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1.製造工作 □2.營造工作
□3.家庭看護工作 □4.家庭幫傭工作
□5.海洋漁撈工作 □9.機構看護工作
□6.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工作
申請 項目 :(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專 用)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申請人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身 分 證 字 號)
申請接續聘僱順位 □第 1 順位 □第 2 順位 □第 3 順位(順位別如背頁說明)
轉換資料庫登錄 □已自行登錄 □尚未登錄(登錄資格如附件,但已自行登錄者免附)
泰國(030) 菲律賓(024) 馬來西亞 (019)
印尼(009) 越南(033) 蒙古(021)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人
製造業、營造業填寫:本公司申請月前 2 個月往前推算 1 年平均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 人,有外勞配額 人,尚可接續聘僱外勞 人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 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申請月前 2 個月往前推算 1 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 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5.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 60 日內有效)
□6.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申請日前最近 60 日內有效)另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以第 1 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 2.3.5.7.等文件。
□ 本申請案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或 □本申請案係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請擇一 勾選),並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
通訊地址:
負責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聯絡電話:( )-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聯絡人: 聯絡電話:( )-
(以下虛線範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文專用區)
10407 版
收文章: 收文號:
順位別說明如下:
第 1 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 2 順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第 3 順位: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製造、營造工作:
□1.初次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需檢附)
※□2.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文件正本。(製造業 第
2 順位需檢附)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政府計劃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書。(營造業第 2 順位需檢附)
※□4.工廠登記證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製造業第 3 順位需檢附)
※□5.營造業登記證或特許事業登記證、工程合約書。(營造業第 3 順位需檢附)
家庭看護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需檢附)
□2.申請人、被看護者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第 2 順位需檢附)
□3.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 2 順位需檢附)
家庭幫傭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需檢附)
□ 2.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第 2 順位累計點數 16 點以上申請者需 檢附)。
海洋漁撈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檢附)
□2.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本國船員名冊。但漁船總噸 20 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第 2 順位需檢附)
□3.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4.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 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機構看護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檢附)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 2 順位需檢附)
□3.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第 2 順位申請者需檢附)。
□4.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第 2 順位申請者需檢 附)
□5.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第 2 順位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6.本國看護工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 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第 2 順 位申請者需檢附)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 1 順位需檢附)
AF-T09
□2.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 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附。(第 2 順位需檢附)
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 所載最新規定辦 理。
※表非必要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加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