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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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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宣導

─〈資安法〉上路! 建構資通安全新時代─

《資通安全管理法》(下簡稱:〈資安法〉)於 108 年 1 月 1 日上路, 《公 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也同步實施。依據該等辦法,全 國公務機關必須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違反 者,資安人員最重將遭到記一大過的處分。

前言

當大家透過手機或電腦享受網路便利的同時,駭客也無時無刻伺機入 侵,輕者個人資料外洩,重者公司商業機密遭竊,甚至有政府機關因而停 擺,可見資訊安全已是刻不容緩之議題。由於缺乏一套以風險管理為基礎,

規範整體資通安全的專法,行政院參酌先進國家立法原則,並考量我國社 經環境與法規制度,研訂〈資安法〉草案,於 107 年 6 月 6 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 10700060021 號令制定公布,行政院另於同年 11 月 21 日訂定 發布《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資通 安 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 核辦法》、《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及《公 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 獎懲辦法》等 6 種配套規定,且已自 108 年 1 月 1 日 施行。有鑑於各 界面對上路不久的資安新法,一時恐難探究竟,故本文歸納分析之,期能 提供各界參考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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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法〉相關重點

一、立法目的為因應網際網路及其他資通科技快速發展與普及,〈資安法〉

的立意即是加速建構完善的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 會公共利益,並建立以風 險管理為核心的機制,要求規範對象於發生資安 事件時,能立即通報並應處。另一目的則盼此帶動我國資安科技研發、資 安服務、資安教育等產業發展。在此說明,法條中所稱「資通安全」,係指 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 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而所謂「資通 安全事件」,則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 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 政 策之威脅。

二、規範對象 〈資安法〉規範對象分為兩大類,其 一是公務機關,係指 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事機關及 情報機關;另一對象則是特定非公務機關,此限於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不及於一般民眾。前述所稱關鍵基礎 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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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電力、交通、金融、醫 療、水資源、通訊傳播、緊急救援等系統 或網 路。

提醒注意者,依據〈資安法〉第 9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 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 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

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三、應行義務〈資安法〉乃就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兩種規範對象分 別訂定其相關義務。在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部分,於本 法第 10 至 15 條設有明文,重點有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 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 件, 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而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 6 條則明確列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之 13 點必要事項;由機 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資通安全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 通安全相關事務設置;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 情形;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受稽機關有 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將改善報告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有關改 善報告之內容,在《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明列 4 項必要事項;

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當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

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另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 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並送交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對 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另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 安全管理部分,於本法第 16 至 18 條予以規範,重點首先是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於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後,指定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關鍵基礎設施 提供者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有缺失或待改善者亦應提出改善報告,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稽 核;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比照前述規範訂定、修 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得辦理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 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通報,並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 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此外,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 關之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係根據業務所涉機敏程度及有無涉及關鍵基礎設 施為判斷標準,並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高至低,分為 A、 B、C、D、E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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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級,且就不同等級在管理面、技術面、認知與訓練等面向,分別規範其 應辦事項。

四、相關罰則〈資安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 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第 20 條明文,特 定非公務機關若未依本法訂定、修正或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違反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法定必要事項;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未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或違反法定 必要事項;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之調 查、處理及改善報告;違反有關通報內容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強化通報機制,第 21 條明定,特 定非公務機關未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30 萬元 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結語

由上可知,不論是公務機關或者特定非公務機關,均須界定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及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方能依法推動資通管理,現雖定有相 關法令可供遵循,然而法條內容錯綜複雜,若未瞭解法規、審慎訂定並落 實執行,恐失立法美意。申言之,各機關首要之務即是釐清資通安全責任 等級及核心業務,因兩者均攸關資通系統之後續安全管理,可說牽一髮而 動全 身。透過本文,希望協助公務機關及社會大眾認識這套資安專法,並 共同為建構完善的國家資通安全環境攜手努力,以避免自身及國家權益遭 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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