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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子計畫十三:客家族群的嘗會與土地產權:以頭前、鳳山兩溪流域
為例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97-0399-05-0301-13
執行期間:97 年 01 月 01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莊英章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莊廣婷、潘秋伶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請勾選)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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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族群的嘗會與土地產權:以頭前、鳳山兩溪流域為例
Hakka Lineage Associations and Land Rights: Examples from the Touqian and Fengshan Regions中文摘要 以往關於台灣開發的研究顯示,集體性的組織在開發過程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學者也 曾經專文討論過清代漢人在台灣土地的開發過程中,經常採用「合股經營」的模式,同時 認為這種合股經營的方式,應該是十八世紀以來台灣土地墾殖極為重要的方法之一。 客家族群多數是在十八世紀來到台灣,在拓墾土地的過程中也經常採用這種合股經營 的模式。陳秋坤在屏東平原的研究指出,當地土地產權從原先的不在地閩南籍地主所擁有, 逐漸移轉到客家嘗會,而且這些宗族合股組成的「嘗會」,所擁有的土地在地方社會中往往 佔有相當高的比例。透過這些嘗會的研究,可以了解漢人在屏東平原的開發過程中,客家 與其他族群之間的互動關係。 新竹也是台灣客家人相當集中的地區,特別是鳳山溪與頭前溪兩河流經的鄉鎮,客家 佔了絕大多數的人口。在這兩溪流域活動的客家族群,也如屏東平原的客家,存在著許多 嘗會組織。本計畫透過頭前、鳳山兩溪流域嘗會的研究,了解客家在此地的發展,以及與 其他人群互動的過程。 本年度計畫以位於鳳山溪流域的新埔鎮為主,配合日治時期的土地申告書、嘗會的會 份簿、相關碩博士論文,以及初步田野調查,發現新埔鎮嘗會組織擁有的土地則僅達百分 之二十三,比例不如屏東平原高,但亦發現除了大租戶全為平埔族人外,水租和地基租戶 亦有部分為平埔族人,顯現漢番兩族在土地使用上的互動關係。此外,新埔地區主要大家 族如陳、潘、蔡等其擁有宗族嘗會土地亦相對高於其他姓氏嘗會,而這些宗族嘗會甚至可 跨越庄界,儼然擴張了其家族勢力範圍。這些家族子孫亦有不少人同時擔任多個宗族嘗會 和神明會管理人,或跨足政治、參與地方事務,更加鞏固其家族的社經地位。由此可 見土地產權與地方社會的關係。 關鍵詞:客家、嘗會、地方社會、頭前溪、鳳山溪 英文摘要
"This project has three primary goals: (1) to docu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kka lineage associations and their land rights in the area of Touqian and Fengshan Rivers, (2) to clarify the historical and social roles of those lineage associa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society in this area, and (3) to understand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Han and the Aborigina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nd rights.
Making comparisons with Dr. Chen Chiu-Kun’s 2004 research on Pingtung Plain in southern Taiwan, this project analyzes land rights in northern Taiwan using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y Qing dynasty era documents together with lat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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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ese colonial era government records. In addition to archival research, research also uses in-depth interviews, especially with local elites and the descendants of those lineage associations we found in historical documents.
In this year, the project focuses on Sinpu town where Fengshen River flows away. We found the percentage of lineage association in this area is lower than Pingtung Plain. Moreover, we also recognized people who got the land rent, a part of ground rent and water rent are Aboriginals. From this way, we realized that the Han and Aboriginals’ interactions. Furthermore, we knew some lineage associations which belong to local powerful families and these organizations exist in a trans-village situation and owned large land. Besides, some people who come from these families occupied as managers in several religious and lineage associations in the same time. From these facts, they sho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rights and loca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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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本研究計畫為「家族、知識精英與地方社會」研究群的子計畫之一。本研究群著眼在 地方知識、教育與地方性親屬群體之間的歷史過程,不僅探討地方知識體系的建立,地方 社會中宗族性群體的構成,也關注在此建構的過程中,識文能力的養成對於地方開墾與商 業發展之間的密切扣連。本子研究計畫的焦點特別突顯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契約。「嘗會」 是一種以契約作為重要基礎的組織,一般認為親屬關係是其核心的組織方式。但鳳山溪與 頭前溪兩地的例子卻顯示不必然如此。在開墾及土地取得的過程中,往往充斥著相互競爭 及跨族群接觸的社會動態。在這種情況下,宗族的形成及宗族與村落社會組織之間關係, 便與嘗會組織的建立及土地產權的結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連。 本研究土地產權主要依據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相關土地資料做探討。1989 年 9 月日 據初期,日本殖民政府在臺灣成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積極從事土地調查事業,其目 的在於瞭解台灣全島地形、區分土地的種類、調查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以利地稅改正和大租 權的處分。迄明治三十八年(1905)三月三十一日,結束調查業務而廢局止,共完成了相 當多的土地調查項目,並保存了豐富的土地調查及地及檔案資料,諸如:土地申告書、土 地業主查定名簿、大租權補償金臺帳、土地臺帳、大租取調書、台灣土地調查始末稿本等, 為研究臺灣地政、土地制度、租佃制度、家族與宗族不動產制度、寺廟與神明會財產之重 要資料。本年度(第一年)研究主要使用現今為新竹縣新埔鎮的「土地申告書」為其中一 項重要檔案資料。土地申告書的記載內容如地主的土地面積、地目、等則、地租以及有關 土地所有權的說明書等資料,不僅可據此判斷該社區的經濟情況,甚至可以瞭解各家族在 社區內的社會經濟地位。這些基本背景資料,可以提供人類學者進一步研究家族分家的問 題,甚至可以提供學者研究童養媳婚的相關議題。至於嘗會或祭祀公業的土地資料,可以 探討嘗會組織的空間分佈和嘗會組織在該區域所佔有的地位。
貳、研究目的
「嘗會」是一種在客家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組織。在明清時代,特別是清代留下的古文 書中,經常可以看見「嘗會」、「蒸嘗」的名稱混用。事實上「蒸嘗」應是特別指祭祀祖先 的一個財產團體;而其他舉凡是集資共有財產的團體,客家人都會使用「嘗會」這個名稱, 因此「嘗會」在範圍上較「蒸嘗」為廣。正由於「嘗會」組織的普遍存在,使得客家地區 在土地產權的結構上有一種明顯現象:產權為「嘗會」所有的土地,佔相當高比例。若以 目前已經做過調查的屏東平原而言,多數客家人集中的村落,嘗會所有的土地幾乎都在當 地佔七成以上(陳秋坤 2004;Cohen 2005)。本計劃的首要目的,是希望了解台灣北部的 客家分布地區,在土地產權結構上是否也有相同情形? 如果在客家地區的土地產權分配上,反映了「嘗會」在客家社會中掌握了最重要的資 產-土地,那麼究竟「嘗會」在客家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只是傳統上主要的功能「祭
944 祖」嗎?本計劃的第二個目的是希望透過詳細的文本分析與田野調查,釐清「嘗會」在客 家社會中所具有的多面向功能。 除了對土地產權結構的問題作詳細爬梳之外,這些「嘗會」在累積土地的過程中,如 何與竹塹城內的閩籍地主進行土地轉讓或買賣?又與原居在鳳山溪的平埔道卡斯族如何互 相合作或競爭?在土地交易的過程中,漢人與道卡斯族之間又建立怎樣的關係?換言之, 在鳳山溪與頭前溪之間不同族群的互動是本計劃研究的第三個問題。
參、文獻探討
以往關於台灣開發的研究顯示,集體性的組織在開發過程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學者也 曾經專文討論過清代漢人在台灣土地的開發過程中,經常採用「合股經營」的模式(莊英 章、陳運棟 1982;蔡淵絜 1985;陳其南 1987:64),同時認為這種合股經營的方式,應該 是十八世紀以來台灣土地墾殖極為重要的方法之一。 戴炎輝(1979:770)在早期的著作中提及:「祠產在內地也叫做祭田、祭產、族田、 族產、大公田等。在台灣閩南籍民叫做祭祀公業,或公產、祀產;客家屬叫做祖嘗。」楊 彥杰(1996:9)也提到:「族人祭祀祖先必須有田產,客家人把祭祀用的田產稱作蒸嘗田, 也叫祭田。」不論台灣或大陸地區的學者基本上都指出「蒸嘗」、「嘗會」是與祭祖一事關 係最為密切,這種推論確實有其根據,只是在經過數百年的時光之後,嘗會仍然只具有祭 祖的功能嗎? 在台灣方面,近幾十年來關於客家「嘗會」的研究,基本上都是沿用戴炎輝先生的 理論。人類學家將台灣的祭祀組織分為兩種:「合約字」與「鬮分字」祭祀組織(陳其南 1987:143;莊英章 1994:110)。這種分類的方法是以祭祀組織中的派下員當作劃分依據。 所謂的鬮分字祭祀組織,是以共同的祖先為祭祀對象,通常是在分家之時,留下家產的一 部份,作為將來祭祀之用,所以同一家內的男子都成為這個祭祀組織內的當然成員,他們 也在這個組織中享有一部分的會份權,同時必須負擔祭祀的事務。所以鬮分字的成員幾乎 都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另一種稱為合約字的祭祀組織,通常是以自願認股的方式組成, 每一個會員出資一定的數目,共同組成一個祭祀組織。通常他們會以某一位「來臺祖」或 是「唐山祖」的名字,做為組織的名稱。這種共同出資的組織,會員之間不一定有直接的 血緣關係,但通常會限定同姓才能參加,祭祀祖先的用意比較淡薄,但是每年仍會利用祭 祖的機會連絡感情並清算帳冊。這兩種祭祀組織的組成方式,在閩南籍的社群中稱為「祭 祀公業」,而依照戴炎輝的觀點,這種祭祀組織在客家社會中就稱為「祖嘗」,也就是「嘗 會」。 戴炎輝由於法學的學術背景影響,關懷的焦點事實上是在「嘗會」的法律問題上,也 就是派下員在組織當中能夠享有的地位,以及合法的權利義務等法律問題。因為日本在殖 民台灣之初,面對漢人社會的「民間習慣」──組織各種神明會、嘗會等,有過激烈的爭 辯,爭辯的焦點是到底應該如何在這種「民間習慣」與現代的「國家制定法」中取得一個 平衡點(林端 2000),日治時期曾經對台灣各街庄的「祭祀公業」做過詳細調查,但當時 的重點是在「祭祀公業」的財產歸屬問題,至於所謂的「祭祀公業」究竟為何組成?其功 能為何?事實上都不是日本殖民政府關心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學者自然也將焦點集中
945 在祭祀公業財產的法律問題上。坂義彥(1936)在《祭祀公業的基本問題》一書中,將台 灣的「祭祀公業」做過較為詳細的分類,基本上是將有共同祭祀行為的組織都包含在「祭 祀公業」之內。將各種不同性質、功能的組織或財產全部稱為「祭祀公業」,自然會衍生出 許多法律上很難歸屬的問題。自日治以來討論關於這種民間組織的,大多都是法學背景的 研究者(姉齒松平 1991)。在整個清代,台灣或大陸地區的漢人,從未用過「祭祀公業」 這個稱呼。戴炎輝用「祭祀公業」一詞來稱呼這種民間組織,明顯的就是日治以後的用語。 同時近年關於嘗會的研究,也大多是以日治以來的這種概念進行討論。 人類學家關懷的焦點則在於宗族如何透過血緣關係重新整合。在清代台灣這個移墾社 會中,不同祖籍、方言的人們,如何在新的移墾區重新建立起宗族的系譜。透過祖先崇拜 或神明崇拜的祭祀組織,往往是最有效的辦法。先以血緣,再加以地緣關係的強化,使得 華南漢人社會的親屬紐帶關係得以在台灣移墾社會中,重新建立起來。因此在討論祭祀組 織時,人類學家關懷的是這些派下員彼此之間在血緣上的親疏關係。鬮分字組織,派下員 血緣關係較為密切;相對而言,合約字組織派下員關係就較為疏遠。祖先的崇拜在重建宗 族組織時,扮演著無可取代的角色,因此人類學家自然特別重視與祖先崇拜相關的祭祀組 織,就客家社會而言,「蒸嘗」就成為人類學家最有興趣研究的組織之ㄧ。 除了以血緣關係組成的嘗會以外,莊英章、林桂玲(2008)的文章亦說明了在現今為 新埔鎮的汶水坑地區以宗族嘗會擴散而為神明會,藉此建立移民人群的地域認同。在特定 宗族嘗會與神明會彼此分散又彼此重疊之間,汶水坑居民的社會脈絡於此展開又緊密相連。 近年陳秋坤在屏東平原有關於地權分配與客家土地產權結構的研究。其研究顯示在客 家人集中的地區,土地高度集中在嘗會組織之下,表示嘗會組織在客家社會中具有相當重 要的地位。這些嘗會除了共同祭祀與擁有共同的土地之外,也具有小額借貸、急難時互相 救助的功能。陳秋坤的研究有別於以往,因為他是用一種較全面的角度來觀察嘗會組織。 但由於研究的區域僅限於屏東平原,同時對土地產權如何自閩籍地主轉移至客家佃戶的過 程未能有充分討論,因此有待其他地區的研究互相對照。 關於頭前與鳳山兩溪的研究,過去已有多位學者呈現豐碩的研究成果(吳學明 2000; 施添福 2001;羅烈師 2006),但是這些研究並未對兩溪的土地開發與客家社會的特殊性作 清楚的說明。頭前與鳳山兩溪有日治時期留下的珍貴史料──土地申告書,雖然過去曾經 將土地申告書做初步的整理,但是並未將之用於客家土地產權的研究。本計劃即希望透過 土地申告書與土地台帳的結合,能夠對過去不同族群之間土地如何轉移的過程能有較詳細 的研究與討論。
肆、研究架構與方法
本計畫由莊英章教授主持,共分為行政與研究兩部分。在行政方面,主要負責研究群 工作坊的執行與聯絡、研究計畫相關業務等。在研究部分,本研究聘有兩位碩士級兼任助 理及若干臨時工,主要工作以收集如土地申告書、族譜、古文書、地圖、地方誌,以及田 野訪談資料等。尤其先將土地申告書數位化處理,並輸入電腦,統計當地申告土地總甲數 與個別業主擁有土地甲數比例,最後並配合其他文獻整理,交互比對,探討嘗會與地方社 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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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究成果與發現
本研究今年度以新竹縣新埔地區為主。根據大平窩庄、內立庄、四座屋庄、田新庄、 旱坑仔庄、枋藔庄、犁頭山庄、鹿鳴坑庄、新埔街、汶水坑庄、大坪庄、大茅埔庄、五份 埔庄、打鐵坑庄、石頭坑庄、照門庄、樟樹林庄等十七個街庄共 5513 筆土地申告書顯示(見 表 88),新埔地區的蒸嘗土地達 19.12%,神明會土地佔總土地甲數的 4.01%,兩者合計約 為23.13%(見表 89),這樣的比例與陳秋坤研究的屏東六堆地區,尤其是今天高樹鄉的嘗 會土地高達 70%,兩地有極大之差距。 另外,就個別街庄的土地申告書狀況而言,在宗族組織所擁有的土地中,只有鹿鳴坑 庄、汶水坑庄、大坪庄、照門庄、樟樹林庄的宗族嘗會所擁有的土地低於 10%。而大平窩、 旱坑仔庄、五份埔庄的宗族嘗會土地則高於 30%,其中五份埔庄宗族嘗會的土地更高達 44.39%,為全區宗族嘗會擁有最多比例土地的聚落。 此外,旱坑仔庄、大坪庄完全沒有神明會組織之土地。內立庄、石頭坑庄、樟樹林庄 的土地申告書顯示有神明會所登記的土地,但比例均少於 1%。而在田新庄、枋藔庄、犁頭 山庄、鹿鳴坑庄、新埔街、大茅埔、打鐵坑庄中,神明會所擁有的土地則均高於 5%,其中 鹿鳴坑庄更高達 16.08%。 整體而言,大坪庄和樟樹林庄神明會與宗族嘗會所擁有的土地比例均較其他街庄相關 組織所擁有的土地比例低。而在旱坑仔庄中,則顯現無神明會,但宗族嘗會土地較高的現 象。鹿鳴坑庄則顯現神明會土地偏高、宗族嘗會土地偏低的現象(見表 89)。 表 88 新埔地區各街庄土地申告書申告筆數統計 街庄名 地申告書申告筆數 大平窩庄 543 大坪庄 215 大茅埔庄 395 內立庄 332 五份埔庄 413 四座屋庄 237 打鐵坑庄 328 石頭坑庄 204 旱坑仔庄 161 汶水坑庄 600 枋藔庄 472 犁頭山庄 88 鹿鳴坑庄 308 新埔街 372
947 照門庄 441 樟樹林庄 224 田新庄 180 總計 5513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89 為新埔地區各街庄神明會和宗族嘗會擁有土地的比例 新埔 街庄 名 各街庄 神明會 擁有土 地甲數 各街庄 神明會 擁有土 地所佔 比例 各街庄宗 族嘗會擁 有土地甲 數 各街庄 宗族嘗 會擁有 土地所 佔比例 各街庄 神明 會、宗族 嘗會擁 有土地 總甲數 各街庄 神明 會、宗 族嘗會 擁有土 地所佔 比例 各街庄總 土地甲數 大平 窩庄 3.0575 1.53% 60.385 30.21% 63.4425 31.74% 199.908 內立 庄 1.113 0.82% 31.2025 22.92% 32.3155 23.74% 136.1301 四座 屋庄 2.6655 2.01% 21.415 16.13% 24.0805 18.14% 132.7535 田新 庄 6.7425 7.18% 23.2455 24.74% 29.988 31.92% 93.956 旱坑 仔庄 0 0% 25.899 30.18% 25.899 30.18% 85.8065 枋藔 庄 23.473 7.22% 76.007 23.37% 99.48 20.59% 325.249 犁頭 山庄 4.259 5.75% 17.365 23.44% 21.624 29.19% 74.087 鹿鳴 坑庄 16.1065 16.08% 6.497 6.49% 22.6035 22.57% 100.1375 新埔 街 1.839 6.8% 6.806 25.19% 8.645 31.99% 27.021 汶水 坑庄 4.357 2.16% 13.0285 6.46% 17.3855 8.62% 201.6093 大坪 庄 0 0% 2.7635 3.29% 2.7635 3.29% 84.003 大茅 埔庄 12.13 5.47% 24.333 10.98% 36.463 16.45% 221.594 五份 埔庄 7.1485 3.55% 89.3225 44.39% 96.471 47.94% 201.2235
948 打鐵 坑庄 7.1735 5.86% 12.3935 10.13% 19.567 15.99% 122.352 石頭 坑庄 0.469 0.73% 14.6255 22.64% 15.0945 23.37% 64.5995 照門 庄 3.3105 2.59% 10.479 8.2% 13.7895 10.79% 127.823 樟樹 林庄 0.028 0.02% 11.609 8.21% 11.637 8.23% 141.464 總計 93.8725 4.01% 447.3765 19.12% 541.249 23.13% 2339.7169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在漢番關係的探討上,新埔地區所有街庄土地申告書的資料均顯示其有支付大租的土 地申告書中不是支付番租就是支付番口糧,極少數有支付實際為番大租變異的山租、茶租 或自收、自牧的大租情況,無論是支付番租、番口糧,或少數實為番大租變異的土地申告 書資料,其大租戶全為竹塹社番人,資料總數共有 1946 筆,土地共計 1526.0122 甲,佔總 土地比例的 65.22%(見表 90、表 91)。此外,新埔田新庄、照門庄、四座屋庄、大平窩 庄、大坪庄、大茅埔庄、枋藔庄、樟樹林庄、五份埔庄、犁頭山庄等除了顯示支付大租的 資料外,尚須支付水租或極少數「渡夫口糧」,這些需支付水租的土地共有 196.8965 甲, 其中田新庄、照門庄、四座屋庄、大平窩庄有部分水租的支付對象為竹塹社番人,共計土 地 16.124 甲,佔所有支付水租土地的 8.19%,其餘水租支付對象則包括了神明會和個別業 主(見表 92、表 93)。而新埔地區的五份埔庄、四座屋庄和新埔街則在支付大租或水租外, 還加上地基租的支付,支付對象全為竹塹社番人(見表 94 表 95),其土地甲數共有 14.1225 甲。根據臺灣堡圖和相關劃分漢番土地的土牛紅線地圖顯示,新埔全區幾乎在番人所擁有 的土地範圍內,而其土地申告書大租、水租與地基租項目中亦表現其地理位置及新埔漢人 在開墾過程中與竹塹社番人的特殊互動關係。 表 90 新埔個別大租戶擁有土地甲數及比例 大租戶名 申告筆數 甲數 甲數比例 衛奎秋 284 236.0355 15.47% 錢崑輝 132 176.108 11.54% 廖禮 181 120.8945 7.92% 廖榮貴 160 82.3345 5.4% 錢新傳 90 75.566 4.95% 錢振光 32 35.365 2.32% 錢欽榮 42 34.8995 2.29% 三盛機 28 31.9425 2.09% 錢承祖 39 28.512 1.87%
949 廖阿枝 20 26.1025 1.71% 錢阿燕 17 25.9525 1.7% 錢欽炳 26 25.7235 1.69% 錢朝芳 20 23.347 1.53% 廖阿祿 24 22.247 1.46% 錢金勝 14 20.2105 1.32% 衛壽宗 31 19.633 1.29% 錢火炎 42 19.628 1.29% 衛水欄 30 19.3242 1.27% 廖慶霖 23 19.0385 1.25% 錢振燕 22 18.8105 1.23% 衛雙傳 27 18.084 1.18% 衛文鳳 31 17.992 1.17% 其他少於 1%的大 租戶 631 428.2615 28.06% 總計 1946 1526.0122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1 新埔嘗會與大租土地甲數及比例 新埔街庄 名 各街庄神 明會、宗族 嘗會擁有 土地總甲 數 各街庄神 明會、宗族 嘗會擁有 土地所佔 比例 各街庄大 租總甲數 各街庄大 租土地所 佔比例 各街庄總 土地甲數 大平窩庄 63.4425 31.74% 123.003 61.53% 199.908 內立庄 32.3155 23.74% 72.6187 53.35% 136.1301 四座屋庄 24.0805 18.14% 91.073 68.6% 132.7535 田新庄 29.988 31.92% 86.0075 91.54% 93.956 旱坑仔庄 25.899 30.18% 65.6385 76.5% 85.8065 枋藔庄 99.48 20.59% 240.307 73.88% 325.249 犁頭山庄 21.624 29.19% 61.0095 82.35% 74.087 鹿鳴坑庄 22.6035 22.57% 62.2475 62.16% 100.1375 新埔街 8.645 31.99% 9.25 34.23% 27.021 汶水坑庄 17.3855 8.62% 103.027 51.1% 201.6093 大坪庄 2.7635 3.29% 57.703 68.69% 84.003 大茅埔庄 36.463 16.45% 144.013 64.99% 221.594 五份埔庄 96.471 47.94% 138.5835 68.87% 201.2235 打鐵坑庄 19.567 15.99% 61.071 49.91% 122.352 石頭坑庄 15.0945 23.37% 37.7785 58.48% 64.5995
950 照門庄 13.7895 10.79% 75.269 58.89% 127.823 樟樹林庄 11.637 8.23% 97.4125 68.86% 141.464 總計 541.249 23.13% 1526.0122 65.22% 2339.7169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2 新埔地區水租土地分佈區域和比例 街庄名 水租甲數 比例 田新庄 1.1985 0.61% 照門庄 3.2895 1.67% 四座屋庄 46.2265 23.48% 大平窩庄 73.9085 37.54% 大坪庄 16.6455 8.45% 大茅埔庄 44.074 22.39% 枋藔庄 0.462 0.23% 樟樹林庄 1.2235 0.62% 五份埔庄 7.3415 3.73% 犁頭山庄 2.527 1.28% 總計 196.8965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3 新埔地區水租的土地甲數和比例 水租氏名 收納水租的土 地甲數 佔新埔地區所 有水租土地比 例 水租土地分佈 區域 備註 衛魁秋 2.3065 1.2% 田新庄: 0.4435 照門庄: 1.917 平埔族 錢新傳 10.058 5.11% 四座屋庄 平埔族 錢永廷 2.0125 1.02% 四座屋庄 平埔族 錢慶城 0.2495 0.13% 四座屋庄 錢金盛 0.2205 0.11% 大平窩庄 平埔族 錢欽賜 0.2205 0.11% 大平窩庄 平埔族 錢錦榮 0.113 0.06% 大平窩庄 平埔族 錢朝芳 0.9435 0.48% 大平窩庄 平埔族 管理人為傅萬 福的義民嘗 69.451 35.27% 四座屋庄: 3.735 大平窩庄: 65.716 神明會 管理人為傅萬 16.197 8.23% 大坪庄 神明會
951 福的義民祀 管理人為傅萬 福的義民爺 21.2705 10.8% 大茅埔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傅萬 福的褒忠祀 0.4485 0.23% 大坪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林李 富的義民嘗 1.5105 0.77% 大平窩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林阿 城的福德嘗 18.368 9.33% 大茅埔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林阿 城的義民爺 1.0765 0.55% 大茅埔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林歷 城的福德爺 31.857 16.18% 四座屋庄: 30.1715 枋藔庄: 0.462 樟樹林庄: 1.2235 神明會 管理人為蔡金 添、劉帝火的 集成嘗 1.7085 0.87% 大茅埔庄 神明會 管理人為陳阿 元外一人的伯 公廟 1.3725 0.69% 照門庄 神明會 曾光海 1.673 0.85% 大平窩庄 曾江海 3.5115 1.78% 大平窩庄 蘇元 1.6505 0.84% 大茅埔庄 陳朝綱 7.3415 3.73% 五份埔庄 范德利 0.3775 0.19% 田新庄 范房生 0.3775 0.19% 田新庄 柯慎記 1.77775 0.9% 犁頭山庄 王鼎 0.74925 0.38% 犁頭山庄 總計 196.8965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4 新埔地區地基租土地分佈區域和比例 街庄名 地基租甲數 比例 五份埔庄 1.4975 10.6% 四座屋庄 1.3725 9.72% 新埔街 11.2525 79.68% 總計 14.1225 100%
952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5 新埔地區地基租的土地甲數和比例 地基租氏名 收納地基租的 土地甲數 佔新埔地區所 有地基租土地 比例 地基租土地分 佈區域 備註 衛魁秋 5.0955 36.08% 五份埔庄: 1.132 新埔街: 3.9635 平埔族 衛壁奎 0.223 1.58% 五份埔庄 平埔族 衛水蘭 0.0285 0.2% 五份埔庄 平埔族 衛奎昌 0.0155 0.11% 五份埔庄 平埔族 衛雙傳 0.4135 2.93% 新埔街 平埔族 衛雙水 0.09 0.64% 新埔街 平埔族 衛文鳳 0.016 0.11% 新埔街 平埔族 衛李榮 0.008 0.06% 新埔街 平埔族 衛李源 0.2585 1.83% 新埔街 平埔族 衛水瀾 0.862 6.1% 新埔街 平埔族 廖阿祿 0.123 0.87% 五份埔庄: 0.073 新埔街: 0.05 平埔族 廖通梅 0.013 0.09% 五份埔庄 平埔族 廖金盛 0.2755 1.95% 新埔街 平埔族 廖阿元 0.232 1.64% 新埔街 平埔族 廖阿省 0.027 0.19% 新埔街 平埔族 廖阿財 0.0485 0.34% 新埔街 平埔族 錢玉來 0.0125 0.09% 五份埔庄 平埔族 錢新傳 0.849 6.01% 新埔街 平埔族 錢永廷 1.56 11.05% 四座屋庄: 1.298 新埔街: 0.262 平埔族 錢詹氏快 0.1815 1.29% 四座屋庄: 0.0745 新埔街: 0.107 平埔族 錢慶城 0.1395 0.99% 新埔街 平埔族 錢金盛 0.084 0.59% 新埔街 平埔族
953 錢朝芳 0.4615 3.27% 新埔街 平埔族 錢崑輝 0.4105 2.91% 新埔街 平埔族 錢成枝 0.015 0.11% 新埔街 平埔族 錢林氏來 0.036 0.25% 新埔街 平埔族 錢欽炳 1.064 7.53% 新埔街 平埔族 錢欽盛 0.0115 0.08% 新埔街 平埔族 錢火炎 0.8925 6.32% 新埔街 平埔族 錢阿廷 0.048 0.34% 新埔街 平埔族 錢阿窓 0.1635 1.16% 新埔街 平埔族 三文成 0.0205 0.15% 新埔街 平埔族 三添登 0.0095 0.07% 新埔街 平埔族 三盛機 0.434 3.07% 新埔街 平埔族 總計 14.1225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在土地產權的探討上,一筆土地的業主可以是以個人名義或是單一神明會及宗族嘗會 為土地登記人,或是以多人或多個宗族嘗會為一筆土地申告書資料的共同登記業主。以個 人名義為主的登記業主可以是個人、繼承由同一家族先人土地的個人、或同時為其他街庄 或土地申告書大租戶、水租戶或地基租戶等的竹塹社番人。有時在土地申告書的資料中也 可以看到單一神明會及宗族嘗會同時為某筆土地的登記人又為其他街庄或其他筆土地申告 書的水租戶的情況。以多人登記為一筆土地共同業主的資料裡,其所附連名書中通常顯示 了共同業主彼此也為同一家族的子孫,具有血緣關係,可能表示尚未分家的情況。少數土 地共同登記業主為不同姓氏的個人,他們之間的關係尚有待探討。有時會有同一筆土地申 告書的登記人同時為多個宗族嘗會,這種情形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同姓嘗會,另一種為異 姓嘗會,通常後者極有可能是以宗族嘗會的名義集資而成神明會的形式而為土地的業主。 若土地無人登記,則土地產權則會變成「國有」,通常這種情形其土地的地目大多為無主的 墳墓地,有時土地申告書會附有理由書和國有調書等相關資料說明。 土地申告書的立會人處亦與土地產權有關,立會人的身份可以是業主本人、土地登記 代理人、管理人、佃人、代佃人、典主等,而他們的身份是可以互換的。如這筆土地申告 書登記業主可以是他筆土地申告書的立會人或神明會與嘗會管理人。新埔地區土地的租佃 關係和土地產權的複雜性便在於大租戶、水租戶、地基租戶、業主、立會人身份的轉變和 重複的出現中呈現。 土地產權的變更現象,實際上亦可由家族的土地繼承中看到。新埔每個街庄的土地申 告書都有由家族先人處繼承土地的資料,較普遍的是業主個人由父親、母親、祖父、祖母、 曾祖父、丈夫處繼承土地,極少數有由高祖父、叔祖父處及養子繼承養父土地的資料。這 些土地的繼承,廣義來說仍在男性繼嗣的法則下進行土地產權的移轉。新埔地區較為特殊 的是有好幾個街庄包括新埔街、四座屋庄、犁頭山庄、五份埔庄等都有由養女繼承養父母、 養祖父母土地的資料,其中以新埔街以養女身份登記為土地業主的土地申告書份數最多。
954 透過這些資料,也可推測其家族在當地的經濟地位。 在探討家族與當地社會的互動關係上,根據新埔十七個街庄的土地申告書和《新埔鎮 誌》(1997)、相關族譜資料來看,陳、蔡、潘、劉、張、朱、范、林等均為當地較有勢力 的大家族,其中陳、劉、張、朱、范、林等氏在新埔地區還設有家廟祭祀祖先。這幾個當 地家族裡,有多個宗族嘗會具有跨庄擁有土地的特色,如潘家的梅源嘗在石頭坑庄、旱坑 仔庄及樟樹林庄均有土地登記。范家的范阿旺(嘗)亦在內立庄和石頭坑庄擁有土地。陳 家的陳宗祠土地則分佈於田新庄、犁頭山庄、照門庄三個庄(見表 96)。這些大家族嘗會 的土地亦往往比其他姓氏的嘗會來得多。以新埔地區嘗會土地的總申告數 1087 筆而言,共 有 842 筆嘗會所申告的土地低於 1%(見表 97),剩下高於 1%的 245 筆土地中除了義民嘗、 沈賢文公朱珍公(兩者應是已合為神明會)、褒忠亭等神明會外,陳(陳慶昌嘗)、潘(梅 源嘗)、張(張六昌)、范(范天佐、范阿旺)、林(林觀吾)、劉(劉萬長)等氏嘗會均位 列當中,其中陳氏宗族的陳慶昌嘗(共 39 筆)擁有土地 30.9745 甲,佔所有嘗會土地 5.72%, 是所有嘗會土地最多者。由此可看出其家族固有的勢力與當地的空間分佈關係。另一方面 家族勢力的延展,亦由家族子孫擔任各組織職務多寡及其能否跨越庄界發展來決定。新埔 土地申告書的另一特色為一位管理人有時會同時擔任不同街庄的不同神明會及不同宗族嘗 會的管理人的現象。常見的管理人有潘成鑑、潘成元、陳朝綱、蔡緝光、蔡金球、張蘭玉、 劉世梯等人,這些人即使以個別名義登記土地,其所擁有的土地亦多於其他個別業主,形 成明顯對比(見表 98)。在同時擔任多個組織的管理人職務之時,他們在當地政治、經濟、 教育和宗教上亦積極參與,如清末時陳朝綱買官顯耀家族、日治時期潘成元、潘成鑑任新 埔地區總理、蔡緝光任街庄長、商會管理者、或者是出錢出力捐地建廟或助人就學等,他 們不止展現家族財力,也是讓家族勢力向庄外拓展的關鍵人物,證明了地方社會的發展與 當地主要家族有著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表 96 土地申告書中可辨識的新埔地區神明會與宗族嘗會名稱 街庄名 神明會 宗族嘗會 大平窩庄 管理人為傅萬福的義民 嘗、管理人為林李富的義 民嘗、龍天宮 張大和嘗、張裕盛、彭烈 端嘗、鄭址記、興福嘗、 謝章記、范天佐 內立庄 三元宮祀 建昌嘗、隆興嘗、范阿 旺、高有增 四座屋庄 集義亭、媽祖慶興嘗、福 德嘗 五福記、和勝嘗、林慶興 嘗、致和嘗、景興嘗、曾 宗公嘗、劉敦厚公、慶豐 嘗、賴鳳義嘗、錫福嘗 田新庄 國王嘗、有誠福德爺、文 昌宮、義民嘗、長興義民 嘗、褒忠亭、福德嘗、注 生娘、廣和國王嘗、福德 慶豐嘗、明盛嘗、永興 嘗、陳宗祠、毓秀嘗、培 風嘗、履鰲嘗、誠應嘗、 寧祖繼志嘗、劉榮公嘗、
955 祠、廣和嘗 新興嘗、集福嘗、悠盛 嘗、老文嘗、延齊嘗、鵝 城嘗、五福嘗、延年嘗、 長和嘗、繼和嘗、廣和 嘗、粵昌嘗、劉丁子嘗、 景公嘗、洪公嘗、總和嘗 旱坑仔庄 錫福嘗、慶德嘗、陳家 祠、梅源嘗、修德嘗、枱 隆嘗 坊藔庄 媽祖嘗、管理人為林礽 英、劉文彬的義民嘗、管 理人為傅萬福的義民 嘗、褒忠亭、集福嘗、注 生嘗、福德祠、廣和宮 百福嘗、和福嘗、林五九 嘗、林次聖嘗、新興嘗、 粵勝嘗、褒盛嘗、林拱寰 嘗、敦慶嘗、廣盛嘗、林 觀吾、劉萬長 鹿鳴坑 元聖嘗、忠義嘗、沈賢文 公和朱珍公、朱福興和蔡 林勝、集福嘗、聖母嘗 廖盛記 新埔街 裔盛嘗、蔡景熙潘清漢曾 如海公業、三界爺嘗、福 德祠、廣和宮、義民嘗、 集義亭、蓮燈嘗、萬善祠 張家祠、陳家祠、陳氏宗 祠、慶興嘗、鵝城嘗、張 繼志嘗、劉傳彩公、劉家 祠、張雲龍、裔慶嘗 汶水坑庄 註生娘嘗、福慶嘗、義民 嘗、三界爺、元聖宮、福 德嘗 延盛嘗、廣福嘗、廣慶 嘗、魏敦穆嘗 五份埔庄 三界嘗、文昌嘗、石爺 嘗、祈保安、福德爺、廣 和國王嘗、萬善祠、管理 人為羅志鼎的義民嘗、福 德嘗、管理人為彭進妹的 義民嘗、聖母嘗 大興嘗、卯金嘗、垂裕 嘗、明盛嘗、陳慶昌嘗、 景雲嘗、賜福嘗、陳家 祠、鼎能嘗、張六昌、詹 佛助 大茅埔庄 三元宮、三界爺、集成 嘗、文昌嘗、管理人為上 飜史湖庄傅萬福的義民 嘗、管理人為五份埔庄張 錦珠的義民嘗 群有嘗、文興嘗、新興 嘗、義慶嘗、曾端樂 照門庄 國王嘗、廣和嘗 陳宗祠、睦和嘗、粵昌 嘗、應福嘗 大坪庄 林瑞昆 犁頭山庄 萬善祠、義民嘗、蓮華寺 李興嘗、陳宗祠、崇本
956 嘗、黎恆吉 樟樹林庄 福德嘗 范家祠、張家嘗、謝敦慶 嘗、張裕盛、梅源嘗、錫 福嘗、慶德嘗 石頭坑庄 大陽嘗、福德祠 永和嘗、里仁嘗、長安 嘗、梅源嘗、范阿旺 打鐵坑庄 聖母祀、三界嘗、香訫堂 張陳嘗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7 新埔個別神明會、宗族嘗會土地申告甲數及比例 業主名 申告筆數 甲數 甲數比例 區域分佈 陳慶昌嘗(宗 族嘗會) 34 30.9745 5.72% 五份埔庄 義民嘗(神明 會) 35 24.952 4.61% 大平窩庄、大 茅埔庄、五份 埔庄、田新 庄、汶水坑 庄、枋藔庄、 犁頭山庄、新 埔街 梅源嘗(宗族 嘗會) 23 14.805 2.74% 石頭坑庄、旱 坑仔庄、樟樹 林庄 張六昌(宗族 嘗會) 13 13.5525 2.5% 五份埔庄 高有增(宗族 嘗會) 8 12.0465 2.23% 內立庄 沈賢文公、朱 珍公(神明會) 47 9.98 1.84% 鹿鳴坑庄 范天佐(宗族 嘗會) 15 9.882 1.83% 大平窩庄 曾端樂(宗族 嘗會) 10 8.4165 1.56% 大茅埔庄 范阿旺(宗族 嘗會) 9 8.3675 1.55% 內立庄、石頭 坑庄 林觀吾(宗族 嘗會) 4 6.357 1.17% 枋藔庄 黎恆吉(宗族 嘗會) 4 6.2915 1.16% 犁頭山庄 詹佛助(宗族 8 6.0045 1.11% 五份埔庄
957 嘗會) 劉萬長(宗族 嘗會) 4 5.908 1.09% 枋藔庄 謝章記(宗族 嘗會) 19 5.681 1.05% 大平窩庄 褒忠亭(神明 會) 4 5.648 1.04% 田新、枋藔庄 廖盛記(宗族 嘗會) 8 5.453 1.01% 鹿鳴坑庄 其他少於 1%的 神明會宗族嘗 會 842 366.9295 67.79% 新埔各街庄 總計 1087 541.249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 98 新埔個別業主土地申告甲數及比例 業主名 申告筆數 甲數 甲數比例 潘成元、潘成鑑 29 28.199 1.2% 國有 14 24.5665 1.05% 蔡金球 17 23.936 1.02% 陳朝綱 36 22.565 0.96% 亡曾祖父張雲龍 繼承人張桂爐外 三人 12 18.8955 0.81% 蔡金球、蔡金華 17 18.7025 0.8% 郭韻琦 20 17.0185 0.73% 張德古 13 12.7685 0.55% 劉國禎 27 12.5175 0.54% 蔡緝光 16 12.285 0.53% 張德傑 20 11.876 0.51% 鄭邦良外四人 8 11.6965 0.5% 賴官保、賴官進 15 11.6755 0.5% 其他少於 0.5%的 業主 5269 2113.149 90.3% 總計 5513 2339.7169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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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計畫成果與自評
(一) 博、碩士人才培育
指導學生(博士班):林桂玲,現為國立清華大學歷史所博五生,曾於 2008 年第二屆 臺灣客家研究國際研討會(2008/12/20-12/21)發表文章::「清代竹塹山區一個客家地 域社會的形成(1839-1878)」。指導學生(碩班生):潘秋伶,現為國立清華大學人類所碩 四生。(二)
學術成就(科技基礎研究)
本研究將有助於學界瞭解日據時期土地登記情況、研究大租戶擁有土地及所佔比例、 漢番關係的區域性差別、神明會比例、宗族嘗會比例、土地業主勢力與地方社會的關係與 土地產權、租佃關係討論等。(三) 經濟效益(產業經濟發展)
在經濟效益方面,本研究的探討將有助於瞭解土地地目變更及相關產權的流動和移 轉,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土地規劃的數據和資料及農業生產與地區經濟發展的相關依據。(四)
社會影響(民生社會發展、環境安全永續)
透過本研究,可以地區性地瞭解從日據時代起的經濟發展與當地知識精英與社會的關 係。同時可瞭解移民社會信仰的分佈和發展情形、宗族組織的形成與脈絡以及當地家族勢 力的興長。柒、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能夠瞭解客家如何透過土地開發與產權的獲得,在地方社會中建立起聚落、宗 族。同時能對在土地產權轉移的過程中,客家、閩南及原住民族群之間的互動情形和人際 網絡的構成,以及這些族群在地方社會的經濟活動有更深入的討論。但由於計畫實際執行 迄九十七年四月才真正開始,並礙於經費使用的限制,更壓縮了研究時間。並且,土地申 告書的資料量多而質不均,在處理其相關資料和設計資料庫上頗為費時,以致初期研究效 率不佳,所幸相關問題已獲解決,本研究進度已符合要求。由於本計畫已克服資料辨識的 問題,其資料庫的使用已逐漸熟悉和穩定,相信未來能夠更有效率的處理相關資料,期能 在土地產權和當地社會與宗於關係的問題上有詳盡的探討,並作跨學科的交流與討論。 土地申告書形成於日治初期,卻能豐富反映清代台灣竹塹地區的土地產權狀況。本研 究第一年以新埔地區的土地申告書為初步建立資料庫的範圍,先建立基本的歷史社會事 實。除了分析有關客家嘗會的祭祀組織土地產權,還可以發現新埔地區幾乎沒有漢大租或 官租,全部都是蕃租類型,顯見新埔地區屬於清代土牛線界外、受到國家政策保留為番社 口糧基本收入的情況,至清末仍然能夠維持 65%開墾土地的租權。而客家嘗會與神明會的
959 土地更有 70%(所有嘗會與神明會土地共 541.249 甲,其中有 382.8725 甲顯示有大租)的 比例尚須繳納蕃租。由此可見,粵籍業主與竹塹社人有著密切的關係,應將是後續研究的 重點。 過去施添福、王世慶等人的相關研究已指出,竹塹社人在國家差役與守隘派遣的政策 下,從原居竹北的舊社、新社,似有沿著鳳山溪往近山地帶移住的現象。目前僅憑新埔地 區的資料顯然不足以完整了解客家土地產權與竹塹社人的關係。因此本研究第二年計畫將 擴大至鳳山溪上游的關西、下游的竹北、芎林等地區的土地申告書資料的輸入與分析。同 時將以土地申告書的統計為基礎,找出重要的業主與蕃租戶,依此線索進行家族後裔的口 述訪問,收集族譜、嘗會會份簿、土地買賣契約,分析田野收集的文書資料,同時與土地 台帳及土地申告書資料做比對工作。未來我們將透過這個研究的後續開展,予以比較幾個 北臺灣不同地區的土地產權與地方社會的關係。 鑑於土地申告書乃是新竹地區特有的歷史文獻,我們目前已經建立的資料庫可做為整 合區域研究的有利工具,將可提供為所有子計畫研究者查詢和特定統計的平台,甚至可考 慮最終開放給學術同行使用。例如連瑞枝教授也已經利用這個資料庫架構處理了三灣地區 的土地申告書。我們建議未來應考慮整合充分的資源,逐步將整個區域內的土地申告書都 輸入進這個資料庫,才能進行更有意義的交叉統計比較,成為整個區域宏觀探討的堅實基 礎。
捌、附錄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藏 范氏族譜(微縮資料)。 張氏族譜(微縮資料)。 劉氏家譜(微縮資料)。 潘氏族譜(微縮資料)。 新竹廳竹北一堡土地申告書。 新竹廳竹北二堡土地申告書。 坂義彥 1936 祭祀公業的基本問題。台北帝國大學政學科研究年報第三輯第一部。 吳學明 2000 金廣福墾隘研究。新竹:新竹縣立文化中心。 林端 2000 「國家制定法」與「民間習慣」:台灣「祭祀公業」的歷史社會學分析。法制史 研究創刊號,頁 117-151。 姉齒松平 1991 祭祀公業與台灣特殊法律之研究。台北:眾文圖書公司。 施添福 2001 清代台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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