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度施政計畫提要
本局秉承中央政策、高雄市政府 103 年度施政綱要,配合核定預 算額度,衡酌本市當前實況與市民需求,以建構完善福利網絡、及時 回應服務需求、公私合作協力發展及充權弱勢激發能量為策略,營造 弱勢關心、老人放心、身障貼心、兒少開心、婦女安心之友善城市,
持續上年度施政成效,編訂 103 年度施政計畫,其重點及主要目標如 下:
一、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加強弱勢基本生活照顧,建構完善社會安 全網,加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生活照顧服務,保障民眾基本生 活需求。
二、推動積極性自立脫貧措施及社會參與,鼓 勵中低、低收入戶投入 就業市場並激發潛能,增強積極自立及因應生活挑戰之能力。
三、整備長期照顧資源,發展老人多層級照顧、充實各項服務人力,
建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完善照顧體系。
四、落實性別主流化、推廣 CEDAW 及婦女培力,推動懷孕婦女友善城 市計畫及坐月子到宅服務方案;扶持新移民家庭、單親及特殊境 遇家庭自立;開創婦女及新移民產業發展,增進文化融合。
五、定期進行防災訓練及演練工作,建置完善防災整備機制,暢通災 害期間救災物資調度管道,整備及充實災民收容安置設施,減低 災害影響。
六、盤點社會福利設施,運用閒置空間,增設兒少、老人、身障、單 親與新移民等據點與區域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市民服務使 用近便性。
七、落實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強化身心障礙者全人服務,
加強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促進身障者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
,建立無障礙友善城市願景。
八、設置公共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擴大推動居家托育照顧並強化
早療服務體系,建構優質托育服務,支持家庭生養。
九、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培力兒童少年並促進社會參與,
強化收出養服務機制,維護未成年子女於家事事件中權益。
十、推動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方案,整合各項保護服務工作,加強家暴、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少保護及庇護安置等工作,建構在地完善 防護網路。
十一、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教育訓練,整合社會工作人力資源,落 實弱勢民眾照顧服務。
十二、公私協力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方案及扶植民間團體 建構服務網絡;開發志願服務參與及服務管道,提升服務質量
。
十三、輔導人民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功能,發揮社會服務功 能;推展各項社區服務及社會參與方案,落實資源結盟,建立 市民參與機制,活絡社區參與意識,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
十四、提升政府部門及民眾人權意識,落實人權觀念、確保民眾人權
;辦理人權學堂,提供人權知識平台,及與全國、國際接軌。
本局 103 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對照表及詳細計畫內容分列於後: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對照表
類 項
預算來源及金額
備 考
主 要 預 算
(單位:千元)
壹、一般行政
一、行政管理 二、業務管理
43,229 35,887 7,342
不含人事費
貳、各項慶典及捐募運動管
理 各項慶典活 動與捐募運 動
管理
1,028 1,028 參、人民團體組織
一、人民團體管理與輔導 二、人民團體補助
3,407 733 2,674 肆、社會救助
貧困及災害救助
2,684,873 2,684,87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 身障者居家生活補助移出 伍、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措施
10,987,683 10,987,68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 身障者居家生活補助移入 陸、社區發展
推行社區服務
15,965 15,965 柒、合作行政
推行合作業務
537 537 捌、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發展
推行社會工作
10,118 10,118 玖、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2,431,648 2,431,648 拾、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22,651 22,651 拾壹、人事費及第一預備金
一、人事費 二、第一預備金
443,385 437,875 5,510
合 計 16,644,52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度施政計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目 標 實 施 要 領 預 算 來 源 及 金
額(單位:千 備 註 壹、一般行政
一、行政管理
二、業務管理
(一)會計業務
(二)人事業務
1.事務管理。
(1)財產管理。
(2)車輛管理。
(3)物品採購及管 理。
2.文書及檔案處 理。
3.業務資訊化管 理。
4.環境管理。
1.編製年度預算
、分配預算及 決算。
2.加強內部審核
。
3.有效執行預算
4.兼辦公務統計
。
1.加強公務人力
1.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辦理財產登錄,配 合市府財政局財產管理系統資料資訊化,以 利財產有效管理。
2.按規定於年度內實施財產盤點工作,確實清 理閒置財產。
1.車輛含公務車租車集中統一調度,並加強駕 駛勤務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2.有效管理車輛維修與實施以 IC 車隊卡方式 加油制度,以確實節約能源。
1.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物品採購及管 理。
2.建立消耗品領用管理制度,避免浪費。
1.加強公文時效管制與稽催,以提高公文處理 時效。
2.確實執行檔案管理,定期清查舊檔案依規定 程序處理。
加強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各項稽核作業及統計 分析,以健全資訊管理,杜絕重複領取,提高 行政效率。
1.推動辦公環境環保分類工作,維持環境整潔 及美化、綠化辦公場所。
2.持續加強登革熱病媒蟲防治及檢查。
3.加強督導公廁環境之清潔維護。
4.落實執行辦公場所節約能源工作。
依照「預算法」、「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編製年度預算
、決算及辦理分配預算。
依照「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有 關規定切實辦理,以提高財務(物)效能。
依照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如期編送會計報表,並適時提供預算執行資料
,以供決策參考。
建立統計資料檔,定期於本局局網頁公布統計 報表,每年提報統計分析。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43,229 35,887
7,342
(三)政風業務
運用、貫徹考 試用人。
2.加強平時考核
。
3.積極辦理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
。
4.貫徹退休政策
。
5.加強人事管理 資訊作業。
1.廉政教育訓練。
2.預防貪瀆。
3.受理財產申報。
規定辦理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核等案件,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
,提供適當職缺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以貫 徹考用合一,提昇公務人力素質。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及有關規定,加強本局公務人員人性化之 差勤管理,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1.配合推動數位學習、加強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
2.選送現職人員進修研習考察。
3.選派人員參加市府各種訓練班期。
4.辦理員工身心健康講座及在職訓練。
嚴格管制並執行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屆 齡命令退休。
對於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人事資料完 成建檔,並將異動資料予以更新,以保持資料 新穎,供人事運作之用。
1.舉辦廉政教育訓練或蒐編政風法令及案例宣 導資料,強化公務同仁廉能法治觀念,賡續 推動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制度,促進行政程序 公開透明,落實依法行政,形塑優良組織環 境。
2.辦理廉政反貪宣導活動,鼓勵社會民眾參與
,凝聚全民反貪意識。
1.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定期召 開廉政會報,並擇定重大廉政課題,研提興 利措施,並適時藉由政風訪查或座談會,促 進全民參與公共事務,落實行政程序公開透 明,並精進服務品質與效能,達成促進廉潔 效能目標。
2.落實風險辨識評估,針對風險業務,規劃專 案稽核,掌握業務現況,發掘並剖析弊失因 子,研提策進作為,協助機關周延法令規範
,健全行政流程。
3.鼓勵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並加強發掘 員工廉能事蹟及表揚足資楷模員工,樹立學 習典範,以收見賢思齊、激濁揚清之效,提 振廉能風氣。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審慎辦理 財產申報作業申報及審查作業,並積極宣導利 益衝突迴避法令,杜絕利益輸送,構築廉潔優
(四)研考業務
(五)人權業務
貳、慶典、捐募 及社會運動
(一)籌辦國家 慶 典 及 紀 念 日 活動
(二)加強捐募 運動管理
參、人民團體組 織
4.查處貪瀆不法。
5.公務機密維護。
6.機關安全維護。
加強辦理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計 畫作業。
落實人權觀念確 保民眾人權
藉辦理國家慶典 及紀念日活動,
配合舉辦各項富 有啟發性、教育 性及建設性之活 動以加強國民精 神教育。
使捐募活動在法 令規定下,有所 遵循與管理。
質行政組織。
1.受理民眾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秉公正客觀、
審慎查處之原則,詳實辦理調查,依具體事 證釐清事實真相,貫徹廉政查察工作。
2.對行政違失案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防止 違失情事再度發生。
落實自主管理思維,強化公務機密維護觀念,
持續推動公務機密與資訊安全維護宣導,並落 實檢查,防杜洩密情事發生,有效維護民眾及 機關機敏資料。
結合機關行政資源,強化維護會報功能,建立 安全辦公環境,預防危害事件發生,維護機關 人員及設備安全。
1.編定年度施政計畫及撰擬工作報告。
2.鼓勵研究發展創新計畫。
3.列管重要施政計畫執行進度及民意、陳情案 件公文稽催管制。
4.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工作。
5.定期辦理電話禮貌測試,提供相關輿情分析 報告,適時檢討與建議。
設置人權學堂,執行人權委員會各項決議,以 提升政府部門及民眾對人權意識。
1.依照中央訂頒指導綱要,衡酌本市實際情形
,擬定實施計畫,籌辦各項慶典及紀念日活 動。
2.各項國家慶典及紀念日活動本著隆重節約、
創新安全之原則辦理。
3.籌辦下列各項國家慶典及紀念日活動:
(1)中華民國元旦。
(2)國慶日活動。
1.依照中央頒布「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2.對作業流程詳細審核用途,依分層負責規定 詳予核定並迅速函復及募捐期間派員隨時查 核。
3.依法發布捐募單位及查核捐募結果。
1,028
3,407
一、人民團體管 理與輔導
(一)加強輔導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積 極 推展會務
(二)健全團體 財務狀況
(三)輔導社團 辦理公益活動
二、人民團體補 助
肆、社會救助 貧 困 及 災 害 救 助
加強輔導人民團 體正常推行會務
,期能發揮功能
,配合推行政令
、政策。
加強輔導人民團 體建立財務公開 化制度,以維年 度預算收支平衡
,有效推展會務 活動。
輔導人民團體加 強會務運作,推 行改善社會風氣
,辦理公益慈善 及文康活動,以 擴大服務功能。
鼓勵人民團體運 用補助經費健全 組織,正常發展 會務,並協助政 府推動政令宣導 及興辦社會公益 服務事業。
1.加強輔導業已成立之社團,使其會務、業務
、財務正常發展。
2.輔導團體推展會務,按時召開會議暨辦理改 選,健全團體之法規制度,培養法治觀念。
3.輔導新團體依規定進行籌組事宜,完備組織
、登記設立相關工作。
4.輔導人民團體擴大參與市政建設及推展社會 服務,以整合資源及培養公民社會。
5.輔導人民團體隨時辦理會籍清查,建立檔案 資料,健全社團組織功能。
6.派員列席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大會,理 監事會議及其他有關活動,以了解會務狀況
,俾能適時予以輔導及協助。
7.定期舉辦人民團體負責人及會務人員座談會
,以促進各項意見之溝通。
1.輔導並審核各人民團體編列預算及決算,以 促進團體健全財務制度。
2.鼓勵國際社團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活動
,以增進社會和諧。
3.有效運用社會資源,促進民間資源結合,並 提升專業服務品質,擴展服務層面。
1.輔導團體積極推動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
並鼓勵各社團辦理公益活動。
2.協助人民團體爭取在國內舉辦各項國際會議 或競賽活動,以提昇我國之國際社會地位及 促進文化交流與經濟發展。
3.輔導並鼓勵各團體響應「加強結合民間力量
,推展社會福利」之政策,積極興辦社會福 利事業。
1.對於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
開創性之公益活動,酌予補助。
2.對於舉辦學術、文化、法律、教育、醫療、
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活動,給予 補助。
3.對舉辦各項事業及研究工作著有成效,但經 費困難之弱勢團體,予以適度補助。
4.依其所定計畫及活動性質審核補助經費,並 請各受補助團體於活動結束後,將成果及支 出明細表送本局核備。
733
2,674
2,684,873
(一)低收入戶
- 脫 貧 自 立 計 畫
(二)清寒家庭 社會救助服務
(三)低收入戶 家庭生活補助
以家庭服務方案 模式,整合服務 輸送內容,激發 家庭潛能,鼓勵 低收入戶經由學 習增進能力,累 積人力資本,提 升社會競爭力,
進而脫貧自立。
協助遭遇緊急危 機事件或有危機 之虞的清寒家庭
,度過難關。
加強照顧經濟弱 勢之低收入戶,
1.理財脫貧策略:
「港都啟航‧青年希望發展帳戶」:鼓勵大一 至大三或大專之低收入戶第二代子女累積資 產,並搭配學習脫貧模式,參加者需接受教 育、輔導等相關課程計 21~30 小時、社區志 願 服 務 36~50 小 時 , 且 每 月 固 定 儲 蓄 2,000~4,000 元,期滿後,即可獲得市府每月 定額提撥 1,200 元至 2,400 元(提撥率 1:0.6
)之總金額。
2.身心脫貧策略:
(1)以觀念及思想脫貧模式,邀請曾參與脫貧方 案之家長或少年現身說法,分享經驗,以激 勵家戶自信。
(2)結合志工及運用社會資源,針對參與理財脫 貧方案之家戶提供直接服務,定期電訪關懷 及每月至少家訪 1 次。
3.學習脫貧策略:
(1)規劃配套課程或整合資源方式結合相關單 位,辦理就業、理財、心靈講座及社區參訪 等成長課程、自助支持團體及諮商輔導會 談,並提供相關課程資訊以供參加。
(2)藉由社區服務過程,或規劃設計服務活動方 式,使成員走入社區,擴展其生活經驗,以 實踐自助助人精神。
4.環境脫貧策略:
(1)升學補習費:補助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三 年級、高中三年級或五專五年級因升學需要 參與補習教育者。
(2)學習設備補助:提供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 上在學子女學習設備補助,並規定以社區服 務方式換取學習設備補助,以落實自助助人 精神。
5.就業脫貧策略-「就業脫貧方案」:
結合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辦理,提供就業媒 合、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與就業促進活動等 服務,另提供就業收入減列計算、3,000 元及 5,000 元的就業獎勵津貼、每月 10,000 元的創 業生活津貼及就業考照補習費補助等福利,
以保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進一步激勵低 收入戶積極就業自立。
委託慈善團體辦理清寒家庭社會救助服務方 案 ,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 設 立 322-6666 生命轉彎電話專線,提供諮詢服務及 心理支持、家庭關懷訪視與經濟援助等服務。
補助標準:
1.第一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11,890 元。
(四)馬上關懷 急難救助
(五)低收入戶 子女生活扶助
(六)低收入戶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就 學 生 活 補助
(七)以工代賑
(八)精神病患 收容安置
(九)低收入戶 免 費 乘 車 船 補 助
(十)急難救助
救助其生活。
協助遭逢變故,
生活陷入困境之 新貧及近貧家庭
,提供妥適的關 懷與協助。
協助第二、三、
四類低收入戶家 庭未滿 15 歲子女 獲得生活照顧,
但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仍就讀國民 中學者不在此限
。
加強照顧二、三
、四類低收入戶 就讀高中以上子 女,提供就學補 助。
輔導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就業
,改善其生活。
委託收容養護低 收入戶罹患精神 疾病且呈慢性化 者,以減輕家庭 負擔。
解決低收入戶行 的問題,減輕其 交通費支出。
協助家境困難之 市民,於遭遇急 難事故無力負擔
2.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5,900 元。
3.第三類低收入戶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
中秋節)家庭生活補助,每節每戶 2,000 元
。
4.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春節發放 慰問金,有眷戶 3,000 元,單身戶 2,000 元。
針對三個月內家庭因遭逢負擔家計者發生死 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或其他變故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核 發 1 萬元至 3 萬元關懷救助金,同一事由經救 助後仍陷困境,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 2,600 元。
補助標準:25 歲以下子女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 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
大學院校及研究所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
重修、補修、就讀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 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進修補習 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 生,或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每 人每月 5,900 元。
輔導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市民,具 有就業意願者參加以工代賑。
委託公私立精神醫療養護院所收容照顧,補助 其養護費用。
補助低收入戶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以上(
日間部)在學學生製作仁愛卡乙次,並享有每 月 60 段次免費搭乘公共車船。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之低收入戶者,核予 救助金 10,000 元;中低收入戶者,核予救助 金 7,000 元;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十一)災害救 助
(十二)街友安 置
時,給予緊急扶 助,以渡過難關
。
為使受災民眾適 時獲得救助,迅 速復業重建家園
,安定社會秩序
。
安置照顧流落街 頭、孤苦無依,
需收容之街友,
並提供外展服務
,輔導其回歸家 庭、社會。
、中低收入或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狀況符合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之 1 規定之中低收入戶,或家庭已無 足 資 辦 理 基 本 喪 葬 之 存 款 或 收 入 者 補 助 6,000 元。
2.低收入戶內人口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 住院者,核發救助金最高 9,000 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 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核予救助金最高 4,000 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 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核 予救助金最高 4,000 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 生活陷於困境者,核予救助金最高 4,000 元。
6.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或外縣市民眾 流落本市者,核發乘車換票證並得酌情補助 餐費 100 元。
1.災害發生後,各區公所應於災害發生 20 日內 協助受災戶申請災害救助,並於受理後 30 日 內完成准駁,以幫助災民渡過難關。
2.災害救助標準:
死亡︰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每人 100,000 元。
安 遷 ︰ 住 屋 毀 損 達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 每 人 20,000 元,以五口為限。
住屋淹水:住屋自室內樓地板起算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每戶 15,000 元。
住屋土石流: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 達 30 公分或面積達 1/2 者,每 戶 15,000 元。
住屋毀損:本市列冊低、中低收入戶住屋遭 受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住屋面積 1/4 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每戶 15,000 元。
1.依據高雄市街友安置輔導辦法,執行各項輔 導及收容業務。
2.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街友輔導服務,提供安置
、醫療、媒合就業及協尋家屬返家等工作。
3.辦理街友外展服務,視街友需求,提供沐浴
、餐食、義剪、衣物及低溫關懷安置等定點 及走動式服務。
(十三)經濟弱 勢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十四)經濟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十五)運用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捐款
(十六)中低收 入戶資格認定
(十七)看見希 望宅急便服務
提供醫療補助,
以減輕其家庭負 擔。
協助因重傷病住 院治療,需專人 看護之經濟弱勢 市民,獲得妥適 之照顧,並減輕 家庭經濟負擔。
合理運用民間捐 款,辦理弱勢民 眾之社會救助。
擴大照顧弱勢民 眾,提供妥適協 助。
透過生活物質提 供,滿足弱勢家 庭基本生活所需
,逐步提升其自 我價值與家庭管 理效能並積極參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但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 3 萬 元部分,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之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公 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之 1.2 倍者,醫療 費用超過 5 萬元部分,補助百分之七十,但 每人每年以 30 萬元為限。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但每人每年以 18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本市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 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但每 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之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 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 1.2 倍,最近一 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 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 500 元,但每人每年以 5 萬元為限。
4.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 750 元,但每人每年以 9 萬元為 限。
1.定期召開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會委員會議,
審議各項計畫並監督管理經費之執行,以有 效運用民間捐款,避免資源重複浪費。
2.運用捐款辦理弱勢民眾之生活、醫療、急難 及災害等救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
2.全家動產(含有價證券及投資)全家人口 4 口以內(含 4 口)之家庭,動產不超過 45 萬 元;逾 4 口者,每增加一口增加 11.25 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 格合計不超過 480 萬元。
結合慈善團體辦理看見希望宅急便服務,透過 食物券提供,滿足基本生活所需,逐漸自籌基 本生活費用,提昇自我價值。
伍、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措施 一、老人福利服 務
(一)辦理老人 生活服務
(二)辦理老人 進修服務
(三)老人乘車
、船及捷運補助
(四)推展老人 休閒文康活動
(五)增強老人 活 動 場 所 功 能 及服務
與社區活動。
擴展老人社會活 動,提供各項文 康聯誼及社會服 務活動。
繼續辦理長青學 苑及社區型長青 學苑。
發揚敬老美德照 顧老人,表示社 會對老人之關懷
。
強化長青中心、
各區老人活動中 心、敬老亭服務 功能及推展行動 式老人文康休閒 巡迴服務,平衡 本市各區資訊福 利服務取得,提 供可近性文康休 閒及轉介服務。
。
增強老人活動據 點功能服務及充 實設施設備
1.由本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策劃辦理,並 結合社會團體力量,按月排定老人聯誼、教 育、旅遊、圖書閱覽、保健指導、志願服務 團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2.獎助民間單位辦理老人福利服務。
3.舉辦長青運動會。
4.慶祝重陽節分區舉辦敬老活動。
5.發放本市籍 65 歲以上老人重陽節敬老禮金。
6.辦理推薦敬老楷模暨長青楷模選拔、表揚工 作,獎勵老人服務績優人員。
1.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長青學苑及社區型 長青學苑。另自行辦理鳳山長青學苑。
2.輔導民間團體爭取內政部補助,開辦各項技 藝性、語文性、休閒性、運動性研習課程班
,以供老人學習進修。
凡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每月得免費 搭乘本市公共車船,另申辦捷運敬老卡之本市 籍 65 歲以上長輩搭乘捷運不限次數一律半價 補助,第一次製卡費 150 元由市府補助。
1.不定期加強督導管理本市現有 56 處老人活 動中心(站)、敬老亭、老人文康中心及富民 長青中心,強化老人休閒、文康活動,改善 其設施設備。
2.繼續輔導 10 座已轉型社區老人福利服務中 心,增加服務項目,擴充服務內容及定期辦 理互動觀摩交流。
3.由民間團體依其意願提出申請,以行動車方 式將服務輸送至本市 38 個行政區,服務內容 包括福利諮詢、基本健康管理、休閒文康育 樂、及結合長青中心等傳承大使辦理、技藝 教學或展演服務等活動等。計有 5 輛行動車 提供巡迴服務。
1.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多元福利需求與衡平 區域差異,增強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服務及功 能,落實福利社區化推動。
2.輔導老人活動中心、機構進行修繕及充實設 施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10,987,683
(六)辦理中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貼
(七)辦理老人 保護服務
(八)辦理關懷 失智老人服務
(九)辦理老人 餐飲服務
(十)辦理老人 住宅服務
(十一)整備長 期照顧服務
提供低、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補助
,減輕經濟負擔
。
對老人提供保護 安置服務,使獲 得適當照顧。
關心失智老人,
防止失智老人走 失,減輕家人照 顧負擔。
對低、中低收入 且獨居或行動不 便老人提供餐飲 服務,以解決老 人用餐問題。
提高老人生活居 住品質及居住安 全。
擴大辦理老人居 家服務及開辦相 關服務,使老人 獲得就近之持續 性照顧,並紓緩 家庭照顧者之壓 力。
1.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市民,未接受政府其他 生活補助或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 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之 1.5 倍,全家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 券、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為補助對象。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每人每月發放 7,200 元;達最低生 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 1.5 倍者,每人每月發放 3,600 元。
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因遭受疏忽、虐待,惡 意遺棄,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或遭遇緊急事故 者,提供短期保護安置與立即救援服務,確保 老人獲得適當照顧,並提供心理輔導、法律諮 詢等服務。
1.製作安心手鍊予失智老人配戴,防止走失。
2.協助失智老人走失案件通報協尋服務。
3.設置失智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白天提供生活 照護、記憶訓練、現實導向訓練、職能治療 等服務。
4.委託設置本市失智症照護諮詢專線,提供失 智諮詢服務。
結合各區公所、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及社 會福利機構等單位,辦理老人送餐及用餐服務
。
1.開辦「銀髮家園暨社區照顧支援中心」並提 供管理及生活照顧,藉由示範性住宅,提供 老人居住服務。
2.補助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居家住宅設施設備及 一般失能老人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1.分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召募、訓練、督導居 家服務員,針對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 歲 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 居家老人,提供家務、日常生活及身體等照 顧服務,每小時服務費用 200 元。
2.為協助居住老舊公寓之失能老人,開辦爬梯 機服務,結合電動輔具及居家服務人力,提 供失能老人出入安全及家屬喘息機會。
3.開辦家庭托顧及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失能長 者多元、完善之服務。
(十二)辦理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十三)辦理銀 髮族市民農園
(十四)加強獨 居老人之照顧
(十五)推動高 齡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十六)老人安 養護服務
(十七)辦理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十八)辦理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公 費安置
擴大照顧罹患長 期慢性病之中低 收入戶老人,並 鼓勵老人居家就 養。
擴大老人休閒活 動空間。
辦理獨居老人居 家關懷服務。
充分運用高齡人 力資源,鼓勵其 退休後繼續貢獻 所長服務社會。
社會局仁愛之家 及老人公寓提供 本 市 及 年 滿 65 歲以上老人安置 照顧。
針對輕、中、重 度失能或失智老 人於白天提供照 顧,減輕照顧者 壓力。
對於低收入失能 老人需機構收容 養護之家庭,減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中低收入戶年滿 65 歲以上之重度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為照顧老 人,致無法就業之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
,並委託居家服務單位按月派員督導有無照顧 之實,並提供照顧者照顧技巧之教導。
設置銀髮族市民農園,提供設籍本市 65 歲以 上老人種植蔬菜、花木。
1.結合本市慈善團體、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區公所分區服務,為獨居老人提供電話問安
、訪視關懷等服務。
2.提供在宅緊急救援通報系統及協助安裝扶手
,保障獨居失能老人居家生命安全。
讓本市具有特殊專長的傳承大使、中心團社及 志工團至各社區、學校、公寓大廈、安養護機 構及社區照顧關懷站等人力提供傳承技藝、展 演活動、愛心服務等,以提升長者生命價值及 社會產能。
1.仁愛之家以公、自費安養方式照顧本市籍年 滿 65 歲以上老人,提供食、衣、住、行、育 樂各方面生活照顧、醫療服務及各項休閒活 動。
2.仁愛之家以公設民營方式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失能老人養護照顧、失智老人照顧服務及雙 老照顧服務,提供養護專區內的失能老人護 理照顧、日常生活照顧、社工、復健治療等 服務,並於忘悠園收容失智長者,採單元式 照顧理念,以生活即復健為目標,提供失智 長者如住家般居住環境,落實失智症照護需 求。
3.老人公寓以自費安養方式提供集合式住宅,
使長輩安心、安住、安老、安樂、安享有尊 嚴的高品質退休生活;.另提供短期臨托及附 設養護區,以滿足長輩多元需求。
擴充及增設日間照顧中心,於白天提供生活照 護、護理服務、文康活動、午休、餐飲等服務
,以延緩老化,增加社會互動。
1.補助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低收入老人
,.由本市立案且經政府最近 1 次評鑑為優、
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收容養
(十九)辦理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收 容 養 護 補 助
(二十)輔導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提昇服務
(二十一)辦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點
(二十二)中重 度 失 能 老 人 交 通接送
二、兒童及少年 福利
(一)加強推展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保護工作
輕其經濟負擔。
對於中低收入重 度失能老人需機 構收容養護之家 庭,減輕其經濟 負擔。
提供老人優質養 護照顧服務。
因應高齡化社會 來臨特推動社區 照顧關懷服務,
設置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提供老 人可近性的關懷 訪視、問安諮詢
、餐食服務及健 康促進等預防照 顧服務。
提供本市 65 歲 以上(原住民 55 歲以上)中、重 度失能老人,因 就醫、復健等需 要之交通接送服 務。
1 為維護兒童及 少年權益、促 進其身心健全 發展,整合公 私部門力量與 社會資源,達 成保護兒童及 少年之使命。
護。
2.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收容養護費 16,500 元。
1.補助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 人,且經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為重度失能 及中度失能且符合一切條件老人之收容養護 費。
2.由本市立案且經政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 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或護理之家收容養護。
3.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收 容 養 護 費 重 度 失 能 10,000 元及中度失能 8,000 元。
1.輔導私人合法設置老人福利機構,並藉由訓 練、觀摩、競賽及評鑑,以提高照顧服務品 質。
2.輔導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擴充服務項目,增加 社區照顧文康休閒服務。
1.定期召開據點督導聯繫會報並分級進行巡迴 督導。
2.辦理據點工作人員訓練。
3.執行績效評鑑:每年辦理 1 次服務績效評鑑
,優等者予以公開表揚,服務欠佳者邀請專 家學者組成輔導小組實際至各據點進行輔導
,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撤銷該據點 設置。
4.辦理據點觀摩:透過本市或外縣市優良據點 觀摩,學習其他據點長處,並增進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工作人員經驗交流,提昇服務成效, 落實照顧服務。
5.擴充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數及深化服務內容。
為協助本市 65 歲以上(原住民 55 歲以上或 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重度失能者,因就醫
、復健等需要之交通接送服務,並分擔其家庭 成員照顧之負擔,特有 105 輛無障礙車輛委託 民間單位推動是項服務措施。
1.結合 113 保護專線處理兒童少年保護通報案 件,依個別狀況提供緊急安置、保護措施、
親職教育、法律、心理治療與輔導、轉介等 服務。
2.提供兒童少年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
3.協助無戶籍兒童申報戶籍、就學、安置等服 務。
4.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為據點,配置專業社工
2.加強執行與宣 導「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等兒 童及少年保護 相關規定。
3.落實加強「兒 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
之執行與宣導
人員分區專責提供弱勢家庭各項福利服務,
針對弱勢家庭就讀國中小兒少及其家庭經社 工員評估家庭經濟及照顧狀況之需求,提供 實物及經濟等協助,如寒暑假餐食劵及食物 劵。
5.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業務聯繫會議,研擬 個案處遇及跨專業(單位)合作等事宜。
6.訪視調查法院函轉之兒童及少年收養、監護 案件,並提送報告予法院參考。
7.結合民間福利機構,提供諮商及追蹤輔導,
共同推展兒少保護工作。
8.加強兒少保護工作人員在職訓練,提昇服務 品質。
9.辦理兒少保護相關行政業務,如民事聲請案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政 處分、寄養安置案件審核與撥款等。
10.提高市民及各機關單位(教育、警政、醫療
、民政…等)關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敏 感度並落實保護案件之通報。
11.加強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宣導活動。
12.推展「生命轉彎、傳愛達人」-高雄市長期 安置兒童少年關懷陪伴服務方案,針對長期 安置於機構之兒童少年,媒合傳愛達人,提 供長期穩定的關懷與陪伴。
13.辦理「親善大使關懷訪視方案」,結合民間 志願服務人力協助關懷訪視中低危機之兒 少保護家庭,預防兒虐情事再度發生。
14.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弱勢兒少餐食計 畫」,提供高風險及兒少保護個案等弱勢家 庭 兒 少 於寒暑 假 或 急難時 之 餐 食補充 服 務,以維護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成長所需營 養。
1.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 範不得作為之行為,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
2.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 保護措施及裁罰機制,以杜絕、嚇阻所有危 害兒少權益之情事再度發生。
3.配合警察機關取締作業,對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者,依法處以行政罰鍰。
1.為建立個案處遇模式,並適時給予個案情緒 支持及必要之協助,召募本局及民間社福機 構社工人員組成陪偵小組,並分日、夜兩組
,24 小時待命陪偵,以隨時協助兒童、少年
,並不定期辦理在職訓練及工作檢討會,以 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2.設置緊急短期收容中心,提供不幸少年安置
4.結合社福團體 辦理「少年自 立 生 活 方 案 」
。
5.辦理結束家外 安置暨司法轉 向兒童少年追 蹤輔導暨家庭 支持服務。
6.建構高風險家 庭通報網絡,
提供高風險家 庭提供支持性 和預防性的服 務,以預防兒 童少年受虐或 受疏忽照顧。
及有從事性交易情事之虞的少年安置輔導,
於安置期間提供案主生活照顧、心理輔導、
醫療檢驗及觀察輔導等。
3.對安置個案專責指派社工員至案家訪視,以 瞭解其家庭狀況,並撰寫觀輔報告,依法聲 請法院裁定。
4.對安置期滿返家之個案進行追蹤輔導,以提 供必要之協助,並預防再淪入色情場所。
5.辦理宣導活動,俾加強學生對少年相關法規 之瞭解,以增進自我保護概念。
6.編印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宣導品
,以加強宣導。
1.對本市籍年滿 16 歲以上之少年,經社工員評 估不適安置服務且不宜返家,而具獨立在外 生活能力者,結合民間機構提供各項經濟協 助及輔導服務。
2.對就學之少年提供學費補助,並依實際情形
,酌予生活費及租屋費用補助。
3.對未就學未就業者,提供生活補助及租屋費 用補助,並輔導儘速就學或就業。
1.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及 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及「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第 62 條、
第 67 條及第 68 條規定,針對結束家外安置 設籍或居住本市之少年續予追蹤輔導。
2.運用社會資源提供轉向個案重返家庭、校園 或社會之必要協助措施,包含偏差行為輔導
、親子溝通、親職教育、就學輔導、就業輔 導、自我管理、家庭重整、資源轉介等福利 服務。
1.加強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等網絡 單位或民眾之通報,及早篩選遭遇困難或有 服務需求之高風險家庭,並結合社福機構提 供關懷訪視瞭解問題與需求,結合適當社會 資源,提升高風險家庭運用資源與解決問題 的能力。
2.針對通報之高風險家庭提供關懷訪視、情緒 支持、經濟扶助、協助就醫/就業/就學/托育
、課業輔導、法律服務、諮商輔導、親職教 育輔導及資源轉介等服務。
3.針對未納健保、未按時預防接種、逕為出生 登記、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入監服刑之 6 歲以 下兒童主動進行關懷訪視,並評估各家戶有 無高風險、兒少保護等情事,並後續深入輔 導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失依兒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收 容業務
(三)兒童及少 年寄養服務
7.推動弱勢家庭 兒少增能服務 方案。
8.推動青少年外 展服務方案。
9.未成年懷孕防 治服務方案
加強輔導本市兒 童及少年安置教 養機構之經營管 理,並提升其專 業服務品質與成 效。
擴大兒童及少年 福利服務領域,
積極照顧不幸兒 童及少年。
由社工員評估推薦 18 歲以下弱勢家庭之兒童
、少年為服務對象,評估兒童、少年之情緒發 展、個人健康、個人學習、家庭及社區等各方 面的需要,並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增加弱勢兒 童、少年足夠及平等的學習及參與機會,提昇 家庭功能。
為協助街頭遊蕩、逃學逃家及家庭失功能之高 危機青少年回歸就學或就業、改善親子關係與 提昇家庭功能,由社工員於夜間進駐本市青少 年聚集場所(外展服務據點),藉由主動攀談
、聊天、各類活動邀請等互動方式認識高危機 青少年,並與之建立關係,以瞭解該等青少年 的問題與需求並提供相關處遇服務,促其改變 現行危機生活模式,逐步朝回歸穩定就學與就 業之良好生活目標邁進。
1.補助辦理青少年未成年懷孕支持服務方案。
2.組成未成年懷孕防治網絡小組,建立未成年 懷孕防治資源交流平台。
3.結合未成年懷孕防治相關單位及民間資源辦 理培訓、宣導及系列活動
4.透過廣播、LED 跑馬燈、文宣及宣導品方式 宣導未成年懷孕防治相關作為
1.輔導兒少安置機構健全其行政組織,促進其 業務推動與發展;如輔導私立兒少安置機構 之董事會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依規定報請 備查等。
2.設置公營或公辦民營之兒少安置機構,提供 緊急、短期之保護收容服務與生活關懷照顧
,並協助催化受虐兒童及少年發揮其復元力
。
3.培植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以增進其專業 知能,提升其專業服務品質與成效。
4.加強業務督導工作,並評核其業務執行成果
。
1.依「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之 規定,委託合法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 或機構辦理寄養服務。
2.招募熱心且符合規範之社會人士登記為寄養 家庭,並經審查通過及施予職前訓練後,成 為本市合格寄養家庭。
3.為減少兒童及少年適應問題、善用親屬資源
,特開辦親屬寄養服務。
4.定期召開寄養個案協調會、業務聯繫會議等
,並依寄養個案狀況,不定期召開寄養危機
(四)輔導托嬰 中心業務
(五)辦理生育 津貼
(六)辦理父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及 親 職 教育
(七)提供平價 優質托育服務
(八)推展保母 托育服務
(九)推展兒童
、少年及家庭社 區 化 照 顧 輔 導 服務
健全托嬰中心組 織,提高托育水 準及加強其業務 輔導,提供本市 幼兒優良之托育 環境。
為促進本市人口 均衡發展,支持 家庭育兒,迎接 新生命於本市誕 生。
父母一方因自行 照顧 2 歲以下子 女致未能就業,
提供育兒津貼補 助及親職教育。
設置公私協力托 嬰中心及托育資 源中心,協助家 庭育兒。
加強保母托育服 務,逐年提升專 業保母納入管理 人數,增進家長 與保母媒合成效
,俾家長放心托 育。
設置服務據點委 託或補助民間團 體經營管理,提 供弱勢家庭成員 社區化、多元性 照顧輔導服務。
小組會議,以提升寄養安置服務之品質,建 構業務督導及行政協調機制。
1.輔導私人或團體設置托嬰中心,輔導托嬰中 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2.辦理充實教材教具設施設備補助。
3.辦理弱勢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等。
4.加強托嬰中心未立案稽查及立案機構公共安 全檢查。
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發給生育 津貼,第一、二名新生兒每名 6,000 元,第三 名以上新生兒每名 46,000 元及補助其滿一歲前 之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 659 元。
配合內政部發放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低 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中低收入 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000 元,兒童之父母(或 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 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 名兒童每月補助 2,500 元,另為提昇父母親職 功能,結合本市相關團體辦理親職教育。
1.運用閒置空間設置公共托嬰中心,並提供平 價優質托育服務,降低家庭育兒經濟負荷。
2.結合現有兒童遊戲空間及活化閒置空間設置 托育資源中心,提供托育諮詢、轉介、兒童 遊戲、親子活動、育兒指導等服務,協助家 庭育兒。
持續推動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服務,鼓勵更多專業 保母加入系統納管,以提供社區民眾具近便性及 有督導管理之托育服務,並加強宣導周知,以增 進家長與保母媒合成效,另辦理保母在職訓練、
優質保母選拔暨表揚等活動,以提升托育品質,
讓家長放心托育。
1.以公設民營或補助方式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 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弱勢家庭 兒童少年社區生活照顧、家庭關懷、親職教 育、休閒成長等補充性、支持性、學習性福 利服務。
2.結合民間團體運用社區或學校場地辦理弱勢 家庭社區照顧服務據點,提供兒童少年安全 的社區照顧與學習環境。
(十)辦理弱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補助
(十一)辦理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助
(十二)辦理單 親 家 庭 子 女 生 活教育補助
(十三)弱勢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助
(十四)特殊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扶 助 與 教 育 補助
增 進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健 康 照 顧,維護其就醫 權益,減輕家庭 負擔。
為 協 助 遭 變 故 或 功 能 不 全 之 弱 勢 家 庭 紓 緩 經濟壓力,維持 子 女 生 活 安 定
,提昇家庭照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能力,避免兒童 及 少 年 受 虐 情 事發生。
為加強照顧本市 單親家庭,協助 其自立並改善生 活環境。
為提供本市弱勢 兒童及少年生活 扶助,以減輕其 家庭經濟負擔。
為扶助特殊境遇 家庭解決生活困 難,給予緊急照 顧,協助其自立 自強及改善生活 環境。
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繳納符合資格前全民健 保自始未加保、中斷及欠繳健保費、看護費、
兒童少年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及全 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等。
辦理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對符合資格 者除予每案每月 3,000 元經濟協助外,由社工 人員提供案家關懷訪視輔導及其他相關協助
,如評估有高風險者即納入「高風險家庭關懷 處遇服務方案」,提高訪視密度,依個案需求 提供相關服務,並協助解決家庭危機。
依據「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辦理本項補 助。
1.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1)監護未滿 15 歲子女僅 1 人者,每月補助 新臺幣 2,300 元;2 人以上者,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 2,000 元。
(2)監護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子女仍就學中 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000 元。
2.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未滿 25 歲就讀大學 或與大學同等學歷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新臺幣 7,000 元。
依據「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對於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並生活陷困、因懷 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 認有扶助之必要之兒童少年提供扶助:18 歲 以下,同一家庭之兒童或少年僅 1 人者,每月 2,300 元;2 人以上者,每人 2,000 元。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辦理本項補 助:
(1)子女生活津貼:未滿 15 歲子女,每月補助 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905 元)。
(2)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 機 構 時 , 得 申 請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每 人 每 月 1,500 元。
(3)傷病醫療補助: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在 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4)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