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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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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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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總處玲字第 1090027627 號

速另1J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 2 號 10 樓 傳真: 02 2397 9744

承辦人:許息婷

電話: 02 23 9792 98#5 52 E-Mai 1 : hthsu@dgpa. gov. tw

主告: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 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 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

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言兌明

: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 簡稱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7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0116 號函辦理(女口附件)

二、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規定,謹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 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 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二)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 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

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三)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子女之人(女口爺爺、奶奶等)

第 l 頁共2

(2)

(四)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五)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 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 f本辦理。

(六)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

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運輸

副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綜合規劃處、給與福利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2頁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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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

地址:10050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聯絡人:沈依慧

聯絡電話:02-23959825#3776 電子信箱:ivani919@cdc.gov.tw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之學生家長,於 學校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 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 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

(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

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 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 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

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 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 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 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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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 2 頁

二、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 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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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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