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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潘立山 電話:02-82366632
E-Mail:funkey@mocs.gov.tw
受文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106Z02D069575_AA2_106D2010448-01.pdf)
主旨: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
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 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本年4月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辦 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前經本部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並以本年 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發布。本部亦據 以同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函請貴人事機構 轉知所屬;案內並敘明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 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 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本部依該 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 期。合先敘明。
三、本案已經本部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國防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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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行政院人事總處)、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等機關,研商因應軍公教退休(伍)金(含撫慰金)改按月 發放相關資訊及其他事宜;其中關於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 按月發給之施行日期部分,與會機關已達成共識,同意軍 公教人員之定期退撫給與,改按月發給並統一自107年1月 1日施行。爰本部依旨揭退休法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於 本年2月23日函陳考試院就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審查竣 事,並經該院以前開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四、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 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 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 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 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 濟生活安排。另為順利執行本項政策,本部亦將協調行政 院人事總處,另行辦理數場運作說明會;詳細計畫將另案 通知。
五、檢送考試院前開本年4月14日令。上開發布令已刊載於本 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 動態項下)。附為敘明。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2017-04-24
09: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