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專任運動教練職場問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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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足球專任運動教練職場問題探究 2012 年 7 月 研究生:方靖仁 指導教授:程瑞福. 摘要. 我國自民國 73 年起,開始推行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至今已將近 30 年,於民國 92 年 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範疇當中,以冀讓專業的教練進入各級學校 當中,來為競技運動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由於專任運動教練納編以後,推行的效果 並不顯著,受聘的專任運動教練人數依然偏低,尤其足球項目的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 更是寥寥可數,故本研究旨在瞭解足球專任運動教練於職場中遭遇之各面向問題,並 透過與四名資深足球專任運動教練的深度訪談,來深入剖析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窒 礙難行的問題所在,以期提供有建設性之建議。研究結果發現,所有研究參與者對於 納編皆給予正面的肯定,但對於目前制度中獎懲考評、資格審核以及聘用人數項目認 為還有待改善;而資源不足、家長介入、個人心態、職務不定與選手斷層是目前專任 運動教練們遭遇到最普遍的職場問題;未來則是希望能增聘編制內的員額,並建立良 好的考評選訓制度,讓學校與地方結合,使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推行能夠更加長遠。. 關鍵詞:足球、專任運動教練、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職場問題 i.
(3) A research of workplace issues of football school sport coaches. Abstract. Since 1984, Taiwan was promoted school sport coach system has been nearly 30 years. In 2003, school sport coaches finally preparation into the Appointment ordinance of the Educators. Expect to let the professional coaches into all level schools to development and lay a good foundation in competitive sports. As the school sport coach preparation into the Educato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ffect is not significant, established-school-sport-coach number is still low, especially in football program. Therefor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understand all kinds of problems that football school sport coaches encountered in the workplace. Through depth interviews of four senior football school sport coaches and indepth analysis the problem of school-sport-coach-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ll participants satisfied that the code are to give positive affirmation, but the reward, punishment, evaluation, eligibility and the number of employed in this system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Lack of resources, parental involvement, personal attitude, position uncertainty and players fault is a school sport coach met with the most common workplace issues. Future recommendations are recruiting establishment post, building a good check-selection system and connecting schools and local community, ma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hool-sport-coach-system last longer and longer.. Keywords : football, school sport coach, established-school-sport-coach, workplace issues ii.
(4) 謝 誌 研究所的生涯說長不長,說短其實也不短,歷經三年的時間終於完成了這本論 文,雖然沒有到嘔心瀝血的境界,但起碼也有體驗到絞盡腦汁、廢寢忘食的地步。由 於這三年當中我的人生有了很大的轉換,逐漸從一名球員變成一名教練,也有幸參與 了幾次各級國家代表隊的集訓與比賽,才發現原來當一名教練遠比當一名選手來的困 難多了,也讓我對於教練這份工作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與瞭解。 首先,當然要感謝四位研究參與者,能夠不厭其煩的在百忙之中抽空出來參與研 究,願意將你們十多年來的教練經驗與我分享以及討論,很多我不明白的地方都有賴 你們的一一解釋才讓我能夠順利完成這本論文,在此致上最衷心的感謝。再來就是要 感謝兩位口委給我許多的指導,還讓靜萍老師自己跑來我跟要計畫紙本,多麼積極的 口委呀,真是讓我感到不好意思;接下來當然是我的指導教授程瑞福老師,在這三年 中能夠容忍我動不動就消失 10 天半個月,甚至是一個月的時間完全呈現失聯狀態,飛 到各個奇怪的國家參加比賽,回國見面時還是笑容滿面的叮嚀我論文進度到哪了,給 予我相當多的幫助,無論是學術或是人生,您永遠都是我的老師。 最後要感謝我研究所的拜把同學們,甄玲、豐閔、婷伊、世誠、心妮還有康康, 你們是我最大的後盾,每當我不在學校的時候,所有課業或是行政方面的事務都麻煩 眾人代為處理,抄筆記、拿講義、請公假甚至是偷簽到完全都靠你們的幫忙,甄玲還 做為我在學校的聯絡人,連老師都會問她我在哪,這些都令我感到無比的感動,也是 我研究所生涯最美好的回憶,期待畢業後大家都能在各自的領域中有好的發展,找到 自己樂在其中的工作,有空再一起吃飯唱歌吧。 老爸老媽,我研究所要畢業了,你們家出碩士了啦! 方靖仁 謹誌 2012,夏 iii.
(5) 目 次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謝誌…………………………………………………………………………iii 目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v 表次……………………………………………………………………………vi 圖次…………………………………………………………………………vii 附錄……………………………………………………………………………viii. 第壹 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 究背景 ……… ……… ………… …………………………… …… …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 …………………………… …… … 5.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 …………………………… ……… 5. 第四節. 研究重要性 …… ………………… …………………………… ……… 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 ……… 6. 第六節. 名詞釋義 ……… ………………… …………………………… ……… 7. 第貳章. 文 獻 探 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一節. 專任教練制度的 發展與沿革 … … ……… …… ……………… …… … 9. 第二節. 專任運動教練的定位與責任………………………………………………12. 第三節. 臺 灣 地 區 運 動 教 練 的 審 核 制 度與發 展 現 況 … … … … … … … … … 1 5. 第四節. 臺 灣 專 任 教 練 以 及 運 動 教 練 相關研 究 … … … … … … … … … … … 2 1. 第五節. 各國足球運動教練之培育制度…………………………………………25 iv.
(6) 第六節. 第參章. 文 獻 總 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研 究方 法 ……………………… ……………… …………… ………… 36. 第一節. 研 究 架 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第二節. 研 究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三節. 研 究 對 象 與 工 具 … … … … … ……… … … … … … … … … … … … … 4 0. 第四節. 訪 談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第五節. 資 料 處 理 與 信 效 度 … … … … ……… … … … … … … … … … … … … 4 4. 第 肆章. 結果與 討論 …………………………………………………………… 4 6. 第一節. 足 球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對 於 專 任 運動教 練 制 度 之 觀 點 … … … … … … 4 6. 第二節. 足 球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職 場 面 臨 之主要 問 題 … … … … … … … … … … 5 4. 第三節. 期待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改善之部分……………………………63. 第四節. 建 議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未 來 發展之 方 向 … … … … … … … … … … 7 0.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76. 第一節. 結 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第二節.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參考文獻…………………………………………………………………………81 一 、 中 文 文 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二 、 日 文 文 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v.
(7) 表 次 表 2 - 1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性別分配表 ……………………… 16 表 2 - 2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年齡分布表 ……………… …… … 1 7 表 2 - 3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聘用情形一覽表 ………………… 17 表 2-4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人數一覽表……17 表 2-5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國民小學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20 表 2-6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國民中學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20 表 2-7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高級中學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20 表 2-8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大專院校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21 表 2-9 民國 75 年至民國 86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22 表 2-10 民國 87 年至民國 92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23 表 2-11 民國 93 年至民國 98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25 表 2 - 12 香港足 球教練之 養成一覽 表 …… …………… ………… ………… …… 27 表 2 - 13 日本足 球教練證 級一覽表 ……… …………… ………… ………… …… 29 表 2 - 14 日本足 球教練之 養成一覽 表 …… …………… ………… ………… …… 30 表 2 - 15 臺灣足 球教練之 養成一覽 表 …… …………… ………… ………… …… 32 表 3-1 研究參與者個人資料表…………………………………………………40 表 4-1 我國高中男女生各運動代表隊數量表…………………………………53. vi.
(8) 圖 次 圖 3-1. 研究 架構 圖 …… … …… … …… …… … … …… … …… …… … …… … … 3 7. 圖 3-2. 研究 流程 圖 …… … …… … …… …… … … …… … …… …… … …… … … 3 9. 圖 3-3. 訪談 流程 圖 …… … …… … …… …… … … …… … …… …… … …… … … 4 3. 圖 3-4. 資料 處理 流 程 圖 … …… … …… …… … … …… … …… …… … …… … … 4 4. vii.
(9) 附 錄 附錄一. 訪談大綱………………………………………………………………93. 附錄二. 研究參與同意書………………………………………………………94. 附錄三. 資料發表同意書………………………………………………………95. viii.
(10) 1. 第壹章. 緒論. 自 2004 雅典奧運以來,國內體壇積極想要培養出優秀的世界級的運動選手,無論 是政府或是國人都引頸盼望著繼陳詩欣、朱木炎之後,第三面奧運金牌的來到。但由 於國內競技運動的風氣相對於歐洲諸國、美國,以及我們鄰近的中國大陸、日本、韓 國都還是有相當大的一段差距,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競技運動的觀念還是相當保守,甚 至會有排斥的狀況,許多優秀的運動員在未來前途不明且無法得到生活保障的狀況 下,毅然選擇卸下選手戰袍,轉而從事其它能夠賴以維生的工作。但就一般而言,退 休的運動員多半轉任教練或體育教師的工作,除此之外並無太多選擇的空間(陳聖芳, 1996),加上我國僅有少數的職業運動員,而體育教師逐漸飽和,能夠保障到的選手可 以說是微乎其微(陳文浩,2003)。這些狀況也使得我國競技運動的訓練無法向下紮根、 經驗無法傳承,優秀的運動選手往往在現實環境的逼迫下,無法延續其運動生涯,這 實在是令人感到十分惋惜。有鑒於此,在國內體育界人士四處奔走、請命下,「國民 體育法」在民國 92 年 1 月 10 日三讀修正通過第 13 條條文,明文確立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之地位與法源依據,同年的 12 月 4 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條例的適用範圍中(立法院,2005)。此兩項法案修 正通過後,對於我國的教練以及選手有著莫大、深遠的影響,如此不但能夠使運動員 的專長技能得以繼續延續,還能讓運動員有了明確的未來就業方向,也將我國競技運 動想要往下深耕的目標得以落實,可以說是為我國運動界立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但後續對於專任運動教練就任後的相關事務,如撫恤、職務等級、福利、待遇、 工作職務範圍、保險等各項權益事宜,在法令中並無明文授權規定,導致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三個單位對於該由誰訂定上述內容莫衷一是, 也一直沒有明確答案與共識,嚴重阻礙推動運動教練法制化的既定目標。經由教練團 體多次向立法院陳情,終於在 96 年 6 月 15 日立法院第 6 屆第 5 會期第 18 次會議中獲 得三讀通過(立法院,2007),並經由總統 96 年 7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621 號.
(11) 2. 令公布,此法案完成後,運動教練的立法作業終於底定。 而經過各界多年的努力催生下,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總算在各級學校中推行實施, 使我國競技運動往下扎根的遠景,往前邁進了一大步,但由於受限於學校「員額總量 管制」規定,學校員額編制內的專任運動教練將與校內教職員員額產生排擠效應,也 影響到校內既有的課務編排,導致各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意願降低(黃志雄,2006), 所以該如何使各校願意接納一位在學校員額編制內的專任運動教練,並且給予空間發 揮所長,這點目前還是政策執行上,最難以突破的困境。而就算運動員們順利進入各 級學校內擔任運動教練此項職務後,由於角色定位與體育教師有所差異,專任運動教 練並不能分擔校內體育教師的上課時數,加上還有選手訓練時間的配合、訓練空間的 不足、器材資源的缺乏,甚至是校隊成員的來源不穩定等各項條件問題仍待解決,是 否能夠如同我們原本所期盼的,於學校內展現專任運動教練應有的價值與重要性,將 我國的競技運動往下紮根,還是在工作場域中遭遇到許多無法解決的問題與阻礙,導 致訓練窒礙難行,甚至產生想要轉換跑道的意圖,而這些問題與阻礙又是如何產生 的,應當如何解決,目前都尚未有文獻做深入的探究與討論。但研究者認為,若是想 要使臺灣專任運動教練的制度能夠順利推廣並且步上正軌,必需正視這些已存在已久 的問題,並且設法改善之,沒有深入問題的核心便無法瞭解問題的根本所在,無法瞭 解問題的根本所在便無法找出有效且治本的解決方法,導致許多專任運動教練們的職 業生涯都無法長久穩定,轉而將專任運動教練此職務當做過度時期的暫時性工作,這 對於我國競技運動的發展絕非益事,然而這也是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在臺灣是否能夠永 續經營的關鍵。.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張宏亮(1992)在調查了民國 75 年首批就職的 40 位專任運動教練後指出,民國 75 年至民國 80 年 5 年當中以這 40 位專任運動教練為例,離職率高達 67.5%。而從民國.
(12) 3. 75 年至 82 年教育部與省市政府聯合聘任的運動專任教練總共有 436 位,截至民國 97 年 6 月止在體委會聘任下的專任運動教練僅剩 171 人,從民國 75 年留任到現在的更是 屈指可數,體育人才的流失可見一斑(體委會,2008)。而離職的主要原因除前途無保障 外,次要原因則是薪水太低以及無升遷的管道,這情形延續到了民國 92 年國民體育法 修正通過以後已有所改善。就法制面而言,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制度雖然還有許多地方 不夠完善,如學校員額的編制、經費預算、專任運動教練的退休撫恤、績效考核制度 以及角色定位不夠明確等(許馨文,2007),但瑕不掩瑜的,此運動教練制度的立法通過 已是臺灣體育朝向體育先進國家邁進的一大步。 近年來,教育部積極推動廣設體育班,由於政策的下行,在許多的國中、高中都 可以看到體育班的成立,這是希望能夠朝學校體育著手,使臺灣競技運動能向下紮根 的體育政策。但我們可以發現,體育教師在每週授課節數達 20 餘節的情形下,還要兼 顧學校運動代表隊及運動社團的活動,負荷甚為沉重,加上學校運動代表隊需要利用 寒、暑假進行長時間的訓練,兼任代表隊的教師常常力不從心,故聘用專任運動教練 成為一個可行的辦法,但我國目前雖有統一的教練培訓或是證照制度,但單項運動協 會的教練培訓、發照制度仍然是不夠健全,常常淪於過度隨便、人手一張教練證。這 個問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民國 96 年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時 已有所解決,此辦法中將專任運動教練證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統一且明文的標準, 依照選手的個人運動表現來審核發放並且將之分級,如此一來,專任運動教練成為了 眾多傑出運動選手想求取穩定生活、延續專長的優先選擇,許多學校也因為成立體育 班的緣故,開始積極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來執行學校運動代表隊的訓練相關事宜。這些 如願進入各級學校擔任專任運動教練的傑出選手們,在踏入學校教育這個相較於競技 運動截然不同的工作環境後,到底有沒有如我們所希望的能夠一展長才、如魚得水, 達到教育部「長期一貫發掘、培訓優良優秀運動人才」的既定目標,到目前為止並沒 有文獻深入的探討。 專任運動教練與學校教師雖說同屬教育人員,但其責任與職務有所不同,這也是 目前極需要釐清的一個部份。許馨文(2009)指出,目前專任運動教練的角色定位不明,.
(13) 4. 除了在學校中的本職工作外,法令未賦予其工作權與有利團隊運動之組訓,這對於目 前在各級學校中任職的專任運動教練是非常沉重的壓力。一般學校的運動代表隊需要 許多的後勤支援,包括了訓練場地的找尋、訓練器材的購買、學生因公請假的後續處 理,例如補課、補考等問題,不勝枚舉,這些絕非單一個專任運動教練能夠應付及處 理的,需仰賴學校內行政工作的協調、主管的支持,校外家長的相互配合以及足夠的 經費、充分的訓練時間以及運動傷害的防護及處理等,均是需要校內外各方配合的要 務(胡政宏,2004),而這也是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在角色定位不明下,想要使學校運動代 表隊能夠順利運行,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以足球這個專項為例,適逢 2010 年世界盃足球賽熱潮剛過,有許多各級學校也隨 著這股瀰漫全球的「足球熱」,在這兩年於體育班系統內成立足球校隊。但足球是一 個需要多人參與的團體運動,儘管經教育部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研擬後,積極在國小 階段推動較簡單容易的「樂樂足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足協﹞,2010),成立運 作一支足球校隊對於任何學校來說,依然有許多的困難點存在,足球所需的場地相對 其他項目大上許多,且團體運動所需要的練習時間必須全體一致等。這些問題是絕對 無法單靠一個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可以自行解決的,必須仰賴學校行政、球員家長、所 有教師以及教練多方面配合運作,球隊才能夠順利運作。由此可知,專任運動教練在 學校中要處理的問題相當廣泛,並非只是單純做訓練以及培育優秀競技運動人才這麼 簡單。故本研究想就目前在各級學校任職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為對象,瞭解這些教練 們在各個層級之學校之任職環境中所遭遇到的阻礙與問題,藉由他們擔任專任運動教 練一職的豐富經驗,來闡述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們之工作現況,讓許多制度面無法顧及 到之部份能夠一一呈現,並且加以深入剖析探討,希望使所有人皆對專任運動教練們 的職涯歷程有更進一步瞭解,最後將其面臨的問題突顯出來並且尋求解決之道,讓專 任運動教練制度可以更完備更周延,使優秀運動員們面對未來的生涯規劃時能夠有更 多的選擇。.
(14) 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在民國 92 年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在國民體育法中修正通過後, 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編制內足球專任運動教練與舊有約聘制,也就是尚未納 入編制內之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們,對於此法令制度的觀點,另外在進入學校這個工作 場域後,遭遇到哪些不同的問題,該改善哪些部份,又該如何改善,以及對於專任運 動教練制度未來的建議與展望,並且將這些面向逐一作歸納、分析、整理,使其能夠 更臻完善,希望統整後的資料,能給將來修訂有關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令時,作為參 考的方向,並且也給未來想要擔任專任運動教練的選手們,做為一個就職前的經驗分 享。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灣現任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其對於此制度的觀點。 二、探討臺灣現任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在職場面臨到哪些問題。 三、瞭解臺灣現任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認為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該改善之處。 四、探討臺灣現任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對於制度未來發展之建議。.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的研究背景與目的,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現任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對於此制度的觀點為何? 二、現任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在擔任此職務的過程中,在學校面臨到哪些問題? 三、就現任足球專任運動教練的角度來說,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該改善何處? 四、現任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對於制度未來發展的建議為何?.
(15) 6. 第四節. 研究重要性. 在競爭激烈的國際中,競技運動盛會已經成為展現國力的重要場合。在 2004 年雅 典奧運中我國拿下史上首面的奧運金牌,全國歡欣鼓舞、上下一心,也讓全世界知道 了臺灣這座美麗的島嶼。但在 2008 年北京奧運,國人期待著能夠更進一步拿下第三面 金牌時,臺灣代表團鎩羽而歸,這也反映了臺灣沒有提供傑出競技運動員良好的生活 保障,往往好成績都只是曇花一現。奧運金牌選手陳詩欣(2005)也指出,許多運動選手 在光榮退役後,選擇放棄對體育的熱忱,為謀生活而轉換人生跑道。而政府在民國 92 年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於國民體育法中修正通過後,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近十年,此制度下造就的專任運動教練,是否能夠更加 穩定的從事這份工作,達到將自身的經驗與技能向下傳承紮根的目標,抑或是遇到阻 礙以至於有志難伸無法適應,亦或是對於其職涯發展的未來感到不確定進而衍生出轉 化跑道的念頭。找出這些問題點並尋求解決是此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能否永續發展的關 鍵因素,更是關係到我國傑出運動員能否獲得穩定生活保障的依歸,故希望藉由此研 究能夠讓專任運動教練們當下在學校內遭遇的問題一一呈現,並且藉由兩種制度下所 造就的專任運動教練,比對兩者對於此職務的想法與觀念,使此制度將來在修改時能 夠更完備、更切實,邁向永續經營的理念與目標。.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時間: 本研究的研究時間為民國 100 年 1 月至民國 101 年 5 月。在這段期間對於 4 位 研究參與者依研究內容需要,各進行一至二次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每次訪談 時間為 90 分鐘至 120 分鐘,視該研究參與者時間許可而定。.
(16) 7. (二)地點: 本研究以臺灣本島地區的足球專任運動教練為限,若是於外島任職的專任運動 教練則不在本研究的研究範圍內。 (三)對象: 本研究以民國 92 年,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修正條文通過 後,在足球項目中考取編制內之專任運動教練以及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約聘之專 任運動教練為對象。而這四名研究參與者的條件為已擔任足球專任運動教練此 項職務累積年資達 3 年以上並且目前還在從事此職務者為限。. 二、研究限制 (一)由於足球為一團體運動項目,與游泳、網球、西洋劍、角力等個人運動項目, 其訓練方式、性質皆有所不同,故此研究的結果無法延伸到屬於個人項目的專 任運動教練身上。 (二)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累積擔任足球專任運動教練達三年以上者,若是剛考取專 任運動教練證進入各級學校就職不滿三年者,由於擔任此職務的時間甫短,對 於此職務研究者認為還沒有深刻的體驗及認識,故無法將研究結果延伸至這些 新就任的專任運動教練身上,此為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之二。. 第六節. 名詞釋義. 一、專任運動教練 專任運動教練一詞源自教育部體育司於民國 73 年擬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訓介 聘實施要點」草案中出現,乃指具有傑出運動表現之運動選手經過教育部審核、訓 練、分發至各級學校中負責訓練之職務。本研究中所指的專任運動教練,係指民國 92 年 2 月 8 日國民體育法修正生效後,經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核個人運動績優表現.
(17) 8. 後,所取得國家級、高級、中級,或是初級四種級別中,任何一級專任運動教練證之 專任運動教練;或是在民國 92 年以前取得專任教練證,並且於民國 92 年進行換證動 作,取得任一級專任運動教練證之教練而言,無論約聘制或是列於教育人員範疇內之 永業制皆隸屬於此項目範圍內。. 二、編制外專任運動教練 本研究中所指之編制外專任運動教練,簡稱專任教練。係指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 依相關約聘辦法,在各級學校中所聘僱,負責擔任團隊運動的訓練事宜或是比賽指導 工作者之運動教練,其在校內角色並非編制內之教育人員,並不受限於各級學校「員 額總量管制」的規範,僅隸屬於聘僱人員之教練,目前皆為一年一聘的聘僱方式。. 三、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 本研究中所指的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是指民國 96 年專任運動教練立法通過後, 經公開招考爾後分發至指定學校中,負責校隊訓練以及辦理體育相關活動等事宜,並 且擁有教育人身分之專任運動教練而言,屬於永業制之聘雇方式,目前仍受限於各級 學校「員額總量管制」的規範內。. 四、運動教練 運動教練乃是指所有具有個人專項的運動專長,並且曾經參與根據全國各運動協 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由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教練研習或是審查,通過後並取得 該單項協會所核發之 A、B、C 級教練証中,任一級之專項教練證之教練而言。.
(18) 9.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目的旨在探討目前國內運動專任教練立法通過後,受惠進入各級學 校從事教練工作的傑出運動員們,是否有如我們所期盼的如魚得水、得心應 手,亦或是有許多在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一職後產生的問題與阻礙,這是此研究 想要釐清的部份,而在進行深度訪談蒐集資料之前,需先把目前臺灣專任教練 制度的演進、其角色定位以及目前臺灣運動教練培育與發展情形,做一個清楚 的整理與歸納。 故本研究的文獻探討分為六個部份:第一節為臺灣地區專任運動教練制度 發展沿革;第二節為專任運動教練的定位與責任;第三節為臺灣地區專任運動 教練的培育制度與發展現況;第四節為臺灣地區專任運動教練相關研究;第五 節為職涯發展相關研究;第六節為文獻總結。. 第一節. 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的沿革.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各國進入冷戰時期,各個強權國家將爭奪的場域 逐漸從軍備、科技、經濟等面向轉變為運動競技場上,自此以後,競技場上的 表現優劣成為各國展現自身國力的標竿。我國為了提升在國際體壇的地位,教 育部體育司從民國 73 年起針對國人的體型、身體強度等素質因素,遴選出我國 具有發展性及未來性的運動項目,積極推動於學校體育當中。其後,為了使競 技運動訓練更加完整、精進,期盼培養出能夠揚名國際的世界級運動選手,單 靠學校內體育教師兼任運動教練是無法達成培育出優秀運動選手的既定目標。 有鑒於此,教育部體育司參考各個體育先進國家政策後,於民國 73 年擬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遴訓介聘實施要點」草案,此草案發起的目的有四點:(一)使 體育正常化(二)提升我國運動技術水準(三)使體育科系畢業生學有所用(四)解決.
(19) 10. 參加國際運動競賽表現優異之優秀運動選手之就業問題(教育部,1984)。此草 案經過相關單位討論審議後,決定率先於選定的幾個學校中實施,而各校聘請 專任運動教練所需的各項經費則由教育部列舉專案補助,在 73 學年度以編列 10 至 15 名專任運動教練為原則,74 學年度則增加為 40 名,75 學年度以後, 則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配合來支應這些專任運動教練之薪資以及相關經費。 當時教育部為了使此聘用條例更加完備,召集國內各大專體育科系之高階 行政人員和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長,以及教育部有關的司處室主任成立甄儲委員 會,並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的招生及訓練工作,在擬定招 生簡章的過程中,由於招考項目、名額及儲訓時間,以及分發到各重點學校之 編制、待遇等問題猶待解決,於是甄儲委員會前後召開了 2 次會議,最後做成 以下決議:74 學年度招考專任運動教練項目及名額,擬定為棒球 22 名、田徑 6 名、桌球 11 名、體操 11 名,總共 50 名;受訓期間由原來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 月;儲訓合格人員暫以約聘方式介聘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分發至各級學校聘 用,待將來研究修訂各級學校規程,期將專任教練納入正式編制;至於待遇方 面,則依照約聘人員相關規定支給;有關招生考試科目依照專家學者研訂之考 試項目實施,儲訓課程則委請大專體育科系校長及主任共同擬訂,並由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體育系遴聘專家學者授課訓練(陳鴻,1986)。第一波專任運動教練 的遴選於 74 年 12 月公開甄試選錄,報名人數總計 174 人,其中報考棒球組有 58 人(女性 7 人)、田徑組 75 人(女性 16 人)、體操組 11 人(女性 9 人)、桌球組 30 人(女性 8 人);經過甄儲委員會討論最終決議錄取人數為 50 人,並且在民國 75 年 2 月 23 日起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研習中心進行為期三個月的集中受 訓。經過為期三個月的訓練後進行學術科測驗,最後選出 40 名正取人員、9 名 備取人員,並於民國 75 年 6 月由教育部聘僱並分發至選定之國中、小任職(徐 元民,1989),這也是我國第一批的專任運動教練的起始。 而教育部在依照當時的行政院長俞國華先生(任期為:73 年 6 月 1 日至 78 年 6 月 1 日)的指示下,研訂為期四年的「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來作為國家.
(20) 11. 推動體育建設的準據(教育部,1990a),其計畫實施內容要點為以下八項:(一) 建立運動聯賽制度(二)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三)獎勵及開拓優秀運動選手出路 (四)提昇運動教練與裁判水準(五)培養體育專業人員,加強體育學術及運動科學 研究(六)整建及充實運動場地設備(七)加強國際體育運動交流(八)發揚與推展傳 統民俗體育運動。而在實施內容要點的(三)獎勵及開拓優秀運動選手出路中, 即有明文指出「訂定辦法輔導參加國際比賽得獎牌選手,給予專業訓練後轉任 專任教練。」,而另外在(四)提昇運動教練與裁判水準的詳細內容當中,也將 專任運動教練的養成與培訓列為提升運動教練水準的具體辦法與主要途徑之 一。其後隨著「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的逐步實行,教育部及各級省、市政 府從民國 75 年至 82 年間,共計聯合招募、培訓了 436 位專任運動教練分發至 各級學校任職,在此計劃期程結束之後,這些專任運動教練的任用方式改為由 各級地方機關自行編列計畫及預算,並且依照教育部訂定的「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輔導與管理實施要點」來續聘之(體委會,2002)。但由於此聘用制度並不健 全,對於專任運動教練之職務、職業保障、責任歸屬以及角色定位等規定並不 明確,以致衍生出後續許多困擾的問題(何卓飛、許樹淵,2006),在民國 86 年 7 月體委會成立以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各項業務自教育部轉為由體委會統一接 管並且編列預算來支付薪資,根據體委會資料顯示,至民國 97 年 5 月底為止, 仍有 171 位專任運動教練目前仍在續聘當中,並且仍由各地方政府分發至各級 運動重點學校服務。 經由體育界人士多年來不斷奔走、向上陳情後,終於在民國 92 年修正通過 「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明文確立各級學校中運動專任教練之地位與法 源依據,在同年的 12 月立法院院會通過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運動教 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範圍內。而為了有效落實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在各級學校內 的永續發展,教育部在民國 94 年 9 月 12 日公佈了「國立大專院校申請增聘專 任運動教練員額審核原則」,由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於未來五年之內,每年成長 的百分之二的教師員額中,提列一定比例的員額給專任運動教練,聘用於國立.
(21) 12. 大專院校中,並且為了使專任運動教練相關的規定更加周延,教育部於民國 95 年 4 月 9 日至 14 日止,分別在北、中、南三區召開了共五場的分區座談會,會 中邀請此法案相關的部會人員對於其所規劃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作詳 細的說明及雙向溝通,以利此政策的實行與推廣(教育部,2007)。而經過朝野 不斷的協商、討論後,終於在 96 年 6 月 15 日立法院第 6 屆第 5 會期第 18 次會 議中獲得三讀通過(立法院,2007),並經由總統 96 年 7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621 號令公布,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立法完成,所有後續有關專任運 動教練之職務等級、待遇、退撫、保險及進修制度等相關權益事宜皆有所依 據,專任運動教練的立法工作也終於塵埃落定。. 第二節. 專任運動教練的定位與責任. 一、專任運動教練之定位 在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2003)第 3 條中有明定專任運動教練工作 職掌為:(一)規劃推動服務單位單項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二) 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體育運動事項(三)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寒假 及暑假假期訓練事項(四)其他委辦運動訓練及體育活動支援事項。從上述四點 可清楚的看出,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內主要負責的事項還是以學校運動代 表隊的訓練及發展為主,與校內體育教師呈現的是互補互助的正面機制。但曾 瑞成(2004)卻指出,雖然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已將專任運動教練列為教育人員之 範疇內,但因其占用學校教師之缺額,所以在配套措施不足的情形下,此政策 推行的效果依然有限。換句話說,在有限的教育資源下,多數學校還是不願聘 請專職從事校隊訓練的專任運動教練人員,而是傾向於由具有專長的體育教師 來兼任學校運動代表隊之教練,這樣不僅變相的增加了學校體育教師之工作負 荷及壓力,亦是促使學校體育教學發展,步入不正常化之主要因素(詹俊成,.
(22) 13. 2002)。而黃志雄更在 2006 年清楚的指出,因受限於「員額總量管制」的規 定,運動教練將與各校教職員員額產生排擠效應且影響了課務的安排 ,降低各 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的意願。這表示在教育部固定人數的教師比例編排之下, 聘用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是佔用了一名體育教師的員額,在專任運動教練不能 從事體育教學的工作下,大多數體育教師並不願意去負擔較多節數的體育課程 安排,因此會造成學校課務編排上的困擾,進而導致聘請專任運動教練的意願 低落。但就目前臺灣地區體育的發展途徑而言,各級學校的運動代表隊乃是我 國運動項目發展的重要基石,運動代表隊的組訓更是發展學校體育的重點(胡政 宏,2004),而學校體育又是我國傑出競技運動選手發掘、培育的搖籃,如此的 連帶關係,就可以明顯看出擁有優秀的運動教練,是想要培養出優秀運動選手 不可或缺的一環。曾擔任體委會競技處處長的彭臺臨(2005)在「喚醒奧林匹克 精神臺灣奧運金牌之路」書中即有提到,想要贏得奧運金牌,就要學習奧運金 牌的訓練方法,並認為教練訓練的理念與方法,絕對是決定運動選手在奧運競 技場上勝負重要的關鍵。這段話確切的點出了運動教練在發展競技運動以及培 育優秀運動選手的過程中,佔有多麼重要的地位,也間接顯示了目前運動教練 在國內普遍不被重視的情形。 二、專任運動教練之責任 近幾年來,臺灣有許多的優秀運動選手在世界體壇上發光發熱,從眾所熟 知的跆拳道、射箭、網球、羽球、撞球甚至是最近成績相當出色的女子拔河, 皆有相當優異的表現,這除了運動員們自身的努力外,在背後默默付出的教 練,無疑是選手能夠成功躍上國際舞台最重要的推手之一。林德隆(1999)即指 出,唯有允文允武的高素質教練人才,才能強化我國運動訓練績效,提昇我國 競技運動水準,促進全民運動高品質的發展。而吳萬福更早在 1991 年就提出教 練所需要的八項要素:(一)具備正確的競技觀(二)能洞察選手天賦的慧根(三)能 充分了解選手的心理適應性(四)擬定合理的訓練計畫(五)提昇選手的士氣與練習.
(23) 14. 意願(六)依據個別差異的指導(七)能不斷研究合理的訓練方法(八)能為參加比賽 作充分的準備,從以上這八點即可清楚看出,要身為一個優秀的運動教練,絕 對不是一般校內體育老師能夠兼而代之的,教練甚至要能夠比選手還更清楚瞭 解選手本身的身心狀態,必要時甚至還必需加以干涉、介入,予以調整至最高 峰的狀態來迎接比賽,這些都是需要極為高深的知識、技巧與豐富的經驗結合 而成的。許義雄(1999)年也提到,從事培養高競技運動實力的選手,是一種相 當高度專業、相當高科技水準、相當高額花費、相當耗費時間的特殊訓練。湯 添進(2009)在研究前蘇聯與東德之競技運動成功策略時指出,高素質的教練人 才是列在成功主要因子之一,前蘇聯在 1967 年時有 42130 名全職教練中,有超 過一半以上是在各級競技運動重點學校中任教;東德則是有 10000 名全職教練 在各階層中任教,如此驚人的數據也難怪能擠身體育強國之林。周國金、余宗 龍(2005)也明確提出,以往我國基層教練以教師兼任為主,而近年來各運動項 目協會舉辦之比賽,參賽人數有逐漸下降的趨勢,若是想要使基層選手人數增 加並能夠與國際體育現勢接軌,高素質專任運動教練的聘用是提升我國優秀運 動選手國際競爭力的不二法門。而教練的任務也絕非僅限於負責選手的訓練以 及了解其身心狀態,教練時常為了要使選手能有更好的成績,需要扮演許多其 它的角色,例如朋友、教師、輔導人員、推銷員、諮商專家、外交官、組織 者、角色模範、心理學家、領導者、訓練員甚至是父母(許馨文,2008)。蔡坤 霖(1999)提到教練的任務應該要有以下七點:(一)協助選手訂定目標(二)協助指 導選手擬定計畫(三)實施訓練計畫(四)設法調整改善訓練環境(五)發掘素材、尋 求社會資源以培養優秀選手(六)不斷進修教練理論與技術(七)扮演選手亦師亦友 的角色。而我國一般大眾對於教練的理解,常常僅限於是「訓練者」的角度而 言,一切所有行為都以成績進步、獲獎、奪牌等績效為優先考量,甚至有些教 練確實也只在乎選手在競技場上的成績表現,導致許多優秀的選手在身心失調 又求助無門的狀況下,產生了倦怠、厭惡、排斥等負面心態,輕者影響其運動 成績表現,重者斷送個人選手生涯,這些都是教練擁有錯誤心態與不正確的觀.
(24) 15. 念所造成的結果。盧俊宏(2004)的研究中明白指出,一位教練從競技運動訓練 的編排調整,至選手身心與人格的正向發展,到最後能否在競技場上取得成 功,甚至選手未來出路的規劃與安排,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教練應該體認到 本身所有行為舉止,對選手都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力。此段話再次說明了從事 教練這項工作必須擁有的重大使命感以及對於選手身心發展不可推卸的責任, 也突顯了教練在競技運動選手培育的過程中,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第三節. 臺灣地區運動教練的審核制度與發展現況. 一、審核制度 我國早期對於教練的培育制度與體育教師的養成並沒有做很明顯的分割, 長期以來我國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幾乎都是由各校內具有專長的體育教師來兼 任之,直到民國 75 年以後,為了強化競技運動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並且能夠向 下扎根,教育部發布了「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教育部體育司,1990b),明 文指出各校應選定重點項目來培養傑出體育人才,並且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來 擔任訓練的工作,自此之後,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才逐漸有了分水嶺。 而依據國民體育法的規定,當時負責全國運動選手選訓的單位為「中華民 國體育協進會」,也就是現在的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來訂 定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其目的為輔導各個單項協會建立該 項運動項目之教練制度,包括教練之資格、任用、分級、獎懲、晉升等各項事 宜與實行辦法(教育部體育司,1990c)。在此實施準則中,將教練等級分為縣(市) 級、省(市)級與國家級三種;其後於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 (1992)部分條文,將教練之分級修正為 C(縣市)級、B(省市)級、A(國家)級,也 將教練研修之最低時數做調整,並且增列「運動傷害防護」課程於各單項運動 的教練課程當中,以增加教練相關知識的多元性。此分級制度仍沿用至今,目.
(25) 16. 前我國各單項協會之教練證核發,依舊是遵照該準則辦理之。而若是想要取得 體委會所核發之「專任運動教練証」,則需依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 訂辦法之最新修訂內容,必須擁有該專項之單項協會所核發之 C 級教練証以 上,輔以在自身專長領域之傑出運動表現,例如全國運動會或是亞、奧運等大 型賽會之競賽成績,亦或是個人於擔任教練時之帶隊成績與經歷有達一定標 準,並且最少需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始可申請該單項之專任運動教練証(體 委會,2010)。另外依照民國 97 年最新修訂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無論編制內外之專任運動教練,皆無任何獎勵之條例但卻有不續聘、解 聘之辦法,四位接受訪談的教練對於此項制度的偏頗都感到十分無奈。在現有 條例中僅有編制內的專任運動教練,若是年終考核有達到 80 分以上者可領有考 績獎金一個月薪俸並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70 分至 80 分者則晉本薪或年功薪 一級,70 分以下者則留支原薪,而連續三年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依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逕予解聘(教育部,2008)。編制外專任運動教練則無考績 獎金此項,僅有未達考評標準不續聘之條文,薪資也無法晉升,在無賞卻有罰 的嚴苛標準下,編制外專任運動教練離職率居高不下也是其來有自。. 二、發展現況 根據 98 學年度教育部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目前臺灣地 區各級學校中,運動教練的性別分配、年齡分布、聘用情形之概況:. 表 2-1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性別分配表 國小階段. 國中階段. 高中階段. 大專階段. 男性. 5368 人. 1875 人. 1271 人. 1139 人. 女性. 1442 人. 722 人. 388 人. 320 人. 總和. 6810 人. 2597 人. 1659 人. 1459 人.
(26) 17. 表 2-2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年齡分布表 國小階段. 國中階段. 高中階段. 大專階段. 29 歲以下. 1226 人. 630 人. 336 人. 111 人. 30 歲至 39 歲. 3245 人. 1178 人. 700 人. 479 人. 40 歲至 49 歲. 1792 人. 547 人. 423 人. 570 人. 50 歲以上. 511 人. 242 人. 200 人. 299 人. 表 2-3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聘用情形一覽表. 編制內專任運 動教練 中央體育主管 機關及縣市教 育局聘僱 校內體育教師 擔任 校內非體育教 師擔任 校外人士擔任. 國小階段. 國中階段. 高中階段. 大專階段. 87 人. 92 人. 53 人. 7人. 235 人. 250 人. 101 人. 8人. 3540 人. 1633 人. 1106 人. 1136 人. 1997 人. 18 人. 90 人. 59 人. 951 人. 435 人. 309 人. 7人. 表 2-4 臺灣地區 98 年度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人數一覽表. 體育相關科 系畢業 非體育相關 科系畢業 總和. 國小階段. 國中階段. 高中階段. 大專階段. 3068 人. 2359 人. 1354 人. 1402 人. 3742 人. 238 人. 305 人. 57 人. 6810 人. 2597 人. 1659 人. 1459 人. (一)國小階段 在民國 98 年我國國小運動教練人數為 6810 人,其中男性為 5368 人,女性.
(27) 18. 為 1442 人;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者有 3068 人,約佔 44.24%,是四個階段中最 低的;年齡分布為在 29 歲以下者為 1226 人,年齡在 30 至 39 歲者有 3245 人, 40 至 49 歲者有 1792 人,50 歲以上者有 511 人。以聘僱方式來說,由校內編制 的專任運動教練只有 87 人僅佔了 1.28%,由校內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3540 人, 其所佔比例為 51.98%,由校內非體育教師擔任的竟多達 1997 人,佔 23.92%, 而由中央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以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聘僱的則分別是有 67 人與 168 人,也僅僅合佔總數的 3.45%,,其餘人數則為由校外人士所擔任。. (二)國中階段 而國中部分,民國 98 年我國國中運動教練人數為 2597 人,其中男性為 1875 人,女性為 722 人;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者有 2359 人,約佔 91.08%;年 齡分布為在 29 歲以下者為 630 人,年齡在 30 至 39 歲者有 1178 人,40 至 49 歲者有 547 人,50 歲以上者則共有 242 人。就聘僱方式而言,由校內編制的專 任運動教練只有 92 人,依然僅佔了 3.54%,由校內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1633 人,所佔比例達 62.88%,由校內非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187 人,佔 7.20%,而由 中央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以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聘僱的則分別是有 78 人與 172 人, 則是合佔總數的 9.62%,其餘人數則為由校外人士所擔任。. (三)高中階段 高中部分,民國 98 年我國高中運動教練人數為 1659 人,其中男性為 1271 人,女性為 388 人;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者有 1354 人,約佔 92.63%;年齡分 布為在 29 歲以下者為 336 人,年齡在 30 至 39 歲者有 700 人,40 至 49 歲者有 423 人,50 歲以上者則共有 200 人。依聘僱方式而言,由校內編制的專任運動 教練有 53 人依然僅佔整體的 3.19%,由校內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1106 人,所佔 比例高達 66.67%,由校內非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90 人,佔 5.42%,而由中央主 管體育行政機關以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聘僱的則分別是有 38 人與 63 人,則是合.
(28) 19. 佔總數的 6.09%,其餘人數則為由校外人士所擔任。. (四)大專校院階段 大專校院部分,民國 98 年我國大專校院運動教練人數為 1459 人,其中男 性為 1139 人,女性為 320 人;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者有 1402 人約佔 96.49%; 年齡分布為在 29 歲以下者為 111 人,年齡在 30 至 39 歲者有 479 人,40 至 49 歲者有 570 人,50 歲以上者則共有 299 人。依聘僱方式而言,由校內編制的專 任運動教練僅有 7 人,佔整體的 0.58%,由校內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1136 人,所 佔比例高達 93.88%,是四個階段中最高者,也可以說幾乎全由校內體育教師來 擔任教練的職位,而由校內非體育教師擔任的有 59 人,佔 4.88%,而由中央主 管體育行政機關以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聘僱的則分別是有 3 人與 5 人,則是合佔 總數的 0.66%,其餘人數則為由校外人士所擔任。(教育部,2010) 由上述的數字可以看出,越往高階的教育層級,運動教練出身於體育相關 科系的比例越高;在平均年齡方面,層級越高的教育單位在運動教練的平均年 齡也越大。且在大專院校中,由校內體育教師來擔任運動教練所佔的比例人數 也達到最高,有聘用專任運動教練的比例少的可憐,這也明白呈現了我國專任 運動教練在大專院校階段出現斷層的窘境,在其他運動先進國家,就讀大專時 正是運動員準備發光發熱的黃金時期,而我國則是反其道而行,但這或許可以 解釋我國競技運動項目之水準始終無法與其他國家相抗衡的原因之一。若是我 們將資料的時間範圍加以擴大,由 92 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之範疇 後來看,至 98 學年度資料更新為止,僅以各級學校所有運動教練聘任情形人數 來看,則可更明顯看出目前為止,臺灣地區在各個教育層級中所有受聘之運動 教練,其中當然也包括目前正積極推動的編制內之專任運動教練在內,其聘任 人數逐年變化的情形:.
(29) 20. 表 2-5.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國小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 年度別. 校內體育 教師擔任. 校內非體 育教師擔 任. 校外人 士擔任. 中央主管 體育行政 機關聘任. 各縣市教 育局聘任. 校內編制 專任運動 教練. 92 學年度. 642. 2029. 57. 130. 397. -. 93 學年度. 3193. 2963. 826. 79. 145. -. 94 學年度. 3630. 3414. 858. 59. 144. -. 95 學年度. 4198. 3391. 1002. 71. 156. -. 96 學年度. 3920. 2372. 1123. 56. 218. 4 0 ( 0 . 5 2 %). 97 學年度. 3540. 1997. 951. 67. 168. 8 7 ( 1 . 2 8 %). 98 學年度. 2194. 1225. 737. 51. 133. 156(3.60%). 表 2-6.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國中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 年度別. 校內體育 教師擔任. 校內非體 育教師擔 任. 校外人士 擔任. 中央主管 體育行政 機關聘任. 各縣市教 育局聘任. 校內編制 專任運動 教練. 92 學年度. 226. 124. 41. 62. 212. -. 93 學年度. 1202. 208. 330. 51. 80. -. 94 學年度. 1315. 191. 350. 48. 78. -. 95 學年度. 1707. 203. 380. 56. 112. -. 96 學年度. 1665. 191. 462. 58. 133. 42(1. 65%). 97 學年度. 1633. 18. 435. 78. 172. 92(3. 54%). 98 學年度. 1269. 112. 457. 54. 141. 135(6.59%). 表 2-7.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高中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 年度別. 校內體育 教師擔任. 校內非體 育教師擔 任. 校外人士 擔任. 中央主管 體育行政 機關聘任. 各縣市教 育局聘任. 校內編制 專任運動 教練. 92 學年度. 246. 83. 48. 34. 253. -. 93 學年度. 995. 121. 305. 29. 48. -. 94 學年度. 1088. 110. 287. 30. 37. -. 95 學年度. 1327. 120. 299. 33. 52. -. 96 學年度. 1202. 100. 315. 33. 55. 56(3. 18%). 97 學年度. 1106. 90. 309. 38. 63. 53(3. 19%). 98 學年度. 870. 73. 305. 26. 61. 99(7. 17%).
(30) 21. 表 2-8. 92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大專院校運動教練聘任情形統計表. 年度別. 校內體育 教師擔任. 校內非體 育教師擔 任. 校外人士 擔任. 中央主管 體育行政 機關聘任. 各縣市教 育局聘任. 校內編制 專任運動 教練. 92 學年度. 242. 64. 154. 6. 2. -. 93 學年度. 1039. 67. 189. 7. 1. -. 94 學年度. 1081. 79. 190. 11. 0. -. 95 學年度. 1119. 78. 226. 20. 2. -. 96 學年度. 1130. 64. 258. 5. 1. 7(0.48%). 97 學年度. 1136. 59. 7. 3. 5. 7(0.58%). 98 學年度. 1042. 35. 250. 1. 3. 11(0. 81%). 第四節. 臺灣專任教練以及運動教練相關研究. 臺灣地區自從於民國 73 年擬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訓介聘實施要點」 草案後,開始有專任運動教練此名詞出現,接下來由於為了推動國家體育建設 訂定為期四年的「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始在臺灣的運 動圈中發酵,開始有人重視到此區塊對於國家體育發展的長遠性以及重要性為 何,故對於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研究也逐漸增多,雖然相較於有關體育教師、 運動選手的研究相比,數量確實相對少了許多,但還是可以從這些文獻中看出 專任教練制度發展的脈絡與進程。 在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剛起步的前 10 年間,也就是民國 75 年至民國 86 年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立,這段時間之間,大多數有關於專任運動教練的論述其實 並不多,大都也都是以專任運動教練之領導行為以及訓練績效為主要研究範 圍,這是由於當初專任運動教練是屬於政策性的聘任,許多人對於體育教師與 專任運動教練兩者的職責還無法做清楚的分割,且想法大都還停留在由體育教 師兼任運動教練的老舊觀念之中,故此段時期中所做的研究可以清楚闡述運動 教練訓練之效率以及突顯其與體育教師不同的功能性,而當時我國體育界對於 傑出運動員還是偏向以擔任體育教師為第一志願,所以當時並沒有從專任運動.
(31) 22. 教練對於選手未來生涯之重要性多做著墨與討論,以下為研究者整理自民國 75 年至 86 年間之文獻:. 表 2-9 民國 75 年至民國 86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 作者. 年份. 名稱. 內容結果簡述. 徐元民. 1988. 教育部聘僱之專任運動教練與. 探討專任運動教練與體育指. 體育指導員對工作滿意之研究. 導員對於工作滿意度的差異. 運動教練績效評鑑. 對於運動教練訓練績效評鑑. 鄭志富. 1989. 規準的訂定與實行成果 張宏亮. 1992.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離職因素之.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離職率. 研究. 過高,政府宜儘速建立完整 合理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各 項制度,以確立其角色地位. 翁志成. 1994. 運動教練的領導理論與類型. 探討運動教練領導類型及其 與不同運動團隊的交互關係. 翁志成. 1994. 運動教練的領導趨力來源. 因應時代的變遷及潮流,運 動教練的領導具有權變的理 念並保持機動與彈性. 許振明. 1996.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工作績效個. 透過實際參與觀察工作、晤. 案研究. 談與資料蒐集發現,專任運 動教練於訓練工作績效優於 體育教師. 王耀聰. 1997. 領導理論與運動教練領導行為. 探討教練領導相關理論,並. 的探討. 由國外學者對運動教練領導 行爲所作研究,提供國內教.
(32) 23. 練做參考依據 鄭志富. 1997. 運動教練領導行為研究取向. 利用實證研究來探究教練領 導應重視的方向與決策. 而自從行政院體育委員成立以後至民國 92 年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前,此時國內正逢行政院大力推動發展競技運動項目,並以拿下奧運第 一金為首要目標,開始鼓勵各級學校成立競技運動項目代表隊,希望各校自行 選擇發展具有學校特色的運動項目,並且在校內成立體育班。此政策的推行, 使得對於運動教練專業能力的需求量提昇,以及在競技運動推行的過程中運動 教練的必要性逐漸擴大,有關運動教練的相關研究,也開始對於運動教練的重 要性加以論述,並且將眼光投射到運動教練之素質以及其他各方面對於運動員 的深遠影響,包括心理層面以及生理層面皆然,目的是希望能藉由論述運動教 練在競技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來提升運動教練的地位,使各級學校願意聘任 專任運動教練從事校內代表隊訓練的工作。以下則是研究者整理在民國 87 年至 92 年間之文獻:. 表 2-10 民國 87 年至民國 92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 作者. 年份. 許樹淵. 1998. 蔡坤霖 吳萬福. 1999. 名稱. 內容結果簡述. 大家來關心運動教練的訓 運動教練訓練績效與其升等之 練成績升等審查. 關係. 競技運動教練的重要性. 競技運動教練對於運動選手競 賽成績、心理素質、生涯發展 之重要性.
(33) 24. 涂志賢. 2000. 運動教練領導風格對選手 運動教練不同領導風格對選手 成績表現與滿意度影響之 運動成績表現與選手滿意度有 研究. 涂志賢. 2000. 不同的影響.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組織承 不同背景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諾與專業承諾之研究. 在組織承諾與專業承諾之間有 所差異. 薛慧玲. 2001. 論運動教練哲學之重要性. 哲學思考對於運動教練之訓練 成果有相當大的影響. 鄭光慶. 2003. 如何提昇運動教練的素質. 針對運動教練的培育與訓練能 夠有效提升運動教練的素質與 能力. 蕭嘉惠. 2003. 大專排球運動教練領導行 選手知覺與偏好的教練領導行 為比較研究. 為一致性愈高,選手的滿意度 及參與校隊訓練的意願也會相 對提高. 張勝輝. 2003. 台北縣完全中學運動代表 以問卷瞭解完全中學之代表隊 隊訓組運作與選手需求. 教練與選手組訓需求之不足. 在民國 92 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至今,由於師資培育機構 的開放,加上少子化的社會趨勢之下,首當其衝就是許多流浪教師的產生,體 育教師在這波衝擊當中當然也無可倖免,這也相對影響到許多優秀運動選手退 役後無處可棲身的窘境,在過去體育績優的運動選手能夠輕易的轉任教職已不 復見。經由各界努力推行上路的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立法雖已通過,且已將專任 運動教練納入學校教育人員的編制體內,但由於種種外在的因素,使得願意聘 用專任運動教練的學校實際上並不多,即便是順利任職的專任運動教練,也在.
(34) 25. 學校中產生角色定位上的疑慮,與體育教師之間的功能區隔不清是目前面臨最 大的問題,其它如排課、上班時間、工作內容等問題也還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點也使得學者們不得不對於此制度做通盤性的檢視與審核,並藉由與其他各國 的教練制度作比較、請國內體育相關學者與會討論以求進展,目的無非就是想 要就制度面與實際現況問題作對照並找出癥結所在尋求解決的辦法,希望能夠 將專任運動教練在各級學校內的角色定位明確化、專業化,並且將專任運動教 練在學校內的功能與職責與工時等詳加明文規範,化解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內 與體育教師角色重疊之問題,不再讓專任運動教練成為聘僱學校的問題份子, 而是成為校內不可或缺的體育發展及競技運動催生者,如此一來專任運動教練 制度才有可能能夠持續推行至更多的學校,以達到將競技運動往下紮根的既定 目標,以下是研究者整理自民國 93 年至今之文獻:. 表 2-11 民國 93 年至民國 100 年專任教練與運動教練相關文獻內容摘要表 作者. 年份. 彭俊鵬. 2004. 陳貞儀等. 2005. 洪嘉文. 2005. 陳九州. 2005. 周國金 余宗龍. 2005. 名稱. 內容簡述. 臺北市國小運動代表隊現況 臺北市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之 與組訓考量因素研究 教練現況以校內教師為主,體 育主管認為組訓運動代表隊最 重要類目為「選手條件」。 意見交流道-體育教師應否 以討論的方式來論述體育教師 兼任運動教練職務 與運動教練的差異,並且對於 兩者職責加以論述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現 體育班學生宜採教育與訓練並 況與未來展望 重、體育班課程宜明確規範、 建置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體系 以利訓練 大陸田徑“教練員崗位培訓” 就 大 陸 教練 分級 、 培訓 、 任 制度之探討 用、考核等項目,對我國正在 建立的「專任運動教練制度」 做為借鏡。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對於選手 此任用制度能使機優運動選手 培訓的影響 學有所用並且強化基層競技運.
(35) 26. 何卓飛 許樹淵. 2006. 游世民. 2006. 黃志雄. 2006. 許馨文. 2007. 動的實力。 建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相關人員 永續發展制度”座談之調查分 與專任教練們對於目前制度作 析 問卷調查並分析,以利政府日 後修定制度的參考 教練之參與動機以自我成長最 宜蘭縣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 強,其次為人際關係和需求; 運動代表隊教練參與動機和 工作滿足感則以自我成長項目 工作滿足感研究 為最高。 提升運動教練能力的關鍵: 目前為止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 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問題 的成效依然有限。 專任教練制度探討 將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沿革做 清楚的說明,並提出目前專任 教 練 制 度所 存在 的 各面 向 問. 楊俊寬. 2010. 臺灣大專學生棒球隊運作現 況調查研究. 詹俊成 陳素青. 2010. 落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 有效策略之探討. 陳嘉秀. 2011. 全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工 作滿意度和工作壓力調查研 究. 蔡忠志 林如瀚. 2011. 專任運動教練的處境. 第五節. 題。 臺灣大專學生棒球隊運作現況 以自發性為主,運作主要問題 為選手素質與教練人數不足。 彙整有關民國 74 年設置專任 教練後之文獻,具體提出三項 建議以利政策的修訂與執行。 全國專任運動教練之工作滿意 度達中上;工作壓力達中等。 壓 力 來 源 第 一級 為 「 工 作 本 身」第二級為「人際關係」。 作 者 經 文獻 整理 提 出五 項 觀 點 , 包 含審 定資 格 、 員 額 數 量、績效考評、經費有限以 及少子化衝擊等五項阻礙。. 各國足球運動教練之培育制度. 在前幾節文獻探討中已經瞭解到,專業的教練對於競技運動推廣之重要 性,所以研究者在此節中就目前各國對於足球教練的培育制度做詳細介紹,對 象則是選取鄰近我國的亞洲國家來進行檢視,並且與我國現今實行的足球教練.
(36) 27. 培育制度做一比較。. 一、香港足球教練培育制度 香港的地理條件與我國相當類似,都是個地狹人稠、以經濟發展為主的海 島型國家,其在 1997 年以前列屬於大英國協統治,故該地區的足球教練培育制 度大多沿襲自英制的體系,將教練分為青年領袖級、香港足球總會 D 級、亞洲 足球聯盟 C 級、亞洲足球聯盟 B 級與亞洲足球聯盟 A 級等五個層級(香港足球 總會,2012),報考資格除了個人的足球資歷以外,最重要的分界是從年齡下去 做申請的分級,目的是從青年時期便開始逐步培養教練的人才,並且加以挑選 訓練,以其作為未來重點培育的對象。研究者將主要內容作一表格如下︰. 表 2-12 香港足球教練之養成一覽表. 對象條件. 主要服務 任務. 青年領袖級. 香港足球 總會 D 級. 亞洲足球 聯盟 C 級. 亞洲足球 聯盟 B 級. 亞洲足球 聯盟 A 級. 年滿 18 歲之. 1. 註 冊 青 少. 1. 年 齡 屆 乎. 1. 年齡在 22. 1. 年齡在 24. 男女皆可. 年足球領袖. 21 至 35 歲之. 歲或以上之. 歲 以 上 之. 2. 已獲 D 級. 男、女 (亞洲. 男、女及. 男、女及. 教練預備課. 足球聯盟規. 2. 註冊 C 級. 2. 具 豐 富 比. 程之學員或. 定) 及. 教練及. 賽經驗及. 3.曾擔任過香. 2. 註冊 D 級. 3. 具最少 40. 3. 具 豐 富 教. 港代表隊之. 教練. 小時實際足. 練經驗及. 男、女或. 球訓練經驗. 4. 註冊 B 級. 4.曾踢過香港. 及. 教練及. 甲組聯賽之. 4. 須 提 交 訓. 5. 須 提 交 訓. 男士. 練紀錄. 練紀錄. 1. 組 織 及 安. 1. 組 織 及 訓. 1. 組 織 及 訓. 1. 組 織 及 培. 1. 甲組球會. 排 12 歲以下. 練 15 歲以下. 練 19 歲以下. 訓各級別之. 2. 各 級 別 香. 之兒童足球活. 之青少年. 之青少年. 青、少年訓. 港代表隊. 動或比賽. 2. 協 助 球 會. 2. 協 助 球 會. 練. 3. 各 級 別 地. 2. 協 助 球 會. 之青、少訓. 之青、少訓. 2. 地 區 代 表. 區 / 球 會訓. 行政及組職工. 練工作. 練工作. 隊 / 青 少年. 練工作. 3. 參 與 地 區. 代表隊訓練. 作.
(37) 28. 課程內容. 考核要點. 足運發展. 3. 成年組別. 1. 理 論 課 程. 1. 理論課 16. 1. 理論課 36. 1. 理論課 43. 1. 理論課 69. 8.5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小時. 2. 實 踐 課 程. 2. 實踐課 32. 2. 實 踐 課 ,. 2. 實踐課 60. 2. 實踐課 78. 15.5 小時. 小時 合共 48. 46 小時. 小時. 小時. 共計 24 小時. 小時. 共計 82 小時. 共 計 103 小. 共 計 147 小. 時. 時. 1. 理 論 考 核. 1. 理 論 考 核. 1. 理 論 考 試. 1. 理 論 考 核. 1. 理 論 考 核. 一次,1 小時. 一次,2 小時. 兩次,各 2. 兩次,各 2. 兩次,各 2. 2. 每 名 學 員. 2. 球 例 考 核. 小時. 小時. 小時. 作一次場地實. 一次,1 小時. 2. 每 名 學 員. 2. 每 名 學 員. 2. 每 名 學 員. 習考核,時間. 3. 每 名 學 員. 作三次場地. 一次口試,. 一次演說授. 為 10 分鐘. 作兩次場地. 考核,每次. 各 10 分鐘. 課各 15 分鐘. 考核每次不. 15 分鐘. 3. 每 名 學 員. 3. 每 名 學 員. 作三次場地. 三次場地考. 考核,各 20. 核每次 30 分. 分鐘. 鐘. 超過 15 分鐘. 特殊條件. 24 小時實際. 30 小時實際. 60 小時實際. 80 小時實際. 100 小時實際. 教授經驗. 教授經驗. 教授經驗. 教授經驗. 教授經驗. 資料來源︰香港足球總會. 由表內可清楚看出,目前香港對於足球教練的培育方式是依照亞洲足球聯 盟總會(簡稱亞足聯)所訂定之國際教練講習會為主要培養途徑,除了香港足球 總會自辦之青年領袖級與香港足球總會 D 級教練以外,其於高層級之教練研習 全部都向亞足聯申請辦理,這樣的好處是分級制度簡單明確,並且能與國際接 軌。在低階層方面則是由香港足球總會自行舉辦青年領袖與香港足球總會 D 級 之教練講習會,只要年滿 18 歲並且對足球教學有興趣者皆可報考青年教練,這 也是使足球能夠普及的重要培訓方式,而往上每一個層級之教練能夠參與的足 球賽事以及其業務範圍也都各有限制,若是想要參與更高級別之球隊組訓就必 需取得更高級別之教練證,利用這點來達到職務分級的目標是可作為我國教練 制度參考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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