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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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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一届会议第

2011年 5 月 2 日至 1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拉脱维亚

*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1/LVA/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4 Febr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一. 方法

1. 本报告系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所载准则以及人权理事会第 6/102号决定中所载准备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编写。

2. 为编写本报告成立了一个跨机构工作小组。本报告曾提交非政府组织,听取 其评论意见。报告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获得政府核准。

二.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和体制框架

A. 国家背景

3. 拉脱维亚系议会制民主共和国,成立于 1918 年 11 月 18 日。

4. 1939 年 8 月 23 日,德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署互不侵犯条约 (“莫洛托夫-里宾特洛甫条约”)秘密补充议定书,使拉脱维亚丧失了独立。

5. 鉴于合并拉脱维亚属于非法性质,拉脱维亚从法律上仍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继续存在,为全世界 50 多个国家所承认。

6. 1990年 5 月 4 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拉脱维亚共和国恢复独 立宣言”,基于国家延续性从事实上恢复了 1918 年 11 月 18 日成立的拉脱维亚 共和国。“宣言”中宣布,从该宣言通过之时起,1940 年 7 月 21 日通过的“拉 脱维亚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言”即被废除。“宣言”还规定在拉脱 维亚全境部分恢复 1922 年 2 月 15 日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B. 《宪法》和其他法律

7. 《拉脱维亚宪法》于 1922 年 2 月 15 日通过。从 1940 年到 1990 年期间,宪 法被非法中止实施。1991 年 8 月 21 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关于 拉脱维亚共和国国家地位的宪法法》,全面恢复实施《宪法》,并结束过渡期,

以便从事实上恢复拉脱维亚的国家权力。

8. 1922 年《宪法》中没有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独立篇章,因此最高委员会于 1991 年 12 月 19 日通过了《关于个人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法》,其中根据 国际人权标准定义了基本权利。

9. 1998 年 10 月 15 日对《宪法》作出修正,新增加了第 8 章“人的基本权 利”,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基础。随着修正的生效,1991 年 12 月 10 日的《宪法 法》被废除。《宪法》涵盖的原则通过国家法律规范(法律、政府条例等等)加以 实施。享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的各个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尊重人权。设立 了各级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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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体制框架

10. 拉脱维亚共和国实行分权原则。根据《宪法》,国家主权属于拉脱维亚人 民。在国家一级,议会代表人民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由部长组成的内阁行使。总 统在国际上代表拉脱维亚,履行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职责。司法权力由三级法院 (区(市)法院、大区法院和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行使。还有按照“巴黎原则”设 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监察员办公室。

1. 立法权

11. 议会中的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监督国家人权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融合、

大众传媒提出的问题、宗教组织活动、剥夺自由场所中被拘押者的人权、促进男 女平等问题、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消除教育机构中的暴力现象。委员会审查相关 法律草案,并对相关机构履行议会监督职责。为推动尊重儿童利益,委员会设立 了保护儿童权利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参与起草法律,对负责保护儿童权利的 机构授予更广泛的权力。议会其他委员会也审议人权各个方面的问题。

2. 国家总统

12. 根据《宪法》,总统可请求对法律进行重新审查。从 1993 年到 2010 年,

总统将 66 部法律转交议会重新审查。根据《宪法法院法》,总统有权向宪法法 院提出申请,就某项法律与《宪法》是否相符的问题启动违宪诉讼。自《宪法法 院法》生效以来,总统提交了一次这种申请,时间是 2009 年。总统设立了几个 协商机构(少数群体协商委员会、宪法权利委员会),负责分析本国的人权状况和 拟订提案。

3. 行政权

13. 根据《宪法》,公共行政机构隶属部长内阁。主管各个部门的部委负责增 进和保护人权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各部委下设各种权利保护和实施监督机构。

例如,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署在福利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生活费保障基金管 理局受司法部监督,在儿童只得到父母一方资助而另一方未遵守法院关于支付儿 童生活费裁决的情况下,管理局通过保障最低生活费来保证儿童享有社会保障的 权利。法律援助管理局受司法部监督,向低收入者提供由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

并向受害者拨付国家赔偿金。国家缓刑服务局隶属司法部,负责保证社区服务令 判决的实施符合适当的标准,并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再融合。卫生监察署隶 属卫生部,监督保健服务的获得和提供情况。

14. 一些部门的部委设立了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协商机构,以促进遵守人权。教 育和科学部的少数民族教育协商委员会推动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 进行讨论。司法部下属的促进少数民族组织参与委员会确保非政府组织参与制订 关于族裔政治和少数民族权利的提案。福利部协调国家残疾人问题委员会和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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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问题委员会的工作,两个委员会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 会伙伴组织的代表组成。

4. 各级法院和宪法法院

15. 拉脱维亚有三级法院系统――区(市)法院、大区法院和最高法院。由 42 家法 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这些法院分为三级――35 个区(市)法院、6 个大 区法院和 1 个最高法院。自 2004 年以来,行政纠纷由区行政法院、大区行政法 院和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局审理。1

16. 法官是独立的,只以法律为准绳。应聘法官职位者必须满足《司法权力 法》中规定的条件,经过司法应聘人员遴选程序,参加培训,并通过资格考 试。2 担任法官者不得加入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

规定了关于兼职的手续,并对法官的商务活动作出了限制。

17. 对刑事诉讼设置了特别职位――调查法官。调查法官由区法院院长任命,具 有规定任期,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监督刑事诉讼案件中尊重人权的情况。调 查法官可以启动程序,对奉命进行刑事诉讼的官员履行公务时的侵犯人权行为进 行问责。

18. 1996 年通过了《宪法法院法》,根据这部法律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审查 国家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的条款和对拉脱维亚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条 款。宪法法院的判决及其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全体国家和地方政 府机构以及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均有约束力。自 2001 年以来,个人有权提交宪法 指控。自宪法法院设立以来,到 2010 年中,共启动了 182 起宪法诉讼案件。自 引入宪法诉讼机制以来,个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指控有 7,102 起,其中 379 起已 由法院启动宪法诉讼程序,其中宪法法院已下达 84 起判决(包括在联合案件程序 内下达判决);有 26 起案件已经结案。

5. 国家人权机构(监察员)

19. 国家人权办公室于 1995 年依照联合国《巴黎原则》设立,是负责提升人权 意识、推动理解和遵守人权的国家机构。2007 年,利用国家人权办公室的机构 基础,通过加强机构的独立性和扩大职权,成立了监察员办公室。监察员的主要 任务是推动保护人权,确保按照善政的原则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监察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监察员有权根据申请、指控或依照职权启动 案件审查。监察员有权提请议会或政府注意国家法律中的缺陷,请其予以废除,

并可在必要时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在有些案件中,如确定违反了平等待遇的原 则,监察员有权向普通法院提交申请。3

6. 地方政府

20. 地方政府提供社会援助和社会关怀、医疗服务及教育,并参与社会融合进 程。例如,地方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人口提供社会援助(社会福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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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住家或通过机构提供短期社会关怀和社会复原服务。地方政府通过社会局提 供社会援助服务。地方政府为孤儿和无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进入教育和抚养场所 的机会,为其提供监护、照管、收养等服务,保护儿童的个人和财产权利及利 益。设立了孤儿法院,以保护儿童或其他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权利和利益。每个 市政当局必须确保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其行政辖区内的儿童和青年有机会接受教 育。一些市政当局成立了人民协商委员会,就突出的问题拟订提案。

7. 检察官办公室

21. 检察官办公室是隶属司法部门的机构,职权包括对遵守法治情况开展独立 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时,可监督审前调查,启动和进行检 诉,在法庭诉讼中代表国家提出公诉,其中包括对涉及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提出 起诉。检察官办公室也监督法院判处的剥夺自由处罚的执行情况,参加有关改变 刑期或已判处刑罚条件的法庭审理。在涉及准许或废除收养、确定个人无法律行 为能力以及确定监护的案件中,检察官参加法庭审理并提供专家意见,从而履行 民事诉讼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关于保护个人权利方面的 投诉主要涉及民法问题、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侵犯被拘留者权利 和合法利益的问题。4 自颁布《宪法法院法》以来,检察官办公室共向宪法法院 提交三份申请;其中两份获得接受。

D. 国际承诺

22. 国际法律文书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制订和解释本国法律规范时 予以适用,在有些案件中可直接适用。拉脱维亚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在判决中 经常援引国际法律规范。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本国法律规范,但低于《宪 法》。在解释《宪法》条款时常常适用国际法律规范。

23. 1991年,拉脱维亚加入联合国,与联合国各个机构密切合作,其中包括人 权高专办。1991 年,拉脱维亚恢复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资格,并于 1999 年加入世 贸组织。拉脱维亚还加入了一些区域性组织,1991 年加入欧安组织,1995 年加 入欧洲理事会,2004 年加入欧洲联盟和北约。

24. 2001 年,拉脱维亚是首批向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的国家 之一;此后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三次访问拉脱维亚(2004 年,任意拘留问 题工作组;2007 年,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 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2008 年,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 别报告员)。拉脱维亚曾在人权理事会届会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届会上促请联 合国各会员国发出长期有效邀请,以推动发出这样的邀请。

25. 拉脱维亚加入了各项主要的联合国人权文书,并定期向这些人权文书的监 督机制提交报告。5

26. 拉脱维亚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主要公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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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从 1997 年起,《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及其几项议定书对拉脱 维亚开始具有约束力。拉脱维亚承认欧洲人权法院有权受理和审查个人申请。拉 脱维亚也加入了欧洲理事会的其他几项公约。7

28. 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拉脱维亚可直接适用欧盟法律或将欧盟法律转为本 国立法。

三. 保护和增进人权实践

A.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

29. 《宪法》保障全体拉脱维亚居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一些法律中 含有禁止歧视和区别待遇的条款。8 本国法律规定,违反不歧视原则的行为应承 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30. 监察员承担执行防止和禁止歧视政策的机构制度职责,非政府组织和社会 伙伴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监察员也通过向歧视受害者提供协助来履行保护职 能。监察员审查有关国家当局、私人或法律实体歧视或违反平等待遇行为的投 诉。监察员办公室以提供法律咨询或代表个人出庭的形式向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 援助。9

31. 国家法律规定对蓄意煽动民族、人种或种族仇恨或不容忍的行为加以处 罚。《拉脱维亚刑法》规定,对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行为加重处罚。从 2000 年 到 2010 年 8 月,对此类罪行共提起 68 起刑事诉讼,21 人被定罪。

32. 从 2005 年到 2009 年,政府通过公众宣传和教育举措实施了“促进宽容国 家方案”。通过预算补贴向一些促进宽容的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资助。拉脱维亚 实施了一些“拉脱维亚――多样化中的平等”项目,获得了欧盟委员会的伙伴关 系活动资助,用于消除歧视、倡导宽容以及反歧视政策公众宣传领域的国家机构 和非政府组织。10 将来计划在一般融合政策的框架下致力于倡导宽容,在社会融 合政策指南新草案中将涉及这一问题。

B.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33. 《宪法》和《宗教组织法》保障政教分离以及人人有权享有思想、信仰和 宗教自由。国家不保存个人的宗教倾向记录,也不干涉宗教组织的内部运作。国 家和市政府协助宗教组织维护国家和地方的文化纪念物。成立了牧师服务处,确 保向有宗教信仰或不依附任何具体宗教传统者提供精神关怀。牧师服务处在国家 武装部队、机场、海港和交通站、保健和社会关怀机构以及监禁场所提供服务。

34. 根据《宗教组织法》,宗教组织指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登记注册的教区、

宗教社团(教堂)和主教区。一个教区中属于某个宗教或教派的信徒可自愿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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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地点开展宗教活动。任何登记教派的 10 名(或以上)会众可成立一个宗教 社团(教堂)。

35. 拉脱维亚有浓厚的宗教宽容传统。目前有 15 个登记在册的宗教社团(教 堂),分成 972 个教区;有 161 个教区实行自治。目前在拉脱维亚登记的宗教组 织分属于 36 个教派。11 传统上最大的宗教是基督教(新教-路德教派、天主教和 俄罗斯东正教)。

36. 人人有权独自或与他人共同在宗教组织设立的教育机构中接受宗教教育。

学校中有基督教和道德选修科目。根据家长的选择,少数民族学校中可教授少数 民族特有的宗教。

C. 社会融合

1. 少数民族的权利

37. 《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权保存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及其民族和文化 特点”。根据《拉脱维亚民族和人种群体自由发展及文化自治权法》,保障拉脱 维亚全体常住居民有权建立本民族的社团、联盟和协会。国家有义务为其活动提 供便利和资金支持。

38. 拉脱维亚是多民族社会,在拉脱维亚境内居住着 150 多个民族。最大的少 数民族是俄罗斯族、白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和波兰族。2001 年通过了“国家社 会融合方案”,作为政府规划和实施社会融合政策的基础。“社会融合方案”规 定少数民族教育方案的制订,保证少数群体的参与,涉及对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 资助、少数民族文化自主和扩大文化对话等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计划将少数民族 问题纳入新的社会融合政策指南草案中。

39. 拉脱维亚是欧洲理事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缔约国。

40. 全国有约 250 个以保存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倡导族 群对话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及区域分部。从 2005 年到 2008 年,国家通过预算资 助了近 1,000 个旨在为少数民族融合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项目。近 200 个非政 府组织获得国家资助。

41. 自 2001 年以来,社会融合基金会为努力在国语学习、促进文化认知和文化 互动以及民间社会发展等领域实现社会团结的活动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基金会 预算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和国际资助。从建立以来直到 2009 年底,基金会资助了 1,483个项目,其中包括 880 个促进社会和族群融合的项目,总金额 2000 万拉脱 维亚拉特。

42. 2006 年通过了 2007-2009 年“拉脱维亚的罗姆人”国家方案,旨在推动罗 姆社区融入拉脱维亚社会,消除拉脱维亚国内罗姆社区受到的歧视,确保他们在 教育、就业和人权方面的平等机会。12 在该方案框架下制订了一个项目,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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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姆背景的教师助理提供专业培训,并推动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引入这种教师助理 职位。到 2009 年,共有 20 名罗姆教师助理接受了培训。

43. 以少数民族语言提供教育是保存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前提条件。政府出资 提供 8 种少数民族语言教育――俄语、波兰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立陶宛 语、爱沙尼亚语、希伯来语和罗姆语。有些城市还向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提供额外 资金支持。

44. 在国家和地方上建立协商机制是便利少数民族参与决策进程的最重要工具 之一。国家一级有三个协商委员会――总统下属的少数民族事务协商委员会、司 法部下属的少数民族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以及教育科学部下属的少数民族教育协商 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均有少数民族的广泛参与,其中两个委员会由少数民族代表 担任主席。地方政府内有社会融合委员会和社会融合方案。

2. 国籍和归化

45. 拉脱维亚恢复独立后,1991 年 10 月 15 日,根据法律连续性原则,最高委 员会作出决定,对 1940 年 6 月 17 日拉脱维亚被占领以前具有拉脱维亚国籍的拉 脱维亚居民及其后裔恢复公民身份,而不论其属于哪个族群。根据这一原则,

1994 年通过了新的《国籍法》。1998 年通过全民公决对《国籍法》作出修正,

简化了通过归化取得国籍的程序。

46. 除了拉脱维亚公民身份外,1995 年还创立了非公民身份,作为在拉脱维亚 共和国居住但不具有拉脱维亚或其他任何国家国籍的前苏联公民及其后裔的特别 临时身份。拉脱维亚的非公民不被视为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意 义下的无国籍人,因为非公民享有的权利要广泛得多;对于这些人,拉脱维亚承 担特殊义务――保证在拉脱维亚的合法居留权、在国外的领事保护以及有权返回 拉脱维亚和有权不被驱逐出拉脱维亚。非公民享有拉脱维亚公民被保障享有的大 多数权利。每个非公民均有权通过归化取得拉脱维亚国籍。

47. 《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有下列类型:承认国籍、公民身份登记、归化和 恢复国籍。国籍承认和归化是获得国籍的两种主要方式。在拉脱维亚恢复独立 (1991 年 8 月 21 日)后出生的儿童可通过其父母提交申请登记为拉脱维亚公民。

97%的儿童出生即为拉脱维亚公民;预计这一数字将来还会增加。

48. 政府通过了若干规定,推动归化入籍,并敦促个人取得拉脱维亚国籍。制 订了符合欧洲标准的语言水平测试,并得到欧洲语文能力测试者协会的核准。通 过归化考试的手续也几次得到简化。13

49. 拉脱维亚在推动入籍归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民人口比例从 1995 年 的 29%(730,000 人)降到 2010 年 10 月的 14.7%(329,493 人)。拉脱维亚居民中近 83% (1,855,896人)为拉脱维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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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50. 为确保按照拉脱维亚的国际承诺和国家利益执行移民政策,2003 年新《移 民法》生效,其中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居留、过境、被捕、拘留和驱逐的程序。

根据该法,外国人指既非拉脱维亚公民又非该国非公民者。外国人可获得居留 证,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在拉脱维亚居住。居留证分两种――临时居留证和永久居 留证。14

51. 移民人数仍然很少。非法移民人数也很少。15 自 2004 年以来,通过将国家 法律与欧洲联盟现有全部法律相统一,使国家法律得到精简。《移民法》、《庇 护法》以及相关政府条例中规定了移民事务机构的权力、职责和任务。

52. 2007年,拉脱维亚开始获得第三国公民融合欧洲基金提供的资助,以进一 步推动移民融合。基金支持拉脱维亚开展活动,以协助第三国国民满足居留条 件,推动他们融入本国。制订了 2007-2013 年多年度资助方案,每年核准年度方 案,确定推动移民融合的具体活动。16

53. 1998 年实行《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法》以来实施了庇护程序。在大多数情况 下,拉脱维亚是过境国。作为目的地国时,拉脱维亚吸引的主要是来自邻国的寻 求庇护者。从 1998 年到 2010 年下半年,申请庇护者有 356 人,其中包括 128 名 儿童。对 29 人赋予了《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难民地位,并向 39 人给予替代身 份。在所有获得难民身份或替代身份的人员中有 4 人已经入籍,成为拉脱维亚公 民。从 2002 年到 2008 年,有 7 名无成人陪伴的未成年外国人进入拉脱维亚。对 3名无成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给予了替代身份,但无一人获得难民身份。

54. 2009 年通过的新《庇护法》规定,在给予庇护程序期间,通过寄宿中心为 寻求庇护者提供必要生活条件,并向他们提供资金援助,用于生活和购买清洁用 品及基本生活用品。难民和被给予替代身份者开始在拉脱维亚居留时,会收到一 份生活费津贴和一份国语学习津贴。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提供受教育机 会。

D. 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5. 拉脱维亚加入了若干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 际条约。拉脱维亚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处罚公约》、《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及《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56. 《刑法生效和适用程序法》中规定了酷刑的定义,并规定,涉及酷刑的行 为可被视为《刑法》中规定的若干犯罪行为。

57. 2005 年通过的《被捕人员拘留程序法》规定了将被逮捕人员拘留在特殊装 备警方短期拘留所(隔离关押处)的手续。为确保短期拘留所逐步遵守该法规定的 标准,规定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最后期限。2006 年通过了《还押拘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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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草拟这些法律时考虑到了《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包括《联合 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规定以及欧 洲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处罚委员会访问拉脱维亚后提出的建议。

58. 过去几年来,对执行刑罚政策规划更加重视,草拟了政策规划文件并修正 了国家法律。最主要的文件包括《定罪囚犯重返社会概念文件》、《囚犯教育政 策指南》、《2006-2010 年定罪囚犯就业概念》草案、《2007-2013 年执行监禁 处罚及青少年拘留政策指南》。17

59. 拉脱维亚通过了《定罪囚犯重返社会概念文件》,为罪犯设计了重返社会 的模式。目前这份概念文件正处于实施阶段。在监狱总署的预算限制下为罪犯提 供就业和教育机会18、社会行为纠正方案、社会复原方案以及宗教教育方案。拉 脱维亚监狱医院于 2007 年迁入新址,因此有关囚犯医疗条件的问题已经得到解 决。

60. 入狱罪犯能够获得各种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得以就监禁场所侵犯自身权 利的指控提出投诉。最经常使用的救济机制包括监察员19、检察官办公室20、行 政法庭和宪法法院。可应被拘留者的主动要求安排与与公共检察官进行个人会 面。过去三年中,检察官办公室收到了 181 起这类请求,在访问时,没有提出过 关于拘留设施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投诉。

E. 男女平等

61. 拉脱维亚加入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根据 2001 年通 过的《男女平等概念文件》,在男女平等领域有 6 项主要优先工作:

对社会、专家和制订政策者进行男女平等教育;

精简政策落实监管;

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简化国家立法,确保实际消除家庭暴力;

增加协调工作和个人生活的机会;

研究与健康有关的生活方式习俗。

62. 非政府组织为落实男女平等政策发挥重要作用。它们参与起草男女平等政 策文件,并参与解决其他重要的社会政策问题。

63. 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变 1 革,妇女就业水平提高,从 2005 年的 65%提高到 2007 年的 71%。但是,就业市场仍存在明显的分割;妇女在商业、教育、保健 和社会照料领域的任职人数偏高,而这些职业通常薪酬较少。男女薪酬仍存在差 距,但这一差距从 2005 年的 18.1%降到 2009 年的 15.9%。

64. 薪酬差别的可能原因与妇女教育或技能水平较低无关。相反,2005 年的大 学毕业生中女性占 70.5%,2009 年占到了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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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可以通过加深社会对某些问题的理解和改变对某些问题的态度来推动在男 女平等问题上产生积极的转变。因此,在 2005-2008 年期间,重点开展了对不同 目标群体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雇主、学生、教师、法官、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和 政界人士。

F. 消除家庭暴力

66. 对发生在家庭中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样作出惩罚。2010 年对《刑 法》作出修正,增加了一个新的加重因素――犯罪者针对第一序列或第二序列亲 属、针对配偶或前配偶、针对与其组成或曾经组成事实家庭者或针对与其同处一 个屋檐下的人犯下的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罪行。修正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生 效。

67. 《刑法》中规定强奸和性侵犯行为应受处罚。如果被强奸者系未成年人,

适用加重责任(处以 5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警方监控 3 年),对涉及幼儿的案件 也适用加重责任(处以无期徒刑或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警方监控不超过 3 年)。《刑法》规定,滥用一个人的官方身份、物质或其他依赖关系从事犯罪为 加重因素。对于在家庭内所犯的性犯罪案件,法庭也适用这种加重因素。

68. 政府通过了“2008-2011 年消除家庭暴力方案”,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犯 罪,降低犯罪及犯罪后果数字。21 “方案”规定三种优先活动:确认家庭暴 力;预防家庭暴力;在提供协助和复原服务时的机构协作。除了“方案”中提到 的活动外还实施了其他活动,以精简文件规定(如《社会安全强制措施概念文 件》),推动机构间合作,培训有关专家。考虑将家庭暴力问题列入《国家家庭 政策指南》。

69. 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各大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地方政府和非政 府组织确保危机中心的运作,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业协助、支持和资讯。家 庭暴力儿童受害者的社会复原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如果儿童受害者需要有人陪 伴,或者其陪伴者本身需要获得免受暴力的保护,则其在收容机构的食宿费用也 由国家负担。22

70. 在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的合作下,对医务工作者开展了家庭暴力问题培 训活动。按照卫生组织的准则和国际惯例,对生育卫生专家进行检查病人和提供 医学协助方面的培训。在“减少家庭暴力方案”下,对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包 括调查人员、法官、警察、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 工作人员以及危机中心职员。

(12)

G. 儿童权利

71. 《儿童权利保护法》规范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及其主要运作原则。地方政府 的社会服务、警察、教育、卫生和社会关怀机构都属于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这 些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是儿童权利保护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72. 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署是主要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隶属福利部。它对 儿童权利进行监督,提供方法协助,并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监察署审查各种机 构遵守儿童权利的情况;审查无父母照料儿童案件、公共体育和休闲设施以及孤 儿法院主管的有关儿童和其他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案件。监察署有权审查侵犯儿 童权利的行政违法案件(公务人员针对儿童的身心暴力行为;非法让儿童参与各 种事项)。监察署与互联网协会合作,开展针对儿童、青年、教师和家长的关于 互联网案例和互联网潜在威胁的宣传活动。有一个特别网站供公众就互联网罪行 进行电子举报。对这些报告进行处理,必要时转交国家警方。

73. 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一个心理帮助热线,遵守匿名原则。如果儿童提供可 能遭受暴力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信息,则将这一信息送交儿童权利监察署,由该署 与国家警察部门、孤儿法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开展调查和其他必要的活动,防止任 何可能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23

74. 在地方上,孤儿法院监督家庭中尊重儿童权利的情况。法院监督家庭尊重 儿童权利的情况以及监护权落实情况,按照《监护法院法》的规定解决家庭争 端。如果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父母对之疏于照管,孤儿法院可下令将儿童移交家 庭外照料,交给监护人、收养家庭或儿童照料机构。24 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机构和 官员也必须保证尊重儿童权利。

75. 《宪法》保证人人有受教育权,提供免费中小学教育。根据《宪法》,小 学教育为义务教育。拉脱维亚全体公民、常住居民、持有临时居留证的欧洲联盟 成员国的公民及其子女均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76. 2009/2010 学年初,98%的学龄前儿童(5 岁以上)参加了义务学龄前教育。

提供拉脱维亚语、俄语、波兰语和希伯来语的学龄前教育。从 2002 年到 2009 年,《教育法》中关于 5 岁和 6 岁儿童必须参加小学学前教育的条款得到成功落 实。在这 7 年中,为成功实施教育方案,提供适宜的环境、校舍、物质技术资源 并为各自行政区内居住的儿童提供往返教育机构的交通服务。

77.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通过特殊教育机构(部分隔离性环境)、普通教育机构中 的特别班(融合性环境)或普通教育机构(包容性环境)接受教育。2009/2010 学年 中,全国有 63 个特殊教育机构,其中就学儿童有 8,906 名,占学生总数的 3.9%。所有普通教育机构均可获得特殊教育执照;截至今日已有 200 家机构这样 做了。因此,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可在普通教育机构就学。

78. 国家为地方政府开展课外教育方案提供补贴。青少年活动中心为各类目标 群体提供活动机会,如社会危险儿童、来自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父母在国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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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儿童、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有健康问题)、低收入家庭儿童、来自大家庭的儿 童、在家接受教育的儿童、在国家缓刑服务局备案的儿童、由未成年人监察署督 察的儿童、关押在监禁场所中的未成年人和孤儿院里的儿童。

H. 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 工作权

79. 根据《劳动法》,雇员每周工作 5 天。日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即 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应怀孕妇女、产后未满一年的妇女、哺乳期内妇女以及 子女未满 14 岁或残疾子女未满 18 岁的雇员的请求,雇主应保证提供非全时工 作。

80. 每位雇员除公共假日外,均有权享受最少 4 个日历周的带薪年假。除中止 雇佣关系或雇员未使用带薪年假的情况外,不得以金钱抵销带薪年假。

81. 按照《劳动法》,产前假 56 天(日历日,下同),产后假 56 天,可合并使 用,无论分娩前产前假用了多少天,均有 112 天的产假。25 孕产假不得代替带 薪年假。

82. 每名雇员在子女出生或收养子女时均有权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必须在儿童年满 8 岁前使用。请求休育儿假的雇员和怀孕妇女的职位 必须予以保留。如果做不到,雇主必须保证为雇员提供一个类似或同等的职位,

且条件和雇佣条款不得低于原职。

83. 在拉脱维亚,雇员可直接或通过代表(工会)保护自身的社会、经济及职业权 利和利益。工会是自愿参加的,一个工作场所可成立若干个工会。

2. 社会保障

84. 人们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1) 退休、残疾、丧失生活保障等的养恤金;

(2) 福利金,例如家人遭遇疾病、育儿、失业、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时。处于风 险境遇的特殊人群或收入下降者除个人的社会保险金(包括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在 残疾或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津贴、有子女家庭、法律监护人和寄养家庭津贴)外,

还获得全民社会救助,即一定金额的津贴。

85.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不断增加对残疾人和其他人群的支助。例如,2008 年开 始对需要看护的残疾人提供津贴;2009 年,提高了对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几项 社会津贴。

86. 随着经济形势恶化,人口的社会服务和福利需求增加。2009 年,地方政府 的社会保障基础预算开支为 1.2144 亿拉脱维亚拉特,是 2008 年社会保障预算的 87.9%。2009 年以来,两类津贴是强制性的――最低收入保障津贴(GMIB)和住房 津贴(HB),其他津贴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津贴总额增长迅速――到 2010 年年中

(14)

已超过 2009 年的水平,原因是接受津贴人数增加,国家提供的支助额度增加――

GMIB增加了 50%,HB 增加了 20%。26

3. 公共卫生

87. 《宪法》规定,国家须保护人民健康,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援助。《病 人权利法》于 2010 年生效,规定了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并规范了诸如以下等 事项:病人数据的保护、病人对临床试验的参与、针对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救治过 程中对病人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包括非金钱损害赔偿的权利。

88. 过去三年中,国家用于医疗保健的预算平均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 3.5%。27 下述人员的医疗保健完全由国家负担:18 岁以下儿童;妇女-孕期保健和分娩 服务;结核病人;接受心理治疗期间的精神病人;一级伤残人员;低收入者和其 他群体。

89. 怀孕妇女和儿童保健是一项优先要务。儿童享有免费医疗保健(包括家庭医 生出诊、牙医治疗、免疫接种、预防性体检)。为儿童提供免费的结核病、白 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风疹、腮腺炎、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乙型肝炎、水痘、蜱传脑炎和肺炎球菌感染的疫苗接种。从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对 12 岁女孩由国家出资进行人類乳頭狀瘤病毒免疫接种,以消除罹患子宫 颈癌的风险。接种儿童人数超过了卫生组织的建议水平,例如,97%的儿童接受 了小儿麻痹症免疫接种,接种白喉和破伤风的比例也达到 97%。

90. 拉脱维亚仍是欧洲国家中艾滋病传播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28 对艾滋病毒 感染者提供免费医疗和保健。对怀孕妇女进行免费艾滋病毒筛查,以防止新生儿 感染艾滋病毒。

91. 2009 年起开始实施由国家资助的方案,以及时发现(筛查)乳腺癌和宫颈 癌,还实施了一个方案,用于及时发现直肠癌或肠癌。这些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降 低癌症死亡率。

4. 健康生活环境权

92. 拉脱维亚于 2002 年批准的《奥胡斯公约》的条款已纳入本国法律。环境机 构收集和更新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并向社会提供,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决策。环 境协商委员会推动与社会的合作,并推动社会参与讨论法律草案。

四. 成就、最佳做法和挑战

A. 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93. 拉脱维亚是遭受性暴力的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来源国。由于执行机构的 有效工作以及立法的规范,过去几年来贩运人口案件的数字有所下降。

(15)

94. 2004 年,拉脱维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 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早在 2002 年就对《刑法》进行了修正,纳入“贩运人口”这一新的条款。2000 年,《刑法》中“遣送人遭受性剥削”一条对《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 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中规定的贩运人口行为作出扩大的定义。据此,可对遣送 人接受性剥削的行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哪怕是在此人从事犯罪行为之前。从 2000 年到 2010 年,根据《刑法》就遣送人接受性剥削问题提起 185 起刑事诉 讼,就贩运人口提起 42 起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29

95. 即使贩运活动没有受害者,也可对贩运人口的组织者进行起诉。国家警察 部门在当前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努力对犯罪活动采取先发制人的处理,在几乎 所有贩运人口案件中均渗透经过特殊训练的女警,作为可能的贩运受害者。

96. 几年来,对《刑法》和《行政犯罪法》进行了修正,以减少卖淫服务需 求。禁止第三方从事任何协助卖淫的活动。2009 年以来,《刑法》规定对开 办、维持、管理和资助妓院的行为予以处罚。《刑法》中还规定对使未成年人从 事卖淫或逼迫卖淫的行为予以处罚。

97. 向任何有可能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人员告知其有权获得复原服务。在开 展任何诉讼行为之前或期间,国家警察部门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政府资助的复原服 务。如同意,由国家出资,邀请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30

98. 拉脱维亚与若干国家缔结了合作协定,以提高打击贩运人口这个跨境问题 的效率。31 这些协定中规定交换情报和数据、开展联合业务活动、交流经验,包 括在人员培训和立法领域这样做。

99. 过去几年来,拉脱维亚面临国外假结婚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它们变成 贩运人口或劳工剥削事件。这一趋势还在发展,因此在查找贩运受害者领域开展 了若干活动,就针对此类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开展了潜在风 险的宣传活动。

B. 公民参与和获得资讯权

100. 根据 2002 年《国家行政系统法》,机关应让民间社会参与自己的活动;

这种参与形式可以是参加工作组、咨询委员会或需要公众意见的其他程序。议会 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密切合作。32 组建了一个三方合作委员会,由政府、

雇主联合会、自由工会联合会的代表组成。对于涉及社会利益的事项,机构必须 组织公开的讨论。向社会通报政策文件和法律立法文书的准备情况;社会伙伴可 参加起草进程。民间社会代表可在进程任何阶段提交关于立法草案的建议和意 见,并可公开表达看法。在法律草案解释性说明中应说明民间社会参与的结果。

政府和议会的会议对公众开放,提供议会会议的声频和视频转播。

101. 地方政府必须就行政区划变更、市政开发方案或区域领土规划组织公开讨 论。在公开讨论期间,地方居民和大众媒体能够获得讨论文件以及有关讨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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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决定。人人均有权就公开讨论的问题表达口头或书面意见。地方政府必须公布 公开讨论的结果以及地方政府考虑到公开讨论结果而做出的决定。

102. 《宪法》保障人人有权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交申请,并收到关于申请 内容的答复。《提交申请法》规定,如果机构对申请不作答复或未在规定时限内 做出答复或未按该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答复,或出现对申请不予置理的情况,则个 人有权向下达的行政令或事实行为提出投诉或上诉。1998 年的《资讯自由法》

规定,个人有权要求获得机构拥有或机构有义务准备的资讯。

C. 免费法律援助

103. 《国家保障法律援助法》于 2005 年生效,通过该法建立的体系,保障贫 穷、低收入或因特殊情况、财产状况或收入状况而需要获得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 的自然人(拉脱维亚公民、拉脱维亚非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人、寻求庇护者、

难民和其他人员)通过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资金支持(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件、

代表出庭等)获得公正的审理。2006 年成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负责确保获得公正 审理机会,并向受害者拨付赔偿金。自 2009 年以来,邀请已宣誓律师在刑事诉 讼中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以便及时确保个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 受保障的权利。33

104. 《受害者国家赔偿法》于 2006 年生效,规定刑事诉讼确认的受害者个人 可因蓄意暴力刑事犯罪造成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失获得赔偿,即造成严重或中度身 体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属于性侵犯性质的犯罪行为。2009 年,对《受害者国 家赔偿法》的修正扩大了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人员范围,列入了艾滋病毒、乙型 或丙型肝炎感染者。34

D. 社会融合

105. 上面提到(见第 40 段),在国家支助少数民族非政府组织和推动拉脱维亚少 数民族融合的框架内,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国家预算获得资助。35

106. 拉脱维亚民族文化组织协会 (民族文化组织协会)集合了 20 多个拉脱维亚 境内族裔群体的文化组织。从 2004 年到 2010 年,文化部为民族文化组织协会拨 款 96,341 拉脱维亚拉特。邀请少数民族非政府组织(自愿和免费)提交数据,以 便在文化部的协调下制作拉脱维亚文化电子地图,收集包括未加入民族文化组织 协会的少数民族非政府组织等信息。

107. 拉脱维亚少数民族在学习国语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2008 年,拉脱维亚非 公民中有 69%可熟练使用拉脱维亚语,其中 15 至 34 岁年龄段的比例达到 73%)。这一结果是通过多年来执行教育政策和开展教育工作取得的。

108. 自 1995 年以来,以双语或拉脱维亚语授课的少数民族学校教师可参加拉 脱维亚语培训和双语教学方法课程。这些课程很受欢迎,因此收到来自拉脱维亚

(17)

各个地区教师的申请。拟订了一个“少数民族教师通过拉脱维亚语执行教学大纲 的职业能力改进”新方案,以发展教师培训,增加他们的拉脱维亚语知识。

109. 对学校校长和罗姆家长开展的罗姆教师助理培训方案实施结果的意见调查 显示,对教师助理的工作评价为“良”或“优”。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教师助理 显著提高了罗姆儿童的教育结果,使罗姆人家长愿意让子女受教育。欧洲理事会 特别指出,拉脱维亚的这项举措是一项良好做法。今后考虑在社会融合一般政策 框架内处理有关罗姆社区的问题,以推动将罗姆社区融合政策纳入部门政策中。

E. 儿童权利

110. 《生活保障基金法》于 2004 年生效,它通过设立生活保障基金,在儿童 父母中只有一人提供资助而另一人未履行法院支付生活费用的判决或未全额支付 情况下保障最低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确保儿童的社会保障权。生活保障基金的主 要职能36 是:(1) 在父母中有一人未支付儿童抚养费也不可能追回抚养费的情况 下,确保拨付儿童生活费用;(2) 管理国家预算的拨款和向债务人追回的资金,

确保对基金支出进行管控;(3) 对通过基金和债务人向其拨付儿童抚养费的人员 进行登记。

111. 儿童权利领域的主要挑战涉及消除阻碍获得儿童发展有利条件的各种障 碍,包括家庭暴力、遗弃、校内和校外暴力行为、贫穷、残疾、行为和功能障 碍。

112. 过去几年来,出现了一种通过使用电子通讯手段包括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 引诱未成年人和幼儿从事性活动的趋势。2008 年对《刑法》作出修正,规定引 诱年龄在 16 岁以下者和幼儿从事性行为或引诱未成年人或幼儿见面从事性行为 者作出刑事处罚。

113. 执法机构的有效活动显著降低了有关未成年人和幼儿从事卖淫相关犯罪的 数字(从 2005 年到 2007 年,共审查了 3 起刑事案件,对 5 人作出有罪判决,但 在 2008 年到 2010 年 9 月 1 日期间未发生此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幼儿的有 关生产和传播淫秽色情材料的犯罪数字仍相当较高(在 2005 年到 2010 年 9 月 1 日期间,调查了 23 起刑事案件,26 人被定罪)。

114. 2009年底,开始建立未成年人支助信息系统。系统旨在确保有效处理风险 儿童信息(例如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流浪者、在不利或危险社会环境 中居住者等等),从而便利执法、社会和教育机构之间的业务信息交流和合作,

以及早消除青少年犯罪,防止带来伤害后果。

(18)

F. 残疾人权利

115. 拉脱维亚于 2010 年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补充议定 书》。政府通过了“2010-2012 年执行《公约》行动计划”;目前正在草拟

“2013-2019 年执行《公约》准则”草案。

116. 这个领域的一项主要挑战是在有限资金范围内为确保残疾人实现无障碍 找到解决办法。为确保残疾人能独立生活,并充分参与生活各个领域,联合国

《公约》的缔约国必须作出充分的安排,使城市和农村的残疾人均能获得和使用 物质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系统以及公开存在和提供 的其他事物和服务。国家法律中没有充分涉及无障碍问题。另一项挑战是承认残 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能力。拉脱维亚法律事实上全 面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能力(将残疾人的法律能力转给其监护人),而没有规定其他 选择。

G. 失业者的社会接纳和保护

117. 面临贫穷和社会排斥风险的最脆弱群体是退休和即将退休人员(特别是妇女 和单身者)、人口众多的家庭和不完整的家庭、残疾人或有行为障碍者、失业者 (特别是长期失业者)、流民、罗姆人、被监禁者和新出狱者、精神活性物质成瘾 者、劳动市场技能不足、低下或不充分者。约有 26%的人口容易遭受贫穷风险。

此外,国民老化问题增加。拉脱维亚确定了在 2020 年以前将容易遭受贫穷风险 的人数比例降到 21%的目标。

118. 面对经济危机,为简化确定低收入状况的程序,2010 年修正了政府关于承 认低收入家庭状况或分居人员低收入状况的条例。根据修正过的条例,个人债务 在评估个人财产状况时不予计入,并扩大了在评估个人收入状况时不予计入的动 产和房产的清单范围。为了被确认为低收入,失业但有能力工作的个人必须在国 家就业总局登记。

119. 从 2009 年 7 月到 2011 年 12 月,缴纳失业社会保险年限在 1 年至 19 年之 间的个人可获得 9 个月的失业津贴,津贴额取决于失业时间长短和支付社会保障 的时间长短。国家就业总局为永久居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就业促进活动信息以 及招聘信息。总局开展各种就业举措,以帮助失业者尽快返回劳动市场(职业培 训、重新获得资格和提升资格;有偿临时性工作;提高竞争力的活动,包括提高 社会和工作技能以及提供心理支持;自主创业活动支助等)。预防性减少失业活 动包括:职业咨询,提升自雇人员和商业企业雇员的资质,重新获得资格和继续 教育,国家语言培训、使容易遭受失业风险的成年人和就业者参与终生教育的培 训方案。

(19)

H. 文化权利

120. 任何人均可为开展创造性项目获得 1998 年成立的国家文化投资基金(文化 投资基金)的支助,以保障文化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权利。文化投资基金是一 个公共基金,推动文化和艺术创造活动的平衡发展,并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基金 为个人和法人提交的项目提供资金,扶持文化复兴、艺术创造和推动多样性。基 金资助文化领域的创造和研究项目,推动获得教育和提高专业资格,推动国际合 作,在全世界推广拉脱维亚文化和艺术,推动文化价值观的保持、推广和提供,

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从 1999 年到 2009 年,基金会支助了 21,857 个项目。

五. 克服挑战的国家主要优先事项和举措

121. 在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国家优先事项是实现儿童在友好环境――家庭中的 发展。要克服这一领域的挑战,主要涉及必须改进各种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防 止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监督和提供方法援助,以提高各部门工作的质量(特别 是监督各部门工作并提供方法学援助的国家保护儿童权利监察署)。

122. 劳动权利领域的主要优先事项是执行“2010-2013 年减少无登记就业行动 计划”;在就业政策领域,优先任务是逐渐脱离保证收入的活动(如在经济危机 中引入的公共就业),转向提高和促进竞争力的长期活动,包括通过修正国家法 律以及调整劳动市场政策活动及其实施范围。

123. 在社会保障领域,主要的优先任务是在经济危机期间保留业已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确保其稳定和长期发展――提供社会保险金、津贴和国家社会津贴,

并保留养恤金体系。已草拟了一份关于今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概念文件》。

在起草《概念文件》时,确定不需要剧烈改革,也没有必要改变系统的基本原 则。但有必要作出重大调整,以改进体系当前状况,确保资金的长期供给。社会 中争论最激烈的是提高退休年龄的问题。为减少临近退休人员带来的人口和系统 压力,《概念文件》设想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从 2016 年起,每年提高 6 个月,

到 2021 年退休年龄达到 65 岁为止。

124. 《2009-2015 年法院系统发展政策指南》设想减少和平衡法院的工作量。

为实现这一目标,计划逐步引入调解模式(纯粹调解、法院提请进行的调解、基 于法庭的调解和综合调解),从而推动法庭外冲突解决方式。已经采取了第一 步――成功实施了纯粹调解模式。下一步是起草《调解法》,制订调解员认证制 度,以确保调整程序遵守统一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精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以提高法庭诉讼的效率。目前正在实施“拉脱维亚法院 现代化”项目,计划在法庭诉讼中引进和使用音频和视频会议,提高法庭费用管 理水平,提升法庭程序效率,改进信息和服务的提供。

125. 已着手在监禁场所建立一个罪犯再融合体系,并用于国家缓刑服务局的当 事人。开发这一体系时考虑引进新的再融合和罪犯就业模式,推进缓刑方案,为

(20)

特殊犯人群体(如性罪犯)开发专门的再融合工具。评估了改进剥夺自由场所基础 设施条件的可能性;这将有助于平息国际人权组织对监禁场所条件的批评。

126. 在更新“社会融合国家方案”时,重要的是新的《社会融合政策指南》的 草拟工作,该政策指南的目的是规定和协调国家的社会融合政策,界定政策目标 及各部门的实施活动。为了推动入籍和增加拉脱维亚公民人数,有必要继续就如 何简化国家政策法律规范和信息活动进行讨论。

127. 为推动消除仇恨犯罪,必须坚持向社会和执法机构通报种族动机犯罪问题 并进行相关问题教育,以推动更迅速地查明和界定此类犯罪。还必须进一步讨 论,除业已确立的刑事责任外,是否有必要对有关煽动民族、人种或种族仇恨或 敌意的此类罪行另行规定行政责任。

128. 拉脱维亚法律不允许在和平时期判处死刑。拉脱维亚批准了《欧洲保护人 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 6 号议定书。关于废除战时死刑的讨论也经常进行。政府 起草了必要的法律修正案草案,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 各种情形下废除死刑的第 13 号议定书,并做了批准的准备工作。但是这一提议 没有得到议会的支持,不过会继续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1 Table No.1

‘Overview of the courts’ workload (2006–mid-2010)’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on the of cases received during the respective time period).

Year

Number of civil cases in the first instanc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in the first instanc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offence

cases in district (city) courts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District Court

2006 53,940 9,613 23,731 3,199

2007 56,835 11,168 24,913 3,121

2008 104,359 12,231 25,689 3,615

2009 135,035 11,650 18,958 4,026

Mid-2010 65,308 4,850 8,478 2,100

2 District (city) court judge is appointed by the Parliament for three years. After three years in the office, the district (city) judge may be appointed for an unlimited term of office or re-appointed for a period of up to two years. Following the expiration of the extended term of office, the Parliament, pursuant to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Minister for Justice, shall appoint a district (city) court judge for an unlimited term of office. A regional court judge, pursuant to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a Supreme Court judge, pursuant to the recommendati

3 Statistical data on examined applications and provided consultations by the Ombudsman’s Office: in 2007 – 5,122; in 2008 – 4,534, in 2009 – 3,603.

4 Between 2005 and mid-2010 the Prosecutor’s Office examined 27,799 complaints in the field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state and persons; in 1,385 cases violation of state’s or individual’s legitimate interests or rights was established.

5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數據

Table No.6
Table No.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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