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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班 別 名 稱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工作證號)
兵 役 □已役 □未役 □免役 □在役中
✽女生請勾選免役 身分別 □本國 □外籍(含大陸人士)
最高學歷 □國中(含以下)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畢業
狀況 □畢業□肄業□在學中
學校名稱 科系名稱
住家市話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身心障礙手冊是否具有
□否
□是,需申請協助 □否 □是
(請加填身心障礙者特殊服務申請表)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同上
參訓身分別(可複選,最多三項)
□一般身分者 □外籍配偶 □參加職業工會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 □15 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身心障礙者 □陸港澳配偶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經社工員訪評有經濟困難者(含遊民)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 □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者
□中高齡者 □農漁民 □屆退官兵 □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勞工 □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 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高齡者 □性侵害被害人 □家庭暴力被害人 □經公告之重大災害受災者
□原住民 □更生受保護人 □自立少年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受訓前任職狀況 □ 曾工作過 □ 未曾工作過 □ 先前從事為非勞保性質工作 最後任 職單位
(請黏貼身分證影本正面) (請黏貼身分證影本反面)
本人 □同意 □不同意 個人資料,
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111 年度自辦職前移地訓練班報名表(勞動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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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已
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本人非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 責人,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確實逐項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或未逐項完成勾選,
本人願意放棄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身分:
□年滿15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無勞保、公保或軍保在保中。
□年滿15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目前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如參訓期間仍加保職業工會
(漁會),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將參訓逾3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提 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在營屆退官兵,符合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具備送訓 證明文件。(僅限適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計畫) 二、學歷:
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學歷限制。□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需具備學歷之畢業證書、證明文件。
三、工作經驗或證照:
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之工作證明文件、技術士證照。
四、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並知悉下列規定:
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 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 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 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 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2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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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6個月者(身 心障礙者為12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參訓歷史之4項不得報名情事:
□本人未有下列不得報名情事: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 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 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 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立切結書人: (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報名
*年滿20歲之報名者,不需填寫。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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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報名參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並已 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 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 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報名參加失 業者職業訓練課程之失業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業訓 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 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
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立切結書人: (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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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報名
*年滿20歲之報名者,不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