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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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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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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8年9月8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1年6月22日職會字第1010210152 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1年12月10日職會字第1010210305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4月17日發法字第1036500450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4月10日發主字第1048600036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8月20日發主字第1048600083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7年5月24日發主字第1078600061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8月10日發主字第1098600095號函修正

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出席費之 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1,400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 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4,000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 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每天應供 應2餐以上)標準如下:

1.2天1夜活動:每人2,500元。

2.3天2夜活動:每人4,750元。

3.1天活動(或2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

每人250元。

(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 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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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1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天以供應1次為限,並以每人次40元為編列上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應於簽陳案件 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前開標準時,應 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5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300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3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 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

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本 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10,000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 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 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5%為上限,並應視情形調 降。

(十四)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得不受前述經 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 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 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 點第七款之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餐 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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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 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 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5.2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為2天者,其實 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10節(不含參訪時間)。

6.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

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下人員標準支給,

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 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服務機 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段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 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 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

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 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無論經費本署 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人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依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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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 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 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15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 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敘明原因簽奉 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或差勤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使用差勤系 統報支者,以組、室、中心為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請款。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 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掣發 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 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以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 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

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 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 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出憑證或支出 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單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 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 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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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 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所列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 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他各分攤機關應 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載明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仍依前目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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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 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 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 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 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 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 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 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 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 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 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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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支給表

項目 支給上限 說 明

出席費 2,500元/每次

1.左列標準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 繁簡程度支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 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 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 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 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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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項目 基準 說 明

譯稿及潤稿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 基準。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 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 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 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 冊 書 籍 濃縮

外文譯中文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中文譯外文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元至1,020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元至1,420元/每千字 外文 1,020元至1,630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元至410元/每千字 外文 410元至680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元至200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元至1,080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元至4,060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元至8,110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元至20,280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元至3,240元/每頁 或4,060元至13,510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5%至10%

審查

中文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 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

傳摺頁等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不訂定基準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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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機關發票抬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機關發票抬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機關發票抬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本人______參加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青年 就業旗艦計畫,同意於參訓後二年內 接受發展署或其委託單位辦理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