訊。(註 33)而英國出版商協會,也成立了工作小組, 17.
(18) 提出各種工作方案,推行以合同辦法,來允許和管制電子複 製的權限。 美 國 國 家 研 究 創 新 機 構 (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s,. CNRI). 國 防 精 進 研 究 計 畫 署.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ARPA)和國會圖 書館正進行電子化著作權管理系統(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s, ECMS)之研究,以鎖碼技術的應用 來防止非授權的使用,並採用互動式的智慧電腦程式來處理 電子化之儲存、註冊與記錄(註 34)。 捌、結論 莊琦語重心長的指出「長期以來,圖書館界一直相當重 視 如 何 盡 可 能 的、迅 速 的、便 捷 的 為 用 戶 提 供 所 需 信 息 資 源 , 卻忽視了本身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和應承擔 的責任」。(註 35)誠如馬館長遠良所說,「圖書館在信息 服務的過程中,一定要正確處理好著作權人和讀者之間的關 係,不僅要最大限度的為讀者做好信息傳遞服務,而且要讓 著 作 權 人 相 信,圖 書 館 是 他 們 出 思 路、出 靈 感 的 最 好 的 書 房。」 (註 36)圖書館在資訊高速公路上應該扮演「交通警察」的角 色,一方面確保「合理使用」的保障,另方面也要遵守著作 權法的相關規定。圖書館做為資訊高速公路的知識貨櫃車, 亦要注意到所載的貨物是否有安全的保護。惟有如此,圖書 館與出版界方能相輔相成,共生共榮。. 註釋: 1. 陳家駿,「從智慧財產權法觀點-談電腦科技之合理使用 18.
(19) 原則」,資訊與電腦,10 卷,頁 87-91。 2 . 彭 慰 ,「 著 作 權 」,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大 辭 典 , 中 冊( 台 北:漢美,1995),頁 1682。 3. 曾濟群,「電子圖書館是條必走的長路」,中國時報,85 年 9 月 11 日,43 版資訊周報。 4. 馬西屏,「論圖書館影印服務和著作權的衝突」,書府, 第4期(民國 72 年 5 月),頁 26-28。 5. 范豪英,「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圖書館服務」,圖書館事業 合作與發展研討會會議資料,民 75 年 8 月。 6. 簡耀東,「現行著作權法:適用圖書館資料重製規定的探 討」,出版之友,39/40(民 76 年 3 月),頁 34-36。 7 . 曾 仁 泰 ,「 著 作 權 法 與 專 門 圖 書 館 的 影 印 服 務 」, 書 府 , 8 期(民 76 年 6 月),頁 86-91。 8 . 徐 金 芬 ,「 公 共 出 借 權 問 題 初 探 」, 圖 書 館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 17 卷 2 期(民 80 年 10 月),頁 64-92。 9. 宋建成主持,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管理,教育部圖書館 事業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民國 83 年 6 月。 10. 同上,頁 29。 11. 陳昭珍,「電子資訊著作權問題之探討」,書苑季刊, 20 期(民 83 年 4 月),頁 29。 12. 施純福,「我國著作權法對於網路電子出版品適用性之 研究」,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第 34 卷第 2 期(1996), 頁 207-220,第34卷第3期(1997),頁 293-314。 13. Robert L. Oakley, ”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and Information Networks: A Background 19.
(20) Repor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Electronic Age, Proceedings of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Network Advisory Committee Meeting, March 23-25, 1988 (Washington, D.C.:Library of Congress), p.p.30-33.引自施純福文,頁 218。 14. 陳家駿講,「從圖書館觀點---談使用 Internet 應注意 之著作權問題」,於清華大學圖書館,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15. 馬遠良,「圖書館與知識產權」,21 世紀圖書館展望— 訪 談 錄 ( 上 海:上 海 科 學 技 術 文 獻 出 版 社,1 9 9 6 年 ),頁 4 7。 16. 施純福,頁 212-215。 17.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Sept. 15, 1995, p.A22.. 引自 劉江彬,「電腦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新發. 展」,41 卷(民 85 年 1 月),頁 38-39。 18. 白皮書可參閱 http://www.uspto.gov/web/ipnii。 19. Mary E. Jackson, "Copyright in the United States: Current developments & Initiatives", 62nd IFLA General Conference, 25-31 August 1996, Beijing. 20. Digital Future Coalition, Testimony on the "NII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5," 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Presented by Prof.. Robert L. Oakley, May 7, 1996.. 21. 有關 DFC 的最新資料,可參考 http://www.dfc.org/dfc。 22. Jane English, "Royalties and Payments," 62nd 20.
(21) IFLA General Conference, 25-31 August 1996. 23. European Copyright User Platform, Position on User Rights in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16 August 1996. 24. IFLA Position Paper on Copyright in the electronic environment, 9 August 1996. Sandy Norman, "Tackling international issues: the role of the IFLA Copyright Adviser," 62nd IFLA General Conference, Pre-Conference Seminar, Tianjin, 22-23 August 1996. 25. 按圖書館雖為合法版本所有人,可複製乙份備檔,惟對 外借閱時祇可將正版借給讀者。 26. 陳家駿,「網路虛擬世界著作權觀」,TA Net’97,第 三屆台灣區網際網路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巿:教育部,民 86 年。 27. 林廷機,「著作與自由-我可以 copy 嗎?」,社教資料 雜誌,第 234 期(民 87 年 1 月),頁 2。 28.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台北巿:漢美,民 84 年), 上冊,頁 354。此法案的目的在彌補作者因為公共圖書館 購買圖書供讀者免費流通所造成的損失。只要作者於出版 圖書時登記在案,便可以每本書 1.86 便士(pence)的版稅 乘以每年被流通的次數來計算該年度可以獲得的補償。英 國政府每年為此撥列五百萬英鎊支付。參考:Jeremy J. Phillips, Robyn Durie, Ian Karet, Whale on Copyright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3, 4th ed. 21.
(22) p.p.148-149. 29. 或譯為「著作權作品複印中心」,大陸稱之為「美國版 權許可中心」。 30. 彭慰,「著作權作品複印中心」,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 大辭典,中冊(台北:漢美,1995),頁 1683。 31. Duane E. Webster,. "Copyright, Libraries, and. the Electronic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Discussions and Develop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62nd IFLA General Conference, 25-31 August 1996, Beijing. 32. Gloriana St. Clair & Sanford G. Thatcher, “Changing Copyright Legislation. Two Views,” Library Acquisitions: Practice & Theory, vo1.2 No.1 (1997): 9 33. Graham Cornish, ”Copyright Management of Document Supply in an Electronic Age: the CITED Solution.” Interlending & Document Supply 21:2(1993):16-17. 34. John R. Garrett and Patrice A. Lyons, “Toward an 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44 (September, 1993): 468。 35. 馬遠良,「圖書館與知識產權」,21 世紀圖書館展望— 訪談錄,(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6 年,頁 51。 22.
(23) 36. ibid.. 本人具有著作財產權之本篇論文同意無償讓與第一屆海崍兩 岸科技資訊研討會主辦單位,但保留由本人具名之教學研究 與彙編專書等重製改作與散佈之權利。.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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