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商標申報
一、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
二、「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通關自動化連線出口報單之商標申報方式 三、出口舊品商標之標示
四、輸出成衣之標籤准以 NO BRAND 報運出口
12-2 一、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
為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防杜侵權仿冒產品出口,本局基於維護貿易秩序,
依貿易法之規定,執行貨品及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輸出管理工作。在出口 貨品商標查核管理方面,由本局協同財政部關稅總局共同籌建「商標出口監視 系統」,受理商標專用權人辦理商標登錄事宜,再委由海關查核出口貨品標示之 商標是否有侵害系統已登錄之情事。「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詳如 附錄四)
依據:
(一)財政部關梲總局台總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緝字第八四一○
九一六六號公告
(二)本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貿(八四)二發字第一六三一一九 號公告
12-3 二、「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通關自動化連線出口報單之商標申報方式
(一)通關自動化連線出口報單商標之申報,應按下列方式傳輸:
1、純英文字商標,應傳輸英文商標全名。
2、純中文字商標,應傳輸"CHINESE"。
3、中英文混合商標,應傳輸英文文字再加列"& CHINESE"。
4、英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 GEO FIG"
5、中文字與幾何圖形商標,應傳輸"CHINESE & GEO FIG"
6、英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英文字再加列"& FIG"
7、中文字與其他圖形商標,應傳輸"CHINESE & FIG"
8、中英文與圖形混合商標,應傳輸"WORD & FIG"
9、純圖形商標或中英文字以外其他文字(與圖形混合)之商標,應傳 輸"FIG"
1○、如有國貿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應傳輸商標登錄文號(BTTM 六位 碼)如 BTTM 000001。
11、未標示商標應傳輸"NO BRAND"
(二)出口人向各關稅局送出口報單時,仍應按「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
十二條規定,正確載明或黏貼(可影印縮小黏貼)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 或容器上所標示之商標。如獲有本局核准之商標登錄編號(即 BTTM 號 碼)亦應於出口報單上加註,以便利通關。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八三)公字第○○○四○號公 告
12-4 三、出口舊品商標之標示
廠商出口舊品,因年代久遠而發生商標脫落,原商標專用權限屆滿或原商 標有無註冊,均無從得知,出口廠商無法取得商標所有權人同意文件者,可依 下列方式標示商標:
(一)出口舊品有商標且係原商標者,應在買賣合約或國外交易文件上敘明,
並由廠商於出口時具結屬實,得使用原商標,惟仍不可有貨與證標示不 符情事。
(二)出口舊品無商標者或原商標脫落確無法辨識者,出口時可載明無商標(NO BRAND)。
依據:本局七十八年二月十日貿(七八)二發字第○二二一○號公告
12-5 四、輸出成衣之標籤准以 NO BRAND 報運出口
廠商應國外客戶指定承製成衣所使用之標籤,因標籤本身即屬商品,標籤 上除載有成衣之商標外,並未另有其他特定之商標標示者,准予以 NO BRAND 報運出口。
依據: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貿(八八)二發字第○五九八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