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大學部傅鐘獎學金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系,獎助日後有潛力成為國際一流數學家或數 理科學家之學生,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傅鐘獎學金實施要點》(後稱《實 施要點》)訂定本設置辦法。
第二條 依《實施要點》,本獎學金由學校與理學院籌措。本系每年有一至二名名額,
系方應設立初審委員會辦理申請與初審事宜,並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將推薦名 單送入理學院審查委員會進行後續核定或審查。
第三條 申請資格:擬就讀本系之本國學生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入學成績優異(如預修本系線性代數與微積分成績優異、特殊選才成績 優異或入學考試成績優異)。
(二) 曾獲國際重要競賽獎項(如奧林匹亞競賽獎牌得主、國際數學科展擁有 傑出科展作品)。
(三) 其他優秀表現(如丘成桐中學數學獎得主、旺宏科學獎得主;國內數學 科展擁有傑出科展作品等)。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人應備妥申請文件,於新生入學前,依當年度校方規定日期 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由當年度學士班委員會組成,由審查委員會採取最高標準進行審 核,推薦其中最優秀之學生數名給理學院審查委員會審核。
第六條 審查方式:審查將以書面資料審查為主,必要時可與申請人進行面談。基於 求才完備之需要,若有必要審查委員會保有主動遴選之權利。
第七條 大一新生經核定給獎者,每名獎學金四年總額最高新臺幣 80 萬元,採逐學期 發給,方式如下:
(一) 入學後大一上學期發給獎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若新生當學期未註冊入 學,取消其當期及後續獲獎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其當 期獲獎資格。
(二) 自大一下學期起至畢業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間),若該生當學期滿足
(三)之學習成就資格,可續領獎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最多以領取八 學期為限。
(三) 學習成就資格:前一學期修習本系自訂科目成績表現優異,並經學士 班委員審核通過,且依規定修習最低學分數以上(經核准出國修課,出 國之學期須修習二科或六學分以上)
(四) 就學期間,若某學期休學,則取消該學期獲獎資格,當學生復學時,
依休學前一學期之成績表現決定其獲獎資格。若遭退學或消除學籍,
則取消當學期與後續獲獎資格。
第八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希望出航獎學金、希望獎學金或希望助學金。
本獎學金與學生獲得本系之其他任何獎助學金無抵觸。
第九條 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 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院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