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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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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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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02月01日勞檢4字第0960150080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21日勞檢4字第0960151165函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6月25日勞檢4字第0980150661函第二次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04月20日勞檢4字第0990150466函第三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年05月27日勞檢4字第1000150574號函第四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06月13日勞檢4字第1010150507號函第五次修正 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年02月19日勞檢4字第1020150191號函第六次修正 勞動部103年03月31日勞職授字第1031000024號函第七次修正 勞動部105年1月11日勞職授字第1040204546函第八次修正 勞動部105年12月20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536函第九次修正 勞動部107年1月17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709 函第十次修正 勞動部108年2月12日勞職授字第1080200209函第十一次修正 勞動部109年4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91013433函第十二次修正 勞動部110年3月2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0364函第十三次修正

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 機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在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 建築工程。

(2)

2

(3)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建 築工程。

2.B 組:非屬前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3.C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 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 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 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3.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 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 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 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 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 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

(3)

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 定辦理;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 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 之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事項辦理。

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 獎座一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 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 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 定,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 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 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 商及履約管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4)

4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 獎牌一面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 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 定,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 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 日起一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 商及履約管理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 一大功。

3.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品。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 功二次。

3.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十二、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接受推薦及自薦作業。

(5)

(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 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 災害者,註銷其第十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 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 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 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 管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 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

經查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 相關獎座、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 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6)

6

第六點格式一 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組推(自)薦表修正規定

工程名稱

自薦或推薦單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主辦機關

機關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代辦機關 (如有以代辦 機關為評審對

象,無可免)

機關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監造單位 (第2家以上單

位無參加意願 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廠商

(如為共同承 攬案件,需列 出各廠商資 料,第2家以 上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主體工程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7)

主要連絡窗口

機關(單位)名稱: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 E-mail:

簡報地點 (與施工地點 車程15分鐘內

為原則) 施工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概述、

期程) 施工廠商契約

金額(變更以 後之金額)

參加組別

□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

幣二億元。

□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 幣二億元。

確認符合參選 條件(需全數

符合)

□條件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 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需以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 關簽認之進度表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 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 參考文件】

□條件3: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 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 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二十。【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8)

8

安全衛生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 益(請依時間 由近而遠填寫 並檢附相關文

件)

推(自)薦單

主辦機關 或代辦機關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專案管理廠 商(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監造單位(第 2家以上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施工廠商 (第2家以上 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印信 機關或單位印信

【本空格蓋章後表 示推(自)薦表內 容及附件,經工程 主辦機關或代辦機 關均已確認無誤,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備註:

一、參選工程應提供參選文件之紙本份數及電子檔格式如下:

1. 推 ( 自 ) 薦 表 紙 本 1 份 及 推 ( 自 ) 薦 資 料 電 子 檔 , 電 子 檔 格 式 包 括 word(odt 檔)及 pdf 檔。

2.具參加意願之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之契約影本

(含首頁之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之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 料)及委託代辦公文影本(無代辦者免)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3.由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出具符合參選條件1及由參選工程轄區檢查機 構出具符合參選條件2、3之公文影本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評審表」之 評審項目為主,格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 及附件等,並建議檢附依附表1評分表內容之自評得分資料),pdf 檔以不超 過100MB 為原則。

三、電子檔請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並一併上傳2分鐘工程簡介影片。

四、於5月25日前上傳參選工程近半年以上之施工照片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 系統中相對欄位,提供評選參考。

五、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之統一編號請填寫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未於本表提供資料及印信欄位未用印之單位,得視為無參選意願,工程如獲 得獎,該單位不予獎勵。

七、實地評選簡報之電子檔格式包括 PPT 檔(odp 檔)及 pdf 檔,於受評3日前上傳優 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八、參選資料 只需檢附-格式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組推(自)薦表 (原 稿)含用印,請寄或親送: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 金安獎選拔」工程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連絡電話:

(02)8995-6666。

(9)

第六點格式二 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推(自)薦表修正規定

工程名稱

自薦或推薦單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業主(無參加 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代辦事業單位 (如有以代辦 機關為評審對 象,無參加意

願可免)

事業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監造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廠商

(如為共同承 攬案件,需列 出各廠商資 料,第2家以 上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主體工程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10)

10

主要連絡窗口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 E-mail:

簡報地點 (與施工地點 車程15分鐘內

為原則)

施工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概述、

期程)

施工廠商契約 金額(變更以

後之金額)

參加組別

□A 組: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B 組:非屬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一 目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C 組:非屬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一 目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

確認符合參選 條件(需全數

符合)

□條件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完工者。【需以業主簽認之進度 表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 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 參考文件】

□條件3: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 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 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 比率達百分之二十。【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11)

安全衛生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 益(請依時間 由近而遠填寫 並檢附相關文

件)

推(自)薦單

業主 或代辦事業單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專案管理廠 商(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監造單位(第 2家以上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施工廠商 (第2 家以上廠商無 參加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印信 業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印 信 【 本 空 格 蓋 章 後 表 示 ( 自 ) 薦 表 內 容 及 附 件 , 經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或 代 辦 機 關 均 已 確 認 無 誤 ,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責任】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備註:

一、參選工程應提供參選文件之紙本份數及電子檔格式如下:

1.推(自)薦表紙本1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電子檔格式包括 word(odt 檔)或pdf 檔。

2.具參加意願之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之契約影本 (含首頁之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之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 料)及委託代辦公文影本(無代辦者免)各1份,均掃描成pdf 檔。

3.由業主出具符合參選條件1及由參選工程轄區檢查機構出具符合參選條件 2、3之公文影本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評審表」之評 審項目為主,格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及附 件等,並建議檢附依附表1評分表內容之自評得分資料),pdf 檔以不超過 100MB 為原則。

三、電子檔請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並一併上傳2分鐘工程簡介影片。

四、於5月25日前上傳參選工程近半年以上之施工照片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 系統中相對欄位,提供評選參考。

五、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之統一編號請填寫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未於本表提供資料及印信欄位未用印之單位,得視為無參選意願,工程如獲 得獎,該單位不予獎勵。

七、參選工程由勞動檢查機構提初審意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 辦理實地查證,實地評選簡報之電子檔格式包括 PPT 檔(odp 檔)或及 pdf 檔,

於受評3日前上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八、參選資料只需檢附-格式二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推(自)薦表(原稿) 含用印,請寄或親送: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 獎選拔」工程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連絡電話:

(02)8995-6666。

(12)

12

第六點格式三 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推(自)薦表修正規定

姓 名 職 稱

□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 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 金安獎

聯絡地址

性 別 年 齡 行動電話 服務單位

單位地址

優良事蹟(請依時間由近而遠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

推薦單位印信 自薦人簽名

及蓋章

備註:

一、 參選人員應提供參選文件包括:推(自)薦表紙本1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並將電子檔

(含 word(odt 檔)及 pdf 檔)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二:「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評審表」之評審項目為主,格 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及附件等),pdf 檔以不超過100MB 為 原則。

三、評選簡報之電子檔格式包括 PPT 檔( odp 檔)及 pdf 檔,於受評 3日前上傳優良工程金獎 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四、參選資料只需檢附-格式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推(自)薦表含用印及簽名,請寄或親送: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人員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

連絡電話:(02)8995-6666。

(13)

第七點附表一 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評審表修正規定

評分對象 項 目 評 審 項 目 權重

工程主辦機 關(或代辦

機關、業 主)及專案

管理廠商 (如無可免)

施工安全衛 生規劃及風 險管理

1.最高管理階層對於推動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參與 2.安全衛生政策、目標及方案

3.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力

4.對於規劃及設計所訂之施工安全衛生源頭管理事項 5.對於監造單位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之規範及落實 6.施工階段之安全衛生監督成效

7.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8.安全衛生列入選商條件

9.維運階段之施工安全衛生規劃

20%

設計單位 (如無併入 主辦機關,

統包併入施 工廠商)

施工安全衛 生源頭設計

1.施工安全衛生之設計能力 2.設計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3.招標文件之安全圖說、規範、量化及經費 4.提升施工安全績效(例設計導入模組化施工) 5.維運階段之維護安全設計

6.施工安全設計矯正及改善

10%

監造單位 施工安全衛 生監造技術

1.安全衛生監造之政策

2.施工安全衛生監造組織人力

3.施工危害辨識能力(如取得職業安全衛生證照及施工安全衛 生工作經驗等)

4.依工序訂定之安全衛生查核計畫

5.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之執 行績效

6.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7.安全衛生監造矯正及改善

20%

施工廠商

安全衛生政

1.由組織中最高管理階層核定 2.將施工安全衛生融入經營理念 3.追求高水準的安全衛生績效

4.承諾提供適當資源落實施工安全衛生政策 5.訂定並落實執行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目標 6.利害相關者與全部員工的參與及諮商

4%

安全衛生組 織人力及資

1.總公司安全衛生專責部門及組織人力 2.施工現場安全衛生組織人力

3.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施工安全衛生權責 4.施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5.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小組 6.施工安全衛生經費

8%

(14)

安全衛生制 度計畫及實 施與落實

1.施工規劃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2.高風險作業標準及管制機制 3.施工安全衛生設施及防災重點計畫

4.施工安全圖說(含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 之建立及按圖施作查核機制

5.工作許可制度(含門禁管制、個人防護具、禁用非法外國人 等)

6.協議組織會議運作及指揮權行使機制 7.安全值星及聯合稽查等動態管理機制 8.自動檢查機制

9.統一教育訓練

10.緊急應變及醫療救護計畫 11.工地安全衛生考核獎懲制度 12.承包商安全衛生評比及選商制度 13.職業安全衛生文件管理

30%

安全衛生績 效稽核及系 統評估改善

1.被動式監控:監控事故、疾病、傷害及死亡案件 2.主動式監控:監控施工安全衛生計畫執行程度 3.查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缺失並改善追蹤確認 4.職業災害及虛驚事故檢討及改善並回饋管理系統

8%

原始分數合計 100%

分 數 外 加 部 分

所有評分對

其他特殊優 良機制

1.已通過 CNS 45001驗證

2.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團體擔任幹部及提供職業災 害預防技術與文件、協助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衛生輔導 及宣導、與勞動檢查機構締結安全伙伴、辦理安全區域聯 防等

3.採用建築資訊模型(BIM)實施施工安全應用、採用物聯網(Io T)實施施工安全管理、採用臺灣職安卡等教育訓練文件實施

進場管制、透過 AI 人工智慧進行危害自動辨識或管制、外 籍移工實施臺灣職安卡教育訓練等

4.工程有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5.配合國家政策及法規、推動工作者保護相關事項 (例如:防 癌篩檢、協助原住民就業或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 、勞動條件)等

6.其他施工安全衛生創新作為及科技化應用等

分數 外加

(上限5 分)

分 數 外 減 部 分

施工廠商 廠商扣分機

依施工廠商於簡報提供之所屬工程(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於 3年內(以選拔年度4月30日往前推3年前之5月1日)曾發生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2款所稱職業災害(1人死亡或 3人以上罹災),由委員審酌施工廠商之簡報相關內容扣分(例 連續3年內均有上開之職業災害,扣減分數每1名勞工死亡1 分)。

分數 外減

(上限5 分)

註:1.所提供之評選資料如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2.民間工程之業主、設計及監造未參加者權重分配之其他參與單位(例:設計及監造未參加者,

設計權重移置業主,業主權重為(30%(1+20/80)*30=37.5),施工權重為(50%(1+20/80)*50=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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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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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其他

點次 案號 主辦機關 具體措施 績效指標 預定完成時程 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