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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承辦人:謝宗穎
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7 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7970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行倘發現醫療器材相關不 良反應,應行通報,請協助轉知所屬依說明段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度藥物重點工作計畫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 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者依 藥事法第92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14日署 授食字第1001609066號公告「醫療器材優良安全監視規範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適時將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告 知民眾與醫療專業人員;醫療機構及藥局當接獲醫療安全 資訊亦須告知所屬相關人員。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能即時與醫療機構、藥局及 醫療器材行風險溝通,傳遞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至該專 責聯絡窗口,惠請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行,應建立 或隨時更新風險訊息通報聯絡窗口,並將聯絡窗口人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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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姓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E-mail」等相關資訊。以E-mail方式傳送至mdsafety
@tdrf.org.tw(連絡電話02-2358-7343),或線上填報(網 址:http://goo.gl/Vt6R25),以利醫療器材安全資訊之傳 送。各聯絡窗口人員爾後如接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請立即轉知所屬相關醫療專業 人員注意,以保障民眾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
四、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行如發現有任何醫療器材經使 用後造成不良反應,亦請立即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中心,並確實依藥事法規定辦理。(電話:(02)2396-0100
;網址:http://medwatch.fda.gov.tw)
正本: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台北市 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 醫師公會、臺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台北市中藥商業 同業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仁康醫院、臺北榮 民總醫院、西園醫院、秀傳醫院、協和婦女醫院、泰安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 法人中心綜合醫院、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 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醫療財 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培靈醫院
、博仁綜合醫院、景美醫院、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 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仁濟 醫院、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臺北分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北榮民總 醫院經營、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副本: 2016-08-31
11:50:12