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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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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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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 O 一 0 年六月

(2)

目 录

一、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

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3)

壱、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排放标准》

(4)

(征求意见稿)

(5)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xxx- 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

发布

(6)

DB44/ xx- 2010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3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3

4.2 排气筒 VOCS排放限值...3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浓度限值...3

4.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3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

5. 监测...4

5.1 排气筒监测...4

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5

6. 标准实施...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6

I

(7)

DB44/ xx- 2010

前 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 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工艺过程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 VOCs 监测技 术导则。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 2010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月■日首次发布,自 2010 年 11 月 01 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II

(8)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木质家具制造过程 VOCs 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 VOCs 排放控制。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本标准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木质家具 wood furniture

所有完全或部分使用木材为原材料的家具产品,包括原木、藤条及木质人造板。

3.3

木质家具制造过程 wood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1

(9)

指木质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木质家具产 品。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 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 VOCs。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 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 组织排放。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 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 mg/m3

3.10

有机溶剂 organic solvents

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 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 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

3.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 manage establishment for 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 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

涂装过程 painting process

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

3.13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2

(10)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 VOCS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 2012年 6 月 1 日起按表 2 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 1 规定执 行第Ⅱ时段标准。

表 1 企业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1 1 0.36 0.36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 0.96

总 VOCs 80 40 3.6 2.9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浓度限值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 组织排放,应执行表 2 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 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 VOCs

0.10 0.60 0.20 2.0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 15 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 1 所列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 4.4.1 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 M 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 1 所 列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3

(11)

5. 监测

5.1 排气筒监测

5.1.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 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 排气筒中 VOCs 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1.3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3 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 3 VOCs 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名称

1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 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 年第四

2 甲苯

3 二甲苯

3 总 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 B

注:本标准 VOCs 测定暂参考以上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 使用。

5.1.4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 以任何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

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

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5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 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

5.2.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 HJ/55 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3 的规定执行。

5.2.3 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可以任何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 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 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 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 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4

(1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

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 GB 18581 的规定。

A.2 有涂装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 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 低于 15 M

A.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 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 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 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A.4 盛放含有 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

A.5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

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A.6 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5

(13)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 /或固定污染源废 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VOCs 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 VOCs 监测也可参照 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 方法概述

B.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

1) 美国 EPA Mehtod 18.

2) GB/T 16157-1996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 GB50325-2006年(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 方法的选择

B.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 应选用表A.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3的基本要求。

表A.1 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 气

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 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2003 年第四版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4 总 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见 B.3

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 施后,停止使用。

B.2.3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 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14)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 必要的预监测。

表B.2 家具制造过程常见VOCs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化合物

调漆、涂装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

B.3 基本要求 B.3.1 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 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 采样

B.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3.2.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3.2.5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符合质量控制 /质量保 证的要求。

B.3.2.6 注意事项

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 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 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 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 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 考GB/T 16157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 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 Tenax-TA 吸附管采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吸附剂)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 , 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15)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 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有所不同。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 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 会影响到测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 压过低的物质。

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 GC/MS 鉴定。

B.4.2 试剂和材料

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 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

B.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

B.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

B.4.3 仪器

B.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 HP-VOC 专用柱。

B.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 0~0.5L/min。

B.4.3.5 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B.4.3.6 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 GB/T 16157 中 9.3.5。

B.4.3.7 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

B.4.3.8 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B.4.4 吸附管采样 B.4.4.1 采样准备

B.4.4.1.1 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 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B.4.4.1.2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 30min,活 化至无杂质峰。

B.4.4.2 样品采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排气筒废气采样参考 GB/T 16157-1996 中 9.4.1 的方法采样。

注意: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样气的湿度超过 2~3%,

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 大气压。

B.4.4.3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2

(16)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 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B.4.5 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 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 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B.4.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 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B.4.5.3 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 4 个不同标 准浓度点,为标准系列。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 μg)为横坐 标, 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4.5.4 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 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B.4.5.5 计算

B.4.5.5.1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V m Cm mi o

式中:

Cm——所采空气样品中 i 组分浓度,mg/m3 mi——品管中 i 组分的量,μg;

m0——未采样管中 i 组分的量,μg;

V ——空气采样体积,L。

B.4.5.5.2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R V C m

nd c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

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B.4.5.5.3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i n

i c

TVOC C

C

1

式中: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样品中 TVOC 的浓度(mg/m3) 注:1 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17)

2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 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B.4.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B.4.6.1 吸附管回收实验

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按照吸附 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研究。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

在烟道中或者无组织监测点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 2.5cm。采样前在加标 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 40~60%

左右。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 测试共 3 次。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

S u R (t )

V

S

式中:

R:--- 平均回收率,无量纲。

t::---加标样品测定得浓度,mg/m3。

u:---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

Vs:---加标样品的采样体积,L。

S:---加标物质的质量,μg。

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

0.70<R<1.30。如果 R 值达不到要求,本采样技术不适用。

B.4.6.2 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

B.4.6.2.1 (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 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 10%,则认为已经穿透。

B.4.6.2.2 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 5%,但不大于 20%,应进行修正;

流量变化大于 20%,应重新采样。

B.4.6.3 方法的性能指标

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 5~10%的相对偏差。

本方法精密度: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 5%。本方法准确度:偏差在不大于 10%。

B.4.6.4 干扰和消除

B.4.6.4.1 定期分析无烃空气或氮气的空白实验以保证分析系统没有被污染。

B.4.6.4.2 当样品中含有水蒸气时,测定水蒸气含量并修正气态有机物的浓度。

B.4.6.4.3 每个样品的气相色谱分析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所有峰都能洗脱。

4

(18)

弐、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19)

广东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6

(20)

标准编制组

二 O 一 0 年六月

(21)

项目名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委托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协作单位: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2)

目 录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1 2 标准编制的原则和工作过程...2 2.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2 2.2制定本标准的工作过程...3 2.3 制定本标准的原则...5 2.4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路线...5 2.5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6 3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概况...6 3.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现状及特点...6 3.1.1行业结构特点...6 3.1.2生产工艺...7 3.1.3涂装技术...10 3.2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现状及特点...11 3.3 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治理现状...12 4国内外家具制造 VOCS 控制措施及相关标准...14 4.1 欧盟相关标准...14 4.2 美国相关标准...15 4.3 加拿大相关标准...16 4.4国内相关标准...17 5 标准控制内容及形式...18 5.1 标准适用范围...18 5.2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8 5.2.1 规定涂料 VOCs 含量限值...18 5.2.2 确定排放控制的 VOCs 种类...19 5.2.3 控制排放的形式...23 5.3 标准限值的确定...24 5.3.1 涂料中 VOCs 含量限值的确定...24 5.3.2 VOCs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25 5.3.3 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34 5.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排放限值...36 5.4 技术管理规定的说明...37 5.5 监测说明...38 6 标准的技术可行性分析...39

II

(23)

7 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40 7.1 标准实施效益分析...40 7.2 对总量削减的贡献...40

III

(24)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 是应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已经明显呈现出细粒子

浓度高、臭氧浓度高、酸雨频率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区域性、复合

型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

要前体物,能够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研究表明,珠江三角

洲臭氧生成处于 VOCs 控制区,以 VOCs 控制为重点才能有效降低

该区域 O3浓度水平。

制定实施 VOCs 排放标准,不仅可以减缓二次污染物所造成的

复合型污染,为珠三角地区联合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提供有效

的依据和手段,还有利于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质

量。

2. 是履行粤港联合声明,实现 VOCs 减排的现实要求

(25)

2007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生产总值为 1020 亿元,其中木质家

具企业占有比例高达 60%,与此同时,广东省木质家具企业使用的

油性涂料超过 56 万吨。2008 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水性涂

料的推广使用,油性涂料用量有所下降,约 27 万吨/年,水性涂料

用量约 9 万吨/年,但 VOCs 排放量仍然很大。根据粤港政府联合声

明 ( 2002 年 ) , 在 2010 年 年 底 之 前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内

SO2、NOx、PM10、VOCs 的排放总量,以 1997 年为参照基准,将分

别削减 40%、20%、55%、55%,污染减排任务异常艰巨。

因此,为有效遏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

障广州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为实现粤港联合声明的 VOCs 减

排目标,我省亟需制定并出台典型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

放控制标准。

3. 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的有力手

2

(26)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针对家具制造行业的 VOCs 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一律执

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不同行业涉及众多不同的产品

生产工艺,仅仅依靠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

准》,远远不能满足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控制要求。因此,为完善

我省行业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行业 VOCs 污染控制管理能力,

制定一份专门针对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控制的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

2 标准编制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2.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3

(27)

1、《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

粤港双方于 2002 年发表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

明》(简称“减排联合声明”),同意根据辖区内的污染源制定合适的减

排 方 案 , 共 同 执 行 管 理 计 划 , 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内 的

SO2、NOx、PM10和 VOCs 的人为排放量,以 1997 年为参照基准,

分别削减 40%、20%、55%和 55%,并尽力争取在 2010 年达到这个

减排目标,大大改善整个地区的空气质素和烟雾问题。随着 2010 年

的到来,粤港双方正在评估第一轮减排效果的基础上,商讨实施第

二轮的 4 种污染物粤港联合减排计划。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纲要》及有关环境保护规划中均提

出,到 2020 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要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

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改委、技监局等 6 部门联合发

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已于 2010 年

1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采取三年一滚动连续实施方式。在计划中明

4

(28)

确提出,“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有机溶

剂使用典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

3、《印发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 11 月,广州亚运会召开在即,2011 年深圳世界大学生

运动会也已开始筹备,为做好广州亚运会和大运会的空气质量保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 2 月,省环保厅印发了《广州亚运会召

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大 VOCs 排放

整治力度的项目和要求,为配合项目更好推进,也为了实施应急条

件下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需要,也亟需制定并出台 VOCs 排放控制

标准。

为实现 VOCs 减排目标,改善空气质量,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

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制定《广东省家具

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的任务,由广东省

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了该标准的制

5

(29)

定工作,并专门成立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排放标准》编制组。

2.2 制定本标准的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目

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我省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技术

的基础上,编制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

标准开题报告》,并组织召开了标准开题报告专家论证会。根据开

题报告确定的标准制订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了《家具制造

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

家、家具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公司的协助和配合下,对 30

家有代表性的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内容包括家具制

造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涂料的种类与用量、VOCs 产生环节及其

特点、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研企业规模包含了大、中、

小型企业,涉及木质(实木与板式)、金属、软体、塑料、藤条家

6

(30)

具制造,涂装工艺包括自动喷涂、手工喷涂与刷涂,所使用的涂料

包括聚氨酯类涂料、硝基类涂料、醇酸类涂料、水性涂料及粉末涂

料,几乎涵盖了广东省现有的各种生产工艺,基本摸清了我省家具

制造行业表面涂装过程的不同工艺技术要求、涂料成分、污染治理

技术、排放水平以及投资和运行成本等情况。标准编制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环境保护规划及节能减排的

目标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调研成果,编制完成了《家具制造行业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家具制造

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稿)。

2.3 制定本标准的原则

7

(31)

(1)遵循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以家具制造行业现有成熟的、

经济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技术为依托,并将之作为确定标准值的

依据之一及有关技术要求之一。

(2)时段分类原则。标准区别对待新源与现有源,现有源的标

准宽于新源,但经过若干年的技术革新与改造,应在要求年限达到

新源的排放标准。

(3)贯彻总量控制原则,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全过程

控制,以负荷控制为主,设置相应的浓度指标值。

(4)合理借鉴国外、国内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制定的经验,指导

标准工作。

(5)本标准的制定,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为实现家

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服务。

2.4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路线

首先是通过全面系统的调研,初步掌握了广东省各类家具制造

企业的类型、规模、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

8

(32)

等情况;其次是在调研基础上,对现行的各种家具涂装过程中

VOCs治理技术及其排放控制水平进行了技术、经济评估;最后是

依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和法规,在考虑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的

实际情况及家具制造过程中 VOCs 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吸

收借鉴了美国、欧盟及国内其他城市制定家具制造行业 VOCs 排放

标准的经验,确定了时段划分及对应家具制造过程中 VOCs 排放浓

度限值,并对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2.5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1)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考虑到不同家具类型制造企业的数量和表面涂装工艺有所

不同,VOCs 的排放量差别较大,将木质家具企业的 VOCs 排放控制

作为重点。

(3)划分现有源和新源,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标

准实施之日前建立的企业(现有源)首先执行现有(第Ⅰ时段)污

染源排放标准,但经若干年过渡期后,必须执行新建(第Ⅱ时段)

9

(33)

污染源排放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的企业则执行新源排放标

准。

(4)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原辅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主要 VOCs

排放工艺环节要遵守的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5)本标准提出了统一的 VOCs 标准监测方法。

3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概况

10

(34)

3.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现状及特点

3.1.1行业结构特点

家具的种类很多,根据我国目前家具市场的情况,结合家具制

造行业的特点,参照相关标准,对家具按照产品的主要使用材料、

加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如下分类:

表 3-1 家具的分类

序号 名称 定义

1 木家具 主要部件由木材或木质人造板材料制成的家具

2 金属家具 主要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家具

3 软体家具 主要部件一般采用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4 塑料家具 主要部件由塑料制成的家具

5 竹家具 主要部件由竹材制成的家具

6 藤家具 用藤包或藤制成的家具

7 玻璃家具 主要部件由玻璃制成的家具

广东省是我国家具的生产大省和出口大省,拥有家具企业 6000

余家,从业人数达 100 多万人。根据《2009 广东统计年鉴》,2008

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有 1417 家,工业总产值约为

1840亿元,占全国家具行业 28%左右。根据广东省家具行业协会提

供的数据,2009 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出口创汇 108 亿美元,在传

11

(35)

统制造行业中位居第三,仅次于纺织服装制造业和制鞋业;广东省

家具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佛山、中山、东莞、深圳和广州等地,其

中佛山以软体家具制造为主,东莞、深圳以木制家具制造为主业,

广州以软体家具和金属家具制造为主。从家具企业数量和产品产量

来看,全省范围内木制家具占 50%以上,软体家具占 30%,金属家

具占 5-10%,其他家具占 10-15%;从家具企业工业生产总值上看,

木质家具企业工业生产总值约占 60%。

3.1.2生产工艺

(1)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通常为:选取一种或几种木质材料为基料,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在基料表面涂装一层或几层涂

料,形成产品;也可以是加工后,先对各个组件进行涂装,然后组

装成产品。广东省木质家具生产以先组装,再涂装为主,典型生产

工艺如图 3-1 所示:

12

(36)

图 3-1 典型木质家具生产工艺

原材料的选择及涂装工艺决定了木质家具产品的类型及应用范

围。涂装工艺过程是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

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此过程是产生 VOCs 的主要工序。在木

质家具制造过程中,涂装工艺过程的步骤如图 2 所示。由于不同企

业所使用的生产原料及产品类型不同,采用不同的涂装工艺,涂装

过程有所不同,可能只含有图 3-2 中所示的部分步骤。

图 3-2 木质家具涂装工艺过程

(2) 软体家具制作工艺

软体家具由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制成的家具,例如沙发、床等

家具。软体家具的制造工艺主要依靠手工工艺,主工序包括钉内架、

选料 备料 砂光 组立 涂装 包装

涂料调配

预涂色漆 干燥 载体涂料 干燥 砂光 补白 擦拭

干燥 烘烤

底漆 风干

烘烤 砂光

修色

风干 面漆 风干 烘烤

13

(37)

打底布、粘海绵、裁、车外套到最后的扪工工序,VOCs 的来源主

要是胶水的使用,具体工艺流程如图 3-3 所示。

图 3-3 软体家具制作工艺流程图

(3) 金属家具制作工艺

凡以金属管材、板材或棍材等作为主架构,配以木材、各类人

造板、玻璃、石材等制造的家具和完全由金属材料制作的铁艺家具,

统称金属家具。按结构的不同特点,可将金属家具分为固定式、拆

装式、折叠式和插接式,根据结构不同,金属家具的连接形式也不

同,有焊接、铆钉连接和销连接,不管采用哪种结构,一般采用的

14

(38)

工艺流程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步骤:管材的截断,弯管,打眼与冲

孔,焊接,表面处理(电镀或涂饰)及部件装配。

(4) 塑料家具制作工艺

塑料家具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可分成两种类型,即热固性塑料

和热塑性塑料。塑料家具成型工艺简便,通过注塑或模压、挤压等

方法,一次成型,生产效率高,适合大批量生产。

(5) 玻璃家具制作工艺

玻璃家具的主要材料是高硬度的强化玻璃和金属框架,金属框

架根据需要进行截断、弯管、喷漆等操作,玻璃表面清理干净后,

根据需要进行喷漆操作。

3.1.3涂装技术

根据家具类别的不同,涂装技术有所不同。木质家具涂装技术

包括喷涂、刷涂、辊涂、淋涂及浸涂等,塑料家具、玻璃家具涂装

工艺主要为刷涂与喷涂,金属家具常见涂装工艺有刷涂、喷涂。

15

(39)

当家具生产时采用先涂装、再组装的方式,并且家具的组成部

件较为平整或相对平整时,可以采用平整表面的涂装技术,主要包

括刷涂、滚涂、淋涂及浸涂等方法。采用该工艺时,过量的涂料可

以直接回收而重复利用,所以涂料的利用率高,尤其是淋涂及浸涂

法,涂料利用率可以超过 60%。

喷涂工艺包括空气喷涂法、无空气喷涂法、静电喷涂法等方法,

采用该方法可以在家具组装完成后再进行涂装。空气喷涂是利用压

缩空气流过喷枪喷嘴孔形成负压,负压使漆料从吸管吸入,经喷嘴

喷出,形成漆雾,漆雾喷射到被涂饰零部件表面上形成均匀的漆膜。

空气喷涂法与刷涂相比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可以产生均匀的漆,

涂层细腻光滑;对于零部件的较隐蔽部件(如缝隙、凹凸),也可

均匀地喷涂。此喷涂技术的缺点是涂料利用率较低,大约在 30%~

50%,尤其是喷涂框架结构家具时,涂料利用率仅为 25%~35%,

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量较大。静电喷涂法适用于金属家具的制造,

16

(40)

该方法对涂料的损耗较少,涂装相同面积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少于

空气喷涂法。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涂装技术多采用空气喷涂法,部分金属家

具制造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法。

3.2 家具制造行业 VOC

S

排放现状及特点

家具制造过程产生的 VOCs 主要来源于涂装过程,由于家具类

型不同,涂料的类型和涂装工艺会有所不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

排放也会不同。家具制造过程 VOCs 排放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VOCs排放与使用的涂料类型有关,涂装相同面积时,使

用油性涂料产生的 VOCs 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

(2) VOCs排放与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时,空气喷涂

技术产生的 VOCs 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 VOCs 较少。

(3) 木质家具制造过程一般使用的油性涂料,主要有聚氨酯类

涂料、硝基类涂料、醇酸类涂料三大类。采用空气喷涂方法,在制

17

(41)

作工艺中需要对家具进行多次喷底漆和面漆操作,使用涂料种类多

样,用量大,VOCs 排放种类与排放量在家具制造行业中居于首位。

(4) 软体家具虽然以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为主,但家具的弯变

扶手、脚架仍以木材为主,在制作过程中也需要涂装底漆和面漆,

涂装工艺与木质家具相同。

(5) 金属家具可以分为电镀家具和烤漆类家具,所使用的涂料

类型包括液体涂料和固体粉末涂料,涂装过程可以采用空气喷涂及

静电喷涂。

(6) 塑料家具、竹藤家具以及玻璃家具在制作过程中,VOCs

产生小,污染少。

(7) 广东省大部分家具制造企业产品种类较多,相应使用的涂

料类型种类较多,导致产生的 VOCs 种类及排放量并非一直稳定不

变,而是随产品类型的变化发生变化。

(8) 涂装过程中,不同的涂装工序,产生的 VOCs 种类及排放

量有所差异。根据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调查结果,现有家具制造企

18

(42)

业中的废气收集系统基本没有按照工艺过程独立分开设计、运行,

由此造成排放口的 VOCs 成份与任一工序释放的 VOCs 不一致的现

象。

3.3 家具制造行业 VOC

S

治理现状

国外对家具制造行业的 VOCs 排放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控制:一

是对排放源进行管理,二是安装治理设施。对排放源进行管理是指

提倡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与稀释剂,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按照要

求对涂料、稀释剂和清洗剂的储存、运输、调配及使用过程进行管

理;安装治理设施是指采用废气捕集装置收集废气,采用某种技术

对废气进行处理,降低废气中 VOCs 的浓度,使废气达到排放要求,

采取的治理技术主要包括氧化法与吸附回法技术两种类型,氧化法

包括热氧化法、催化燃烧法,吸附回收法主要是指利用活性碳吸附

挥发性有机物然后进行回收利用。

19

(43)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没有对 VOCs 排放源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方法;采用的 VOCs 排放控制技术主要为吸

收法、吸附法、吸收法与吸附法相结合等其他控制技术。

(1) 吸收法

吸收法采用的装置为水帘机,利用水来捕捉涂装过程中形成的

油漆气溶胶(漆雾)。其工作原理为:在排风机引力的作用下,含

有漆雾的空气向水帘机的内壁水帘板方向流动,一部分漆雾直接接

触到水帘板上的水膜而被吸附,一部分漆雾在经过水帘板上淌下的

水帘时被水帘冲刷掉,其余未被水膜和水帘捕捉到的残余漆雾在通

过水洗区和清洗区时被清洗掉。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水帘机中所设置

的漆雾处理装置仅能处理漆雾中的树脂成分,对于蒸气状态的有机

溶剂,由于其很难溶于水,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最终仍排入大气中

造成空气污染,没能有效的净化空气。

(2) 吸附法

20

(44)

吸附法是利用捕风装置收集车间的污染空气,通过活性炭或吸

附棉等吸附剂脱出空气中的污染物然后直接排放。此方法缺点如下:

空气中的漆雾会堵塞吸附剂,造成阻力降增加,尤其是采用喷涂技

术时会形成大量的油漆气溶胶;吸附剂饱和后丧失脱除效果,需要

更换,造成运行费用上升;目前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使用的吸附剂

饱和后作为固废处理,造成二次污染。

(3) 吸收—吸附结合

吸收法与吸附法相结合是指在吸收法的后面加装一套吸附装置,

这样既可以避免气溶胶堵塞吸附剂,又可以有效脱除蒸汽状态有机

溶剂。目前广东省部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采用此方法,但在理论

上该方法存在较大缺陷,通过水帘机后的污染空气含湿量较大,吸

附剂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21

(45)

4 国内外家具制造 VOC S 控制措施及相关 标准

针对 VOCs 污染所导致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

VOCs排放控制标准。主要代表有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这些标准

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地面臭氧标准。我国发布了溶剂型木器涂料

GB18581、内墙涂料 GB18582 两项强制性标准,部分地区(如北京)

制定了地方标准,香港也发布了“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规例”。

4.1 欧盟相关标准

为控制 VOCs 的含量,欧盟理事会于 1988 年 12 月 12 日颁布了

针对建筑产品安全的 89/106/EEC 指令,1999 年 3 月 11 日又颁布了

22

(46)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 1999/13/EC 指令。1999/13/EC 指令简称

VOCs指令。该指令涉及了使用有机溶剂的几乎所有领域,如印刷、

汽车涂装、制药、表面清洁等。2004 年欧盟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

后的指令不包含适用于油漆和清漆使用要求的油漆指令(2004/42/EC

指令)的领域(包括某些导致对流层臭氧数目升高的涂料、染料、汽车

表面整修产品,其 VOCs 排放设定值比之前允许值调低了很多,要

求更加严格)。

VOCs指令也涉及家具行业,主要是因为家具中的硬木夹板、

粘合剂、甲醛泡沫绝缘材料、油漆、清漆、亮漆、封边剂中含有如

甲醛、挥发性卤代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有机挥

发物,其具体排放控制标准可参见表 4-1。

表 4-1 欧盟 VOCs 排放限制指标

内容 溶剂消耗量

(吨/年)

废气排放限值

(mg C/Nm3)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占溶剂的百分比)

总排放限值

(新源)

木制品表面的 涂料

15~25 100(1) 25

>25 50/75(2) 20

木料浸渍 >25 100(3) 45 11 kg/m3

木料和胶 >5 30 g/m2

涂料原料、清 漆、油墨、胶

100~1000 150 5 溶剂总量 5%

>1000 150 3 溶剂总量 3%

23

(47)

粘剂(4)

注:(1)排放值适用于密封的情况下的涂装和干燥过程;

(2)第一个值为干燥过程的限值,第二个值为涂装过程的限值;

(3)不适用于用木馏油浸渍;

(4)瞬时排放不包括涂料的原料为在密封容器中以制剂形式出售的溶剂。

除该表外,欧盟 1999/13/EC 指令规定:任何一种卤代 VOCs(在

R40的毒性范围内)的排放极限值为 20mg/m3

4.2 美国相关标准

美国环保总署(EPA)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涉及到的领域包括石油化工、建筑涂料、汽溶胶喷涂及木质家

具与设备等领域。另外,美国有九个州设立了关于家具行业 VOCs

排放的地方法规,所有的这些标准与法规都是以控制原材料中有机

溶剂的种类与含量的方法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

1995年 12 月 7 日,EPA 发布了专门针对家具行业的标准“60 FR 62929(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wood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该标准规定了大约 130 多种有机化合物在家具制造过

程使用的涂料中的含量限制,并且规定了一些不可以出现的有机物

24

(48)

质,以此来限制家具生产过程中有机化合物的排放。1996 年 4 月,

EPA制定的另一规则“木质家具制造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规则”

中给出了排放限定值与涂料中有机溶剂含量的计算关系。

4.3 加拿大相关标准

加 拿 大 于 1997 年 提 出 了 关 于 VOCs 排 放 的 标 准 CCME

Standards(Canadian Council of the Environment),该标准最终没有形

成强制性法规,但是为加拿大各省的 VOCs 控制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魁北克(Quebec)于 2003 年发布了 Draft Regulation 20,是加拿大唯一

一个发布了针对木制品 VOCs 排放法规的城市。该法规主要包括两

个部分:限制每天排放的 VOCs 各组分质量之和不能超过 15kg;与

CCME Standards 要求一致,限制每个产品中 VOCs 的含量。另外,

Draft Regulation 20还要求每个木制品工厂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主

要包括以下信息:

(1) 每件产品消耗的有机溶剂的体积。

(2) 使用的有机溶剂中 VOCs 的含量。

25

(49)

(3) 加入的稀释剂的体积。

(4) 与溶剂相关的其他信息。

4.4 国内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发布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量》GB18581、《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两项强制性

标准,这两项标准对推动我国涂料行业向更环保的方向发展起到了

重要作用。但是,以上国家标准均是规定了使用涂料中 VOCs 的含

量限值,尚缺乏针对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 VOCs 排放控制的行

业排放标准。香港于 2007 年发布“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规例”,明确规定涂料、印墨、清洁剂等产品中 VOCs 含量的最高限

制,规定透明木面涂料(清漆)中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为 550g/

公升,透明木面涂料(光油)中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为 150g/公

升。没有关于生产过程中 VOCs 排放的限制。北京 2008 年颁布的地

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规定了人造

板与木制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苯 Ⅱ时段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26

(50)

1mg/m3、甲醛为 5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为 20mg/m3、非甲烷总

烃计为 50mg/m3。《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7—

2001)中对各类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某些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非

甲烷总烃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做了规定,但没有针对各个行

业的特征,未能满足我省节能减排,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 VOCs 的

排放要求。

总之,目前国内外关于工业生产过程中 VOCs 排放的标准,主

要是控制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的 VOCs 含量。其中 1999/13/EC 指令

有所不同,从各个生产过程出发,控制废气中总 VOCs 的含量,但

缺乏专门针对家具制造行业废气中 VOCs 含量控制的标准。

5 标准控制内容及形式

5.1 标准适用范围

27

(51)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木质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

放管理,以及木质家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

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5.2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将家具制造企业分为现有源和新源。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

日(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

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 年 11 月 1 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按照新源和现有源的划分,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期间执行现有(第Ⅰ

时段)污染源排放标准,但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新建(第Ⅱ

时段)污染源排放标准,即给予现有企业近 2 年的过渡时间。新源

则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源排放标准。

5.2.1 规定涂料 VOCS含量限值

28

(52)

家具用涂料种类较多,可以分为三个大类:油性涂料、水性涂

料和粉末涂料。油性涂料主要包括聚氨酯类涂料、硝基类涂料、醇

酸类涂料,单位产品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最多,也是家具制造行

业使用最多的一类涂料;水性涂料是近年来在家具制造行业新兴的

一类涂料,该种涂料性能上略逊于油性涂料,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大大减少,可以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粉末涂料主要用于

塑料和金属家具制造,基本不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因此,本标准在制定时主要限定聚氨酯类涂料、硝基类涂料、

醇酸类涂料中 VOCs 含量的限值。

5.2.2 确定排放控制的 VOCS种类

本标准以产生量(或排放量)量大、毒性较大、光化学活性强、

便于监测为原则,筛选了除总挥发性有机物外需要特别控制的

VOCs物种,具体如下。

(一) 使用量较大

29

(53)

资料表明,家具用涂料及其稀释剂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成份

如表 5-1 和表 5-2 所示:

表 5-1 家具涂料的主要成份

涂料类型 所使用的有机溶剂

醇酸树脂涂料 二甲苯、松香水、松节油

环氧树脂涂料 丙酮、丁酮、乙基(丁基)溶纤剂、甲苯

沥青涂料 重质苯、煤油、二氯(三氯)甲烷

酚醛树脂涂料 丁醇、醇酸丁酯、甲苯

聚氨酯树脂涂料 二甲苯、环己酮、醋酸丁酯、丁酮

有机硅树脂涂料 甲苯、丁醇、醋酸丁酯、丙酮、丁酮

硝基纤维素涂料 醋酸丁酯(乙酯、戊酯)、丙酮、丁酮、乙醇、丁醇、二

丙酮醇、甲苯、苯

过氯乙烯涂料 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甲基异丁基酮、二甲苯、苯

聚酯树脂涂料 甲基异丁基酮、150 号及 200 号溶剂油

氨基树脂涂料 二甲苯、丁醇

丙烯酸树脂涂料 二甲苯、丁醇、乙二醇、丙酮、丁酮

水性涂料 乙二醇醚及其酯类、丙二醇醚

粉末涂料 ——

表 5-2 稀释剂的主要成分

油漆名称 稀释剂成分

聚氨酯漆 环已酮、醋酸丁酯、无水二甲苯

聚酯漆 二甲苯、溶剂油、丁酯、环己酮

硝基漆 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正丁醇、乙醇、丙酮、甲苯

醇酸树脂漆 二甲苯、200 号油漆溶剂油或松节油

丙烯酸漆 醋酸丁酯、乙酯、乙醇、丁醇、甲苯

30

數據

表 5 - 3  主要考虑污染物的危害性 污染物 物理性质 毒性 MIR ( g O 3  /g VOC ) 1 苯 常温下无色透明液体,有芳香 味,有毒,易挥 发 人和动物吸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苯进入体内引起苯中毒。 LD 50 :3306mg/kg(大鼠经口 ) ; 48mg/kg( 小鼠经皮 ) , LC50:10000ppm 7小时(大鼠吸入)。 0.42 甲苯 常温下无色透明液体,有芳香 味,有毒,易挥 发 属中等毒性。 LD 50 : 1000mg/kg  (大鼠经口) 12124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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