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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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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三)起至 3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逾時 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有 意 報 考 者 請 登 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者,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姓名罕見字申 請表、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身分證件、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等),
於107 年 3 月 31 日(星期六)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則 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
考區設置
(一)本考試筆試除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選試陶瓷、木竹器)類科僅設臺北 考區外,餘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 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3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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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 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均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
應考資格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應考資格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即民 國 89 年 7 月 7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 本考試。
2.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3.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 試法規項下查詢)。
(二)暫定需用名額及職缺所屬機關
1.本考試計設 99 類科,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2,181 人(詳附件一)及職缺 所屬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 日計畫表)∕「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舉行相關事 宜」項下查詢。
2.本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事宜,係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負責,應考人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請逕洽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
五、
應繳文件與費用
(一)報名費1.筆試:新臺幣 1,400 元整。
2.實地測驗:新臺幣 1,500 元整。
3.第二試口試:新臺幣 1,200 元整。客家事務行政、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 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應考人,如經 第一試筆試錄取,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費。
4.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 4 頁「繳交報名費及報名所需相關 文件說明」。
(二)報名應繳表件(限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1.報名履歷表 1 張
(1)行政類科(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除外)
網路報名完成後,請下載列印報名履歷表。
(2)公職社會工作師、技術類各類科
網路報名完成後,請下載列印報名履歷表,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以及繳款完成 之收執聯(收據)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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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a.報考技術類科,未具備應考資格表所列舉之學歷類別資格者,應以曾 修習之課程與報名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有 2 科(各 2 學分以上)名稱相同 之資格報考。除繳交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外,另應繳交足資證明之學 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b.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2)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申請暫准應試。
a.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應試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 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b.畢業(學位)證書繳驗期限
經審查結果屬「暫准應試」者,其性質為附條件准予應試,畢業(學位) 證書影本,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星期二)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 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已入場應 試者,其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c.畢業證書上顯示之畢業日期須早於考試首日,不符者,應考資格不合格。
d.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妥報考考區、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對。
(3)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3 年者,所稱「及 格滿 3 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 日(即民國 104 年 7 月 7 日以前)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c.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須繳驗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4)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限制學歷類別之類科 或與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科。惟應具有相關執業證書、工作經 驗或訓練,始得報考之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3.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下列各類科應繳交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1)航空駕駛(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類科:曾在國內、外學校(班)航空飛行班 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結)業、曾任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其 中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2)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3)公職獸醫師類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4)公職建築師類科:內政部核發之建築師證書影本、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 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詳附件九)。
(5)公職護理師類科: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護理師證書影本、地方政府登錄之 護理師執業執照影本、領照後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請見第 5 頁說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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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衛 生福利部核發之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影本、領證後 2 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請見第 5 頁說明六)。
(三)後備軍人申請加分優待
擬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考試加分優待者,請於報 名時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1.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適當協助者,應於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 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考選部。
2.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應 另檢具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有關各種權益維護措施之項目及申請規定、診斷證明書格式下載,請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典試、考試通用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 試權益維護辦法」項下查閱。)
繳交報名費及報名所需相關文件說明 (一)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2.原住民族:戶籍謄本(行政類科無須繳驗)。
3.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 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107 年 3 月 31 日(星期六)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 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 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三)檢具外國大學校院以上學校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 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
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 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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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郵寄報名表件(限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 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報名履歷表、各項證明文件,依序由上 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 (如圖所示),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七、
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需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於 限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時間 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58、3959)。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考區、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 時將一併告知)。
(二)傳真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用。
2.試務處傳真機 24 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3220)。
(三)電子郵件
1.補件專用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 2.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類科及補件編號。
(四)檢具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以上學校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 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五)檢具香港或澳門大學校院以上學校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證件。
2.入出境日期紀錄。
(六)報考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等類科應考 人,其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得另以下列任一方式繳驗:
1.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背面之「開(執)業登記動態戳章註記」。
2.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
3.工作經驗證明(詳附件十)。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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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 表」(詳附件八),以傳真、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貳、考 試
一、考試方式
(一)本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 心理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分二試舉行。
(二)高考三級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類科,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同時舉行。
(三)除上開 8 類科外,其餘類科均採筆試方式舉行。
二、
考試日期
(一)筆試:107 年 7 月 8 日(星期日)至 7 月 10 日(星期二)。
(二)第二試口試
1.客家事務行政、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 及公職食品技師類科。
2.預定於 107 年 10 月 21 日(星期日)舉行,第二試口試實際舉行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筆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三、
考試日程表
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附件二。
四、
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
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 (107 年 6 月 21 日至 7 月 10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 證下載」下載列印。
五、
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7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分別在 13 考區之各 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07 年 6 月 21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
相關事宜
(一)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 專區∕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二)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且必須使用 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前揭公告核定之機型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閱。
(三)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分、扣考,其 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將移送相關機關 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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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7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至 7 月 16 日(星期 一)下午 5 時止,逾期或應檢具之資料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7.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成績計算、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成績計算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辦理。
二、
成績限制
(一)各類科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藥事類科之「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類 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 50 分,其總成績雖已達各該類 科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三)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之「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技藝(選試 陶瓷、木竹器)類科之「產品設計實務」等實地測驗科目成績或客家事務 行政類科、公職專技人員類科之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其總成績 雖已達各該類科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三、
決定錄取人員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 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 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 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四、
榜示日期
(一)筆試預定 107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三)榜示,客家事務行政及公職專技人員 類科第二試(口試)預定 10 月 24 日(星期三)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下載列印。
(三)「航空駕駛」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錄取人員 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五、
複查成績
請於筆試、口試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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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閱覽試卷(限筆試科目)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規定,均 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誦讀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 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肆、分配訓練、限制轉調、任用及俸給
一、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擬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網址:http://www.cspt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二、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三、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 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 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 配訓練。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 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 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六、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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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 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 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五)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七、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於分配後亦可 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其他機關(構)。
八、依僑務委員會 104 年 2 月 25 日僑人一字第 1041000283 號函略以,為應業務 需要,僑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得視需要派赴海外工作。
九、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支給要點而定。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查詢。
伍、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各項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07090 項下查詢。
二、應考人經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 Q & A」中,請多加利用(詳附件十一)。
三、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上網查閱。
四、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電話:02-22369188 轉 3958、3959
傳真:02-22363220
五、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六、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轉 3254 七、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銓敘部:02-8236667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02-23979298 轉 527
八、申請保留訓練資格等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電話:02-82367128
陸、相關附件
一、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需用名額統計表二、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四、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五、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防災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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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八、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九、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十、工作經驗證明(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適用) 十一、常見Q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