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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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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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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211-E-011-042-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計畫主持人: 李得璋

計畫參與人員: 李大行、楊宗彥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9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Contract Award and Projec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under

Most Advantageous Bid System in Public Construction

計畫編號:NSC93-2211-E-011-042

執行期限:93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李得璋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計畫參與人員:李大行、楊宗彥 一、中文摘要

為謀遏止最低標制度可能衍生之問題,並滿足政 府採購需求之多樣性,政府採購法明定得採最有利標

,對價格與品質、技術、管理等項目進行綜合評選,

以遴選採購效益最佳之投標廠商。目前機關採最有利 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在防止低價搶標等方面已有顯 著成效,但執行上往往因為參與評選人員認知有別,

容易產生爭議,或評選出之廠商未必是在品質、價格 等對機關為最有利者,相關問題亟待檢討改善。

本研究首先探討歐美先進國家所制訂最有利標 制度及實施方式。並針對最近三年公共工程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 912 件案例,探討最有利標執行之現況及相 關問題。再者,參考歐盟 EMAT 有關價格之評比方 式,研擬非對稱曲線型價格評分模型,並進行模擬測 試,經初步驗證應屬可行。另參酌公共選擇理論之群 體決策作法,研析最有利標採階段評選之可行方案。

此外,經由工程查核結果評估最有利標工程之品質與 進度,顯見其執行成效尚有待改善。根據初步研析成 果,本研究進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供參考應用。

關鍵詞:

公共工程、最有利標、階段評選、價格評分

Abstract

The vast majority of public works are procured using the lowest bid system, it often leads to problems such as unreasonably low bid, bid rigging, unqualified contractors, and poor quality, etc. To solve the above mentioned problems on one hand, and to fulfill the needs of diversifi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n the ot he r , t he “ Most Advantageous Bid" system has been introduced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 recent years, it is recognized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at the most advantageous bid could be a better practice for public works. Whatsoever, this kind of approach has certain drawbacks such as disputes arised during the award process, since the evaluation method and respective criteria ,e.g. for price scoring ,of this multiparameter bid award system is not available so far.

In this study, the EMAT (Economically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system and related scoring methods adopted in US, UK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are reviewed at first. Then ,current practices and major difficulties with regard to the most advantageous bid system in public works are investigated through

extensive interviews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a modified framework of tender evaluation and contract award under the most advantageous bidding method are developed accordingly. Various price scoring methods are assessed, then a modified straight line model i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derived from 912 projects. Moreover, case studies are conducted to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utilizing the most advantageous approach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performance ratings by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essment f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seqently, guidelines and related measures of promo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most advantageous bid system in selected projects in public works are proposed to the concerned authority.

Key words:

Public Works, Most Advantageous Bid, Price Scoring

二、緣由與目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國內公共工程招標依規定係 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但在國內履約保證與品質管理 制度尚未盡完善之下,僅以此名目價格作為決標導向 之結果,容易造成廠商低價搶標而衍生流弊。為謀遏 止最低標制度可能衍生之種種問題,並滿足政府採購 需求之多樣性,於政府採購法中明定得採最有利標,

對價格與品質、技術、管理等項目進行綜合評選,以 遴選採購效益最佳之投標廠商,期能健全公共工程採 購制度之運作,並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根據研究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機關採最有利標方 式辦理工程採購在防止低價搶標、決標於較優廠商、

確保工程採購品質等方面已有顯著的成效,在若干案 例更備受肯定。但是在最有利標執行上,往往因為機 關對於最有利標制度了解不足,或參與評選人員認知 有別,容易產生爭議,造成招標決標時間延宕,或評 選出之最有利標廠商未必是在品質、價格等對機關為 最有利者。甚至部份案件受外力介入干擾、或其他非 公正客觀因素之影響,導致評選結果不公,也因而最 有利標有時遭工程業界質疑為變相之綁標,不僅帶給 機關諸多困擾,亦對最有利標之推行產生負面之影響

。影響所及,工程機關對採行最有利標不免有所疑慮

;而立法院於審議擴大公共建設經費時,並將不得採

用最有利標列為附帶決議。綜上所述,顯見公共工程

最有利標評選之相關問題亟待檢討改善。

(3)

三、研究方法及成果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大致可分為:

1.文獻探討

(1) 蒐集整理我國現行有關採行最有利標之相關法 規,如:「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等,探討其立法 要旨,作為研究論述之依據。

(2) 蒐 集 歐 美 招 標 制 度 , 如 美 國 聯 邦 採 購 規 定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及歐盟之最有 利標建議報告(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EMAT Task Group)等,研析其相關作法。

(3) 蒐集國內外有關最有利標評選之相關研究報告 及重要文獻,探討其理論背景與施行概況,並 作為研究報告之佐證。

2.訪問調查

(1) 就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工程擇取適當案件進行 調查,探討其目前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之執行情 形及所遭遇之問題。

(2) 針對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具最有利標評選經驗 之專家學者進行訪談,探討對最有利標執行現 況以及成效之看法,謀求可能之改善方案。

3.研擬最有利標評選之改善模式

(1) 針對現行最有利標採初審、複審之方式,參考 公共選擇理論之群體決策作法以及其他領域之 評選方式,並參酌現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 有利標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對最有利標採階 段性評選進行分析探討。

(2) 參考 EMAT Task Group 建議報告中價格評比 之方式,以及國內外文獻相關研究,探討各種 價格計分模型之差異及其適用之方式。

4.案例評析

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台北縣市政府 等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以及審計部相關 稽察報告資料,擇其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

針對工程施工品質以及進度加以探討,以評估採 最有利標制度之執行成效。

本研究之研究成果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現行評選制度相關問題之探討 1.適用範圍

目前對最有利標適用性之規定,僅以政府採 購法第 52 條為基本原則,以異質工程、財物或勞 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為限,並非所 有採購案件都適合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惟機關往 往未考量工程異質性差異、規模金額大小及專業 能力是否勝任,而貿然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以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案件之金額級距調 查顯示,查核金額以下工程佔總件數達 79.8%,

而 500 萬元以下工程即佔總件數 32.3%。該等案 件規模小、工期短,廠商施作之異質性有限。且 廠商備標成本相對提昇,招標機關亦需增加人力 與時間,難能合乎效率與成本,故有需要對最有 利標之適用情形,予以規範。

2.評選項目

現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中,訂定 8 大評選項 目及 87 個子項,但多數項目難以量化級距方式處 理,諸如技術、品質、功能、管理等大項,僅能 以主觀判斷方式評比,即便訂有子項,也難以訂 定區分廠商優劣之基準,遑論個別評選委員判斷 不一。且對於價格項目如何納入評比並無明確準 則可供依循,也無相關量化公式可供參考,致使 評選委員大多依個人主觀判斷予以評分,因而難 以獲得客觀之評比結果。

3.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之評定方式有三種:

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以總評分法而 言,多數評選項目僅能以委員主觀判斷評分,但 個別委員評分標準不一,且少數委員一人之給分 差距即可能為所有委員平均值數倍,以致評比結 果易由人為因素所操控。

而分項加權序位法則是無法顯示各家廠商於 個別評選項目之差異程度,一概以排序方式作評 比。而且其中有關序位評定之方式,係以各評選項 目分別評定廠商序位再乘以各項之權重,加總計算 各廠商之序位,此種方式相當於將分項列為第一名 廠商之序位得分以第十名者之 10 倍計算,顯不合 理,且容易造成偏差。

4.階段評選

大型工程案件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的作法,多 採行初評、複評二段式評選。初評時先由工作小 組協助檢查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製作檢查報 告與建立各投標廠商比較表,進而形成投標廠商 服務建議書評比報告;嗣後評選委員參考檢查報 告來審閱廠商服務建議書評分,其權重多佔 60%

~70%;複評時則由評選委員依廠商簡報臨場表 現評分,其權重多佔 30%~40%。惟由於評選項 目訂定未盡完善,諸如初評只訂公司形象、對工 程之瞭解、工期與現金流量、施工計畫、品管計 畫、標價等六項,複評只訂簡報內容與簡報技巧 二項,造成評選委員有太多自由心證的空間,致 使部份案例評選結果遭詬病,甚至衍生爭議事件。

此外,在投標廠商眾多情況下,對於評選結 果序位之排定,有些機關將列為第四名後的廠商 名次都以第四名計,此種方式雖可降低因個別評 選委員主觀因素所致之偏差,但仍無法充分有效 解決問題,尚有待改進之處。

(二)最有利標執行情形探討 1.機關辦理情形

(1)決標件數、金額:

本研究經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案 件進行分析比較,各級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件 數,均呈逐年遞增現象,平均每年增加幅度高 達 81.1%,其中又以地方政府由 90 年的 59 件 增加到 92 年的 264 件,遞增幅度高達 111.5%,

且從 91 年度起其最有利標決標件數已超越中央

政府之件數。此外最有利標決標金額,亦呈逐

(4)

年遞增現象,平均每年增加幅度高達 141%,其 中地方政府由 90 年的 22.26 億元遞增到 92 年的 198.05 億元;中央政府則由 74.58 億元遞增為 363.24 億元,呈倍數成長。

依調查結果顯示,92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 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共計 456 件,總 預算金額為 573 億餘元,總決標金額 561 億餘 元,平均決標標比為 97.9%。而採最低價決標 之案件,計有 37,568 件,總預算金額 5,993 億 餘元,總底價金額 5,320 億餘元,總決標金額 4,664 億餘元,平均決標標比為 77.8%。顯示採 最有利標決標標比平均增加 20.1%。

(2)依機關別比較分析:

目前全國約有六百多個機關曾採用最有利 標辦理工程採購,其中地方政府機關佔多數,

且甚多為鄉鎮公所、中小學校等不具備工程專 業能力者,反而工程專責單位採行者僅為少數。

經統計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中,地方政府 所占比例 58%最高,中央機關佔 42%。以民國 92 年為例,經統計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地方 機關合計辦理 264 件,較中央機關 192 件為多。

而地方機關中以鄉鎮市公所採最有利標案件數 131 件,較縣市政府 110 件為多。

另以中央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 192 件工 程而言,其中由工程專責機關辦理者,總共 38 件(約占 19.8%),其餘 154 件(約占 80.2%)則屬 非工程專責機處理。由上述統計分析結果,可 見鄉(鎮)公所、非工程專責機關(尤其是各級學 校)有浮濫採用最有利標之現象。

2.評選項目不適當

多數機關訂定評選項目未適當考量工程特性 及機關採購目的。常見評分項目過少且集中於抽 象服務建議,或單項權重過高,而未訂定評選子 項及其配分,且未載明計分基準及級距,評分標 準不明確等問題。

據本研究調查,機關內聘之評選委員人數過 半數者約佔 37.3%,介於四至五成者約佔 20.1

%,以非專業機關工程專業人員不足,缺乏工程 規劃管理能力之情形,難以識別採用最有利標之 前提與立意所在,遑論訂定區別廠商差異之評選 項目與權重,以遴選最合適之得標廠商。

3.審查評比不周延

據調查,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有 74.6%案件 為評選當天才進行審查,審查(或加計簡報)時間 幾乎均不足三小時。在機關大多未成立工作小組 及擬具評比報告下,逕由評選委員在短暫時間 內,評審與決定最有利標,作業往往失之草率。

因此常有評選委員只評總分或總序位,再依比率 或權重分攤於各評選項目,或各評選項目名次均 與總序位相同。甚有偏重某一項目給予各廠商明 顯差異,而其餘項目一律同分或隨意給予些微差 異,審查評比有欠周延。

4.價格未適當納入評選

據統計資料結果顯示,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 之工程中,僅有四成案件將價格納入評選,其餘 均為採固定價格給付或價格不納入評選。即便價 格納入評選之案件,也僅評估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與完整性,未考量廠商價格之高低,不僅喪失市 場競價機制,也使最有利標平均決標標比高達 97.9%,耗費公帑甚鉅。

而對價格評分,機關若未訂明評分基準者,

則多淪為評選委員自由心證評比,致使廠商報價 低者分數可能較報價高者低,或報價差異頗大之 廠商有同等排序,或評分差距極小,形成評選不 公、評比結果不合理之情形。

5.價格評分公式不適當

部分機關對於最有利標標價評比訂定量化公 式,如此在實務上使用較不會受到廠商之質疑,

但是仍有些問題亟待改進。若某廠商通過資格與 規格審查,在品質方面也獲得最高之分數,但是 因為其報價低於基準價格,故價格評分卻低於其 他家報價較高之廠商,致使該廠商總評分或序位 排名並非第一,除造成評分上之不合理之外,更 同時可能遭受質疑。

6.固定價格給付作法不當

採固定價格方式辦理最有利標,開放廠商可 提供創意、自由回饋、承諾等,卻無適當配套作 法,有待商榷。經調查結果顯示,採固定價格給 付案件中,有 55.1%案件未將創意與回饋計畫納 入評選項目。而廠商所提創意與回饋計畫,亦多 與工程標的無關,縱與工程有關,則多為縮短少 許工期、增加某設備或施工項目之保固年限等,

未具實質意義或價值不高之項目,但卻因此獲評 得到高分之情形。

(三)國外最有利標制度探討

經本研究對於英美等國採購規定之初步探 討,多數國家對於採用最有利標決標(Economically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簡稱 EMAT),只有原則 性之基本規定﹝2-8﹞。而歐盟則明確地規範了三 十條的工程採購指令(93/37/EEC),在採購指令中 規定,若採購機關採用最有利標(EMAT)決標,應 在公告或招標文件中明訂各個評定的基準,例 如:價格、完工日期、週轉資金、獲利性、技術 優勢…等等。

歐 盟 為 消 除 異 常 低 價 標 (abnormally low tenders;簡稱 ALTs)決標之情事發生,特別於 1999 年成立最有利標任務小組(EMAT TG)研擬如何評 選出最佳價值(Best Value)之廠商以及相關事宜,

並於 2003 年研擬出最有利標建議報告書藉以評選 出整體最佳價值(Best Value)之廠商﹝1﹞。茲就 歐盟 EMAT 評定方式與原則概述如下:

1. 歐盟採購原則係以最佳經濟效益為導向,在評

選過程中,評估廠商提出的價格基準是獨立於

其他評估基準,如完工日期、管理能力、技術

優勢…等等,統稱為品質基準。品質基準的選

(5)

擇係依照契約之型態,例如統包工程需建立基 本設計與細部設計完成後之品質評估基準,並 加入解釋與承諾業主之需求,例如設計感、外 觀、美感等,以增加業主在統包工程上之掌握 度,與確保符合其採購需求。

至於品質基準之計分方式係依循品質/價 格比率(quality/price ratio;簡稱 Q/P Ratio)以及 該準則項目之權重。品質/價格比率(Q/P Ratio) 是依照專案特性以及合約型式之差別而有不同 之選擇,如表 1 所示。基本上品質/價格比率(Q/P Ratio)係與標的物所需之設計(初步設計、細部 設計或統包)成正比,並且為滿足在設計以及技 術標的之評估需求,應增加品質基準之項目。

2. 品質與價格評估計分方式:

評選時為滿足評估過程之透明化與稽核性 (auditability),應對專案的各項評估準則建立其 個別的評估矩陣(assessment matrix),確保委 員會能在評選委員專業與認知的不同下,所作 之評估能趨於一致。

品質基準以及次基準所選擇的分數將依循 個別專案的需求而有所不同,但各個計分都為 零到四,在下個階段則必須要對各個準則的分 數直接合併起來,全部計入成為整體品質分 數。計算公式如下:

基準分數=(基準權重%)x(基準評分)÷(基準最高評分) 3. 價格計分方式(Price Scoring Method):

在價格計分之模式上,先給予投標廠商之 價格五十分的基礎分數,然後依照標價與最低 的三個投標價平均值相除後所相差的百分比增 減。如果評估投標廠商小於三家,評估人員應 引用相關過去決標價格與市場行情之資料訂定 參考價格,做為廠商價格之除數。而投標廠商 應遵守使用參考價格做所有的價格評估。其價 格計分模型如下:

價格分數=50%+(1-廠商投標價格/標價平均值)×100%

其中標價之平均值是指最低的三個投標價所得 之平均值。

在最有利標任務小組(EMAT TG)所建議 採行之評比方法有兩種:價格折減模式(Price discounting model)以及整體權重調整計分模式 (Prior overall weighting model)。其中整體權重 調整計分模式又可分為是否將生命週期評估基 準獨立出來給予權重評分之方式﹝1﹞。

有關價格評分方法,在日本則有不同的作法。日 本政府為促進投標廠商於技術方面的競爭,並謀求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的確保,降低施工對社會所造成的衝 擊,於平成 12 年 9 月 20 號頒佈「綜合評價決標模式

」與「綜合評價決標模式實施手續」﹝9﹞其執行概 述如下:

1. 綜合評價係考量施工產生的補償費支出額、收 入的削減相當金額、維持更新費等生命週期成 本加總的綜合成本,工程標的物初期性能的持 續性、強度、穩定性等的性能、機能,以及維 持環境、確保交通順暢、特別的安全對策、節

省資源等社會方面要求事項。

2. 價格及性能的綜合評價方式,依據投標廠商的 性能等各評價項目得分,除以該投標廠商的投 標價格所得到的數值表示(如圖 1)。

100 分 (目標狀態的得分) 基準評價值 = ─────────────────

預定價格 (目標狀態的成本)

基準點 + α + β 評價值 = ───────────

投標價格 ( α:必須評價項目的加算點) ( β:必須以外評價項目的加算點)

3. 評價項目及得分,係根據工程的必要性、重要 性,及需滿足最低限度的要求要件給予適當評 價。

基準評價是以預定價格算出(預定價格的 算出又以各條件皆滿足為前提)的基本得分,除 了預定價格的數值之外,以補償費等支出額作 為評價。預定價格則是以估計的預定價格再加 上補償費等支出額來計算﹝10﹞。

其決標方式係以廠商所提送之技術提案得 分除以投標價格為其評價值,以評價值最高者 決標,如圖 2 所示。

(四)公共工程最有利標價格評分方式之建構 1.價格評分模型之比較

本研究蒐集彙整國內實際採購之案例以及 文獻中刊載的案例,依其公式所呈現出之圖型 為直線型、梯型、三角型、以及拋物線型。其 案例評分公式以及相關設定彙整於表 2﹝12﹞

。依其特性可概分成兩種類型:

(1) 對稱型模型:

評分模型是以最適價格作為基準價格,越 接近基準價格者給分越高,而分數之遞減則視 報價與基準價格之偏離程度而降低。但是採對 稱型模型評分,當廠商之報價高於或低於最適 價之級距相同時,所獲得之分數也會相同,並 不合理。

以基隆河員山子分洪道工程為例,該工程 所採用之價格評分模型為三角型模型,以合理 標之計算方式作為評分基準價格,該基準值經 計算所得為四十三億六千六百萬元。以該案而 言,若廠商以低於基準價格 25%之價格投標,

所獲得之分數卻與標價高於基準價格 5%者相 同,而其標價實際相差多達十三億元,顯有不 合理之處。

採用對稱型模型給予價格評分主要是考量 價格控制在採購機關本身所認定之合理範圍,

若是在採購時僅規範標的物之需求與功能,給 予廠商較大之自由發揮,或是異質性較大、不 同廠商履約內容有較明顯之差異時,機關著重 於廠商能夠提供更好之品質與效益。

(2) 非對稱型模型:

評分模型是以價格越低於基準價格、所得

(6)

之分數則越高,越高於基準價格則分數越低,

分數係與價格成反比。非對稱型模型大多屬直 線型,其給分是以最低價格作為評分基準價格

,若是該價格相較於其他廠商之價格顯為偏低 時,將會造成其他廠商之得分相對變小而形成 分數之差異,而且價格項目設定門檻分數時,

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廠商之得分低於門檻分數,

並不合理。

以一般之施工標而言,其工程之品質、規 格與需求皆已明確規定時,廠商僅是按合約規 定以及設計圖施工,工程之變異性相對較小,

對於價格給分之考量應是價格越低分數越高。

除了符合市場價格競爭機制之外,亦可節省採 購機關之預算。

2.價格評分模型之建構:

經由價格評分模型之特性、適用性以及優 劣點等探討並參酌國外對於價格之計分方式,

本研究建議採非對稱模型較為適宜。但為避免 直線型模型在評分時可能產生的偏差,本研究 研擬之改善方案為:

(1)將直線型模型改良為曲線型評分模型。評分 原則為價格越低,分數遞增幅度越小,價格 越高,分數遞減幅度越大之給分機制,以減 緩偏低標價所產生之評分問題。

(2)不以最低價格為評分基準價格,改採以可接 受範圍訂定基準價格,以避免因部份廠商標 價偏低造成評分結果不合理。同時導入區間 給分之概念,如圖 3 所示,以最低可接受報 價 P

CN

(a點)為最高分,當價格低於 a 點 時可視為同分;當價格高於預算 Pc 或是底 價金額(b 點)時則不給予分數,或在評選前 即排除評分之考量。

價格區間 a、b 及 Tp 計算式如下:

CN C

P P a

(



3

) /

CN C

P

P P

T

(



) /

CN C

P P b

/

在價格區間中,b 點所代表之價格為預 算或是底價金額,當廠商報價高於此金額時 則不列入評分之考量,所以 b 點所對應之分 數應為最低之分數。為求價格與非價格項目 間之分數設定基準相同,其合格門檻分數皆 同樣定為七十分,如此亦可避免當基準分數 設定不一時所產生相當於調整權重之效應。

有關轉折點(Tp)之分數設定方面,本 研究係以累積機率值與分數區間之比例關 係設定。考量廠商標價比大於μ-σ之機率 為 0.84,故 Tp 點分數與非價格項目之高標 分數亦同樣定為九十分。

3.評選方式:

本研究將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例 912 件分 別按訂有底價(416 件)以及不訂底價(496 件) 兩類,分析其決標比區間以及分佈程度(詳表 3

、4 所示),並分別探討在標的金額大小以及投 標廠商家數對於價格分佈之影響。

(1)訂有底價之案例決標比分佈探討

經由檢定過後,得知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之 決標比顯著低於金額五千萬元以下之工程,可 推論出決標比在金額五千萬時有顯著之改變

(如表 5 所示)。在變異數方面兩者並無顯著 之差異,因此可以全決標比之變異數作為兩者 之代表,提供模型建構之依據。

(2)未訂底價之案例決標比分佈探討

經由檢定後發現,不同金額工程之決標比 並無顯著之差異,而在變異數方面,亦無顯著 之差異,因此可推論出金額大小對於未訂底價 之標案決標比無顯著之差異。

至於決標比與廠商家數並無顯著之影響關 係。由前述建立之相關參數,以曲線擬合(Curve Fitting)軟體 Matlab 建立評分公式。以二次或三 次之函數作為擬合曲線之對象,並以相關係數 (coefficient of correlation)R

2

檢視擬合之程度,

取大值作為評分之模型。依照訂定底價與否及 金額大小不同所產生之模型公式整理於表 6。

(五)最有利標案例分析及模擬測試 1.最有利標案例分析

某最有利標工程之評選項目及評選結果如表 7 所示,該案例價格評分係採拋物線模型。其價格 評分為 100-(X-96)2/1.44,X:(投標價格÷核定底價)

×100。按該評分模型計算,投標價格恰等於核定 底價 96%者為滿分,而低於底價 16%或高於底價 8%者為零分。故廠商投標價格最高與最低者之差 距 雖 僅 有 11.4% , 但 價 格 評 分 之 差 距 卻 高 達 55.8%,並不合理;況且戊廠商標價(為底價 93%) 較丙廠商(為底價 97%)低了 800 萬元,其標價亦屬 合理範圍,但價格評分卻反而較低,亦顯不合理。

而依本研究擬議之曲線型模型評分後結果如 表 8 所示。在價格分數差異較合理化之情況下,

品質得分之高低左右了各廠商之序位。可見非對 稱曲線模型確實比原始案例中之拋物線評分模型 更能合理的給予價格分數。

2.最有利標價格評分模擬測試

為測試評分模型在使用上之可行性以及實際 是否可以減緩價格過低所產生評分之偏差,茲以 某工程案例之數據(表 9)按過去實際案例所採用之 模型相互比較(如表 10 所示)。各評分模型之公式設 定如下:

(1)曲線型公式:Y=-1488X

2

+54X-996;0.7≦X≦1 Y=100;X<0.7、X=P

T

/P

C

(2)直線型一公式:Y=100X 、 X=P

Tmin

/ P

T

(3)直線型二公式:Y=370-300X、X= P

T

/P

A

(4)歐盟計分公式:Y=50+(1-X)×100、X= P

T

/ P

A

由上述驗證測試之結果可得見曲線模型相較

於其他非對稱型模型在價格評給分上確實可以減

少價格偏低之產生評分上差異。

(7)

四、結論與討論

(一)最有利標評選方式之改進

1.鑒於現行價格評分方式所產生之缺失,建立價格 評分量化方式有其必要性。目前不少機關採用拋 物線型、三角型等對稱型評分公式並不適當,本 研究所擬定之曲線型評分模型經以實際案例以及 模擬測試驗證,初步認定應屬可行,惟相關參數 之設定及公式之簡化尚有待進一步研究。

2.為改善現行評選方式易受少數委員主觀判斷影響

,並提升評選作業效率,對投標廠商家數眾多者

,本研究根據多數決選舉方式類型及相關評選案 例作分析,建構最有利標兩階段評選模式。經評 估比較部份機關現行階段評選之作法,認為第一 階段篩選模式係以剔除過多投標廠商為原則,不 以挑選決標者為目的,故採刪去不適合廠商之方 式較為可行。此種作法在少數最有利標案件曾經 試用,惟尚未形成制度,有待進一步探討。

(二)最有利標評選之配套措施

1.經由本研究之評估分析,並非所有工程採購案件 都適合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導正現階段最有利 標浮濫採用之情形,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公共工 程採最有利標評選訂定適用範圍,並建立相關準 則,使最有利標評選最適廠商之功能得以落實。

2.價格之權重應與採購案件之異質性成反比。如細 部設計已完成之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其 價格權重應相較為重;統包與技術服務類廠商遴 選則其價格權重應相對為低。故價格與非價格項 目之權重應針對不同性質採購作分類,建議可參 考歐盟之作法訂定品質/價格比率(Q/P Ratio),以促 進廠商施工技術與價格之良性競爭。

(三)最有利標執行成效檢討

1.經本研究分析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 決標案件平均決標標比為 97.9%,而最低價決標之 案件,平均決標標比為 77.8%。顯示採最有利標決 標標比平均增加 20.1%。考量採最有利標的決標價 格較最低標者可能高出二成,對於低價搶標的問 題固然可獲得改善,但是較高的價格是否能導致 相對好品質,很值得探討。

2.依本研究所抽樣之 92、93 年度最有利標決標案件

,有 48 件於施工過程中,曾接受各級政府施工查 核小組查核,其中 1 件列為優等、15 件列為甲等

、28 件列為乙等及 4 件列為丙等,其乙等及丙等 比率近七成,與查核總結果相較,明顯不如預期

。在施工進度方面,經調查 134 件採最有利標決 標之工程,扣除已完工或尚未開工等 27 件後,有 25 件工程施工進度落後,約佔 23.4%,亦未達最 有利標之預期效益。惟基於本研究調查評估之案 件數尚屬有限,有關最有利標實施之成效仍須進 一步追蹤確認,以降低可能產生之流弊,並有助 於最有利標制度之推廣實施。

五、參考文獻

1. “ A Me t hodol ogy t hat Permits Contract Award to the Ec onomi c a l l y Mos t Advant age ous Te nde r ” , Re por 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EMAT Task Group,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uropean Parliamen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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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uidelines For Procurement Under Asian Development Bank Loans,”ADB 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 (2002).

5. “ The Standard Procurement Document for Prequalification of Bidders (SPQD),”ADB 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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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Re pl a c i ng Compul s or y Compe t i t i ve Te nde r i ng wi t h a Duty of Best Value: Next Steps,” De pa r t ment of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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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工事における総合評価落札方式の手引き

・事例集-修訂第二集案」 ,国土交通省国土技術政 策総合研究所,2003。

10.「公共工事発注にあたっての総合評価落札方式 活用ガイド」 ,国土交通省国土技術政策総合研究 所,2004。

11.李 得 璋 ,「 公 共 工 程 最 有 利 標 制 度 之 實 施 與 檢 討」 ,土木水利,台北,民國 92 年。

12.李建中、張紫瑩, 「公共工程最有利標之標價評比 方式研究」 ,第七屆營建工程與管理研究成果聯合 發表會,民國 91 年。

13.李得璋, 「政府採購技術服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與 工程契約要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 計畫,民國 87 年。

14.劉福勳, 「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評選施工廠商之關 鍵因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

民國 92 年。

(8)

六、圖表

表 1 歐盟EMAT品質/價格權重表

圖 1 日本評價性能方法示意圖

日本綜合評價模式決標要件:

(1) 投標價格為預算之內

(2) 技術提案需滿足評價項目最低限度要求 (3) 廠商評價值需大於基準評價值

B

A

C

基準評價值

=100分/預定價格

=100/1億元=100

評價值 基礎點

80分 最高目標值

100分

投標價格

預定價格

1億日元 (目標87dB) 基礎點價格

8千萬日元 (低限89dB)

評分

圖 2 日本綜合評價決標方式示例

表 2 評分模型應用實例以及文獻彙整表

項目 資料來源 評分模型 使用公式 相關說明

1 案例

Y=200X-60 (0.6=X<0.8) Y=100 (0.8=X=0.85) Y=(980-800X)/3 (0.85<X=1) Y=60 (X>1,X<0.6)

1.X=廠商報價/預算,Y=價格給分 2.最適價格區間=80%~85%預算金額 3.價格上限=預算,下限=60%預算 4.分數最高100分,最低60分 5.超出函數範圍皆為60分 梯型

拋物線型

2 案例

Y=- X

2

-2.5X+15 (-12<X<4)

Y=0 (X>4,X<-12)

1.X=(標價-底價)/底價,Y=價格給分 2.最適價格=96%底價

3.價格上限=104%底價,下限=88%底價 4.分數最高25分,最低0分 5.超出函數範圍為0分 16

5

三角型 3 案例

Y=125X-25 (0.6=X<1) Y=100 (X=1) Y=225-125X (1<X=1.4) Y=50 (X>1.4,X<0.6)

1.X=(標價-最適價)/最適價

2.最適價=(預算+廠商平均標價)/2,廠商 平均標價為去頭結尾平均值 3.價格上限=140%最適價,下限=60%最適

4.分數最高100分,最低50分 5.超出函數範圍皆為50分 直線型

4 案例 Y=-300X+370

1.X=標價/廠商平均價,Y=價格給分 2.最高分價格為90%廠商平均標價 3.無價格上下限制,以通過資格審查之

廠商皆納入評分 4.分數最高100分,最低0分 拋物線型

5 案例

Xs=X-5 (-3<X=5) Y=-4X

s2

-40X

s

Y=0 (X>5,X<-3)

1.標準偏離值S=(預算-參考價)/5 2.廠商相對偏差值X=(廠商標價-參考價)/S 3.最適價=評委制定最適參考價 4.價格上限=預算,價格下限=參考價-3S 5.分數最高100分,最低0分 6.超出函數範圍皆為0分 直線型

6 EMATTG

Report Y=150-100X (1.5=X=0.5)

1. X=標價/平均價格,平均標價為廠商 最低的三個投標價之平均值 2.無價格上下限制,通過價格審核之廠

商皆列入評分 3.最高、低分無限制 4.無限制函數範圍 資料來源:本研究蒐集及整理文獻 1、12

μ μ-σ

常態分佈累積機率函數

Pc/PcN x a Tp b

70 100 PSTP

曲線評分模型 100%

84%

0%

Y

圖 3 曲線評分模型對應分數設定示意圖 權重

專案特性

品質/價格 品質/生命週期成本/價格

創新性專案 20/80 ~ 40/60 20/40/40 ~ 40/30/30

複雜性專案 15/85 ~ 35/65 15/42.5/42.5~35/32.5/32.5

簡單性專案 10/90 ~ 25/75 10/45/45~25/37.5/37.5

重複性專案 5/95 ~ 10/90 5/47.5/47.5 ~ 10/45/45

☆B

○A ●D

●C

基準評價值 評價值

基礎點 100 基礎點+加算點

投標價格 預定價格

α+β

基準點價格

(9)

表 3 416 件訂有底價案例之統計摘要

表 4 496 件未訂底價案例之統計摘要

表 5 五千萬元以下與五千萬元以上金額決標比差異檢定 Z 檢定 五千萬以下 五千萬以上 平均數 0.973902 0.896279 已知的變異數 0.005233 0.014295

觀察值個數 252 164

假設的均數差 0

Z 值 7.471691 P(Z<=z) 單尾 3.99E-14 臨界值:單尾 1.644853 P(Z<=z) 雙尾 7.97E-14 臨界值:雙尾 1.959963

表 6 曲線評分模型公式表

五千萬以下 五千萬以上

訂 有 底 價

Y=-125X2+125X+70…0.67≦X≦1 Y=100…X<0.67

Y=-315X2+435X-50… 0.60≦X≦1 Y=100…X<0.60

未 訂 底 價

Y=-1488X2+2554X-996…0.86≦X≦1 Y=100…X<0.86

表 7 最有利標案例原始評分與評選結果彙整表

評選項目 評選結果

項目 廠商

技 術

管 理

品 質

履 約

工 期

價 格

總 分

序 位

甲 75 75 88 83 100 43.8 77.6 6

乙 86 86 90 87 88.8 66 83.8 3

丙 80 80 86 82 96.3 99.3 88.4 2 丁 82 82 78 83 81.3 88.9 82.2 4

戊 83 83 80 72 70 93.8 80.7 5

己 85 85 85 88 92.5 97.2 89.0 1

表 8 曲線模型評分結果彙整表 廠商

評比項目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投標價格(百萬元) 210 206 194 200 186 196 投標比 1.05 1.03 0.97 1.00 0.93 0.98 價格分數 70.0 70.0 73.6 70.0 78.1 72.5 品質得分 68.9 70.6 68.5 64.4 61.9 69.6 總分 82.9 84.6 83.3 78.3 77.5 84.1

總分排名 4 1 3 5 6 2

表 9 最有利標價格評分案例摘要 投標廠商

項目 甲 乙 丙 丁

投標價格 100,041,506 131,546,672 143,293,777 140,456,883 價格/預算(元) 0.681 0.895 0.975 0.955

價格分數 100.0 97.9 79.7 85.8

品質分數 76 83 89 85

總分 83.2 87.5 86.2 85.3

與最低價格之差異 0.0% 31.5% 43.2% 40.4%

與最高價格分數之差異 0.00% 2.08% 20.31% 14.16%

與最低價差額(元) 0 31,505,166 43,252,272 40,415,377

總分排名 4 1 2 3

(價格項目權重 20%、品質權重 80%)

表 10 最有利標價格評分模擬測試結果彙整表

模型 廠商

項目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價格分數 100.0 97.9 79.7 85.8

品質分數 76 83 89 85

總分 83.2 87.5 86.2 85.3

曲 線 型

序位 4 1 2 3

價格分數 100.0 76.1 69.8 71.2

品質分數 76 83 89 85

總分 83.2 80.9 83.2 80.9

直 線 型

一 序位 1 3 1 3

價格分數 137.0 63.7 36.3 42.9

品質分數 76 83 89 85

總分 94.3 77.2 73.2 72.4

直 線 型

二 序位 1 2 3 4

價格分數 69.3 43.9 34.5 36.7

品質分數 76 83 89 85

總分 74.0 71.3 72.6 70.5

歐 盟 模

式 序位 1 3 2 4

(價格項目權重 20%、品質權重 80%)

項目 底價金額 決標/底價底價/預算投標廠商家數 平均數209564546.6 0.9433 0.939315 3.39903846 標準差895279604.2 0.101103 0.072895 2.60016664 變異數8.01526E+17 0.010222 0.005314 6.76086654 峰度 97.6044795 3.478196 4.203157 9.56885388 偏態 9.305879175 -1.89433 -1.77536 2.52834963 範圍 11267946000 0.646253 0.526417 18 最小值 967000 0.444444 0.575 1 最大值11268913000 1.090698 1.101417 19

項目 預算金額 決標比 投標廠商家數 平均數 156346833.9 0.978668 3.157258 標準差 562599656.2 0.039929 1.71372 變異數 3.16518E+17 0.001594 2.936836

峰度 79.53561849 13.25004 3.533425

偏態 8.3221062 -3.19605 1.393749

範圍 6146116000 0.300136 11

最小值 1000000 0.702122 1

最大值 6147116000 1.002257 12

數據

表 3 416 件訂有底價案例之統計摘要 表 4 496 件未訂底價案例之統計摘要 表 5 五千萬元以下與五千萬元以上金額決標比差異檢定 Z 檢定 五千萬以下 五千萬以上 平均數 0.973902 0.896279 已知的變異數 0.005233 0.014295 觀察值個數 252 164 假設的均數差 0 Z 值 7.471691 P(Z&lt;=z) 單尾 3.99E-14 臨界值:單尾 1.644853 P(Z&lt;=z) 雙尾 7.97E-14 臨界值:雙尾 1.959963 表 6 曲線評分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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