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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鍵字:施工查核、品質管理、評審、層級分析(AHP)。

國內現行主管機關對廠商施工查核辦法中,評審項目對於工程的 施工進度、品質管理、安衛與環境、睦鄰、交通維持與組織管理等查 核作業基準不一,然而由歷次工程評查核結果顯示,施工管理不善是 導致工程品質不佳的主要原因。

本研究針對廠商之施工進度、品質管理、安衛與環境、睦鄰、交 通維持與組織管理作研究,訂定一套廠商工程查核管理考核評審辦 法,以期通過定期的評審,來督促施工廠商正視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以提昇施工品質管理。

本研究之評審項目經專家訪談及統計計算後,決定評審項目共分 七個主要評審項目、二十五個次要評審項目,再以問卷方法及層級分 析方法作為訂定各主項目及次項目之權重,最後建立本研究管理考核 評審評辦法及評分項目與標準表。

經案例試評後,肯定本研究管理考核查核辦法的可靠性及可行

性;同時試評結果,對施工查核普遍較注重施工進度,依序為施工品

質,睦鄰與交通維持最弱。

(7)

ABSTRACT

Keywords: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Quality Management,Assessment,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quality management, security, environment, surrounding communication, traffic-maintenance and organization, which are the key points of the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of a project, are lacking the existing laws used to assess the interio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he results of previous engineering assessment show that a po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imarily results in a poor construction quality.

The study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quality management, security,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communication, traffic-maintenance, and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companies. One assessment mechanism is drawn up and executed periodically to push the companies to promote the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he selection items, which are decided after consulting with the specialist and statistically calculating, have 7 primary and 25 secondary items.

Then the questionnaires and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re adopted to determine the assessment items and weights.

By means of cases try comment , the reliabil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can be proved. The testing results reveal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generally pay more attention to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and least to surrounding communication and traffic-maintenance.

(8)

目 錄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目録 Ⅲ

圖目録 Ⅴ

表目録 Ⅵ

第一章、緒論

1.1、研究動機 01

1.2、研究目的 01

1.3、研究範圍 02

1.4、研究方法 02

1.5、研究內容 03

1.6、研究流程 03

第二章、文獻回顧

2.1、公共工程施工管理之定義 05 2.2、公共工施工管理考核之制度 06

2.3、管理考核相關法令 07

2.4、國內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管理之現況 13 2.4.1、行政院工程會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概況 13 2.4.2、目前國內機關對施工廠商考核現況 17 2.5、鄰近國家施工期間管理考核 24 2.6、管理考核模式及項目評估之分析 26

第三章、問卷設計與分析方法

(9)

3.1、問卷設計 30

3.2、分析方法 33

3.2.1、模糊三角函數 33 3.2.2、灰色朦朧集 34 3.2.3、層級分析法(AHP) 36

第四章、問卷結果與檢討

4.1、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計畫之建立 43 4.2、評審項目層級架構之初步研擬 43 4.3、評審項目層級架構之確立 63

4.4、權重之調查 64

4.5、權重統計分析 71

4.6、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表之建立 72

4.7、實例模擬驗證 80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5.1、結論 84

5.2、建議 85

參考文獻 86

附録一 專家訪談及問卷調查名單 89

附録二 第一~三次調查問卷範例與結果統計 95

附録三 AHP 權重計算及一致性檢定 138

附録四 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評分調查表(實例驗證) 169

(10)

圖 目 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04

圖 2-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制架構圖 06

圖 2-2 品管組織架構圖 15

圖 3-1 評估準則之模糊三角函數圖 34 圖 3-2 五個重要性程度之白化函數圖 35 圖 3-3 AHP 層級結構示意圖 38 圖 4-1 第一次問卷調查之評審主項目架構圖 41

圖 4-2 主項目統計結果圖例 45

圖 4-3 第二次問卷評估次項目準則架構圖 47

圖 4-4 次項目統計結果圖例 53

圖 4-5 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評審項目架構圖 63

圖 4-6 層級分析兩兩成對比較統計圖例 66

圖 4-7 AHP 權重分析與一致性檢定試算圖例 66

圖 4-8 主項目權重調整試算圖例 67

圖 4-9 次項目權重調整試算圖例 70

(11)

表 目 錄

表 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 08 表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 16 表 2-3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察報告 18 表 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察對表 19 表 2-5 敎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記錄表 23 表 3-1 主管機關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評估準則評選項目一覽表 31 表 3-2 AHP 評估尺度意義及說明 39

表 3-3 隨機指標表 42

表 4-1 評估主項目問卷調查表表 44 表 4-2 評審第一次問卷之「主項目」篩選及統計結果 45 表 4-3 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實施管理考核機制之研究

指標說明表 49

表 4-4 第二次問卷調查評估次項目評估準則調查表 53 表 4-5 第二次專家問卷調查資料統計表 54 表 4-6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1)─施工進度表

58 表 4-7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2)─施工品質表

58 表 4-8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3)─工地安全

衛生 59 表 4-9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4)─工地環境

保護 59

(12)

表 4-10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5)─交通維持

計畫與道路維護 60

表 4-11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6)─睦鄰與溝

通協調 60

表 4-12 第二次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統計(7)─組織與管理 61 表 4-13 第二次問卷評審次項目之評估準則調查結果統計表 62 表 4-14 評估主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表 67 表 4-15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1)─施工進度 68 表 4-16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2)─施工品質 68 表 4-17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3)─工地安全衛生 68 表 4-18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4)─工地環境保護 69 表 4-19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5)─交通維持計畫

與道路維護 69 表 4-20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6)─睦鄰與溝通協調

69 表 4-21 評審次項目之權重調查統計結果(7)─組織與管理 70 表 4-22 可定量評審次項目評分標準表 73 表 4-23 可定性評審次項目評分標準表 74 表 4-24 施工期間對廠商管理考核評分調查表 76 表 4-25 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案例驗證統

計表 81

(13)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公共工程建設除要求工程預算成本合理化,對於工程進度、施工品 質皆訂有合約來加以規範及施工品質保證。可是在工程執行上工程落 後、品質不佳、工程變更設計等,以及外在因素問題,往往影響公共工 程的施工品質及執行績效。又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機關 辦理工程棌購,主管機關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 全項目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1﹞。惟目前國內各主管機關因工程屬 性致工程查核項目不同,因此對施工廠商管理及考核評定項目,往往各 主管機關訂定評定原則,係由內部小組自行開會擬訂管理考核項目及檢 驗標準,所評定方式及產出之結果欠缺客觀性及公平性。因此為有效的 對施工廠商施工品質與執行績效,本研究以專家訪談及問卷方式,藉由 模糊三角函數、灰色朦朧集、層級分析理論基礎作為評選準則方法,並 探究其施工期間工程管理缺失原因,建構管理考核檢驗標準表模式並加 以改善,以簡易快速了解施工期間施工廠商工程管理上癥結問題,供業 主施工期間工程管理考核改進參考,並提昇工程品質與執行績效。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係針對公共工程在施工期間,業主應明訂施工廠商執行品質 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項目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之監督管理,其目 的如下:

1.探討現行法令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之項目,研擬出簡化及共通性作 業辦法。

2.建立施工期間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表。

3.提供國內業主施工期間工程管理考核及優良廠商評選機制參考,提

昇工程品質與執行績效。

(14)

1.3 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公共工程於施工期間業主對施工廠商之管理考核為研究對 象,並以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工程管理之施工查核、施工品質管理為研 究範圍。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藉由文獻回顧來探討問題之癥結,再佐以專家訪談及問卷 之方式進行研究,主要之研究方法如下:

1.文獻回顧法

探討國內有關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查核、施工品質法令及作業辦 法,並藉由國內外文獻及論文期刋分析管理考核查核項目,掌握機關 業主對施工廠商之評選作業流程及評審項目辦法之概要,探討各主管 機關管理考核評審之方式及相關成果。

2.專家訪談法

針對國內公共工程之政府機關及施工廠商及工程顧問公司、學者教 授等工程相當專長人員進行訪談(人員詳附録一所示),分析目前國 內公共工程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之作業現況問題,研擬現行業主 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因應策略及評鑑辦法。

3.問卷調查法

藉由腦力激盪進行問卷之初步設計,建立初步評審主項目、評估次 項目及評估準則,進而針對以公共工程有專精之工程機關、施工廠商 及專家學者人士之訪談及問卷調查,以確立評審主項目、評估次項目 及評估準則,並同時進行評審項目權重及評估準則考核標準表之問卷 調查。

4.準則項目分析法─模糊三角函數、灰色朦朧集、層級分析法

本研究之準則項目分析係運用問卷調查資料經模糊三角函數、灰色

(15)

理論統計,篩選出評估準則,以及運用「層級分析法(AHP)」擷取多 數專家之意見,並進行評審項目之權重分析。

5.實例驗證

依本研究施工廠商管理考核建構評審項目之評分標準表,以承攬公 共工程之三家施工廠商作實例驗證。

1.5 研究內容

本論文共包含五個主要部分,各章內容簡介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研究方法,並擬定初步 之架構流程,作為本研究進行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文獻回顧:針對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相 關文獻,進行回顧與整理,以建構初步業主對施工廠商管理考 核評選項目。

第三章、問卷設計與分析方法:主要敍述本研究採用的問卷設計與計畫 的建立、分析方法。

第四章、問卷結果與檢討:問卷調查資料統計、回饋、修正與調整後,

建立施工廠商管理考核評審項目及考核評分標準表(模式構 建),以實例選現有公共工程三家施工廠商進行工程查核評選項 目作驗證,其結果與國內現有工程查核評選之制度進行檢討與 差異比較。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本研究之成果,提出研究結論與後續研究方 向之建議。

1.6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係依據研究動機、目的及相關文獻理論之探討,經專家

問卷訪談建立管理考核架構項目,以實證研究方法進行驗證,研究流

程,如圖 1-1所示:

(16)

---

---

---

No

Yes

---

圖1-1 研究流程圖

建立通用性項目

檢討與改善

結論與建議 建立考核項目

實例驗證

因素分析 建立評分考核標準表

國內文獻蒐集

專家學者訪談 建立管理考核架構及項目

營造業廠商 主辦機關(業主)

確定研究目的與範圍

探討相關法規 相關文獻探討 擬定研究動機

探討相關執行現況

一、擬定研究之動機、

目的、範圍

二、1.探討理論與現行現況 2.現行評選作業之建構

三、1.建立評估準則(層 級分析 AHP 方法) 2.問卷設計與計畫

建立

四、1.問卷資料統計、回饋、調 整修正

2.建立考核評審項目及考 核評分標準表(模式構建) 3.以三家廠商實例驗證 4.結果與檢討比較分析

(1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 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 序及檢驗標準。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1﹞

由於現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之相關法令規章,

散見於各工程事業法令中,對於工程的共通性問題,或因規範不一致或 以行政命令處理以及作業辦法逐年修正,造成公共工程管理考核制度缺 乏整體性與完整性,而影響公共建設之推動。故本章將針對相關法規及 文獻進行回顧與探討,依序包括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考核之制度、相關法規、國內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工程查 核之現況、公共工程施工管理考核問題之分析,以統計、模糊三角函數、

灰色朦朧集、AHP層級分析作為施工期管理考核探討研究。

2.1 公共工程施工管理之定義

業主依兩造雙方訂定合理的契約規定,施工期間適切的工程查核監 造管理;暨承商有信譽之施工技術及管理能力,才可達到既定品質要求。

現今對多數營造業而言,施工管理的觀念應從工程查核「品檢(Quality Inspection)」、「品管(Quality Control)」、「品保(Quality Assurance)」、「全員品管(TQA,TQC,CWQC)」至「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因此施工管理不再只是「品管」 與「工 程」人員的工作,行政、財務、人資等傳統被認為後勤資源,也擔負一 定程度之責任。

工程施工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變異,這些變異的形成,都存有某些原 因。為使工程能順利完成,乃有必要發掘造成此等變異的主因,從這些 原因中著手進行工程查核來達成品質管理的改善工作,使工程順利完成

,近而達到管理考核之效益。欲從錯綜複雜的眾多原因中,正確掌握因

(18)

果關係,做成客觀的判斷,則可著重品管的手法。品質管制係基於事實,

因此需要蒐集相關資料,運用品管手法解析,期能發現過去未曾留意的 事實,以改善工程之品質。品管手法可廣泛應用於品質的開發、改善、

管理等活動上,品管管理常用的手法有七個,即特性要因圖、柏拉圖、

圖表、檢核表、直方圖、散佈圖及管制圖等七個道具或七項手法。此七 項手法之特徵為製作簡單容易、一目瞭然、易使用、應用範圍廣等。

2.2 公共工程施工管理考核之制度

好的工程計畫要靠執行者認真有步驟確實推動,又工程之執行要能 達成工程功能(品質)佳、完成快(工期短)及造價廉(成本低)之目 標,亟賴施工廠商有效之建營管理與執行,才能充發揮工程功用與效益。

因此行政院於八十二年核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為加強公共工程品 質之管理,據以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理系統,配合 有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到規 範標準與要求。經整合國內外重大工程品管作業方式,針對國內工程品 管過程之缺失,訂定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查核機制(1.施工廠商負 責之品質管制系統、2.主辦單位負責之品質保證系統及3.工程施工品質 評鑑:) ,其架構如圖2.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制架構圖):

圖2-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制架構圖

(行政院工程會網站,2004)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主辦工程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19)

1.施工廠商負責之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工程 開工前承包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工 圖,訂定施工作業要領,提出品管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 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以及建 立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各級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 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2.主辦單位負責之品質保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工程單 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品質管理組織,訂定品質管理計畫,

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檢驗作業,並對檢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 成效與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成全面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3.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工程主管機關可採行工程施 工查核機制,以客觀超然的方式,依適當之工程查核標準作業辦法,

評定品質優劣等級。查核結果可供作為主辦工程單位考評之依據,並 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主辦工 程單位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為確保三級品管制度能夠順利推動及順利執行,公共工程委員會制 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 業要點」、「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 織準則」,使各執行機關有所依據並自擬訂定品質管理組織及設立督 導機制執行工程查核。

2.3 管理考核作業相關法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昇工程品質及執行績效,對於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之工程管理上,須注意且常被運用之法規及作業辦法,計有:

(20)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公共工程會2000年)

﹝2﹞、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公共工程會2002)﹝3﹞、全 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公共工程會2002年)﹝4﹞、工程告示牌及竣工

銘牌設置要點(公共工程會2003年)﹝5﹞、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公

共工程委員會2003年)﹝6﹞、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公共工程委員 會2003年)﹝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會2003年)

﹝8﹞、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會2003年)﹝9﹞、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會2004年)﹝10﹞、政府採購法 (公共工程會2004年)﹝11﹞,經本研究彙整如下: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 法源 項目 內 容

要點一 為辦理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及拆除管理,落 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 安全衛生

公共工 程工地 型預拌 混凝土 設備設 置及拆 除管理 要點ˆ 公共工 程會 2000 年﹀

要點三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允許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工程契 約中應訂定:1.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應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

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2. 工程所 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3.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 凝土設備之拆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入驗收缺點 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按契約罰則辦理。

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

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 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

要點三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

﹙以下簡稱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 理:1.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2. 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3. 以 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4. 終止或解除契約,

重行招標。5. 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要點七 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後,於期限內未依規定履約時,機關 應依契約規定,向連帶保證廠商請求賠償。

共工程 廠商延 誤履約 進度處 理要點 ˆ 公共工 程會 2002

要點十 六

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 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保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 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21)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續1)

法源 項目 內 容 全民監

督公共 工程實 施方案 ˆ 公共工 程會 2002

全民督 工通報 及處理 程序:要 點一

工程有下列情形者,由全國民眾共同督促改善:1. 施工品質 不良:如路面不平有坑洞、路基回填料品質欠佳或人行道凹凸 不平、新建水溝通水不良等。2. 偷工減料嫌疑:如擋土牆未 背填級配及預留洩水孔、瀝青加封厚度及平整度不足等。3. 危 害公共安全:如大樓鷹架固定不良、工地凌亂,影響施工安全;

橋樑支撐強度不夠或因施工導致鄰房產生裂縫等。4. 危害交 通安全:如道路施工未設置圍籬或圍籬占用馬路,嚴重影響交 通等。5. 危害環境生態:如廢棄土亂倒、連續壁穩定液恣流 或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等。6. 危害居住環境:如工地髒亂、塵 土飛揚或噪音危害安寧等。7. 工程進度緩慢:如施工進度緩 慢、停工時間過長或超過告示牌原定完工期限而未完工等。

要點六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 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要點七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 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

要點八 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 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全民督工電 話等相關檢舉電話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 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 等。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

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及工程建造金額等。

要點九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 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修正,

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工程告 示牌及 竣工銘 牌設置 要點 ˆ 公共工 程會 2003

要點 十一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22)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續2)

法源 項目 內 容

第二條 查核小組進行工程查核時,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

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 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第三條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1.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 及障礙之處理。

2.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 及施工查核、文件紀錄管理等;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

3.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 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

第四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

1.查核金額以上標案,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

2.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第七條 查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第十條 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 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查核成績為優等者,

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查核成績 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

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ˆ 公共工 程委員 會 2003

第十一 條

查核採定期、不定期及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辦理。

工程施 工查核 小組 組 織準則

第二條 施工查核設立機關如下:1.中央政府查核小組:中央查核小組(本法 主管機關)、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各縣(市)政府。

(23)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續3)

法源 項目 內 容

第四條 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第七條 查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執業執照受撤銷開 業證書之處分者。

工程施 工查核 小組 組 織準則 ˆ 公共工 程委員 會 2003 年﹀

第十條 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 查核結果彙送主管機關備查。

要點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

要點三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 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

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 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要點十 五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公共工 程施工 品質管 理作業 要點 ˆ 公共工 程會 2003

要點十 七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 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24)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續4)

法源 項目 內 容 要點五 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種類如下:

1.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 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 十分者為丁等。

2.名次:每一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

如等第相同時以年度考核分數高者名次在前。

工程施 工查核 小組績 效考核 作業要 點 ˆ 公共工 程會 2003

要點六 本會應將績效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查核小組設立機關,設立機關得就 考核等第及名次,依建議獎懲標準,辦理受考查核小組相關人員(召 集人、執行秘書、查核委員具有在職公務員資格者及工作人員或其 他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查核業務等人員)之獎懲。除設立機關另有獎 懲規定外,建議獎懲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且為前二名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2.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3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4.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5.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6.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申誡兩次。

7.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且為末二名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要點一 目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 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 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要點二 預期效益:

1.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 決心。

2.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 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3.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 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 質。

公共工 程金質 獎頒發 作業要 點 ˆ 公共工 程會 2004

要點六 評審作業:品質優良獎:1. 依工程類別,由各類工程評審小組分別 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2. 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 關規定辦理。

(25)

表2-1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相關法規之探討表(續5)

法源 項目 內 容 政府採

購法ˆ 公共工 程會 2004 年﹀

第七十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 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 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4 國內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管理之現況

政府推動為推動施工廠商管理訂頒之各項法規要點,無論是中央所 屬工程專責機關,或是地方政府的鄉鎮公所,於執行工程施工期間對施 工廠商管理考核時,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之工程施工查核與施工品 質管理制度來加以管理與考核;但是由於中央所屬工程專責機關編制,

均依照其所專責的公共工程屬性來編制,其人員專業素質與人力均能達 到其所需要的編制,而且其承辦之工程有相同屬性,例如國道高速公路 新建工程局,其施工範圍就是新建高速公路,縣(轄)市政府其施工範 圍係各主管機關之相關工程,承辦工程不僅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而且 其規模都相當龐大,所以中央所屬的工程專責機構,對於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各種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無論是人力數量上與人員之專業能力 上,來執行政府推動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並且已有部分工程專責機關 的為其機關執行業務能力評鑑標竿,在施工品質管理已取得ISO品質管理 認證(例如:交通部國道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處)等,皆 取得ISO品質認證機構之工程施工品質保證認可)。

2.4.1 行政院工程會對施工廠商考核

公共工程為提昇施工品質,藉由施工廠商管理之處置機制,以深入

(26)

了解及時反應其執行現況,期能適時檢討改善以達工程管理考核績效之 目標。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施工廠商考核,係以工程查核作業 主要查核項目如下。

1.品質管理制度(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

(1)工程主辦機關:係查核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 改善追蹤、專案管理履行能力等事項。

(2)監造單位:係查核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 查、材料設備抽驗、施工品質查核紀錄、監工日報表、缺失改善 追蹤、品質不符處置等事項。

(3)承攬廠商:係查核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等 事項。

2.施工品質:

(1)混凝土、鋼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自主評量 表。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等自主評量表。

(3)施工安全衛生自主評量表。

3.施工進度:

(1)預定進度、實際進度。

(2)落後原因、解決對策。

4.品管組織:

(1)組織架構

廠商組織架構應含管理階層,包括各部門、專任工程人員及工 程施工作業主要人員,如圖2-2 組織架構圖。

(2)人員配置

(27)

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派 經訓練合格且具工程實務經驗之人員從事工程品質管理。

(3) 工作職掌

依圖2-2組織架構說明相關部門及人員應辦理之工作內容,其中 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應依契約、技師法、營造業法及「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廠商應辦之品質管理事項,明 確劃分權責。

(4)管理審查

為確保品質管理系統能適切及持續有效,應予規劃管理階層對 工地之定期審查計畫,以對品質管理系統是否有須改進及變更,

進行適時之評估,如表2-2 工程查核紀錄表。

圖 2-2、品管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工程會網站)

管 理 階 層

(包括各部門、專任 工程人員)

品管人員

工地主任

(或專案經理)

行政人員

……

現場工程師

圖 例 隸 屬:

品質政策執行:

稽 核、查 證:

(28)

表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00查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

計畫名稱

工程名稱 查核日期

一、品質管理制度(Q=20 分):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10 分):

一、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5分):

(請查核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專案管理履行能力等事項)二、

二、監造單位(5分):

(請查核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材料設備抽驗、施工品質查核紀錄、

監工日報表、缺失改善追蹤、品質不符處置等事項)

B、承攬廠商(10 分):

(請查核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等事項)

二、施工品質(W=60 分):

混凝土、鋼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45 分):

(參考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重大缺失如涉結構及使用安全缺失,每一項缺失扣 20 分,三項以上缺失,本項分數以 0 分計算)

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10 分)

(參考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5.10)

施工安全衛生(5 分)

(參考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 5.04)

三、施工進度(P=20 分):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落後原因: 解決對策:

四、評分(Q + W + P)

1. 品管制度(Q): 總計(T): 分 2. 施工品質(W):

3. 施工進度(P): 等 級: 等

(註:優等:T≧90 分;甲等:90 分>T≧80 分;乙等:80 分>T≧70 分;丙等:70 分>T)

貳、其他意見(含優點)

1. 規劃設計(變更設計)、圖說規範、生態環保等缺失。

2. 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含監造及施工)、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等違背 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等事項。

查核人簽名:

填表說明:(本表資料來源:行政院工程會網站)

1. 施工查核小組應檢視主辦機關填寫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如附件)內容,

並依據工地實況,填寫本表。

2. 工程查核時,各項缺失,請參考「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所附缺失代號,標明 於本表上並加以說明,並據以計算「工程總評分」

3. 工程查核時,若有「工程規劃設計」、「圖說規範」、「變更設計之必要性」、「生態環保」

及「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有違背相關法令 及契約規定」等方面缺失,請於「其他意見」欄位內填註。

(29)

2.4.2 目前國內機關對施工廠商考核現況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工程採購,對施工廠商執 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 程序及檢驗標準。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 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現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之相關法令規章,

因各機關屬性及業務執行指標之認定,有其窒礙難行與通用不周之處,

各機關僅遵循工程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項下依序辦理,對政 院頒佈法令雖於年度有辦理條文修正計畫草案,除機關再工程計畫在執 行中發現問題,否則通常是不會主動提出修正。因此各機關在執行工程 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作業之查核僅依合約項目,就工程缺失辦理檢討改 善,對於工程施工過程整體效益,工程品質之提昇,暨營建工程國際化 施工廠商之競爭力值得深思,所以本研究見於各工程事業法令中,研擬 公共工程業主對施工管理考核的共通性問題,作為客觀性探討,提供各 工程業主機關考參。

各機關依行政院工程會核頒,有關主管機關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執

行機制,依目前通過ISO品質認證機構之機關單位,例如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其管理考核作業項目內容經本研究整理如表2-3 施工廠商管理面

之處置機制查察報告、表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察對表、表2-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記錄表:

(30)

表 2-3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察報告

(全銜)

對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執行落實度查察報告

線 別:○○線 契約標號:○○標(○○等子標)

主辦機關:○○區工程處第○○工務所 查驗日期:○○○○○○

查驗人員:○○○○○○○ 洽談人員:○○○○○○○○○○

建議事項:

1. 進度:

2. 品質:

3. 安衛:

4. 交維計畫及與道路平整:

5. 溝通協調與睦鄰:

6. 其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網站

(31)

表 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對表

(機關 全 銜) 編 號:

對 廠 商 管 理 面 之 處 置 機 制 查 對 表

會同單位 工程處 工務所 廠商名

稱 區 段 標 ( 施 工 標 ):

查驗人員:

查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查 驗 項 目 查 證 結 果 備 註

一、進度:

1.施工進度落後 3 %以內

1.1 是否經檢討後,若屬不可歸責廠商之落後因素,儘速 辦理工期展延。

1.2 是否要求廠商提報工期展延計劃書。

1.3 工務所是否錄案列管追蹤改善情形。

1.4 工程處(工務所)是否主動協助廠商解決界面問題。

1.5 是否明確宣達業主之趕工政策。

2.施工進度落後 3 %-5 %

2.1 是否經檢討後,若屬不可歸責廠商之落後因素,儘速 辦理工期展延

2.2 廠商造成落後,工務所是否報工程處錄案追蹤並主動 積極督促趕工。

2.3 工務所是否要求廠商提出趕工計劃經工程司核可。

2.4 工務所是否檢核出工人力與趕工進度。

2.5 是否於週進度、月進度及 CIP 會議(包商協調會)中逐 項檢討,並研擬因應改善方案及期程。

2.6 是否視需要邀請廠商督導主管出席週進度會報告趕 工措施。

2.7 是否視需要要求分包商出席趕工會議。

2.8 是否視需要要求廠商高階主管出席本局工務會報。

2.9 趕工計劃執行三個月無具體績效,是否函文廠商總公 司要求重視。

3.施工進度落後 5 %-10 %

3.1 工務所或工程處是否邀集廠商高層人員開會研擬可 行對策。

3.2 工程處是否指派高階主管,統籌及監督廠商及分包商 趕工。

3.3 是否每週至少召開乙次趕工會議。

3.4 是否縮短估驗計價時程,儘速辦理契約變更及實作數 量追加減。

3.5 是否加速核定廠商之施工計劃、圖說及材料審驗單。

3.6 趕工三個月後仍無改善,是否要求撤換廠商工地主 管。

3.7 趕工三個月後仍無改善,是否要求廠商派高階人員進 駐工地督導,至改善為止。

3.8 是否函告廠商若進度落後達 10%將停權一年。

3.9 是否邀請廠商高階主管出席本局工務會報說明趕工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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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時:

1.請工務所提供 書面佐證資 料。

2.參考平日督 工、工務所行政 作業、會議等認 知。

3.有疑義、模糊不 清處於本欄註 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網站

(32)

表 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對表 (續 1)

(機關 全 銜) 編 號:

對 廠 商 管 理 面 之 處 置 機 制 查 對 表

會同單位 工程處 工務所 廠商名

稱 區 段 標 ( 施 工 標 ):

查驗人員:

查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查 驗 項 目 查 證 結 果 備 註

4.施工進度落後 10 %

4.1 是否依合約一般條款 GP83.1 條第(5)款規定估驗計 價款暫扣。

4.2 是否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

5.施工進度落後達 15 %

5.1 是否依 GP88.1 條規定辦理。

二、品質:

1.不合格之材料經退料後是否加以追蹤流向。

2.經檢驗其功能性重點,如不合格累計達三次,是否禁 止再使用該材料供應商產品。

3.現場各種施工項目是否要求廠商落實自主檢查。

4.檢驗不確實,同樣工項或材料累計登錄三次不合格,

是否要求廠商更換品管經理。

5.品保處工地品質稽查、查驗等缺失事項,是否一個月 內完成結案。

6.前項,若未壹個月內改善完成,是否有特殊原因。

7.前項,若無特殊原因,是否要求廠商議處該工項主管。

8.前項,逾期兩個月者,是否函廠商撤換品管經理。

9.施工期間品質不符契約要求及不合格品之處理,是否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章節或契約相關條款辦理。

10.對於重大品質缺失或發生頻率較高之施工品質缺 失,是否統計列管。

11.前項,統計列管之缺失是否召開專案會議檢討廠商改 善方案執行成效。

12.前項,認定改善成效不章者,是否要求廠商撤換品管 經理。

三、安衛:

1.經工程司認定,廠商之工地管理組織不符勞工安全衛生 法施行細則相關 3.規定,致未能落實自主管理,是否 有經書面通知三次仍未能在期限內改善者。

2.前項若為是,是否函廠商要求撤換工地授權代表。

3.工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或佩帶安全帶,是否有同一人一 個月內經查獲累計達三次者

4.前項,累計達三次者,是否要求廠商該名工人不得再進 入工區作業。

5.廠商安衛環保缺失率連續三個月居全局末位,是否撤換 不能勝任其法定義務之工地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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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網站

(33)

表 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對表 (續 2)

(全 銜) 編 號:

對 廠 商 管 理 面 之 處 置 機 制 查 對 表

會同單位 工程處 工務所 廠商名

稱 區 段 標 ( 施 工 標 ):

查驗人員:

查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查 驗 項 目 查 證 結 果 備 註

6.廠商連續五個月缺失率均排名全局末三名,是否撤換不能勝任 其法定義務之工地授權代表。

7 經工程司連續兩次查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駐工地且未指 定代理人時,是否撤換該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止付當月全額安 衛及環保費。

8.工程司查獲,現場無人監督勞工作業,經要求改善後再次複查 該工項仍發生本缺失,是否即檢討廠商現場監工失職之責外,

並止付當月全額安衛及環保費。

9.工程司發現廠商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安衛缺失,經要求停止 該項作業,若廠商未完成缺失改善即復工,是否除檢討廠商現 場監工失職之責外,並止付當月全額安衛及環保費。

10.經工程司查獲,廠商未依本局契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每 月召開安衛會議,並由工地授權代表(或其代理人)主持,經工 程司認定無故連續達兩次者,是否止付當月全額安衛及環保 費。

11.經工程司認定廠商安衛管理員(或其代理人),無故未出席工 程處例行之安衛月會,累計達兩次者,是否限期要求廠商撤換 該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扣留當月全額安衛及環保費一個月。

12.工程處於每月例行召開之安衛月會中,是否列管、檢討廠商 改善安衛環保缺失之成效。

13.對於嚴重之管理性缺失或發生頻率較高之缺失,是否適時召 開專案會議檢討廠商所提報之改善方案並追蹤執行成效。

四、交通維持與道路平整:

4.1 施工期間廠商是否有未派員進行週邊道路交通維持或擅 自變更號誌系統,致影響交通遭受主管單位取締、媒体負 面報導或造成交通事故等情事。

4.2 前項,工務所是否召開檢討會,查明原因並列入紀錄。

4.3 前項事件,若經工程司認定規責於承商,是否要求廠商更 換該工項主管。

4.4 前項事件,相同缺失半年內累計達三次者,是否要求廠商 更換廠商工地授權代表。

4.5 安全圍籬及警示燈未正常運作,同一地點缺失是否有達兩 次之情事。

4.6 前項事件,若未於期限內改善,是否列入該標月進度會檢 討,並追究失職人員且止付當月安衛環保費。

4.7 施工圍籬是否有未依原核定交通維持計劃時程拆除,且未 完成報備程序。

4.8 前項若為是,經確認屬廠商責任,是否限期要求廠商完成 報備程序。

4 . 9 前項,因而延後之工期是否由廠商自行吸收,及該區塊工 項計價款扣留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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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網站

(34)

表 2-4 施工廠商管理面之處置機制查對表(續 3)

(全 銜) 編 號:

對 廠 商 管 理 面 之 處 置 機 制 查 對 表

會同單位 工程處 工務所 廠商名

稱 區 段 標 ( 施 工 標 ):

查驗人員:

查驗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查 驗 項 目 查 證 結 果 備 註

4.10 是否有未依計畫施作或擅自變更,經書面糾正兩次仍未於 期限內改善情事。

4.11 前項若為是,是否函請廠商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及扣留當月 計價款。

4.12 是否有人行步道、有積水、不平、寬度不足等缺失,經書 面通知兩次仍未改善完成。

4.13 前項若為是,是否止付當月全額安衛費及環保費。

4.14 是否有要求廠商定期清洗及維護破損之圍籬。

4.15 告示牌是否按規定設立。

4.16 告示牌內容是否符合現況。

4.17 道路平整度是否有經外單位(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等)查報 有缺失事項。

4.18 前項,若經工務所查證,屬廠商責任且未於期限內改善 者,是否止付當月全額安衛費及環保費用。

五、溝通協調與睦鄰:

5.1 廠商睦鄰作業,是否有經工程司認定成效不彰情事。

5.2 前項若為是,是否要求廠商派遣公關人員進駐工地加強。

5.3 是否有工程司認定廠商未善盡與民眾溝通協調之責,致造成民 怨,使工程受阻且本局形象受損情事。

5.4 前項若為是,是否函告廠商撤換工地授權代表。

5.5 是否有工程司認定廠商因協調不力或未及時協調,致影響工程 進行之情事。

5.6 前項若為是,是否所導致之額外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並督促 廠商檢討相關責任,追究失職人員。

5.7 是否有因分包商施工不慎,造成損鄰事件及民怨累計達兩次以 上情事。

5.8 前項若為是,是否撤換該分包商並撤銷其核定。

5.9 廠商未善盡與介面關連廠商溝通協調之責,致影響進度時程或 工作受阻,工程司是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案檢討會。

5.10 前項,如經工程司認定情節重大者,是否要求廠商撤換工地授 權代表。

5.11 是否有廠商人員行為乖張、態度傲慢、言詞粗暴、肢体暴力、

敷衍塞責等惡劣行為。

5.12 前項若為是,工程司是否有邀集相關人員專案檢討。

5.13 前項,經工程司認定情節嚴重者,是否要求廠商該頑劣人員限 期調離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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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網站

(35)

表2-5 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記錄表

工程 名稱

○○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第二校區(融合班)新 建工程

計畫 主辦

○○師範學院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

標案 名稱

○○建築工程 查核

日期

92.08.26 工程 主辦

內政部營建署 預算

金額

154,192 仟元 契約 金額

118,768 仟元 開完 工日

91.07.01(開工)

92.10.31(預定完工)

設計 監造

○○建築師事務所 承包 廠商

某營造公司 工程

進度

預定:84.26﹪

實際:84.26﹪

查核 委員

○○○委員等 查核

分數 工程

概要

地上六層地下二層,鋼筋混凝土、SRC、SS 構造建築物,並包括基地內排水系統。

缺失 1.本案委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專案管理,查核品質督導機制雖屬完整,缺失改善亦建 立表完整,唯可能因人力不足,未確實追踪督導及真正落實「專案管理」作業。

2..專案管理單位雖具足夠專業能力,對鋼構施工細節卻未有效管理。

3.監造計畫之架構與內容尚欠完整,監造人力似有不足,監造作業亦未落實。未能實 質建立有效之進度管理文件。

4.施工作業查核紀錄表,監造工程師(檢查人)沒有簽字。監造單依未確實執行缺失 改善工作,改正措施效率不足。

5.專案管理單位以備忘錄通知缺失改善時,監造單位之「品質改正通知」竟由承包商 代為填具,顯然不合常理。

6.監造計畫書表不完整,鋼構焊接品管雖有計畫但內容不完整,未設立監督作業流程。

7.派駐工地監工對於專業監督(如鋼構焊接、剪力釘融接等),皆不熟悉無法作有效監 造。

8.品管計畫之內容不足,未充分依照本工程特性編製。

9.分項施工計畫缺所需施工進度表,不符實際。進度管控不確實。

10.施工自主檢查表以“查驗內容及標準"涵蓋「檢查項目」及「檢查標準」,應予分 開;「檢查項目」須明確,「檢查標準」儘可能量化或質化。

11.自主性之缺失改正頻率不足,未能發揮改正作用。材料設備品質抽驗未有效執行。

12.自主檢查表進度填寫草率。

13.文件紀錄管理零散。

缺失 14.本工程混凝土完成面不良,具有頗多冷縫及蜂窩現象,平整度亦欠佳。施工縫任意 設置。

15.混凝土成品表面不平整並有大量殘留雜物。

16.由於混凝土完成面平整度不佳,梁柱打石甚多,致部份篐筋裸露或保護不足,宜請 承包商提出有效之改善辦法,經設計/監造/專案管理單位認可後,據以確實改善。

17.鋼構梁柱接頭焊接不良,剪力釘未焊牢且不應焊在鋼承鈑上,強力螺栓接 頭部份之鋼梁未經除锈油漆即予鎖緊,在在顯示鋼構安裝不良,必須確實 改善,避免影響結構安全。

18.鋼構焊接瑕疵且未作有效檢驗。

19.樓板梁剪力釘明顯焊接强度不足,且未作檢驗。

20.屋頂鋼桁架現場施工未作完整事後防锈處理。

20-1.有漏水現象(位置:四層頂版)。

資料來源:敎育部網站

(36)

表 2-5 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記錄表 缺失 21.現場安裝鋼構焊道UT檢測、剪力釘焊接試驗等並未施作。

22.材料檢驗不確實,如焊接-檢驗頻率不足,查核時僅球場樓板部份接頭作 檢測,且僅作UT檢測,尺寸及厚度未核對。

23.鋼承板樓層剪力釘隨意施工,監造單位未有效督導。

24.現場材料堆置不整,廢棄物未清理乾淨。地下室施工照明不足,有蚊蟲。

部份積水未清理。

25.安全警告標誌及防墜措施不足。.各樓樓版邊緣,部份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欄 杆,易生危險。

26.部份工作人未按規定戴安全帽。

其他

意見 【施工進度】

本工程整體結構尚未完成,且內外裝修、門窗、及雜項等權重共計 36.22%尚 未施工,所估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則相同,顯然不合理。1.本工程預定於本

(92)年十月十五日完工,工期只剩約五十天。目前整體結構體尚未完,

成,且內外裝修、門窗及雜項(權重共36.22%)尚未施作,顥然工程 施工進度落後甚多,應請承包商儘速提報具體有效之趕工計畫,經監造/專 案管理單位同意後,全力追趕,且不許因趕工犠牲工程品質。

2.本工程設有「空中花園」,包含頗多栽植花本之R.C槽體,請特別注意防水 工程施工必須確實以免漏水,宜請進行試水試驗,確保不漏。

3.請監造單位/承包商遵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量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之規定修正及補充有關計畫與檢查表,落實執行應有 之品保/品管工作。專案管理單位請加強人力做好工程查核督導作業,俾全 面提升施工品質。

4.完成結構體應實際丈量經修整後之尺寸,並就實際尺寸要求設計監造單位重 新擬定磁磚施工計畫。

5.屋頂鋼構桁架於廠製時己含防锈漆,經場組合部份含焊接工作,就此項擬定 組裝完成後確定防锈處理完整。

資料來源:敎育部網站

2.5 鄰近國家施工期間管理考核

本節將介紹鄰近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國家,現行之主管機 關對施工廠商管理考核作業與內容,作為本研究研擬施工期間對廠 商管理考核評審項目之參考及檢討依據,本資料參考﹝11,﹞。

1.日本之施工管理考核評鑑制度

日本國土交通省(前建設省)技術研究會於1982 年進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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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施工品質評價辦法之研究」,繼而建立一套公共工程監督檢查體 系。建設省並制定了「工事成績評定要領」,規定承包金額超過二 百萬日元之工程應實施施工評鑑。於工程施工前,總承包廠商必須 先依設計品質之要求作全盤規劃,由高階主管和工地主任擬定工程 施工基本方針,訂定基本施工計畫書,說明各項工程品質之目標、

特性、使用材料及所需之施工技術等;於施工期間則進一步針對各 項專業工程,製作「施工作業計畫書」及「施工品質管制表」及「作 業標準書」,據以施工並以執行品質管制作業;於工程施工期間,

技術檢查員執行監督檢查作業時,皆有一定的技術基準據以辦理,

並於每次檢查時,同時辦理有關工事成績之考評;工事完成時由主 任監督員及總合監督員,分別按「工事成績評定考查要領」所訂之 考察基準與成果考核表,進行施工體制、施工管理及現場管理等工 程績效之評鑑。

績效評鑑之結果,除了作為廠商資格審查參考標準外,對於績 優廠商則給予較以往增加50%的指名投標機會;另外對於施工績效特 別優良之營造廠商與技術人員亦另設有獎勵制度予以特別表揚。

2.香港之施工管理考核評鑑制度

香港建築房屋署乃於1990 參考新加坡營建發展局制定之施工 品質評鑑系統(CONQUAS),開發一新的成績評估計分系統PASS,

藉由一致之客觀標準對建築工程之品質予以評估,對各廠商施工績 效之比較,提出一個較公正的方法。

香港建築主管部門的管理方法,跟據PASS之評分,較能達到要

求標準之廠商,提供了較多的投標機會;此外PASS亦被應用為廠商

需要改善之指引,尤其在改善過程中,PASS更可作為成效之評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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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PASS除了利用客觀之標準,評估建築工程之品質績效,對於建 築廠商之管理能力、管理組織、工作協調、資料掌握、文件處理及 其他一般職責等,亦作了客觀之評估。

3.新加坡之施工管理考核評鑑制度

新加坡政府對於營造業在施工階段特別要求工地現場,須隨時 保持完備的工地紀錄文件以備查閱。並規定負責施工設計之工程師 應指派專業監工常駐工地,負責監督工程施工;此外政府建管人員 也會派人定期視察工地,執行結構工程之施工審查工作。

為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新加坡營建業發展局(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Board 簡稱CIDB)於1989 年發展出一套工程 施工品質評鑑系統(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 簡稱 CONQUAS),打破了「品質只憑主觀認定」的傳統作法,建立了此 共通性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此評鑑系統對象包括公有及私人興建 之建築工程。其內容分為結構施工、建築裝修、室外工程等三部份,

其中結構施工評鑑是在施工階段即開始進行,建築裝修與室外工程 則是在工程完工時才實施。評鑑人員除了受評工程之計畫工程師與 建築師外,亦有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參與評鑑工作。其評鑑方法是訂 定各施工項目之品質評鑑標準,再對各評鑑項目予以評分,最後將 不同施工項目之評分予以加總計算其總分。在評鑑獎懲方面,營建 業發展局對CONQUAS 評鑑結果訂有可享優惠之規定,對於總評分 不及格者,則給予二年內不得承包公共工程之懲罰。

2.6 管理考核模式及項目評估之分析

國內有關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對廠商管理考核模式,較徧重於對施工

(39)

廠商工程預算執行績、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之建立、營造業管理流程、

工程環境品質績效評估、施工廠商組織與分包商之管理等,較少有針對 施工廠商管理考核機制,來作全盤綜合性之研究評估分析。

1.王慶煌(1991)﹝12﹞:

營建管理可以被界定為是由一個業主、建築師、工程師、及營建管 理者所共同組成的團隊成果,並加上承包商的配合,採用現代專案營建 管理的方法與技術,從一個工程專案構想階段開始參與,經歷規劃、設 計、及施工等階段,直到工程全部完成並移交營運為止,合理地安排各 種營建工程資料的使用,而達成對工期、成本及品質的控制。

2.梁樾(1994)﹝13﹞:

營建管理的主要觀念是導入一個參與全程作業的專業性「管理組 織」 ,把原先各自獨立作業的業主、設計監造、營造等單位組成一個工 程隊,由工程規劃開始至最後驗收營運為止,負責相關作業的審查、

溝通、協調等。營建管理單位居於業主、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執行 其成本控制、品質控制及進度控制。藉助專業管理單位之能力,工程 業主可掌握工程進度,提高工程品質,增加工程成本效益,並減少工 程糾紛。

3.古鴻坤(1996)﹝14﹞:

以臺灣地區營造廠為對象,「利用評鑑制度提升營造廠經營體質之 研究」。以政府主管機關立場,研擬一套評鑑準則包含公司財務狀況、

公司組織與管理系統、工地執行績效及工程實績等四大項,並採用德菲 法及層級分析法,建構評鑑計分卡。

4.劉杏游(1998)﹝15﹞:

以國內營造廠為對象,針對營造廠管理效能評鑑制度之研究。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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