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05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念慈獎」設置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人事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2 月 8 日院務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第 284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0 月 5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第 288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數學系暨應數所) 學術研究以及留任優秀人才,特設置念慈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並訂定念慈獎設置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項所需經費由系友及其他社會人士捐款成立,並於臺大設立專帳,專款專 用。獎項名稱係由初始捐款人指定,期盼得獎人能感念父母恩慈,貢獻研究成 果回報社會。
第三條 本獎項設有特聘教授、績優加給數名,頒與研究表現傑出之數學系暨應數所專 任教師。獎勵方式及金額參考校級及院級之相應獎勵,並視財務狀況而定,給 與期限一年。當年度獲頒校或院級績優加給者,若同時獲頒本獎項之特聘教授 級,則由本獎助補足其當年度之差額。本獎項在募得款項未充裕前,以績優加 給獎勵為優先。
第四條 數學系暨應數所專任教師在任職期間,且前一年度未受本獎項者,均可提出申 請,惟獎勵以兩次為限。
第五條 本獎項申請時間與本院辦理特聘教授、績優加給之規定時間,同時受理。申請 時檢附申請書與相關資料。
第六條 初審委員會由當年度人事委員會組成,負責遴選及初審,委員會於 5 月中旬前 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初審名單。
第七條 審查委員會由 5 人組成:系主任兼所長為當然代表、數學系暨應數所教師代表 2 人、外系或校外學者 1 人及理學院院長,共同組成之。數學系暨應數所教師代 表由系主任(兼所長)提名本系所特聘教授,經系所務聯合會議認可後擔任;外系 或校外代表由人事委員會推薦,經系所務聯合會議認可。
第八條 審查方式由審查委員就通過初審名單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進行 面談。審查委員會於 5 月底前決定獲獎名單,並於 9 月發放獎金。
第九條 獲獎者於留職停薪期間暫停發放獎助金。獲獎者若於獲獎兩年內任他職則全數 繳回獎助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報院審核,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