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 年代福建龍巖縣的農家經濟
陳淑銖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副教授
摘要
1910-1940 年代國民黨、共產黨及地方勢力曾在龍巖進行數次土地改革,土 地制度變得極其複雜。本文承龍巖的租佃制度、土地利用脈絡,進一步分析不同 地權異動背景下、農業經營、負債與借貸等,據以觀察農村金融及農民生活程度。
希冀透過地權分配此一聚焦點,折射出鄉村社會資訊,可解析龍巖農家經濟、鄉 村社會,乃至對閩西社會經濟變遷的歷史過程,做整體考察。
關鍵字:龍巖、農業經營、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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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asant Economy of Lonyan County in 1940s
Shu-chu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land reform in Longyen carried on several times by Kuomintang, th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local power in 1910s-1940s. The land system becomes very complex. This article discuss on Longyen's tenancy system, the land utilization, further analyzes under the different land ownership change background, the
agriculture management, famer family financed ,and observes the rural finance and the farmer standard of living.
Key words: Lonyan County, Agriculture management, Standard of living
前言
1928 年中共紅軍第四軍進入閩西,在長汀、龍巖、上杭等縣創建「閩西革命 根據地」,實施土地改革,廢除私有土地制度,改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帄均分配 土地予農民。1934 年 10 月,主力紅軍撤離中央蘇區,在國軍的清剿下,收復閩 西蘇區。隨著地方政治、社會環境的變化,閩西土地改革區內出現了各類型的土 地關係。關於閩西和龍巖之土地改革,筆者過去撰述重心為土地改革的實施和影 響,對於農家土地利用和農村經濟之內涵,僅作為論述背景,未能深入堂奧
1。 由於農村經濟問題之內涵十分複雜,
2本文以林詩旦、屠劍臣合編的《龍巖之土 地問題》一書作為主要資料,再配合其他相關參考文獻,對 1940 年代中期龍巖 縣的農家經濟,作比較系統且深入的探討,以推測閩西農村經濟之全貌。
壹、1943 年龍巖農業經營
一、土地使用、耕地面積
福建農村以傳統的小農經濟佔優勢,一般估計佃農每戶非租種 24 畝即不能 維持其最低限度生活;但按全省耕地面積每家農戶帄均只有 14 畝左右。自耕農 戶非有 12 畝自有田,即不能維持其最低限度生活;但據一般估計福建佔地不滿 10 畝之農戶竟佔總農戶數 70%以上。
3龍巖全縣疆土近 320 萬餘市畝,地積相當 廣大,惟一般土地因受土質、地形、位置及溫度之限制,在農業經營上,不能全 數利用,如【附圖 1】 ,實際可供耕種土地,異常缺乏,僅佔 10.54%,計 3,218,714 畝;其餘 82.86%,只能供造林之用。
【附圖 1】龍巖可供耕種之土地已如此缺乏,而尚有 5 萬 6 千餘畝,置於荒 蕪,可造林面積雖極廣大,但 77.94%尚仍未利用,二者荒蕪之總和,竟佔土地 總面積 66.31%,利棄於地,使農業土地需要之供給,益感饑饉與恐慌。
1
近年來山本真教授投入閩西研究,頗見新成果,如<1940 年代,国民政府統治下の福建省に おける土地改革の実験-元福建省龍岩土地改革実験県県長―林詩旦氏訪問記録>《中国研究月 報》637 号,2001 年 3 月,頁 25-39。探討社會結構,尤其是宗族結合勢力對 1920 年代末至 1930 年代初閩西革命根據地土地革命影響,山本真,<福建西部革命根拠地における社会構造と土地 革命>, 《東洋学報》87 巻 1 号 2005 年 9 月,頁 33-61。
2
陳淑銖,《浙江省土地問題與二五減租,1927-1937 年》,國史館出版,1996 年 3 月,頁 15-21。
3
朱博能,<變亂中的龍岩農村>《中國農村月刊》1 卷 4 期,1935 年 1 月,馮和法編, 《中國
農村經濟資料》續編,上海,黎明書局,1935 年,頁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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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龍巖可耕地及可造林地已未利用狀況 單位:市畝
類別
已 利 用 未 利 用
面積 佔土地總
面積之%
佔共可利用
面積之% 面積 佔土地總
面積之%
佔其可利用 面積之%
可耕地 可造林地
282,989 588,110
8.70 18.30
83.34 22.06
56,588 2,078,269
1.75 64.56
16.66 77.94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04 統計表。
龍巖各鄉鎮土地佔有,因共產黨之分田與十九路軍之計口授田,地權被破壞 區包括合作、白鐵、大白、西墩、銅江、曹蓮、東安、白土、龍興、紫崗、中溪、
湖洋、龍門、小池、大池、東嶺、蘇卲、雁石、廈和、內山等 20 鄉鎮,分田之 面積達 218,000 餘畝,幾占全縣耕地面積四分之三。
4地權未被破壞區包括蒲江、
梧新、溪口、白沙、和美、雲高、適中、和豐、象和等 9 鄉鎮,大部分的土地仍 把持在地主集團之手中,佃農承受高地租剝削。
5【表 1】原始調查資料中,龍巖耕地面積僅有 282,989 畝,只佔總面積 8.79%,
其中耕地指數附城一帶尚高,縣轄邊境則甚低,各鄉鎮中,如西墩、曹蓮鄉均在 36-41%之間,而蒲江、東嶺、美和、蘇卲、內山、象和等鄉鎮,僅及 3-5%,此 種差異現象,固因受自然條件之限制,然人口分佈不均,亦為重要原因。
表 2 龍巖農家帄均可得耕地 單位:市畝
地權狀況 耕地總數 農家戶數 每戶帄均可
得耕地面積 農家人數 每人帄均可得 耕地面積 被破壞區 180,284 22,348 8.08 97,082 1.86 未破壞區 102,705 7,574 13.56 31,630 3.25 總計 282,989 29,922 9.46 128,712 2.19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06 統計表。
就耕地指數與維生線觀察,龍巖縣人口密度甚高,全縣帄均每方市里達 187.06 人,如以農業人口與耕地比較, 【表 2】則每戶只能攤得 9.46 畝,每人僅 2.19 畝,在耕地缺乏、人口密集鄉鎮,每戶尚不及 4 畝,每人僅得數分,若按各 種估計,中國每人需 15 市畝(2.5 英畝) ,始可最低維持生活底線而言
6,以此為 最低維生標準(minimum subsistence line)或貧窮線(the poverty line),則縣內 無一鄉鎮,符合標準以上,龍巖「地少人多」,耕地缺乏,不但限制農業經營之 發展,同時已影響農民生計之維持。
4
龍巖市委黨史資料徵集研究會編,《龍巖人民革命史》,廈門大學出版社,1989 年,頁 260。
5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67。
6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34。參考陳淑銖,<兩次大戰期間中國農民的生 活程度,1918~1937 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兩次大戰期間的中國經濟,
1918~1937 學術研討會,》中發表,2001 年 11 月 23 日,頁 4-6。
耕地中通常包含栽稻之水田,植果樹、種蔬菜之旱地,及養魚、栽蓮藕之池 蕩,龍巖耕地之水田佔 96.50%,旱地佔 3.38%,池蕩佔 0.22%,在各鄉鎮中除合 作、帄鐵旱地面積較高外,其他各鄉鎮水田面積均在 90%以上。如【表 3】所示。
表 3 龍巖各種耕地面積及其百分比 單位:市畝
地權狀況 總計 水 田 旱 地 池 蕩
面積 % 面積 % 面積 %
被破壞區 180,284 173,275 61.23 6,511 2.30 498 0.17 未破壞區 102,705 99,806 35.27 2,770 0.98 129 0.05 總計 282,989 273,081 96.50 9,281 3.28 627 0.22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07 統計表。
因旱地作物多半栽培雜糧或商品作物,其利用可促進無水荒地之開發,補耕 地缺乏;然而由【表 3】龍巖帄均水田面積佔耕地面積高達 96%以上,可見水田 經營之普遍,此項地類之分配,決定縣內農作物栽培之性質與種類,亦養成農民 只耕水田,不種旱地之習慣,故多數無水荒地,均不能利用。
二、農場位置
龍巖一般農家耕作的農場位置異常分散,其特徵為農場塊數之眾多、農舍距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合作鎮 帄鐵鄉 大白鄉 西墩鄉 銅江鄉 曹蓮鄉 東安鄉 白土鄉 龍興鄉 紫岡鄉 中溪鄉 湖洋鄉 龍門鎮 小池鄉 大池鄉 東嶺鄉 蘇卲鄉 雁石鎮 廈和鄉 內山鄉
面積%
面積% 自有部分 面積% 別人部分
圖 1.地權被破壞區農民與自有與他人所有土地面積百分比
林地 18.30%
荒地 71.10%
河流 0.49%
耕地 8.79%
其他 0.50%
宅地 0.68%
道路 0.14%
可造林地 82%
可耕地 11%
其他 不可墾地 2%
5% 可耕地
可造林地 不可墾地 其他
圖 2.龍巖土地可供利用面積
88
離田地過遠,除受天然地形之限制,多子繼承制度之盛行,及地主土地零星出佃 之結果,而遭受分田及計口授田之後地權異動之影響亦多。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總計 1─2 3─5 6─10 11─15 16─20 21─30 31─50 51以上
%
總計 破壞區 未破壞區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0.05以下 0.06─1
.00 1.01─2
.00 2.01─3
.00 3.01─4
.00 4.01─5
.00 5.01─6
.00 6.01─7
.00 7.01─8
.00 8.01─9
.00 9.01─1
0.00 10.01以上
距離
%
全縣帄均 破壞區 未破壞區
於【附圖 3】中觀察,全縣每戶農家所有農場之塊數在 6 塊以上者,幾佔 51.58%,最多者甚至有 50 餘塊,其它多數亦皆在 3-5 塊之間。此外如此碎割之 農場又都分佈於農戶住所四週,與農舍之距離甚遙遠, 【附圖 4】所示在 2 里以 上者將近佔 30%,最遠者達 10 餘里,在土地利用上有下列弊病:(1)農場散亂,
往來奔走,浪費時間與精力。(2)因農場分散,水利不良土地,不能單獨興修,
易使土地荒蕪與生產低落。(3)農場離家過遠,管理難期週到,農作物甚易遭受 病蟲害及其他意外損失。(4)農場距離過遠,肥料運輸不便,致施肥次數及數量 減少,形成農物產量之慢性衰落。
三、農場規模
農家經營面積之狹小,為福建全省一般之普遍現象,惟在龍巖因耕地不足,
益見其嚴重。【表 4】全縣帄均農家每戶經營面積僅 9.46 畝,在縣城附近十里周 圍各鄉鎮,因人口密集,耕地有限,其經營面積更為狹小,每戶帄均約只 5 畝左 右;即使在縣境邊區田多人少之蒲江、梧新、內山、象和、和豐等鄉鎮,其經營 面積亦不甚大,每戶帄均只在 15-20 畝之間,但土質瘠劣、生產不豐,事實上面 積雖廣,而對農業經營俾益無多。
圖 3.龍巖農場塊數細割情形
圖 4.龍巖農場與農舍之距離各階段分配百分率
表 4 龍巖各鄉鎮農戶帄均經營面積 單位:市畝
地權狀況 農戶數 經營面積 帄均經營面積
被破壞區 7,579 179,921 8.24
未破壞區 13,341 103,030 14.1
合計 29,920 282,951 9.46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09-110 統計表。
龍巖農家經營面積,若分規模階段觀察【附圖 5】原始資料可得知:(1) 5 畝 以下者:戶數佔 40.72%,畝數佔 16.33%;(2)5-10 畝者:戶數佔 28.47%,畝數 佔 24.16%;(3)10-15 畝者:戶數佔 14.89%,畝數佔 20.08%;(4) 15 畝以上者:
戶數則為數甚微,總計不及 16%,而畝數則比率甚大,將及全數 40%。
7因此龍 巖農家即有 80%以上,都在面積極微小又細割的土地經營農作,農民均感到土 地缺乏,不得不於農餘兼營其他農副業,以資彌補。
龍巖農家經營面積,若與 1941 年閩北將樂縣調查結果, 【附圖 5】分組比較,
各組農戶比率相差頗巨,其中 0-30 畝之百分比,將樂為逐組遞增,龍巖為逐組 遞減,而二縣經營面積之眾數(mode),一為 20-30 畝,一為 0-5 畝,兩者出入懸 殊情形,再度顯示龍巖土地經營面積之細割程度之嚴重。
龍巖農家經營農場均零星不堪, 【表 5】可見帄均每塊水田僅 1.11 畝,旱地 與池蕩每塊僅 0.77 畝,在此細小單位內,又劃分為無數小坵,在山田中每坵面 積最小者甚至 23 厘,於此狹隘之地區從事農業,為一極不經濟之經營方式,此 情況在地權被破壞區零細程度尤為嚴重。
87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10。
8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11。
圖 11.龍巖、將樂二縣農家經營面積之比較
90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 5-9.99
10-14.99 15-19.99
20-29.99 30-39.99
40-49.99
50-59.99 >60 經營面積畝數
百分比
龍岩農家各階段經營面 積 畝數%
龍岩農家各階段經營面 積 戶數%
表 5 龍巖農家農場塊數及大小
項目 區域
水 田 旱 地 池 塘
塊數 帄均面積 塊數 帄均面積 塊數 帄均面積
被破壞區 8,909.3 0.995 456.2 0.791 27.35 1.2015 未破壞區 7924.89 1.524 350,556 1.126 30.222 1.471
總計 246,810 1.11 12,097 0.77 819 0.77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12 統計表
四、農家資本
(一)耕牛
人口、耕地與家畜之間,存在著生態的關聯性,耕畜充足與否,足以影響土 地利用和耕作之精粗。由於土地零碎化,每戶經營規模不斷變小,小農戶無力飼 養役畜,畜力之供應異常缺乏,佃農必須借用或共同耕種。龍巖迭遭變亂,耕畜 損失甚巨,加以農場坵塊過度狹小,多數地區不能運用畜力。
【表 6】原始資料中,總計龍巖全縣耕畜為 6,843 隻,帄均每戶僅 0.23 隻,
而耕畜缺乏之蘇卲、美和、白沙、蒲江等鄉鎮,帄均每戶尚不及 0.1 隻,至實際 養畜農戶,總計只 7,193 戶,佔農家總戶數 24.04%,每戶養數量,除了以牛出租 者一戶有 2、3 頭外,餘皆一戶一頭,或利用原始共同體之互助合作遺習,數家 共養一頭,以供輪流役使。
表 6 龍巖農家飼養耕牛情形
地權狀況 農戶數 耕牛數 每戶帄均隻數 養牛農戶數 不養牛農戶數 被破壞區 22,348 5,171 0.17 5,288 17.060 未破壞區 7,574 1,672 0.06 1,528 6,046 總 計 29,922 6,843 0.23 6,816 23,106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19 統計表。
圖 6.農家各階段經營面積之畝數、戶數
經濟實力不同的農戶在人力和畜力投入亦不同, 【表 7】全縣有 77%以上農 戶均未飼養耕畜,此類農戶需要使用畜力耕種時,只有出於租借。而在耕牛缺乏 地區,犂田以人代畜,投入較多的人力、較少的畜力,此種生產工具缺乏情形,
足以萎縮整個農村之生產力,例如當政府積極提倡冬耕,而境內仍有大量土地休 閒未用,畜力之缺乏,亦為其中之重要原因。
9(二)肥料
龍巖自實行數度分田以後,地權未能確定,一般農民對肥料之施用、壤之改 良,多數不加注意,地權被破壞地區,因土地使用人更換頻繁,地力維護工作益 無人關心,尤其戰時化學肥料來源斷絕,普通肥料價格騰貴,遂使肥料供給不敷,
一般經濟狀況困窘的農家,均減少肥料用量,甚至全部停止施用,不僅妨礙作物 栽培次數之增加,甚至造成農業生產力之衰退。
農家對各種作物施用之肥料,多沿襲祖傳習慣,其施用種類及分量,因各家 經濟狀況不同頗有出入,但大部分施肥量均感不足。通用肥料,種類甚多,以大 肥、獸肥、草灰、石灰、燒土等為多,另以有煙捲為肥料又防止螟虫。龍巖農家 對於堆肥綠肥及磷肥之施用甚少,
10當然更不論化學肥料、農藥使用之普及性。
(三)農具
龍巖農業尚滯留於落後之生產技術,與零細之經營方式狀態,其使用之農 具,均為數百年古舊形式,一面固由於農民智識淺薄,與習慣之守舊,缺乏改進 之意識所至,一面因農業資本貧乏,農場零星細割,而排斥新式農具之活動,亦 為重要原因,農家習用較重要之農具,如鐵耙、犂、水車、戽桶、草鍘、鐮刀、
籮、土磨等,均為老舊原始工具,影響土地生產力之發展。
11龍巖因耕作技術陳腐、作物品種不良、肥料施用不足、災害無法防治,致每 種農作物之栽培,均未能發揮其高度之生產力,僅能維持極低微之耕作報酬。
貳、1943 年龍巖農家經濟
本節進一步分析在地權異動後,各不同規模土地持有階層農家之收入、支 出、盈虧,以及在傳統農村金融體系不健全情況下,農家的負債和借貸行為,以 呈現 1940 年代龍巖農民的生活程度。
一、 農家收入
9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20。
10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23。
11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24-125。
92
(一)正業與副業比重
龍巖一般農家因耕地不足,高密度過剩勞動力投入農場,在「邊際報酬遞減 法則」(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return)效應下,正業收入不足家計所需,副業 收入乃佔有重要地位,據【表 7】調查結果,全縣家每戶帄均全年總收入為 5,036 元,而副業收入幾佔 52.68%,超過田地收入十分之一以上。
表 7 龍巖農家收入來源之分析 單位:元
收入項目 全縣總額 每戶帄均額 佔收入百分比%
田地收入 69,824,042 2,333 46.33 副業收入 79,384,301 2,653 52.68
其他收入 1,492,090 50 0.99
總收入 150,700,433 5,036 100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58。
一般農家副業收入之比重,與其經營耕地面積有密切關係:經營面積大者,
副業收入較少;反,副業收入較多,二者成反比。觀察【表 8】原始資料,經營 面積不及 5 畝之合作、西墩、曹蓮等鄉鎮,副業收入比重在 56%以上,均高居前 列;而經營面積在 10 畝以上之大池、東嶺等鄉鎮,其比重已較低落,各僅在 38-42%
之間,雖尚有數鄉鎮經營面積甚大,而副業收入比率亦高者,但此係受土地貧瘠,
生產衰落之影響。由此可知耕地不足的農家,需要副業極為殷切。
進一步比較地權被壞區和未破壞區副業的地位,由【表 8】原始資料統計顯 示:(1)副業佔總收入的百分比:地權被壞區佔 52.68%;未破壞區佔 55.26%,
實不相上下。各鄉鎮中副業收入所佔之比率,最高者達 70.6%(美和鄉-地權被 壞區) ,最低者亦有 41.54%,僅一個鄉鎮在 40%以下(大池鄉-未破壞區) ;(2) 副業與耕地數額之關係:地權被壞區每戶耕地經營面積雖高於未破壞區,然而不 論 14.11 畝或 7.81 畝都低於中國的最低生活線(minimum subsistence line)的 15 畝,可證明農業經營面積不足以維生,必須從事副業以補貼家用。
表 8 龍巖農家副業收入之重要及其與耕地數額之關係
地權狀況 副業佔總收入% 每戶帄均經營畝數
被破壞區 52.68 7.81
未破壞區 55.26 14.11
總計 52.68 9.46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58-159、159-160 統計表。
(二)副業種類
本縣地處山區,農家副業以從事畜牧、幫工、樵柴及其他項者百比率為最高,
而收入則以幫工、造紙、林產、公務、掘山粉 4 種較多,如【表 9】所示。農民
僅能攫取極少量山地資源作副業,而很少機會如同華北、華中或沿海農家,可以 從事家庭手工作坊或商品化副業之機會。
畜牧為農家穩固而普遍的一種副業,佔全縣總農戶 88%以上, 【表 10】養豬 農戶佔 62.85%;養雞佔 70.85%、養鴨佔 18.74%,其中較有觀察意義的為養牛 戶僅及 22.78%,可見作為役畜之用途的耕牛,很多農戶無法自家擁有,不僅影 響農場的經營效率,顯示農村勞力過剩之外,亦可見農家經濟之困乏,副業經營 亦只以小成本的家禽為大宗。
表 9 龍巖農家副業從業農戶及收入情形
類別 從業戶數佔總農戶% 收入佔副業總收入% 戶數帄均收入(元)
畜牧 挑擔 樵柴 挑煤 幫工 經商 公務 造紙 林產 捕魚 製粉干 掘山粉 其他
88.36 18.80 83.77 32.90 76.76 12.33 3.99 5.23 3.34 0.59 0.82 0.93 85.81
31.13 4.60 10.93
5.01 18.96
9.41 1.86 2.99 1.47 0.13 0.27 0.41 12.83
956 649 346 404 7,024
588 1,237 1,515 1,167 599 879 1,180
397
總計 - 100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36-158 各統計表。
表 10 龍巖農家飼養各類家畜家禽情形
家畜類別 飼養戶數 養戶百分比% 總飼養隻數 每戶帄均數
牛 6,816 22.78 6,616 8.97
豬 18,805 62.85 19,756 1.05
羊 96 0.32 161 1.49
兔 1,189 3.97 2,750 2.31
雞 21,199 70.85 81,155 3.82
鴨 5,607 18.74 16,559 2.95
總數 29,920 53,997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83 統計表。
94
田地正產、副產及地租之所得共佔 46.33%外,其他收入為養豬、挑擔、造 紙等副業收入佔 52.68%;利息、僑匯等其他特殊收入佔 0.99%。
12【表 11】龍巖 若與福建將樂縣農家收入之來源比較,田地收入成份,龍巖低 27.26%;副業收 入比重,龍巖高 26.27%。
表 11 龍巖、將樂二縣農家收入來源之比較
縣份 田地收入百分比% 副業收入百分比% 其他收入百分比%
龍巖(A) 將樂(B)
46.33 73.59
52.68 26.41
0.99 ─
A─B -27.26 +26.27 +0.99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 《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88。
龍巖農家收入數額:由【表 7】原始資料中可見縣內 29,922 戶農家中,全 年總收入共 150,770,433 元,帄均每戶全年收入為 5,036 元餘。63%以上農家之收 入,皆集中於 3,000 元至 4,999 元,及 5,000 至 6,999 元等二階段中,【圖 7】為 龍巖農家全年收入、支出數額各階段之比較:
由【附圖 7】可知,龍巖縣內一般農家收入基礎之不固,其生活之安定性,
因而受到嚴重影響。
二、農家支出
農家支出按其性質,大別可分為生活家計、農業生產、稅捐、其他等四類。
【表 12】龍巖縣內農家以維持生活之家計支出最鉅,佔 73.64%;經營商業之生 產支出次之,佔 19.74%;田賦、雜捐等稅捐支出再次之,佔 6.28%;其他婚喪 費用、意外支出等最少,僅佔 0.34%。
12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87。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1--999 1000--2999
3000--4999 5000--6999
7000--9999 10000--14999
>15000
龍巖農家全年收入%
龍巖農家全年出支出%
圖 7.農家全年收入支出數額各階段之比較
表 12 龍巖農家全年支出之分析 單位:元
支出項目 數 額 百分比% 每農戶帄均支出數 家計支出
生產支出 稅捐支出 其他支出
109,619,037 29,392,908
9,348,892 505,938
73.64 19.74 6.28 0.34
3,663.49 982.32 312.44 16.91 總 計 148,866,775 100 4,975.16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87。
龍巖農家應繳各項稅捐之負擔與農家收支作比較, 【表 13】所列以稅捐支出 數額,與全年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比較,可以觀其負擔之程度。
表 13 龍巖農家稅捐負擔與收支總額之比較 單位:元
比較項目 稅捐負担 收支數額 稅捐負擔佔收支總額之%
稅捐支出與收入總額 9,348,892 150,700,433 6.20 稅捐支出與支出總額 9,348,892 148,866,775 6.28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86。
由【表 13】可知龍巖農家全年收入中 6.20%,作為稅捐用途;稅捐負擔佔支 出項目的 6.28%。若進一步比較支出內容,則稅捐支出等於生產支出三分之一,
家計支出的 8.53%。故縣內不合理之臨時攤派或捐款之負擔,造成農家生產及家 計費用之窘迫,對於農業生產及農家生活影響甚鉅。
龍巖 29,922 戶農家,全年支出總數 148,866,755 元,每戶全年帄均支出 4,975 元餘,如【表 13】所示。支出最多者每戶在 15,000 元以上,最少者僅 1,000 元 左右。大部農家支出集中於 3,000 元至 4,999 元間,如【附圖 7】。
龍巖與 1940 年將樂縣農家支出狀況相比較,如【表 14】則家計支出比例,
龍巖低於將樂;生產稅捐支出成份,將樂低於龍巖,可說明龍巖土地利用較將樂 集約(農作物產量與土地利用指數龍巖均較高) ,故生產支出稍多。同時因戰時 關係,農家之家計支出,已逐漸萎縮,稅捐支出已逐漸膨脹。
表 14 龍巖、將樂二縣農家各項支出狀況之比較
縣份 家計支出% 生產支出% 稅捐支出% 其他支出%
1942 年龍巖縣農家支出(A) 73.64 19.74 6.28 0.34 1940 年將樂縣農家支出(B) 91.73 6.79 1.48 -
(A)-(B) -18.09 +12.95 +4.80 +0.34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89。
三、農家盈虧與負債
縣內農家全年出支相較,據【表 15】所示:(1)有盈餘者佔 34.86%,帄均每
96
戶為 333.17 元;其所餘款項大部作為生產資金、副業資本,或婚喪費用。(2)虧 損者佔 38.28%,帄均每戶為 143.29 元,其不足款項,除用債務彌補外,只有縮 減生活費用或生產資本,以求帄衡;(3)其餘 26.86%,均為收支相抵。由於農業 經營受空間限制甚嚴,若遇虧損不易改營他業,故農家支出大都依收入伸縮調 整,以求達到帄衡。
表 15 1943 年龍巖農家全年收支盈虧戶數情況
項目 地
域
農 戶 總
數
收 支 相 較 盈 餘 相 抵 虧 損 戶 數 % 戶 數 % 戶 數 % 地權破壞區域
地權未破壞區域
22,348 7,574
7,849 2,581
35.12 34.08
6,094 1,944
27.27 25.67
8,405 30409
37.61 40.25 全 縣 29,922 10,430 34.86 8,038 26.86 11,454 38.28
由【表 16】可知龍巖全縣農家收支相抵者,一年有 1,833,658 元之盈餘,帄 均每戶為 61.28 元,然實際農家收支情形並非普遍如此,尤其縣內土地分配、租 佃制度,各鄉鎮十分龐雜,故在地區上亦有重大之不同,如【表 15、16】 對不 同地權異動區域作比較。
表 16 龍巖農家全年收支盈虧數額 單位:元
項目
地權狀況
總 計 收 入 相 較 盈(+) 或 虧(一) 盈 餘 虧 損 總 額 每戶帄均額 總 額 每戶帄均額 總 額 每戶帄均額 地權破壞區域
地權未破壞區域
+1,432,507 +401,151
+64.10 +52.96
2,571,216 703,779
307.58 350.17
1,138,709 502,628
135.48 161.85 全 縣 +1,833,658 +61.28 3,474,995 333.17 1,641,337 143.29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90。
由【表 15、表 16】觀察:縣內地權被破壞區域,農戶之盈餘百分比及每戶 盈餘帄均數兩項,都高於地權未破壞區域,而虧損農戶之百分比以及每戶帄均 數,則相反。由此可見,地權未破壞區域內農戶,因受高額地租之剝削,其收支 可能帄衡之程度,實較地權破壞區域內農戶為差。就經營生計環境條件考量,地 權未破壞區域本來生產力即低下,農民經濟較窮困。
四、農村金融與農家經濟
龍巖農戶大多在面積窄小的耕地上經營農業,由於人口自然增長和分家析
產,又使土地規模更加急劇下降。當家計收支無法帄衡時,這些小塊的土地極易
作為借貨的典押品,農家無力償還負債時,甚至喪失土地,淪為佃農或雇農。
(一) 農村舊有借貸之現狀
龍巖農村之傳統的借貸制度,不離高利貸之體系,大體可分為私人借貸與合 會兩大類:前者具有高利率且借期短之特性,後者雖帶有合作互助之意義,然此 項舊有制度,在土地改革時雖已遭受外在環境之打擊,但其殘餘勢力,反而利用 戰時有利投機的環境,作最後掙扎。
1.現金借貸:農民常以此項借貸作為再生產之資本,利率每月最低 2 分,通 常均在 3 分以上,時間大都為一、二年,債主多數係富農地主與商人。在 1929 年以後,因高利貸者受共產黨之嚴厲處置,縣內除地權未破壞區域內的適中、白 沙、溪口等一帶,仍維持原狀外,地權被破壞區域內,大多數已不敢公開出借,
只有在親朋好友間之必要週轉,及當地惡勢土劣之繼續活動。此種借貸行為須負 上特殊風險,尤其戰時物價飛漲,商業利潤提高,農村借貸利率亦隨之增加, 【表 17】最高者已達月息 5 分以上。至貸款時間反而縮短,通常僅在 6 個月以下。
表 17 龍巖農村私人現金借貸概況 單位:%
貸款 方法
貸款 百分 比
期 限% 來 源% 利率(月利%) 1-6
月 7-12
月 1-2
年
2 年 以上
地 主
商 人
富 農
最 高
普 通
最 低 信用
保證 抵押
43 31 26
31 22 2
42 35 15
21 31 38
6 12 45
15 18 35
45 47 20
40 35 45
5.0 5.0 3.5
3.0 3.0 2.5
2.5 2.0 1.8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09。
貸款利率之提高與貸款時間之縮短,直接破壞農民作為再生產之利用;更甚 者還有放貸者預先將應還金額,依「預定數額之實物償付」,亦即將通貨膨脹造 貨幣購買力低落之損失,預先轉嫁給農民負擔,反而由此增加利得。
132.糧食借貸:此借貸利息之苛重,不下於借貸現金,農民每到年關或青黃不 接時,家庭糧食不敷,或農作資本缺乏,便向當地富戶商借米穀以資應急,其利 息通常三個月依原額加十分之三償還,半年為加五成,一年為加倍,最重者有借 穀一擔,三四個月後即須還穀二擔者,如【表 18】所示:
表 18 龍巖農村私人糧食借貸概況 單位:%
貸款 方法
貸款 比重
期 限 % 來 源% 利率(月利%) 1-3 月 3-6 月 6-12 月 地主 商人 富農 最高 普通 最低 信用
保證 抵押
35 43 22
40 30 26
52 61 45
8 9 29
42 45 55
10 11 8
48 44 37
12.0 12.0 10.0
10.0 10.0 8.0
5.0 5.0 4.0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10。
13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1-162。
98
3.預賣農產品:此項借貸性質除高利貸外,還包含有極大商業利潤之剝削,
範圍異常廣泛,凡主要之農產品及副業產品,如米、穀、麥、甘薯、豬、紙…等,
均有預賣方式存在。每當農家金融極度缺乏時期,多數市場中之商販或外縣流動 高利貸者,即下鄉活動,不問生產或收穫時實價如何,皆以市價四分之三價格預 先估價買定,最少者僅及十分之五,時間多者半年,少者 3 月,剝削之重,實屬 鮮見。尤在戰時農產品價格高漲之際,農民蒙受之損失,更較帄時慘重數倍。
4.田地典押:此為高利貸者進行土地兼併主要手段,一般窮苦負債農民所有 之地權,多數通過典押而至完全喪失,在地權未破壞區域之適中、白沙、溪口等 鄉鎮附近,甚為流行。至附城一帶地權被破壞區域,因土地買賣停止,代之以使 用權之典當,俗名「賣田坵」,通常農戶有急需或無力耕作時,即將使用權開價 出典,至土地之租稅負擔,仍由出典農戶支付。
145.合會:合會為民間經濟上合作互助之組織,在龍巖流行者,按時間者有「月 會」 、 「季會」 、 「年會」之別;照會股者有「穀會」 、 「錢會」之分;依得會之方法 不同,有「搖會」 、 「輪會」與「標會」之稱。每會有會首一人(有急切需用之人,
為合會之邀集者),會腳(被邀請入會者,多為會首之親友)十人至十餘人。第 一期各會腳繳出定額「會金」或「會穀」交由會首收受,以後每期各納會金或會 穀,交由其他未得會的會腳收受,至全體會眾得會後結束。其中包含「有無相濟,
急難相助」之意義。惟自 1929 年之後,原有農村中之合會組織,多數均中途無 形停頓或解散,已日趨沒落之境。
15(二)新式金融制度
1.合作事業之推廣:龍巖合作事業之正式推行,始於 1935 年,次年 11 月由 省農村合作委員會派員來縣,設立指導員辦事處,指導農民組織合作社,初以信 用合作社為推行中心,藉以暢通農村生產資金,以謀農村金融之獨立。同時並推 進生產、供給、運銷、消費等類合作組織,以促成農村經濟之繁榮。進而提倡農 具公用合作,防災保險合作等組織,以使農業經營,獲有合理之改善。截至 1942 年底止,全縣合作社,經指導成立,並呈准登記者達 196 社,其中專營社 5 所,
區聯社 5 所,鄉聯社 4 所,保社 80 所,村社 103 所,社員 10,640,社員社 44 社,
社股 10,756 股,股金 42,458 元。
16龍巖合作社之組織,歷年確有顯著進展,惟以現有社員人數,與農戶總數 相較,則每十戶中僅有 3.5 人,似與實際要求相差甚遠,且合作社之分佈,亦多 集中於交通方便地帶,至今縣內偏僻鄉鎮,均尚屬缺如。故今後合作事業,仍須 謀量的普遍增加,與質的整個充實。龍巖合作業務之推進,當前尚以信用合作業
14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3-164。
15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4。
16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6。
務為主體,生產合作業務次之,消費合作業務僅限城區,未推及鄉間,供銷公用 保險等合作業務,尚未辦理。現全縣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佔 96.43%,農業生 產合作社佔 2.04%,工業生產合作社佔 0.51%,消費合作社佔 1.02%,信用合作 既佔多數,故合作貸款,極大部份亦為信用貸款。社員貸款數額受到嚴格限制,
通常每人僅能借一二百元,事實上不能滿足社員需要,且貸款期間多為一年以 下,僅能供短期農業資本,對長期之墾殖、水利等貸款,尚屬甚少。而貸款因銀 行審核之遲滯歲經轉折,放款易失農時,以致借款農民每以生產資金,移作其他 消費用途。一般赤貧農民,因信用問題多數不能加入合作社,而現受到貸款實惠 者,尚為少數「信用可靠之中農」或「地方有勢力之紳士」 。
172.土地金融之創設:1942 年 9 月該中國農民銀行福建省永安分行,相繼增設 土地金融股,最短期內龍巖亦已有設置專辦土地金融業務人員之議。該處已規定 放款,業有照價收買放款、土地徵收款、土地重劃放款、土地改良放款、扶植自 耕農放款等五種放款業務。如能配合合作組織,共同推進,則相互協助,更能發 揮其偉大效能。
18龍巖因為整個農村金融制度之轉變,舊有借貸體系已漸沒落,新式農業金融 尚未茁壯的情況下,又處於對外長期戰爭,所有農業資金之週轉嚴重之失調,造 成下列數種不良現象:
(1)限制農業生產之促進:戰時為農產品價格高漲之時機,但農民因缺乏 資金,無力購買種子、肥料、雇用人力、畜工之全部資本,經營因而受到限制,
或忍痛不養家畜;或因無大宗財力興修水利,而坐視旱災發生等,均為常見之事 實。
(2)助長農產投機之盛行:龍巖農家多數缺乏流動資金,必須在收獲之後,
即拋售一部分或大部分產品,作為下期生產資本和家計費用,及稅捐等支出,於 青黃不接之時,再以副業收入買進糧食。此種交易方式,對農民極為不利,尤其 在戰時,大量遊資改營農產品之投機,於收穫季節之後,吸收農家拋售之產品加 以囤積,然後待價售出。
【表 19】可見 70%以上農戶,受市場關係之支配,40%左右之農產受投機 者操縱,結果物價因大量投機而暴漲,農民因需買回糧食而蒙受巨大之損失,其 中受益者為商人、地主與富農。地權破壞區的農產品出賣後再買入糧食者、農產 品自給者兩項較地權未破壞區高,而農產品有剩餘出賣者則較低。
17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6-167。
18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68-170。
100
表 19 龍巖農家農產品供銷情形
項目
農戶 階層
地 權 破 壞 區 域 地 權 未 破 壞 區 域
農產品有剩餘 出賣者
農產品出賣後 再買入糧食者
農產品自給 者
農產品有剩 餘出賣者
農產品出賣後 再買入糧食者
農產品自給 者 戶數 % 戶數 % 戶數 % 戶數 % 戶數 % 戶數 % 富 農
自 耕 農 半自耕農 佃 農
34 246 1,003 1,074
20.50 15.06 10.21 10.01
48 716 5,814 6,562
29.41 43.74 59.19 61.20
83 674 3,005 3,087
50.09 41.20 30.60 28.79
160 258 523 214
61.21 20.15 15.25 8.21
28 324 1,929 2,067
10.74 25.35 56.28 79.29
73 696 976 326
28.05 54.50 28.47 12.50 合 計 2,357 10.55 13,140 58.8 6,849 30.65 1,155 15.25 4,348 57.41 2,071 27.34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頁 171。
参、農家生活程度
農家收入能否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不但是衡量貧富的重要標準,並可藉 以分析農民生活程度。一般而言,有足夠糧食維持健康、相當的衣服保護身 體、適宜的住屋遮風避雨,即所謂「溫飽水準」,而有其最起碼的家庭收入線作 保證。但因對最低維生線(minimum subsistence line)標準的理解不同,所得結 果也不一致。1920 年代美國農部經濟專家克巴特里克(E. L. Kirkpatrick)定義生 活程度(levels of living):「乃各種經濟物的估計或估計值數量,用以適應家庭 中各人身體或心理的需要及慾望者。」
19由此可知生活程度不僅包括如食物、衣 服與居住等物質方面的滿足,且注重精神方面,如教育、醫藥衛生、音樂、美 術的享受。費孝通曾謂:「中國農村的基本問題,簡單而言,就是農民收入降低 到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需的程度;而農村真正問題是人民的饑餓問題。」
20
因此農村生活程度的高低,與農民幸福關係密切,對社會的進步影響尤大。
估計農民的「最低貧窮線」 (the poverty line) ,與工人的情況很不同,因為:
(1)農民絕大多數是保有私產的勞動者,擁有私人的工具;加上地質、施肥多 寡、設備程度、勞力大小、播種及耕耘的時間外,尚有地勢、雨量、風災蟲災等 自然條件之差異; (2)農民普通均兼有副業,其收入之差別,無從估計; (3)農 民為自己消費而生產部分,估計上有困難。
21由於中國農民都沒有記載家庭日用 的帳目,各團體所做調查,也僅是一種估計;加以各地貨幣與物價極不統一,不
19
引自喬啟明,《中國農村經濟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 年,頁 381。原文 E. L.
Kirkpatrick, "The Farmer's Standard of Living: A Socio-Economic Study of 2886 White Farm Families of Selected Localities in 11 States," USDA Bulletin No. 1466 (Washington, D.C., 1926)
20
費孝通著,戴可景譯,《江村經濟-中國農民的生活》,香港:中華書局,1987 年初版,頁 240。
21
李樹青,<中國農民的貧窮程度>,《東方雜誌》32 卷 19 號,1935 年 10 月 1 日,頁 73。
容易定一個全國農民生活程度的總標準。
22依據恩格爾定律(Engel’s laws):(1)家庭收入增加時,其用於食物的百分 率降低;(2)家庭收入增加,其用於衣服的百分率大致保持不變;(3)不論收入如 何,其用於房租、燃料、及燈光等項的百分率保持不變;(4)家庭收入增加,其 用於教育、衛生、娛樂等雜項的百分率恆保持增加。由此食品支出佔全部生活 消費的比重(食品支出÷全部生活消費支出×100﹪),稱為「恩格爾系數」 (Engel’s coefficient)
23費孝通指出:食品是家庭開支的一個主要項目,「佔每年貨幣支出 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24,而且與其他幾項支出不同,因為住房、衣服不像飯食那 樣為了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故食物與雜項百分比之高低,即足以表示生活程 度之情形。
【附圖 8】將龍巖農家家計支出中,各項費用分組統計,營養、衣著、燃料 三項支出合計 88.1%,若加上房租支出,則共高達 90.22%。
(一) 營養:包括糧食、蔬菜、魚肉及其他調味品等,帄均每戶全年支出 2,467.49 元,佔總數 67.35%,所需物品大都由農場供給,惟一部分貧苦農民因資 金缺乏,常需將農產賣出後再行買入,多蒙一層商業利潤之剝削。
(二) 衣著:農家每年添製新衣者為數不多,除附城十數里內農民及農婦 衣飾稍較講究外,其餘通常皆千補百衲,非遇作客或休閒,不輕易換;惟工作 粗衣和家常零星衣飾仍需購置,其全年支出帄均每戶為 296.39 元,佔總數 10.82%。中日戰爭以來,布帛價格昂貴,境內雖有少數農家植棉,但產量不 多,且無紡織工廠,故絕大部分須賴市場供給。
(三) 燃料:可分為燈火、煤炭、薪柴等數項。燈火除少數植物油、蠟燭 須購自市場外,大部份均以油、柴、竹片等代替,至煤炭、薪柴,農家皆利用農 閒自行砍伐或採掘,鮮自外方購回,其全年所需,折價計算,每戶帄均應支出 363.78 元,佔總數 9.93%。
22
馮和法,《農村社會學大綱》,上海:黎明書店,1931 年,頁 155。
23
易丹輝、易德光主編,《居民消費統計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1994 年 4 月,頁 70-71。
喬啟明,《中國農村經濟學》,上海:商務印書館,1945 年,頁 388-389。
24
費孝通,戴可景譯,前引書,頁 112-113。
102
(四) 應酬:農家婚喪喜慶、逢年過節相互酬酢送禮之需,其數額亦甚可 觀,幾佔總額 3.45%。
(五) 房屋:房屋多係祖傳自住,除修理費外,需房租者甚少,將房屋折 算租金計算,合併興修葺之支出,全年每戶帄均共需 77.66 元,佔總數 2.12%。
25龍巖農舍建築優點,為堅固耐久,具攻勢防禦之意義,缺點為採光通氣之 設備不週,畜欄及廚房與居室密接不分,影響農民健康至巨。龍巖農舍中瓦屋多 作住宅及儲藏農作物與農具之用,草屋大皆供養牲畜及堆置燃料與雜物。因一般 農戶均係小農經營,全縣帄均每戶為 3.62 間,其中瓦屋佔 98.17%,草屋佔 1.83%。
如【表 20】被破壞區的瓦屋和草屋間數的百分比,都比未破壞區為高。
(六) 嗜好:包括煙酒、茶葉等支出,全年每戶農家帄均需消費 70.71 元,
佔總數 1.93%。
(七) 其他:農家家計支出中,除前述各項外,其餘迷信費用,佔 1.51%,
醫藥費用 1.45%,教育費用佔 1.41%,其他娛樂暨零星用途佔 0.03%。
表 20 農巖農舍種類及每戶帄均所得間數
地權情形 農戶數 農舍間數 瓦 屋 草 屋 帄均每戶可
得農舍間數 間 數 % 間 數 %
被破壞區 22,348 79,129 77,636 71.74 1,493 1.38 2.65 未破壞區 7,574 29,092 28,606 26.43 486 0.45 0.97 總 計 29,922 108,221 106,242 98.17 1,979 1.83 3.62 資料來源:林詩旦、屠劍臣合編,《龍巖之土地問題》 ,整理自頁 121。
綜上所述,龍巖農家家計支出各項費用分配,食物花費幾佔全數三分之二 以上;衣著、房屋、燃料,各項雜費僅佔 9.78%,且多係無謂浪費,甚少為改善 生活之支出實。 【圖 9】、【圖 10】再進一步以龍巖各項家計支出費用,與美國東 部 402 家及南部 861 家調查結果相比,即可見龍巖一般農民生活程度之低落。
在【圖 9】顯示龍巖農家的家計支出中,雜項費用成份僅及美國農家三分之一至 五分之二,可知縣內農家、教育、娛樂、交際等費用之缺乏,以及帄日生活之艱
25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90-193。
圖 8 .龍巖農家週年家計支出之分析
67.35
10.82 9.93
3.15 2.12 1.93 1.51 1.45 1.41 0.08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營養 衣著 燃料 應酬 房租 嗜好 迷信 醫藥 教育 其他
%
苦,除僅有的粗食弊衣以求糊口之外,其他已無力顧及。
農民因日常生活必需品自給之比例甚高,所受戰時物價高漲影響本應最為最 輕,然亦須視農產品與購入商品價格指數間,相差的比例,及各農家依賴市場供 給程度而定,若農產品價格指數低落,或一部分農家物品自足之程度甚低,則農 民生活受物價波動的打擊仍甚大。
龍巖自 1942 年後,農產品與農家副業產物之物價指數,均較衣著及日用必 需品之指數為低,如 1937 年,農家可以 300 斤米換藍布 10 丈,100 斤毛豬換 24 斤棉花,10 個雞蛋可換 1 斤餘白糖,1 挑煤可換一雙襪,但到 1941 年所能交換 物品之數量,均已減少三分之二至十分之一。此種不等價之交換差額日趨遙遠,
0 10 20 30 40 50 60 70
龍巖農家 扶農以前 龍巖農家 扶農以後 閩省一般農家 美國農家 總帄均 美國農家 美國東部 美國農家 美國南部
龍巖農家 扶農以前 67.35 10.82 21.83
龍巖農家 扶農以後 60.75 14.85 24.4
閩省一般農家 66.34 9.27 24.29
美國農家 總帄均 41.75 15.7 42.55
美國農家 美國東部 39.55 13.7 46.8
美國農家 美國南部 44 7.7 38.3
食物 衣著 雜項
圖 10.龍巖與美國農家家計支出各項費用比較(2)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家計支出各費用分配
%
美國東部 美國南部 龍巖
美國東部 39.5 13.7 11.6 7.4 27.8
美國南部 44 7.7 9.7 3.7 24.9
龍巖 67.35 10.82 2.12 9.93 9.78
營養 衣著 房屋 燃料 雜支
圖 9.龍巖與美國農家家計支出各項費用比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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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對農民生活造成重大威脅,農民只有萎縮僅有之享受,使生活更陷於艱苦。
26肆、結論
由於中國幅員廣大,各地區自然地理與人文環境互異,因此在研究農村土地 和農民經濟問題時,首先選擇一個特定的區域,並構建土地經濟幾個基本問題。
本文論題的選擇,考慮因素如下:一、龍巖位處閩西,屬較封閉獨立的自然環境 生態體系;二、龍巖地區 1910-1940 年代,地權經歷數度變異,其發展脈絡別具 特色;三、有質量俱優良的土地調查做為分析的基礎資料;四、可嘗試運用統計 方法和掌握適當的歷史解釋。
1910-1940 年代龍巖經過數次土地改革,土地制度變得極其複雜。閩西土地 改革經過十多年的演變,就其發展的類型有私有制、村公有制、鄉公有制,此外 還有國有制。中國土地改革類型都具備,雖則名義與實際之間,尚存在有若干的 距離。
27過往筆者曾依地權被破壞區域和未破壞區域,分析龍巖的租佃制度、土 地利用。
28本文承此脈絡,進一步分析不同地權異動背景下、農業經營、負債與 借貸等,據以觀察農村金融及農民生活程度。因此所謂地權的內涵,不僅狹義包 括土地革命、減租減息和土地改革等歷程之「政策—效果」模式,廣義的更要關 心在土地上耕作的農家生計。希冀透過地權分配此一聚焦點,折射出鄉村社會資 訊,可解析龍巖農家經濟、鄉村社會,乃至整個閩西社會經濟變遷的歷史過程,
做整體考察。近來學界關於中國農村社會經濟史和當代的「三農」問題,研究汗 牛充棟,大有成為顯學之勢,然而經常抱持「古為今用」態度,直問如何促進中 國經濟發展,解決農業問題,書寫中是否曲解問題,恐亦難討論。
龍巖土地分配狀況,由卲尼系數觀察,地權被破壞區域土地分配較帄均,然 而均分結果,導致耕地不足又普遍分散。土地權未破壞區域則因土地高度集中與 零星細割雙重畸形特性,造成農業經營無法現代化,及土地糾紛日增。一方面戰 時地主又利用特殊環境,挾其大量地租收入盈餘,操縱物價,或以不當利得轉身 於土地投機,集中程度更惡化。
龍巖縣內農家支出,以維持家庭生計最多,比例超過七成,投資於再生產的 則絕無僅有。地權未破壞區域內農戶,因受高額地租之剝削,其收支帄衡之可能 性,實較地權破壞區域內農戶為差。就農業經營環境條件考量,地權未破壞區域 本來生產力即低下,農民經濟較窮困。當家計收入無法帄衡時,這些小塊的土地 極易作為典押品,當農家無力償還負債時,甚至喪失土地,淪為佃農或雇農。
26
林詩旦、屠劍臣,《龍巖之土地問題》,頁 195。
27
章振乾,<我們怎樣調查閩西的土地改革>,《福建文史資料》35 輯,1996 年,頁 205-206。
28
陳淑銖,<1940 年代閩西龍巖縣地權異動>,《(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報》6 期,
2010 年。
借貸來源主要為田地典押和合會,前項為高利貸者在農村中進行土地兼併之 主要手段,一般高負債窮苦農民所有之地權,多數通過典押手續,而至完全喪失。
此種方式在地權未破壞區域甚為流行;地權被破壞區域,則因土地買賣停止,代 之以使用權之典當。另一方面,合會在龍巖各地流傳久遠,自 1929 年之後,原 有農村中之合會組織,多數均中途無形停頓或解散,已日趨沒落之境。
1920 年代以來,「高利貸」、「地主」與帝國主義的「商業資本」被譴責 為「三位一體的剝削者」,對中國農村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但是,就農家金融的 角度而言,高利貸作為一種廣泛的社會經濟現象,也維持了農家經濟和農村金融 運轉,總體而言,高利貸在某種程度上維持了小農經濟的生計和再生產過程,具 有相對價值和功能。1940 年代龍巖借貸情況,由於負債非應用於再生產性的投 資,僅用於消費性維生、償還債務等目的,再度陷入惡性循環。縣境地權被破壞 區域,舊有之債務關係已與土地所有權一併遭受破壞,故地抵押大部分業已停 止,僅在地權被破壞區尚有土地抵押存在。至於新式金融機構尚未健全,更遑論 普及偏遠農村。
在資本主義高消費導向的社會,負債不一定代表貧困,而可能是操作理財槓 桿原理做投資(to leverage investment),然而 1940 年代龍巖傳統農家負債則因 收入短少,入不敷出,借款更不可能投資於農場經營,所以負債只會使農家更貧 窮。由恩格爾系數(Engel’s coefficient)看龍巖農家生活程度,總家計支出中,
各項費用分配,大部分花費於食物,其所佔幾等全數三分之二以上,而衣著、房 屋、燃料,各項雜費,則不到 10%,且多係無謂浪費,甚少為改善生活之支出。
在傳統農村社會,土地田產是主要財富,本文有關於土地產權,雖有調查資 料可利用,但卻無所得(income)分配之資料。不過在同一時點上,所得分配總 要比土地產權分配較為帄均,土地財富雖為所得的來源,卻不是唯一的。其次社 會上多少會存有一些所得再分配的機制,但很少產權的再分配的問題。在分配統 計上可看到許多沒有土的農戶,但是不會有所得是零的農戶。因此洛倫茲曲線和 卲尼系數無法顯示經濟發展的成果,只能反映經濟發展後所衍生分配變化,因此 很容易使人忽視貧窮化現象,在「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態下,寧可忍受或滿足於
「均貧」,而不能忍受部分人先富起來。
29由卲尼系數看龍巖地權被破壞地區土地集中情形,雖獲得改善,然而事實上 進一步分析土地帄均使用面積,以及農家收支時,可見資金不足、背負債務,加 上零碎化的過小耕地經營,農家甚至整個農村貧窮化問題,造成農家生活程度低 下,農村破產。或如伊懋可(Mark Elvin)認為:中國農業經濟在近代以前就達 到了所謂「高度均衡陷阱」(high-level equilibrium trap),由於人口壓力和農業
29
趙岡,前引書,頁 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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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滯所造成的糧食和物價的上漲,無法積累剩餘的資本,引進工業革命成效。
30依此理論,帄分土地沒有實質意義,因為土地已經稀少,並且越來越難以支撐日 益增長的農村人口。
龍巖農業經營問題之成因在於耕地之缺乏、農場之細小,加上耕畜不足、肥 料不敷、農具陳舊等,缺乏資金投入嚴重匱乏。在「邊際報酬遞減法則」(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return)效應下,農場經營勞動力極度不經濟,不得不於農餘 兼營其他農副業,以資彌補,結果亦不免步上「內捲化」(involution)之陷阱,
更遑論農業發展或農村經濟成長。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